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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核心资源混合(210009)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 【重要 提示】 金鹰核心 资源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 根据2012 年1月4 日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于 核准金 鹰核 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2 】5 号 )和2012 年4 月5日《 关于 金鹰 核心 资源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12]209 号) 进行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监 管部 于 2012年5月23 日备 案确 认 (基 金 部函[2012]343 号) 后 正式生 效。 本基 金自2015 年8月5 日 起改 名为金 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投资有 风险,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摘 要。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摘 要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投 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5 月23 日 , 有关 财务 数 据截 止日为 2017 年3 月 31 日 ,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本 报告 中财 务数据 未 经审 计。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六、基金 的募集 .................................................................................................................................... 6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6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68 九、基金 的转换 .................................................................................................................................... 76 十、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 76 十一、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 77 十二、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77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77 十四、基 金的业 绩 ................................................................................................................................ 89 十五、基 金的财 产 ................................................................................................................................ 91 十六、基 金财产 的估值 ........................................................................................................................ 92 十七、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97 十八、基 金的费 用和税 收 .................................................................................................................... 99 十九、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01 二十、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102 二十一、 风险揭 示 .............................................................................................................................. 107 二十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10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12 二十四、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27 二十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7 二十六、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139 二十七、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42 二十八、 备查文 件 .............................................................................................................................. 142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 金鹰 核心 资源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 基金2015 年8 月5 日 公告更 名 为金 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 金合同 更 新于2015 年9 月 28 日公 告。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核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核心 资源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本基 金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本基 金的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 十四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洗 钱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由 中国 证监 会公 布并于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 证 监会 公布 , 于 2004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 民币 元;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 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 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总经理 :刘 岩 联系人 :


潘 晓毅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 山医 药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 总计 2500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学士 、 会计 师, 历任 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会 计、广州 大同精密 机械有 限公司会 计部经理 ,广西 北海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所 属城市信 用社 、 营 业 部、 信 贷部 经理 助理, 香港 大同 机械 企业 有限公 司 驻国 内企 业会 计主 任, 广东 省联 谊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 总部财 务中 心综 合 部 经理、 广州 营业 部拟任 总 经理, 广州 恒运 企业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 理、 财 务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 财务 负责 人。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五 次会 议决 议通 过 ,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4]1401 号核 准, 自2015 年1 月起 ,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 岩 先生,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行总 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大 银 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 副 经理,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等职。 经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自2014 年 8 月 7 日至 今,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 毅 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 士、 经 济师, 历任 广州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 经 理、 营 业部总经 理助理、 营业部 副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全 面工作) 、合规总 监、董事 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合规 总监 。 陈静先 生 , 董 事。 华中 科 技大学 管理 学 硕士。 曾任国 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 资银 行 部助理 董事 。现 任广 州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 江鹏先 生, 董事 ,会 计学 硕士。 江鹏 先生 自 2000 年 9 月参 加工 作后 ,先 后 在广东 肇庆 星湖生 物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东 美的 电器 股份 有 限公司 等担 任董 事会 秘书 职务 , 现 任美 的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温婉容女 士,董事 ,商科 毕业。曾 任德盛安 联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市场及 传媒经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加 入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殷孟波先 生,独立 董事。 西南财经 大学金融 学博士 。历任西 南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院长 、 研究生 部主 任等 职务 ,现 任西南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委 员会 主席 。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士 生导师、 广东省 审计学会 副会长、 广州市 审计学会 副会长以 及上市 公司东凌 国际 、 粤传媒 、博 济医 药、 道氏 技术的 独立 董事 。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任 武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北 政法 大学 兼职教 授 ,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 员会 仲裁 员, 上 海、 海 南、 广州、 长 沙 、 深 圳、 厦门、 珠海 、 佛 山、 肇庆 、 惠 州等 仲裁委 员 会仲 裁员 以及 上市 公司 艾 派克、 威创 股份、 省广 股份 、阳 普医 疗的独 立董 事。 2、监 事会 成员 曾 巧 女士, 监事 , 管 理学学 士。 曾任 佛山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助理、 美的 集团审 计 部审 计 经理、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陈 家 雄先 生, 监 事, 硕士研 究 生, 历 任东 莞证 券资产 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广州证 券 资产 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刘 岩 先生, 总经 理, 金融学 博 士,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总 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研 究生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 会第四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并 已按 规定 报经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备案, 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现 兼任 深圳 前海 金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曾长兴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 士研究 生。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10 月在 广东 证券 公 司 (原) 任研究 员职 务,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 任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2010 年 5 月至2011 年10 月担 任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开发 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加入 金鹰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产品 研 发部 总监、 总经 理助理 等 职务。 经公 司第 五届董 事 会第 二十 五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 并已 按 规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备案 ,2016 年 5 月12 日起 担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分 公司研 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南方证 券 广州 分公 司大 德路 营业 部 总经 理,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9 月 起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冼鸿鹏先 生,华南 理工大 学学士, 中山大学 硕士, 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 数量经 济学专业 , 证券从 业经 历10 年 。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高 级经 理,2007 年 4 月 加入 金鹰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业 研究员 、 研 究组 长、 金鹰 中小盘 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助理、 金鹰 主题优 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等职 。现 任金 鹰核 心资源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设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等,具 体如 下: (1)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 冯俊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总 经理 助理 王喆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2)权 益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刘岩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于利强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陈立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管 理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4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防止 违法 行为 发行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导 意 见》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2、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有效 防范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5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 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6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7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部 控 制制 度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8 4、 内部 控制 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 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检查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情况。 具体 而言 , 包 括如 下 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督 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将定期 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情 况,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监察 稽核 部对 总 经理负 责 ,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业 务部 门 内 部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的 责任。 各部 门总 监对本 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负直 接责 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 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 事会承 担 最终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 实、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9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3 月31 日,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员 工205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 95%以上 员工 拥有大 学本 科 以上学 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 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体系、 规范 的 管 理模 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等 增 值服 务, 可 以为 各类客 户 提供 个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 709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四年 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 环 球 金融》 、内 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53 项 最佳 托管 银 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良的 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 域的 持续 认 可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 展,始终 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0 的 优 势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内 控 建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 心培育 内 控文 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2007、2009、2010 、2011、2012、2013 、 2014年八 次顺利 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均 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 阅 , 迄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 管理、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 行托管 服务的风 险 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轨 , 达到 国际 先 进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 控体 系; 防 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证 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 托管 业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1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 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 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和 执 行部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员 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 化, 增 强员 工 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的 业 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 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等 方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 全控 制。我 们通 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传 输 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 复中 心, 制 定了 基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2 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 健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 织结 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 制始 终是托 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 断出 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 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 基金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核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六 个月 开始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3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4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全 国)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网址:www.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 http ://www.spdb.com.cn (7)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 (010 )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全 国)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6 网址:www.cmbc.com.cn


(9)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东风 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人 :李 春磊 电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http://www.cgbchina.com.cn/ (1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7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4)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5)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6)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8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内蒙 、北 京) ,967210(深圳 、宁 波) ,65558555( 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17)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8) 南充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滨江中 路一 段 97 号 26 栋 泰和尚 渡南 充市 商业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19) 湖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水果 湖街 中北 路 86 号 汉 街总 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汉街湖 北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大林 联系人 :李 昕雅 联系电 话:400-85-96599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29 网址:www.hubeibank.cn (2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2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朝 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23)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 一广场 15 楼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24) 河南和 信证 券投 资顾 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 金水 东路 南、 农业东 路 西 1 号楼 美盛 中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石 磊 联系人 :付 俊峰






































联系电 话:0371-61777528 客服电 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 站:http://www.hexinsec.com (25)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联系电 话:0851-88405606 (2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 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1 (2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层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金 买卖 网(www.jjmmw.com ) (2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2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30)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2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3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om ) (3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3 (34)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35)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36)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 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 www.jincheng-fund.com (3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办公 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8)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 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兴吉





联系人 : 高 雪超


客服电 话: 400-088-8080





网址:http ://www.qindaojr.com (39)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40)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电话:95177 客服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 www.snjijin.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5 (41)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 站:www.igesafe.com (42)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43)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44)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4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46)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道 商报 东路 英龙 商务 大厦 8 楼 A-1(811-812 )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南山 路 155 号 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王 清臣






































联系电 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 站:www.fundying.com (47)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许 骜 电话:010-58170911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7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48)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 万通 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9)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伟


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50)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 金 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联系电 话:010-85870662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站:www.tdyhfund.com (51)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 吴鹏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站:www.zhixin-inv.com (52)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郭 宝亮






































联系电 话:010-59287984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 站:www.gomefund.com (53)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市 海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 010-6061565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站:www.xincai.com (54)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人 :徐 娜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39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 600 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55)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站:www.cd121.com (56)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办 公 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 公楼 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李 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 www.ksfortune.com (57)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站:www.wind.com.cn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0 (58)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联系电 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站:www.fengfd.com (59)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宁省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站:http :// www.taichengcaifu.com (61)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1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62)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联系电 话:010-52609656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站:www.buyforyou.com.cn


(63)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笛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站:www.jiyufund.com.cn (64) 利和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四平 路 257 号 名义 31D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31F 法定代 表人 :黄 相文 联系人 :张 瑞吉






































客服电 话:021-31352052 公司网 站:www.lihe-fund.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2 (6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西 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延 安 东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6)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 ://www.zzwealth.cn (67)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温特 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8)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 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 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3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9)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湖北 省 武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90 (一期 )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站:http ://www.buyfunds.cn (7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1)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峨 山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021-20324153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https://www.dtfunds.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4 (72)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区 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 洲 大道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3)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南省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 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淑慧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公司网 站:http://www.hgccpb.com/ (74)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武 区玄 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王 旋






































联系电 话:025—86853969 客服热 线: 4007-999-999 网站:http://jr.tuniu.com (75)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5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76)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仲 甜甜






































联系电 话:010-59336492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77)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78)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客服电 话:95118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6 (79)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 江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80)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1)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站:www.danjuanapp.com (82)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


廖 苑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83)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站:www.amcfortune.com (84)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5)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8 网址:www.citicsf.com (8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http ://www.gtja.com (8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8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49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全 国) 网址:www.gf.com.cn (9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9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9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 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 ://www.swhysc.com (9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9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1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 电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8)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9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全 国) 网址:www.gyzq.com.cn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2 (100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01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02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03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3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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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xzq.net (104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105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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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ndasc.com (106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全 国) 网址:www.dfzq.com.cn (107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4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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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9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全 国)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10 )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5 (111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吉林 省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12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113 )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14 )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6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15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16 )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 号 黄 龙世 纪广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17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18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7 办 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19 )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120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梁 令安 电话:0731-88954613 客服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121 )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陈照 星 联系人 :孙 旭 电话:0769-22119348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8 客服电 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22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3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4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25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59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www.zts.com.cn (126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 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127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128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0 网址:www.avicsec.com (129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客服 :电 话: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130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 ://www.westsecu.com (131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32 )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1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133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代 ) 联系人 :董 维维 电话:0755-8377050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网址:www.cicc.com.cn (134 )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 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135 )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86-021-6389-8951 客服电 话: (021) 3878481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2 (136 )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大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37 )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138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39 )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3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40 )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141 )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42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43 )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 仰山 公园东 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先 锋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144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45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46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5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7 )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联系人 :吴 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48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49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50 ) 宏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6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51 )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 ://www.tpyzq.com (152 )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 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7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 盛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何官 益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169 号 众环 海华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金 鹰核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2】5 号)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2年4月18 日起公 开 募集, 并于2012年5月18日 募集 结束。 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8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5 月23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等 业 务的 上海、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3 个 月时 间内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开始 办理时 间 在本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69 基金开 放申 购公 告中 规定 。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3 个 月时 间内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开始 办理赎 回 时间 在本基 金开 放赎 回公 告中 规定。 4、申 购、 赎回 时间 调整 (1)基金 管理人开 始办理 申购、赎 回业务时 应当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公 告并办 理 备案手 续。 (2)基金 管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基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理 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 则,即 对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 额先 赎回,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 办理时 间结束前 撤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 理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 管理人在 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 在 新的原 则实 施前3个工 作日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0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对基 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支付 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 构申购 本基 金时 (含 定期 定额申 购) ,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 (含申 购费 ,如 有) ,超 过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回 最低 份 额为 1 份,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得低 于1 份,赎 回后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足1 份的 需全 部赎 回。 (2)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 基金时 (含定期 定额申购 ),申 购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如 有),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限 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回 最低 份 额为10 份,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足 10 份时 发起 赎回 需全部 赎 回。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1 (3)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直 销中心柜 台申购赎 回的, 申购最低 金额(含 申购费 ,如有 ) 为5 万元 ( 含申 购费, 如有 ) 。 赎 回本 基金 时, 赎回 最 低份 额为 1 份, 持有基 金 份额 不足 1 份时发 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4)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赎回 份额、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及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 管理人可 与其他 销售机构 约定,对 投资者 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 ,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2、 申购 赎回 费率 (1)申 购费 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 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万元) 申购费 率 A <100 1.5% 100 ≤ A <300 1.0% 300 ≤A <500 0.6%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 下表 所 示 : 持有期(计为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3% T ≥2 年 0%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2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25% 的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 =8,210.18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 有。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 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 元 ,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3 赎回总 额=10,000×1.2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0.5% =60 元 赎回金 额=12,000-60 =11,940 元 5、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2 日予 以公告 。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4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本 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缓期 限 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5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公 告及 备案 (1)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 停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6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 基 金已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 起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gefund.com.cn) “金 鹰 e 路 通” 网上 直销 平台 开通 本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之 间的相 互转 换业 务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业务规 则及 转换 费率 已在 基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具 体实施 办法 参见 本基 金管 理人 2012 年 6 月20 日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的 公告 。 其他最 新转 换业 务信 息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 易过户是 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 方式,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赠 、 强 制 执行,及 基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认 可的其它 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 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 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2)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务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人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直 接向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 人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7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 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 权益 按照 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部分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已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实施方 法以 基金管 理 人届 时公布 的业 务规 则和 公告 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 追 求资 本可 持续 增值 为目 的, 以深 入的 基本 面分析 为 基础, 通过 投资 于拥有 核 心资 源 的 个 股, 在 充分 控制 风险的 前 提下, 分享 中国 经济快 速 发展 的成 果与 资源 的价 值 增值, 进而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可持 续稳健 增长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60% ~95%;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 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 投 资的比例 范围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3%。 本 基金 将不 低于 80% 的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国 内A 股市 场上拥 有核 心 资源( 资产 )的 上市 公司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8 (三) 投资 理念 坚持“ 布局核心资源、 控制投资 风险、分享资源 增值”的 投资理念,在充 分考虑宏观 经济运 行状 况、 金融 市场 环 境、 资源 属性 、 行 业特 性的 情况下 , 筛选资 源价 值长 期 稳健增 值、 基本面 良好 的品 种进 行重 点配置 , 构建 一个 资源 占 主导地 位的 投资 组合 , 为 投资者 寻求 资源 的长期 增值 收益 。 (四) 投资 策略 1、 投资 策略 依据 本 基 金坚 持 “自 上而 下” 与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的投 资 视角, 在实 际投 资过程 中 充分 体 现“核 心资 源” 这个 核心 理念, 在“ 进取 ”与 “防 御”之 间权 衡取 舍: (1) “ 核心 资源 ” 是 本基金 的 核心 理念, 也是 对本基 金 股票 投资 品种 的一 个界 定。 本基 金所谓“ 核心资源 ” ,是指 :能够被 企业占有 和利用 ,为企业 创造经济 价值, 进而给企 业 带 来核心 竞争 力的 稀缺 的生 产要素 、生 产或 经营 条件 、独特 生产 工艺 与技 术, 以及经营 权利 。 (2)以“ 核心资源 ”为主 题,本基 金将重点 配置从 事“核心 资源”开 发、经 营的上 市 公司。 本基 金重 点配 置的 “核心 资源 ”上 市公 司主 要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1) 拥有 河流 、 湖 泊、 海洋、 土地 等自 然资 源开 发经营 权、 并将 上述 自然 资源用 于 动物 、 植物、 微生 物种 植、 养殖 或捕捞 的上 市公 司; 2)拥 有金 属或 非金 属矿 藏 资源、 林木 资源 的上 市公 司; 3)拥 有旅 游胜 地、 文物 古 迹等自 然地 理与 历史 人文 资源的 上市 公司 ; 4) 拥 有商 业用 地、 住宅 用地 、 建 材用 地、 工 业用 地 (非 自 用) 开 发经 营权 的上市 公司; 5) 拥有 秘方 或独 特生 产工艺 与 技术 的上 市公 司; 6)拥 有特 许经 营等 获准 排 他性经 营权 与收 益分 配权 的社会 与法 律资 源的 上市 公司; 7)拥 有品 牌资 源、 渠道 资 源优势 等稀 缺性 经营 条件 的上市 公司 ; 8)拥有因 市场准入 、牌照 审批、政 府监管而 导致一 般企业难 以获得的 经营权 的上市 公 司,如 银行 业、 保险 业、 国防、 通信 业上 市公 司; 8) 从事 风力 发电 、 太 阳能发 电、 水力 发电 、 核 能发 电等 自 然资 源开 发利 用的 上市 公司; 按照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 , 符合上 述条 件之 一的 上市 公司 , 可 能集 中分 布于 农 林牧渔、采 掘业、 黑色 金属、 有色 金 属、 医 药生 物、 食 品饮 料 、 旅游 景点、 房地 产、 金 融服务 、 公 用事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79 业等行 业, 还可 能零 星分 布于其 他行 业。 (3) “防 御” 与“ 进取 ”的 权 衡与 取舍 “ 防御” 与 “ 进取” 的权衡 与 取舍 是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的核 心问 题之 一。 “ 防御 ” 是 指 在基金 投资 组合 上采 取适 当措施 , 以力 争防 范宏 观经 济周期 与资 本市 场的 下行 风险; “进 取 ” 是指在 宏观 经济 与资 本市 场的上 行周 期当 中力 争充 分获取 投资 收益 。 根 据 宏观 经济 与资 本市 场运 行 状况 的不 同, 对 “防御 ” 与 “进 取” 目标 适时、 适度 地有 所侧重 ,将 是本 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的 现实 选择 。 同 时, 本基 金认 为, 无论宏 观 经济 景气 周期 与资 本市 场 市况 如何, 确定 性成长 都 是抵 御 经济波 动的 有效 手段 之一 。 2、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采 用 “自 上而 下” 的 分 析视 角, 综 合宏 微观经 济、 证券 市场、 政府 政策 等 层面 的 因 素,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分 析 研判 股票 市场、 债券市 场、 货币 市场 的预 期收益 与 风险, 并据 此进行资 产配置与 组合构 建,合理 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 产类别 上的投资 比例 , 并随着 各类 资产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时 动 态地调 整股 票 、 债 券和 货 币市场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以 规避 或控 制市 场风险 ,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要 考虑 : (1) 宏观 经济 运行态 势, 主要 参考 GDP 增长率 、 工 业 增加 值、 社 会用 电量水 平、PPI 、CPI、 市场 利率 变 化、 进 出口 贸易 数据、 信贷 政策 、M1 与 M2 增长 率等 因素 ,判 断 宏观经 济运 行态 势及 其波 动对市 场的 影响 ; (2 )微 观经济 层面 , 主要参 考各 行业 主要 企业 的订单 水平 、 库存 水平 、 盈利变 化情 况及 盈利 预期 等因素 ; (3)证 券市场 方面 主要 参考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其与 自身 历史水 平以 及外 围市 场的 比较、 市场 资 金 供求关 系及 其变 化等 因素 ; (4 ) 政策 层面, 主要 参考财 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以及 汇 率政 策等 与证券 市场 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策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因 素。 3、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具体 行业 与个 股的 筛选 上, 通过 对行 业和 个股 比 较优势 进行 持续 评估 , 本 基金力 求准 确把握 行业 和个 股比 较优 势的变 化趋 势, 并据 此对 投 资组合 当中 的行 业和 个股 进行及 时 调 整 。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按 照 申银 万国 行业 分类, 本 基 金重 点配 置的 “ 核心资 源” 上市 公司 可能 集中分 布 于农 林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0 牧渔、 采 掘业、 黑色 金属、 有色金 属、 医 药生 物、 食 品 饮料、 旅 游景 点、 房 地产、 金融服 务 、 公 用 事业 等行 业, 还 可能零 星 分布 于其 他行 业。 故而 , 本 基金 在 “自 上而 下” 构建 组合 的过 程中,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构 成将主 要分 布于 上述 行业。 本基金 结合 若干 定性 与定 量指标 综合 分析 , 以 期预 判 与寻找 那些 符合 本基 金配 置策略 与 投资取 向的 行业 , 力图 使 得这些 行业 的投 资收 益超 越市场 当中 各行 业收 益率 的平均 值 。 本 基 金行业 配置 考虑 的因 素主 要包括 : 1)资 源的 稀缺 程度 各资源行业细分子行业的 价值及其盈利前景会因其 涉及资源的稀缺程度的不 同而有所 差异; 稀缺 程度 较高 的细 分子行 业将 是本 基金 行业 配置的 重要 标的 。 2) 行业 生命 周期 判断各 资源 行业 细分 子行 业所处 的生 命周 期及 其动 态变化 , 并采 取相 应的 投 资策略 , 将 是本基 金行 业配 置的 现实 选择,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于未进 入衰 退期 的细 分子 行业。 3) 行业 景气 状况 结合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和 各资 源行 业细 分子 行业产 业链 上的 上下 游供 需状况 、 可 替代程 度与 进度 、 行业 集 中度 、 行 业利 润水 平及 其 变化趋 势等 因素 判断 各细 分子行 业的 景气 状况,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于市场 需求 保持 增长 或稳 定,景 气度 高或 趋高 的细 分子行 业。 4) 政府 政策 政府采 取的 产业 政策 、 行 业管理 政策 、 价 格管 制政 策、 环 保政 策、 财政 政策、 税收政 策 、 信贷政 策和 外贸 政策 等因 素会对 各资 源行 业细 分子 行业产 生较 大的 影响 。 本 基 金将关 注政 府 政策变 化趋 势及 其对 各细 分子行 业的 惠益 情况 ,重 点投资 受惠 于政 府政 策的 细分子 行业 。 5) 行业 估值 水平 动态分 析各 资源 行业 细分 子行业 的绝 对估 值水 平和 相对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将 适 时提高 被 市场低 估的 细分 子行 业配 置比例 ,降 低被 市场 高估 的细分 子行 业配 置比 例。 基金 管理人业已 建立的“金鹰 行业综合评 价模型”,该 模型采用基 本面加权的方 法, 定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相结 合, 进行 行业 评价 , 可 为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提 供参 考, 以试 图预 判 与寻找 符合 资源 主题 、且 具有综 合性 比较 优势 的行 业,力 争获 取超 额收 益。 (2)个 股精 选策 略 遵循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在各 行业 内配 置相 应的 投资标 的。 根 据 “ 防御 ” 原 则, 本基金 将 审慎 甄别 公司 的核 心价 值, 从公 司治 理、 公司战 略、 行业 地 位、 资源 储量 与价 值等方 面 来把 握公 司核 心竞 争力 , 通 过自 下而 上的 研究, 以基 本面 分析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1 为核心 , 力求 挖掘 出具 有 核心竞 争力 的稳 健经 营 、 价值低 估型 公司 ; 根据 “ 进取 ” 原 则, 本 基金将 努力 发掘 那些 具有 可预见 、 可持 续成 长或 者 资源价 值可 持续 增值 的公 司, 重点 在于 对 公 司 进取 特性 的客 观评 价和 甄 别上, 不仅 仅需 要关注 增 长率 之类 的数 量指 标, 同时 还要 关注 成长的 质量 以及 成长 的可 持续性 。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 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 优势的品 种。 定 量方 面, 主 要依 据盈 利能力 、 成 长性、 现金 流状 况、 偿 债能 力、 营 运能 力、 估值等 等 ; 定 性 方面 主要 考虑: 公司具 有 核心 竞争 力, 资 源储量 、 质 量、 品 位优 势, 公司 综 合竞 争力 在 行业 内处 于领 先地 位; 公司 所 处的 行业 发展 前景 良好 , 主 营业 务具 有持 续成长 的 能力; 公司 具有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和财 务健康 度等 。 最后 结合 定 量和定 性研 究以 及实 地调 研, 筛选 出基 本 面健康 、最 具比 较优 势的 稀缺资 源类 个股 作为 本基 金的核 心投 资标 的, 进行 重点投 资。 4、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资本 市场 日益 国际 化的 背景下 , 通 过研 判债 券市 场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国际 化趋 势和国 内 宏观经 济景 气周 期引 发的 债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 采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构造 组合。


债券类 品种 的投 资, 追求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健回 报的 原则 。


(1) 本 基金 采用 目标 久期管 理 法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类证 券 投资 的核 心策 略。 通过 宏 观经 济分析 平台 把握 市场 利率 水平的 运行 态势 ,作 为组 合久期 选择 的主 要依 据。


(2 )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预 测, 采 取期 限结 构配置 策 略, 通 过分 析和 情景测 试, 确 定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 (3)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是 债 券资产 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略 。 本 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不同 类 型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基础 上, 进行类 属的 配置 ,优 化组 合收益 。 (4) 在运 用上 述策 略方 法 基础上 , 通 过分 析个 券的 剩余期 限与 收益 率的 配比 状况、 信 用等级 状况 、 流动 性指 标 等因素 , 选择 风险 收益 配 比最合 理的 个券 作为 投资对 象, 并形 成组 合 。 本 基金 还将 采取 积极主 动 的策 略, 针 对市 场定价 错 误和 回购 套利 机会 等, 在确 定存 在超 额收益 的情 况下 ,积 极把 握市场 机会 。 (5 ) 根据 基金 申购、 赎回等 情 况,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流 动 性管 理, 确 保基 金资产 的 变现 能力。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2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 售以 及投 资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 原因被 动 获得权 证, 或者 在进 行套 利交易 、避 险交 易以 及权 证价值 严重 低估 等情 形下 将投资 权证 。 本基 金进行权 证投资时,将在 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 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 股价波动 率等参数 ,运用 数量化期 权定价模 型,确 定其合理 内在价值 ,从而 构建套利 交易 、 避险交 易组 合以 及合 同许 可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的 价值 显著低 估的 权证 品种 。


6、其 它创 新或 者衍 生产 品 的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公 募基金的特点 和要求,结 合创新或者衍 生产品的特 征,在进行充 分风 险控制 和充 分遵 守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定合 适的 投资策 略进 行该 类产 品的 投资。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75%+ 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5% 本 基 金采 用沪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要理 由是 : (1)沪 深 300 指数是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第 一次 联合 发布 的 、 反映A 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指数 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 六成左右 的市值,具有较 强的独立 性、代表性和良 好的流动 性; (2 )沪 深 300 指 数是 一只 符合 国际 标准的 优良 指数 , 该指 数 体现出 与市 场整 体表 现较 高的相 关度 , 且 指数历史 表现强 于市场平 均收益水 平,风 险调整后 收益也较 好,具 有良好的 投资价值; (3 ) 沪深300 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透明度 较高 ; 且具 有较 高 的市场 认同 度和 未来 广泛 使用的 前景 , 使 基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 本基金 采用 中证 全债 指数 作为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要 理由 是: (1) 中 证全 债指 数是 一个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的 跨市场 债 券 指 数。 具有 较广 的覆 盖面, 成分 债券 的流 动性 较高 ; (2 )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有 限公 司编制和 维护,中 证指数 有限公司 提供的中 证系列 指数体系 具有一定 的优势 和市场影 响力 ; (3)中证 全债指 数编制方 法的透明 度较高; 且具有 较高的市 场认同度 和未来 广泛使用 的 前 景,使 基金 之间 更易 于比 较。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3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从维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出发, 根据 实际情 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 调整。 调整 业 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60% ~95%,其 中 ,不 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将投 资 于国内 A 股市 场上 拥有 核 心资 源 (资 产) 的上 市公 司;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5%~40% , 其 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权 证投 资的比 例 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 因此,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当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从 长期来 看, 其风 险和 预期 收益均 高于 货币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4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持 有现 金和 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禁 止行 为或 投资 组合 限 制修改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相 应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5 修改限 制规 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工 作日内 进 行调 整。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与 增值 ; (3)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内容, 并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7年3月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484,074,180.01 84.24 其中: 股票 2,484,074,180.01 84.24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4,907,274.74 7.6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39,844,077.81 8.13 8 合计 2,948,825,532.56 100.00 注 : 其 他资 产包 括: 交易保 证 金、 应 收利 息、 应收证 券 清算 款、 其 他应 收款、 应收 申购 款。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13,955,982.66 76.8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19,162,216.54 4.5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4,767,038.88 4.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45,993,971.96 9.39 J 金融业 -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6,724.92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84,074,180.01 94.8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股票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568 星源材 质 2,079,975 156,622,117.50 5.98 2 300526 中潜股 份 1,399,119 146,809,556.67 5.60 3 002829 星网宇 达 1,597,623 140,670,705.15 5.37 4 300567 精测电 子 1,590,000 132,908,100.00 5.07 5 300600 瑞特股 份 1,701,300 118,206,324.00 4.51 6 300503 昊志机 电 1,900,000 116,299,000.00 4.44 7 002833 弘亚数 控 1,940,314 107,765,039.56 4.11 8 603716 塞力斯 894,096 104,636,054.88 3.99 9 300566 激智科 技 1,600,000 101,760,000.00 3.88 10 002766 索菱股 份 2,835,561 100,350,503.79 3.83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8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无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无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89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21,163.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5,465,301.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855.64 5 应收申 购款 173,323,756.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844,077.8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526 中潜股 份 146,809,556.67 5.60 重大事 项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0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的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已由 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 (一) 业绩 比较 金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5.23-2012.12.31 -2.80% 0.71% -2.36% 0.91% -0.44% -0.19% 2013.1.1-2013.12.31 14.23% 1.42% -5.15% 1.05% 19.38% 0.37% 2014.1.1-2014.12.31 16.96% 1.36% 39.13% 0.91% -22.17% 0.45% 2015.1.1-2015.12.31 52.53% 3.51% 6.77% 1.86% 45.76% 1.65% 2016.1.1-2016.12.31 -25.26% 2.84% -7.71% 1.05% -17.55% 1.79% 2017.1.1-2017.3.31 -8.88% 1.99% 3.22% 0.39% -12.10% 1.60% 2012.5.23-2017.3.31 34.91%


2.29%


31.04%


1.20% 3.87%


1.09% (二) 净值 增长 率趋 势 金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2 年 5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1 注: (1 )本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5月23日正 式生 效。 (2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约定。 (3)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沪深300 指 数增长 率×75% +中 证全 债指 数 增长率×25%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 计利 息;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2 10、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3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无 误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 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4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其它 情况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1)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2)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5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估值 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估 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因基 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按 照以 下约 定进行 :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 理销 售 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6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并 有权 要 求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 失;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7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8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 分红; 投 资者 可以 在 不同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设 置为相 同的 分红 方式 , 亦 可设置 为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即同 一基 金账 户对本 基金 在各 销售 机构 设置的 分红 方式 相互 独立 、互不 影响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至 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99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质 的费 用等 )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次 月 首日起10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从 该基 金财 产中一 次 性支 付基 金 管理费 给该 基金 管理 人。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0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0.25%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次 月 首日起10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从 该基 金财 产中一 次 性支 付托 管 费给该 基金 托管 人。 (3) 、 本条第(一 )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申购费 、赎回 费的费率 水平、计 算公式 、收取方 式和使用 方式请 详见本 招 募说明书 “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中 的“ (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额和价 格”中的 相 关 规定。 (2) 转换 费率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1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上述费率 。上述费 率如发 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或其 他相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 还应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者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记 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关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 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2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 师 事 务 所需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披露 承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预 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担 损 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他 行 为。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3 (四) 披露 文本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4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5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6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 面文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7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8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 降。 上 市公 司 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通 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 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中债 券 类资产 的单 一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 不能 充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和回 购业 务的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与利 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 证券 和回 购 业务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二) 信用 风险 主要指基 金投资的 债券类 资产的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 恶化,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 进行兑付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09 以及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发行人 信用 资质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以及 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实 、不 完整 ,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 判断, 进而 影响 基金的 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 时, 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人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 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台 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0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拥 有核 心资源 (资 产) 的股 票。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策略 风险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与 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投资方 法作为股票库构建和选择 股票的重 要依据 , 可能 因为 投资 方 法的不 完善 而导 致判 断结 论的失 误 , 影 响组 合中 股 票的构 成与 投资 业绩。 本基 金会 持续 地进 行投资 方法 的改 进与 优化 。 2、预 测偏 差带 来的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选股 模型 中使 用了预 测性 的指 标 , 包 括 预期的 净利 润增 长率 等 , 如果研 究不 深入、 预测 不准 确会 增加 投资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1)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人 员配备 、风险管 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可能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 金 资产损 失;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1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2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3 12)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业 务规则》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 的权利 ;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 机构;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反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4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5 2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 户,负 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 算;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6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7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 不 限于: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5)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8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19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0 (2)、 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 会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1 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4)上 述 第(3)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 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人 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决 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合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2 条件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性 问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3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4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5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程 序; 9)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6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7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及投 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 资者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 容应 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 28 号越 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97 号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8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 险 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 金受 托管 理 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 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 务; 办 理结 汇、 售 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检查 内容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 资行 为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29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5)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2、 监督 检查 依据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监督 结果 处理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0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3)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1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因基金 认(申) 购、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以 上 (含2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 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3)本基金资产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资产托管 专户的管理 应符合《人民 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 现金管 理暂行 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2 4、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理人 协 助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3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原 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后, 签名 、 盖 章并以 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3)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4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相关各 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和 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 半年 终了 后60日内 编制 完 毕并 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日内 编制 完毕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个 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7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报 完 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 后30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相 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 相关 情况 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 交 ;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6 准后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6)清 算费 用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月 度、季 度、 年度 对账 单。 对账单 在每 月/ 季/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对 定制该 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电 子方 式提供 。 如投资 人需 要设 置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8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了 基金 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息 ,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明 细查 询、 对 账单 寄送方 式 或频 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金管 理 人还 可为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内 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查 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益 查 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投 资 组合、 分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9:00-11:30,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39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 工作 日 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 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 信息 披露 明细 公告 媒体 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基 金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25 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基 金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29 日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29 日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下限及最低转换份额限制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6 日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 基金直销柜台申购赎回下限及最低转换份额 限制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7 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基 金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8 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唐鼎耀 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8 日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40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代销旗下 部分基 金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9 日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12 日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南京途牛金 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1 日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2 日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2 日 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本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8 日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河南和信证 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8 日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8 日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户证件类 型的再 次提 示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9 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2017 倾心回 馈” 基 金定投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9 日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杭州科地瑞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9 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 基金定 投业 务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9 日 21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29 日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41 募说明 书摘 要2016 年第2 号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谨防 虚假客 服电 话、 防范 金融 诈骗的 提示 性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30 日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2 月 30 日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资产净 值等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 月 3 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 月 10 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 月 10 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 月 12 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 月 19 日 29 金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 月 20 日 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代销 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 月 21 日 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2 月 17 日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2 月 23 日 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放开部分代销机 构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3 月 3 日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3 月 23 日 3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微 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3 月 23 日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放开部分代销机 构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3 月 24 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湖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基 金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3 月 24 日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42 38 【年报】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3 月 29 日 3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部分代销机 构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4 月 11 日 40 金鹰核 心资 源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4 月 24 日 4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湖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基 金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4 月 27 日 (二) 其它 重要 事项 提示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金鹰 核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证 监许 可 【2009 】 1356 号 ); (2)金 鹰核 心资 源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金 鹰核 心资 源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金 鹰核 心资 源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 (5)金 鹰核 心资 源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6)法 律意 见书 ; 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 年第 1 号 143 (7)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8)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9)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10)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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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6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