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改革红利(000592)

建信改革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六月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4 年 3 月 12 日 证 监 许 可
[2014]282 号文注册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 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本
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9 第 七部 分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6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7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7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8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3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8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 89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90 第 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1 第 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94 第 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95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96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97 附 件二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111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建信改革红利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经中国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 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 业,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部 副 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 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 人、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 金融 部总经理,2006 年5 月 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3 月出 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 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本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 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 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 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北 亚 地 区 副 总 裁 。1990 年 毕 业 于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 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 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 国保 诚集团(马来西亚)资 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 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区 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 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 业银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 团库 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 营运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 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 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 大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 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 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 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 国友邦保险(加拿大) 有限 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 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国 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团 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 建信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 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 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 监和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首席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 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 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 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 公司督 察长,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 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陶灿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官。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 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2011 年7 月11 日至2016 年4 月22 日 任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5 月14 日起任建信改 革红 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23 日起任建信现代服务业股 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2 月9 日起任建 信回报灵活配置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3 月22 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基金的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承 诺 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 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 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构网 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 行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 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 ,中 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 信誉,每年位居《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 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 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 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 电子 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自2010 年 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 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 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 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 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银 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 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 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 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 理处、技术保障处、营 运中心、市场营销处、 内控 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 部现有员工 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 专 家3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 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 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61 只。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 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 备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 业 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 置将《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 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 控系 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式的处理: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 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 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4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5 )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8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址:珠 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 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23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 Licaike.com (3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4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3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 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3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 www.jimufund.com/ (3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3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4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http:// www.gsstock.com (4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 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4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5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3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5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6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stock.pingan.com


(6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6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62 )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6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6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座16 层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6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 (7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7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7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7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8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8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83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座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8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8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8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陈熹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3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4]282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4 年4 月14 日至2014 年5 月9 日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 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5 月14 日正式生效。 八、募集对象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资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 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人民 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公司 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 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 人 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 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 结果 截至2014 年5 月9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50,044,894.89 元。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63,502.61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7,4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 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共计 450,208,397.5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 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 立的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5 月14 日正式生效。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 以多 次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 按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确定 申 购 费 率 , 以 每 笔 申购 申 请单独计算 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365 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 个 月但小于6 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 元,则其可得到 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 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 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将对 经济和资本市场产生深 远影响,改革红利的释 放有望带来超额投资收 益。本基金主要投资受 益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行 业股 票,包括受益于国企制 度改革、户籍和土地制 度改革以及资源要素价 格改 革等的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股票、创业板股票,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投 资 受 益 于 改 革 红 利 的 行 业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债 券、权证、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 投资理念 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 综合发挥团队投研优势 ,深入挖掘和把握改革 红利释放带来的市场投 资机会,分享中国经济 增长的成果,在兼顾当 期收 益的同时,力争为投资人创造长期资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 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 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 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 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 动判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 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各 类 资 产 类 别 上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 改革红利的相关行业, 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包 括:A 、 受 益 于 国 企 制 度 改 革 的 行 业 股 票 , 包 括 以 上 市 公 司 作 为 平 台 , 通 过产权制度改革(如兼 并重组、整合上市、引 入多元股权结构等)或 管理 制度改革(如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改革、国企管 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等) 等多 种方式,提高运营效率 和竞争力的行业;受益 于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军 工行 业(包括非汽车交运设 备行业、通信行业、信 息安全设备行业、安防 设备 行业等) ;B、受益于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的行业 (包括大众消费、医疗保 健、婴儿食品和儿童用品行业、农林牧渔行业等) ;C、受益于资源要素价 格改革的环保行业(包 括清洁能源、节能减排 、环保技术和设备、环 保服 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等)。 本基金根据申银万国行 业分类标准,研究各类 行业受益于改革红利的 程度,选择直接受益于 改革红利、或在全面深 化改革推动下盈利水平 长期 显著提升的行业。在基 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 准选择的改革红利相关 行业 基础上,本基金将综合 考虑国家经济政策、经 济周期、各行业的相对 估值 水平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行业间的配置。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策略,致 力于选择具有竞争力比 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 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 上市公司,同 时 结 合 定量 分 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 包括:a 、 公 司 所 处 行业 地 位 ;b 、 公 司 的 品牌 形象和市场美誉度;c、公司的治理结构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 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 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 基金采取的指标包括:市值排名、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每股盈利/每股市价 (E/P) 、年现 金流/市值 (C/P) 、销 售收入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市值(S/P )、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 合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 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 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 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国际相对的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 企业 进行相对价值评估,甄选相对价值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4)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主 要参照以上三个步骤, 由各个行业中选择出的 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 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 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中对 应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所组成。 4、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 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 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 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 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 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 司债、可转债、资产支 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 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 估的类属债 券 , 减 持 价值 被 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 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 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 通过 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 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 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 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受益于改革红利的 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 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5% ×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15%×中债总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A 股 、 债 券 类 资 产、货币市场投资品种 以及现金等金融工具。 各类资产长期平均投资 比例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5% ; 债 券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为 1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 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中债总财富(总值)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 债券 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 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 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债 总财 富(总值)指数为掌握 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 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 势, 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应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公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策 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 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 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 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跟 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 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 券选 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 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 ,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2、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及 投资管理部 广 泛 地 参 考和 利 用 公 司 内 、 外 部 的 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 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 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 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 司, 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 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 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 和拟 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和 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 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讨论宏观经济、行 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 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 以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案 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 指 令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相 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投资组 合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58,191,166.15 83.24 其中: 股票


258,191,166.15 83.2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入返 - -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售金融 资产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379,759.58 13.66 7 其他资 产


9,617,189.83 3.10 8 合计





310,188,115.5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215,375.00 3.6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3,039,055.65 53.3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5,610,240.00 1.84 E 建筑业 35,043,330.98 11.4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523,964.00 2.4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820,310.00 5.8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6,783,525.00 2.22 J 金融业 3,646,686.16 1.1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491,749.20 2.4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8,191,166.15 84.51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 证监 会行 业 分类标 准为 依据 。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68 葛洲坝 1,350,000 15,889,500.00 5.20 2 000998 隆平高 科 540,500 11,215,375.00 3.67 3 002635 安洁科 技 232,600 10,908,940.00 3.57 4 000423 东阿阿 胶 147,400 9,669,440.00 3.17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5 600584 长电科 技 483,400 9,126,592.00 2.99 6 000858 五 粮 液 204,100 8,776,300.00 2.87 7 300136 信维通 信 232,100 7,972,635.00 2.61 8 002564 天沃科 技 697,200 7,822,584.00 2.56 9 002008 大族激 光 288,900 7,589,403.00 2.48 10 002127 南极电 商 634,894 7,491,749.20 2.45 4、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本期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该报 告期 内投 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均无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 和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1,674.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905,150.6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09.51 5 应收申 购款 448,655.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17,189.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7 年 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 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 2014 年12 月 31 日 28.70% 1.09% 52.70% 1.05% -24.00% 0.04% 2015 年1月1 日-2015 年 12 月31日 69.77% 2.77% 6.99% 2.11% 62.78% 0.66% 2016 年1月1日 -2016年12月 31 日 -17.30% 1.78% -9.22% 1.19% -8.08% 0.59% 2017 年1月1日 —2017年3月 31 日 7.58% 0.75% 3.67% 0.44% 3.91% 0.3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2017 年3月31日 94.40% 2.02% 53.75% 1.52% 40.65% 0.50%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 反 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可 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 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 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 、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 的 股票投资比例, 因 此 具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鉴 于 中 国 股 市 目前 仍 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 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 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 将通 过资产配置,力求降低 系统性风险。此外,本 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全 面深 化改革的行业股票,基金具有对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 2、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 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 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 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 金收 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 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十 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 二十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 一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95533 (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用 )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 ~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 末 基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投 资者还可通过“ 账 户 查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 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 用户除外),可 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 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 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 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 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6 年11 月14 日至2017 年5 月13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新 增 华 融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4-20 2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凤凰金 信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2-21 3 关于新增渤海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2-18 4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7-01-17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销 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6-12-22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6-11-28 投资者可通过《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 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 致。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 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财 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议事内容为 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经营范围: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 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 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 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手机银行、网上银 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股票、创业板股票,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投 资 受 益 于 改 革 红 利 的 行 业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债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券、权证、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受益于改革红利的 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 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 月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四;本 基金 持有所有上市公司发行 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 期在三个月以上流通受 限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 本基金持有所有上市公 司发 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 定期在三个月以内(含 三个月)的流通受限证 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五。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五条第十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 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如 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有 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 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 人应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 险控 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 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 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如 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总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 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 产造 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 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 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 知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责 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 金管 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 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 议履 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 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 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按有 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 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 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 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A、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B、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的主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 以 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 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 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 金会 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告,而且基金 托 管 人 未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明 ,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 一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 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理 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 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15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2)对 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 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签 章页。




































































建 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六月二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