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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节能环保股票(004640)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华夏节 能环 保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已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4 月 24 日证 监许 可[2017]600 号文 准予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极 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型 基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属 于 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的 品种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1 九、基 金的 投资 ............................................................................................................................. 29 十、基 金的 财产 ............................................................................................................................. 3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5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3 十六、 风险 揭示 ............................................................................................................................. 48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52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5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53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55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5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56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76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 华夏节 能环 保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以 及 《华 夏节 能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夏 节能环 保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指 《华 夏节 能环保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节能环 保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华 夏 节能环 保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夏 节能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9 、 《基 金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 销 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7 、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 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44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6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51 、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 5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中 信证 券公司 董事、 襄理、 副总 经理, 中信控 股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裁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 总 裁, 兼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等。 杨一夫 先生:董事,硕士。现任 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春华资本集 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高 级经济 学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论 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人 、 董 事总 经理。 沈强先 生:董事,硕士,高级经 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 曾任 浙江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金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 浙江 )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党委书 记、 执 行董 事,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会 副主 任等 。 葛小波 先生:董事,硕 士。中信 证券党委委员、 董事总经 理。葛先生于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中国证 监会 等。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 朱武祥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北京建 设( 香港上 市) 、华 夏幸 福基业 、中海 油海洋 工程、 东兴 证券、 中兴通 讯等五 家上 市公 司独 立董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中华联 合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博 彦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 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事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届 理事 会副 会长 。 张霄岭 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 口 金融学 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中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理 、 美国 联邦储 备委 员会 (华 盛顿 总 部) 经 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部 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副总经理,硕士。现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 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总 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综 合处 副 处长( 主持工 作) ,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业务 总监 ,华夏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阳琨先 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 任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部 门经 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硕 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事 。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 总经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督察长,硕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 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曾 任职于 中国 证监 会、 北京 金融街 建设 开发 公司 。 李红源 先生:监事长,硕士,研 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曾任中 国北 方光学 电子总 公司信 息部 职员, 中国兵 器工业 总公 司教育 局职员 、 主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 装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 副主任 、 经 济运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9 营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 巡视员 兼副 主任 。 吕翔先 生:监事,学士。现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 国 家劳动 部综 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主 任科 员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监事,硕士,高级工 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副 总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山东 省济 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挥 部办 公室 财务科 职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管理 局经 营财 务处 副主 任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山 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党 委委 员、 总会计 师。 汪贵华 女士:监事,博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监事,硕士。现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部总监、信息披露负责人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 中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高 级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 等。 宁晨新 先生:监事,博士,高级 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 事 会秘书 (兼 ) 。 曾 任中 国证 券报社 记者 、 编 辑、 办公 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 中 国政 法 大学讲 师。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吕佳玮 先生 , 清 华大 学工学 硕士 , 2012 年 7 月 加 入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投资 研 究部研 究员 。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0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1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评 估、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业 务部 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标 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风 险因 素 进行分 析。 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2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 限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 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3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4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 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农 业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 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5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过 托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国 农业 银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 T O P 1 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 首席财 务官 》 杂 志颁 发的 “ 最佳资 产托 管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 连续获 得中 国债 券市 场 “ 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2015 年 被中国 银行 业 协会授 予 “ 养老 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外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 处、 风险 管理 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运 中心 、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 349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6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3 、本公 司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 少 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另行 公告。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8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4 月 24 日证 监许 可[2017]600 号文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 三)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 具 体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名单 见本基 金 发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调 整基 金的 发售 方式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列明 。 (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7 年 8 月 8 日 进行 发售。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招 募 说明书 第七 条第 (一 ) 款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 到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 并及时 公告 。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 六) 募集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发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其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名单 和联系 方式等 , 请参 见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当地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 七) 认购 安排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19 1 、 认 购时 间: 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7 年 8 月 8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参 见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在首 次认购本 基金 时,需 按销 售机构的 规定 ,提出 开立 华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一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 户,已 经开 立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可 免予 申请 。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华 夏财 富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00 元 (含认 购费) , 累计认购 金额 不设上 限 。 销售机构 可调 整每次 最低 认购金额 并进 行公告 。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投资 者不 得撤 销。 4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销售 网点受理 认购 申请并 不表 示对该申 请是 否成功 的确 认,而 仅 代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资 者应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不承担 对确 认结 果的 通知 义务, 投资 者本 人应 主动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 5 、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发 售公 告。 ( 九) 认购 费用 1 、投 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 时需交 纳前 端认 购费 ,费 率按认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 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2% 50 万 元以 上( 含 5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0.8%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2 、本基 金认购 费由认 购人 承担,认 购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0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一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前 端认 购费 率 )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假 设这 1,000.00 元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 为 0.4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11.86 元 认购份 额= (988.14+0.46 )/1.00=988.60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加 上募 集期 间利息 后一 共可 以得到 988.60 份基 金份额 。 (十二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1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2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 业务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或 华夏财富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及赎回 业务 ,每 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1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 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或华夏财富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 次全部 赎 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及华 夏财富 的相 关规 定。 2 、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3 或赎回 后在 该代 销机 构 (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0 份 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4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以 上( 含 5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2 、本基 金赎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费率随 基金 份额的 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7 天)-30 天 以内 0.75% 30天以 上( 含30 天)-365 天以内 0.5% 365 天 以上 (含 365 天)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满 30 天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满 30 天 不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 (含 180 天 )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5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二: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50万元 、 200 万 元和500万 元, 则各 笔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494,071.15


1,984,126.98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 额(f=c/e )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该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为500 万元,则 申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d ) 1.230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用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 持 有期 限 半年 ,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0 元,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6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未来 , 若 市场情 况发 生变 化, 或实 际情 况需要 ,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基金 净值 计算 和公告 时间 或频 率并提 前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7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8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述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 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也可 以根据 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收费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29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份 额转 让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 具体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发 布 公 告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市 场发 展趋 势, 在有 效管理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创业板 、中小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包 括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含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 衍生 品 (包 括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股票期 权)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0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其中, 节 能环保 主 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期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策 形势 、 证 券市 场走 势的综 合分 析 , 主 动判 断市 场时机 , 进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 合 理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 类资产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适 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节能 环保 主题 的界 定 节能环 保分 为两 大领 域: 节能降 耗和 满足 可持 续发 展的能 源供 给体 系。 前者 主要通 过提 高能源 使用效 率来实 现, 具体措 施包括 推进高 能效 技术和 装备对 低能效 技术 和装备 的替代 、 推广建 筑节 能材 料、 推广 合同能 源管 理等 ; 后 者通 过构建 高效 、 清 洁、 低碳 的能源 供给 体系 实现, 包括化 石能源 的高 效利用 ,可再 生能源 、核 能等清 洁能源 的规模 利用 ,以及 页岩气 、 煤层气 等非 常规 油气 资源 的有序 开发 。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节 能环 保主题 相关 股票 。 基金 所投 资的节 能环 保主 题包 括投 资范围 为 社会活 动全 流程 中涉 及节 能环保 各环 节, 包括 源头 能源结 构调 整 ( 使用 清洁 能源替 代煤 炭等 高污染 燃料 ) 、 中 段能 源使 用过程 的节 能降 耗及 清洁 利用 、 以 及尾 端污 染物 排放 的环保 治理 。 主要包 括三 个主 要领 域: ①清洁 能源: 包括 天然 气 、 太阳 能、 风 能、 生 物质 能、 核能 、 其 他 清洁 能源 的服务 与利 用; ②节能 降耗 :包 括节 能产 品、节 能服 务、 清洁 生产 技术和 产品 、资 源的 综合 利用; ③环保 治理 :包 括环 保设 备、环 保服 务等 。 未来蕴 含大 量投 资机 会的 环保子 行业 包括 大宗 工业 固废处 置、 污泥 处置 、VOC 治理 、 生活垃 圾焚 烧、 城镇 污水 处理、 农村 污水 治理 、土 壤修复 、黑 臭水 体治 理等 。 同时, 鉴于 科学 技术 发展 和产业 结构 升级 等因 素, 节能环 保主 题的 范围 将会 发生扩 大或 者变化 ,本 基金 将视 情况 做出调 整。 (2) 个股 选择 基金将 采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精 选 节 能环 保 主题 下的 优质 个股 进行 重点投资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1 ① 定性 分析 主要 从公 司所 在行业 的发 展特 点及 公司 的行业 地位 、 公 司的 核心 竞争力 、 公 司的经 营能 力和 治理 结构 等方面 进行 分析 。 ② 定量 分析 主要 从公 司的 盈利能 力 、 增 长能力 、 偿 债能力 、 营运 能力以 及估 值水平 等方 面 进行 分析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结合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预期 , 运 用久 期调 整策略 、 收 益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债券 类属配 置策 略、 利 差轮 动策 略等 多种 积极管 理策 略, 通过 严谨 的研究 发现 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和 市场 投资 机会, 构建 收益 稳定 、流 动性良 好的 债券 组合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在采用 数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定 价的基 础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作 , 追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5 、股 指期 货和 股票 期权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 、 股 票期 权投资 。 通 过对现 货市 场和 期货 、 股 票期权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 合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实际情 况及 对股 指期货 、 股 票期 权的 估值 水平、 基差 水平 、 流 动性 等因素 的分 析, 选择 合适 的期货 、 股 票期 权合约 构建 相应 的头 寸, 以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暴 露, 降低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还将 利用 股指 期货、 股票 期权 作为 组合 流动性 管理 工具 , 降 低现 货市场 流动 性不 足导 致的 冲击成 本过 高的 风险, 提高 基金 的建 仓或 变现效 率。 本基金 投资 股票 期权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 建 立股票 期权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组 , 授权 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票期 权的 投资 审批 事项 ,以防 范股 票期 权投 资的 风险。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适 度参 与国 债期 货投 资。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况 ,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 节能 环保 主题 相关 证券比 例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2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 期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7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3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0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 券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或 以 变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4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 并 以双 方 约定的 方式 提交 , 确 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 任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若因法 律法 规变 更导 致 本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投资 禁 止的约 定与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存在不 一致 或冲 突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执行, 无须 另行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 收 益率*9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10%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 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 或上 证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 或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 或 上证 国债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重大变 更等 原 因 导致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或上证 国债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基准 指 数 , 或 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与 基金 托管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5 人协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变更本 基金 的基 准指 数 , 并在变 更实 施日 前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要 求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 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较 高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6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对在 交 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选取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时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7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 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 定,或 者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本基 金投 资期 权,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估值 。 6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8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 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39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0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 在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可 以酌情 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1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 金的证 券/期货 交 易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 手 续费、 券商 佣金 、权 证交 易的结 算费 、相 关账 户费 用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2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 划 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 述“( 一)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 - (8 )项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二)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3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4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5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6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7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货 交 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1 、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相 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2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在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中披 露本 基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在季度 报告 中披 露本 基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8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 场 价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②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③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 管 理、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信用 风险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49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易 对 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②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③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④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⑤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 政 府财 政政策 、 市场 监管 政策 、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⑥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 求 ,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实际 投资 操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持 续优 于其 他品种 。 4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期权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等 金融 衍生品 , 投 资期 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品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衍生品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衍生 品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 差风险 :是指 衍生 品合约价 格和 标的指 数价 格之间的 价格 差的波 动所 造成的 风 险,以 及不 同衍 生品 合约 价格之 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的 期现 价差 风险 。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衍生品 合约 头寸所 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 指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 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 托管 行违 约 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1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或还通过 代销 机构销 售, 但是, 本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 者 自行 负担 。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2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剩 余基 金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 对账单 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 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 购、赎 回、转 换、密 码 修改、信 息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 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4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华夏 节 能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复 。 2 、 《华 夏节 能环 保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节 能环 保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七月 三日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7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条 件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8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从 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59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0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1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或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2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增 加、减 少、调 整本 基金份额 类别 设置或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调 低赎回 费率 及销 售服 务费 率; (3)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3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根据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规 则, 安排 本基 金的上 市交 易事 宜;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4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 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5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6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7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和 提前公 告后 , 可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 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 在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可 以酌情 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69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 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金 的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 费、 印花 税 、 证 管费 、 过 户费 、 手 续 费、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算 费、 相关 账户 费用 及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 划 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0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创业板 、中小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包 括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含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 衍生 品 (包 括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股票期 权)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其中, 节 能环保 主 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期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二、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 节能 环保 主题 相关 证券比 例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 期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1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7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20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2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 券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或 以 变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3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若因法 律法 规变 更导 致本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投资 禁 止的约 定与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存在不 一致 或冲 突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执行, 无须 另行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4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剩 余基 金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5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除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7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中 小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 级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 货 币市 场工具 (含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 衍 生品 ( 包括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股 票期 权)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其中, 节 能环保 主 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期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 80%-95% , 其 中, 节 能环 保主 题相 关证 券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期 权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8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7 、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 约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9 19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20 、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 险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或 以 变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十 一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0 事项进 行审 查。 若因 法律 法规变 更导 致本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制 、 投 资禁 止的约 定与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存在 不一 致或 冲突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届 时有效 的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执行 ,无 须另 行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立 投资 制度 、 审 慎选 择存款 银行 , 做 好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的要 求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完 成相 关业务 办理 。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1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 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2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3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4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5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86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