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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聚财(001977)

创金聚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2017 年05 月16 日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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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证 监许 可[2015]2430 号 文注 册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于2015 年11 月16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的采 用定 期开放 运作 相关 风险 、 担 保风险 、 投资 股指期 货的 相关风 险和 其 他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 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本基 金的 具体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 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 保 本基 金在 极端 情况下 仍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风 险 。 投 资人 购 买 本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视 为 同 意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 合 同 的约
定。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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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首个 保本 周期 于2017 年5 月16 日到 期,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关 于避 险策略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首个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不 再符 合保 本基 金的存 续条 件 ,
触发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本基金 将依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本基 金自 2017 年5 月 17 日起
进入清 算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7 年 5 月 5 日 在监 管机构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发 布
了 《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创 金合 信聚 财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基金 合同 的
公告》 , 并于2017 年 5 月12 日及 2017 年5 月15 日 在上述 媒介 连 续 2 个 工作 日披露 提示 性
公告, 详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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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9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36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业绩................................................................................................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72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二 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3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14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见 》 (以 下简 称 “ 《指 导意见 》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创金合 信聚 财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 合同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创 金 合信聚 财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保证 人、担 保人: 指与 基金管理 人签 订保证 合同 ,为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保本 金额 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由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作 为保 证人 , 为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5 、保本 义务人 :指与 基金 管理人 签 订风 险买断 合同 ,为本基 金的 某保本 周期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6 、基金 合同: 指《创 金合 信聚财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创金 合信聚 财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8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创 金合信 聚财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9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创 金合 信聚 财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10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 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2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 25 、 销 售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8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4 、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本 基金以 每十 八个 月为 一个 保本周 期 , 即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十八个 月后 对应 日止 , 此后 各保本 周期 自 本基金 公告 的该 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至十 八个 月后 对应日 止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或无 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 一 个工 作 日。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不 开 放申购 及赎 回 (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每 个 保 本周 期 到 期 前 公告 的 到 期 处理 规 则 中 确 定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 的 起 始时 间。《 基金 合同 》中 若无 特别所 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保 本周 期 35 、 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为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其后 各保本 周期 起始日 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为准 36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指 保本周 期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 《基 金合 同》 中 若无 特 别所指 即为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37 、 持 有到 期: 在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至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不 含该 日 ) 的行 为; 在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起后 续各 保本 周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其开 放期 申购 、 开放期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至当 期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不 含该 日) 的行为 38 、 开 放期: 指本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及到 期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赎回 与申 购操作 的 期间。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4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 其 中开 放期首 个工 作日 同时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 其 余开放 日仅 开放 申购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适 当延 长或 缩短开 放期 ,但 开放 期最 长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且 应在开 放期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9 、 折算 日: 指本 基金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起始 日的 前一 工作 日, 即开放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40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 在 基金 份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持 不变 的前提 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41 、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含 募集 期利 息转 换份额 ) 并 持有到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不含 该日 )的 基金 份额 42 、认购 保本 金额: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1.00 元 人民币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43 、 开放 期申 购保本 金额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开 放期申 购 、 得 到本基 金管 理人确 认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 工作 日(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44 、 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保本金 额: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开放 期选 择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 得到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一工 作 日(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45、 保 本金 额: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 即 认购保 本金 额;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 额为 开放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和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 如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不适用 保本 条 款情形 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用 本条 款 46 、 可赎 回金 额: 指根 据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可赎 回金 额, 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 开放 期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47 、 保本 : 在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 个工作 日 ) 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 期申 购 、 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 低于 其 开 放 期申 购 保 本 金额 和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额 , 则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 《 保证 合 同》 或 《 风险 买 断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8 、 保证 : 指 保证 人为 本 基金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保本 周期由 中国 投融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为本 基金 保本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证范 围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证 期限为 本基 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月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各保 本周 期涉 及的 基金保 本的 保 证,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 的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决定 , 并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公告 49、 保本 赔付 差额 : 指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低于 其 保 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5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2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5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5 、 《业 务规 则》 : 指 《 创 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5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份额的 行为 5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9 、 保 证合同 、 《保 证合 同》 : 指 基金 管理人 和保 证人签 订的 《 创金 合信 聚 财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60 、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指本 基 金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有关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 求 、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其 他机 构,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求 61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指保 本周 期届 满 时,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下,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 本 基金 未能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或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62 、 基金 转 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在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工 作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65 、元 :指 人民 币元 66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6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 7 月 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7 名 成员 ,其 中 1 名 董事 长,3 名 董事,3 名 独立 董事 。 刘学民 先生, 董事 长,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第一 创业摩 根大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第 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国 泰一 新 ( 北京 ) 节 水投 资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 创业 元创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北 京第 一创业 圆创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 珠海一 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北京 一创 远航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普 创 ( 珠 海)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人 代表、 创金 合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法定 代表 人 。 苏彦祝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黄越岷 先生, 董事, 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佛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佛山 市 诚信税 务师 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红霞 女士, 董事, 本科 ,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中 国建材 集团下 属北新 家居/ 易好家 电器连 锁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 事处总 经理 , 现 任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第 一创 业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监 事长 , 深圳市 透镜 科技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北京 第一 创业 圆创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深圳 第一 创业元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第一 创业 创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圳 聚创 文化 产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一创 泓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人代 表、 执行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一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一 创创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广东 恒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珠海 一创 明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一 创道胜 资产 管理 (青岛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一 创汇 智股 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法人 代表 、 董 事长 , 普 创 (珠 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豫鲁 先生, 独立 董事, 本科,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北京 市 综合投 资公 司处 长、 常务 副总经 理、 在北 京市 能源 (集团 ) 有 限公 司领 导专 项工作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陈基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国籍 : 中国。 历任 中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 限 公司经理 、红 牛维他 命饮 料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ALJ (中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吉通 网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现任 北京 厚基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中铁 二局 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潘津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 于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1975 年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 总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 劳动经 济系 教师 , 北 京市 西城区 委办 公室 干部、 副总 主任 , 北 京市 委办公 厅副 处长 , 北 京市 政府休 改办 调研 处、 研究 室处长 , 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房地 产业 务部总 经理 、 海南 代表 处主 任、 海南 建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信达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兼基 金部 总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总 裁办主 任, 中润 经济 发展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董 事长 、党 委委 员、党 委书 记 , 名誉董 事长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 、监 事基 本情 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职工 监事 一名 。 杨健先 生, 监事, 博士, 国籍: 美国。 历任 华北 电 力设计 院 ( 北京) 工程 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ABB Inc. 项目 经理、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首 席风 险官 兼风 险管 理部负 责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贾崇宝 先生 ,职 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2005 年 9 月 加入招 商信 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从 事合规 管理 工作 ;2011 年 9 月加 入第 一创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历任 稽核 部稽核 经理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运 营经 理;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综合部 总监 助 理、职 工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黄先智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湖南浏 阳枫 林花 炮厂 销售 经理、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高 级 投 资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研 发与创 新业 务部 负责 人兼 交易部 负责 人。 现任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黄越岷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前。 刘逸心 女士 , 副 总经 理, 学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项 目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北 方区 域渠 道业 务总 监、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市场 部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张雪松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员, 深 圳 市太阳 海岸 国际 旅游 发展 有限公 司财 务副 经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及机构 理财 部 总监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养 老金业 务部 总监 、 机 构业 务部总 监,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私 募业 务战 略规 划组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4 、基 金经 理 王一兵 先生 , 四川大 学 MBA 。1994 年 即进 入证 券期 货 行业 , 作 为公 司出市 代表 任海南 中 商期货交 易所 红马甲 。1997 年进入 股票 市场, 经历 了各种证 券市 场的大 幅涨 跌变化, 拥有 成熟的 投资 心态 和丰 富的 投资经 验。 曾历 任第 一创 业证券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交 易经理 、 资 产管 理部投 资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副 总监 。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熟悉债 券市 场和 固定 收益 产品的 各种 投资 技巧 , 尤 其精通 近两 年发 展迅 速的 信用债 , 对 企业 信用分 析、 定价 有深 刻独 到的见 解。 张荣先 生, 北京 大学 金融 学硕士 , 权 益投 资基 金经 理。 投 资中 注重 宏观 研究, 自上而 下, 把握行业 趋势 ;2004 年就 职于深圳 银监 局从事 银行 监管工作 ,历 任多家 银行 监管员。2010 年加入 第一 创业 证券 资产 管理部 ,历 任金 融行 业研 究主管 、投 资主 办等 职务 。2014 年 8 月 加入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基 金经 理。 5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陈玉辉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一部 总监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张荣先 生,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薛静女 士,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金融 机构 总部 总监 兼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监 程志田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部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 财产 、自有 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适当 性原 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则 。 2 、风 险管 理体 系组 织架 构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 立四 级风 险管 理体 系, 第 一层 级为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 第二层 级为 经营管 理层 下设 的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第 三层 级为 监察 稽核 部, 第 四层 级为 各业务 或职 能部 门, 采取 “自上 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的理 念, 即 “ 自上而 下” 风险 管理政 策的 传达 和执 行, “自下 而上 ”的 风险 汇报 与处置 。各 层级 分工 明确 ,职责 如下 : (1)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 规和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对客户 资产 的投资 管理 工作进行 研究 、评估 、决 策,督 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风 险控制 办公会 :负 责对公司 业务 开展和 经营 管理过程 中的 重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监 察稽核 部:负 责监 督检查基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与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5) 各职 能部 门: 为公 司 风险控 制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各 自范 围内的 风险 进行管 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1)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纲领 性文 件, 是制 定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是保 证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合 法合 规性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资 产委托 人的 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实 现公 司稳健 , 持 续发 展, 维护 股东权 益,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恪 守职 业操 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 勤勉 尽责 ; 保 护公 司声 誉。 公 司实 行内 部控 制的 主要内 容包 括确 立加强 内部 控制 的指 导思 想, 营造 有利 于加强 内部 控制的 文化 氛围 , 健 全公 司治理 结构 , 完 善公司 组织 体系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建 立层 次分 明的制 度体 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为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行政 规章 、 行 业自 律 规范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 ,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建立 有效的 基金 管 理 和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风险控 制机 制 , 将 各种 风险 严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 实 现业务 稳健 、 持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 控制水 平, 保证 客户 合法 权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 信誉, 保持 公司 的良好 形象 。 针对公 司面 临的各 种风 险 , 包括 治理 结 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德 和法 律 风 险、投资 与交 易风险 、注 册登记与 基金 清算风 险、IT 风险等 ,分 别制定 相应 的风险防 范措 施,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 度和业 务流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 作是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环节 。 公 司设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 督察 长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档 案材 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 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协 助督 察长 工作, 是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的日常 办事 机构。 监察 稽核 部具 有独 立的检 查权 、 独 立的 报告 权、 知 晓权 和建 议权 , 具 体负责 审查 稽核 公司各 项制 度制 定、 运行 的合规 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公司信 息披 露的 统筹 工作 ; 负 责公 司反 洗 钱的管 理工 作; 负责 公司 、 基金 及其 它资 产管 理运 作的风 险管 理工 作; 调查 处理公 司、 员工 的违法 违规 事件 ;负 责员 工的离 任审 计、 协调 外部 审计事 宜等 。 (4) 内部 会计 制度 建立了 基金 会计 的工 作制 度及相 应的 操作 控制 规程 ,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按照相 互 制约原 则,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 及与 托管行 相关 业务 的相 互核 查监督 机制 ; 为 了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公司严 格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作 , 并在 授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 确地 完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成基金 清算 ;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事中 、 事 后监 督和 考核制 度; 为了 防止 会计 数据的 毁损 、 散 失和泄 密,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 控制 度。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内 控结构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 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各 项制度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公司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任制 ,使 每个员 工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公司建 立了 风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建立 了有 效的内 部监 控系统, 如投 资管理 系统 、风险 管 理与绩 效评 估系 统、 员工 投资行 为监 控系 统等 ,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不 定期的 业务、 风险 管理和合 规培 训。公 司制 定完整的 培训 计划, 为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维 护、 维 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经营 管理 层的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确 , 并 承 诺将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二) 发展 概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本 集团 总资 产 60,006.74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4.43% , 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08%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业 务持 续稳健发 展, 社会影 响力 不断提升,四度 蝉联获 《财 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内唯 一获 奖项国 内托 管银行; “托 管通” 获得 国内《银 行家 》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 理【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董 事、董 事 长。 英 国东 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和招 商局 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裁 助理 、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招 商银 行行 长、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招商银 行 执行董 事。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经 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5 月 历任 上海 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副 行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零 售业 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大 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1996 年 12 月 加入 招商银 行 , 历任杭 州分 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业 部总 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 南 昌支行 行长 , 南 昌分行 行长 ,总 行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285 只开 放式 基金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三)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应覆盖各 项业 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 位,并 由 全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的核心是 有效 防范各 种风 险,托管 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 、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 岗位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不同 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 产 和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 制的 建立和 执行 部 门,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价 和 检 查 。 4 、有效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任何人不 得拥 有不受 内部 控制约 束 的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应适应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风险管理 的需 要,并 能随 着托管 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 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随 着托 管业务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 内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完 善 。 6 、防火 墙原则 。业务 营运 、稽核监 察等 相关室 ,应 当在制度 上和 人员上 适当 分离, 办 公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7 、重要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在全 面控 制的基 础上 ,关注重 要托 管业务 事项 和高风 险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领域。 8 、制衡 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在托 管组 织体系 、机 构设置及 权责 分配、 业务 流程等方 面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权 衡托 管业务 的实 施成本与 预期 效益, 以适 当的成 本 实现有 效控 制。 (四) 内部 控制 措施 1 、完善 的制度 建设。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制定 了《 招商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管 理办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操 作规 程 》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理 、 保 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 备份 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及 时在 灾难备 份中 心 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 、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 清算 与会计 核算 双人双 岗、 大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一 系列 完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 控制业 务运 作 过 程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采 用加 密方式传 输数 据。数 据执 行异地 同 步灾备 , 同 时, 每日 实时 对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 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 行备份 ,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 权才能 进行 访问 。 4 、客户 资料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对 业务 办理过程 中形 成的客 户资 料,视 同 会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 不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 5 、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制 。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理 实行 双人 双岗 双责 、 机房24 小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理 、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权 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网 、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 通过建 立良 好的企业 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源 控制 。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400-868-0666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 :文 昭 网站:www.cjhx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销售 机构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 :吴 东海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证 监许 可[2015]2430 号 文注 册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2015 年11 月6 日至2015 年 11 月12 日 , 共 募集280,328,286.75 份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10,723 户。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内不 开放 申购及 赎回 业务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除 外 ) , 即本 基 金仅在 开放 期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内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或 依据基 金合 同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 时间 相应顺 延 ,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在 开放 期内,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转 换申请 且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的价 格, 但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 说明 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 告。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后进先 出” 原则,即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赎回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日 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中 心首 次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申 购金 额为 100 元,同 时最 低每 笔申 购金 额必须 是 100 元的 整数 倍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 每 个 交易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将导 致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 的,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的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及 最 低持有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内 不开 放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 (保本周 期到 期日除 外) ,即本 基 金仅在 开放 期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2 、申 购费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3 、赎 回费 本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以金 额申 购获 得基 金份额 ,申 购份 额 以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假 设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 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则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 : 假 设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 , 则 可 得 到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金额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赎回金 额=10000 ×1.200=12000.00 元 即:假 定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00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 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有实 质不利 影响 , 并最迟 于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出现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开 放期 时间相 应顺 延, 直至 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具体 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准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 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放 期时 间相 应顺 延,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具体 时间 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前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赎 回开 放日 出现巨 额赎 回的 , 基金 管理 人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 予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 对于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的 赎 回 款 项有 困 难 或 认 为全 额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款项 可 能 会 对基 金 的 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20%,其 余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请 以赎 回 申请确 认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冻与 质押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九部分 保 本 和保 本 保 障机制 一、基 金的 保本 1 、保 本条 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 供的 保本金额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1.00 元 人民币 ,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收 入之 和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金 额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开 放期 申购以 及在 开放 期选 择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1)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高于 或等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可 赎回 金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根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将该差 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 金 额加 上其 开放 期申购 、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低于 其开 放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或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 额,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每个 保本 周期 为十 八个月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至十 八个 月后 对应 日止 。 如果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对 应日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届满 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其他 机构 , 为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在 开放期 后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该保 本周 期 仍为十 八个 月 , 具体 起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 如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或不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入 清算 程序 并终 止。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对于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而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2)对 于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后 的保 本周期 而言 ,对于开 放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指折 算后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均 适用 保本 条款 。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在第 二个保 本周 期 起的后 续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期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开放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 金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不低 于其开 放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或转 入当 期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 (2)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保 本义务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偿付责 任; (3)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4)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5)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且可能加 重担 保人保 证责 任的,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除 外 ; (6) 保证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7)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从 本基金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表 的 资 产 净值 总 额 超 过 保证 人 提 供 的当 期 保 本 周 期担 保 额 度 或保 本 义 务 人提 供的当 期保 本周 期保 本额 度的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关 于比 例确 认的 约定 确定可 享受 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 额之 外的 其他部 分基 金份 额。 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与担 保人 签订保 证合 同, 由担 保人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或者 由保 本义 务人 为本基 金承 担 保本偿 付责 任, 或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以 保证 符合 条 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可以 获得 保本金 额保 证。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中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担 保人 ,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保本 义 务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保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以 及保 本保 障机 制,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公 告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障 机制 按 届时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确定 。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各 保本周 期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情 况和 届时 签署的 保证 合同 , 披 露各 保本周 期的 保证 合同的 主 要 内容 及全 文 。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承 诺继 续对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提供 担保或 担任 保 本义务 人的 ,与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签署 保证 合同 。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变 更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并另 行确 定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 人, 此项变 更事 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 本义 务人或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新 签订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本基金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 应当 另行 与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签 署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 三、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或保本 保障 机制 的变 更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保本义 务人 或变 更保 本保 障机制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出现 足以影 响其 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情形 的 , 应 在该情 形 发生之 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通知之 日起 三 个工作 日内 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法 , 包括 但不 限于 加强 对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的 持续 监督 、 在确 信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或偿 付 能力的 情形 下及 时更 换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等 。 1 、因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歇业、停 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或其他 足 以影响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 况 。 或 者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更 换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 或 者基金 管理 人根据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在原有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之外 增加 新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保 本义 务人 或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 新签订 的保 证合 同等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备, 并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的 有 关 事 项 以及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新 担 保人 签订的 保证 合同 。 2 、除 上述 第 1 款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情 形外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必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新 任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相 关程 序应遵 循基 金合 同 “ 第八 部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约定 的程 序规 定)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新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并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更 换 担 保 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的 有 关 事 项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新 担 保人 签 订 的 保证 合同。 3 、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必须 具有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担 任 基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资质 和条 件, 并符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 换后,原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承担 的所 有与本 基金 保证责 任 或偿付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承担 , 在新 任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接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原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职 责终止 的 , 原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 业务资 料,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办 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及 时接 收。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十部分 基 金 保本 的 保 证 本部分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由 中 国投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公 司作为 担保 人。 一、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1 、担 保人 名称 中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2 、住 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 北 路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3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 北 路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4 、法 定代 表人 黄炎勋 5 、成 立时 间 1993 年12 月4 日 6 、组 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 册资 本 45 亿元 8 、经 营范 围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项目 融资 担保 、 信用 证担 保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债 券担 保、 诉 讼保 全担 保、 投 标担 保、 预付款 担保 、 工程履 约担 保、 尾付 款如 约偿付 担保 等履约 担保 业务 , 与 担保 业务有 关的 融 资 咨询、 财务 顾问 等中 介服 务, 以 自有 资金 投资 。 投 资及投 资相 关的 策划 、 咨 询; 资 产受 托管 理; 经 济信 息咨 询; 人员 培训; 新技 术、 新产 品的 开发、 生产 和产 品销 售; 仓储服 务; 组织 、 主办会 议及 交流 活动 。上 述范围 涉及 国家 专项 规定 管理的 按有 关规 定办 理。 9 、其 他( 担保 人简 介) 中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投保” ) 的 前身为 中国 经济 技术 投资 担保有 限 公司, 是经 国务 院批 准特 例试办 , 于 1993 年 12 月4 日在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局注册 成立 的国 内首家 以信 用担 保为 主要 业务的 全国 性专 业担 保机 构。 中投 保由 财政 部和 原国 家经贸 委共 同 发起组 建, 初始 注册 资本 金 5 亿 元,2000 年中 投保 注册资 本增 至 6.65 亿元。2006 年, 经 国 务院批 准, 中投 保整 体并 入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注 册资本 增 至30 亿元 。2010 年9 月2 日, 中投保 通过 引进 知名 投资 者的方 式, 从国 有法 人独 资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变更 为中外 合资 的有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限责任 公司 , 并通过 向投 资 人增 发注 册资 本, 将中 投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35.21 亿 元, 后经 资本公 积金 转增 , 于2012 年8 月6 日 将注 册资 本金 增至 45 亿 元人 民币 。 股东 持股情 况如 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国家开 发投 资公 司 47.20 建银国 际金 鼎投 资( 天津 )有限 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4.23 国投创 新( 北京 )投 资基 金有限 公司 1.73 合计 100 2014 年 ,公 司获得 中诚信 国际信用 评级 有限责 任公 司给予的 金融 担保机 构长 期主体 信 用等 级AA+ 。 10 、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2015 年6 月末, 中投 保对 外担保 的在 保余 额 为 1316.74 亿 元。 截至 2015 年 6 月, 中 投 保为 29 只 保本 基金 提供 担 保,实 际基 金担 保责 任金 额合 计 270.66 亿元 人民 币 。 二、 担 保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 保证 合同 》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 同意该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保 证范围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与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加 上 其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部 分。 三、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低于 其 认 购 保本 金额, 且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保 证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5 个 工作日 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担保 人应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后 的5 个 工作 日内 , 将 《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保 人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全 额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基 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中 后 即 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四、 除基 金合 同第十 二部 分所指 的 “更 换担保 人的 ,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 证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责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外 , 担保 人不 得免 除保证 责 任 : 1 、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乘 积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计算 的 总 金 额不 低于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2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3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保 本义务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偿付责 任。 4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5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担保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8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主张 权利 。 9 、未 经保 证人 同意 进行 融 资融券 业务 的。 五、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 迟履行 义务 的 ( 视不 可抗 力事件 的影 响程 度而 定) , 该方 将免 于承 担责 任, 但应及 时通 知他 方不可 抗力 事件 的发 生及 其影响 并提 供相 应的 证明 文件。 六、 保本 周期 届满时 , 担 保人符 合法 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资 质要 求 , 同意 继续 提供保 本保 障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同意 提供保 本保 障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本基 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保本 基金 存续 要求的 , 本基 金将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担保人 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的 , 双方 另 行签署 合同 。 七、担 保费 担保费 收取 方式 :担 保费 从基 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担 保费=担 保费 计算 日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2 ‰×1/当 年日 历天 数。 担保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 理 费之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 担 保人 收到款 项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合法 发票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采取 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 通过 动态 调整 资产组 合, 在确 保保 本周 期内本 金安 全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 、 债 券、 中 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依照 恒定 比例 保本 策略将 基金 资产 配置 于固 定收益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 固 定收益 资 产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和政 策性 金融 债、 企业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 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 票据 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货币 市场 工具和 银行 存款等固 定收 益资产 ;风 险资产为 到期 收益率 低于 1%的可转 换债 券,有 债项评 级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以 及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变化 情况 进行 更新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1 、股票 、权证 等风险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其 中,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2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投资于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在 保本 周期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除 外) ,本 基金 不受 该比例 的限 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1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 略及 配置 策略 根据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 (CPPI ) 原理,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即基 金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净资产 超过 基金 价值 底线 的数额 ) 的 大小 动态 调整 固定收 益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投资的 比例 , 通 过对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投资 实现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投资 本金的 安全 , 通过 对风 险资 产的投 资寻 求 保本期 间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资 产和 风险 资 产的 资产 配置 具体 可分为 以下 三 步: 第一步 , 确定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最低 配置 比例 。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金的最 低保 本值为 投资 本金的 100% )和合 理的贴 现率,设 定当 期应持 有的 固定收益 资产 的最低 配置 比例,即 设定 基 金价值 底线 ; 第二步 , 确定 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风 险资 产的 风险 特性 , 决 定 安全垫 的放 大倍 数—— 风 险乘数 , 然后 根据 安全 垫和 风险乘 数计 算当 期可 持有 的风险 资产 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固 定收 益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态势 制定 风险资 产投 资策 略, 进行 投资组 合 管 理, 实现 基金 资产在 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计算缓 冲额 度Ct :Ct=At-Ft 计算投 资风 险敞 口 Et :Et=M×Ct =M× (At-Ft) 计算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的额 度:Bt=At-Et 其中,Et 表示 t 时 刻投 资 于风险 资产 的额 度 M 表示 风险 乘数 (Multiplier ) At 表示 t 时刻 投资 组合 的净资 产 Ft 表示 t 时 刻的保 险底 线或最低 保险 额度(Floor ),保险 底线 表示保 本到 期时基 金 资产必 须保 证的 资产 总值 按无风 险利 率贴 现得 到的 在该时 刻的 现值 。 越 接近 保本到 期日 , 保 险底线 越接 近要 保的 本金 。 (At - Ft )为 最大 止损 额 ,又称 为安 全垫 (Cushion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多种理 念方 式精 选个 股, 通过企 业价 值的 快速 成长 或重新 估值 实现 投资 资产 的增值 。 深入研 究 , 对 企业 、 行 业 的发展 脉络 进行 全方 位的 分析 , 对 上市 公司业 绩尤 其是业 绩的 质量进 行分 析 , 基于 对上 市公司 的业 绩质 量、 成长 性与投 资价 值的 综合 权衡 , 选 出中 长期 持 续增长 或未 来阶 段性 高速 增长且 价值 被低 估的 优质 企业作 为投 资对 象 。 在 深入 研究基 本面 的 基础上 ,坚 持价 值投 资理 念,准 确把 握投 资机 会, 不为短 期波 动影 响。 挑选业 务模 式简 单、 具有 较强优 势地 位、 良好 管理 团队、 过往 业绩 优良 的优 秀 企业 , 长 期投资 ,耐 心持 有等 待其 价值的 持续 稳定 增加 。 保持逆 向思 维, 战略 关注 并把握 周期 性行 业的 拐点 机会、 优秀 企业 受短 暂负 面消息 影响 的逆向 机会 、熊 市末 牛市 初的系 统性 机会 等。 把握因 并购 重组 、 整 体上 市、 增 发等 各类 特殊 原因 而产生 的具 有较 高确 定性 收益的 股票 投资机 会, 或获 取该 事件 产生的 低风 险稳 定收 益, 如具有 现金 选择 权的 并购 套利等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证券化 是将 缺乏 流动 性但 能够产 生稳 定现 金流 的资 产, 通 过一 定的 结构 化安 排, 对 资产 中的风 险与 收益 进行 分离 组合, 进而 转换 成可 以出 售 、 流通, 并带 有固 定收 入的 证券的 过程 。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 发 行条款 、 标 的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 率等 多种因 素影 响。 本基 金将 在基本 面分 析和 债券 市场 宏观分 析的 基础 上, 对资 产证券 化产 品的 交易结 构风 险、 信用 风险、 提前偿 还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等进行 分析 , 采 取包 括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用利 差曲 线策 略、 预期 利率波 动率 策略 等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策 略, 投资 于资 产证券 化 产 品 。 4 、债 券等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关注 长期 债在 利率 下降时 的投 资机 会以 及部 分高收 益公 司债 的投 资机 会。 在股 票 市场可 能具 有较 高系 统性 风险时 ,本 基金 将加 强对 债券的 配置 。 在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的投 资和研 究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注重 对宏 观经 济、 货币 政策等 方面 数据 、 信 息的 跟踪 , 通 过 日常分 析对 未来 利率 水平 变化趋 势进 行合 理判 断, 为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提供 决策 依据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主 要围 绕久 期、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三 方面 展开。 久期 控制方 面,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的分 析和 预判 , 灵 活 调整组 合的 久期 。 信 用风 险 控制方 面, 对个券 信用 资质 进行 详尽 的分析 , 对企 业性质 、 所 处行业 、 增信 措施以 及经 营情况 进行 综合 考量 , 尽 可能 地缩小 信用 风险暴 露 。 流 动性控 制方 面, 要根 据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整 体的 流 动 性情况 来调 整持 仓规 模, 在力求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同 时确保 整体 组合 的流 动性 安全。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 经 济增长 前景 、 通货膨 胀水 平、 各类 别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征 水 平 进行综 合分 析, 并结 合市 场趋势 、 投 资期 限、 预期 收益目 标, 合理 确定 现货 资产规 模和 用于 套期保 值的 现货 资产 规模 , 通过 估算 现货 组合 与股 指期货 市场 价格 的相 关性 , 确定 股指 期货 规模,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7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注 重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同时 结合权 证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积 极利 用正 股和 权证 之间的 不同 组合 来套 取无 风险收 益。 本基金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 通 过资 产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选 择,谨 慎投 资, 追求 较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8 、现 金管 理策 略 现金管 理策 略的 关键 在于 保持资 产的 流动 性与 稳健 性。 本基 金将 在综 合考 虑投 资组合 配 置需求 和投 资者 流动 性需 求的基 础上 ,构 建投 资组 合的现 金管 理组 合。 9 、其 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前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提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权 证等 风险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固 定收 益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60% ; (2)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在保 本周 期内 (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除外 ), 本基 金不 受该比 例的 限制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超 过本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 (17)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2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要 求的内容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所报 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3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五、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因素 分析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备选 库的 形成 与维 护 对于债 券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货币政 策和 债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形 成基金 债 券 投资备 选库 。 对于股 票投 资 , 分析 师通 过宏观 经济 、 行业前 景与 政策和 个股 基本 面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 基金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 (2) 资产 配置 会议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召 开资 产配置 会议 , 讨 论基 金的 资产组 合以 及各 投资 标的 配置, 形成 资产配 置建 议。 (3) 构建 投资 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 审 议并确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方 案, 并 审批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下 , 根据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要 求 , 参 考资 产配 置会议 、 投研会 议讨 论结 果 , 制 定基 金的投 资策 略 , 在 其权 限范 围进行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 合管理 工 作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操作 计划并 通过 交易 系统 或书 面指令 形式 向交 易部 发出 交易指 令 。 交易 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 执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 的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汇报 基金 投资 执行 情况 ,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 常监督 , 完 成内 部的 基金 业绩和 风险 评估 。 基 金经 理定期 对证 券市 场变 化和 基金投 资阶 段成 果和经 验进 行总 结评 估,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不断 进行 调整和 优化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1%)×1.5 本基金 选择 “ ( 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1%)×1.5 ”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原 因 如下: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保本 周期 为十 八个 月。 以 “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税 后 收益率+1%)×1.5 ” 作 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够使 本基 金的 保本 受益 人能够 理性 判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 金的 业绩表 现。 上述 “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收 益率 ” 指 当期 保本 周 期起始 日 ( 若为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 则 为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 并 执 行 的一 年 期 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 存款 基 准 税 后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 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 金 的业绩 基准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原 则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 则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并 依据 市场代 表性 、 流 动性 、 与 原标 的的 相 关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确 定新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 当程序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上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的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1,375,742.38 7.40 其中: 股票 21,375,742.38 7.4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4,928,284.40 63.99 其中: 债券 184,928,284.40 63.9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4,715,792.07 25.8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38,905.29 1.81 8 其他资 产 2,751,057.80 0.95 9 合计 289,009,781.9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034,027.38 3.8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66,950.00 0.1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81,514.00 0.2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514,191.00 2.26 K 房地产 业 571,130.00 0.2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05,500.00 0.2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47,030.00 0.40 S 综合 455,400.00 0.16 合计 21,375,742.38 7.41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166 申万宏 源 174,000 1,078,800.00 0.37 2 002675 东诚药 业 73,000 1,043,900.00 0.36 3 601211 国泰君 安 51,000 930,750.00 0.32 4 601688 华泰证 券 53,000 890,930.00 0.31 5 600960 渤海活 塞 97,000 814,800.00 0.28 6 601198 东兴证 券 43,900 807,321.00 0.28 7 002223 鱼跃医 疗 24,200 776,336.00 0.27 8 600195 中牧股 份 36,000 725,400.00 0.25 9 600422 昆药集 团 57,000 707,940.00 0.25 10 600667 太极实 业 95,000 686,850.00 0.2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00,110.00 0.0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146,000.00 13.91 6 中期票 据 20,216,000.00 7.00 7 可转债 15,867,174.40 5.50 8 同业存 单 108,599,000.00 37.63 9 其他 - - 10 合计 184,928,284.40 64.0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8005 17华夏 银行CD005 300,000 29,688,000.00 10.29 2 111611318 16平安CD318 300,000 29,322,000.00 10.16 3 101454021 14深高 速MTN001 200,000 20,216,000.00 7.00 4 011698263 16中铝 业SCP008 200,000 20,074,000.00 6.96 5 011698258 16鲁能 源SCP005 200,000 20,072,000.00 6.95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1.1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 者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0,123.8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10,934.0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51,057.80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8012 辉丰转 债 4,150,874.40 1.44 2 123001 蓝标转 债 4,135,200.00 1.43 3 110032 三一转 债 3,331,800.00 1.15 4 110031 航信转 债 3,105,000.00 1.08 5 113008 电气转 债 1,144,300.00 0.40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675 东诚药 业 1,043,900.00 0.36 重大事 项停 牌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十二部分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基 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创金合 信聚 财保 本混 合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16-2015.12.31 1.30% 0.13% 0.47% 0.01% 0.83% 0.12% 2016.1.4-2016.12.31 1.48% 0.17% 3.75% 0.01% -2.27% 0.16% 2015.11.16-2016.12.31 2.80% 0.16% 4.22% 0.01% -1.42% 0.15%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1 、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引》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执行< 企业会 计准 则> 估值 业务 及 份额净 值计 价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 中国 证监会[2008]38 号 公告 《 关于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估值 数据应 依据 合法 的数 据来 源独立 取得 。 2 、估 值的 基本 原则 : (1)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 的,应采 用市 价确定 公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 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应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 有充 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市价 不能 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2)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投资品种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 应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有 效性。 (3)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以 上估值原 则仍 不能客 观反 映相关投 资品 种的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管 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等其 他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仅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8%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假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间 (除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收取 管理 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本基 金在 开放期 间 ( 除保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本周期 到期 日 ) 不收 取托 管费。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的销 售服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划 出, 由登 记机构 代收 , 登 记机 构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本 基金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 付该开 户费 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付开 户 费用义 务。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上 述费 率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的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于新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保本周 期内 (除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放 期间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或变 更保 本保 障机 制;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27)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事项 的公 告;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11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 12 、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3 、保 证合 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的 附件 , 随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一同 公告。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 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九部分 保 本周 期 到 期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符 合法 律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其 他机 构, 为本 基金 下一保 本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或 不符 合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入 清算 程序 并终止 。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赎回、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 式进行 赎回 或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为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4 个 工 作日的 时间 ,其 中开 放期 首个工 作 日同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其 余开 放日 仅开 放申 购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适 当 延长或 缩短 开放 期, 但开 放期最 长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且 应在 开放 期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在赎 回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做 出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转出 基金 份额 ; (3)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2 、本基 金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存 续要 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基 金份额 净值 将 在折算 日按 届时 公告 的折 算方法 调整 至1.000 元; 3 、若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或不 符合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对 基金 的 存续要 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 止。 4 、基金 赎回采 取“未 知价 ”原则, 即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赎 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则默 认选 择进 入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5 、在开 放期, 除暂时 无法 变现的基 金财 产外, 基金 管理人应 使基 金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存 款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开放 期内具 备变 现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安 排变 现)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期 间 ( 除保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及 销售 服务费 。 6 、开 放期 申购 (1)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 保人或者 保本 义务人 提供 的下一保 本周 期担保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开放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开 放期申 购采取 “未 知价”原 则, 即开放 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 资者进 行开放 期申 购的,其 持有 相应基 金份 额至开放 期最 后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开放 期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开 放期 申购 费用。 (5)开 放期申 购的日 期、 时间、场 所、 方式、 程序 、比例确 认等 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 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6)开 放期内 ,除无 法变 现的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应使基 金财 产保持 为现 金、银 行 存款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 如在 开放 期内 具备 变现条 件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安排 变现 ), 期间 收益 计入基 金资 产。 (7)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放 期 内的每 个工 作日 对本 基金 进行估 值并 公告 。 (8)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收 该期 间(保 本周 期到期日 除外 )的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 7 、比 例确 认 在开放 期第 一个 工作 日日 终 , 按 照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如 果当 日净 申购 金额与 选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本 周 期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之和 大 于 或 等于 保 证 合 同 或风 险 买 断 合同 允 许 的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额 度上限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当日申 购份 额及 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 周 期的基 金份 额进 行比 例确 认, 并及 时公 告确认 比例 的计算 结果 。 同时 , 本 基 金将不 开放 后续 申购开 放日 。 在开放 期的 其余 申购 开放 日日终 , 按 照该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如 果当 日申 购金额 与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本 基金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额度 上限 , 则基金 管理 人 对当日 申购 申请 进行 比例 确认 , 并 及时 公告确 认比 例的计 算 结 果 。 同时 , 本 基金将 不开 放后 续申购 开放 日。 8 、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在 开放 期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选择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 期 的 转 入 金额 等 于 选 择转 入 下 一 保 本周 期 并 得 到基 金 管 理 人 确认 的 基 金 份额 在 下 一 保本 周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即 份额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2) 开放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对于投 资者 开放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 人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 即份额 折算 日 )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 9 、基 金份 额折 算 开放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在基 金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10 、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开放期 结束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 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 期申 购并得到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 自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前,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及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 基金的 存 续要求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将继续 存续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开 放期的 期限 、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等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 、如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未能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或不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入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四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认购 、或开 放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 论选 择赎 回还 是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其认购 、 或 开放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2 、若认 购、或 开放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选 择在开 放期 赎回基 金份 额 , 或者 选择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而 相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本 周 期 到 期日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有 期 间 的 累 计分 红 金 额 低于 其 认 购 保本 金额 、 或 开放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金额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五、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需担保 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信 息)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书 面通 知后 五个工 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中。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 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资金 到账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二十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非保 本的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二、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四、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 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五、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采取 封闭 式运 作 (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除外) ,期 间不 开放 赎回 业务。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临 着流 动性 风险 。 2 、担 保风 险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 投 资人 投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风 险。 3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等。 信用风 险指 发债 主体 违约 的风险 ,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最大 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是由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交 投不 活跃 导致 的投资 者被 迫持 有到 期的 风险 。 市 场风 险 是未来 市场 价格 (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 品价 格等) 的 不确 定性 带来 的 风险, 它 影响 债 券的实 际收 益率 。这 些风 险可能 会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一定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4 、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股指 期货 作为一 种金 融 衍生 品 , 具 备一些 特有 的风险 点。 投资股 指期 货所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是市 场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风险 、 信 用风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险、和 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 期货价格 变动 而给投 资人 带来的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股指期 货 投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 2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 合约价格 和标 的指数 价格 之间价格 差的 波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 法及时筹 措资 金满足 建立 或维持股 指期 货合约 头寸 所要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 流程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 出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 系统出 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以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 给本 基金投 资带 来特 殊交 易风 险。 六、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依法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或 销售 服务费率 、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销售服 务费 率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在某 一保 本周期 内 , 更换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或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 但 保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因 歇业 、 停 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足 以影 响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能 力的 情况 除外 ; 或 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除 外;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 增加 、 减 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或 分类规 则,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保本 周期内 ,当确 定保 证人或保 本义 务人出 现歇 业、停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业 执 照、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足以 影响继 续履 行保 证责 任能 力的情 况, 或者 因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并 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新的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7 )某一 保本周 期结束 后更 换下一保 本周 期的保 证人 或保本义 务人 或变更 下一 个保本 周 期的保 本保 障机 制; 8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内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9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 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律 师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称 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投 行大 厦 15 楼 邮政编 码:518000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投 资限制 、 关 联方 交易 等, 进行严 格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风 格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 、 债 券、 中 期票 据、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依照 恒定 比例 保本 策略将 基金 资产 配置 于固 定收益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 固 定收益 资 产为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和政 策性 金融 债、 企业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公司债 券) 、 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 票据 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货 币市 场工 具和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 风 险资产 为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以及 符合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资产 投资标 准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 具体 标准 及固 定收 益类 品种见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变 化情 况进 行更 新)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为 : 1 )股票 、权证 等风险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其 中,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2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投资于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在 保本 周期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除 外) ,本 基金 不受 该比例 的限 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者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者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相 应的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固定 收益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60%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在 保本 周期 内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除 外) ,本 基金 不受 该比例 的限 制;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本基金 净资 产 的200% ; 17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在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b.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要 求的内容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所报 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c.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d.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e.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3)本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同》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 合规定 的银 行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 是具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 合格 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2) 单 只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银 行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 存款 投资政策,基金公司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本 基金存款 银行 的评估 与研 究,建立 健全 银行定 期存 款的业 务 流程、 岗位 职责 、 风 险控 制措施 和监 察稽 核制 度, 切实防 范有 关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对本 基金银 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 审 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 资指令 、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信 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 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流 动性风险 ,并 承担因 控制 不力而造 成的 损失。 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 金管 理人 须加 强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 款时,应 就相 关事宜 在更 新招募说 明书 中予以 披露 ,进行 风 险揭示 。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3 、 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拨、 账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 件保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1 )符合 资格的 存款银 行, 基金管理 人应 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 授权 分行签 订《 基金存 款 业务 总 体合 作协 议》 ( 以 下简称 《总 体合 作协 议》 ) , 确定 《 存款 协议 书》 的 格 式范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明 确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邮寄地 址 、 联 系人和 联系 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 款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行 指定的 存放 存款的分 支机 构(以 下简 称“存款 分支 机构” )寄 送存款 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 存 款协议 书 》 中 规定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基 金存 放到期或 提前 兑付的 资金 应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帐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 关法 规对《总 体合 作协议 》和 《存款证 实书 》的内 容进 行复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的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1 )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 据基 金管理人 与存 款银行 签订 的《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 行账 户。 2 )银 行存 款的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 与执行 1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投资 指 令应采 用加 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约 定的 其他 方式 。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 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 存款投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 资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 资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 者投 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 及到期 兑付 1 )资 金划 拨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 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的遗失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 并按以 上(2) 的方 式特 快 专递给 托管 人。 4 )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存 款证 实书 ” 的 询 证, 并在 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5 )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 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6)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相关文 件保 管 1 )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行 当日,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开 具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 同时传 真复 印件 给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 送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 保管; 若存 款行 代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2 )存款 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 存款凭证 原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4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2)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 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3)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4)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制 定的风 险控 制制度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 及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5)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如 因市场 变化, 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基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求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6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1)本 协议所 称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2)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行 为。 如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以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 采取 合理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规以 及违 反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的投 资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不 予纠正 或已 代 表 基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7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 中期 票据 投资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 中 期票 据属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 因市场 变化, 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 中期票 据超 过投资比 例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1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2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3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 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投 资所 需的 相关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7)基 金托管 人对因 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 产生的 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的 基 金资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合 约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 给 基金 资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开 立“ 基金募 集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 户(也 可称 为“托 管 账户” ) ,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款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账 户名 称应 为“创 金合 信聚 财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预 留印鉴 为基 金托 管人 印章 。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投资 需要按照 规定 开立期 货保 证金账户 及期 货交易 编码 等,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成 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货 公 司 提 供的 期 货 保 证 金账 户 的 初 始资 金 密 码 和 保证 金 监 控 中心 的 登 录 用户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名及密 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金 密码 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登 录密 码重 置由 管理 人进行 , 重 置后 务必及 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管理 人保证 所 提供 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 实性和 有效 性 , 且 在相 关资 料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 料提供 给托 管 人。 (2)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或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4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 会 计制度 执行 。 5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6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7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律 师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 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信 息查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IVR 自动 语音等 方式 向客 户提 供自 助信息 查询 服务 。 查询 信息 包括基 金 账户信 息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 座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客户可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官 方网站 很方 便地 查询 到公 司信息 和基 金信 息。 二、信 息咨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客服 热线 或网 站留 言等 途径咨 询 产品等 问题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安 排经 验丰 富的 业务 人员为 客户 提供 基金 咨询 服务。 三、投 诉处 理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客户投 诉实 行分级 管理 、限 期处 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并 将处 理结 果答复 客户 。 四、资 料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客 户寄 送有 关资 料,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 公 司宣传 推广 资料 等。 五、各 类讲 座、 推介 会、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基 金经 理座 谈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客户与 基金 经理 进行 沟通 , 与投 资者 分享基 金投 资理 念, 分析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金 融政 策及投 资机 会。 七、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联络方 式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8-0666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 招募 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日期 关于创 金合 信聚 财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位数 的公 告 2017/5/16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创 金 合 信 聚 财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基 金合同 的第 二次 提示 性公 告 2017/5/15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创 金 合 信 聚 财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基 金合同 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2017/5/12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创 金 合 信 聚 财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基 金合同 的公 告 2017/5/5 创金合 信聚 财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7/4/21 创金合 信聚 财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年 度 报告- 摘要 2017/3/27 创金合 信聚 财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年 度 报告 2017/3/27 创金合 信聚 财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7/1/23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关 于 针 对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费 率 的 公告 2016/12/8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关 于 针 对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金 额 的 公告 2016/11/24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二、《 创金 合信 聚财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创金 合信 聚财 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0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