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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指LOF(160924)

恒指LO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七月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证监许 可 【2015 】 2748 号文予以 注册 , 并于 2017 年 4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关于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延 期 募 集 备案 的 回 函 》 ( 机 构 部 函
【2017 】877 号)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 ) 是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要 功能 是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是股票指数型基金,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 债 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 香港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除了会因香港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之外, 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
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或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 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 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2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 初始面值 1.00 元发 售,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份额 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或《 大成 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3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风险 揭示 ........................................................................................................................................ 10 四 、基金 的投资 .................................................................................................................................... 17 五 、基金 管理人 .................................................................................................................................... 23 六 、基金 的募集 .................................................................................................................................... 36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1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2 九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51 十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52 十 一、基 金的资 产 ................................................................................................................................ 55 十 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56 十 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1 十 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3 十 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4 十 六、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资产的 清 算 ............................................................................ 70 十 七、基 金托管 人 ................................................................................................................................ 72 十 八、境 外托管 人 ................................................................................................................................ 78 十 九、相 关服务 机构 ............................................................................................................................ 79 二 十、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81 二 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摘 要 ...................................................................................................... 103 二 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5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17 二 十四、 备查文 件 .............................................................................................................................. 118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 规定及《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5 二、释


义 在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 基金管理 人: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指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接 受基 金托管 人委 托, 负 责本 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 基 金 合 同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大成 恒生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招 募 说 明书 : 指 《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8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试行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通知》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 《关 于实施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6 的修订 16 、 沪港通: 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香 港联交所参与者, 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7 、沪股通 :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18 、 港股通: 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 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交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9 、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 、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6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9 、 销售机 构: 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7 31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2 、会员单 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 、 场外 : 指 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4 、 场内 :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 证券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A 股账户) 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45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沪股通 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沪股通交易日 48 、港股通 交易日: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8 49 、 《业务规 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 实 施细则》 、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证券 投 资基金上 市 规则》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0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 上市交 易: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 系统内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 跨系统转 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 、 元:指 人民币元 60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9 63 、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 、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 、标的指 数:指恒生指数以及未来经履行适当的变更程序后确定的其他指数 10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 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 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殊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 法律风 险、 政治风 险以及税 务 风险; 二是本基金特有 风险, 包括指数授权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 跟 踪误差风险 、 衍生品 投 资 风 险 、 证 券 借 贷 和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风 险 、 港 股 通 特 定 业 务 风 险 、 单 一 投 资 者 集 中 度 较 高 的 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 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 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 海外证券市场, 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 (对本基 金而言, 主要指香港 ) 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制度、 经济 周期等基本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 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例如香港 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 限的规定, 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 另外, 香港 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 可能导 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 和计价, 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 风险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是 指 国 家 政 府 机 关 通 过 制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采 用 行 政 干 预 手 段 对 社 会 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 失的风险。 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 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 地 区 ( 对 本 基 金 而 言 , 主 要 是 香 港 ) 可 能 会 不 时 采 取 某 些 管 制 措 施 , 如 资 本 或 外 汇 管制、 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 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香港 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大陆不同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 交易结算以 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11 5. 政治风险 香港 因政治局势变化 (如罢工、 暴动、 战争等) 或法令的变动, 可能导 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 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 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 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 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香港 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指数授权 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指 数 授 权 许 可 协 议 依 法 取 得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行 大 成 恒 生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的权利。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 恒生 指数 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 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 但是, 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 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 该指数 或其中 任何 成份或 其所 包涵的 数据 的适用 性或 适合性 ;或(iii) 任何人士 因使用 该指 数或其中 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 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 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 份及系数 的过程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知。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 服 务 有 限公司 不 会 因(i) 大 成 基 金就本 基 金 使用及/ 或参 考该指 数 ; 或(ii) 恒 生 指 数有限 公 司 在 计算该 指数 时的任 何失 准、遗 漏、 失误或 错误 ;或(iii) 与计 算该指 数有 关并由 任何 其它人士 提 供 的 资料的 任 何 失准、 遗 漏 、失误 ﹑ 错 误或不 完 整 ;或(iv) 任 何经 纪、 本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 因上 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 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及/ 或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索 偿 、 法 律 行 动 或 法 律 诉 讼。 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 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责声明不构 成 任 何 经 纪 、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它 人 士 与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及/ 或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之 间12 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本基金权 益, 该投资者将被视为 已承认、 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 以及承认、 理解并接受 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金融模型 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 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 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 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 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 此外, 在实际运作中, 可能因市场结构、 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 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 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3. 跟踪误差 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 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偏差。 在跟踪指 数的 过程中, 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 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 指数成份股分红、 配 股、 增发, 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 基金的管理费、 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力 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5%, 年化跟 踪误差不超过5%。 该日均 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是将基金资产 折算为港元资产后进行计算, 即不考 虑汇率波动对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的影 响。 在人民币兑港币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 投资人实际感受到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 踪误差可能与本基金计算出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不一致。 4. 衍生品投 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较为剧烈, 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 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 在市场变化时, 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 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会通过控制规模、 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 有效控制风险。 13 5. 证券借贷 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 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 具体讲, 对于证券借贷, 作 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 (即证券借入方) 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 对于正回购, 交易 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 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的风险; 对于逆回购, 交易期满时 , 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 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 6 .港股通特 定业务风险 (1 )本 基金 可以通过 “ 沪港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机 制 ”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市 场进 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 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 香港市 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此外, 在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 ”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 ) 香港 证券 交易 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 同时, 对 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


2 ) 港股 通机 制下交 易日 不连贯 可能 带来的 风险 : 只有 沪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且 能够 满足 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 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基金资产中的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3 )投资 者因 港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转换、 上市 公司被 收购 等情形 或者 异常情 况, 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上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因 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


4 )代理 投票 。由于 中国 结算是 在汇 总投资 者意 愿后再 向香 港结算 提交 投票意 愿, 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 投票截 止日 的持有 作为 计算基 准; 投票数 量超 出持有 数量 的,按 照比 例分配 持有 基数。 以 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14 (3 )在极端 情况下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非现金资产的 80%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但在极端情况下(如为应对巨额赎回时) , 可能存在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7. 单一 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比例较高, 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 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从而 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低于 50% , 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 ( 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基金管 理人认为可能存在 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 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 申请 或确认失败。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 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 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15 4 .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 包括 股票和债券) 。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一些, 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 利率风险是 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 . 大宗交易 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 大宗 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 . 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基金 管理 人在计算、 整理、 制证、 填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 由于客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 . 交易结算 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 因 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 基金 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 .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境 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9 . 不可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 所、 注册登 记机构和 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金 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16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7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 成份股。 此外,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投资 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及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在已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 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不低 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权证、 股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情况 (如股票停牌、 流动性不足) 导致无法获 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其 他指数投资技术适 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的策略是按照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18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优先使用港股通渠道 投资指数成份股, 在港股 通额度不足或因港股通机制问题导致部分指数成份股标的无法投资 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自有的QDII额度投资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 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 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 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在正常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5% ,年化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以港 元资产计价) 。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在基 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 ) 本基金 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此项 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 本基金 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但 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6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不超 过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金融衍生 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19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 收取的 期权 费、投 资柜 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本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 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 ) 借 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 金;


2 ) 存 款证明;


3 ) 商 业票据;


4 ) 政 府债券;


5 ) 中 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20 4 、本 基金可 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 )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一旦卖 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本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21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基金不 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 果 指 数 编制 单 位 变 更或 停 止 恒 生指 数 的 编 制及 发 布 , 或恒 生 指 数 由其 他 指 数 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恒 生 指 数 由恒 生 指 数 有限 公 司 根 据恒 生 资 讯 服务 有 限 公 司的 授 权 发 布及 编 制 。 恒生指 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 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 但是, 恒生 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 公司 并不就(i)该指数及 其计 算或任 何与 之有关 的数 据的准 确性 或完整 性; 或(ii)该 指数或 其中 任何成 份或 其所包 涵的 数据的 适用 性或适 合性 ;或(iii) 任 何人士 因使 用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本基 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 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 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知。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 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大成 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 或 参考该指数; 或(ii) 恒生 指数有 限公司 在计 算该指 数时 的任何 失准 、遗漏 、失 误或错 误; 或(iii) 与计算该指 数有 关并由任 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 遗漏、 失误﹑错误或不完整; 或(iv)任何经纪、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 因上 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 纪、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22 因本基 金, 以任何 形式 向恒生 指数 有限公 司及/ 或恒生 资讯 服务有 限公 司进行 索偿 、法律行 动或法律诉讼 。 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 并且不能依 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 责声明 不构 成任何 经纪 、持有 人或 任何其 它人 士与恒 生指 数有限 公司 及/ 或恒生 资 讯服务有 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 买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 理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市场, 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 、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5% )三 家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 董事长, 工学学士。 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6 月 ,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 月, 任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2 年11 月 至今, 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 副董事长, 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 委;1993 年3 月至12月, 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 月至6 月 ,任职于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7月至1997 年4 月 , 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 月, 先后 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 南方总部机构管 理部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法律合 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 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年10 月, 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年1 月起任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4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师(FRM )资格。 曾任毕马威(KPMG )法 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SLCG 证 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 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 月至2014年10 月, 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执 委会委员。2014 年11 月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 月起 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2 月17 日起代为履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职务。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上 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年8 月至1993年4 月, 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4 月至1996 年8 月, 任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8 月至1999年2 月, 任人民 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具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 评估师资格。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助理, 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年6 月起 ,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 师, 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 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 教研室 主任, 东北 财经 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 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 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 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 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系 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 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 风险25 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0 年1 月 ,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审计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 年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 务副总裁、党委委员;2010年7 月, 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6 月,兼 任镇江银 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 年7 月, 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015 年1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7 月至1998 年10 月任杭州益 和电脑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 月至1999年8 月任杭 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 序员。1999 年8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 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风险管 理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 , 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年6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 年10 月 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 (政府) 办公 室副 主任,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 理, 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 处长。2015 年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 际 律师事务所。 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 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标准银行亚洲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 战略官,2015年8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2016 年10月 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新疆精河县 党委办公室机要员、 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 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 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 2005年1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26 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8 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 副 总经理, 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 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 世 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 财政部办公厅处长,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 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2016 年7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 副总经理, 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 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 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 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 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 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 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11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7 年2 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2 . 拟任基金 经理 冉凌浩, 金融学硕士, 13 年证券从业 经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6 月就职 于国信证券 研究部, 任研究员 ;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9 月就职 于华西证券研究部, 任高级研究员; 2005 年 9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师、 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8 月 26 日起担任大成标普 500 等 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担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担任大成恒生 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期担任大成海 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 、 公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6 名成 员组成, 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5 名。名单如 下:黎新平,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绍, 期货投资部总监,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苏秉毅, 基金经 理, 数量与 指数投资 部 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冉凌浩,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夏高, 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钟玉,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27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 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29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30 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 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1 3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随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调 整和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化 、公 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 全公 司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 位职 责明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风险 管理 部主要 负责 对投资 组合 的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等进 行风 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进行 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 立有 效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各 级人员 具备 与其32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 立科 学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别 、评 估和分 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保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部 门和 人员的 反馈 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 立完 善的资 产分 离制度 ,公 司资产 与基 金财产 、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和其 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 清 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按 照投 资管理 业务 的性质 和特 点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根据 基金合 同要 求,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33 1 )严格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符合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资 决策 有充分 的投 资依据 ,重 要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 有决 策记录。 4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 科学 的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否 符合 基金产 品特 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 交易 实行集 中交 易制度 ,基 金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达 投资 指令或 者直 接进 行交易。 2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 管理 部门审 核投 资指令 ,确 认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 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 立严 格有效 的制 度,防 止不 正当关 联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 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 司在 审慎经 营和 合法规 范的 基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 下周 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 立和 完善客 户服 务标准 、销 售渠道 管理 、广告 宣传 行为规 范, 建立广 告宣 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 定详 细的登 记过 户工作 流程 ,建立 登记 过户电 脑系 统、数 据定 期核对 、备 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 司按 照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4 (11 ) 加强对 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 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 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 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 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 、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 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 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确 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 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35 1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凭 证管 理制度 ,确 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 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 )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 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 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 ) 公司 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 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证监许可 【2015 】 2748 号 文予以注册, 并于 2017 年 4 月 1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对大成恒生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机构部函【2017 】877 号 ) 。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 此 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 。 (五)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37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机 构 或 个 人 的 每 天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 时间。 (七 )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 基金投资 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 本基 金场 外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场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认 购期间单 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 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 制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 的情形,具体控制方式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市 场情况 ,调 整认购 的数 额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 本基 金的 场外认 购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中 心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具 体名 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 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基金份额 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 )基金份 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8 (2 )认购费 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 的收费模式。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 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 100 万≤M <200 万 0.60% 200 万≤M <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元/ 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 认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 认购金额 500 万 元 (含) 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即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 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 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1% , 认购期利 息为 100 元 ,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1%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 +100 )/ 1.00=99109.90 份 4 . 基金份额 、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 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 场外认购 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 场 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下。 39 (九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 本基 金的 场内认 购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进行。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 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


2 . 基金份额 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 )本基金 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 )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用 应在投 资人 认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场内会 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 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3 . 认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例如: 某投 资人认 购本 基金100,000 份,若 会员 单位设 定发 售费率 为1% ,假定 该笔 认购 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1.00 × 100,000 =10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 0×1% =1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 +1000 =101,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100/1.00=100 份


即:投 资人 认购100,000 份基金 份额 ,需缴 纳101,000 元,若 利息折 算的 份额为100份, 则总共可得到100,100 份 基金份额。


4 . 基金份额 、余额的处理 40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十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 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 二)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 基金资产中列支 。 (十三 )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 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 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 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 ,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43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场 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人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人办 理场外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6 、 投资 人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时,需 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主要市场休市时, 本基金所 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 定有变更时,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44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 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 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由此, 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 上限。 2 、 本基 金不 对投资 者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制 ,亦 不对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但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以 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 3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 情况 并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 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1 、 申购和赎 回费率 (1 )日常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日常申购金额(M ) 日常申购费率 45 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M <200 万元 0.80% 200 万≤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2 )日常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场外赎 回费率见下表 。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基金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 ,申购费率为 1.20%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46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5 =94,559.07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则 可得到 94,559.07 份基金 份额。 2 、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6 =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 涉及金额、 份额的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 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5 、 净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回净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47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 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内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场外申 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的 基金份 额既 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 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登记 (1 )跨 系统 转登记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本基金 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登记,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登记费。 本基金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8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香港市场 临时停市、港股通临时停市或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 3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QDII 额度不足或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 4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5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 、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7 、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9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6 和第 8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香港市场 临时停市、港股通临时停市或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 3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49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50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51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九、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 交易。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 登公告。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 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5 )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 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 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52 手续;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7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 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 损益、手续费、汇 款费等) ;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包括 但不 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券 商 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 、因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 11 、基金进 行外汇兑换的相关费用; 12 、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 13 、与基金 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4 、 其他为 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 与基金有关的诉讼 费、追索费等; 53 15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 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每季金额在 25,000 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逐日累计计算的金额中 孰高者计。


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 =E ×A ÷当 年实际天数


H 为每个自然 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 等于0.04% ,为“恒生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54 E 为前一自然 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季 度 首 日 起 15 个 自 然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 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4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程 序, 遵照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因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 所产生的费用 由基金资产列支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5 十一、基金的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 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有关 境外证券的登记结算 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市场惯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开放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7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 市交 易型基 金的 估值按 估值 日当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市场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按 照可 取得 的最近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若基 金份 额净 值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按照最能反映基金公允 价值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若 某只 基金同 时存 在上市 交易 型部分 和未 上市交 易部 分,则 区分 上市交 易型 部分 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后分别按上述方法估值。 5 、衍生工具 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 通衍生 工具 按估值 日当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 上市 衍生工 具按 成本价 估值 ,如成 本价 不能反 映公 允价值 ,则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6 、港股通投 资上市 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 美元、 英镑、 欧 元、 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原则上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 、估值中的 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欧元、 日元、 英镑 对人民币汇率的, 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美元作为中 间货币进行换算。 8 、对于 按照 中国法 律法 规和基 金投 资所在 地的 法律法 规规 定应交 纳的 各项税 金, 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 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8 10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9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开放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 误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59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60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6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62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65 2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T+1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66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 于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如有)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 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67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68 (十一)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港股通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69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5 、 计算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0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71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72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73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74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 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控 合规部 、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 托 管部 内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 穿于75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发 生时能 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 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 性原则 。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 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 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 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传 统业 务实行 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 查。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层 作为工 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 制。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编 制预算 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 险管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6 (7 )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 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完 善组 织结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 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 部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和有 关基 金法规 的 规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关 基金 法律77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78 十八、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有权选择、 聘任、 更换或撤销 境外托管人,并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79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 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 、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80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81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82 (17 )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 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 )聘请 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1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83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进行 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84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委托符 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 或委托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5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 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并依据托管协议承担责任 ; (23 )按法 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 )办理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 ) 保存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86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本 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87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 ) 终止基 金份额的上市 ,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 (1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本基金 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两类分级份额; (7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 的 联 接 基 金 并 相 应 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8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88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89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 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90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 对表决事项进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 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 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若法 律法规监 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92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9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基 金场 外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94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包括 为指 数公司 缴纳 的相关 税收 以及与 支付 外币相 关的 汇兑 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 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 、因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基金进 行外汇兑换的相关费用; 12 、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 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 13 、与基金 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4 、 其他为 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 与基金有关的诉讼 费、追索费等; 15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5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 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等 发 生 调 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 费, 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4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程序, 遵照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因更 换境外资产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 金资产列支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96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通 过沪 港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制 (以 下简称 “沪 港通” )投 资 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及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募 基 金 ; 与 固 定 收 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97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以 外, 借入现 金。 该临时 用途 借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基金不 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 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 基金 持有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 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此 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本基金 持有境外 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6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不超 过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98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 收取的 期权 费、投 资柜 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本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 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 品。 4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当 在交 易期内 及时 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 金;


2 ) 存 款证明;


3 ) 商 业票据;


4 ) 政 府债券;


5 ) 中 资商业 银行 或由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境 外金 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有 权在 任何时 候终 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99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本 基 金可 以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回 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所 有参 与正回 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 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 与正 回购交 易, 应当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 对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现 金不 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 方应 当在正 回购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 分红。 (4 )参 与逆 回购交 易, 应当对 购入 证券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已 购入 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 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 对 基金 参 与证 券正回 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00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T+1 日, 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01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102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10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104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 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投资 于沪港通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及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 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105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 )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 —95%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本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3 ) 本基 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或 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 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此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本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 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6 ) 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作相应调整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 督:


(1 )购买不 动产。


106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名单 外银行存款时,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坚持投资并因该银 行信用风险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负责赔偿, 之 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对 于 承 诺 监 督 的 事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 于 承 诺 监 督 的 事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投 资 机 构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107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 合 规 投 资 责 任 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 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 无投资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理解,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是 一 种 加 工 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 非 投资服务。 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将不会因为提供 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 责任, 也没有义 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 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 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 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 指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 采取合理 的手段、 方法和实 施工具, 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 除 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 过失或故意 而未能尽职尽责, 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 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 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本 协议 有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导致基 金托 管人的 接受 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 作出 书面通 知, 由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 应及时 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 正,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3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 、 基金 管理 人须尽 其最 大努力 保证 其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不 影响 基金托 管人 的正108 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 则、 市场惯例以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境外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财产所 在地 法律法 规、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市场 惯例及 其与 基金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 的要求谨 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本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 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 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自身 ,并 尽商业 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境外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托管证券。 6 、除非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书面同 意, 基金托 管人 自身, 并应 尽商业 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等, 但 根据基金财产 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 对于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本 协议 项下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 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 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 、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 基109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 托管职责。 (三)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后 , 按 下 述 方 式 收 付 现 金 、 或 收 付 证 券 :(a) 按 照 交 易 发 生 的 司 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 言 ,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和信息。 (四)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基金 或者托 管人 与基金 联名 的形式 在其 营业机 构或 其境外 托管 人处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资金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投资 地法律 法规 要求或 行业 惯例需 要,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 或证 券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 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以及 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相关证 明文 件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于合 法合规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其他 非交 易所市 场的 投资品 种时 ,基110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 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投资 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 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 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 人应该:(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 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 托管人应 指 示存放在 证 券系统的 证 券为基金 的 实益所有 人持 有,但须遵 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 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7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就 其为基 金利 益而持 有证 券的市 场有 关证券 登记 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可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或 其 他 机 构。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111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 的 副 本 或 相 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二)基金会计 核算 1 、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2 、 基金法定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 )自开设 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指令 或资 金汇出 违法 、违规 的,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或外 管局 报告;


(4 )中国证 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112 对于基金托 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负有 保密 义务。 除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毁 损、 灭失, 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 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托 管协 议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并 依照 其解释 。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在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 当任 何争 议发生 或任 何争议 正在 进行仲 裁时 , 除争 议事 项外, 双方 仍有权 行使 本协 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113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 (6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114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11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 ( 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 行 账 户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基 金 产 品等 自 助 查 询服 务 。 B 、人 工 坐 席 服务 : 提 供 每周 五 天, 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二 )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大 成 基 金 按 季 度 和 年 度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 电子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 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三) 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家、 一手的理财资讯。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 四 ) 网 站 自 助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 个人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 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 同时, 网 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 线答疑服务。 (五) 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 投、 分红 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 财富 俱乐部


财 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 ) 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 )客户提 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 投资 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 (VIP ) 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八) 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线、 网站在线栏目、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 对于受理116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 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予以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的文件 (二) 《 大成 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三)《 大成 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