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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A(000105)

建信安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安心 回 报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六月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3 月 18 日 证 监 许 可
[2013]256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 债券
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
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 种。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 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5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9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建信安心回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安心 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修订 的《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登记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等 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 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 会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高 级 经 济 师 ,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 中 国 建 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 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 业,获学士学位。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 部副 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 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 人、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 金融 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 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 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 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本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 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 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北 亚 地 区 副 总 裁 。1990 年 毕 业 于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12 年 获 得 华 盛 顿 大 学 和 复 旦 大 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 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 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 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 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 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区 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 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 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 业银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 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 团库 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 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 华 区 首 席营 运 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 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 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 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 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 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 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 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 国友邦保险(加拿大) 有限 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 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兼任中 国 法 学 会 国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国 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 亚洲区首席律师。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 公 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 建信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 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 学士 学 位 ;2010 年 毕 业于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获 工商 管 理 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 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 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 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 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 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 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 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 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 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 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建华先生,硕士。曾 任大连博达系统工程公 司职员、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公司项目组长,2007 年 10 月起任中 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公司评 级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 管理公司高级研究员。朱建华 于 2011 年 6 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高级债券研究员、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助理,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6 日任建信纯债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任 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14 日 起任建 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 任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4 日起 任建信 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8 日 起任建 信安心保本六号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1 日任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1 日起任建信瑞丰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 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产、社会保 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 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券投资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 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性报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查风险隐患。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的生命线。 六、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 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 为、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 有 关 基 金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如 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存 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 清或 纠正。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均山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2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 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2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 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3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3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41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4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4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4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5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5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2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5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gf.com.cn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5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A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6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axzq.com.cn (6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6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66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6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6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69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7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7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7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3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3]256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一次)。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 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5 月14 日正式生效。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 根 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资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 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 购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元人民 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公司 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 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购 费,C 类 基金 份额在认 购时不 收取认 购费,但 从该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 、 注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的 各 项 费 用 。 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 人 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 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机 构 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 =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 )/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 =0 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 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为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856,107,529.74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192,914.35 元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32,69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 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 4,858,300,444.09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 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建信安信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专户。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并在 10 日 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 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 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 开持有人大会,终止基 金合同,并根据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 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一年。下一个封闭 期为 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 要求。 三、封 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年 3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14 日,假 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由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2014 年 3 月 16 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3 月 17 日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第二个 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 年 3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8 日, 以此类 推。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自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次申 购、赎回 开放期之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 与赎 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 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 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 后 ( 包括该日 ) 到 销 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最 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 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计 申 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N<30 天 0.5% 30 天≤N<2 年 0.2% N≥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 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 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47335.0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335.04 份A 类基金 份额。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例二:某 投资 人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 基金的C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2%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 =11457.0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7.04 元。 例二:某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 =11480.00 元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持有期大于 30 天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 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2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行 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 复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 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 信息披露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 定执行。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 理,力争获得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分离 交易可转债、次级债 、地 方 政 府 债 、 政 府 机 构债 、 债 券 回 购 、 资 产 支持 证 券、银行存款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 制)。开放期内,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 股 增 发; 同 时 本 基 金 亦 不 参 与可 转 债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三、 投资理念 综合发挥团队投研优势 ,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从利率、 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不断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稳健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 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 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 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 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 券市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 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 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不 同信 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 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 理、期限管理、类属管 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具体来说, 在债 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期限配置策略、 套利 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 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 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 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 机部分,通过“自上而 下”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 券市场资金供求等 因 素的 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 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 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 固定 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 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 短平 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 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 率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 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 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 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包 括:GDP 、CPI/PPI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进 出 口 贸 易 ;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包 括 : 货币供应量 M1/2 、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货币金融指标将决定 央行货币政策,央行货 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 存款 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 作、窗口指导等方式, 引导市场利率变动;同 时, 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 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 显影响,从而引起债券 需求 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 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 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 上, 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短期债券主要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 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 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 益率曲线的骑乘策 略 或者 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3)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 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方法对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 ,以 获取超额收益。 a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 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 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 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 险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 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 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 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 的交易价格差进 行 套 利, 从 而 提 高 固 定 收 益 资产 组 合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 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 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 资价值。具有以下一项 或多 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3)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 券。 4、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 转债主要是通过网下申 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 在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 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 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全 部卖 出 , 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 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 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 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 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 信用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 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 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 益状 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 情 况 下 , 确 定资 产 合 理 配 置 比 例 , 在保 证 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 期 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3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 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前)。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收益率”是指当期 封闭期首日(若为首个 封闭期,则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 金融 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以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前)。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 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 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 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 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 进行 适当的匹配。以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前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 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 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 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 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 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 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 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跟 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 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 券 选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 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 ,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债 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 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 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 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期间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 务 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75,416,371.80 82.96 其中: 债券


275,416,371.80 82.9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52,609,180.01 15.85 8 其他资 产


3,947,423.40 1.19 9 合计





331,972,975.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6,754,000.00 53.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6,975,000.00 48.79 4 企业债券 15,718,371.80 7.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9,737,000.00 35.0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83,207,000.00 41.86 9 其他 - - 合计 275,416,371.80 138.56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50205 15 国开 05 300,000 29,265,000.00 14.72 2 150216 15 国开 16 200,000 19,918,000.00 10.02 3 11171010 6 17 兴 业银 行CD106 200,000 19,774,000.00 9.95 4 11160925 4 16 浦发 CD254 200,000 19,342,000.00 9.73 5 160206 16 国开 06 200,000 19,274,000.00 9.70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于 国债期 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于 国债期 货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于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基 金 该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无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 元)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47,423.4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


计 3,947,423.4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未持 有股 票。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安心回报债券 A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70% 0.04% 1.95% 0.01% -0.25%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64% 0.13% 3.06% 0.01% 5.58% 0.12%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68% 0.06% 2.17% 0.01% 5.51% 0.05%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34% 0.10% 1.54% 0.00% -1.20% 0.10%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0.34% 0.08% 0.38% 0.00% -0.72% 0.08%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8.97% 0.09% 9.41% 0.01% 9.56% 0.08% 2、建信安心回报债券 C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0% 0.05% 1.95% 0.01% -0.45%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96% 0.14% 3.06% 0.01% 4.90% 0.13%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28% 0.06% 2.17% 0.01% 5.11% 0.05%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00% 0.10% 1.54% 0.00% -1.54% 0.10%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0.34% 0.08% 0.38% 0.00% -0.72% 0.08%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7.15% 0.10% 9.41% 0.01% 7.74% 0.09%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有交易的,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 值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但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年费率为 0.35%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 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 所 带来 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 投资收益率,这与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相对 于本基金而言,主要为 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 用风 险 ,以及无法偿债造成 的信用违约风险。 基 金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分 散 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 、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 金 需 要 承 担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以 及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公 司 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 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 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 债造 成的信用违约风险;如 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 券市 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在本 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满 足 一 定 的 情 形 时 ,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基金合同》将 于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相关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算 。 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 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 基金 财产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 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 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基金 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 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 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 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 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 可能 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 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 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 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 金收 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 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 十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 额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前 十 大 持 有 人 比 例 超 过 90%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 3-5 项规定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 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 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 二十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第 二十 一部 分


《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 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投 资者还可通过“账户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 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 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 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 用户 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 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 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 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 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5 月 13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于新增华融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0 2 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 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A )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3-31 3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凤凰 金信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21 4 关于新增渤海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2-18 5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1-17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 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2-22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8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 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 二十 五部 分


备 查 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文件 2、《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3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 额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或者 本基金 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 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 基金 合同。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50% ); (4 )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召 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对 象 为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 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 额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前 十 大 持 有 人 比 例 超 过 90%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 3-5 项规定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 履 行 监 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后 , 无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分离 交易可转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 债、债券回购、资产支 持证 券、银行存款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 束 后三 个 月 内 不 受 此 比 例 限制 )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金 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 同 时 本 基 金 亦 不 参 与 可 转 债 投 资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除 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 可依据届时 有 效 的 法 律法 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 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施 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 金 管 理 人 仍执 行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 未改 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 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 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 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 及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银 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 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 提供 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基 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 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 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 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 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 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 经 对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 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 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 人 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 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 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 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 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 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 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全 的 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本页无正文,为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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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七年六 月二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