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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安弘债券A(004807)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17]841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的托
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期限
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本公司直销柜台,代
销机构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7.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只能
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
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
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8.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
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
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
详细阅读2017年7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同时发布在本公司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上的《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以及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spdb.com.cn)。
9.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人经登记机构确
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
记机构不予确认。
10.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11. 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
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
户服务电话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咨询
购买相关事宜。
1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
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
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
带来流动性冲击。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
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41号文批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摘要和《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
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相关部分。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A(基金代码:004807)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C(基金代码:004808)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9、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郜佳琪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变化、增加、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
售服务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若本基金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
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
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
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
资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人经登记机构
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
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元(含认购费),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元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50)/1.00=99,454.08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
可得到99,454.08份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
可得到100,050.50 份C 类基金份额。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4日9:00-17:00(法定节
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民)
1)本人办理(年满18周岁及以上):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以下简称“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2) 委托他人代办:
A 填写合格并经代办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
险调查问卷(个人)》;
B、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书原件;
C、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本人及代办人签字;
3) 如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
理人)办理:
A、填写合格并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
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 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只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
口簿;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除提交
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
护资格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D、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法定代理人确认函》;
E、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监护人签字;
以上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须提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仅适用在本
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投资本公司基金所
需提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执行。若投资者开户时未满18周岁,
而目前已经满18周岁,则需申请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与开户材料相同),预留投资
者及原监护人的签名。
机构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或 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C、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D、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实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如开通传真交易,请提供已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
章);
I、《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三份;
J、若本账户资产为信托财产,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加盖受托人单位公
章)、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
、《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C、 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D、 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E、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G、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更换印鉴通知书》两份;
H、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I、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若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E、若投资者本人已满18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
交易。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B、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C、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D、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
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
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
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
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
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
构计算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退款事项
1、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
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出。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9、基金销售机构”,如在募集期
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