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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上证380(590007)

中邮上证38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七月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年 8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61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 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5月 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31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目





录 一、前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财产..............................................................................................................................56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六、风险揭示..............................................................................................................................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1111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5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 5月 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 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其中:1998年12月-2000年1月为公司筹备期)、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 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新技术7 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 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 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财政 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 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 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金昌雪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期间曾赴日本东丽 大学任教、赴日本埼玉大学研究生院进修);日本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职员、代表;日本 三井住友银行北京代表处副代表见北京分行筹备组副组长;2008年 3月至今,任三井住友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 王忠林先生,董事,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任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任职,历任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 2009年 3月,自中国证监会退休。 刘桓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市朝阳区服务公司;1978年至 1982年, 就读于中央财经金融学院;1982年 7月至今,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 务学院副院长。期间于 2004年 4月至 2005年 6月,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挂职锻炼,任职 局长助理。 戴昌久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在财政部条法司工作(1993年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 学者);曾任职于中洲会计师事务所;1996年 2月至今,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 支部书记)。期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预算委员 会副主任、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 曾任南方基金管理公司、(香港) 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天源迪科信8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 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 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 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 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 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 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 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从业经历。 张钧涛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西南证券北京营业部客户经理;中国民族证券北 京知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营销部 副总经理、营销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刘桓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主 任;北京国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时代泛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尚世 先锋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营销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潘丽女士,监事,大学学历。先后就职于英国 3移动通讯公司、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 限公司、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部副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克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制度科科长;中信实业银行 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总行阜成门支行行长;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静女士,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 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9 总经理、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小丽女士,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邮电部邮政运输局财务处会计师;国家邮政 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身)资金调度中心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 深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深圳赛格财务 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科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职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员工,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委员会主席: 周克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 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 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10 刘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新思路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 泽松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礴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新兴产业研究组组长,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负 责人、专户理财二部负责人。 俞科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池州市殷汇中学教师、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职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员工,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11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进财投资工作室总负责人、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担 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腾先生:工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低碳 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曹思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大唐电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12 现任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博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贝迪中国区研发中心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竞争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 12.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14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15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 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 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 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 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 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16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 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 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 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17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 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 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18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5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541只, QDII基金3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20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宋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赵姝 电话:010-662235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24 联系人: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5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大厦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25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26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站:www.gf.com.cn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1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400-88-96326(全国)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27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28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3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986830-7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31 网址:www.grzq.com (4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4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32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3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 杜娟 联系电话:(8610)67000988-6075 邮编:100045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34 网址:www.dfzq.com.cn (5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35 (5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13116765372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 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众升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众升财富网址:www.zscffund.com (5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 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6 网站:www.noah-fund.com (5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0)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诚浩证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联系人: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2)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期时代)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方艳美 客服电话:010-6580760937 网址:www.cifcofund.com (6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宋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38 (6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39 网址:www.czbank.com (7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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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010-65807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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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fco.net (7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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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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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szq.com (7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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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号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010-66154828转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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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 5号楼 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四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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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飒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5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邮上证 38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61 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 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 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本基金自 2011年 9月 28日至 2011年 10月 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52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3)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 人民币 1000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以下 0.6%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53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2.99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 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56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 限额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57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000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2%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2%) =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81.42 =118.58 元 申购份数=


9881.42/ 1.200= 8234.52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份,各时期赎回 金额如下:58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含)-2 年 以内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含)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3.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注: [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而 言, 1年 指 365天,2年为 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至 200万元以下 0.80%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以下 0.3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持有时间 [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年(含 1年)至 2年 0.25% 2年以上(含 2年) 0%59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 资群体范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统一实 施为原申购费率的 2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 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60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61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 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62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适度的增强型主动管理为辅, 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分享中国经 济增长的成果。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63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上证 380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本 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增强,在基本面深入 研究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跟踪偏离风险与力争获得适度 超额收益之间的最佳匹配。 当预期成分股发生调整和成分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基准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 范围之内。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被动投资为主,主动增强为辅”的投资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余基金资产可适当投资于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64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按照成分股在上证 380指数 成分股权重分散化投资于上证 380指数成分股;主动投资组合构建主要依据对上市公司宏 观和微观的深入研究,优先在上证 380指数成分股中对行业、个股进行适度超配或者低配; 同时,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上证 380指数成分股 以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 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权重构建指数化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基准指数成分 股调整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配置某成分股时,本基金 将首选与该成分股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的其他成分股进行替代;若成分股中缺乏符合 要求的替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分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 代品种。 (2) 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本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基于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并非完全有效及 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辅以适度的增强型主动管理;其 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在跟踪目标指数的基础上适度获取超额收益;二是补偿较高的交易成 本及其他费用。增强投资的方法包括: 1) 仓位调整 在能够明确判断市场将经历一段长期下跌过程时,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可进行下调, 股票资产最低可下调到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以适度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2) 基本面优化65 基本面优化提高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 上市公司基本面较好(根据财务指标等判断),具有鲜明的竞争优势,有持续增长 能力。 ?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高于目前估值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估值偏低。 ?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 ? 包括一级市场新股在内的具有重大投资机会的非成分股。 将降低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 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低于目前估值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估值偏高。 ? 短期内股价涨幅过高,预期短期内股价将大幅回调。 ?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等。 3) 个股优选 本基金将依托于本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精选成分股之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 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成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化配置,获取超额 收益。另外,本基金也可以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 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分析,预测未来的利 率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 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型债 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66 4. 股票组合调整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成分股流动性异常、成分股调整及配股、分红、增发等因素变化,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上证 380指数对其成分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在指数成分股调整生 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经理通过执行批准后的 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成分股变更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 不定期调整 若基金投资组合表现与指数组合表现偏离超过基金管理人确定的预警水平,基金经理 将根据市场状况及个股权重偏离状况,制定组合调整策略,降低组合跟踪偏离度。 5. 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 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380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上证 38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10年 11月 29日新推出的代 表上交所中小市值成长性新兴蓝筹股指数,以反映传统蓝筹股之外的一批规模适中、成长67 性好、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该指数在确定样本空间时,除剔除上证 180指数样本股外,还剔除了 上市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股票、暂停上市的股票、经营状 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股价波动较大市场表现明显受到操作的股票,以 及成立 5 年以上且最近五年未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股的公司,然后按照营业收入增长率、净 资产收益率、成交金额和总市值的综合排名,根据行业配比原则确定各二级行业内上市公 司家数,选择排名前 380名的公司作为上证 380指数样本股。上证 380指数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指数样本每半年定期调整一次,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1 月和 7 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在两次定期调整之间,若上证 380 指数样本股进入上证 180 指数,该样本立即被调出上证 380 指数,并由该调出样本同行业排名最靠前的样本补足。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 围,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市 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 投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决策调整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 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68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模拟和跟踪策 略; (3)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对上市 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在 此基础上进行增强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 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 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量化模型进行指数化投资、投资组合优化和跟踪误差模拟测算, 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 配置的决策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交的指数组合优化及风险测算的结果以及投资研究 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策略,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 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5)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69 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6)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化投资组合投资和优化方案, 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7)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 令。 (8)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9)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偏离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提交组合跟 踪误差归因分析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 部门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10)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 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3. 投资决策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70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71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72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7年 1月 1日起至 3月 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8,145,845.52 94.02 其中:股票 108,145,845.52 94.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45,134.98 5.95 8 其他资产 30,900.63 0.03 9 合计 115,021,881.13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 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88,926.00 0.34 B 采矿业 6,460,232.00 5.65 C 制造业 58,624,273.42 51.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5,528,148.88 4.83 E 建筑业 3,286,185.00 2.87 F 批发和零售业 6,883,815.20 6.027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703,095.84 5.8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3,797,427.00 3.32 J 金融业 186,225.00 0.16 K 房地产业 2,988,259.20 2.6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34,102.00 1.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65,512.00 0.2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699,302.00 0.6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131,750.00 0.1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3,870.00 0.1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91,245.00 1.74 S 综合 722,840.00 0.63 合计 100,995,208.54 88.3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285,689.50 3.7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183,060.00 0.16 E 建筑业 1,609,868.00 1.4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599,144.48 0.5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472,875.00 0.4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74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150,636.98 6.2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 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168 西部矿业 180,800 1,426,512.00 1.25 2 600660 福耀玻璃 54,800 1,239,028.00 1.08 3 600143 金发科技 158,200 1,229,214.00 1.08 4 600309 万华化学 44,400 1,203,684.00 1.05 5 600673 东阳光科 169,000 1,177,930.00 1.03 6 600282 南钢股份 295,000 1,082,650.00 0.95 7 600584 长电科技 54,200 1,023,296.00 0.89 8 601888 中国国旅 17,900 1,014,751.00 0.89 9 600201 生物股份 26,200 887,656.00 0.78 10 600487 亨通光电 33,800 870,688.00 0.76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22 中天科技 120,000 1,414,800.00 1.24 2 600528 中铁工业 56,800 913,912.00 0.80 3 600545 新疆城建 51,400 695,956.00 0.61 4 600699 均胜电子 20,000 646,400.00 0.57 5 600754 锦江股份 20,746 599,144.48 0.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48.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86.93 5 应收申购款 25,265.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900.6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76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1168 西部矿业 1,426,512.00 1.25 重大事项 2 600143 金发科技 1,229,214.00 1.08 重大事项 3 600673 东阳光科 1,177,930.00 1.03 重大事项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2、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内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1—2017.3.31 0.30% 0.67% 3.03% 0.63% -2.73% 0.04%77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78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79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80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81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82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本基金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83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 证 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84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8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 孰低数。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 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86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8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8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16 %(1.6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万元(即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指数使用费的 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89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9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91 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92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93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上证 380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本 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基本面深入 研究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跟踪偏离风险与力争获得适度 超额收益之间的最佳匹配。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 风险。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94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 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95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被动投资产品。其特定风险主要包括: 1. 跟踪误差风险 跟踪误差风险是指数型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跟踪误差度量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目 标指数收益率的偏离度,跟踪误差扩大将造成基金投资组合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 的指数化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强调基金单位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增长率之间的 一致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资产运作过程中有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程序,以保障基 金资产不因个股的风险管理不当而造成资产配置失衡,对一致性表现造成威胁。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 由于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跟踪方法,基金投资组合的成分股及各成分股权重与 标的指数成分股权重存在差异,使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存在偏离。 ?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分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由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分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成分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等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2. 标的指数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自身的特点和编制方法的选择,导致其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目标指数成分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96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 标指数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 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六)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9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 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98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99100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1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2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3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04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105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107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3)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10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109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 数。 2.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 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110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111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16 %(1.6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万元(即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112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指数使用费的 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方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113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2)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14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115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116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117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 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118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11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120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邮 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2.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标的指数成分股库及其备选成分股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定期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 度末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当季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库及其备选成分股库的资产比例 是否达到基金净资产的80%的风控报告。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121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基金 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122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①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②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③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123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124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 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 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125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126 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127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九)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12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 些服务项目。 (一) 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我公司配备了 安全、高效、完善的电脑及通讯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 和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管理、基金份额托管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登记和派发、基金交易份额清算、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业 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五)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更优 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六)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 信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 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129 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 等。 (七)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 提示等。 (八)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九)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公司会通过 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 音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和建议。 (十一)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13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9-2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09-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2011-10-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1-11-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申 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1-12-2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农业银行定投、定赎业 务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农业 银行、国泰君安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净 值公告 2012-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产品参加中信银行、平安 银行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2-02-14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2-02-22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2012-03-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2-03-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1季度报告 2012-04-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代 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4-271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邮储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4-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国银行、交通 银行、中信银行、江苏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6-28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2-07-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7-04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 1号) 2012-07-06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2季度报告 2012-07-1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半年度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 行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2012-09-28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3季度报告 2012-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1-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中信 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3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 2号) 2013-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2年 12月 31日资产净值公 告 2013-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方正证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3-01-12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4季度报告 2013-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司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3-03-2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年度报告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 易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1季度报告 2013-04-2013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年 6月 30日资产净值公 告 2013-07-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7-02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 1号) 2013-07-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7-13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2季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半年度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3-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3季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 2号) 2014-01-03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4季度报告 2014-01-2113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2-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定投申购 活动的公告 2014-03-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27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年度报告 2014-03-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4-03-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04-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4-09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1季度报告 2014-04-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7-0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 1号) 2014-07-03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2季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半年度报告 2014-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9-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估值 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0-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0-24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3季度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4-10-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10-3113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2-11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 2号) 2015-1-5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4季度报告 2015-1-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2-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3-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3-14 关于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上线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3-24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 2015-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3-31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1季度报告 2015-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29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6-4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6-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5年6月30日资产净值公 告 2015-7-1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 1号) 2015-7-3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2015-7-20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9-2213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 下限的公告 2015-10-24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2015-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1号)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君德汇 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1-08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2-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2-1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713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 2016-04-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4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016-07-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19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2016-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银行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云湾投 2016-08-02137 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08-13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6-09-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6-09-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民生银行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6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3季度报告 2016-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证金牛 (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1-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晟视天 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213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1号) 2017-01-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奕丰金融服 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微动利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2017-01-19139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2-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金惠家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格上富 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济安财富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济安财富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7-04-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4-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2017-04-13140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8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2017-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官方微信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41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中邮上证 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7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