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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量化睿选混合(004641)

万家量化睿选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万家 量 化 睿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 年 七月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重 要提 示 
万家 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69 号文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
期权 等金融衍生品、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 可 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 本
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
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 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
也较高的基金产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 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5 
第二部分释义........................................................................................................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基金转换.............................................................................................. 41 
第十部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冻结与解冻...................... 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九部分风险提示.......................................................................................... 6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 文件.................................................................................... 109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 第 一部 分绪 言 《万家 量化睿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 量化睿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万家 量化睿 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万家 量 化睿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万家 量 化睿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万 家 量化 睿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 销销售 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 360 号陆 家嘴 投资 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8 月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 四十九 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1 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 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璟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家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荣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稳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景 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 鑫丰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万 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消费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家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玖盛纯债 9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至2016 年7 月任公司总经理 ,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2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 中央财 经大学 中国金融 发展研 究院硕 士生导师 、副教 授、博 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 大学金 融学院 副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事陈广 益先生 ,中共 党员,硕 士学位 ,先后 任职于苏 州市对 外贸易 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基金 运营部总监。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3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2011 年加 入本 公司, 曾任 综合 管理 部 总监、 董事 会秘 书、 总 经理助 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代任公司总经理 。 副总经理: 黄海先生, 硕士研究生。 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 作,历 任项目 经理、研 究员、 投资经 理、投资 总监等 职务。2015 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 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卞勇 先生, 量化 投资部总监。 现任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 利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万家 中证创 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万家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4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方一天 委员:唐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5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 漏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 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6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 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不 同 决 策 和 管 理 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 有超越 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公司 的经营运 作要真 正做到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项 制 度 必 须 体 现 公 司 关 键 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和 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7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 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 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 立 一 线 岗 位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业 务 的 ,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 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 当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 工 作 程 序 作 为 第 二 道 内 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 业 务 文 件 签 字 的 授 权 。 (3) 成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 从 而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 司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对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8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9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部 设在北 京。本行 于2005年10 月 在香港联 合交易 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939) ,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资产负 债稳步 增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产 总 额20.96万 亿元, 较上 年增加 2.61 万亿 元,增 幅14.25% ,其 中客户 贷款 总额11.76万亿 元,较 上年 增加1.27万 亿元, 增幅12.13%。 负债 总额19.37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 增幅14.61%,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 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73万亿元,增幅12.69% 。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 团实现 净利 润2,323.89 亿元, 较上 年增长1.53%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1,185.09 亿元,在 营业 收入中 的 占比较上 年提 升0.83 个 百分点。 平均 资产回 报 率1.18%, 加权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15.44%,净 利息收 益率2.20%,成 本收入 比为27.49% ,资 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 国际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 洲银行家 》 “中 国最佳 大型零售 银行奖 ”及中 国银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 奖” 。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排 名”中,以 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 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 起 ,托管部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1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一 家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 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2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3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该公司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 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 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 ( 010 )50938697 传真: ( 010 )50938907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200120) 联系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 朱昀、郭杭翔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5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4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7]569 号文注册 。 一、基金名称 万家 量化睿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系统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非直销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6 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 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4、认购限制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募集期 间, 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和 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


(6) 投资者认购时, 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或 非直销 销 售机构认购时, 原则上,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 首次认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7)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多 次 认 购 的 ,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7 (8)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份 3、认购费用 (1 )本 基金对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认 购的特定 投资者 群体与 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认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认 购费 率 M <100万 0.10% 100万≤M <200万 0.06% 200万≤M <500万 0.03% M ≥5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 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认 购费 率 M <100万 1.00% 100万≤M <200万 0.60% 200万≤M <500万 0.3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8 (2 )本 基金认 购费由 认购人承 担,认 购费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某投资者 (非特定 投资者群体)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 应认购 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00.99/1.00=9,900.99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 份 认购份额=9,900.99 +5.00=9,905.9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 元,可得到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9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0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或者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 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1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2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者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遇交 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3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 投资者申购时, 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或 非直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 资者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时,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实际操作 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基金的总 规模进 行限制 ,并在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当 日申购 金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4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本基金 当日的 申购金 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基 金份额 的投资 者承担 ,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M <100万 0.15% 100万≤M <200万 0.10% 200万≤M <500万 0.06% M ≥5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 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M <100万 1.5%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5 100万≤M <200万 1.0% 200万≤M <500万 0.6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180 日的投资者,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180 日≤N<365 日 0.25% 365 日≤N 0 3、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且 在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 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6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若 有) , 计算结果 采用四 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申购份额=固定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 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 某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群体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 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 9,383.07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特定投资者群体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 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5%)=9,985.02 元 申购费用=10,000-9,985.02=14.98 元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7 申购份额=9,985.02/1.0500=9,509.54 份 即: 某投资者 (特定投资者群体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 费率为 0.15%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 则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9,509.54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 1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 元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10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0,421.25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为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登 记机 构 可以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9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将 达到基 金管理 人所设定 的本基 金当日 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总规模。 9、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对于上述第 7、8 项拒绝申购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 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0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 议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1 第 九部 分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2 第 十部 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 质押 、 冻结 与 解冻 、 折算 、转 让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坚持风 险收益 合理定 价的理念 基础上 ,利用 行业内领 先的机 器学习 算法, 并引入多维度数据, 建立有效因子组合,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寻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 股票期 权、权 证以及债 券等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次级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资产 的量化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自主开发的量化多因子模型为基础, 对股票池 进行投资价值定量分析,从而构建市场上具备超额收益的股票投资组合。 首先,基于对中国 A 股市场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大量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 及实证检验, 构建具备选取超额收益能力因子库; 其次, 结合择时模型对因子库 中的不同因子进行动态选取, 并利用量化方法赋予权重; 最后, 在此基础上, 根 据动态多因子模型对 A 股市场中的股票进行 打分,并选取其中具备超额收益的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5 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 数据方 面选取 风格因子 (宏观 数据、 行业数据 ) ,一 致预期 数据以 及市场情绪指标作为选取因子的标准。 利用风格因子控制在一段市场环境下组合 的整体风格偏好; 市场情绪指标对在一段时间内市场信息传播进行有效描述, 反 映在动量反转类 因子上; 同时一致预期因子给予了股票在基本面上的把关, 最终 公司的成长性和财务的稳定性决定公司的中长期表现。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 以保证 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采用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运用久期调整、 凸度挖掘、 信用分析、 波动性交 易、 品种互换、 回购套利等策略, 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 精选个券, 构 造债券投资组合 。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 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对基金 资产流动 性造成 的影响 ,通过信 用研究 和流动 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以防范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利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 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 等因素, 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 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 并进 行适时灵活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6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提高投资效 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按照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 主要目的 参与股 票期权 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 风险收益 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 期权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8、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 在符合融资 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 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 需交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金参 与融资 业务后,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融 资买入 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7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 循 下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8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 15% ;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 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13 )项以外,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9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 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 ,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收益率(税后)*50%


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市场代 表性较强,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 率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 存 整 取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上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0 出现更加适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也较 高的基金产品。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 衍生工具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可 转换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除外)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的 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 全价; (4 )交 易所上 市 或挂 牌转让的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3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 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 确凿证 据认为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4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错误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5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方法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期 货交易 所、登记 机构及 存款银 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并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8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 自动在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3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4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5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6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登载 以上债 券品种投 资情况 公告, 披露所投 资以上 债券品 种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11 、 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7 15、融资业务 参与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8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 提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和个 股业绩变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波动, 将 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 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9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者变现成本高; 三是投资者在大额 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造成流动 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 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 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 本 基 金 为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的 0% — 95% , 通过定量分析与 定性分析相结合, 灵 活配置股票、 债券资产比例。 在实际 操作过程中, 本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比例可能与股票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在 牛市中股票投资比例较低或者在熊市中股票投资比例较高, 从而可能使本基金收 益率落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2)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期货、 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期货、 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风险、 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 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类材料 (包括招募 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 , 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 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0 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失 。 (4)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资 产支持 证券, 可能给本 基金带 来额外 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 脑等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 差错产 生的风 险。 (2 )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 金融市 场危机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主 要在场 外市场 进行交易 ,场外 市场交 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3 第 二十 一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4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5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收 益 分 配 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6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7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8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范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0 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质押、 收益 分配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2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示的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 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3 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有关证明文件 、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明 文件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 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程 序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6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7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8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9 第 二十 二部 分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方 一天 成立 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0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权证以及债券等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次级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交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1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2 的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 参与 股票期 权 交易的 ,应 当符合 下 列要求; 基金 因未平 仓 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 方共同就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 备忘录》 ; 本基金如需参加期权交易, 应当按照现 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 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 由相应证券公司 (或期货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 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15.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 投资 于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 债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项以外 ,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3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 会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4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5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6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 构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7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令,将代 垫开户 费从本基 金托管 资金账 户中扣还基 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8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北京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9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和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除外 ) ,选 取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的净价进行 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0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 值。 (7 )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 )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如 有确凿 证据认 为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9)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1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2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3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4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5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6 第 二十 三部 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 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 求 提 交 成 交 确 认 单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向订制客户寄送。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度) 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 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账 户交易 确认、 基金交易 确认、 持 有基 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 咨询、 账 户信息查询、 定制资讯、 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7 2、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 咨询”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 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8 第 二十 四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万家量 化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109 第 二十 五部 分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万家量化睿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万家量化睿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七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