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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富A(001357)

泓德泓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泓德泓 富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5]883 号文 注册 募集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泓 德泓 富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决定 修改 基金合同 后转型 ,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自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 , 原《泓 德泓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失 效, 新
的 《泓 德泓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其中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
一般是 信用 资质 相对 较差 的中小 企业 , 其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低 、 外部融 资的 可得性 较差 , 信
用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 业; 同时由 于其 财务 数据 相对 不透明 , 增 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别 所蕴 含的
潜在风 险的 难度 。 其 违约 风险高 于现 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 极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合 带来 较大
的损失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 其长 期预 期风险 与 收
益特征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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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9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 复核 了本 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 基金的募集 ................................................................................................................... 3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6 
九、 基金的投资 ................................................................................................................... 46 
十、 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七、 风险揭示 ................................................................................................................... 8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30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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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泓德泓富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
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以及《泓 德 泓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
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 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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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泓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指 《泓 德泓 富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 德泓富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德泓 富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泓德泓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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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经 2016 年 9 月 22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的 《泓 德 泓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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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 某一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 根据销 售服 务费 、 认购 费 、 申购费 及赎 回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 份额 分设不 同的 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 
43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购 、 申 购费 用, 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44 、C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购 、 申 购费 用, 在赎 回时根 据 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且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5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6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7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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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 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封 闭期 :指 自基 金转 型正式 实施 之日 起 至 18 个 月后对 应日 的前 一个 工作 日(含 该
日) 止的 期间 。 如不 存在 该对应 日的 , 顺延 至下 一 日。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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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12,000 万 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曾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易 程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广
电 事 业 部 总经 理 、亿 品 科技 有 限 公 司运 营 副总 裁 、搜 房 资 讯 有限 公 司执 行 副总 裁 、 西班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商 务经理 。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裁 、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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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雯 女士 , 董事 , 学士 。 现任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办 公室 协理 。 曾 任 阳
光 保 险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财 务 部 财 务管 理 处负 责 人、 毕 马 威 华振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部 助理
经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 民 商经济 法学 院 证 券期 货法 律研究 所
所长 、 研究 员, 北京 市京 师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公司 法律事 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企业 融资 总部 首席律 师、 中国 社 会 科学 院法学 所副 研究 员。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 金 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中 国律 师事务 中心 国 际
融资部 主任 。 
秦毅先 生, 监事, 研究 部 总监助 理, 博士 。 曾任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 部研究 员、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 总经 理兼 市场部 总监 , 博 士。 曾任 深 圳市大 富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处处 长、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宏 观经 济分析 师。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助理 兼 投资 管 理中 心 总 经 理、 阳 光保 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资产 管 理中 心 投 资 负责
人、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助理 兼 投资 管 理中 心 总 经 理、 阳 光保 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资产 管 理中 心 投 资 负责
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泓德 远见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泓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 裕泰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泓利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倩女 士 :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金融 市场 部 、 资产管 理部
理财组 合投 资经 理,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债券 交易 员 、 债券 投 资经理 助理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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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 泓 德 泓业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 泓 德 裕泰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泓德 裕康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泓德 裕 荣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裕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泓德 添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泓德裕 泽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泓德裕
祥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泓德 裕鑫 纯 债 一年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 雁先 生, 副 总 经理 , 事 业二 部 总 监, 基 金经理 , 硕 士。 曾任 幸福 人寿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 兼投 资 管 理 中心 总 经理 、 阳光 保 险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资 产 管 理 中心
投资负 责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经 理助 理。 
王克玉 先生 , 事业 一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 硕士 。 曾任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及
权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国都 证券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元 大京 华 证
券上海 代表 处研 究员 。





秦毅先 生 , 研 究部 总监 助 理 , 基金 经理 , 博士 。 曾任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研 究 员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部 研究员 。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及 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 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一 个 业 务 部门 的 首 要 责 任。 公 司 各 职能 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是 自 身工 作 中潜 在风险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业 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及 内部 控 制 规定并 严格 执行 。 各 部门 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 险控制 职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立 科 学 的 投资 理 念 , 根 据决 策 的 风 险防 范 原 则 和 效率 性 原 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 建 立投 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 点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 权限额 度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 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09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3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 务 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制 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组 织 结 构由 中 国 工 商 银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控 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管 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 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3) 及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要 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策 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种 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强 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专 门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内 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之 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等 地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关 基金 法 规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或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 :孔 超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3)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路101 号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路118 弄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574627 (5)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写 字 楼2座27-2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写 字 楼2座27-28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7)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95579 (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1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3)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传真:010-85127917 电话:010-85127999 联系人 :赵 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4)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12、13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乙12号1 号 楼昆 泰 国际大 厦12 层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1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1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1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金 座东 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54660501 联系人 :丁 姗姗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1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19)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 幢11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A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2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2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1号903 室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24)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5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6)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78-000 (2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传真:021-385097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8)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1 号 新华 社 第三工 作区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2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31)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街2号 经济 日报 社A 楼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32)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路58号 理想 国际 大厦906 室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33)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3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路SOHO 现代 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宋 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 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5)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3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38)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3 号院1号楼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 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39)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 心现代 五项 馆2105 室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 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40)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锋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41)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网址: www.igesaf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42)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 徐亚 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43)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 中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5]883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集期 自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851,953,365.96 份, 利息 结转 份额 22,769.03 份, 合计 851,976,134.99 份 , 募 集 户 数 为 2,144 户 , 其 中 A 类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839,545,508.11 份 , 利 息结 转份 额 22,196.06 份 , 合 计 839,567,704.17 份,C 类 基金份 额募 集 有效认 购份 额 12,407,857.85 份, 利息 结转 份额 572.97 份, 合计 12,408,430.82 份。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6 月 9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2016 年 9 月 22 日,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公 告以通 讯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后转型 ,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生 效。 自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 , 原 《泓 德泓 富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 效, 新 的《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第 十 九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 产清算 并终 止,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合 同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机 构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委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具 体 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自基 金转 型正 式实 施之日 起( 包括 基金 转型 正式实 施日 ) 至 18 个月 后 对应日 的 前一个 工作 日 (含 该日 ) 的期间 内 , 采 取封 闭式 运 作。 在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办 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 。 基 金封 闭期届 满的 下一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 , 基 金投 资者 方 可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基 金 转 型 正 式实 施 日 为 《关 于 修 改 泓 德泓 富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之日后 的第 二十 一个 交易 日。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 放时 间 进 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届满 的下 一工作 日起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基金 管 理人在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6 、投 资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在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销 售机 构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单 笔赎 回 申请不 设 最低份 额限 制, 且不 对单 个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下限进 行限 制。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者 赎回的 申请 。 2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有 关条 款处 理。 3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 。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4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并提前 公告。 ( 六) 申购费 与赎 回费 1 、 申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 金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如 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2% M≥500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 本基金 收取 赎回费 ,赎 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在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1)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如 下 表所示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持有期 限 (N ) 赎回费 率 N <7日 1.5% 7日≤N <30 日 0.75% 30 日≤N <365 日 0.5% N ≥ 36 5 日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30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天不 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天不 满 180 天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 ( 含 180 天 )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2)C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N ) 赎回费 率 N <180 日 0.5% 180日≤N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满 30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赎回 时份额 持 有期长 于 30 天 (含 30 天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3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 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假定 T 日的 A 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230 元,某 投 资者四 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 100 万 元、300 万元 和 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3,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 费率 (b) 1.5% 1.0% 0.3%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 额(c=a/ (1+b)) 985.22 元 990,099.01 元 2,991,026.92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8,973.08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 净值(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4 份 2,431,729.20 份 4,064,227.64 份 例: 假 定 T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230 元,某 投 资者四 笔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 100 万 元、300 万元 和 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3,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 费率(b) 0.8% 0.5% 0.2%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 额(c=a/ (1+b)) 992.06 元 995,024.88 元 2,994,011.98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7.94 元 4,975.12 元 5,988.02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 净值(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6.55 份 808,963.32 份 2,434,156.08 份 4,064,227.64 份 2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申 请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金 额 ,净 赎 回金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回 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小数点 后2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A 类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半 年, 该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C 类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 两 个月 , 该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3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继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十) 巨额 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定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3)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 十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3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 告 , 并提 前 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 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 十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金 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十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且 条 件 具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受 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 十八)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在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股 票、 债券 等 大类资 产间 的灵 活配 置和 建立在 基 本面研 究基 础上 的行 业及 证券优 选的 组合 策略 ,追 求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监会 准予 投资 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可 转 换债券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据 等)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知 存款 、定 期存款 、 协议存 款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权 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封闭期 内股 票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转为 开放式 运作 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扣 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 证 金 一倍 的现金 ; 转 为开 放式 运作 后,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 三) 投资策 略 1 、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宏观 经济 周期及 调控 政策 规律 , 结 合 对股票 、 债 券等 大类 资产 运 行趋势 、 风险收 益率 对比 、 估 值情 况等进 行的 综合 分析 , 主 动进行 本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 等大 类 资 产的配 置。 (1) 判断市 场周 期变 化 A 、 在经 济稳 定增 长阶 段, 股票对 经济 的弹 性更 大, 其相对 债券 和现 金具 备明 显超额 收 益; B 、 在经 济过 热阶 段, 通胀 上升增 加了 持有 现金 的机 会成本 , 可能 出台 的加 息 政策降 低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了债券 的吸 引力 ,股 票的 配置价 值相 对较 强, 而商 品则将 明显 走牛 ; C 、 在经 济滞 胀阶 段, 现金 收益率 提高 , 持有 现金 最 明智 , 经 济下 行对 企业 盈 利的冲 击 将对股 票构 成负 面影 响, 债券相 对股 票的 收益 率提 高; D 、 在 经济 减速 增长 阶段 , 通胀压 力下 降 , 货 币政 策 趋松 , 债 券表 现最 突出 , 随着经 济 即将见 底的 预期 逐步 形成 ,股票 的吸 引力 逐步 增强 。 (2) 分析风 险收 益率对 比情 况 。对股 票、 债券等 大类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水 平及 可 能面 临的风 险情 况进 行对 比分 析。 (3) 分析市 场估 值。分 析大 类 资产的 当期 估值水 平, 以 及大类 资产 当期估 值水 平 与历 史平均 估值 水平 的比 较等 ,判断 大类 资产 价格 相对 低估、 相对 合理 、或 相对 高估的 状况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股 票投 资。 (1) 行业 投资 策略 在具体 行业 选择 上 , 本 基 金将从 行业 周期 、 行业 成 长、 行业 估值 等三 个维 度 考虑 , 定 期 对行业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估, 制定 或调 整行 业投 资比例 。 A 、 行业 周期 分析 a) 行业生 命周 期及 行业 目 前所处 的阶 段; b) 国民 经济 发展 对行 业成 长周期 的支 持程 度; c) 出现 重大 技术 突破 的可 能性及 对行 业周 期的 影响 。 B 、 行业 成长 分析 a) 行业需 求增 长率 及预 计 持续时 间; b) 行业 需求 刚性 程度 。 C 、 行业 估值 分析 本基金 根据 各行 业的 特点 , 确定 适合 该行 业的 估值 方法, 结合 对行 业成 长性 的判断 , 参 考历史 估值 水平 ,确 定该 行业合 理的 估值 ,得 出行 业股价 高估 、低 估或 中性 的判断 。 本基金 定期 对大 类行 业的 前景进 行评 估, 根据 评估 结 果, 首 先确 定大 类行 业的 投 资比例 , 之后根 据对 细分 行业 或产 品的前 景评 价, 确定 大类 行业内 部的 细分 行业 投资 比例。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优 势行 业中具 有核 心竞 争优 势的 上市公 司。 A 、 公 司主 营业 务突 出且 具 有核心 竞争 优势 。 公 司在 行业或 者细 分行 业处 于垄 断地位 或 者具有 独特 的竞 争优 势 , 如具有 垄断 的资 源优 势 、 领先的 技术 优势 、 稳定 的 经营模 式 、 良 好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的销售 网络 、著 名的 市场 品牌等 。 B 、 公司 具有 持续 的成 长潜 力。 主要 考察 公司 过去 两 、 三 年的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 长率 、 主 营业务 利润 增长 率、 净资 产收益 率等 衡量 公司 成长 性和盈 利质 量的 量化 指标 外, 更 注重 对 公 司 未 来 三 到五 年 成长 潜 力的 挖 掘 , 从公 司 的商 业 盈利 模 式 的 角度 深 入分 析 其获 得 业 绩 增长 的内在 驱动 因素 ,并 分析 这些业 绩驱 动因 素是 否具 有可持 续性 。 C 、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分析 上 市 公司 的治 理 结构 、 管 理层 素质 及其 经 营决策 能 力、投 资效 率等 方面 ,判 断公司 是否 具备 保持 长期 竞争优 势的 能力 。 D 、 公司 具有 PEG 估值 优 势。 本基金 将对 个股 的综 合性 比较优 势进 行持 续评 估, 以准确 把握 优势 个股 的变 化趋势 , 定 期重新 评估 优势 股票 ,并 据此对 投资 组合 当中 的个 股进行 及时 调整 。 (3) 定向 增发 策略


定向增 发是 指上 市公 司向 特定投 资者 ( 包括 大股 东 、 机 构投 资者 、 自然 人等 )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融资 方 式。 本 基金 将 对 进 行非 公 开发 行 的上 市 公 司 及其 所 处行 业 进行 详 细 基 本面 分析, 结合 定向 增发 一二 级市场 价差 情况 , 认 真评 估参与 定向 增发 的预 期 中 签情况 、 预 期 损 益和风 险水 平, 理性 做出 投资决 策。 在股 票上 市或 锁定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股票 内 在 投资价 值的 判断 ,结 合具 体的市 场环 境, 选择 适当 的时机 卖出 。 (4)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A 、 研究 团队 通过 对相 关 行业和 个股 基本 面研 究建 立股票 池。 B 、 基金 经理 确定 拟买 入股 票名单 : 基金 经理 在股 票 池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市 场 状况 、 基 本面情 况和 时机 的分 析, 从股票 池中 精选 拟买 入股 票名单 。 C 、 基金 经理 在确 定的 个股 权重范 围内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基 金经 理在 拟买 入 股票名 单 的基础 上, 结合 对投 资限 制条件 及对 投资 股票 流通 市值规 模占 比的 考虑 ,确 定个 股 权重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采取 适当 的久期 策略 、 信 用策 略和 时机策 略,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投资 策 略 相结合 的方 法。 (1)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 基 金 密 切 跟踪 最 新 发 布的 宏 观 经 济 数据 和 金 融 运行 数 据 , 分 析宏 观 经 济 运行 的 可能 情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 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 趋势,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 以 及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在预期 市场 利 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 降 低组 合 的久期 ;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 下降时 ,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 并 根据 收益 率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曲 线 变 化 情况 制 定相 应 的债 券 组 合 期限 结 构策 略 如子 弹 型 组 合、 哑 铃型 组 合或 者 阶 梯 型组 合等。 (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等 不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 结 合各 类 券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 况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 况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重 点配 置高 等级 债券 。 个券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对 所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 详细的 财务 分析 和非 财务 分析。 财 务 分析方 面 , 通 过对 财务 报 表分析 , 对企 业规 模 、 资 产负债 结构 、 偿债 能力 和 盈利能 力四 方面 进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 面主要 通过 实地 调研 或电 话会议 的形 式评 估企 业管 理能力 、 市 场 地 位和发 展前 景等 指标 。 本 基金主 要利 用打 分机 制来 评判该 企业 的风 险状 况, 重点投 资于 低 风 险的企 业债 券。 (3) 时机 策略 A 、 骑 乘策 略。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以 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的 债 券,也 即收 益率 水平处 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着 持 有期限 的延 长,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通过 债 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B 、 息差 策略 。 利 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C 、 利差 策略 。 对 两个 期限 相近 的 债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从而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 来走势 做 出判断 ,从 而进 行相 应的 债券置 换。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独特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降低风 险, 增厚 收益 。 可 转 换 债 券 不同 于 一 般 的企 业 债 券 , 该债 券 赋 予 投资 者 在 一 定 条件 下 将 可 转换 债 券转 换成股 票的 权利 , 投 资者 可能还 具有 回售 等其 他权 利, 因 此从 这方 面看 可转 换债券 的理 论 价 值 应 等 于 普通 债 券的 基 础价 值 和 可 转换 债 券自 身 内含 的 期 权 价值 之 和。 本 基金 在 合 理 定价 的基础 上, 尽量 挖掘 出具 有较好 投资 价值 可转 换债 券。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 价值挖 掘策 略 、 价 差策 略 、 双 向权 证策 略 等。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适 度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通过 对现货 市 场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实际 情况 及对 股指 期货 的估值 水平 、 基 差水平 、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合适 的期 货合 约构建 相应 的头 寸, 以调 整投资 组合 的 风 险暴露 ,降 低系 统性 风险 。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 用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国债 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 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相关 定 价 模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谨 慎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主 要围 绕久 期、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三 方面 展开。 久 期 控制方 面 , 根 据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的分 析和 预判 , 灵 活 调整组 合的 久期 。 信 用风 险 控制方 面, 对个券 信用 资质 进行 详尽 的分析 , 对 企业 性质 、 所 处 行业、 增信 措施 以及 经营 情况进 行综 合 考量, 尽可 能地 缩小 信用 风险暴 露。 流动 性控 制方 面, 要 根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整 体的 流 动 性情况 来调 整持 仓规 模, 在力求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同 时确保 整体 组合 的流 动性 安全。 9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基于期 限匹 配、 风险 控制 的需求 , 本 基金 将综 合研 究及跟 踪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的 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等方 面 的因素 , 适当 投资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 在期 限匹 配 的前提 下,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匹配 的品 种优化 配置 。 ( 四)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后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2)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国 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转为开 放式 运作 后,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保 持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转 为开放 式 运作后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比 例限制 : 1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 有的股 票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总市值 的 20% ; 3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4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 )在 封闭期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 入期货 合约 与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后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4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8)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 例为 0%-100%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单 只证 券 公 司 短 期公 司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 本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品 种, 其长 期预 期风险 与 收 益特征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 六) 投资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 七) 投资程 序与 交易 机制 1 、研 究策 划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资 部、 研究 部 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个 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 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 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 根 据投资 组合 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作 计划 , 并以投 资指 令的形 式下 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 组 合 计划 的 执 行 过 程进 行 日 常 监督 和 实施 风 险控 制 , 基 金经 理 依据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情况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 八) 禁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3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 4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5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6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 事任 何形 式的 证券 承 销业务 ; 8 、中 国证 监会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9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的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投资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 九) 业绩评 价基 准及 选择 理由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45%+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 后)× 5%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1 、沪 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值 ,其 成 份股票 为中 国 A 股市场 中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股 票,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 体发展 趋势 。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 发布 。中 债综 合 指数的 样本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其 样本范 围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成分 债券 包括国 债、 企业 债券 、 央 行 票据等 所有 主 要债券 种类 。 3 、作 为混合 型基 金, 选择 该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 反映本 基金 长期动 态的 资 产配置 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市场中 出现 更适 用于 本基 金的比 较基 准 指 数, 本 基金 可以 在征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 公 告。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 十一)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 十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 及 董事 保 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77,687,153.79 6.42 其中: 股票 177,687,153.79 6.4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42,340,500.00 66.53 其中: 债券 1,842,340,500.00 66.5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84,651,943.98 21.1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4,159,531.07 3.76 8 其他资 产 60,360,458.22 2.18 9 合计 2,769,199,587.06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291,330.00 0.12 C 制造业 143,431,048.52 5.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068,050.17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668,368.99 0.2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257,732.05 0.1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74,277.98 0.07 J 金融业 8,246,036.53 0.31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K 房地产 业 4,835,090.00 0.1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7,439.79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89,969.60 0.0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70,880.00 0.04 S 综合 - - 合计 177,687,153.79 6.58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370 安控科 技 2,330,552 19,553,331.28 0.72 2 601908 京运通 2,329,782 14,747,520.06 0.55 3 002214 大立科 技 330,000 4,177,800.00 0.15 4 600566 济川药 业 102,000 3,436,380.00 0.13 5 002677 浙江美 大 230,000 3,316,600.00 0.12 6 600699 均胜电 子 100,987 3,263,899.84 0.12 7 000970 中科三 环 223,000 3,233,500.00 0.12 8 002583 海能达 220,000 3,209,800.00 0.12 9 601607 上海医 药 133,929 3,121,884.99 0.12 10 600563 法拉电 子 75,000 3,095,250.00 0.11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9,956,000.00 5.18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9,956,000.00 5.1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37,412,500.00 16.19 6 中期票 据 633,010,000.00 23.43 7 可转债 8,078,000.00 0.30 8 同业存 单 623,884,000.00 23.09 9 其他 - - 10 合计 1,842,340,500.00 68.19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1698181 16 首钢 SCP002 1,250,000 125,450,000.00 4.64 2 101551007 15 国电集 MTN002 1,100,000 110,132,000.00 4.08 3 111794590 17 天 津农 村商 业银 行 CD111 1,000,000 99,590,000.00 3.69 4 111794513 17 天津银行 CD033 1,000,000 99,590,000.00 3.69 5 111719038 17 恒丰银行 CD038 1,000,000 98,880,000.00 3.66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 元) 风险说 明 IC1706 中证500 股 指期 货 1706合约 99 12-4,446,960.00 4,888,560.00


IF1706 沪深300 股 指期 货 1706合约 21 21,466,620.00 986,220.00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5,874,78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5,874,780.00 9.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 根 据公 募基 金 相关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 我们 可以 使用 股指 期货 代替 一 部分现 货仓 位。 本报 告期 间, 股 指期 货大 幅贴 水, 我 们选择 保持 一定 比例 的股 指期货 长 仓,一 方面 获取 比较 确定 的 超额收 益, 另一 方面 提升 组合流 动性 。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基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1,064,264.4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296,193.81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360,458.22 11.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未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11.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泓德泓 富混 合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 年度 (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30% 0.26% -13.45% 1.40% 17.75% -1.14% 2016 年度(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94% 0.95% -4.32% 0.70% 12.26% 0.2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3.91% 0.72% -15.42% 0.95% 29.33% -0.23% 泓德泓 富混 合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度 (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20% 0.26% -13.45% 1.40% 17.65% -1.14% 2016 年度(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7.61% 0.95% -4.32% 0.70% 11.93% 0.2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2015 年 6 月 9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3.32% 0.72% -15.42% 0.95% 28.74% -0.23%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注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为 : 沪 深300 指 数 收 益 率*50%+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 *4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5%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泓德泓 富混 合 A 泓德泓 富混 合 C 注: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建 仓期为6个 月, 截至报 告日 ,本基 金的 各 项投资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泓德泓富混合A 业绩比较基准 2015-06-09 2015-09-09 2015-12-14 2016-03-18 2016-06-22 2016-09-21 2016-12-26 2017-03-31 15% 10% 5% 0% -5% -10% -15% -20% 泓德泓富混合C 业绩比较基准 2015-06-09 2015-09-09 2015-12-14 2016-03-18 2016-06-22 2016-09-21 2016-12-26 2017-03-31 15% 10% 5% 0% -5% -10% -15% -20%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 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 金 的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 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和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交 易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8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责 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同一 类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 (9)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的 销 售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C 类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销 售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5 个 工作 日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经 基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个销 售机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8 、10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5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 管费 率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有 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本 招募 说 明书“ 六、 基金的 募集 ”中 “ ( 八) 认 购费用 ”以 及“ (十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中 的相 关规 定。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 六 )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 与“ ( 七 )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 相 关规定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 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封 闭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转 为 开 放式 运 作 前 最 后一 个 工 作 日的 次 日 , 披 露开 放 期 前 最后 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年 报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市 值 占 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 期 内所 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 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 司 短期 公司债 券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投 资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的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 在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 介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 数量 、 总成 本 、 账 面价值 ,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 他 公共媒 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导 致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市场 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 )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 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 易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2 )利 率风 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 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3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 中 、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 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4 )利 差风 险 债 券 市 场 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 债 券 之 间的 利 差 变 动导 致 相 应 期 限和 类 属 债 券价 格 变化 的风险 。 5 )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场 监管政 策 、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 参与 主 体可 用 资金 数 量 和 债券 市 场可 供 投资 的 债 券 数量 可 能发 生 相应 的 变 化 ,最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终影响 债券 市场 的供 需关 系,造 成基 金资 产投 资收 益的变 化。 6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投 资 所 取得 的 收 益 率有 可 能 低 于 通货 膨 胀 率 ,从 而 导 致 投 资者 持 有 本 基金 资 产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 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 求, 在 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 环 节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存 在 缺 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的 各 种 交 易行 为 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4 、政 策风 险 因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构 政 策 修 改 等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控 制 的 因素 的 变 化 ,使 基 金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净 值 波动 的 风险 、 相 关 法规 的 修改 导 致基 金 投 资 范围 变 化基 金 管理 人 为 调 整投 资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风 险等 。 5 、股 指期 货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 备一 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资 金满 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指 期货 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善 ,业 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者 疏漏 ,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的 发 行 主体 一 般 是 信 用资 质 相 对 较差 的 中 小 企 业, 其 经 营 状况 稳 定性 较低 、 外 部融 资的可 得性 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大 中型 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不透 明, 增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市 场利率 、 发 行条 款、 基础 资 产的构 成与 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等 多 重因素 的影 响。 投资 于资 产支持 证券 时, 面临 因市 场利率 的变 化带 来的 价格 剧烈波 动风 险 及 再 投 资 风 险, 同 时面 临 因基 础 资 产 或证 券 发行 主 体信 用 状 况 恶化 导 致的 信 用评 级 下 降 甚至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销 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 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 转融 通; 14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相 关市 场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期货 交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 从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1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1. 召开事 由 ( 1 )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除外 ; 2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本 基 金封闭 期结 束后直 接转 为 开放式 运作 方式以 及法 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的 除 外; 6 ) 变更基 金类 别; 7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在不 影 响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前 提 下,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调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 )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3 ) 调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5 )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6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9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行 基金 财 产清算 并终 止 , 由 上述 情形 导致基 金合 同终 止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 5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 1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 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 面 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 3 ) 如 果 参 加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基 金 份 额低 于 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50% ,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 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 4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 1 )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 议事程 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 1 )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 方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符 合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7. 计票 ( 1 )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 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1.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1 )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2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益分 配方 案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 6 ) 基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费 用 ; ( 7 )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 8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 9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 10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 日期顺 延。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 C 类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的 销 售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C 类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销 售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 月前 5 个 工作 日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经 基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个销 售机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8 ) 、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1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 4 )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的 投资 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格 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股 票、 债券 等 大类资 产间 的灵 活配 置和 建立在 基 本面研 究基 础上 的行 业及 证券优 选的 组合 策略 ,追 求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 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监会 准予 投资 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可 转 换债券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据 等)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知 存款 、定 期存款 、 协议存 款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权 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封闭期 内股 票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转为 开放式 运作 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扣 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 证 金 一倍 的现金 ; 转 为开 放式 运作 后,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3. 投资限 制 (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封闭期 内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后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2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扣除国 债期 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转 为开放 式运 作后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保 持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 于 5% ; 3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9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5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的 基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转 为开 放 式运 作后,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的,应 遵循 下列 比例 限制 :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b.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 c.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d.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转 为开 放式 运作 后,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的,应 遵循 下列 限制 :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b.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 c.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d.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8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为 0%-100%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单 只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1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2.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 需要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查。 (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1.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2.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3. 估值方 法 ( 1 )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 )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 )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 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 2 )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 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 4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5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和 证 券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 7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 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估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5.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 1 )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 2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 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3 )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 确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 赔偿损 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 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4 )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3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6.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 3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7.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8.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 1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2 )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 2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制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7.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长期 联系人 :童 贤达 联系电 话:4009-100-888 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349,018,545,8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联系人 :蒋 松云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监会 准予 投资 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可 转 换债券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据 等)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知 存款 、定 期存款 、 协议存 款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权 证、 货 币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 关规定 )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关 法律 、法 规、部 门 规章及 《基 金 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围 。 ( 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封闭期 内股 票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100% ;转为 开放 式运作 后股 票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扣 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 保证金 一 倍 的现 金; 转为 开 放式运 作后 ,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保 持 现 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因基 金规 模 或市场 变化 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调整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2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 、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100% ; 转为 开放 式运 作后 股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b 、本 基金在 封闭 期内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扣除 国债 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应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转 为开放 式运 作后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保 持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 于 5%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g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k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l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m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o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的基 金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0% ; 转为 开 放式运 作 后,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p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 资的, 应遵 循下 列比 例限 制: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b)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 c)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d)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e) 在封闭 期 ,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转 为开 放式 运作 后,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q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 资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a)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b)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 c)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d)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r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为 0%-100% ,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s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t 、 本基金 持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外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 督和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开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开始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出 现可 预见资 产规 模大幅 变动 的 情况下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函说 明 基金 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4 )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3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托 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 险控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 到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 定期或 不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及 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加 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时须 提 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 的 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 核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 5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 信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 行、中 国银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 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 行是 否 在 名单内 列明 。 ( 6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 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 该风 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 于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尚 未 成交 的 且 基 金 托管 人 在 交 易前 能 够 监 控 的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执 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值 完 成 后 方可 获 知 的 监 控指 标 或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 经成 交 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必 须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 1 ) 基金 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 3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其 他 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机 构 按 销 售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 设的 泓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 认 购 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银行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应 符 合《人 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 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 物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其中 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或 银 行间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保 管 库。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合同原 件应 存放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 件保管 部门 15 年以上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1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资 产 净值 并 以 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 1 ) 估值对 象 ( 2 )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和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最 近 交 易日 的 估值 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最近 交 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d.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估 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4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和证 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8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3.估值 差错 处理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 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8)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 据错误 ,或 由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4.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5.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 完成半 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 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 前相 关 规则 分 别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列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 身 原因 无 法 妥 善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七 )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1. 基金管 理人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该 等 草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案 系 经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 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 权 代表 签 字, 协 议当 事 人 双 方可 能 不 时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 的意 见 修 改 托管 协 议草 案 。托 管 协 议 以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的 文 本 为正 式文本 。 2.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 基金 合 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 有 效期 自 其生 效 之 日 起至 该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 之日 止。 3.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对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本 一式 6 份,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报中 国证监 会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 的 服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定 期 或 不 定期 发 送对 账 单, 但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未 详 实 填 写或 更新客 户资 料 ( 含姓 名、 手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2 、其 他 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按 分 红权 益 再投 资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具 体 以届 时 的 基 金分 红公告 为准 ) 。 红利 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 基 金 可 通 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提 供 定期 定 额 投 资的 服 务 , 即 投资 者 可 通 过固 定 的销 售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定 期定额 具体 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介及 公司 网站的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 资 者 可 在 同时 销 售 转 出基 金 、 转 入 基金 并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基 金、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理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投 资者 可 获得 一 定的 费 率 优 惠, 具 体业 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间 详 见我 公 司发 布 在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服电 话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手 机 号码 并 通 过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订 制 短信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 人和 销 售 机 构所 提 供的 服 务进 行 投 诉 或提 出 建议 。 投资 者 还 可 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6 月 9 日 , 本 基金 的 临时公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称 公告时间 1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北 京格 上富信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及 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2/20 2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北 京植 信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12/20 3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12/20 4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2/23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泓德 泓富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2 、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 法律意 见书 。 5 、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