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7 年05 月 28 日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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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 6 基金的募 集 .............................................................................................................................. 83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84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85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87
§ 10 基金的 投资 ............................................................................................................................ 97
§ 11 基金的 财产 .......................................................................................................................... 106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107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111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113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115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16
§ 17 风险揭 示 .............................................................................................................................. 121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4
§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26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4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52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54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5
§ 24 备查文 件 .............................................................................................................................. 156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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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3]1200 号 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28 日正 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本 基 金 为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每 年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投 资 人 需 在 开 放 期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 在 非 开 放
期 间 将 无 法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 险 揭 示 ” 章 节 。 其 中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5 月28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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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南 方聚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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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聚利 1 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聚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南方聚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南方聚利1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在 2012 年 12 月28 日发 布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 并在 2012
年 6 月19 日 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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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 登 记 系 统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系统
27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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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 n 为自 然数
37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
该次日) 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
对 日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至 一 年 后 的 对 日 , 以 此 类 推 。 在 封 闭 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8 、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进 入 开 放
期,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
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销售场 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5 、 场 外 :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6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47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 、元:指 人民币元
5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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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8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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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 管 理 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八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
1998 年12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 分
管 投 资 银 行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资 产 管 理 、 直 接 投 资 、 海 外 业 务 、 计 划 财 务 、 人 力 资 源 等 工
作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长。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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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赛 格 集 团 销 售 , 深 圳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 部 研 究 室 主 任 , 大 鹏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福 虹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第 一 证券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深 圳 华 强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渠 道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运 营 中 心 总 经
理 、 零 售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执 行 办 主 任 、 总 裁 助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八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城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 华 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 处 、 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 级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策 划 员 、 南 通 姚 港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瑞 金 一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副 营 职 干 事 、 驻 香 港 部 队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正 营 职 干 事 、 驻 澳 门 部 队 政 治 部 正 营
职干事、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 正 营职) 、深圳 市纪委教育 调研室主任 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 深 圳 市 纪 委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纪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室 主 任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 生 、 瑞 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国 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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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 京大学工程 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杰 出 资 深 会 员 。 历 任 香 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警 务 总 督 察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证 券 主 任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现 任 香 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干 部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理 、 京 都 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 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圳 市 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 晓 东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1969 年 出 生 , 籍 贯 江 苏 ,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并 购 监 管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公 司 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 发 行 监 管 部 发 审 委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党 委 书 记 、 副
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八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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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主 管 会 计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主 管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经 理 助 理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 厦 门 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广 场 筹 建 处 副
主 任 、 厦 信 置 业 发 展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自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厦 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财 务 部 、 资 金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运 作
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总
监。
3.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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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 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联
合证券(现 为华泰联合 证券)董事 会秘书、合 规总监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基 金,任 职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 书 记 、 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 任基金经理为:2013 年11 月至2016 年1 月,何康;2016 年1 月至2016 年8
月,何康、陶铄;2016 年 8 月至今 ,陶铄。
陶 铄 先 生 , 清 华 大 学 应 用 数 学 专 业 学 士 , 中 国 科 学 院 金 融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穆 迪 投 资 者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10 年9 月至2014 年9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2 年2 月至2014 年9 月任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2 年5 月至2012 年10 月 任大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4 月任大 成月添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 大成月月盈基金的基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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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 大成景安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大成景兴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 任大成信用增利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 年9 月加入南方 基金产品开发部,从事产品研发工作;2014 年12 月至2015 年12
月,任固定收益部资深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2015 年12 月至今,任南方启元
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至 今,任南方弘利、 南方聚利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
荣毅、南方荣欢、南方双元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至今,任 南方颐元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至今,任南方荣光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至 今,任南方宣利基金经理。
3.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
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
部副总监李璇女士。
3.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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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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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 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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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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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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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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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设 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金(一对 多、一对一 )、社保基 金、保险资 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 机构、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0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576 只证 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541 只,
QDII 基金3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先后 获 得基于 “SAS70”、“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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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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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 服 务 机 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南方聚利 A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5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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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5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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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江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8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联系电话 :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1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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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3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4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陈 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聚利 C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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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5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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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1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联系电话 :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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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7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陈 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聚利 A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
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天河北路 大 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 区报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 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12 、13、15 、16、18、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中信证券 ( 山东)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青 岛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 汉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21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2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净 月 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4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 龙江省哈 尔 滨市松北 区 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glsc.com.cn
26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7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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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1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2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3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 徽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 区天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 徽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 区天鹅湖
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 州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 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周 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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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7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 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39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 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0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 徽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 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
安徽省内 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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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马跃进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5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
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6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7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 南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 南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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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 西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0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2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3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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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5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 : 兰 州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6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7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 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8 中天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沈 阳市和平 区 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
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http://www.iztzq.com
59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0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61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 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 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2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9034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3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 安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 安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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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4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 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5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6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 南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 号华远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马 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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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8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 开发区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吴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0
诺亚正行 ( 上海)基 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71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2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 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3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4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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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 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6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张 云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7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 号元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8
众升财富 ( 北京)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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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0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1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 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2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 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 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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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4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 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5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6 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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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
学深圳产 学 研大楼 B815 房(入驻 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88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9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0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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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2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3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4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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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6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7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8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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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北京虹点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0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 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 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1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2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 苑南路高
新南七道 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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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4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5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京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6
济安财富 ( 北京)资 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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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中证金牛 ( 北京)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 区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11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1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1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
太平金融 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 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11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大兴 区 亦庄经济 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1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7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聚利 C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
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天河北路 大 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 区报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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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 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12 、13、15 、16、18、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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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信证券 ( 山东)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青 岛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 汉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1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净 月 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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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3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 龙江省哈 尔 滨市松北 区 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4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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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0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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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zs.com.cn
31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2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 徽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 区天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 徽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 区天鹅湖
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3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 州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 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周 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4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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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 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 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9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41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2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
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3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4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 南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 南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 西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7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9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0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网址:www.gjzq.com.cn
51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 : 兰 州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2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3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 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4 中天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沈 阳市和平 区 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
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http://www.iztzq.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55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6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57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 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 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8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 安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 安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59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 南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 号华远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马 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1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 开发区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吴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3
诺亚正行 ( 上海)基 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4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5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 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6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7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网址:www.erichfund.com
68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 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张 云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0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 号元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1
众升财富 ( 北京)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2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3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4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 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5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 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 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76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7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 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78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9 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0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
学深圳产 学 研大楼 B815 房(入驻 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81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2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3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84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85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86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7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88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89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0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1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2 北京虹点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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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 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 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4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5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 苑南路高
新南七道 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6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97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98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京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99
济安财富 ( 北京)资 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0
中证金牛 ( 北京)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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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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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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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0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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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26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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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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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 区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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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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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0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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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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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
太平金融 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 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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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大兴 区 亦庄经济 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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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0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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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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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3]1200 号文 注册募集。募集期
自 2013 年10 月28 日至 2013 年11 月22 日,共 募集294,507,714.36 份基 金份额,募集户
数为 2,396 户。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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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个开放期届 满时,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 净申购金额 或 者
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 元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个开放期届 满时,基金 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额 总 数
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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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满 足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低 于 二 亿 元 人 民 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一
千人等基金 上市条件的 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场外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
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A 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已于 2014 年1 月 21 日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5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 示 。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 开 放 期 间 由 于 市 场 波 动 等 原 因 , 导 致 本 基 金 净 值 剧 烈 波 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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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 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为 准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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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9.1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期 间
封闭期内, 投资人不能 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但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在 上市交易后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相 关 公 告
的安排进行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本基金 A 类份额也可 在上市交易 后通过证券 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该次日)
至 一 年 后 的 对 日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一 年 后 的 对 日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至 一 年 后 的 对 日 , 以 此 类 推 。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 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若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原 定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9.2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可通 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 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申购 与 赎
回 C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9.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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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开 放 期 的
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但 是 , 在 开 放 期 内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红 利 再 投 资 除
外)。
9.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 赎
回;
5 、投资人通 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深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期 的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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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开放
期内,若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20%,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 前 公
告。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6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 1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可 根据情况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由 基 金 管
理人制定和 调整。本基 金单笔赎回 申请不得低 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 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整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要 求 限
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 申 购 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1 、南方 聚利 A 类收 费模式(现有申购、赎回费率模式) ,基金代码:160131 。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特定投 资群体与除 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人实 施差别的申 购 费
率。
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 0.06%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4%
500 万≤M <1000 万
0.02%
M ≥1000 万
每笔 1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门批
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险基 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 划) 。特定投 资群体需
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 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人, 本
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 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 。
2 、南方 聚利 C 类收 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 ,基金 代码:160134。
(1 )申 购费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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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 0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 。
(3 )基 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基 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 提。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9.8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内的 开放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若
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 = 97,838.17 份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 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申购份额 =100,000/1.017 = 98,328.42 份
若投资人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7,83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人。退款金额为:
净申购金额=97,838 ×1.016 =99,403.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403.41 -596.42=0.17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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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 =101,700.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9.9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登 记
投资人场外 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 记 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 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 记 手
续。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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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在 申 购 的 开 放 日 期 间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 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因基金收 益分配、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 些证券即将 上市等原因 ,使基金管 理 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结算机 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发生上述第1 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9.11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一) 在赎回的开放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 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
受并确认当 日所有的赎 回申请,当 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 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公告。
(3 ) 终止基 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 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合同》 终止,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当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9.12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9.13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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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4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机构。
9.15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法 人 合 并 与 分 立 、 司 法 扣 划 及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形式的非交易过户。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是 指 基 金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无 偿 转 移 给 受 赠 人 , 具 体 包 括 出 国 赠 与 、 死 亡 赠 与 以 及 福
利 性 捐 赠 。 法 人 合 并 与 分 立 是 指 因 机 构 合 并 、 分 立 等 引 起 的 财 产 分 割 与 转 移 。 司 法 扣 划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个人或机构。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9.16 基 金的 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 登记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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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
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登记费。
9.17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受 理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他有权机关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的司法 冻结与解冻。
9.18 其 他业 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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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 的 投 资
10.1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和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长 期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的投资收益。
10.2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 债
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非 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 可 转 债 等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 可
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3 投 资理 念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 利 率 周 期 的 变 动 趋 势 研 究 、 债 券 市 场 的 供 需 分 析 、 企 业 ( 公
司) 债券的信用评估,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10.4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以 中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 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 )信用债 投资策略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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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重 点 投 资 信 用 类 债 券 , 以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能 力 。 信 用 债 券 相 对 央 票 、 国 债 等 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是 本 基 金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来 源 , 本 基 金 将 在 南 方 基 金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和 内 部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框 架 下 , 积 极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 获 取 信 用 利 差 带 来 的 高 投 资
收益。
债 券 的 信 用 利 差 主 要 受 两 个 方 面 的 影 响 , 一 是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走 势 ; 二 是 债 券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 本 基 金 依 靠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行 业 信 用 状 况 、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债 券 供 需 情 况 等 的 分 析 , 判 断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各 期 限 、 各
类 属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依 靠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分 析 各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信 用 水 平 、 违 约 风 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 差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减
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代 表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收 益 率 差 异 变 化 , 相 同 久 期 债 券 组 合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变 化 时 差 异 较 大 。 通 过 对 同 一 类 属 下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和 期 限 结 构 变 动 进 行
分 析 , 首 先 可 以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区 域 并 确 定 采 取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 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 其 次 , 通 过 不 同 期 限 间 债 券 当 前 利 差 与 历 史 利 差 的 比 较 , 可 以 进 行 增 陡 、 减斜
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 )杠杆放 大策略
杠 杆 放 大 操 作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买 断 式 回 购 、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并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的 操 作 方
式。
(4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 )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人 数 量 上 限 ,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 响 ,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 求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认 为 , 投 资 该 类 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 面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确 定
最终的投资 决策。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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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期 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制 定 与 本 基 金 相 适 应 的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 比 例 限 制 、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等 投 资 方 案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章 节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0.5 投 资决 策 依 据 和决 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契约的有关 规定。依法 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资 的 前
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固 定收益部研 究员以外部 研究报告以 及其他信息 来源作为参 考 ,
对 利 率 市 场 、 信 用 市 场 进 行 研 究 , 提 出 债 券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分 析 观 点 , 在 重 点 关 注 的 投 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 据 自 己 的 研 究 选 出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各 类 债 券 向 基 金 经 理 做 出 投 资 建 议 。 研 究 员
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控制委员 会定期召开 会议,对基 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 估 ,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10.6 投 资限 制
1 、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在开放 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限制;
(3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
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 次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时 间 长
度;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10.7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2%。
上述“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是指当期 封闭期首日 (若为首个封闭期,则 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以
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0.8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 于
货币市场基金。
10.9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 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10.10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及 转 融 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本 基 金 参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0.11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61,887,816.20 97.37
其中:债券
1,161,887,816.20 97.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697,189.18 1.06
8 其他资产
18,696,688.19 1.57
9 合计
1,193,281,693.57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境 内 股 票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1.2.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沪 港 通 投资股 票 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8,283.30 0.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8,970,000.00 10.7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8,970,000.00 10.73
4 企业债券
414,064,532.90 44.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9,774,000.00 43.36
6 中期票据
248,971,000.00 27.0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61,887,816.20 126.02
1.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402 17 农发 02 1,000,000 98,970,000.00 10.73
2 011698454
16 大唐新能
SCP002
500,000 50,045,000.00 5.43
3 011761008 17 潞安 SCP002 500,000 49,970,000.00 5.42
4 136549 16 紫金 03 500,000 48,555,000.00 5.27
5 122430 15 增碧 02 450,000 44,896,500.00 4.87
1.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1.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9.1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持仓 和 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0,159.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76,659.9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599,868.8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696,688.19
1.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12 基 金业 绩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聚 利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8-2013.12.31 0.10% 0.06% 0.39% 0.01% -0.29% 0.05%
2014.01.01-2014.12.31 9.58% 0.09% 4.16% 0.01% 5.42% 0.08%
2015.01.01-2015.12.31 13.79% 0.15% 3.17% 0.01% 10.62% 0.14%
2016.01.01-2016.12.31 0.94% 0.10% 2.51% 0.01% -1.57% 0.09%
2017.01.01-2017.03.31 0.40%
0.05%
0.60%
0.01%
-0.20%
0.04%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6.49% 0.11% 11.25% 0.01% 15.24% 0.10%
南方聚利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01-2014.12.31 -0.10% 0.13% 0.33% 0.01% -0.43% 0.12%
2015.01.01-2015.12.31 13.26% 0.15% 3.22% 0.01% 10.04% 0.14%
2016.01.01-2016.12.31 0.55% 0.10% 2.55% 0.01% -2.00% 0.09%
2017.01.01-2017.03.31 0.30%
0.05%
0.63%
0.01%
-0.33%
0.04%
自 2014 年 12 月1 日起至 今 14.11% 0.12% 7.03% 0.01% 7.08% 0.11%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 11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 12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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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 元( 含) ,则基金 须在15 个工 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
的 收 益 分 配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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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则执行。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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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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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当年天 数
H 为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各销
售 机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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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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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法律文件。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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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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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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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在赎回开放期间发生延缓支付;
24 、本基金 在赎回开放期间发生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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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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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风险 揭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债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如 下 三 类 , 一 是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二 是 国 内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每 年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 ,投资人需 在开放期提 出申购赎回 申请,在非 开 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本基金每 年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 ,并且每个 开放期的起 始日和终止 日所对应的 日 历
日 期 并 不 相 同 , 因 此 , 请 投 资 人 关 注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公 告 , 避 免 因 错 过 开 放 期 而 无 法 申 购 或
赎回基金份额。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在合同生效后申请在交易所上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将 受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市 场 供 求 情 况 、 投 资 人 心 理 预 期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造 成 交 易 价 格 出 现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情 况 , 存 在 投 资 人 不 能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买 入
或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此 外 , 受 上 述 因 素 影 响 , 成 交 量 也 可 能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 造 成 投 资
人无法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4 、开放期如 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净赎 回申请,则 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金可能面 临 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 、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届 满 , 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 元,或基金前 10 大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90% 的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履行清算程序,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6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 ,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存在着 《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险。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将与基金其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7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 价格可能不 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 从而 产 生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情 况,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多因素的 影响, 比如中 国的经济情 况、投资人 对于中国债 券市场的信 心以及本基 金的供需
情 况 等 , 因 此 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另 外 在 本 基 金 定 期 开 放 期 间 , 由 于 投 资 人 预 期 和 市
场情绪的影响,也存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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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信 用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 ,因此 ,本 基金除承担 由于市场利 率 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 如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信 用 品 种 的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恶 化 造 成 的 信
用风险。
9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外 部 评 级 机 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 债 券 进 行 外 部 评 级 , 可 能 也 会 降 低 市 场 对 该 类 债 券 的 认 可 度 , 从 而 影 响 该 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 同 时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的 波 动 性 较 大 , 且 各 类
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 难度。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8 、 本 基 金 对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设 定 了 优 惠 费 率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需 在 认 购/ 申 购 前 向 基 金 管
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否则不适用优惠认/ 申购费率。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 等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 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 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从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 现 。
利 率 波 动 可 能 导 致 债 券 基 金 跌 破 面 值 。 在 利 率 波 动 时 , 债 券 基 金 的 净 值 波 动 一 般 会 高 于 货
币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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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 、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造成管理风险。
2 、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 的流动性需 求主要集中 在开放期, 管理人有义 务接受投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需 求 。 但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出现不一致的风险
基 金 合 同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基 金 合 同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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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完 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期 届 满 时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或 基金 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总数 超过基金总 份额 90%,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决定终止;
4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 ,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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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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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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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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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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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有 权 呈 报 中 国
证监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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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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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 服务费收费 标准,但根 据 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7 )基金管 理人、代销 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 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金 额 或 者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 金 额 后 低 于 5000 万 元 , 或 基 金
前 10 大份额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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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本基 金每次开放 期,若单个 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 日 的
基金总份 额的20%,如 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 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合同》 终止;
(10)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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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在 表决截至日 以 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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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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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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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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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 元( 含) ,则基金 须在15 个工 作 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
的 收 益 分 配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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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当年天 数
H 为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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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各销
售 机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 债
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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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非 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 可 转 债 等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 可
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财产的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在开放 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限制;
(3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
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 次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时 间 长
度;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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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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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完 成 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个 开放期届满 时,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净 申购金额或 者减去当日 净赎回金额 后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90%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决定终止;
4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 ,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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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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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的 债券库等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以 及 每 期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信 息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 本 基
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在开放 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限制;
(3 )本基金不直接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 可 转 债 等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 次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时 间 长
度;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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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 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提 示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示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及 时 回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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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外 ,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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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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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交易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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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 新 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对于 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2
§ 21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 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以 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 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 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客户 服 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 易 , 请 以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场 外 交 易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场 外 交 易 手
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 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4008898899 ”)或客户 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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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客 户端的“在 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 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户 端 的 “ 在 线 客 服 ” 或 微 信 公 众 号 的 “ 微 客 服 ” 获
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等
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交 易 撤 单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信 息 查 询 和 投 资 人 该 直 销 账 户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 回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电 话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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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7-04-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基金、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告
2017-04-10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度报告 2017-03-30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 度报告(摘要) 2017-03-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方正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3-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3-15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7-01-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1-18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的
公告
2017-01-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肯特瑞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
告
2017-01-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2-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2-08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5
§ 23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聚利(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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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注册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南方聚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3 、《南方聚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南方聚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登记 结算服务协议》;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