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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A(004737)

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5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7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8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2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7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3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40 十一、 基金 费用 ..................................................................................................................... 4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 46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47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48 十五、 禁止 行为 ..................................................................................................................... 51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3 十七、 违约 责任 ..................................................................................................................... 56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58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59 二十、 其他 事项 ..................................................................................................................... 6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61


4 鉴于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存续的 有限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具备 担 任基金 管理 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拟募 集发 行 富 国新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富 国 新 优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管理人, 中国农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拟担任富国 新优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富 国 新 优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 间 的权利义 务关系 , 特制订本 托管协 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 《 富 国新优享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 的术语在 用于本 托 管协议时 应 具有相同 的含义 ; 若有抵触 应以基 金 合同为准 ,并依 其 条款解释 。


5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富 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薛 爱 东 成立日期 :1999 年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 户资产管 理、 资产管 理、 中国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6 法定代表 人:周 慕 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 贷款业务 ; 贷 款承 诺;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卖 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 的外币有 价证 券;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 代 客外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 资 金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托 管 业务 ;产 业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业 务; 代 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 电话银行 、 手机 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融衍 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7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 下简 称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 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 同含 义 。


8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公开发行 上市交 易 的股票 (包括主 板 、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 的股票 ) 、 衍生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 、 债券 ( 国 家债券、 地 方政府 债 券、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次级债券 、 可转 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可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 票据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 银 行 存款 (包 括定期存 款、 协议 存款、通 知存 款等 ) 、同业存 单,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国证 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 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为0% –95%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比例 为 0% –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 期限进行 监 9 督: 1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3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6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 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20% ;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2、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10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 股 票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债 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 后不得展 期; 15 、基金 资产总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仅在 参 与股指期 货投资 时 遵循下列 投资组 合 限制: (1 )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持 有 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 (4 ) 本基 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同关 于 股 票投 资 比例的 有 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7 、 本 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值 不 11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8、 法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限 制。 除第12 条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 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或以变 更 后的规定 为准, 不 需 要 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但须 提 前 公告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 十一项 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 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新 ,并 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 提交,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理 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 联 交易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 变更。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 遵 循了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12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金管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 托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 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 并经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应至 少每半 年 对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 审查。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13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建 立 投资制度 、 审慎 选 择存款银 行, 做 好 风险控制 ; 并 按照基金 托管人 的 要求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完成相 关业务 办 理。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 14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并 在风 险控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例 ,避 免基 金出现流 动性 风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 人应至少 提前一 个 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通 受限证 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 应 当包括但 不 限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 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基金托 管人在 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过 程中,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财产造 成较大 风 险,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对 该风险的 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 行 补充和整 改, 并 做 出书面说 明。 否 则 , 基金 托管人 经事先书 面告知 基 金管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名下 ,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 常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人原因 产生 15 的流通受 限证券 登 记存管问 题, 造成 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基 金托管人 无 法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的责任 与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据或者 报送了 虚 假的数据, 导致基 金 托管人不 能履行 托 管人职责 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 法 承担相应 法律后 果。 除基金托 管人未 能 依据基金 合 同及本协 议履行 职 责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产生的 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按照本 协议履 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 担 上述损失 。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 管 人发出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16 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17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 办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 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 产的完整 性 和真实性 ,在规 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 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18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 务 、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 分 账管理 ,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 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账 户的, 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 任 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 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 19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 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 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 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 资 、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 资 金账户进 行。 3 、基金 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 任何其他 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 4 、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应符 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 有 关 规定 。 5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20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规 定 执行 。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的 有关规定 ,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 银行间 市 场清算所 股 份有限公 司 开立 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 议后开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 由 21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 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 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 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托管人对 托管人 以 外机构实 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 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规则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 以上的正 本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 同 复 印 件 ,未 经 双方协 商 一 致, 合 同原件 不 得 转移 。


22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指令应 采用电 子 指令 或传真 或双方共 同确认 的 其他方式 。 (一)电 子指令 方 式总体约 定





1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的清算 管理系 统 客户端发 送 电子指令, 或基金 管 理人通过 调用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的数 据 接口发送 电 子指令。





2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管 理人提 供 客户证书 ,基金 管 理人认可 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 应 密码办理 相关业 务, 不会否认 其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 的电子指 令的效 力 。 凡同 时 通过 客户 证书和密 码认证 的 电子指令 , 均 视作基金 管理人 所 为,由此 导致的 一 切后果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3 、基金 管理人 应尽到合 理注意 义 务,在安 全的环 境 中使用客 户 端, 采 取及时更 新 防病毒软 件、 安 装 系统安全 补丁等 合 理措施 ; 设置 安全性较 高的密 码 , 避 免 使用 简 单密码 或 容 易被 他 人猜到 的 密 码等 ; 妥善保管 客户证 书 及相应密 码。 如发 生客户证 书被盗 用 、 密码 泄露等 情况, 应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进行 证 书变更和 密码重 置 , 在证 书变更 和密码重 置之前 造 成的一切 后果,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当电子指 令无法 正 常发送时 ,双方 按 传真方式 办理相 关 业务。 (二)基 金管理 人 对 传真方 式 发送 指 令人员的 书面授 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 留印鉴, 该 预留印 鉴 为托管人 确定管 理 人所发送 指 23 令表面一 致性的 唯 一依据 。 基金 管理 人 向托管 人发送 授 权文件后 , 应 及时电话 确认, 以 保证托管 人及时 查 收。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的 传 真 件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后, 授 权文件 即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发送传 真后三 个 工作日内 将授 权文件原 件送达 基 金托管人, 若托管 人 收到的授 权文件 原 件和传真 件 不一致, 以传真 件 为准。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 但 法 律法规规 定 或有权机 关要求 的 除外 。 (三)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 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 银行间 业 务划款 指令) 以 及其他 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并 加盖预 留印鉴 。 (四)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与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 基金管理 人通过 电 子指令方 式发送 指 令后, 指令 状态将 变成 “托 管 行已 接收 ”或“托 管行 处理 中 ” 。上述 指令 状态 改变时间 视为 指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 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指令 后, 应及 时查询指 令状 态, 发 现未发 送成 功或指令 状态有 误 , 应立 即与基 金托 管人联系 共同 解 决。 基金 托管人通 过客 户端 向基金管 理人 提供 银行间成 交单 信息、 基金申赎 款信息 以 及管理费 、 托管 费 、 销售 费、 交 易单 元佣金等 应付 款信息。 基 金管理 人 应对根据 上述信 息 生成的电 子指令 进 行核对或 确 24 认,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于提 供上述 信 息造成生 成指令 金 额错误的 责 任。 基金管理 人通过 传 真方式发 送加盖 预 留印鉴的 指令后 , 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 托 管人确认。 基金管 理 人应在交 易结束 后 将 全国银 行 间 交易 成交 单加盖预留 印 鉴后 及时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并 电话 确认 。 基金托管 人指定 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和 银行间 交 易成交单, 答 复基金管 理人的 确 认电话 。 指令 或成 交单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授 权 文 件 进 行 表 面 一 致 性 审 查, 及 时审慎 验证 有关内容 及印鉴 ,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的真实性 不承 担责任。 如有疑 问 必须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 指 令 留出至 少2 个工 作小时 。 由基金管 理人的 原 因造成的 指令传 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 时 间 , 未 准备足 够资 金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账 所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2 、指 令的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执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资金 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 余额, 否则 基金托 管人可 不 予 执行, 但 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审核、 查 明原因 , 确认此交 易指令 无 效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因未执 行 该指令造 成损失 的 责任。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 托管人 并 进行电话 确认, 为 托 管人预留 充足的 指 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托管人 有权不予 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 取 消的, 以资 金备足 并 通知托管 人的时 间 视为指令 收 到时间, 因账户 资 金余额不 足导致 的 投资损失 不由托 管 人承担。


25 (五)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指 令 错 误 ,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后 再 予 以 执 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 损失不由 基金托 管 人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 不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七)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基金管 理人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托管 人 对由此造 成 的直接经 济损失 负 赔偿责任 。 (八) 授 权通知 的 变更 1 、基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需提 供书面 的 变更授权 通 知文件, 在 加盖公 章 后以传真 或其他 双 方约定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金托管 人, 同 时以电 话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变 更授权 通知 文件在 基金 托 管人收到 相关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 管 理 人的电话 确认时 生 效。 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 三个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 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若 原件与传 真件不 一 致, 以传 真件为 准 。 2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26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更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联 系 方式自 基金管理 人 电话确 认 后 生效 。 (九)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 否与预 留的授 权文 件内容 相符进 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 发现问 题, 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协议的 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 的 损失,均 不由基 金 托管人承 担相应 责 任。


27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 、 期货 买卖的 证 券 、期货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 基金的中 期报告 和 年度报告 中将所 选 证券经营 机 构的有关 情况 、 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 营 机构买卖 证券的 成 交量、 回购成 交量和支 付的佣 金 等予以披 露, 并将 上述 情况及 基金专 用 交易单元 号、 佣 金 费 率 等 基 金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 更 情 况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因相 关法律 法 规或交易 规则的 修 改带 来的 变化以 届 时有效的 法 律法规和 相关交 易 规则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 并与其签 订期货 经 纪合同 , 其他 事宜 根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的 相关 规定执行 , 若无 明 确规定的 , 可参 照 有关证券 买卖、 证 券经纪机 构选 择的规则 执行 。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期 货公司 等 可就基金 参与 股指期货 交易的 具 体事项另 行签订 协 议约定。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28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 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 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进 行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对外 披露净 值 之前, 必须保 证当 天所有实 际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易记 录 完全一致。 如果实 际 交易记录 与 会计账簿 记录不 一 致,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不完 整或不 真 实, 由 此给基 金造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账实 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29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个开放 日 的 次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证 券 账 户 中 证 券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中的记载 一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及转 换 的确 认 、 清算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 真 实性负责 。 3. 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其委托 的登记 机 构必须于 每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 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 准 确、完整 。 4. 登记机 构应通 过 与基金托 管人建 立 的系统发 送有关 数 据, 如 因 各种原因 , 该系 统 无法正常 发送, 双 方可协商 解决处 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的数 据,双 方 各自按有 关规定 保 存。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 托其他机 构办理 本 基金的登 记业务 , 上述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6. 关于清 算专用 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 基金 管理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 日15:00 前将资 金 划往资产 托管专 户。


30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 由 此产生 的责任应 不由基 金 托管人承 担。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接 收时, 账 户余额不 足支付 , 以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 间 。 因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 务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时 , 款项的支 付办法 按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 条款处理 。 (五)基 金融资 如本基金 按国家 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融资 提供必要 的协助 。


31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 后, 某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基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 四 舍五入 。 法律法 规 、 监管 机构、 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 按 照 上 述 保 留 位 数 的 份 额 净 值 对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进 行 确 认 可能 引起 基金份额 净值 剧烈 波动的, 为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临时 增加各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的 保 留位数并 以此进 行 确认, 并在 确认完 成 后予以恢 复, 具体保留 位数以 届 时公告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个 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 基金合同 和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合约 、 债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 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非固 定收益 品 种的估值


32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 定收益品 种 (包 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 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 市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品 种 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具体估 值 机构由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另 行 协商约定 ; 2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债 券应收 利 息后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全 价交易的 债券 (可 转债除外 ) , 选取 第 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全 价减去估 值全价 中 所含的债 券 ( 税后 ) 应收利息 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3 )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的固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估 值 。


33 (4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 市的股 票和权 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 所 上市后 ,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 牌转让的 债券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5 ) 对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 价格的债 券,按成 本估值 。 (5 ) 本基 金投资 股 指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 算价估值 。 (6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 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7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34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 公布。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估 值 方法的第 (6 ) 项 进 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抗 力, 或证 券交 易所 、期 货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及 存 款 银 行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原 因,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当 发生净值 计算错 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理 。 2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 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 情 况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经 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35 (1 )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 管理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2 ) 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 (3 ) 如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若基 金管理 人净值计 算出错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4 ) 由于 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正 常 复核程序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 技术系统 设置而 产 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结果 为 准。 4 、 前述内 容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 协 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36 1 、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可 抗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 时; 3 、法 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 情 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分 别独 立地 设置、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 账的原因 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5 个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届满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编 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37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年 度 报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 复核,并 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 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 专用章 或者出 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 用 章的复核 意见书, 双 方各自留 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 告 之日之前 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 照其编制 的报表 对 外发布公 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38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事先选 择将所 获 分配的现 金收益, 按 照基金合 同有关 基 金份额申 购 的约定转 为同一 类 别的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事先 未 做出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支 付现金; 2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基金份 额收益 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3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由 于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 基金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费 , 各基金份 额类别 对 应的可供 分配利 润 将有所不 同; 4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在遵守法 律法规 和 监管部门 的规定, 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在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并按 照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可对 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 进 行调整, 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但应于 变 更实施日 前在指 定 媒体公告 。 本基金每 次收益 分 配比例详 见届时 基 金管理人 发布的 公 告。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 人 核实后 确定,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公告 并 向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39 15 个 工作日 。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 的 划付。 3.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40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 及从对方 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 予 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 被 披 露、泄露 或公开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为遵 守 和服从法 院判决 或 裁定、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 金季度报 告 , 以 及 临时报告 、 澄 清 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 信息、 投资于 股指期货 的信息 、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的 信息 、 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41 他信息。 基 金年度 报 告需经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审计后 ,方可 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为 宗旨, 诚 实信用 , 严守秘 密 。 基金 管理人负 责 办理与基 金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宜 , 对于 本章第 (二 ) 条规定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的事项, 应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予 以公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 因 其他原因 暂停交 易 时; (2 )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产价 值或无 法 进行信息 披露时 ;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 本的存 放


42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所 ,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43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1.0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 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0.50% 。 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将专 门用于 本 基金的销 售 与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基金年 度报告 中 对该项费 用 的列支情 况作专 项 说明。销 售服务 费 计提的计 算公式 如 下: H=E ×0.50% ÷当 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 服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四 ) 银行汇划 费 用、 基 金的证券 交 易费用 、 证券账 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 费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基金份额 持有 44 人大会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 律 师费等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可以列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 (五 )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等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六 )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 金托 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 日计提 ,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 方核对 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与基金 管 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划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七)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45 议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须最迟于 新费率 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 定 媒介刊登 公 告。 (八)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4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 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 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 意一个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 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 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 的 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 原 因无法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 有关法 规 规 定各 自 承担相 应 的 责任 。


47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各 自职责完 整保存 原 始凭证 、 记账凭证 、 基金 账 册、 交 易记录和 重 要合同等 , 承担 保 密义务并 保存 至少15 年以 上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4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 2.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2/3 以 上 (含2/3 ) 表决 通过 , 并自 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3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 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 )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生效后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6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 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 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办理 基 金管理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接收 。 临时 49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任 基 金管理人 有 关 的名称 字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法宣 布破产 ;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2/3 以 上 (含2/3 ) 表决 通过 , 并自 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3 )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50 (4 )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生效后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6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 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托管 业务移 交 手续, 新任基 金托管人 或者临 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 时接收。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或临 时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基金 资 产总值 和 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 费 用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工 作日 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 告 。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 新 基金托管 人或接 受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应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 害。


51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侵 占 、挪用基 金财产 。 (六)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泄 漏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 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 从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 交易活动 。 (七)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玩忽 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行 职责。 (八)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九)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在 行 政上、 财 务上不 独 立 ,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十 )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十一) 基金财 产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52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 从事 内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7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 限制或按 调整后 的 规定执行, 不 需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十二 )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 的 其他行为 , 以及 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有 关规定 ,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从 事的其他 行为。


53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 须按 照规定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或基 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 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清 算小 组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人员组成 。 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54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形 出 现 时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财产; (2) 对 基金财 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编 制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6)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 将 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8) 公告 基金清 算 报告; (9) 对 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 限为 6 个 月。 3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4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55 组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56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对损 失 的赔偿, 仅限于 直 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 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 或 潜在损失 等 。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57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 免除赔 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


5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 定,仲裁 费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 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职责 ,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规 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5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托管 协议的 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 起至该基 金财产 清 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两 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60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 义外, 本协 议的用 语 定义适用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协议未 尽事宜 , 当事人依 据基金 合 同、 有 关法律 法规 等规定协 商办 理。


61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人 签章、签 订地、 签 订日


62 ( 本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 人: 富 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法人盖 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