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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聚优(001321)

兴业聚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 兴 业 聚优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15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 【2015】 794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5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 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 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5 月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8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9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0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1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50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64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65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6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1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2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4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 75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81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85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87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9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3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5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7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28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 一 、绪 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 证监许可【2015】794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5 月21 日正式生效。


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兴 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兴 业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兴业聚 优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兴业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兴 业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王大雄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广州海运局财务处科长、 处长、 总会计 师, 中国海运 (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 总会计 师、 党组成员, 中海集 装箱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CEO、 中远海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 汤夕生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 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华东 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 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博导、 国际金融研 究所 所长, 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院 教授(博 士生导 师) , 北京大学 环境、 资源与 发展经济学 系主任, 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经济规律 研究会副会长, 中 国西部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 道评论员,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广州市、 西安市、 哈尔滨市、 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 云南省政府经济顾 问 。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 系副主任,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明东先生, 监事, 硕士学位。 曾 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及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 总裁事务部、 资本运营部工作 , 历任 中国远洋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 、证券事务代表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 总公司/ 中国远 洋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证 券事务 部总经理 。现任 中远海 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骏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 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 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银华女士, 督察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行长, 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查部、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 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 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 副 总经理, 本科学历。 历任泰阳 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 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上海 兴晟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 总经理、 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兼任 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庄孝强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3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鸣女士 ,硕 士学位 。15 年证券 行业 从业经 验,先后 任职 于天相 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公司从事基金投资、 企业年金投资 等。2009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任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任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 任申万菱信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8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13 日起 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2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担任兴业 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21 日起担任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29 日起担任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 硕士学位。12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3 年7 月至2006 年4 月, 在 新西兰ANYING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货币策略师;2007 年1 月至2008 年5 月, 在新西兰FORSIGHT 金融研究有限公司担任策略分析师; 2008 年5 月至 2010 年8 月,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策略研究员;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2010 年8 月至2012 年1 月担任宏观、 策略研 究员,2012 年1 月至 2013 年8 月担任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信 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5 月 14 日起担任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21 日起担任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8 日 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担任兴 业聚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24 日起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3 日 起任兴业聚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19 日 至 2017 年 5 月 9 日任兴业聚 盛灵活配置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4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7 年 5 月 9 日任兴业福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8 日起任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5 日起任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30 日起任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11 月4 日起任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7 年3 月 20 日起任兴业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 投资部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杨志清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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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5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 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6 (9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 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7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 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监控体系、 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 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体系 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 监控、 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 关系 如图1 所示 : 图 1: 风险控 制体 系 示意 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 风险管理总部 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 和职能部门负责, 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 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 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 指 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 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 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 主要 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 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 本公司 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 ,并有效执行, 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 的风险控制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8 投 资 决 策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投 资 决 策 失 误 所 导 致 的 可 能 使 投 资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对此, 本公司 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 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 投资备选库 制度, 严格的投资权限 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 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 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 基金投资 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 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 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 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 与公平 性 ,交易部 独立于基金管理 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 对基金投资 进行实时监控, 并按月、 按 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以 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 主管的要求 , 不定期对基金投资 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9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及 基 金 的 风 险 状 况 ,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 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 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0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 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 级债 券,成为 中国第 一家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2 率”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 审制度 、八大基 础管理 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 在 “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获 得评委 会奖—— “中国 银行业 十年改 革创新奖 ” 。这 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 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国际 经济高 峰论坛 上,民生 银行贸 易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 业绩和 产品创 新最 终荣 获“2012 年中国 卓越 贸易金 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 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 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3?亚洲最 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 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 中国企业 社会 责任蓝 皮 书(2013) 》中 ,民生 银行荣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3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 最佳 民生金 融 奖 ”、“ 年度 公益慈 善 优秀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博鳌 观察 》联 合授予 “ 亚洲 贸易金 融 创新服 务 ”称号 。 2014 年还荣 获《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最佳 中 小企业贸 易金 融银行 奖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连 续第四 次获 评《企 业 社会责任 蓝皮 书(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4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 起点地 建立系 统、完善 制度、 组织人 员。资产 托管部 目前共 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 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 银行已托管 164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5007.92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进 、 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5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 部的所有 中心 和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风 险 监督中心 ,该 中心保 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 则:各 中心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 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 严格分开 ;托 管业务 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 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监督 中心 指导业 务 中心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 训,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 险管 理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 要的理 念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6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 工明 确、相 互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托 管部 通过建 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制度 建设 作为风 险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 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 执行 和监督 是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行比 编写 制度更 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 的技 术手段 运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管理 中, 技术控 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7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名称: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 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 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或者“ cibfund” (二 )代销机构 (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29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朱玉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6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 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 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 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1 (1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 23 层01、0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 兰敏 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2 联系人:苗明 电话:400-820-2899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1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马怡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7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1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邮政编码:200129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 :http://www.520fund.com.cn (1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3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4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A 座 4 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 徐璐 电话:400-820-5999 网址:http://www.shhxzq.com (2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 通泰大厦B 座8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4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22)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 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杨徐霞 电话:021-60818249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23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24)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5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2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 :于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网址:www.nbcb.com.cn (26)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27)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6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 平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邮政编码:653100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2791676 网址:www.ynhtbank.com 客服电话:0877-96522 (2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0)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电话:0371-67009698 传真:0371-67009097 联系人:焦明飞 客服电话:967585 (河南地区)


4000-967585(全国地区) 公司网址 :http://www.zzbank.cn/ (31)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14、16、17 楼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7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3882 网址:www.cgws.com (32)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 )登记机构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912 联系人: 曹国军 (四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办公场所: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999 号 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 16-18 层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8 负责人: 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 傅轶 经办律师: 傅轶、张明远 (五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 事务合伙人: 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39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5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794 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 1.00 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 2015 年5 月15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5 年5 月18 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002,639,999.8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34 户。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 基金合同于2015 年5 月21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1 八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7 月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 务。 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2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除外) 的销售网点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 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 费) ,通过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3 销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 赎回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 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 , 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赎回时,每次 赎回份额申 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除外) 保留的基金 份额最低余额为500 份, 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除外) 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份, 投资者在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保留 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 ,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 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 回费 率最高 不 超过 1.5%, 随申 请份 额持有时 间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所示(其中1 年指365 天)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 <180 日 0.5% N≥180 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赎回费全部归入 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 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5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对 应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份额, 持有3 个月 赎回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6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7 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8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49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4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以风险管理为基础,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丰富有效的投资策略, 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获得超越业绩基准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银行 存款、 债券资产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 短期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债券 回购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持 证券 、国 债期货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 力争在混合型基金 的投资限定之下,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 而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 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 因此, 本基金采 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追求的预 期收益水平相符。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2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17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3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旨在追求绝对回报, 注重风险控制, 通 过严谨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 个券精选策略控制下行风险, 因势利导运用多样化的投资 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稳定 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4 用全球化的视角分析中国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和阶段特征, 通过宏观基本面定 性和定量研究, 结合政策因素、 市场情绪与估值因素等对比分析大类资产风险收 益比,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具体包括: (1) 宏观因素: 分析主 要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数据变化路径, 主要包括 GDP 增速、 工业增速、 投资 增速、 物价指数、 货币 供应量和利率水平等, 遵循客观的 经济发展规律和现实约束,据此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变化和影响。 (2) 政策 因素: 紧密 跟踪经 济体 制改革 政策 、产业 发展 政策、 区域 规划发 展政策、货币财政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转型期的政策动向。 (3) 市场 情绪与 估值 因素: 不仅 要横向 、纵 向比较 相对 估值水 平和 绝对估 值水平高低, 同时关注成交量、 新开户数、 基金仓位水平等情绪变化对估值的影 响,在大类资产配置间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 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 灵活采用类属 配置、 久期配置、 信用 配置、 回购等投资策略, 选择流动性好、 风险 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 件出发, 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 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 比较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 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 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 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 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 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 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 如子弹型组合、 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 在利率水平下 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ROE、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债 能力, 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 独立、 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风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5 险和债项违约风险, 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投 资。 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 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主 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 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 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 提高组合收益。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适当时点和 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 本基金将拆分可转换债券发行 条款, 结合基础证券的估值与波动率水平,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 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 重点投资那些正股盈利能力好、 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格或回售条款等产生的套利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 上,分 析不同 档次 证券 的风险 收益特 征, 本着 风险调 整后收 益最 大化 的原则,确 定资 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 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稳健、 业绩优良、 具 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 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 公司财务状况评价、 价值评估 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产业竞争结构、 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 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 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 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6 产品的可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 并决 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 另一方面, 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 发育期、 成长期、 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 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 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 亦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 本基金对于那些 具有较 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 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 且预 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 给予较高的权重; 而对于那些盈利能 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 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 或者当前经济景 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结 合基本面分析、 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 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 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 的合理内在价值, 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 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 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 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7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 较长时, 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理论上, 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 现实中, 价差是不断波动的。 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 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 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 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8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 证, 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 行权证投资时 ,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隐含 波动率、 剩余期限、 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 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 收益。 8、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相对稳定的绝对回报, 风险管理是实现基金目标的重要 保障。 本基金将参照多因素风险预算模型技术,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动态调整 仓位和投资品种, 锁定收益、 减少损失, 并在实际投资操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投资 流程和操作权限,在投资的各个环节监测、控制和管理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 证券市 场走 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投资,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上市公司的成 长性, 依托内部自主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定期分析和动态 调整评估结果;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 析判断 ,采用 利率 模型 、信用 风险模 型及 期权 调整利 差(OAS )对 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59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 向 交 易 部 发 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 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理 负责 向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汇 报 基金 投资 执 行情 况 , 风 险管 理 总 部 对 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 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 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0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8,578,242.00 14.22 其中:股票 8,578,242.00 14.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749,000.00 32.75 其中:债券 19,749,000.00 32.7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800,000.00 32.8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867,313.88 19.68 8 其他资产 312,900.17 0.52 9 合计 60,307,456.0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392,178.00 10.14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537,370.00 1.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26,575.00 0.99 J 金融业 2,122,119.00 3.9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578,242.00 16.1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113,400 2,144,394.00 4.03 2 600518 康美药业 112,600 2,123,636.00 3.99 3 600036 招商银行 110,700 2,122,119.00 3.99 4 002450 康得新 29,400 562,128.00 1.06 5 002311 海大集团 34,000 562,020.00 1.06 6 000963 华东医药 5,800 537,370.00 1.01 7 000997 新 大 陆 25,500 526,575.00 0.9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2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79,000.00 0.15 8 同业存单 19,670,000.00 37.00 9 其他 - - 10 合计 19,749,000.00 37.1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18005 17华夏银行 CD005 100,000 9,896,000.00 18.62 2 111608247 16中信CD247 100,000 9,774,000.00 18.39 3 113012 骆驼转债 790 79,000.00 0.1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3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 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 货投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469.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0,430.4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2,900.1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4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 (2015 年5 月2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6.50%


0.62%


2.51%


0.01%


3.99%


0.61%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9.11% 0.24% 3.66% 0.01% 5.45% 0.23% 2017 年1 月 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1.64% 0.13% 0.87% 0.01% 0.77% 0.12%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5 年5 月21 日) 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18.10% 0.40% 7.19% 0.01% 10.91% 0.3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5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结算账户 (如有)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6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7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8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69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0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1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2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年费 率计 提 。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4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5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6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 介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 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7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8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79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1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息票利率、 期 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 人 是 否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 , 从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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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2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8、新 股价 格波动 风险 。本基 金可 投资于 新股 申购, 本基 金所投 资新 股价格 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 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 场整 体流动 性相 对不足 。证 券市场 的流 动性受 到市 场行情 、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 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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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3 2、证 券市 场中流 动性 不均匀 ,存 在个 券 和个 股流动 性风 险。由 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 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 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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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4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 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5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7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 纪机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8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89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 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0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期 货 结算 账户 (如有)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结算账 户( 如有)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1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2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 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3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4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5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6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7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8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99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0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应 遵循 下列原 则: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1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2 延。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以风险管理为基础,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丰富有效的投资策略, 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越业绩基准的绝对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银行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3 存款、 债券资产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 短期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债券 回购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持 证券 、国 债期货 、股 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为 0% –3%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4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5 (1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有 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6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7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09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0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银行 存款、 债券资产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 府债、 短期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债券 回购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持 证券 、国 债期货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交易, 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1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2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3 第三条第二款 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中 国证监 会《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4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 确定的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务 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 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5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 票据属 于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 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 电话或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如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7、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符 合证 监会《 关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将上述 资料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以书面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制定 的风 险控制 制度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是否符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 订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的除外 )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 人须 承担连 带责 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 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8、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9、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7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 (如有)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8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结算账 户(如有) 等投资所需账户 。 5)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9)基 金托 管人在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任何证券、 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 金托管人应当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 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 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19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应 以本 基金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0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本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2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3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 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 于投 资者提 供的 电子邮 箱不 详、错 误、 未及时 变更 、通讯 故障 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 资者 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如果 想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况 、基 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4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机 构无 法理解 的内 容, 可 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5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以及参 加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22 日 2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石家 庄分 公司 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23 日 3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郑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 年 11 月 29 日 4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销 售机构 申购 及追 加申 购最 低限额 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29 日 5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 变更 公告 2016 年 12 月 8 日 6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以及参 加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8 日 7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以及参 加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3 日 8 关于近 日不 法分 子冒 用 “ 兴业基 金 ” 微 信二 维码 标 识的澄 清 公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 9 兴业基 金2016 年 12 月 30 日基金 净值 (收 益)


2016 年 12 月 30 日 10 兴业基 金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净值 (收 益)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1 兴业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6 年第 2 号) 2017 年 1 月4 日 12 兴业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6 年第 2 号) 摘要 2017 年 1 月4 日 13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福州 分公 司的 公告 2017 年 1 月 18 日 14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武汉 分公 司的 公告 2017 年 1 月 18 日 15 兴业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7 年 1 月 20 日 16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蚂 蚁基金 的交 易限 额公 告 2017 年 1 月 26 日 17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以及参 加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3 月 13 日 18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长城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14 日 19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浦 发银 行开通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14 日 20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兴 业银 行开 通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14 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6 21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直销机 构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 年 3 月 14 日 22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平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28 日 23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 以及参 加代销 机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3 月 28 日 24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 蚂蚁基 金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参 加转换 申购 补差 费用 优惠 活劢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29 日 25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太原 分公 司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31 日 26 兴业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2017 年 3 月 31 日 27 兴业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7 年 3 月 31 日 28 联合声 明 2017 年 4 月 20 日 29 兴业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7 年 4 月 21 日 30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杨逸 君暂 停履 行职 务的公 告 2017 年 5 月4 日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7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3-128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