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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聚盈(000428)

易方达聚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6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聚盈 分 级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管理人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六月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11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 易方达聚盈 分级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415 号) 和 2013 年 11 月7 日 《关 于 易方达聚盈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金部函 [2013]956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基金份额划分为两 个级别 ,即优 先级基金份额 聚盈 A 以及进取级 基金份额 聚盈B 。 优先级份额 聚盈A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在扣 除 聚盈 A 的约 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聚盈 B 享有, 基 金资产的 亏损以 聚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聚盈 B 首先承担 ,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 情况下,聚盈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聚盈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 。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而 且 不在二 级市场 买入股 票、权 证等资 产,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新股 增发 , 同时本 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基金 整体的 预期 风险和 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基 金、混 合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 分级后,聚 盈 A 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聚盈 B 将表现出相对较高 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本基金的主要运作特 点及相关风险 : 关于聚盈A : (1) 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 日前公 告, 该约定年收益率 适用于 该折算 基准日 (不含) 到 下一折算基准日 (含) 的时间段 。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 ) 至首个聚盈 A 折算基准日(含)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公告。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单利) =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 利差 , 利差 的取值范围为 0% (含 ) 到 3.0% (含) 。 在基金存续期间,聚盈 A 的约定年收益率可能 变动 。在极端情况下,基金资产可能发生大 幅度亏损,聚盈 A 份额持有人存在可能无 法获取约定 收益并损失本金的风险。 (2)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对聚 盈A 设置 规模上限, 且认购申请采用按照资 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 认为准)的原 则进行成交确认。因此,聚盈 A 投资 者可能面临认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 的风险。 (3) 聚盈 A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 3 个月 开放一 次, 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 其中第 一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 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 盈 A 的赎回,不开放聚 盈 A 的申购 ;第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个工作日为聚盈 A 的 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 盈 A 的申购,不开放聚 盈 A 的赎回 。 在 非聚盈 A 赎回开放日, 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 盈 A 基 金份额;在聚盈 A 赎回 开放日,如投 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只能持有 基金份额 至下 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 (4)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 对聚盈 A 的赎 回申请 、 聚盈B 的申赎申请 (如有) 确认后 , 聚 盈 A 与聚盈 B 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运作周 期的 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不开 放聚盈 A 的申购 ;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需要 对聚盈 A 与聚盈 B 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 聚盈 A 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需满足规模上限 的限 制,以及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各销售渠道规模上限(如有 )等限制。聚盈 A 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申 购不成功的风险。 (5) 正常情况下,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 周期 的首 个工作日, 立足于控制基金杠杆上 限的目的,需要对聚盈 A 与聚盈 B 份额配比进行比例 上限控制,此时,聚盈 A 份额持有人 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 的风险。 关于聚盈B : (1)聚盈 B 相当于杠杆融资进行债券投资 ,存在本 金损失甚至亏损至零的风险 。 (2) 聚盈 B 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 每 1 年开 放一次 , 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 该日同时 开放申购、赎回。 在非聚盈 B 开放日,投资人无法 申 请赎回聚盈 B 基金份额 ;在聚盈 B 开 放日,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 ,只能持有基 金份额至下一开放日申请赎回。 (3) 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 B 的申购有 可能因 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 到成交确认,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 B 的申购 。基 金管理人可设定聚盈 B 的规模上限, 在聚盈 B 的开放日, 对已提交申购申请且资 金已到账 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 申购时间优先 (以 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则进行成交 确认 。聚盈 B 的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 或申购不 成功 的风险。 本 基金的 具体 运作特 点详见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约 定。本 基金 的一般 风险及 特有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 分。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请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 产品特 性,充 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 (或申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获得 基金投 资收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险。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 责。此 外,本 基金各 级份额 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 响下,存在各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 有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 资有风 险,投 资人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同》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 招募说 明书 已经本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除非另 有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5 月14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 22 七、基金的募集 ....................................................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9 十、基金转换 ...................................................... 36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4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二十、风险揭示 .................................................... 6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6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0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式> 》 、 《 易方达 聚盈分级 债券 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 及其它 有关规定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有 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 人: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易方 达聚盈分 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易方 达聚盈分 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易 方达聚盈 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易方 达聚盈分级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19、 投资人 、 投资 者: 指 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及转托管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非直销销 售机构 23、直销机 构: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4、 非直销 销售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得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 登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受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1、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3、工作日 (T 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 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n 为自然数 35、 《业务规则 》 :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 则 36、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 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7、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 内, 投资人 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存续期 内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要求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将 本基金基 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 的行为 39、 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0、 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1、 基金 份额分级 : 指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划分为优 先 级份额聚盈A 以及进 取级份额 聚盈 B 42、月度对 应日:指 递增月份 的同日, 如 2013 年 1 月 n 日 的月度对 应日为 2013 年 1 月以后每一 月的 n 日。如 某个递 增月份无 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 一自然日 。如 2013 年3 月 31 日的次3 个月的月 度对应日 为 2013 年7 月 1 日 43、年度对 应日: 指 递增 年份 的同日, 如 2013 年 1 月 n 日的 年度对 应日为 2014 年 1 月 n 日。 如某 个递增 年份无该 对应日, 则顺延至 下一 自然日。 如 2012 年 2 月 29 日的 下一个 年度 对应日 为 2013 年3 月1 日 44、 聚盈A 的 赎回开 放日: 指为 投资人 办理聚盈A 赎 回业务的工 作日, 该 日只开放 聚盈 A 的赎回, 不 开放聚 盈 A 的申 购。 聚盈A 的第一 个赎 回开放日为 本基金认 购期首日 (指聚盈 A 的认购期首 日, 下同) 的次 3 个 月的月度 对应日的 前一工作日 ; 聚盈A 的第二 个赎回开 放 日为本基金 认购期首 日的次 6 个月的月 度对应日 的前 一工作日; 以后如此 类推 45、 聚盈A 的 申购开 放日: 指为 投资人 办理聚盈A 申 购业务的工 作日, 该 日只开放 聚盈 A 的 申购 , 不开放 聚盈A 的赎 回。 聚 盈A 的申购开 放日 为聚盈A 的赎 回开放日 的下一工 作日 , 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46、 聚盈 B 的开放 日: 指为 投资人 办理聚盈B 申购 、 赎回业务的 工作日 。 聚盈 B 的第一 个开放日为 本基金认 购期首日 (指聚盈A 的认购 期首 日, 下同) 的 第 1 个年 度 对应日 的前一 工作日; 聚盈 B 的 第二个开 放日为 本基金认 购期首日 的 第 2 个年 度对应日 的前一工 作日 ; 以 后如此类推 47、 基金 份额折算 : 指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规 定 将投资人的 基金份额 进行变更 登记 的行为 48、 运作周期 : 本基金 以 1 年为 一个运 作周期。 第 一 个运作周期 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至 本基金认购 期首日的 第 1 个年 度对应日 的前一工 作日 ; 第二个运作 周期为本 基金上一 运作周 期终止日的 下一自然 日至本基 金认购期 首日的 第2 个 年度 对应日 的前一工 作日; 以后 如此类 推 49、 运作 周期 初始 份额配比 上限 : 指本基 金 在各运 作 周期 初始时 聚盈 A 与 聚盈 B 两 级基 金份额的 比 例上限 。 本基金首 个运作周 期的初始 份额 配比上限为 7/3 ; 在第 二个及以 后的运 作周期开始 前,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确 定 并提前公告 聚盈 A 与 聚盈 B 在 该运作周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期的初始份 额配比上 限 50、 折算 基准日 : 聚盈 A 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为 其 赎回开放日 的下一工 作日; 聚盈 B 的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为每个 运作周期 终止日( 正常 情况下该日 为聚盈 B 的开放日 ,T 日) 的前 2 个工 作日(T-2 日) 51、 巨额赎 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指 聚盈 B 的 开 放日及聚盈A 的赎回 开放日 ) 内的 各级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之和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前 一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52、元:指 人民币元 53、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券价差 、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5、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6、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7、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8、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9、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0、 发起式 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 法》 及 中国证监 会 发布的 《关 于增设发 起式基 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 题的通知 》 中相 关条件 进行募集 , 且募 集 资金中发起 资金不少 于规定金 额的开放 式基金 61、 发起资金 : 指用于 认购发起 式基金 且来源于 基金 管理人股东 资金、 基 金管理人 固有 资金、 基 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 金经理 (指基 金管 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 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 不限于本 基金的基 金经理, 下同)等 人员 的资金 62、 发起资 金提供 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购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的 股东、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 员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 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 理博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国平 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研究咨 询部副总 经理 ( 主持工作) 、 国债 部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资 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 总经 理; 中 国平安保 险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部 资产配置 处处长、 投 资部副 主任、 境 外投资 部主 任、 投资部 主任、 证券投资 部主任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易方 达国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 经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 任广发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理 财部副经 理、 基金经理, 基 金投资 理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理 、 市场部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 、 公 司副总裁 、 常务 副总裁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 易方 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 易方 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 司 董事。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秦力先生, 经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发 证券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 投资理 财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 规划管理 部总经理 、 投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 经理, 广 东金融高 新区股权 交易中 心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现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董事 。 杨力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 商管理硕 士 (EMBA ) ,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团空 调事业 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 理;佛山 顺德百年科 技有限公 司行政总 监;美的空调 深圳营销 中心区域经 理; 佛山顺德创 佳电器有 限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 调广州营销 中心营销 总监; 广 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战略总监 、 副总裁 ; 盈峰资 本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开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现任 盈峰投资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 、 执行副总裁 兼首席 投资官; 盈 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广东民 营投资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王海先生 , 经济 学、 工商管理 (国 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商 银行珠 海分行法 律顾问室 办事员、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 办公室 行长室秘 书、 信贷管理 部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 兼法律室副 主任、 资 产风险管 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 室主任、 资产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 招 商银 行总行法律 事务部行 员; 工商 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责人 、 公 司业务部总 经理、 副 行长; 工商 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 业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 关分行行 长、党委书 记 。 现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韧先生, 经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南 证券发行 部 经理助理; 湘财证 券投资银 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 富证券投 资银行总 部副总经 理; 五矿二 十三冶建设 集团副总 经理、 党委委 员; 深圳市中金 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 ; 新晟期 货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广东 省广晟 资产 经营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资 本运营部 部长。现 任东 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 东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所 金融房地 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广东 省国土厅 广东地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 现任广 东东 方昆仑律 师 事务所主 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 政管理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任中 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加州 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 经理;美 国加州大学 讲师;美 国南加州 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 技大学副教 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谭劲松先生 , 管 理学博士 (会 计学 ) , 独立董事 。 曾 任邵阳市财 会学校教 师; 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监事会 主席。 曾任交通 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 基金 部总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 展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李舫金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监事。 曾任华 南师范大 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 中国证 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 长; 广 州市广永 国有资 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州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长; 广州立 根小额再 贷款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广州 银行副董事 长; 广州 中盈 ( 三明)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广州 汽车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现任广州 金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董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广州 金控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 立根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州金 控花都金融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廖智先生, 经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东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 市场部总 经理、 互 联网金融 部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 士(MBA) ,常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 易中心业 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证 券公司 发行上市 部经理 ; 深圳证 券业务部 总经理、 基 金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 济学博 士, 副总裁 。 曾任中 国经济开 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理 、 研发部 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 金科瑞基 金经理 、 市场部 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 、 市场 部总经理 助理、 南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 分公司 总经理、 上海分公 司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市 场总监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 商管理硕 士 (EMBA )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证券 有限公 司营业 部职员; 深圳 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 ;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 理部总经 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易 方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人 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 责人、证券 交易负 责人员(RO) 、就证券 提供意见负 责人 员(RO)、提 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中 债资 信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吴欣荣先生 , 工学 硕士, 副 总裁。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 投资管 理部经 理、 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 研究部 总经理、 基 金投资部 总 经理 、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 投资总 部总经理 、 总裁助 理、 权 益投资总监 、 基金科 瑞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 督 察长。 曾任广东 省经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察部总 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范岳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MBA) , 首席产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 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 登记结算 公司办公 室经理、 国际 部经理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北京中 心助理主 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 债券部副 总监、 基 金管理部 总监 。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另类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关秀霞女士 , 财务 硕士、 工 商管理 硕士, 首席国际 业 务官。 曾任 中国银 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审计师 ;美国道富 银行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 大中华地区 高级副总 裁、 董事总经理 、 中 国区行长 、 亚 洲区 (除日本 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主 管、 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 , 高级管 理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 首席养老金 业务官。 曾任招 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 企业年 金中心副 主任, 浦 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2、基金经理 张磊先生 , 理学硕 士。 曾任泰康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管理中 心固定收 益部研究 员、 投资经理 , 新华资 产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高 级投资经理 ,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 总经理助 理 、 易方 达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2 月1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 高等级信 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8 月 23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聚盈分级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11 月14 日起任职) 、易方达 恒久添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9 月 10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6 月 13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裕 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3 日 起任职) 。 3、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马 骏先生 、 王晓晨女 士、 张 清华先生 、 袁方 女士、胡剑 先生。 马骏先生, 同上。 王晓晨女士,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集中交 易室债券 交易员、 债券 交易主管、 固 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助理、 易方达货 币市 场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 副总经理 、 易 方达 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投 资 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新 综合债券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保 本一号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 方达中 债 3-5 年 期国债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公 司基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金经理、 就 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责人 员 (RO ) ,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 RQFII/QFII 产品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张清华先生 , 物理学 硕士。 曾任晨星 资讯 ( 深圳) 有 限公司数量 分析师,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 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 、 易方 达安心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裕 丰回报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裕如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新收 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安 心回馈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瑞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裕祥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新 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新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新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瑞景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丰和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瑞通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程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瑞弘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安盈回 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袁方女士, 工学硕 士。 曾任 中慧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 资产评估 师, 湘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 理, 泰康 人寿保险 公司投资 经理, 天 弘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总 监, 泰康资产 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年金投 资部高级 投资 经理、 执行总 监, 易方 达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 收益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专户投资 部总 经理、投资 经理。 胡剑先生,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债券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兼债 券研究员 、 固定收 益研究部 负责人、 固定 收益总部总 经理助理 、 易方达 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永 旭添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 益研究部 总经理 、 易方 达稳 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回报定 期开放式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达 瑞财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 裕景添 利 6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丰惠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富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 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发生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 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 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 法权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原 则: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4)独立性原 则:公司 根据业务 的需要设立 相对独 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5)有效性原 则:各种 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应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适时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成本效益 原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 系 。 公司制度体 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其 效力大 小分为四 个层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 二个层 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 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 机构、部 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 的各种制 度及实施细则 等。它们 的制订、修 改、 实施、 废止应 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 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 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 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 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 控制 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逐级授 权制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 各项经 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 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 取书面形 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 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不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 客观, 不 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 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 究部门根 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 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 策的风险 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 资时应有 明确的 投资授权 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 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 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 在规定的 风险权限 额度内; 对于投资 结果建立 科学的 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 资指令通 过集中 交易室完成 ; 应建 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 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 确保 各基金利 益的公平 ; 交易 记录应完善 , 并及 时进行反 馈、 核 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 根 据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合理的估 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记 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 证公开披 露的信 息真实、 准 确、 完 整。 公 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立了 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 息的收 集、 组织 、 审核和 发布工作 , 以此 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 使所公 布的信 息符合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 的检查 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 董事会聘 任,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 会议, 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部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 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 岗位的具 体职责,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 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过定 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促 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规范运行 。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内领 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 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合交 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资产负债稳 步增长 。 2016 年 末, 本 集团资产 总额20.96 万亿元, 较上年增 加2.61万 亿元, 增幅14.25% ,其中客 户贷款总 额11.76 万 亿元, 较上 年增加1.27 万亿元, 增幅12.13% 。负债 总额19.37万 亿元,较 上年增加2.47 万亿 元,增 幅14.61% ,其中客 户存款总 额15.40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1.73 万亿 元,增幅12.69% 。 核心财务指 标表现良 好。 积极 消化五次 降息、 利 率市 场化等因素 影响, 本 集团实现 净利 润2,323.89 亿元,较 上年增长1.53% 。手 续费及 佣金 净收入1,185.09 亿元 ,在营业 收入中的 占比较上年 提升0.83 个百分点 。平均资 产回报率1.18% ,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 益率15.44% ,净 利息收益率2.20% ,成 本收入比 为27.49% ,资本 充足 率14.94% , 均居同业 领先水平 。 2016 年, 本集团先 后获得国 内外知名 机构授予 的 100 余项重要奖 项。 荣 获 《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 最佳银行 ”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 , 《机 构投资者》 “人民 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 奖” , 《亚洲 银行家》 “中国 最佳大型 零 售银行奖”及 中国银行 业协会“年 度最具社 会责任金 融机构奖” 。本 集团在英 国《银行 家》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2016 年“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级 资本总 额继续位列 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界500 强排 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 综合处、 基 金市场处、 证券 保险资产 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 养 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处 、 跨 境托管运 营处 、 监 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 室,在上海 设有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自 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聘请 外部会 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2、主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 资 产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 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市 分行、 总行信贷 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 长办公室 工作, 并在中 国建设银 行河北 省分行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导 职务, 长 期从事信 贷业务、 个人 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 营业 部并 担任副行长 , 长期 从事信贷 业务和 集团客户 业务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 理、 境内 外汇业务 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 设银行一 直秉持 “以客 户 为中心” 的 经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职 责, 切 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 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等产 品在内 的 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7 年一季 度末,中 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连 续 11 年获 得 《全 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 金融》 “ 中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国最佳托管银 行”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等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 金融》评 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 家“最佳 托管 银行” 。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 健运行 ,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资产托 管业务部 配 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 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 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程 , 可以保 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 审核 、 检查制 度, 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 人负责 ,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 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子 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进行 监督。 在 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 基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 投资异常 情况, 向 基金管理 人进 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对 指令要 素等 内容进行核 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 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 规性和投 资独立性 等方面进 行评价, 报送 中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 网点信息 :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 海萍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4)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站网上 交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其他:易方 达基金 e 钱包手机 客户端 客户服务传 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1-8088 2、非直销销售 机构 (1) 好买基 金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2) 蚂蚁基 金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 天天基 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地址:上海 市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 兰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Tony Mao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赵 雅、李明 明





联系人:赵雅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六、 基金 份额 的 分 级 及净 值计 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划 分为优先 级份额聚盈 A 以及进取 级份额聚盈 B 。 优先级 份额聚盈 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 取约定收益 ,在扣除 聚盈 A 的约定收益后 的全部剩 余收益归聚 盈 B 享有, 基 金资产的 亏损以聚 盈 B 的 资产净值 为限由聚 盈 B 首先承 担。 在 基金资产 出现较 大损 失的情况下 ,聚盈 A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 临无 法取得约定 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聚 盈 A 的本 金和约定 收益 。 本基金的聚 盈 A、聚 盈 B 分开 募集,所 募集的两 级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合 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首个运 作周期的 初始份额配 比上限 为 7/3;在 第二个及以后 的运作周 期开始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确定并 提前 公告 聚盈A 与聚盈B 在该 运作周期 的 初始份 额配 比上限 。 在每个运作 周期内 , 由于受 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 折 算等因素的 影响, 可能会出 现聚盈 A 与聚盈 B 的 实际份 额配比比 例大于或 小于该运 作周 期的初始份 额配比上 限的情形 。 2、各级份额收益 (1)聚盈 A 的约定收益 聚盈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 取约定收 益, 但基金 管 理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 聚盈 A 的 本金 和约定收益 。 在基 金资产出 现较大 损失的情 况下, 聚 盈 A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收 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 风险。 聚盈A 的约 定年收益 率在每个 折算基准 日前公告 , 该 约定年收益 率 适用于 该折算基 准日 (不含) 到下一 折算基准 日 ( 含) 的时间段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不含 ) 至 首个聚盈A 折算基 准日(含) 的约定年 收益率将 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中 公告。 聚盈A 的约 定年收益 率的计算 公式如下 :


聚盈A 的约 定年收益 率(单利 )= 一年 银行定期 存款 利率(税后 )+利差


利差的取值 范围从 0% (含)到3.0%(含 ) 。 其中: 计算聚盈A 的约定 年收益率 所使用 的一年银 行定期存 款利率是指 在聚盈A 的折算 基准日 (T 日)前五个工 作日(T-5 日 )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 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 计算聚 盈 A 从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不含 ) 至其首个折 算基准日 (含) 的约定 年 收 益率所使用 的一年银 行定期存 款利率, 为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公告 之 日前五 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整存整取 基准 年利率。 (2)聚盈 B 的收益 本基金在扣 除聚盈 A 的约定收 益后的全 部剩余收 益归 聚盈 B 享有, 亏损以聚 盈 B 的资 产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净值为限由 聚盈 B 首 先承担。 3、申购、赎回开放日 (1)聚盈 A 的 赎回开放 日、申购开放日 聚盈A 自本 基金认购 期首日 (指聚盈A 的认购 期首日 , 下同) 起每 3 个 月开放一 次, 每 次开放两个 工作日。 其中第一 个工作日 为聚盈 A 的赎 回开放日, 该日只开 放聚盈 A 的赎 回, 不开放聚盈A 的申购 ; 第二个 工作日为 聚盈 A 的 申购 开放日, 该日 只开放 聚盈 A 的 申购, 不 开放聚盈 A 的赎回。 聚盈A 的 第一个赎 回开放日 为本基 金认购期 首日的 次3 个月的月 度对应日 的前一工 作日; 聚盈 A 的第 二个赎回 开放日为 本基金认 购期首日 的次6 个月的月度 对应日 的前一工 作日; 以 后如此类推 。 聚盈A 的申 购开放日 为聚盈 A 的赎回开 放日的下 一工 作日。 在考虑折算 因素的前 提下, 若基金 管理人预 期 对 聚盈A 的赎回申请 、 聚盈 B 的申 赎申请 (如有) 确认后 , 聚盈A 与聚盈B 的份额 配比 大于 或 等于 该聚盈A 申购开 放日所处 运作周期 的 初始份额 配比上限 , 基金 管理人 可不开放 聚盈 A 的 申购 , 并 可只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进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例: 假设 2013 年8 月30 日 为基金 认购期首 日 , 则聚盈 A 的第一 个 赎回开 放日 为 基 金认 购期首日的 次3 个月的 月度对应 日的前一 工作日, 即2013 年 11 月 29 日 ;该日的 下一工 作 日为 2013 年12 月2 日, 该 日为聚 盈 A 的第 一个申购 开放日。 聚盈 A 的 第二个 赎 回开放 日 为 基金认购期 首日的 次6 个月 的 月度对应 日的前一 工作 日, 即 2014 年2 月 28 日 ; 该日 的下一 工作日为 2014 年3 月3 日, 该日为聚 盈 A 的第二 个 申购开放日 。其他各 个 赎回开 放日 和申 购开放日的 计算同理 。 若投资 者未于第 一个赎回 开放 日 2013 年 11 月 29 日对 持有的聚 盈 A 份额提交赎 回申请, 则 只能至少 持有至第 二个赎回 开 放日 2014 年2 月 28 日才能提 交赎回申 请,以此类 推。 因不可抗力 、 技术 系统故障 或其他 情形致使 聚盈 A 无 法按时开放 赎回或 申 购的, 赎回开 放日或申购 开放日延 至不可抗 力、 技术系统 故障或其 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后 的工 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 提前公告 。 (2)聚盈 B 的开放日 聚盈B 自本 基金认购 期首日 (指聚盈A 的认购 期首日 , 下同) 起每 1 年 开放一次 , 每次 开放一个工 作日,该 日同时开 放申购、 赎回。 聚盈B 的第 一个开放 日为本基 金认购期 首日的 第1 个 年度 对应日 的前一工 作日; 聚 盈 B 的第二个开 放日为本 基金认购 期首日的 第 2 个年 度对 应日的前一 工作日 ; 以后如 此类推 。 若 基金管理人 预期开放 聚盈 B 的申购有可 能因超过 规模 上限而使申 购申请无 法得到成 交确认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基金管理人 可不开放 聚盈 B 的 申购。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例: 假设 2013 年8 月30 日 为基金 认购期首 日 , 聚盈 B 的第一个开 放日为 基金认购 期首 日的 第1 个 年度 对应 日的前一 工作日,即 2014 年 8 月 29 日 ; 聚盈 B 的第二个 开放日为 基金 认购期首日 的 第 2 个 年度 对应 日的前一 工作日,即 2015 年 8 月28 日。 其他各个 开放日的 计 算同理。 若 投资者未 于第一个 开放日 2014 年8 月29 日对持有的 聚盈 B 份额 提交赎回 申请, 则只能至少 持有至第 二个开放 日 2015 年 8 月28 日才 能提交赎回 申请,以 此类推。 因不可抗力 、 技术 系统故障 或其他 情形致使 聚盈 B 无 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延至不可抗 力、 技 术系统故 障或其 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后的 下一个工 作日, 基金管 理人 将提前公告 。 4、基金份额折算 (1)聚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 日 聚盈A 的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为其赎回 开放日的 下一 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聚盈 A 基金份额 。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 日终, 聚盈 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 折 算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聚盈A 的份额 数按照折 算比例进行 相应增 减。 聚盈A 的折 算比例= 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 聚盈 A 的 基金 份额净值/1.0000 聚盈A 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折 算前聚盈A 的份额 数 × 聚盈 A 的折 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 算比例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第 9 位 , 聚盈 A 经折算后 的 份额数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计算的 结果 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在折算基准 日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时 , 折算前 聚盈 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聚 盈 A 的折 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2)聚盈 B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 日 每个运作周 期终止日 ( 正常情 况下该日 为聚盈 B 的开 放日 ,T 日) 的前 2 个 工作日 (T-2 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聚盈 B 基金份额 。 3)折算方式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折算基准日 日终, 聚盈 B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 折 算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聚盈B 的份额 数按照折 算比例进行 相应增 减。 聚盈B 的折 算比例= 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 聚盈 B 的 基金 份额净值/1.0000 聚盈B 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折 算前聚盈B 的份额 数 × 聚盈 B 的折 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 算比例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第 9 位 , 聚盈 B 经折算后 的 份额数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计算的 结果 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在折算基准 日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时 , 折算前 聚盈 B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聚 盈 B 的折 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3)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5、规模限制 在聚盈B 的 开放日前 ,基金管 理人 将确 定并提前 公告 聚盈 B 的份 额规模上 限。 一般情况下, 聚盈 A 的份额规 模上限为m 倍聚盈B 的 份额规模上 限 (m 为该 聚盈 A 申购 开放日所处 的运作周 期聚盈A 与聚盈B 的初始份 额配 比上限 。 对于 第一个运 作周期, m 为7/3)。 基金管理人 亦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超 过 m 倍聚盈 B 份额规模 上限的范 围内, 设定聚 盈 A 的份额规模 上限,并 可只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进行 公告。 (二)净值计算规则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的总 额数量 , 其中 ,T 日基 金份额的总 额数量为 聚盈 A 和 聚盈 B 的 份额总额 。 如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新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2、聚盈A 及聚盈 B 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的聚盈 A 和聚盈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进 行 公告 。 (1)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T A NAV =1.0000 ×(1+ t 365 × A R ) ? ? × / T T T T B T A A B NAV NV NAV NUM NUM ?? (2)如果 1.0000 1 365 T T A 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0 T B NAV ? / TT A T A NAV NV NUM ? 其中, t 为聚盈A 自 上一个 折算基准 日起 ( 不含该日 , 如 T 日之前聚盈A 尚未折 算, 则 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含 该日) 的运作天 数(若 T 日 为合同生效 日或聚盈 A 的 折算基 准日, 则 t=0) T NV 为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T A NAV 、 T B NAV 分别为 T 日聚盈A 、聚盈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T A NUM 、 T B NUM 分别为 T 日聚盈A 、聚盈 B 的份额余 额 A R 为上一个聚盈 A 折算基准 日 前( 或在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中)公告 的聚盈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但在聚盈 A、 聚盈 B 的折算基 准日,折 算前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小数 点后第 10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七 、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并 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关于核 准 易方达 聚盈 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3]1415 号)募 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 放式、发 起式 债券 基金 。基 金的 存续期为不 定期。 本基金募集 期 为自2013 年11 月11 日至 2013 年11 月13 日止。 募 集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 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人。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3 年11 月14 日 正式生效 。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 效三年后 的年度对 日, 若基 金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 自动终止, 且 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 期限 。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基金 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 具体的 销 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和 销售方式 ,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三)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 开放日 聚盈A 自本 基金认购 期首日起 每 3 个月 开放一次 , 每 次开放两个 工作日 。 其中第 一个工 作日为聚盈A 的赎回 开放日, 该日只开 放聚盈 A 的赎 回, 不开放聚 盈 A 的 申购; 第二 个工作 日为聚盈 A 的申购开 放日, 该 日只开放 聚盈 A 的 申购 , 不开放聚 盈 A 的赎 回。 聚盈 B 自本基 金认购期首 日起每 1 年开放一 次, 每 次开放一 个工作 日, 该日同 时开放 申购、 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告 不 开放申购 、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聚盈A 的赎 回开放日 、 申购 开放日 , 以及 聚盈 B 的 开 放日的具体 规定详见 基金合同 第四 部分“基金 份额的分 级及净值 计算规则” 。 2、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 时间 聚盈A、 聚盈 B 的 申购、 赎回的 具 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日 ( 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在聚盈 A 的 申购开放日 ,若对截 止至 某一 时点 聚盈 A 的 有效申购 申请 确 认后, 聚盈 A 的份 额余额 接 近或 达到 其份额 规模上限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不 接受聚盈A 的申购 申请 。 在 聚盈 B 的 开放日, 基金 管理人按照 申购时间 优先 (以 基金管理 人确认为准 ) 的原 则对聚 盈 B 的申 购申请进 行确认 , 并拒绝可导 致聚盈 B 超过规模 上限的申 购申请。 聚盈A、聚 盈 B 办理 申购、赎 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 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他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需 要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或者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 申购、 赎回开放 日的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请 , 该级别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回价格为下 一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 该级别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 格。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聚盈A 的 申购、赎 回原则 (1)聚盈 A 的申购采 用“确定 价”原则 ,即申 购价 格为 1.0000 元; (2)聚盈 A 的赎 回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 以 赎回 开放日 聚盈 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3)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4)份额持有 人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除指定 赎回外 ,遵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 回, 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 赎回; (5)当日 的 申购 申请 一经受理 ,即不得 撤销; (6)当日的 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销。 2、聚盈B 的 申购赎回 原则 (1)聚盈 B 的申 购赎回采 用“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以 受理申请 当日聚盈 B 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份额持有 人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除指定 赎回外 ,遵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 回, 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 守基金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时间 基金管理人 应以 办理 申购、 赎回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人 应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若申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 项 本金 退 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申 购 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 权利。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原则 (1)聚盈 B 1)聚盈B 的 赎回 所有经确认 有效的聚 盈 B 的赎 回申请全 部予以成 交确 认。 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 按 照本部分“ (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的有 关规定执行 。 2)聚盈B 的 申购 (I)若对聚盈 B 的全部有 效申购申 请进行确 认后, 聚盈 B 的份额余 额小于或 等于其在 下一运作周 期的规模 上限,则 所有经确 认有效的 聚盈B 的申购申请 全部予 以成交确 认; (II) 若 对聚盈 B 的全部有 效申购 申请进行 确认后 , 聚盈 B 的份 额余额大 于其在下 一运 作周期的规 模上限 , 则在经 确认后 聚盈 B 的 份额 余额 不超过其规 模上限的 前提下 , 对 已 提交 申购申请且 资金 已到 账的 有效 申购申请 按照 申购 时间 优先 (以 基金管理 人确认为 准) 的原则 进行成交确 认。 (2)聚盈 A 1)聚盈A 的 赎回 所有经确认 有效的聚 盈 A 的赎 回申请全 部予以成 交确 认。 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 按 照本部分“ (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的有 关规定执行 。 2)聚盈A 的 申购(含 不开放聚 盈 A 申购 的情形 ) (I)在运作 周期首个 工作日以 外的聚盈 A 的申 购开 放日 (i)若对聚 盈 A 进行份 额折算 后 且未处理 聚盈 A 的 申购 申请 前 ,聚盈 A 的份 额余额 大 于或等于 其 份额规模 上限 ,对 聚盈 A 的 申购申请 全部 不予成交确 认; (ii) 若 对聚盈 A 进行份额 折算后 且未处理 聚盈 A 的 申购 申请前 , 聚 盈 A 的份额 余额小 于 其 总份额 规模上限 ,则 按以 下原则对 聚盈 A 的 有效 申购申请进行 成交确认 : a) 若对 某一笔申 购申请进 行成交 确认, 会使该账 户 累计 持有的 份额总额 超过单个 账户 累计 持有聚盈 A 的份 额上限 , 则对该申 购申请 不 予成 交确认 ; b)对有效的申 购申请 、 转换转入 申请 按照时 间优先 原则进行排序 。其中, 通过本公司 直销机构的 网上交易 系统的聚 盈 A 的申 购的时间 指资 金支付完成 时间, 转换 转入时间 指申请 时间; 通过 本公司 直销中心 的聚盈 A 的申购 、 转换转 入 时间 指申 请时间 。 (均以 基金管 理人 确认为准 ) 若对某 一笔申购 申请进 行成交确 认, 会 使 截止 至该时 点的聚盈A 的份额 总额超过 其 总 份额规模 上限 或 超过该渠 道规定的 规模上限 ,则 对该申购申 请 不予成 交确认 ; c)对a)、 b )以外的 有效 申购 申请 予以 成交确认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II)在运 作周期的 首个工作 日 (i)若对聚盈 A 进行份额 折算 后且 未处理聚 盈 A 的 申购申请 ( 若当日开 放申购 ) 前, 聚盈 A 的份 额余额大 于 其 份额 规模上限 , 对 聚盈 A 的 申购申请全 部不予成 交确认 , 且按 照 折 算后 聚盈A 的份额余 额不超过 其 份额规 模上限 的 原则 , 对聚盈 A 的 份额余额 按比例进 行强制 赎回; (ii) 若 对聚盈 A 进行份额 折算 后 且未处理 聚盈 A 的 申购申请前 , 聚 盈 A 的份额 余额等 于 其 份额规 模上限 , 对聚盈 A 的申购申 请全部不 予成 交确认; (iii)若对 聚盈 A 进行 份额折算 后且未处 理聚盈 A 的申购申请 前 ,聚盈 A 的 份额余 额 小于 其总份 额规模上 限 , 则按 以下原则 对聚盈 A 的有 效 申购申请 进行 成交 确认: a) 若对 某一笔申 购申请进 行成交 确认, 会使该账 户 累计持有的 份额总额 超过单个 账户 累计 持有聚盈 A 的份 额上限, 则对该申 购申请 不 予成 交确认 ; b)对有效的申 购申请 、 转换转入 申请 按照时 间优先 进行排序 。其 中,通过 本公司直销 机构的网上 交易系统 的聚盈 A 的申购的 时间指资 金支 付完成时间, 转换转入 时间指申 请时间; 通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 的聚盈 A 的申购、 转换转入 时间 指申请时间。 (均以基 金管理人 确认为 准) 若对 某一笔申 购申请进 行成交 确认, 会使截止 至 该时点的聚 盈 A 的份 额总额超 过 其总份 额 规模上限 或超过该 渠道规定 的规模上 限 ,则对 该申 购申请 不予 成交确认 ; c)对a)、 b )以外的 有效申购 申请 予以 成交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 上述申购 申请的确认 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新确认原 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4、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销售 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 基金合 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六)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 非 直销销售 机构或 本公 司直销机 构的网上 交易系统 首次 申购 聚盈 A 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 ; 投资者 通过本公 司直销 中心 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50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 本公司 直 销中心首 次 申购聚盈B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 额 为 人民币10,000 元。在符 合法律法 规 规定的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 需同时 遵循该销 售机 构的相关规 定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 基金管理人可对 单个基金账户累 计持有某一份额级别的份额数量 设置上限, 详见基金 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或其他关 于设 置或调整基 金持有限 额数量的 公告。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2、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人办理 赎回时, 每级基金 份额 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1 份。 若发生 强制赎回 , 不受最 低 赎回份额的 限制。 投资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但某 笔交易 类业务 (如 赎回、 基金转换 、 转托 管等) 导 致其在该 销售机构 单个交 易 账户保 留的该级 基金余额不 足 1 份时 , 余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须一同 赎回 。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 各 销售机构 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 他规定的 , 需同 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 定 。 3、基金管理人 有权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以及单 个基金账户 累计持有某 一份额级 别的份额 上限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七)基金 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1、聚盈A 和 聚盈B 均 不收取申 购费和赎 回费。


2、基金管理人 可以 依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 或 针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资群 体开展有 差别的 费率 优惠活动。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 格 1、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申购涉 及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2)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 金额的单位 为人民 币元,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采用“金额 申购”方 式, 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T 日该 级基金份 额净值


例:在聚盈 B 的 开放日,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聚盈 B , 开 放日聚盈 B 的份 额净值为 1.21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聚盈 B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100 =8,264,462.81 份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 赎回 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 级基金份 额净值 例: 在聚盈 B 的开 放日, 某投资者 赎回 100,000 份 聚盈 B, 假 设赎回当 日 聚盈 B 的份额 净值为 1.210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额=100,000 ×1.2100=121,000.00 元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具体计 算公式见 本招募说 明书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分级 及净 值 计算规则 ” 。 (九)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 正常情况下 , 投资 者 T 日申 购聚盈A 或聚盈B 成功后 ,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聚盈A 或聚盈B 成功后 , 正 常情况下 ,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 手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登记机 构可以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最 迟于开始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指聚 盈 B 的 开放日及 聚盈 A 的 赎回开放日 ) 内的 各级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之 和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 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正常支付、 延缓支付或 终止基金 合同。 (1) 正常 支付: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全部 赎 回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正常支付 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正常 支付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接受并 确认所 有申请, 但可 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延 缓支付的 期限 不得超过二 十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 公告。 (3)终止基金 合同:如 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二 十个工 作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在变 现过程中 可能存在 明显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可不用 再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直接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终 止 《基 金合同》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十一)拒 绝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 券交易场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中约 定的“申 购和赎回申 请 的确认原 则”拒绝 申购申请 的情形。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 (7 )项情 形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2、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 证 券交易场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难。 (5)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接受并 确认所 有申请并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但 延缓支付 的期限 不得 超过二十个 工作日 。 如基金 管理人 无法在二 十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 或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在变现过程 中可能存 在明显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不用 再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直接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终止 《 基金合 同》 。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同 的 相关条款处 理。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十 、 基金 转换 本基金已开 通聚盈 A 的转换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 通 聚盈 B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之 间 的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一)基金 转换 办理 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于基金 开放日 开通办理 基金转换 业务, 聚盈 A 的赎回开放 日、 申购 开放日, 以 及 聚盈 B 的开放日的具 体规定详 见 本招募 说明书 “ 六、 基金份额的 分级及净 值计算规 则” 。本 基金转换业 务的 具体 实施办法 参见相关 公告。 聚盈 A 的转换 业务的 具 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 其他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需 要 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 ,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予以 公 告。 投资者需在 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 金均有交 易的当日 ,方 可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 (二)基金 转换的原 则 1、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 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 记 机构注册 登记 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 份额为单 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发 起多次基金转 换业务 。 基金管理人 可对 单个基 金账户累 计持有某 一份额级 别的份额 数量 设置上限, 详 见基金开 放申购赎 回公告 或其他关于 设置或调 整基金持 有限额数 量的公告 。 3、基金转换采 取未知价 法,即基 金的转换价 格以转 换申请受理当 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 计算。 5、投资者办理 基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状 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 循“先进 先出”的 业务规则, 即份额 注册日期在前 的先转换 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 的后转换 出, 如果 转换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申请的 情况下, 则遵循先 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 则。 7、具体份额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其中 转入 聚盈 A 的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三)基金 转换的程 序 1、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 式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 提出转换的 申请。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 基金份额余 额。 2、基金转换 的注册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基 金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基金转 换的 申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 投 资人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四)基金 转换的数 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成另 一只基金, 聚 盈 A 单笔 转出申请 不 得少于 1 份 (如该 账户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的 该级基金 余额不足 1 份, 则 必须一次 性赎回 或转 出该级基金 全部份额) ; 若某笔 转换导致 投资者在 销售 机构托管的 该级基金 余额不足1 份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级基 金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 部赎回。 (五)基金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用及基金 申购补差 费用构成 , 其 中赎回费用按 照基金合 同、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 定的比例 归入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 费 等相关手 续费 , 具体实 施办法和转 换费率详 见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 或 针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资群 体开展有 差别的 费率 优惠活动 。 (六)基金 转换份额 的计算方 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额;B 为转出 的基金份 额;C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 出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 回费率;E 为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 基金全部 转出时账 户当前累 计未付收 益 ( 仅限转出基 金为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达 增金宝货 币市场基 金、 易方达货 币市场 基金、 易方达财 富快线货 币市场基 金、 易方达天天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易 方达龙宝 货币市场 基金、易方达 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 易方达天天 发货币市 场基金 ) ;G 为对应 的申购补 差费 率;H 为转出 基金赎回 费 ;J 为 申购补 差费。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说明: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金 赎回费用 及基金 申购 补差费用两 部分构成 。 (2)转入基金 时,从申 购费用低 的基金向申 购费用 高的基金转换 时,每次 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 从 申购费 用高的基 金向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购 补差费用 (注: 对通 过直销中心 申购实施 差别申购 费率的特 定投资群 体基 金份额的申 购费, 以除 通过直销 中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 群体之外 的其他投资 者申购费 为比较标 准) 。申购补差 费用按照 转换金额 对应 的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差额 进行补差, 具 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 换时两只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 异情况而 定并见相 关公告。 (3)转出基金 时,如涉 及的转出 基金有赎回 费用, 收取该基金的 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 各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 最 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4)投资者可 以发起多 次基金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 请单独计 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例: 假设某持 有人持 有聚盈 A 基金份额10,000 份, 现欲转换为 易方达易 方达天天 理财 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假设 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40 元 ,转入基 金易方达 天天 理财货币市 场基金 A 类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0 元, 则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率 为 0 , 申购 补差费率为 0 。转换 份额计算 如下: 转换金额= 转 出基金申 请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 值=10,000 ×1.0140=10,140.00 元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换 金额×转 出基金赎 回费率=10,140.00 ×0.00=0.00 元 申 购补差 费= (转换 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 费)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购 补差费 率)= (10,140.00-0.00)×0=0.00 元 转换费=转出 基金赎回 费+申购 补差费=0.00+0.00=0.00 元 转入金额= 转 换金额- 转换费=10,140.00-0.00=10,140.00 元 转入份额= 转 入金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10,140.00 ÷1.000=10,140.00 份 注: 聚盈A 转 出至 易 方达天天 理财货币 市场基金 、 易 方达增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货币市场基 金、 易方 达财富快 线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天天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龙宝 货币市场基 金、 易方 达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天天发货 币市场基 金、 易方 达月月利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易 方达双月 利理财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时, 转入 份额的计 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可 转换基金 详见 基金开放转 换业务的 相关公告 。 (七)基金 转换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T 日申请 基金转换 成功后, 注册登记 机构将在T+1 工作日为 投资者办 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 、增加转 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 登记手续 ,一 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 T+2 工作 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八)基金 转换与巨 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指聚 盈 B 的 开放日及 聚盈 A 的 赎回开放日 ) 内的 各级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之 和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 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发生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相同 的优先级 , 具体处 理方式具 体规定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 “九、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 。


(九)拒绝 或暂停基 金转换的 情形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转换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发生 本招募说 明书 “九、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 中约定 的 “ 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原则”拒 绝申购申 请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或 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转 换转入申 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1 、2、3 、5、7 暂停基 金转换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相关公 告。 基金转换业 务的解释 权归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之前提 下调整上 述转换的 收费方式、 费率水 平、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但应 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十 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 解冻 (一)基金 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 相关 规定 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三)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 份额的冻结 手续、 冻 结方式按 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十 二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 的基础上 ,力争实 现基金资 产的 稳健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 国债、央行 票据、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 业债、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公司 债、 可分离交 易债券的 纯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在二 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 证等资产 ,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 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金 不参与可 转换债券 投资。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比例 遵循届时 有效法律 法规或相 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 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在聚 盈 A 的 赎回 开放日 前 15 个工作日 至聚盈 A 的 赎 回开放 日 后 15 个工作 日不受此 比例限制) ;在 聚盈 A 的赎 回开放日 及聚盈 B 的开放日, 现金以及 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 取积极管 理的投资 策略, 在分 析和判断 宏 观经济运行 状况和金 融市场运 行趋 势的基础上 , 自上 而下地决 定债券 组合久期 及类属配 置; 同时 在严谨深 入的信用 分析的 基础 上,自下而 上地精选 个券,力 争获得超 越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资回 报。 1、久期配置 策略 本基金以研 究宏观经 济走势 、 经济 周期所处 阶段和宏 观经济政策 动向等为 出发点 , 采取 自上而下分析 方法,预 测未来收益 率曲线变 动趋势, 并据此积极调 整债券组 合的平均久 期, 提高债券组 合的总投 资收益。 2、期限结构 配置 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 益率期限 结构进行 分析 , 运用统 计和数量分 析技术 , 预测收 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 化方式 , 确定期 限结构 配置策略 以及各期 限固定收益 品种的配 置比例 , 以达 到预 期投资收益 最大化的 目的。 3、类属配置 策略 本基金对不 同类型固 定收益品 种的信用 风险、 税 赋水 平、 市场流动 性、 市场 风险等因 素 进行分析, 研究同 期限的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交 易所和银行 间市场投 资品种的 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 定债券类 属配置策 略,以获 取不同债 券类 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 来的投资 收益。 4、个券精选 策略 本基金对于 信用类固 定收益品 种的投资 , 将根据 发行 人的公司背 景、 行业 特性、 盈利 能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力、 偿债能 力、 流 动性等因 素, 对 信用债 进行信用 风 险评估, 积 极发掘 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 投 资机会的个 券进行投 资,并采 取分散化 投资策略 ,严 格控制组合 整体的违 约风险水 平。 5、杠杆投资 策略 杠杆策略即 以组合现 有债券为 基础, 利 用回购融 入资 金, 增加债券 投资仓 位, 以期获 取 超额收益的 操作方式 。 本基 金在对 资金面进 行综合分 析的基础上 , 比较 债券收益 率和融 资成 本, 判断利 差套利空 间, 通 过杠杆操 作增加组 合收益 。 在回购利 率过高 、 流动性 不足、 或者 市场状况不 宜采用杠 杆策略情 况下,本 基金将不 进行 杠杆操作。 6、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 宏观经济 指标分析 各类资产 的预期收 益率 水平, 并据此 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 置 策略。当银 行存款投 资具有较 高投资价 值时,本 基金 将提高银行 存款投资 比例。 7、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略 目前国内债 券市场正 经历快速 发展阶段, 本基金将 密 切跟踪新的 债券品种 及相关金 融衍 生品种发展 动向,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 本基金 将遵循 届时 法律法规, 制定符合 本基金投 资目标的 投资策略 ,谨 慎进行投资 。 (四)业绩 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 财富指数 中债新综合 财富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编 制, 该指数旨在 综合反映 债券全市 场整 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 况。 该指 数涵盖银 行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指 数成份 券种包括 国债、 企 业债等主要 债券品种 。 该指数 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 表性 , 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 总体走势,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将来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指 数停止编 制、 发 布及维护,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或者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准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 略, 调整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但应取 得基 金托管人同 意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五)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基金整体的 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理论 上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经过 基金份额 分级后, 聚盈 A 将表现出相 对低 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 征; 聚盈 B 将表 现出相对 较高风险 、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 特征。 (六)投资 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宏观经 济发展态 势、微观 经济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1)研究员 提交宏观 经济、债 券市场、 行业分 析、 公司研究及 信用分析 报告 ; (2)基金经理 根据研究 报告以及 对宏观经济 、债券 市场投资机会 的判断, 制定资产配 置计划,按 照公司制 度提交审 议并实施 ; (3)基金经 理制定具 体的固定 收益品种 的投资 方案 ,构造投资 组合 ; (4)集中交 易室依据 基金经理 的指令, 执行交 易; (5) 监 察部对基 金的日常 投资和交 易是否遵 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进行 独立监督 检查 ; (6)投资风险 管理部定 期出具基 金绩效评估 和风险 管理报告,供 基金经理 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7)基金经 理定期检 讨投资组 合的运作 成效, 并进 行相应的组 合调整。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 止行为 , 如适 用于本基金 ,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禁止。 2、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聚盈 A 的 赎回开放 日 前 15 个工 作日至聚盈A 的 赎回 开放日 后15 个工作 日不受 此比 例限制) ; 在聚 盈 A 的 赎回开放 日 及聚盈 B 的开放日, 现金以 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2)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6)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7)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未来 条件许可 情况下的 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条 件成熟时 , 变 更登记机 构, 另 行 安排本基金 全部份额 级别或部 分份 额级别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 其上市交易 等业务规 则遵循本 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机 构的有关 规定, 届时 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但须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提前 公告。 (十一) 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复 核了本报 告的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有 关 数 据 的 期 间 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2,740,007,073.00 96.96 其中:债券 2,740,007,073.00 96.96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2,587,428.78 0.45 7 其他资产 73,453,967.41 2.60 8 合计 2,826,048,469.19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1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953,082,073.00 92.7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60,179,000.00 17.10 6 中期票据 426,746,000.00 20.26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40,007,073.00 130.11 5、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41753011 17 河钢集 CP001 1,000,000 100,020,000.00 4.75 2 101551067 15 五矿股 MTN003 900,000 89,397,000.00 4.25 3 1480197 14 邳州润城 债 800,000 85,568,000.00 4.06 4 101464039 14 郑州建投 MTN001 800,000 82,216,000.00 3.90 5 101574005 15 沪世茂 MTN002 800,000 81,200,000.00 3.86 6、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2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没 有 投 资 股 票 。 (3 )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1 存出保证金 10,387.2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3,443,330.1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50.1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453,967.41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票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十 三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3 年 11 月 14 日,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0.52% 0.08% -0.35% 0.09% 0.87%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7.77% 0.13% 10.34% 0.11% -2.57%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13.84% 0.07% 8.18% 0.08% 5.66% -0.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89% 0.13% 1.83% 0.09% 0.06% 0.04%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25.65% 0.11% 21.12% 0.10% 4.53% 0.01%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十四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十五、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如有充足理 由认为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相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但在 聚盈A 、 聚盈 B 折算 基准日 , 折算前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9 位 ,小数点 后第 10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 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交易 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4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 , 或证券 交易所 、 登记机 构及存款 银 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十六、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 包括聚盈 A 和聚盈 B)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十七、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 基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进 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E×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 基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进 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 解决。 3、销售服务 费 聚盈A 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为 0.25% ,聚 盈 B 不收 取销 售服务费。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聚盈A 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聚 盈 A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聚盈A 销售 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聚盈A 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聚盈A 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五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 基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进 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 解决。 销售服务费 可用于本 基金市场 推广、销 售以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等 的各 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 间的上述 费用不从 销售服务 费中列支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 费、赎回 费 和转换 费 的费率水 平、计 算公式、收取 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 明书 “ 九 、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中的 “ (七 ) 基金 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 、 “ ( 八)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 价格 ” 以及 “十、 基 金转换” 中的“ (五) 基金转换 费率” 、 “ (六) 基金 转换份额的 计算方式 ” 的相关 规定。 2、 投资者 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赎回和转 换的交 易费率,请 具体参照 我公司网 站上的相 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 可以 依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 或 针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资群 体开展有 差别的 费率 优惠活动。 (五)费用 调整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按 照基金发 展情况, 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针对全部 或部分份 额级别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 金销售服 务费等 相关费率。 降 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和 基金 销售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 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十八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十九、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 披露 方式、 登载媒 体、 报备 方式等规 定发生 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 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聚盈A 和聚盈 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以及聚 盈 A 和聚 盈 B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以及聚盈 A 和聚盈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以及聚 盈 A 和聚 盈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证 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 案, 并 予以公 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 披露信息 ,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二十、风 险揭 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资者心 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 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 , 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 要是指因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而导致 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 润。 本 基金主要 投资方 向包 括债券、票 据和银行 存款,其 收益水平 直接受到 利率 变化的影响 。 3、再投资风 险 债券、 票据偿 付本息后 以及回购 到期后可 能由于市 场 利率的下降 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 收益 率低于原来 利率,由 此本基金 面临再投 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 票据发行 主体信用 状况可能 恶 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 不能兑付 的风 险。 5、购买力风 险 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 ,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 从而 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 际收益率 。 6、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 活动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 果公司经 营不善 , 其债券价 格可能 下跌; 同 时, 其 偿债能力也 会受到影 响。 (二)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指因市场 交易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能 迅速 、 低成本地转 变为现 金的风险。 大 部分债券品 种的流动 性较好 , 也存在 部分企业 债、 资产 证券化等品 种流动性 相对较差 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 况下 (加 息或是市场 资金紧张 的情况下 ) ,会普遍存在 债券品种 交投不活 跃、 成交量不足 的情形, 此时如果 基金赎回 量较大, 可能 导致基金收 益出现较 大波动。 (三)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决 策、技能 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四)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债券市场 系统性风 险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需要 承担由 于市场利 率波动造 成的利率风 险以及如 企业债 、 公司 债等信用品 种的发债 主体信用 恶化造成 的信用风 险; 如果债券市 场出现整 体下跌 , 将无 法完 全避免债券 市场系统 性风险 。 2、基金合同 终止 风险 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特 定情况下 可能终止 ,持有人 面临 基金合同终 止的风险 : (1) 《基金 合同》生 效三年后 的年度对 日,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 基金合同 》 终止; (2)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任一聚 盈 B 开 放日的申 购赎 回确认完成 后, 聚盈B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时, 经 管理人与 托管人协 商后,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不开 放聚盈 A 的申购并 终止 《 基 金合同》 ; (3)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任 一交易 日日终 , 聚盈B 份 额净值 小于 或等于 0.2000 元 , 《基 金合同》终 止; (4)如基金管 理人无法 在二十个 工作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在变现过 程中可能存 在明显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 基金管理 人不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直接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3、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本基金的聚 盈 A 份额 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 认购、 申购 、 赎回 , 如网 络、 系 统 等技术系统 发生故障 或差错 , 可能导 致投资认 购、 申 购、 赎回不 成功的 风险。 本 基金的 运作 依赖技术系 统的支持 ,技术系 统发生故 障或差错 会影 响本基金的 正常运作 ,从而带 来风险。 4、聚盈A 的 特有风险 (1)无法获 得约定收 益并损失 本金的风 险 聚盈A 具有 风险相对 较低、 收 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 但 是在极端情 形下, 基 金资产可 能发 生大幅度亏 损,从而 导致 聚盈A 份额持 有人可能 无法 取得约定收 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 风险。 (2)约定收 益率变动 风险 在聚盈A 的每个折算 基准日前 ,适 用于 该折算基 准日 (不含)到 下个折算 基准日( 含) 的时间段的 约定收益 率将重新 设定, 一年 定期存款 利 率以及利差 的变动将 影响聚盈A 的约定 收益率,聚 盈 A 存在 约定收益 率变动的 风险。 (3)强制赎 回风险 正常情况下 , 在第 二个及以 后的运 作周期 的 首个工作 日, 立足 于控制基 金杠杆上 限的目 的, 需要对聚 盈 A 与 聚盈 B 份 额配比进 行比例上 限控 制, 此时, 聚 盈 A 份额 持有人有 可能面 临既有份额 被强制按 比例赎回 的风险。 (4)流动性 风险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聚盈A 赎回 开放日及 聚盈 B 开 放日的设 置与普通 开放 式基金有所 差异, 投资 者应关注 由 此带来的流 动性风险。 聚盈 A 的 第一个赎 回开放日 为 本基金认购 期首日的 次 3 个月 的月度对 应日的前一 工作日; 聚 盈 A 的第 二个赎回 开放日为 本 基金认购期 首日的次6 个月的 月度对应 日的前一工 作日; 以 后如此类 推。 在非 聚盈 A 赎 回开 放日, 投资人 无法申 请赎回聚 盈 A 基金 份额; 在聚 盈 A 赎回 开放日, 如 投资者 未申请赎 回或 赎回失败, 只 能持有 基金份额 至下一赎 回开放日申 请赎回, 投资人面 临流动性 风险。 (5)认、申 购 不成功 的风险 在本基金募 集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对 聚盈 A 设 置规模上 限 , 认购 申请采用 按照资金 支付完 成时间优先 ( 以基金 管理人确 认为准) 的原则进 行成 交确认, 聚 盈 A 投资 者可能面 临认购申 请无法得以 成交确认 的风险 。 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 需 要对聚盈A 与聚盈B 份额配 比进 行比例上限 控制, 聚盈A 的申购 、 转换转入申 请需满足 规模上限 的限制 , 以及 单个基金 账户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 各 销售 渠道规模上 限 (如 有) 等限 制。 因 此, 聚 盈 A 投资 者 可能面临申 购申请无 法得以成 交确认的 风险。 5、聚盈B 的 特有风险 (1)融资进 行杠杆投 资的 风险 投资者持有 聚盈 B 份 额, 相 当于向 聚盈 A 持 有人融资 进行债券投 资。 本 基金在扣 除 聚盈 A 的 约定收益 后的全 部剩余收益 归聚盈B 享有, 亏 损 以 聚盈 B 的 资产净值 为限由聚盈 B 首先 承担 。 因此, 聚盈 B 投 资者在可 能获得 融资放大 的收 益的同时, 也 将首先 承担基金 投资的亏 损。聚盈 B 份额净值 存在跌至 零的极端 风险。 (2)聚盈 A 约定收益 率变动影响 聚盈 B 收益的 风险 聚盈A 的约 定收益率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 市场情况 和基 金合同 在一 定范围内 审慎确定, 聚 盈 A 份额约 定收益率 的变动可 能影响 B 级份额 的 收益 。 (3)杠杆变 动风险 聚盈B 杠杆 率取决于 各级基金 份额的份 额配比及 各级 份额的份额 净值。 由于 基金存续 期 间, 各级份 额的份 额配比会 因各级份 额的 份额 规模上 限设置、 申购 、 赎回 、 折 算等 情况 而发 生变化,各级 份额的份 额净值也会 不断变化 ,因此聚盈 B 的杠杆 大小是变动 的。当聚盈 A 与 聚盈B 的 份额配比 越小或聚盈 B 份额 净值越大 时, 聚盈 B 杠杆 率越低; 当 聚盈A 与 聚盈 B 的份额配比 越大或聚盈 B 份额 净值越小 时, 聚盈B 杠 杆率越高。 (4)流动性 风险 聚盈B 自本 基金认购 期首日起 每 1 年开 放一次 。 在非 聚盈 B 开放 日, 投 资人无法 申请赎 回聚盈 B 基 金份额; 在聚盈 B 开放日, 如投资者 未申 请赎回或赎 回失败, 只能持有 基金份额 至下一开放 日申请赎 回,投资 人面临流 动性风险 。 (五)其他 风险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1、因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导致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 而影响基 金运作的 风险; 2、因金融市场 危机、代 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 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的风险。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之 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生效 三年后的 年度对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 且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得 通过召集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 续 《基 金合同 》 效 力。 4、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任一聚 盈 B 开放 日的申购 赎回 确认完成后, 聚盈 B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时 ,经管理 人与托管 人协商后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开放 聚盈 A 的 申购并终 止《基 金合同》 。 5、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任一 交易日 日终, 聚盈 B 份 额 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000 元, 《基金 合同》终止 。 6、如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 二十个工 作日内支付 赎回款 项,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 在变现过程 中 可能存在 明显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不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直接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 7、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8、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以下规 则 进 行分配 : (1)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0 ×(1+ t 365 × A R ) 应分配给各 个聚盈 A 份额 持有人的 清算财产= 各个聚 盈 A 份额持有人 合同终止 日持有的 聚盈 A 份额 数×聚盈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入 。 剩余的清算 财产分配 给聚盈 B 份额持有 人, 按各个 聚 盈 B 份额持 有人的份 额比例采 用精 确算法的原 则分配。 (2)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给聚 盈 B 份额 持有人的 清算财产=0 。 应分配给聚 盈 A 份额 持有人的 清算财产 为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的资产净 值, 按各个聚盈A 份额持 有人的份 额比例采 用精确算 法的 原则分配。 其中,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t 为聚盈A 自 上一个 折算基准 日 起 ( 不含该日 , 如 T 日之前聚盈A 尚未折算 , 则 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合同终 止日的天数 的运作天 数(若合 同终止日为聚 盈 A 的 折 算基准日 ,则 t=0 ) NV 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的 资产 净值 A NAV 为聚盈 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A NUM 为聚盈 A 的 份额余额 A R 为上一个聚盈 A 折算基准 日 前( 或在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中)公告 的聚盈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二十二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级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 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以 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聚 盈 A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18)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23)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 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且相同级 别基金份 额的同等 投 票权不因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取得 基金份额 的方式而有 所差异。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 基金合同》 , 但依据 本基金合 同第二十 部 分约定的终 止本基金 合同的情 形除 外;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销 售服务 费和 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 规则; (7)在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基 金推出新业 务 或服务 ;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聚盈A 和聚 盈 B 各自的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 基金聚盈 A 和聚盈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5、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聚盈A 和聚 盈 B 各自的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 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聚盈A 和聚盈B 各 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及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的有关 证明文件、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聚盈 A 和 聚盈 B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各 自 基金总份 额的 50%(含 50%, 如 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 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聚盈 A 和聚盈 B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50% (含 50% ,如将 来法 律法规修改 ,以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为 准)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 提交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出具 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 基金 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3、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本 基金合同前 述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聚 盈 A 和聚盈B 各自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方可 召开 。 4、在不与法律 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体方式 由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聚盈A 和聚盈B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各自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聚盈 A 和聚 盈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各 自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 ,如将 来法律法 规 修改,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为准)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聚盈 A 和 聚盈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各自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如将 来法律法规 修改, 以 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为准) 通 过方可做 出。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备案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方式进行表 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结果 、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生效 三年后的 年度对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 且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得 通过召集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 续 《基 金合同 》 效 力。 4、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任一聚 盈 B 开放 日的申购 赎回 确认完成后, 聚盈 B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时 ,经管理 人与托管 人协商后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开放 聚盈 A 的 申购并终 止《基 金合同》 。 5、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任一 交易日 日终, 聚盈 B 份 额 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000 元, 《基金 合同》终止 。 6、如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 二十个工 作日内支付 赎回款 项,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 在变现过程 中可能存在 明显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不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直接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 7、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8、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以下规 则进 行分配: (1)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0× (1+ t 365 × A R ) 应分配给各 个聚盈 A 份额 持有人的 清算财产= 各个聚 盈 A 份额持有人 合同终止 日持有的 聚盈 A 份额 数 × 聚盈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入。 剩余的清算 财产分配 给聚盈 B 份额持有 人, 按各个 聚 盈 B 份额持 有人的份 额比例采 用精 确算法的原 则分配。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2)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给聚 盈 B 份额 持有人的 清算财产=0 。 应分配给聚 盈 A 份额 持有人的 清算财产 为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的资产净 值, 按各个聚盈A 份额持 有人的份 额比例采 用精确算 法的 原则分配。 其中, t 为聚盈A 自 上一个 折算基准 日起 ( 不含该日 , 如 T 日之前聚盈A 尚未折 算, 则 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合同终 止日的天数 的运作天 数(若合 同终止日为聚 盈 A 的折 算基准日 ,则 t=0 ) NV 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的 资产 净值 A NAV 为聚盈 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A NUM 为聚盈 A 的 份额余额 A R 为上一个聚盈 A 折算基准 日前( 或在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中)公告 的聚盈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 解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 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是约 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 基 金与基金 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 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 效。 2、 《基金 合同 》 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 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 自生效 之日起对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二十三 、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汇 ; 从事 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银 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 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 国债、央行 票据、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 业债、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公司 债、 可分离交 易债券的 纯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等,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在二 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 证等资产 ,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 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金 不参与可 转换债券 投资。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比例 遵循届时 有效法律 法规或相 关规定。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聚盈 A 的 赎回开放 日前 15 个工 作日至聚 盈A 的赎回 开放日后15 个工作 日不受 此比 例限制) ; 在聚 盈 A 的 赎回开放 日及聚盈 B 的开放日, 现金以 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2)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6)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7)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 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 、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 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 实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和协调。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产生的 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 管本 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 失, 及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受限 证 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 金安全的 责任及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证券, 不得预付 任何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动 性风险 负责,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 决基金运 作的流动 性问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处理并承担 相应责任。 对本基金 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 致 的流动性风 险且基金 托管人已 尽职监督 核查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3、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关 限制规 定,在合理期 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以下事项监 督: (1)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 情 况。 (2)在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5、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聚盈 A 和聚盈B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相 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电话 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8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 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 关 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就基金管 理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 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书面资 料中获取 到账日期 信息的, 应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 产 造成损失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开设 的基金募集专 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 动用。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的 基 金银 行账户, 由基 金管理人 同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验资 报告中 需对基金募 集的资金 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 宜,基金 托管人应 提供必要 协助。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2、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 基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金 、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的 ,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 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 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 债券托管 账户 , 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 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 书等有 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 让, 按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 方约 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 协议另有规 定、 受限于第三 方机构业 务规则、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发 布的格式合 同等基金 管理人不 可控制的 情形外,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或 双方同 意的其 他方式 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 人, 并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 《基 金合同 》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 额。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 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总 数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 四舍五入 ( 但在聚 盈 A 和聚 盈 B 的折算基准 日, 折算 前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9 位,小 数点后第10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基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并按 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交易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交 易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如有充足理 由认为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6、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4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 (1)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 按 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若基 金托管人 已提出合理 意见而基 金管理人 未采纳的, 由此给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 产造成的 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2)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 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 明, 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 损失的 ,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 照 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 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 , 若基 金托管人 已提出 合理意见 而基金管 理人未采纳 的,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 的直接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 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付。 3、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独 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 金管理人 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 复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 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的 复核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八) 基 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八、托管协 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5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6、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7、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以下规 则 进 行分配 : (1)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A NAV =1.0000 ×(1+ t 365 × A R ) 应分配给各 个聚盈 A 份额 持有人的 清算财产= 各个聚 盈 A 份额持有人 合同终止 日持有的 聚盈 A 份额 数×聚盈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入 。 剩余的清算 财产分配 给聚盈 B 份额持有 人, 按各个 聚 盈 B 份额持 有人的份 额比例采 用精 确算法的原 则分配。 (2)如果 1.0000 1 365 AA t NV R NUM ?? ?? ? ? ? ? ? ?? ?? ?? ?? ,则 应分配给聚 盈 B 份额 持有人的 清算财产=0 。 应分配给聚 盈 A 份额 持有人的 清算财产 为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的资产净 值, 按各个聚盈A 份额持 有人的份 额比例采 用精确算 法的 原则分配。 其中, t 为聚盈A 自 上一个 折算基准 日起 ( 不含该日 , 如 T 日之前聚盈A 尚未折 算, 则 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合同终 止日的天数 的运作天 数(若合 同终止日为聚 盈 A 的折 算基准日 ,则 t=0 ) NV 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的 资产 净值 A NAV 为聚盈 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A NUM 为聚盈 A 的 份额余额 A R 为上一个聚 盈 A 折算 基准日前 (或 在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中) 公告的聚 盈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6 8、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并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7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 主要的服 务内容 , 基金 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服 务 基金登记机 构 保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上列明的 所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交易记 录。 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网点 应根 据在基 金管理 人 直 销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要 求提供 成交 确认单。基 金 销售 机 构应根据 在 销售 网 点进行交 易的 投资者的要 求 提供 成 交确认单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服 务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 中心 查询历史交 易记录。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对账 单服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电 子或 短信形式的 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资讯 服务 1、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 务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过程 中需要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可 拨打如下 电话:4008818088 (免 长途话费) 。 投 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 能准确理 解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基 金合同 》 的具 体内容 , 也可 拨 打上述电话 详询。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8 二十五 、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聚 盈 A 份额 折算和确 认结果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6-11-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聚 盈 A 份额 折算方案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24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聚 盈 A 份额 开放赎回 和转换转 出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26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聚 盈 A 份额 折算基准 日 (2017 年 2 月 13 日)后约定 年收益率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2-7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更 新身 份证 件或者身份 证明文件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2-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聚 盈 A 份额 折算和确 认结果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2-1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3-1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4-19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聚 盈 A 份额 折算方案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4-2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聚 盈 A 份额 折算基准 日 (2017 年 5 月 11 日)后约定 年收益率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5-5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聚 盈 A 份额 开放赎回 和转换转 出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5-8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聚 盈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之聚 盈 A 份额 折算和确 认结果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2017-5-13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9 二十六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处 , 投资 者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0 二十七 、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 注册易 方达 聚盈 分级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2、 《易方达 聚盈分级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易方达 聚盈分级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6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