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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添益债券A(004383)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平安大华添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 公告 
 
一、会议 基本 情况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和 《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管理人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管理人 ” )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 起止 时间:2017 年 7 月 5 日起, 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 17:00 止 (以本
通知列明的公证机关 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 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7 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 “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 会 议审 议事 项 
本次 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 《 关于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及基金 托 管费率 相关 事项 的议案 》 (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 平安 大华添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金 管 理费 率及 基金
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四) 。 
 
三、 权 益登 记日 2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4 日,即该日在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 、 投 票方 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下载(www.fund.pingan.com )等方式下载并打印 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 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的 ,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提 供本 人身 份证 件 正反面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
下合称 “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上 签字 (如 无公 章) , 并提 供该 授权 代表 的身 份证 件、 护照 或其 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该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 的授 权 委托 书或 者 证明 该授 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该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 应由受托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 “ 第五章节 第(三)条授权方
式 1 、纸面方式授权 ”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及受 托人 的 身份 证明 文件 或机 构主 体资
格证明文件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7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 17 :00 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通过 专人 送交 、 邮寄 送达 至以 下地 址或 按以 下传 真号 码以 传真 的方 式送 达至
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7 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3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 参与 本次 大会 , 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次大 会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 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 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www.fund.pingan.com ) 等方式获取
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 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三的样 本) ,并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个人 身份 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 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 (授 权委 托书 的格 式可 参考 附件 三 的样 本) 并在 授权 委托 书上 加盖 该机 构公 章, 并提 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受托人为个人,4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
效纸面方式授权的, 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 若 授权表示不一致, 视为无
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 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 
(3)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委 托授 权, 自身 又送 达了 有效 表决 票, 则以 自身 有效 表决 票为 准。 
 
六 、 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和 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 本人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本次议案
按一 般决 议处 理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 、 二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及二 次授 权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需 要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 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5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 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由本基金
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 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
收到时间为准 。2017 年 7 月 27 日 17 :00 以后送达 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 的,为无
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6 
收件 人的 ,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效 表决 票不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九 、 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1、召集人: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楼 
联系电话 :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监督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 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传真:(0755)-2216834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公证机构: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7 层 
联系人: 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7 
注册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和 16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十 、 重 要提 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六 月二十 八 日 
 
 
 
 
 
附件一: 《 关于 平安大华 添益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及 基金 托管费率 相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 
附件 四: 《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 8 
附件 一: 《关于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调 整基 金 管理 费率 及 基金 托管 费率 相关
事 项 的 议案 》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平安 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整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的基金 管理费率及 基金 托管费率,具体如下: 
议案一:关于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 
议案二:关于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 ;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见
附件 四。


为实施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与基 金托管费率事宜, 提议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调整费率 有关具体事宜 , 包括 根据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 金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说明书 》 对《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平 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六 月二十 八 日 9 附件二 :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讯 表决 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 基金 账号: 表决事项: 1 、关于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相关 事项的 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2 、关于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整 基金托 管费 率相关 事项的 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 、请就 表决内 容表示 “ 同意 ” 、“反对 ” 或 “弃权 ” ,并在 相应栏 内画 “ √ ” , 同一议 案只能 表示一 项意 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10 2 、 未 填、 错 填、 字 迹无法 辨认或 意愿 无法判 断的表 决票均 视为投 票人放 弃表决 权利, 其所持 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 弃权 ” 。 3 、 “ 基金账号 ”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号 ,同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拥有 多个此 类账户 且需 要按照不 同账户 持有基 金份额 分别行 使表决 权的, 应当填 写基金 账号; 其他情 况可不 必填写 。 此 处空白 、 多填 、 错填 、 无法 识别等 情况的 , 将被默 认为代 表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本基 金所 有份额。 4 、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从报纸 上剪裁 、复印 或按 此格式 打印。 11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 兹全权委 托














先生/ 女士或




















单位 代表 本人( 或本机 构)参 加投票 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 17:00 的 以通讯 方式召 开的 平 安大华 添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并代为 行使表 决权。 若平安 大华 添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重新 召开审 议相同 议案 的持有人大 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 名称及 编号: 基金 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 受托人签章 (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 受 托人 为机构 则盖公 章)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














日 (“ 基金账 号 ” 仅指 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账户 号, 同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拥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按照 不同账 户持有 基金份 额分别 行使表 决权的 ,应当 填写 基金账 号;其 他情况 可不必 填写。 此处空白 、 多 填 、 错填 、 无 法识别 等情况 的 , 将被 默认为 代表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本授 权委托 书可剪 报、复 印或按 以上格 式自制 ,在 填写完 整并签 字盖章 后均为 有效 。 12 附件四: 《 平安 大华 添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及基 金托 管费率 方案 说明书 》 平安大华 添益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成 立, 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管理人 ” ) 为 本基金 的管理 人, 平安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托管人 ” )为本基金的托 管人。 鉴于目前 基金市 场需求 的变化 , 为维护 基金持 有人利 益, 提高产 品的市 场竞争 力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和 《 平安 大华 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平安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协 商一致,提议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费率及 基金托 管费率 。 本次 平安 大华 添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调 整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及基 金托 管费 率 方 案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故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 的可 能。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 的事项 须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中 国证监 会 对本 次基金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的备 案, 均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一、 基 金 合 同修 改内 容 将 “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中 “二 、 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 的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3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 修改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 二 、 基 金 管 理人 的联 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 和建议 ,请通 过以下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 联系机构: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 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888-4800( 免长 途话费 ) 网站:www.fund.pingan.com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 六月 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