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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安弘债券A(004807)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证券 安弘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 安弘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2 日 证监许可 【2017】841 号文 准予注册 。基 金管理人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确 、完 整。本招 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 称“中
国证监会 ”) 注册,但 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申 请的 注册,并 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额享 受基 金的收益 ,但 同时也要 承担 相应的投 资风 险。投资 有风 险,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请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 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 性,充
分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对认 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金 投资 收益,亦 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基金
投资中的 风险 包括:市 场风 险、管理 风险 、技术风 险等 ,也包括 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 中较低风 险的 基金品种 ,其 预期收益 和预 期风险
低于股票 型及 混合型基 金, 高于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认 购( 申购)基 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及基 金合 同。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 资的“买 者自 负”原则 ,在 投资者作 出投 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 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 行负 责。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现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表 现的 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以 及《 中银证券 安弘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 明书 由本基金 管理 人解释。
本基金管 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明书 做出 任何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基 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除 非文 意另有所 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 基金:指 中银 证券安弘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管 理 人:指中 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3、基金托 管 人:指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 : 指 《 中银 证券安弘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 之 《中银 证券 安弘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 书:指《 中银 证券安弘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指 《中银证 券安 弘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
政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 于修改<中 华 人民共和 国港 口法>等七 部 法律的决
定》修改 的《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销 售办 法》: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 证监 会:指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 国 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基金 合 同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个人 投资 者:指依 据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 投资 者:指依 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经有 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依 法募 集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中国境外 的机 构投资者 19、投资 者: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者 21、基金 销售 业务:指 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 基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转换 、转 托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 22、销售 机构 :指中银 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 理、基金 份额 登记、基 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等 24、登记 机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登 记机 构为中银 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或 接受中银 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 账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6、基金 交易 账户:指 销售 机构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 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 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7、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 认的 日期 28、基金 合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 募集 期:指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0、存续 期: 指基金合 同生 效至终止 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1、工作 日: 指上海证 券交 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2、T 日:指 销售机构 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 资者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放 日: 指为投资 者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或其 他业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 时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受申 购、 赎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间 段 36、《业 务规 则》:指 《中 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和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37、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投资 者根 据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为 38、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后,投资 者根 据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份 额兑 换为现金 的行 为 40、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41、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的 操作 42、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 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 指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 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4、A 类基金 份额:指 在投 资者认购 、申 购时收取 认购 、 申 购 费 用, 在赎回时 收取 赎回费, 但不从本 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的基金份 额 45、 C 类基金 份额: 指在 投 资者认购、 申 购时不收 取认 购、 申购费 用, 但赎回时 收取 赎回费, 并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 基金份额 46、销售 服务 费:指本 基金 用于持续 销售 和服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费 用,该笔 费用 从基金 财产中扣 除, 属于基金 的营 运费用 47、元: 指人 民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 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 约 49、基金 资产 总值:指 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金 资产 净值: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51、基金 份额 净值: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 总数 52、基金 资产 估值:指 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53、指定 媒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4、不可 抗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1、名称: 中 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2、住所: 中 国上海市 浦东 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 码:200120) 3、设立日 期 :2002 年 2 月 28 日 4、法定代 表 人:宁敏 5、批准设 立 机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机 构字【2002】19 号 6、开展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管理 业务 批准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5】1972 号 7、组织形 式 : 有限责 任 公司 8、存续期 限 : 持续经 营 9、联系电 话 : 021-20328000 10、联系 人: 王浩志 11、基金 网站 :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 资本 和股权结 构 1、注册资 本 : 25 亿元 2、股权结 构 截止本招 募说 明书公告 日, 公司股权 结构 如下: 中银国 际控股有 限公 司, 持 股比例 37.14%; 中国石油 集团 资本有限 责任 公司, 持股比 例 15.92%; 上 海金融发 展投 资基金 (有限 合伙) , 持股比例 10.53%;云南 省投 资控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持股 比例 9.09%; 江西铜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5.26%; 凯 瑞富 海实业投 资有 限公司, 持股 比例 4.99%; 中国通用 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 责任 公司, 持股 比 例 4.55%; 上 海 祥众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 伙) , 持股 比例 4.10%; 江苏洋河 酒厂 股份有限 公司 , 持股 比例 3.16%;上 海联 新 投资中心 (有 限合伙 ) , 持 股比例 2.11%;江 西 铜业集团 财务 有限公司 ,持 股比例 1.05% ;达濠市 政建 设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1.05%;万 兴 投资发展 有限 公司,持 股比 例 1.05%。 三、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会 成 员 高迎欣先 生: 硕士,高 级经 济师。曾 任中 国银行信 贷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公司业 务部 副总经 理、总经 理, 中银国际 控股 有限公司 总裁 兼首席运 营官 ,中银香 港( 控股)有 限公 司及中 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 司执 行董事及 副总 裁。现任 中国 银行执行 董事 、副行长 ,兼 任中银 香港(控 股) 有限公司 非执 行董事, 中银 国际控股 有限 公司、中 国银 行(英国 )有 限公司 及中国银 行 ( 卢森堡)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文化 产业 投资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2016 年 9 月起兼任 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宁敏女士 :博 士后。曾 任中 国银行总 行法 律与合规 部处 员,总行 授信 执行部副 处长 ,总行 托管及投 资者 服务部处 长, 中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 执行总裁 、副 执行总裁 ,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山东 省监 管局副巡 视员 。现任中 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执 行总 裁。 王军先生 : 博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行 公司 业务部副 处长 、 处长 , 总行 电子银行 部副 总经理, 山东省分 行副 行长、党 委委 员。现任 中银 国际控股 有限 公司副执 行总 裁。


魏晗光女 士, 硕士,经 济师 。曾任中 国银 行陕西省 分行 东郊支行 干部 ,长乐路 支行 金花路 分理处、 咸宁 路分理处 副主 任,中国 银行 陕西省分 行人 事教育处 组干 科副科长 、科 长,西 安市解放 路支 行副行长 。中 国银行总 行人 力资源部 高级 经理、团 队主 管。现任 中国 银行总 行人力资 源部 副总经理 。 王海权先 生: 财政学硕 士, 高级会计 师、 注册会计 师。 曾先后在 中国 银行总行 财会 部、江 苏省分行 工作 ,曾任副 处长 、主管、 助理 总经理、 行长 助理、副 行长 等职。现 任中 国银行 财务管理 部副 总经理。 周远鸿先 生: 商学硕士 ,高 级会计师 。曾 任中国石 油天 然气总公 司财 务局会计 师, 中国石 油天然气 股份 有限公司 天然 气与管道 分公 司财务处 副处 长, 资本运 营 部股权管 理处 副处长、 处长,股 权处 置处处长 、资 本运营部 专职 董监事。 现任 中国石油 天然 气集团公 司资 本运营 部副总经 理。 李书江先 生: 会计学学 士, 高级会计 师。 曾先后在 华北 石油管理 局、 中国石油 天然 气股份 有限公司 财务 管理部门 工作 ,曾任中 国石 油天然气 集团 公司资本 运营 部处长, 现任 资本运 营部副总 经济 师。 吕厚军先 生: 经济学博 士, 高级经济 师。 曾先后任 无锡 建升期货 经纪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江苏新思 达投 资管理顾 问有 限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 建设 银行苏州 分行 行长助理 ,建 设银行 江苏省分 行国 际业务部 副总 经理,建 设银 行南京分 行国 际业务部 总经 理,海通 证券 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总 部总经理 助理 ,海通证 券有 限公司国 际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海通证 券( 香港) 控股有限 公司 筹备组组 长, 海富产业 投资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 理、 董事、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 现任 金浦产业 投资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裁 兼任 上海股权 投资 协会副理 事长 。 李向丹女 士: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注册会 计师 、注册资 产评 估师。曾 任云 南省农 业技术培 训中 心财务科 长, 云南云能 会计 师事务所 法人 代表,云 南省 投资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金融资 产部 副总经理 、 金 融部总经 理。 现任云南 省投 资控股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 总经理。 潘其方先 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1997 年以 来 一直从事 江西 铜业股份 有限 公司证 券及资本 运作 方面工作 , 参 与了公司 H 股、A 股首发 、 收购兼并 及上 市后股权 、 债 券再融资 等资本运 作方 案的筹划 和实 施工作。 曾任 江西铜业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 现任 江西铜 业股份有 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 刘玉珍女 士: 金融学博 士。 曾任台湾 中正 大学金融 系教 授、系主 任, 台湾政治 大学 财务管 理系教授 、系 主任,北 京大 学光华管 理学 院金融系 教授 、系主任, 金 融硕士项 目主 任。现 任北京大 学光 华管理学 院金 融系教授 、北 大金融发 展研 究中心主 任。 潘飞先生 :会 计学博士 。曾 于上海新 海农 场基建连 工作 ,1983 年至 今 在上海财 经大 学会计 学院工作 ,现 任教授。 2、监事会 成 员 徐朝莹先 生, 工商管理 硕士 。1996 年 8 月 参加工作 ,先 后在中油 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 石油天然 气集 团公司上 市筹 备组、中 国石 油天然气 股份 有限公司 财务 部等处工 作。 曾任中 国石油天 然气 股份有限 公司 资本运营 部收 购兼并处 副处 长、 资 本市场 处处长 、 副总 经济师。 现任中银 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监事 会主 席。 范寅先生 : 经 济学硕士 、 高 级经济师 、CPA 。 曾任上 海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投资银 行总 部下属 财务顾问 部总 经理,上海 国 际集团资 产经 营有限公 司财 务顾问部 总经 理,2006 年 3 月调任 上海国际 集团 发展研究 总部 ,历任部 门总 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现任 金浦产业 投资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总经理 。 谢安荣先 生: 文学学士 ,律 师。曾任 石家 庄陆军学 院图 书馆 实 习 馆 员 ( 专 业 技 术 13 级), 西藏军区 总医 院政治部 干部 科正连职 干事 、政治部 干部 处副营职 干事 ,昆明陆 军学 院图书 馆馆员 ( 专业 技术 10 级) , 云南省开 发投 资有限公 司法 律审计部 项目 经理、 副 主任 , 审计 监察部副 主任 、主任, 云南 省投资控 股集 团有限公 司法 律事务部 部长 、资深业 务经 理。现 任云南省 资产 管理公司 副总 经理。 金坚先生 ,硕 士。曾在 中央 电视台无 锡太 湖影视城 、中 视传媒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上 海地区总 部、 上海市虹 口区 审计局工 作。2003 年进入 中 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以来 , 曾 任中银国 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零售经 纪部 副总经理 , 深 圳证券营 业部 总经理, 零售经纪 板块 执行总经 理。 现任中银 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业务 管理 部联席总 经理 。 马骏先生 ,大 学本科。 曾在 中国银行 上海 市分行、 联合 汽车电子 有限 公司、阿 尔斯 通技术 服务有限 公司 工作。2007 年 以来一直 在中 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人 力资源部 工作 ,现任 人力资源 部副 总经理。 3、公司高 级 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 :博 士后。曾 任中 国银行总 行法 律与合规 部处 员,总行 授信 执行部副 处长 ,总行 托管及投 资者 服务部处 长, 中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 执行总裁 、副 执行总裁 ,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山东 省监 管局副巡 视员 。现任中 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执 行总 裁。 熊文龙先 生: 硕士,高 级经 济师。曾 任江 西财经学 院财 政金融系 教师 ,中国银 行江 西信托 咨询公司 经理 、助理总 经理 、副总经 理, 中国银行 南昌 市分行副 行长 ,中国银 行景 德镇分 行党委书 记、 行长,港 澳信 托托管组 组长 。现任中 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副 执行 总裁。 沈锋先生 :硕 士,经济 师。 曾任中国 银行 江苏省南 通分 行海门支 行科 长,通州 支行 行长助 理,启东 支行 副行长, 海安 支行行长 ,淮 安市分行 副行 长,省分 行个 人金融部 副总 经理, 宿迁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江苏省分 行个 人金融部 总经 理, 河北 省分 行行长助 理、 副行长。 现任中银 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副执 行总 裁。 翟增军先 生: 硕士、高 级会 计师。曾 任中 国石油集 团华 东设计院 财务 处副处长 ,中 国石油 集团资本 运营 部副处长 ,中 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稽 核部主管 、稽 核总监、 监事 长。现 任中银国 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会 秘书 。 赵向雷先 生: 硕士。曾 任中 国人民银 行总 行金融管 理司 副主任科 员, 中国银行 西安 分行综 合计划处 科长 、副处长 ,中 国银行港 澳管 理处业务 部资 金组经理 、办 公室经理 ,中 银国际 控股业务 运营 部、北京 代表 处副总裁 、执 行董事, 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资金 部、风 险管理部 、人 力资源部 主管 。现任中 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风 险总 监兼合规 总监 。 盖文国先 生: 硕士,高 级会 计师。曾 任锦 州石油化 工公 司预算员 ,中 国石化国 际事 业锦州 分公司业 务员 ,韩国玉 龙商 社业务员 ,锦 州六陆股 份有 限公司副 主任 ,锦州石 化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 会秘 书兼证券 部主 任,中国 石油 天然气集 团公 司副处长 、负 责人、专 职监 事。现 任中银国 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稽核总 监。 4、基金经 理 王玉玺,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农 业银 行资金运 营部 ,担任交 易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农 业银 行金融市 场部 ,担任交 易员 、高级交 易员 ;2016 年 6 月加入中 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现任基金 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中银国际 证券 中国红 债券宝投 资主 办人。2017 年 1 月起担任 中银证券 保本 1 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银证券 安进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银证券 瑞益 定期开放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银证 券瑞享定 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5、投资决 策 委员会成 员 公司公募 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 7 名成员 组成,设 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 任 1 名,其他 委员 6 名。名单 如下 : 主任:曹阳 先生(资产管 理 板块总经 理) 委员:王瑞 海 先生(基 金管 理部总经 理) 王玉玺女 士( 基金管理 部副 总经理) 罗众球先 生( 基金管理 部基 金经理) 白冰洋女 士( 基金管理 部基 金经理) 吴亮谷先 生( 基金管理 部基 金经理) 阳桦先生 (产 品与交易 部研 究分析团 队负 责人) 6、上述人 员 之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 人的职责 根据《基 金法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应履 行以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转 换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 5、进行基 金 会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6、编制中 期 和年度基 金报 告; 7、计算并 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8、办理与 基 金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9、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保存 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 金管 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2、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职责。 五、基金 管理 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基金 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行为 的发生; 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不从 事以下活 动: (1)越权 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 基 金合同或 托管 协议; (3)故意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 金相关机 构的 合法利益 ; (4)在向 中 国证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5)拒绝 、 干扰、阻 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 证监会依 法监 管; (6)玩忽 职 守、滥用 职权 ,不按照 规定 履行职责 ; (7)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 关 证券 、基 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或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8)其他 法 律法规以 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 的行为。 4、基金管 理 人关于履 行诚 信义务的 承诺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将以取 信于 市场、取 信于 社会为宗 旨, 按照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严格遵守 有关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发布 的监管规 定, 不断更新 投资 理念, 规范基 金运作。 5、基金经 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不利 用 职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 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不 当利 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或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六、基金 管理 人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 原则 健全性原 则。 基金业务 内部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涉及 基金 业务的各 个机 构和各级 岗位 及人员, 涵盖公司 基金 业务决策 、执 行、监督 、反 馈等各个 经营 过程和环 节。 有效性原 则。 通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 内控程序 ,维 护公司基 金业 务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 行。 独立性原 则。 公司涉及 基金 业务的各 相关 机构和岗 位职 责应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他资产的 运作 应相互分 离。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涉 及基 金业务的 内部 机构和岗 位设 置应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的经营 管理 方法降低 基金 业务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的控 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 基金业务 内部 控制效果 。 2、内部控 制 的组织体 系 公司董事 会或 经董事会 授权 的机构或 个人 ,负责制 定公 司基金业 务内 部控制规 划, 制定并 持续完善 基金 业务内部 控制 大纲;建 立健 全基金业 务内 部控制的 基本 组织架构 ,明 确职责 分工;审 议批 准基金业 务基 本管理制 度; 检查相关 管理 制度的实 施; 对公司基 金业 务风险 及内部控 制的 有效性进 行检 查评估; 审议 批准基金 投资 运作中的 重大 关联交易 ;审 议批准 基金审计 事务 ,聘请或 更换 基金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议批 准基金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和年 度报告及 其他 依据相关 规范 需由董事 会负 责的基金 经营 管理事项 。 公司独立 董事 应独立于 公司 及其股东 , 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最 大化 为出发点 , 勤 勉尽责, 依法对公 司基 金财产和 基金 运作的重 大事 项独立作 出客 观、公正 的专 业判断; 应关 注并督 促公司避 免在 基金业务 中出 现不正当 关联 交易、利 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 制等现象 ,维 护基金 持有人及 公司 的合法权 益。 公司监事 会对 董事会、 执行 委员会和 合规 总监履行 基金 业务内部 控制 职责情况 负有 监督责 任。应对 公司 基金业务 内部 控制的有 效开 展提出建 议和 意见,应 关注 并督促公 司避 免在基 金业务中 出现 不正当关 联交 易、利益 输送 和内部人 控制 等现象, 维护 基金持有 人及 公司的 合法权益 。 公司执行 委员 会对公司 基金 业务内部 控制 制度的有 效执 行承担责 任。 就公司执 行董 事会有 关基金业 务内 部控制决 策的 情况向董 事会 负责并报 告, 接受董事 会的 监督。 公司指定 合规 总监参照 《证 券投资基 金管 理公司管 理办 法》及《 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督 察长管理 规定 》中有关 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督察 长职 责的规定 组织 落实对公 司基 金业务 经营运作 的合 法合规性 及风 险控制情 况进 行监督检 查和 监察稽核 的职 责。合规 总监 履行职 责,应以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为 根本 出发点, 公平 对待全体 基金 投资者。 在公 司、股 东利益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发生冲 突时 ,优先保 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合规 总监开 展工作, 应当 坚持原则 、忠 于职守、 专业 诚信、勤 勉尽 责。公司 董事 会、执行 委员 会应提 供必要条 件, 确保合规 总监 独立、有 效地 履行职责 。 3、内部控 制 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 业务 内部控制 制度 由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和部 门业 务规章组 成。 内部控 制大纲是 公司 基金业务 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 的纲要和 总揽 ,明确了 公司 基金业务 内部 控制的 目标、原 则、 控制环境 、控 制措施和 控制 内容等事 项。 公司及基 金业 务涉及的 公司 各相关 机构应依 据本 大纲的要 求, 结合公司 实际 情况,制 定科 学完善的 基金 业务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部门 业务 规章等内 部控 制制度, 建立 科学合理 、控 制严密、 运行 高效的基 金业 务内部 控制体系 ,保 证公司对 基金 业务内部 控制 的有效性 。公 司基金业 务基 本管理制 度包 括基金 业务风险 控制 制度、投 资管 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度 、财务制 度、 资料档案 管理 制度、业 绩评 估考核制 度和 紧急应变 制度 。公司 基金业务 部门 业务规章 是在 基金业务 基本 管理制度 的基 础上,对 基金 业务相关 机构 的主要 职责、岗 位设 置、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体说 明。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 人概况 本基金托 管人 为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本 信息如下 : 名称: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成立时间 :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 中国人民 银行 和中国银 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 会批准, 公司 主营业务 主要 包括: 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办理 结算 ;办理票 据贴 现;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 卖政府债 券; 同业拆借 ; 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 务;提供 保险 箱业务; 外汇 存款;外 汇贷 款;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国 际结 算;同业 外汇 拆借;外 汇票 据的承兑 和贴 现;外汇 借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售汇;买 卖和 代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外汇买卖 ;代 客外汇买 卖; 资信调 查、咨询 、见 证业务; 离岸 银行业务 ;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托管业 务;经中 国人 民银行和 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会 批准 经营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196.53 亿元人 民 币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文 号: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浦发银 行) 是 1992 年 8 月 28 日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设 立、1993 年 1 月 9 日开业、1999 年 在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 600000) 的全 国性股份 制商 业银行, 总行 设在上海 。浦 发银行连 续多 年被《亚 洲周 刊》评 为 “中国 上市 公司 100 强” 。 美国 《 财富 》 杂志发布 2016 年世界 500 强企业排 行榜 , 浦发 银行位列 榜单 第 227 位,较 上年提升 69 位,居上 榜中 资企业第 48 位、中资 银行 第 9 位; 根据美国 《福 布斯》 杂志发 布的 “2016 年 全球企业 2000 强” 榜单 , 浦发银行 排名 全球企业 第 57 位;国 际权威财 经媒 体英国《 银行 家》杂志 公布 “2016 年全 球 银行 1000 强 ”榜单, 浦发银行 按照 核心资本 ,排 名跃升至 全球 第 29 位,较 上年(第 35 位)上升 6 位 ;成本收 入比为全 球银 行最低, 排 名 第 1。 浦发银 行也是目 前国 内为数不 多的 、 同时获得 三 大国际评 级机构投 资级 评级的股 份制 商业银行 。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 产托 管业务, 是 较 早开展银 行资 产托管服 务的 股份制商 业银行之 一。 2005 年更名为 资产托管 部, 2013 年再次更 名为资产 托管 与养老金 业务 部, 2016 年再次更 名为 资产托管 部, 目前下设 证券 托管处、 客户 资产托管 处、 内控管理 处、 运营管 理处四个 职能 处室。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基 金托管部 管理 及运行良 好, 符合《证 券投 资基金 法》等法 律法 规的要求 ,秉 承“五星 托管 、全心服 务” 为理念, 全力 打造面向 各类 客户, 联接各类 市场 ,横跨境 内、 境外,专 业服 务资产管 理与 交易的托 管平 台。目前 ,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 已拥 有客户资 金托 管、资金 信托 保管、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 全球资产 托管 、保险 资金托管 、基 金专户理 财托 管、证券 公司 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产托 管、 私募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私募 股权 托管、银 行理 财产品托 管、 企业年金 托管 等多项托 管产 品,形 成完备的 产品 体系,可 满足 多领域客 户、 境内外市 场的 资产托管 需求 。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出生 ,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曾任中 国工 商银行上 海浦 东分行 行长、党 委副 书记;中 国工 商银行上 海市 分行副行 长、 党委副书 记; 中国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行长 、党 委书记; 上海 市政府副 秘书 长、上海 市金 融工作党 委副 书记、上 海市 金融服 务办公室 主任 、上海国 际集 团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党 委书 记,第十 届、 第十一届 全国 政协委 员。现任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党委 书记。中 共上 海市第十 届委 员会委 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经济 师。 曾任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 上海 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 上海市金 融服 务办挂职 任机 构处处长 、市 金融服务 办主 任助理,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党 委委 员、副行 长、 财务总监 ,上 海国盛集 团有 限公司总 裁。 现任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党委副 书记 、副董事 长、 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出生 , 硕士研究 生, 经济师。 历任 工商银行 总行 教育部主 任科 员,工 商银行基 金托 管部综合 管理 处副处长 、处 长,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 总行 基金托管 部总 经理,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公司 及投 资银行总 部资 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 货结算部 总经 理,上 海浦东发 展银 行公司及 投资 银行总部 副总 经理兼资 产托 管部、企 业年 金部、期 货结 算部总 经理,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总 行金融机 构部 总经理 。 现任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总行 金融 机构部、 资产托管 部总 经理。 三、基金 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 海浦东发 展银 行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规 模为 1841 亿元, 托 管证 券投资基 金共 九十六只 ,分 别为汇添 富鑫 瑞债券、 国泰 普益混合 、汇 安丰融灵 活配 置、汇 安嘉源纯 债、 招商招华 纯债 、中欧骏 泰货 币、华福 长富 一年定开 债券 、国联安 鑫利 混合、 易方达瑞 程混 合、国泰 景益 灵活配置 混合 、易方达 瑞通 灵活配置 、招 商招祥纯 债、 博时鑫 润灵活配 置、 兴业裕华 债券 、招商兴 福灵 活配置、 南方 宣利定开 债券 、鹏华普 泰债 券、汇 安嘉汇纯 债、 国联安鑫 盛混 合、广发 汇瑞 一年定开 债券 、长安泓 泽纯 债、银河 君耀 灵活配 置、 中 加丰享 纯债、 招商招 怡纯债 、 中信 建投稳裕 定开 债券、 工银瑞 信瑞盈 18 个 月定开债 、 兴业启元 一年 定开债、 景顺 长城景颐 盛利 债券、汇 添富 保鑫保本 混合 基金、鹏 华兴 锐定期 开放基金 、博 时利发纯 债基 金、博时 富发 纯债基金 、银 河君信混 合基 金、东方 红战 略沪港 深混合基 金、 华富元鑫 灵活 配置基金 、鹏 华兴盛定 期开 放基金、 中银 尊享半年 定开 基金、 国泰添益 混合 基金、鑫 元得 利债券型 基金 、博时景 发纯 债基金、 长信 利发债券 基金 、工银 瑞信恒享 纯债 、 中信建 投稳 溢保本、 富安 达长盈保 本、 华富诚鑫 灵活 配置、 银 华远 景债券、 南方转型 驱动 灵活配置 、国 联安安稳 保本 、鑫元汇 利债 券、华夏 新活 力混合、 中银 瑞利灵 活配置混 合、 国联安鑫 悦混 合、国联 安鑫 禧混合、 易方 达裕祥回 报、 博时产业 债纯 债、安 信动态策 略灵 活配置、 国寿 安保尊益 信用 纯债、东 方红 稳健精选 、国 联安鑫享 混合 基金、 国联安鑫 富混 合基金、 华富 国泰民安 灵活 配置混合 、北 信瑞丰宜 投宝 货币、鑫 元合 丰分级 债券基金 、中 海医药健 康产 业、工银 目标 收益一年 定开 债券、汇 添富 和聚宝货 币、 长安鑫 利优选混 合、 嘉实机构 快线 货币、天 弘新 价值混合 、华 富健康文 娱基 金、鹏华 REITs 封闭 式基金、 工银 瑞信生态 环境 、汇添富 双利 增强债券 、国 投瑞银新 成长 、金鹰改 革红 利、国 寿安保稳 健回 报、中信 建投 稳信债券 、中 海安鑫保 本、 易方达裕 丰回 报、鹏华 丰泰 定期开 放、华富 恒财 分级债券 、长 信利众分 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国 泰金 龙行业精 选、 国泰金 龙债券、 天治 财富增长 、广 发小盘成 长、 汇添富货 币、 长信金利 趋势 、嘉实优 质企 业、博 时安丰 18 个月LOF、华富 保本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永泰 债券 型基金、 国联 安货币基 金、国寿 安保 稳定回报 等。 四、基金 托管 人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本行内 部控 制目标为 : 确 保经营活 动中 严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 监管部 门监 管规则 和本行规 章制 度,形成 守法 经营、规 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 。确保经 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 全和完整 ,确 保业务活 动信 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 2、 本行内 部控 制组织架 构为 : 总行法 律合 规部是全 行内 部控制的 牵头 管理部门 , 指 导业务 部门建立 并维 护资产托 管业 务的内部 控制 体系。总 行风 险监控部 是全 行操作风 险的 牵头管 理部门。 指导 业务部门 开展 资产托管 业务 的操作风 险管 控工作。 总行 资产托管 部下 设内控 管理处。 内控 管理处是 全行 托管业务 条线 的内部控 制具 体管理实 施机 构,并配 备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 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 控监督工 作, 独立行使 监督 稽核职责 。 3、 内部控 制制 度及措施: 本 行已建立 完善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内控 制度 贯穿资产 托管 业务的 决策、执 行、 监督全过 程, 渗透到各 业务 流程和各 操作 环节,覆 盖到 从事资产 托管 各级组 织结构、 岗位 及人员。 内部 控制以防 范风 险、合规 经营 为出发点 ,各 项业务流 程体 现“内 控优先” 要求 。 具体内控 措施 包括: 培育 员 工树立内 控优 先、 制度先 行 、 全员化风 险 控制的风 险管 理理念, 营造浓厚 的内 控文化氛 围, 使风险意 识贯 穿到组织 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 个环 节。制 定权责清 晰的 业务授权 管理 制度、明 确岗 位职责和 各项 操作规程 、员 工职业道 德规 范、业 务数据备 份和 保密等在 内的 各项业务 管理 制度; 建立 严 格完善的 资产 隔离和资 产保 管制度, 托管资产 与托 管人资产 及不 同托管资 产之 间实行独 立运 作、分别 核算 ;对各类 突发 事件或 故障,建 立完 备有效的 应急 方案,定 期组 织灾备演 练, 建立重大 事项 报告制度 ;在 基金运 作公区域 建立 健全安全 监控 系统,利 用录 音、录像 等技 术手段实 现风 险控制; 定期 对业务 情况进行 自查 、 内部稽 核等 措施进行 监控 , 通过专 项/全 面审计等 措施 实施业务 监控 , 排查 风险隐患 。 五、托管 人对 管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 序 1、监督依 据 托管人严 格按 照有关政 策法 规、 以及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等进行 监督 。 监督依据 具 体包括: (1)《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法》; (2)《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3)《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4)《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5)《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 ; (6)法律 、 法规、政 策的 其他规定 。 2、监督内 容 我行根据 基金 合同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对基 金合同生 效之 后所托管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比 例、投资 限制 等进行严 格监 督,及时 提示 基金管理 人违 规风险。 3、监督方 法 (1) 资产 托管 部设置核 算监 督岗位, 配备 相应的业 务人 员, 在授 权范 围内独立 行使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交 易行为的 监督 职责,规 范基 金运作, 维护 基金投资 人的 合法权益 ,不 受任何 外界力量 的干 预; (2) 在日 常运 作中, 凡 可量 化的监督 指标 , 由核算 监督 岗通过托 管业 务的自动 处理 程序进 行监督, 实现 系统的自 动跟 踪和预警 ; (3) 对 非量化 指 标 、投 资指 令 、 管理 人提 供 的 各种 报表 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 果 的处理方 式 (1)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监督结果 , 采 取定期和 不定 期报告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和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定 期报告包 括基 金监控周 报等 。不定期 报告 包括提示 函、 临时日 报、其他 临时 报告等; (2) 若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违 规违 法操作, 以电 话、 邮件 、 书 面提示函 的方 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指明违规 事项 ,明确纠 正期 限。在规 定期 限内基金 托管 人再对基 金管 理人违 规事项进 行复 查,如果 基金 管理人对 违规 事项未予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将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如果发现 基金 管理人投 资运 作有重大 违规 行为时, 基金 托管人应 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 (3) 针对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对基 金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的 检查 , 应及时 提供 有关情 况和资料 。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 构 一、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中银国 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直销柜 台 住所:中 国上 海市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西 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邮政 编码:100033 )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 郜佳 琪 2、其他销 售 机构: (1)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 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 证 券公 司营业部 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 (免长途 通话 费) (3)北京 肯 特瑞财富 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中 关村路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 人: 陈超 客服电话 :个 人业务:95118 ,企业 业务 :400 088 8816 (4)其他 基 金代销机 构情 况详见基 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和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等 的规定, 选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 售本基金 ,并 及时履行 公告 义务。 二、登记 机构 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市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 张佳 斌


三、出具 法律 意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 佳、范佳 斐 四、审计 基金 财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 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 事务所(特 殊 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黄浦 区湖 滨路 202 号企 业天地 2 号楼 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 合伙 人:李丹 经办注册 会计 师:薛竞 、赵 钰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 ,经 2017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 可【2017 】841 号文件 注册募集 。 一、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和 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存续期限 :不 定期 二、发售 方式 和销售渠 道 本基金通 过各 销售机构 的基 金销售网 点公 开发售, 各销 售机构的 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以及 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调整 销售 机构的相 关公 告。 三、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 期限自基 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 间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具体募集 方案 以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为 准, 请投资者 就发 售和认购 事宜 仔细阅读 本基 金的份 额发售公 告。 四、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五、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初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00 元,按初始 面值发售 。 六、基金 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额 总额 为 2 亿份。 七、基金 份额 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 据认 购费、申 购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在赎 回时 收取赎回 费, 但不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在投资者 认购 、 申购时不 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 赎回时收 取赎 回费,并 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基 金份 额,称 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 基金 代码,分 别计 算和公告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 认购 、申购基 金份 额时可自 行选 择基金份 额类 别。本基 金不 同基金份 额类 别之间 不得互相 转换 。 有关基金 份额 类别的具 体设 置、费率 水平 等由基金 管理 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 公告。 根据基金 销售 情况,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不损 害已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下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停止 现有 基金份额 类别 的销售、 增加 新的基金 份额 类别或 者调整基 金份 额分类规 则等 ,调整实 施前 基金管理 人需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八、认购 安排 1、认购时 间 认购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以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各 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 准。 2、认购程 序 详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3、认购方 式 及确认 (1)本基 金 认购以金 额申 请。 (2) 本基 金采 取全额缴 款认 购的方式 。 投 资者认购 基金 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交付 认购 款项。 (3) 基金 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购 申请 ,申请是 否有 效应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 间内 受理的 认购申请 ,登 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请 的有效性 进行 确认,但 对申 请有效性 的确 认仅代 表确实接 受了 投资者的 认购 申请,认 购份 额的计算 需由 登记机构 在募 集期结束 后确 认。投 资者应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及 时到各销 售网 点查询最 终成 交确认情 况和 认购份额 ,并 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4)投资 者 在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 但已受理 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 撤销。A 类基 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 每笔 认购申请 单独 计算。 (5) 若认 购申 请被确认 为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付 的认 购金额本 金退 还投资 者。 4、认购金 额 的限制 (1) 本基 金对 单一投资 者在 认购期间 累计 认购金额 不设 上限, 但 单一 投资人经 登记 机构确 认的认购 份额 不得达到 或者 超过本基 金确 认总份额的 50% , 对于 超过部 分的认购 份额 , 登记 机构不予 确认 。 (2) 认 购最 低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本基金的 认购 金额起点为 10 元 (含认 购 费),投资 者通过销 售机 构认购本 基金 时,除需 满足 基金管理 人的 最低认购 金额 限制外, 各销 售机构 可根据自 己的 情况调整 最低 认购金额 和最 低追加认 购金 额限制, 投资 者还应遵 循相 关销售 机构的业 务规 定。 投资者通 过直 销柜台认 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0,000 元(含认 购费), 追加 认购最 低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0 元(含认 购费 )。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对认购 的金 额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九、基金 份额 认购价格 及认 购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 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 购费 率如下: ■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 认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 认购费, 收取 销售服务 费。 3、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认 购费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募集 期间发生 的各 项费用。 十、募集 资金 利息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 款项 在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将折 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 转份 额的数额 以基 金登记机 构的 记录为准 。 十一、基 金认 购份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 份额的认 购份 额计算 基金认购 采用 金额认购 方式 ,投资者 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 时所交纳 的认 购金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 认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当认购费 适用 比例费率 时: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 认购资金 利息 )/基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 固定 金额认购 费的 认购: 认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 认购资金 利息 )/基金份 额 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例一:某 投资 者认购 A 类 基 金份额 10 万 元,所对 应的 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 该笔 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 购份额为 : 认购金额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 额=100,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100,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50.50)/1.00 =99,454.08 份 即: 基金投 资 者投资 10 万 元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 假 定 该笔认购 金额 产生利息 50.50 元, 可 得到 99,454.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 金 份额的认 购份 额计算 基金认购 采用 金额认购 方式 ,投资者 认购 C 类基金 份额 时不收取 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 额+ 认购资金 利息 )/基金份 额 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以 后 的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例二: 某投 资 者认购 C 类 基 金份额 10 万 元, 假定该 笔 认购金额 产生 利息 50.50 元 。 则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 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0.00+50.50)/1.00 =100,050.50 份 即: 基金投 资 者投资 10 万 元认购 C 类基 金份额, 假 定 该笔认购 金额 产生利息 50.50 元, 可 得到 100,050.5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十二、募 集资 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 金存 入募集验 资账 户,在基 金募 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或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 律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自 收到 验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 的,自基 金管 理人办理 完毕 基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 的次日对 《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存入 专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 届满,未 满足 募集生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以其固 有 财产承担 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 2、在基金 募 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 资者已缴 纳的 款项,并 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为 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 切费用应 由各 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 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 现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 等,并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将 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 销售 机构将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相 关公 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 开放 日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 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 时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出 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 场、证券 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始日 及业 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在申购 开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回 开始 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在申 购、赎回 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 与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者 赎回 或者转 换。 三、申购 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金额 申 购、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日的 申 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者认 购、 申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5、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则 等在遵 守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前提 下, 以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规 定为 准; 6、办理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 下, 对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四、申购 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 据销售机 构规 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 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者申 购基 金份额时 ,必 须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资 者交付申 购款 项,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赎 回申 请,赎回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 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 额赎 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 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或 其他 非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所 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 款项 划付时间 相应 顺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在正 常 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 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 销 售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 况。 若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 资者。 基金销售 机构 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 购、赎回 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 准。对于 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围 内, 登记机构 可根 据 《业务 规则 》 , 对 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将 于开始实 施前 按照有关 规定 予以公告 。 五、申购 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1、投资者 通 过销售机 构申 购本基金 的, 每个基金 账户 申购的单 笔最 低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申购 费) 。各销售 机构 对最低申 购限 额及交易 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投资者通 过直 销柜台申 购本 基金的, 单 笔 最低申购 金额 为人民 币1,0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申购 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可 多次 申购,对 单个 投资者的 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制 ,但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除 外。 2、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每次赎回 申请 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时 或赎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单个交易 账户 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 足10 份的, 余额部分 基金 份额在赎 回时 需同时全 部赎 回。各销 售机 构对赎回 限额 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 的业 务规定为 准。 如遇巨额 赎回 等情况发 生而 导致延缓 支付 时,赎回 办理 和款项支 付的 办法将参 照基 金合同 有关巨额 赎回 的条款处 理。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 和赎 回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基金份 额 的申购费 用 (1)A 类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费 用 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用。投 资者 在一天之 内如 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 计算。 投资者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费率如下 : ■ (2)C 类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C 类 基 金份额不 收取 申购费, 收取 销售服务 费。 (3)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 项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基金份 额 的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不低于 25% 计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按持 有时 间递减。 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多 笔赎 回,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计算 。具 体如下: ■ 注:赎回 份额 持有时间 的计 算,以该 份额 自登记机 构确 认之日开 始计 算。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 并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 费率。 七、申购 份额 和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 额 计算 本基金申 购的 有效份额 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1)A 类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 用适 用比例费 率时 :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当申购费 用适 用固定金 额时 :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例三: 某投 资 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 A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申购 费率 为 0.80%,则 其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金额 =100,000.00 元 净申购金 额=100,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即: 投资者 投 资10 万元申 购A 类基金 份 额, 假设申 购 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可得到 95,390.7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C 类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例四: 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 投资者 投 资10 万元申 购C 类基金 份 额, 假设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 则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 基金份额 。 2、赎回金 额 计算 本基金赎 回的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 以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 元。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具体的计 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额 ×赎 回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金额 -赎 回费用 例五: 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持 有时间对 应赎 回费率为 0.10%,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是 1.2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金 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0×0.10%=12.00 元 赎回金额 =12,000.00-12.00=11,988.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 持有时间 对应 的赎回费 率 为 0.10%,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11,988.00 元。 例六:某 投资 者赎回持 有的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 设持 有时 间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0×0% =0 元 赎回金额 =12,000.00-0=12,000.00 元 即: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 持 有时间对 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 设 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是 1.2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2,000.00 元。 3、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 设置代码 ,分 别计算和 公告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本 基金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日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日基 金 份额余额 总数 八、申购 与赎 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金成 功后 ,正常情 况下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权 益登记 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 ,正常情 况下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并 于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九、拒绝 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 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 力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3、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4、基金管 理 人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或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 统、 基 金登记系 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 7、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 8、法律法 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 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停 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 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 赎回款项 。 2、发生基 金 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时 。 3、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4、连续两 个 或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 赎回。


5、法律法 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已确 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一、巨 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 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 请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 基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 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无 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 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 回: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 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 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赎 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并 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二、暂 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 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 十三、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 机构。 十四、基 金的 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指 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 继承、捐 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以 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 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 过户,或 者按 照相关法 律法 规或国 家有权机 关要 求的方式 进行 处理的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 者或 者是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或国 家有权机 关要 求的方 式进行处 理。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 亡,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 继承;捐 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 体;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 构的 规定办理 ,并 按基金登 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 有基金份 额在 不同销售 机构 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 准收取转 托管 费。 十六、定 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资 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 者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 告或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七、基 金份 额的冻结 、解 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 以及登记 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 基金账户 或基 金份额被 冻结 的,被冻 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基 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他 基金 业务,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和实 施相 应的业务 规则 。 十八、基 金份 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件 具备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受 理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 证监会 认 可的交易 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额 转让 的申请并 由登 记机构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 受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务 的,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的业 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 制风 险的基础 上, 通过积极 主动 的投资管 理, 力争获得 超过 业绩比较 基准 的收益。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含国 家债 券、地方 政府 债、政 府支持机 构债 、政府支 持债 券、金融 债券 、次级债 券、 央行票据 、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中 期票 据、短期 融资 券、超短 期融 资券、可 转换 债券、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可 交换 债券)、 债券 回购、银 行存 款(包括 协议 存款、通 知存 款、定期 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资 产支 持证券以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组 合资产配 置比 例: 本基 金投 资于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 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保 持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 品种 的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 投资品种 的投 资比例。 三、投资 策略 1、大类资 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对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在 严格把控 投资 风险的基 础上,适 度参 与权益类 资产 的投资从 而提 高投资收 益。 本基金将 采用 自上而下 的方 法,在 充分研究 基本 宏观经济 形势 以及微观 市场 主体的基 础上 ,综合分 析宏 观经济形 势、 国家政 策、市场 流动 性和估值 水平 等因素, 判断 金融市场 运行 趋势和不 同资 产类别在 经济 周期的 不同阶段 的相 对投资价 值, 对各大类 资产 的风险收 益特 征进行评 估, 从而确定 固定 收益类 资产和权 益类 资产的配 置比 例,并依 据各 因素的动 态变 化进行及 时调 整。 2、类属配 置 策略 类属配置 主要 包括资产 类别 选择、各 类资 产的适当 组合 以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理 。本 基金通 过情景分 析和 历史预测 相结 合的方法 ,“ 自上而下 ”在 债券一级 市场 和二级市 场, 银行间 市场和交 易所 市场,银 行存 款、信用 债、 政府债券 等资 产类别之 间进 行类属配 置, 进而确 定具有最 优风 险收益特 征的 资产组合 。 3、期限结 构 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 同一 类属收益 率曲 线形态和 期限 结构变动 进行 分析,在 给定 组合久期 以及 其他组 合约束条 件的 情形下, 确定 最优的期 限结 构。本基 金期 限结构调 整的 配置方式 包括 子弹策 略、哑铃 策略 和梯形策 略。 4、信用债 券 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 的信 用利差与 债券 发行人所 在行 业特征和 自身 情况密切 相关 。本基金 将通 过行业 分析、公 司资 产负债分 析、 公司现金 流分 析、公司 运营 管理分析 等调 查研究, 分析 违约风 险即合理 的信 用利差水 平, 对信用债 券进 行独立、 客观 的价值评 估。 5、可转债 投 资策略 可转债兼 具权 益类证券 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的特性, 本基 金一方面 将对 发债主体 的信 用基本 面进行深 入挖 掘以明确 该可 转债的债 底保 护,防范 信用 风险,另 一方 面,还会 进一 步分析 公司的盈 利和 成长能力 以确 定可转债 中长 期的上涨 空间 。本基金 将借 鉴信用债 的基 本面研 究,从行 业基 本面、公 司的 行业地位 、竞 争优势、 财务 稳健性、 盈利 能力、治 理结 构等方 面进行考 察, 精选财务 稳健 、信用违 约风 险小的可 转债 进行投资 。 6、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投资 策略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具有票 面利 率较高、 信用 风险较大 、二 级市场流 动性 较差等特 点。 因此本 基金审慎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针 对市 场系统性 信用 风险,本 基金 主要通过 调整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类属 资产的配 置比 例,谋求 避险 增收。针 对非 系统性信 用风 险,本基 金通 过分析 发债主体 的信 用水平及 个债 增信措施 ,量 化比较判 断估 值,精选 个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7、资产支 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证 券将 综合运用 久期 管理、收 益率 曲线、个 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 交易机 会等积极 策略 ,在严格 遵守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基 础上 ,通过信 用研 究和流动 性管 理,选 择经风险 调整 后相对价 值较 高的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 得长期稳 定收 益。 8、股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适度 参与股票 资产 的投资。 股票 投资以精 选个 股为主, 发挥 基金管理 人专 业研究 团队的研 究能 力,从定 量和 定性两方 面考 察上市公 司的 增值潜力 。 定量方面 综合 考虑盈利 能力 、 成长性、 估值 水平等多 种因 素, 包括净 资 产与市值 比率 (B/P)、 每股盈利/ 每 股市价 (E/P) 、 年现金流/市 值( cashflow-to-price ) 以 及销售收 入/市值 ( S/P ) 等价值指 标, 以及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 每股收益 增长 率以及主 营业 务收入增 长率 等成长 指标。 定性方面 考察 上市公司 所属 行业发展 前景 、行业地 位、 竞争优势 等多 种因素, 精选 流动性 好、成长 性高 、估值水 平低 的股票进 行投 资。


9、权证投 资 策略 权证为本 基金 辅助性投 资工 具。本基 金在 投资权证 时, 将对权证 标的 证券的基 本面 进行深 入研究, 结合 权证定价 模型 及其隐含 波动 率等指标 ,寻 求其合理 的估 值水平, 谨慎 投资, 以追求较 稳定 的当期收 益。 10、其他 金融 工具的投 资策 略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于其他衍 生金 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 围。本基 金对 衍生金融 工具 的投资主 要以 对冲投资 风险 或无风 险套利为 主要 目的。本 基金 将在有效 风险 管理的前 提下 ,通过对 标的 品种的基 本面 研究, 结合衍生 工具 定价模型 预估 衍生工具 价值 或风险对 冲比 例,谨慎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本基 金 投资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 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2)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3)本基 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6)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 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0)本 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12) 本 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 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本 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6)本 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17)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第(12 )条 以外,因 证券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除 外。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 变更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 准,但须 提前 公告。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 证 券; (2)违反 规 定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从事 承 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 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6)从事 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 动; (7)依照 法 律法规有 关规 定,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 合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 有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同 意,并按 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或以 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不需要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但 须提前 公告。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收益 率 * 90%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 10% 本基金选 择中 债综合全 价指 数收益率 作为 债券投资 部分 的业绩比 较基 准。中债 综合 全价指 数样本具 有广 泛的市场 代表 性,涵盖 主要 交易市场 (银 行间市场 、交 易所市场 等) 、不同 发行主体 (政 府、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是 中国 目前最权 威, 应用也 最广的指 数。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的构 成品 种基本覆 盖了 本基金的 债券 投资标的 ,反 映债券 全市场的 整体 价格和投 资回 报情况。 本基 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作为股票 投资 部分的 业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科 学客 观,行业 代表 性好,流 动性 高,抗操 纵性 强,具 有良好的 市场 代表性和 可投 资性。 如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 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 业绩基准 的指 数,或者 本基 金业绩比 较基 准所参 照的指数 在未 来不再发 布时 ,本基金 可以 在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情况下,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 相关手续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 六、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 中较低风 险的 基金品种 ,其 预期收益 和预 期风险 低于股票 型及 混合型基 金, 高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七、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 基 金资产的 安全 与增值;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 独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3、不谋求 对 上市公司 的控 股,不参 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 理; 4、 不通过 关联 交易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金 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基 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规范 性文 件为本基 金开 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开 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 依法解散 、 被 依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 务相互抵 销; 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第十一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日 。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权 证、 债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权 益类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盘 价) 估值;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了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 除外) 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具体 估值机构 由基 金管理人 与托 管人另 行协商约 定; (3) 交易 所上 市实行全 价交 易的可转 换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应 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易 日收 盘价减去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对在 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债 券, 对存在活 跃市 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场上 未经 调整的报 价作 为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 未能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应对市 场报 价进行调 整以 确认计量 日的 公允价值 ;对 于不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活动 很少 的情况下 ,则 应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其 公允 价值; (5) 交易 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权 益类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 值; (6) 对在 交易 所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 市期间的 有价 证券应区 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 3、 对全国 银行 间市场上 不含 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估 值。对银 行间 市场上含 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唯 一估值净 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 投资人回 售权 的固定收 益品 种,回 售登记截 止日 (含当日 )后 未行使回 售权 的按照长 待偿 期所对应 的价 格进行估 值。 对银行 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 估值价格 的债 券,在发 行利 率与二级 市场 利率不 存在明显 差异 ,未上市 期间 市场利率 没有 发生大的 变动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4、同一债 券 同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 5、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6、存款的 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 行定 期存款或 通知 存款以本 金列 示,按协 议或 合同利率 逐日 确认利息 收入 。 7、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8、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最新 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 法、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 知对 方,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 、由于基 金 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 值及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 除外。基 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 人,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按基 金合 同和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外 公布 。 五、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当 任一 类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 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应按 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 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如 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估 值错 误,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数据 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2、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时 , 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 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 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 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的 ,由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 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估值 错误的有 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 错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 任方。 (4)估值 错 误调整采 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 未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确 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 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 现后,有 关的 当事人应 当及 时进行处 理, 处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人 , 并 根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 ;


(2)根据 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并 就估 值错误的 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 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处理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 偏 差达到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结 果为 准。 (4)前述 内 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 所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 抗 力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情况 。 七、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复 核。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证 券交易所 、 登 记结算机 构等 第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 等, 或 国家会计 政策 变更、市 场规 则变更等 非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 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 响。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基金 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除 权日 的该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相应 类别 的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且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选择 不同的分 红方 式; 若投资 者 不选择,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 2、 基金收 益分 配后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该 类别每单 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 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 取销售服 务费 , 各基金 份额类别 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一 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分配权; 4、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对 基金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 象、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 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 方案的确 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 额,不足 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 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 利自动转 为相 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 投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第十三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 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 务 费; 4、《基金 合 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基金 合 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仲裁 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的 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 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的 相 关账户开 户及 维护费用 ; 10、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 费用 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60%年费 率 计提。管 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E×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付日 支付 。 2、基金托 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的年 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E×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 日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 日支付。 3、销售服 务 费 基金销售 服务 费用于支 付销 售机构佣 金、 基金的营 销费 用以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费等。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不 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为 0.35%。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5%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份额每 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 金份额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服务 费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分 别支 付给各基 金销 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 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 支付。 上述“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 用: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处理与 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 ; 3、《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 据 相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目 。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及 的各 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 按国 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 理 人为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如 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 3、基金核 算 以人民币 为记 账本位币 ,以 人民币元 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 度 执行国家 有关 会计制度 ; 5、本基金 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算 、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 计师对本 基金 的年度财 务报 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 务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 管人 。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 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规 关于 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 化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等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 息,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 准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 2、对证券 投 资业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承 诺 收益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其 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或 者基金销 售机 构; 5、登载任 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 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 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 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息 采用 阿拉伯数 字; 除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各项 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 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 排、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 站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登载在各 自网 站上。 (二)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 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日 在指 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四)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 露开 放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五)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前述 信息 资料。 (六)基 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报 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 本或书面 报告 方式。 报告期内 出现 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 例超过 20%的情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披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 告,并 在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 事件,是 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5、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的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 理 人股东及 其出 资比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募 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人 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 人的董事 在一 年内变更 超过 百分之五 十;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 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或仲裁 ; 12、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 门的调查 ;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基 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等 费用 计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基金 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之 零点 五; 18、基金 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 19、变更 基金 销售机构 ; 20、更换 基金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理申 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 购、赎回 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 23、本基 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 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25、本基 金暂 停接受申 购、 赎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本基 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 务; 27、增加 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 别; 28、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事项。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 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 澄清,并 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事项,应 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基 金投 资资产支 持证 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年 报及 半年报中 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 期内所有 的资 产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十一) 投资 于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披 露所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 (十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 六、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 息披露管 理制 度,指定 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公 开披 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 格、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件 、盖 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 露信 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 介上披露 信息 外,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 公共 媒介不得 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 信息,并 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出具审 计报 告、法律 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 ,应当 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应 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八、暂停 或延 迟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暂 停或 延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 :


1、不可抗 力 ; 2、基金投 资 所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情况 。 第十六部 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在于 以下 几方面: 一、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 受到经济 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影 响, 导致基 金收益水 平变 化,产生 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发生 变化 ,导致市 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资于上 市公 司的股票 ,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 险。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也影 响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收益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风险 。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景、 行业 竞争、人 员素 质等,这 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 经营 不善,其 股票 价格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的 利润 减少,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 避。 5、 信用风 险。 基金所投 资企 业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息, 或由 于企业 债券发行 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 致债券价 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 失。 6、 购买 力风险 。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 致货币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 益下降。 7、 债券收 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 。 债券收 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 动有关 的风险, 单一 的久期指 标并 不能充分 反映 这一风险 的存 在。 8、 再 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利 率下 降 对 固定 收益 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 风险(即 前面 所提到的 利率 风险)互 为消 长。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基 金从 投资的固 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 利息收入 进行 再投资时 ,将 获得较少 的收 益率。 9、债券回 购 风险。较 高的 债券正回 购比 例可能增 加组 合的流动 性风 险和利率 风险 。 二、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 对信息 的占有和 对经 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因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与 本基 金管理人 的管 理水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 术等相关 性较 大。因此 本基 金可能 因为基金 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技术 风险 当计算机 、通 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 障系统或 信息 网络支持 出现 异常情况 ,可 能导致 基金日常 的申 购赎回无 法按 正常时限 完成 、登记结 算系 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法 按正 常时限 产生净值 、基 金的投资 交易 指令无法 及时 传输等风 险。


四、本基 金特 有风险 (1) 本基 金投 资品种包 含资 产支持证 券品 种, 由于 资产 支持证券 一般 都针对特 定机 构投资 人发行, 且仅 在特定机 构投 资人范围 内流 通转让, 该品 种的流动 性较 差,且抵 押资 产的流 动性较差 ,因 此,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可能 给组合资 产净 值带来一 定的 风险。另 外, 资产支 持证券还 面临 提前偿还 和延 期支付的 风险 。本公司 将本 着谨慎和 控制 风险的原 则进 行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 (2) 本基 金可 投资于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与一般 信用 债券相比 , 存 在更大 的信用风 险和 流动性风 险, 使得这类 债券 可能出现 因信 用水平波 动而 引起的价 格较 大幅度 波动,从 而影 响基金总 体投 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 差导 致的变现 困难 ,也会给 基金 总体投 资组合带 来流 动性冲击 。 五、其他 风险 1、 因基金 业务 快速发展 而在 制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 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2、因人为 因 素而产生 的风 险,如内 幕交 易、欺诈 等行 为产生的 风险 ; 3、对主要 业 务人员如 基金 经理的依 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 险; 4、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5、其他意 外 导致的风 险。 六、声明 本基金未 经任 何一级政 府、 机构及部 门担 保。基金 投资 者自愿投 资于 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 除基金管 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 金的销售 外, 本基金还 通过 基金销售 机构 代理销售 ,但 是,基 金资产并 不是 销售机构 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经基 金销 售机构担 保收 益,销售 机构 并不能 保证其收 益或 本金安全 。 第十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基 金财产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效 ,生 效后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经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基金合 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 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接管 基 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5、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 : (1)《基 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出现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 基金; (2)对基 金 财产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制作 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 报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基 金 剩余财产 进行 分配; 6、 基金财 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 的流动性 受到 限制而不 能及 时变现 的,清算 期限 相应顺延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 产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八、基金 合并 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应 当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的 程序 进行。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 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 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 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 同》 收取 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 基 金份额; (5)按照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 益; (7)在基 金 托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管人 ; (8)选择 、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对 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赎 回或 转换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 (14)以 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 师事 务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赎 回、 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 、转托管 、收 益分配和 非交 易过户的 业务 规则; (17)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 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 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 接 受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告 ; (10)编 制季 度、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11)严 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因向 审计、法 律等 外部专业 顾问 提供的情 况除 外; (13)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26)建 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7)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 金托 管费 以 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 行为 , 对基金财 产 、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规则 ,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及其 他投 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 召 开或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基 金 管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理人 ; (7)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 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 并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务 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 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 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 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和 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因 向审 计、法律 等外 部专业顾 问提 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 、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 与 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 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定; (22)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分享 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 分 配清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根据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依法申 请赎 回或转让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 定要求召 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 者复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7)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或仲 裁; (9)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认真 阅 读并遵守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力 , 自 主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值 , 自 主做出 投资决策 ,自 行承担投 资风 险; (3)关注 基 金信息披 露, 及时行使 权利 和履行义 务; (4)缴纳 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5)在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有 限责 任; (6)不从 事 任何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定; (8)返还 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议事 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 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议 并表 决。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未 设立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日常 机构,如 今后 设立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日常机 构,日常 机构 的设立按 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要求执行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 由之一的 , 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但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或本合 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1)终止 《 基金合同 》; (2)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 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 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6)变更 基 金类别; (7)本基 金 与其他基 金的 合并; (8)变更 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9)变更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 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 况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法律 法 规要求增 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 售服务费 率或 在不影响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变更收 费方 式、调整 份额 类别设 置、停止 现有 基金份额 类别 的销售或 者增 设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类 别, 但需履行 相关 程序; (3)因相 应 的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 发生变化 ;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 销售机构 、登 记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 规则; (6) 在 符合法 律法规及 本合 同规定 、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于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范 围内 推出新业 务或 服务; (7)按照 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 理 人未按规 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 3、 基 金 托管人 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 当由 基金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应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配合 。 5、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 额 持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 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 召 开的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式 ; (2)会议 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序 和表 决方式; (3)有权 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 证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务 常 设联系人 姓名 及联系电 话; (6)出席 会 议者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的手 续; (7)召集 人 需要通知 的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 人、 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 管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 票效力。 (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现场开会 方式 、通讯开 会方 式或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 许以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方 式召 开,会议 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 定,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须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行 使投票权 提供 便利。 1、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 基金管理 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本 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份 额低 于前款规 定比 例的,召 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 上基金份 额的 持有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 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或大 会公告 载明的其 他方 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 地址。通 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 式或大 会公告载 明的 其他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 ,通 讯开会的 方式 视为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 收取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份 额低 于前款规 定比 例的,召 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 上基金份 额的 持有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上述 第 (3)项中 直 接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基金 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 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 许的情况 下,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亦 可采用其 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其 代理 人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并行使表 决权 ,具体方 式在 会议通知 中列 明。 4、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采 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 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采 用书 面、网络 、电 话、短信 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 决,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 列明。 (五)议 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 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终止 《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 议的通知 后, 对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前及时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 议事内容 进行 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 由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列 第 ( 七) 条规定 程 序确定和 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 的情 况下,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 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 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等事 项。 (2)通讯 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 金份额有 一票 表决权, 同一 类别内每 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 等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 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 之一)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 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 票时 监督员及 公证 机关均认 为有 充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表 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 入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在上述规 则的 前提下, 具体 规则以召 集人 发布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通知为准 。 (七)计 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但是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中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 即对所投 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 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计票 过 程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若由 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 计票,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或 变更 的,基金 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按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进行 修改和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 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 事由、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效 ,生 效后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经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基金合 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 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接管 基 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5、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 : (1)《基 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出现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 基金; (2)对基 金 财产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制作 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 报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基 金 剩余财产 进行 分配; 6、 基金财 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 的流动性 受到 限制而不 能及 时变现 的,清算 期限 相应顺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 支付。 (五)基 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 产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八)基 金合 并 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应 当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的 程序 进行。 四、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未能 解决 的,任何 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上海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进 行仲 裁,按 照该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上海 市。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 力,除非 仲裁 裁决另有 决定 ,仲裁费 用、 律师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中国法 律( 为本合同 之目 的,不含 港澳 台地区法 律) 管辖。 五、基金 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 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各持有二 份, 每份具有 同等 的法律效 力。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 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 查阅 。 第十九部 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理 人: 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海市 浦东 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上海市 浦东 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成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设 立文 号:中国 证监 会证监机 构字[2002]19 号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 券经纪; 证券 投资咨询 ;与 证券交易 、证 券投资活 动有 关的财务 顾问 ;证券 承销与保 荐; 证券自营 ;证 券资产管 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代销;融 资融 券;代销 金融 产品;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托管 人: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市中山 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 业务 资格批准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业务 资格文号 :证 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公 司( 上市)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 :永 久存续 二、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具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含 中小 板、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含 国家债券 、地 方政府债 、政 府支持机 构债 、政府 支持债券 、金 融债券、 次级 债券、央 行票 据、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可转换债 券、 可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 换 债券) 、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 括 协议存款、 通 知存款、 定 期 存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组 合资产配 置比 例: 本基 金投 资于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 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保 持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 品种 的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 投资品种 的投 资比例。 2.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对本 基金 投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本基 金 投资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 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2)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3)本基 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6)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 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0)本 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12) 本 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 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本 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6)本 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17)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第(12 )条 以外,因 证券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的除 外。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 变更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 准。 基金托管 人对 上述指标 的监 督义务, 仅限 于监督由 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公 募基 金是否符 合上 述比例限 制。 3.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禁 止从事下 列行 为: (1)承销 证 券; (2)违反 规 定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从事 承 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 其 他基金份 额, 但是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6)从事 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 动; (7)依照 法 律法规有 关规 定,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 动。 法律、行 政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或以 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不需要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但 须提前 公告。 4.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投 资限 制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 合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 有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同 意,并按 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查。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并加盖 业务 章并书面 提交 ,确保关 联交 易名单真 实、 完整、 全面。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责 任保 管关联交 易名 单,如一 方有 名单变更 ,则 应及时 发送对方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 遵循了监 督流 程,基金 管理 人仍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产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责 任。 5.基金托 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 险控制 措施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其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手 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 交易会员 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级高 的交 易对手组 成。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 化,及时 对交 易对手库 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及时书 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据 以对 基金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手 是否 符合上述 名单 进行监督 。 (2)基金 托 管人对银 行间 交易市场 的交 易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 定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审慎 的风 险控制原 则, 对银行间 交易 对手的资 信状 况进行评 估, 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 风险,确 定与 各类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 ,在 具体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 基金 有利的交 易方 式。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 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 进行监督 。 基金如投 资银 行存款,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事先确 定符合条 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变 化, 及时对存 款银 行的名单 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据 此对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存款 银行 的资信控 制, 并对投资 银行 存款的信 用风 险(包括 但不 限于存 款银行的 信用 等级、存 款银 行的支付 能力 等)进行 评估 。 基金托管 人负 责依据基 金管 理人提供 的银 行存款投 资合 同/协议、 投资 指令、 支 取通 知等有 关文件办 理资 金的支付 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 接收、保 管与 交付,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基金托 管人负责 对存 款开户证 实书 进行保管 。 7.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明 确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相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投 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 情况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 有锁定期 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 证券。 (2) 基金 管理 人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 应 制订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并 经其董事 会批 准。 风 险处置预 案应 包括但不 限于 因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 投资 比例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性困 难以 及相关损 失等 问题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及 有关异常 情况 的处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首次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的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保 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 效解决基 金运 作的流动 性问 题。如因 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动 等原 因而导致 基金 现金周转 出现 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付 结算 ,并承担 所有 损失。对 本基 金因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致 本基 金出现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指 定媒 介披露所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 称、数量 、总 成本、账 面价 值,以及 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锁定 期等 信息。 有关基金 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基 金管 理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和协 调, 并保证基 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 查询。如 因流 通受限证 券的 登记存管 不能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正常 履行资产 保管 责任,有 关此 项基金资 产存 管的责任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如基金管 理人 未遵守相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方 案以 及投资额 度和 比例限制 要求 ,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 使基金托 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 责任的, 若基 金托管人 此前 已切实履 行监 督职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赔偿 基金 托管人由 此遭 受的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应至 少于 执行投资 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有 关资料书 面提 交基金托 管人 ,并保证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的有关资 料真 实、准确 、完 整。有 关资料如 有调 整,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 。上述书 面资 料包括但 不限 于: 1)中国证 监 会批准发 行非 公开发行 股票 的批准文 件。 2)有关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的 发行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 期等发行 资料 。 3)基金拟 认 购的数量 、价 格、总成 本、 账面价值 。 4)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 知》 规 定,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规 进行 监督,并 审核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 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 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 金管 理人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 险的消除 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 充书面说 明, 并保留查 看基 金管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出具的风 险评 估报告等 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 令。因拒 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无法就上 述问 题达成一 致, 应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基金托管 人履 行了本协 议规 定的监督 职责 后,不承 担任 何责任。 8.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 期票 据的监督 责任 仅限于事 后监 督; 除此 外,无其 它监 督责任。 如发 现异常情 况, 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进行监 督和 核查。基 金因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中 期票据 导致的信 用风 险、流动 性风 险,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如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 导致基 金出现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基金 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中 期票 据前,基 金管 理人须根 据法 律、法 规、监管 部门 的规定, 制定 严格的关 于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中 期票 据的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承 诺将严格 执行 该风险控 制制 度和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二)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三)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运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等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 下一个工 作日 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的 监督 和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必须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 等。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发出但 未执 行的投资 指令 或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基金 管理 人的上述 违规 行为给基 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对于必须 于估 值完成后 方可 获知的监 控指 标或依据 交易 程序已经 成交 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发现 该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 为,应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基 金 托管人根 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 碍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重 或 经基金托 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是 否分别开 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 户、是否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各 类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是 否根 据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进行 相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 财产、未 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故 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 式向基金 管理 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 内,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 构, 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 行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基 金 管理人根 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 碍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重 或 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 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 产。 2.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协 议规 定安全保 管托 管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分 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 主动 扣收的汇 划费 除外)。 托管 人不对处 于自 身实际 控制之外 的账 户及财产 承担 责任。 3.基金托 管人 按照规定 为托 管的基金 财产 开设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账 户, 与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 其他基 金的托管 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 5.对于因 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 财产,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 失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 承担责任 。 (二)募 集资 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 机构按销 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 的约定, 将认 购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 理。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 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验 资完 成,基金 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 属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的 基金 托管专户 中, 并确保划 入的 资金与验 资金 额相一致 。基 金托管人 收到 有效认 购资金当 日以 书面形式 确认 资金到账 情况 ,并及时 将资 金到账凭 证传 真给基金 管理 人,双 方进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事宜。 (三)基 金资 产托管专 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 设基金托 管专 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有效指令 办理 资金收付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法 规及 托管行的 相关 要求,提 供开 户所需 的资料并 提供 其他必要 协助 。 本基金的 基 金托管专 户的 预留印鉴 的印 章由基金 托管 人刻制、 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 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均需通 过基 金的基金 托管 专户进行 。基 金的基金 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除 因本 基金业务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以 基金名义 开立 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托管 专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人民币 银行 结算账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理暂 行条 例》、 《人民币 利率 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的 其他 有关规定 。 (四)基 金证 券账户与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 司开立专 门的 证券账户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 和未 经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本 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原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 ,基 金托管人 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 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证券结 算保 证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定 和基 金托管人 为履 行结算参 与人 的义务 所制定的 业务 规则执行 。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 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使用 的规 定执行。 (五)银 行间 市场债券 托管 和资金结 算专 户的开立 和管 理及市场 准入 备案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符 合监管机 构要 求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 易;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 的有关 规定,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分别 在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开 立债 券托管账 户和 资金结算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 场债券交 易的 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共同负责 完成 银行间债 券市 场准入备 案。 (六)其 他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需要 开立 的其它账 户, 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为基金 开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 法 规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 金投 资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款 ,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应比 照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就本 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业 务签订书 面协 议。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款 应由 基金管理 人与 存款银行 总行 或其授权 分行 签订总体 合作 协议, 并将资金 存放 于存款银 行总 行或其授 权分 行指定的 分支 机构。 存款账户 必须 以基金名 义开 立,账户 名称 为基金名 称, 存款账户 开户 文件上加 盖预 留印鉴 及基金管 理人 公章。 本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与存款银 行签 订具体存 款协 议, 明 确存款 的类型、 期限、利 率、 金额、账 号、 对账方式 、支 取方式、 账户 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 殊情 况下的流 动性 风险,定 期存 款协议中 应当 约定提前 支取 条款。 基金所投 资定 期存款存 续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核 对的 真实、准 确。 (八)基 金财 产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 券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 库;其中 实物 证券也 可存入中 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 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 间的损坏 、灭 失,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 金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制的资 产不 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 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金 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基 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 专人 送达、挂 号邮 寄等安全 方式 将合同 原件送达 基金 托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 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 无法取得 二份 以上的正 本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加 盖公 章的合 同传真件 或复 印件,未 经双 方协商一 致, 合同原件 不得 转移。


五、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估 值和会计 核算 (一)基 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值 。各 类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 值及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业 务指 引》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和《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基金管 理人 计算并公 告各 类基金 份额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本基 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 基金管理 人,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 值。 (二)基 金资 产估值方 法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权 证、 债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 估值 方法为: (1)证券 交 易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权益 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发 生了 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 种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 估值,具 体估 值机构由 基金 管理人与 托管 人另行 协商约定 ; 3)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全价 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收盘 价减去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4) 对在交 易所 市场发行 未上 市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券 , 对 存在活跃 市场 的情况下 , 应 以活跃 市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价 作为 计量日的 公允 价值;对 于活 跃市场报 价未 能代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 进行调整 以确 认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于 不存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动很 少的 情况下, 则应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其公 允价 值; 5)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 场的权益 类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6) 对在交 易所 市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 值。 (2)处于 未 上市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 ;该 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后 , 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 估值;非 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 估值。对 银行 间市场上 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 唯一估值 净价 或推荐估 值净 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 回售 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回售登记 截止 日(含当 日) 后未行使 回售 权的按照 长待 偿期所对 应的 价格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 市,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在 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在明 显差 异,未上 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 有发生大 的变 动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4)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6)存款 的 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 行定 期存款或 通知 存款以本 金列 示,按协 议或 合同利率 逐日 确认利息 收入 。 (7) 如有 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 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 法、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 知对 方,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 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错 误等 ,或国 家会计政 策变 更、市场 规则 变更等非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 误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 成的影响 。 (三)估 值差 错处理 1.当任一 类基 金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 值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 大; 错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2.当因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原因 致使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 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 时,按基 金管 理人的建 议执 行,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 财产造成 的直 接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计算 过程 提出疑义 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明 的, 在基金份 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直接 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对于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各自 收取 的管理 费和托管 费的 比例承担 相应 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 成一 致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布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 造成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 金额等) , 导 致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3.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值 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结果 为准 。 4.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果行 业另有通 行做 法,双 方当事人 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原则 进行协商 。 (四)暂 停估 值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的证 券交 易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可 抗力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情 况。 (五)基 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应按 照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登 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对 相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 现相 关各方的 账目 存在不符 的,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查 明原 因并纠 正,保证 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 到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 告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 为准。 (六)基 金定 期报告的 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务 报表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每月分别 独立 编制。月 度报 表的编制 ,应 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每六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 一次并 登载在网 站上 ,并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在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 编制 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 年 度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告 ,在月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对 报告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传真 方式 将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及 时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季度报 告, 在季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30 日 内完成半 年度报告 , 将 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完成年 度报 告, 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现相关 各方 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相 关各 方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式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加 盖印 鉴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 门业务章 的复 核意见 书,相关 各方 各自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 告,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情 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 人在 对财务会 计报 告、半年 报告 或年度报 告复 核完毕后 ,需 盖章确认 或出 具相应 的复核确 认书 ,以备有 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 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 内容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由 基金 的基金登 记机 构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应按照 目前 相关规则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管 方式可以 采用 电子或文 档的 形式。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的 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在基金托 管人 编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 有人名册 送交 基金托管 人, 文件方式 可以 采用电子 或文 档的形式 并且 保证其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基 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 管,不得 将持 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 途。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一)本 协议 适用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 律( 为本协议 之目 的,在此 不包 括香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地 区法律) ,并 从其解释 。 (二)相 关各 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 协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 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仲 裁的 地点在上 海, 仲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 有约 束力,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决定 ,仲 裁费用、 律师 费用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八、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 止 1.托管协 议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 致,可以 对协 议的内容 进行 变更。变 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并需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加盖 公章 或合同 专用章以 及双 方法定代 表人 或授权代 理人 签字(或 盖章 )确认。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2.基金托 管协 议终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 终止: (1)《基 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 托 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有其 他基 金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 管 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有其 他基 金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 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事 项。 (二)基 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的规定继 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 产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 4.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5.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1)《基 金 合同》终 止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 金 财产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制作 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 报告报告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7)对基 金 剩余财产 进行 分配; 6.基金财 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 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 的流动性 受到 限制而不 能及 时变现 的,清算 期限 相应顺延 。 7.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 支付。 8.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 产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三)基 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 告。 (四)基 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五)基 金合 并 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应 当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的 程序 进行。 第二十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 系列的服 务, 以下是主 要的 服务内容 ,基 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 化,有权 增加 和修改相 关服 务项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或 不可 抗力等原 因, 导致下述 服务 无法提供 ,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相关责 任。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送 及发 送服务 1、交易确 认 单 每次交易 结束 后, 投资者 可 在T+2 个工 作 日后通过 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 询或打印 交易 确认单。 2、纸质对 账 单 每季度结 束后 15 个 工 作 日内, 基 金 管理 人向 本 季 度有 交易 且有定制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资料 (含姓 名 及地址等) 不 详的除外。 投 资者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 (www.bocifunds.com)、 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 长途通 话费 ) 选择 6 公募 基金业务 转人 工) 、 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等途 径 申请/取消 对 账单服务 。 3、电子对 账 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度 、年度电 子邮 件对账单 及月 度、季度 手机 短信对账 单服 务,基 金管理人 将以 电子邮件 形式 向定制的 投资 者定期发 送。 投资者可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funds.com) 、 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 通 话费)选 择 6 公募基金 业务转人 工) 、客服邮 箱(gmkf@bocichina.com ) 等 途径申请/ 取 消对账单 服务。 二、网上 在线 服务 (一)通 过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网站(www.bocifunds.com ),投资 者可 获得如下 服务 : 1、查询服 务 投资者通 过基 金账户号 、身 份证号等 开户 证件号码 和查 询密码登 录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 查询”栏 目, 可享有基 金交 易查询、 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 务。 ??2、信息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 用基金管 理人 网站获取 本基 金和基金 管理 人的各类 信息 ,包括基 金的 法律文 件、基金 公告 、业绩报 告和 基金管理 人最 新动态等 各类 最新资料 。 三、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基金管 理人 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客 服 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长途 通话 费)选择 6 公 募基金业 务转 人工)提 交信 息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通过 电子 邮件或手 机短 信定期发 送所 定制的信 息。


1、电子邮 件 :基金份 额净 值、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各类 电邮资讯 等。 2、手机短 信 :基金份 额净 值、手机 短信 对账单、 各类 短信资讯 等。 四、账户 资料 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 资者 及时得到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各项服务 ,请 投资者及 时更 新服务联 系信 息。投 资者可通 过以 下 3 种方式进 行服务联 系信 息(包括 联系 地址、手 机号 码、固定 电话 、电子 邮箱等) 的变 更。基金 管理 人电子直 销投 资者交易 联系 信息的变 更, 请遵照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销相 关规 定办理: 1、 登录 基金 管理人基 金网 站 “账户 管理 ” (仅 限基金 管理人电 子直 销投资者 ) 系 统自助修 改联系信 息。 2、致电基 金 管理人客 服热 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 长 途通话费 )选 择 6 公募 基金业务 转人 工修改。 3、发送邮 件 至基金管 理人 客服邮箱 gmkf@bocichina.com 提交修改 申 请。 五、客户 服务 中心电话 服务 投资者拨 打基 金管理人 客服 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国内 免长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 自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 值信息、 账户 交易情况 、 基 金产品等 自助 查询服 务。 2、 人工服 务时 间: 每个 证券 交易日的 08:30—17:30 。 投 资者可以 通过 该热线获 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 务投诉及 建议 、信息定 制、 资料修改 等专 项服务。 六、客户 投诉 及建议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基金管 理人 客服热线 、书 信、电子 邮件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网 点柜 台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网点所 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请通过上 述方 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 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 已 经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说 明书 。 第二十一 部分 其他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有未 尽事 宜,由《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各方按 有关法律 法规 协商解决 。 第二十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 书在 编制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所 在地 、基金托 管人 所在地、 有关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者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 者也可在 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网站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公告的 内容 完全一致 。 第二十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 文件 1、中国证 监 会准予本 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 件


2、基金合 同 3、托管协 议 4、法律意 见 书 5、基金管 理 人业务资 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6、基金托 管 人业务资 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7、中国证 监 会要求的 其他 文件 二、存放 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 金托管人 处外 ,其余文 件均 在基金管 理人 的住所。 三、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免 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 件。 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201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