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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利A(000287)

银华永利: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 银华永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 二次 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或 “本 公司” ) 已 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在 指 定媒
体 及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发布了《 银 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关 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 告》 。为 了使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顺利 召开,现 发布关
于以通 讯方 式召 开 银 华永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二 次提示 性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银华 永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银华 永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 代码 :000287 ,C
类份额 基金 代码 : 000288 ) 的基金 管理 人银 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 金管 理人 ” 或 “本 公司 ” )
决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 下: 
1、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 自权 益登 记日 即 2017 年 7 月 10 日 15:00 起 , 至 2017 年 8 月 7 日 17 :00
止(投 票表 决时 间以 本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收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 
3、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公证机 构: 北京 市方 正公 证处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直 门外大 街 1 号西 环广 场 塔 3 办公 楼 12 层 1216 室 
邮政编 码:100044 
联系人 : 孟 必珍 、李 乐 
联系电 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银 华 永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 议审 议事 项为 《关于 终止 银华 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见 7 月 3
日公告 《银 华永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关 于以 通讯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公告 》附 件一 )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 即 在 2017 年 7 月 10 日在 注册 登 记机构 登记 在册 的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加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方 式仅限 于书 面纸 质表 决。 
1、本 次会 议表 决票 见 7 月 3 日 公告 《银 华永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关 于以 通讯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2 
有人大 会的 公告 》 附 件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 从相关 报纸 上剪 裁、 复印 表决票 或登 陆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 ) 下载 并打印 等方 式填 制表决 票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 表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 在注册 登记机构 预留的 有效身份 证明
文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经授权 的业务公 章或基 金管理人 认可
的其他 印章 (以 下合 称 “ 公章” ) , 并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自行 投票的 , 需在 表决票 上加 盖本单 位公 章 (如有 ) 或 由授权 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如无公 章) , 并提供 该授 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护照或其 他身份 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该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署 表 决 票
的其他 证明 文件 , 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3)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提供 被代理 的 个人投 资者
身份证 件正 反 面 复印 件,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 可参照 7 月 3 日 公告 《银 华永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公告 》 附件三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身份
证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 
(4)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提供 被代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以 及填 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参 照 7 月 3 日公 告 《 银华 永利 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关 于以通 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公告 》附 件三 )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 委托 他人投 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供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或 者其 他 有 效注 册登 记证明 复印 件, 取得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复 印件 ,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如 代理 人为个 人,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为准。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 15:00 起, 至
2017 年 8 月 7 日 17 :00 以前( 送达 时间 以公 证机 关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通过专 人送 交或 邮寄 的方 式送
达 至本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公 证机关办 公地址, 并请在 信封表面 注明: “ 银华 永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 
本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办 公地 址及 联系 办法 如下:


3 公证机 构: 北京 市方 正公 证处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直 门外大 街 1 号西 环广 场 塔 3 办公 楼 12 层 1216 室 邮政编 码:100044 联系人 : 孟 必珍 、李 乐 联系电 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 为:由 本基金管 理人授权 的 两名 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及结 果 予 以公证 。 基金 托管人 拒派 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含 截至 权益 登记日 的未 付累 计收 益) 享有一 票表 决权 。 3、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符合 本 公告规 定,且 在 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 公证 机关 的, 为有 效表决 票; 有效 表决 票按 表决意 见计 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2)如 表 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 未选、 多选 、无 法辨认 、 空白、 字迹模糊 不清、相 互矛盾 或意愿无 法判 断, 但 其他 各项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 视 为弃 权表 决, 计 入有 效表 决票 , 并按 “弃权 ” 计 入对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3)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 章部分 填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 明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 份或代 理人 经有 效授 权的 证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 规 定时间 之内 送达 公证 机关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票 ; 无 效表 决票不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 交表 决 票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为同 一表决 票;如各 表决 票表决 意见 不相 同, 则按 如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 回;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如果能 判断 收到 时间 先后 的, 以最 后送 达的填 写有 效的表 决票 为准 , 先 送 达 的表决 票视 为被 撤回 ; 若 无法判 断收 到时 间先 后的 , 则 视为 在同 一表决 票上 做出了 不同 表决 意见 , 计 入 弃 权表决 票 ; ③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 寄的 以 公 证机关 收到 的时 间 为 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和 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占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2 、关于 终止 银 华永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有 关事项 的议案应 当由提交 有效表 决票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3、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七、二次 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达到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 效的 新 修订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在 规定 时间 内就 同一 议案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权 益登 记日 仍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做 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有 效, 但如 果授 权方 式发生 变化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重新 做出 授权 , 则 以最 新方式 或最 新授 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 届时 发布 的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 八 、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召 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联系人 :董 恩彤 联系电 话:400 -678 -3333 传真:010-58163027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监 督人 :中 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3、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方 正 公证处 联系人 : 孟 必珍 、李 乐 联系电 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4、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 上 海 源泰律 师事 务所 联系电 话:021-51150298 九 、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 充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 确保表 决票 于表决 截止 时间 前 送 达。 2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有关公 告可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网 站查阅, 投资者如 有任何 疑问,可 致电 本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 -678 -3333 咨询 。 3、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