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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量化智选混合A(004212)

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关于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 C 类基金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 满足广 大投资者 的理财 需求 , 提 供更灵 活的理财 服务 ,
根 据 《 中融 量化智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合 同》 ” ) 和 《 中融 量化智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的相关 约定, 经与基金 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基 金托管人 ” ) 协商一 致, 中 融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管 理人 ” ) 决 定自2017 年6 月
26 日 起 增 加 中 融 量 化 智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 的C 类 基金份 额, 并对 《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及 相关法 律文件 做 相应修 改。现将 具体事 宜公告如 下: 
一、增加 C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 本 情况 
自2017 年6 月26 日 , 本 基金增 加C 类基 金份额 ( 基金代码 :
004783 ) , 各类 基金 份额分 别 设置对 应的基 金代码。 在 本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分类实 施后 , 本基 金的 原有基 金份额全 部自动 划
归 为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基 金代 码:004212 ) , 即 目前已 持
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其基 金账户 中保留的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视 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A 类 基金 份额或C 类 基金份 额对应的 基 金代 码进行申 购。 投资
人 可办理 本基金的 定期定 额投资 及 转换业务 。 各销售 机构 的
定 投金额 起点 以销 售机构 规定为准 ,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额 类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并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本
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售费用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所
示: 
( 一) A 类 基金 份额 ( 现有 份额类别 ) , 基金代 码: 004212


1 、申 购费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 的申 购费率如 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300万元 1.00% 300 万 元≤M<500万元 0.8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赎 回费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赎 回费率具 体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时间 (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 注:Y :持有时 间;1 年=365 日) 投 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于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少于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收 取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用 全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不 少 于30日但 少于3 个月的 基金份 额所收 取的赎回 费, 赎回 费用75% 归 入基 金 财 产 ; 对 于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不 少 于3 个 月 但 少 于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不 少 于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注 : 1 个月=30日) (二) C 类基 金份 额 (新 增份额 类别 ) , 基金代 码: 004783 1 、申 购费 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用 。 2 、赎 回费 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的赎回 费率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时间 (Y )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0% Y ≥30 日 0





对于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 ,将全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3 、 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 额 资产净 值的0.80% 年费 率计提 。 二、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1 ) 名称: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 所:深 圳市福田 区莲花 街道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 中心 29 层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 中心 B 座 12 层


法 定代表 人:王瑶


邮 政编码 :100005


电 话:010-85003535 、010-85003560 传 真:010-85003387 、010-65127767 邮 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 系人: 郭丽苹、 赵静


网 址:www.zrfunds.com.cn (2 ) 中融基 金直销 电子交 易平台


本 公司直 销电子交 易包括 网上交易 、移动 客户端交 易 等 。投资 者可以通 过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 或移动客 户端办 理 业务, 具体业务 办理情 况及业务 规则请 登录本公 司网站 查 询。


网 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 .其 他销售 机构 1) 交 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 上 海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 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188 号 法 定代表 人 : 牛锡 明 客 服电话 :95559 2) 宁 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浙 江省宁波 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 号 办 公地址 :浙江省 宁波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法 定代表 人:陆华 裕 客 服电话 :95574 3) 国 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十 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办 公地址 : 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 6 楼 法 定代表 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联 系人 : 周杨 客 服电话 :95536 4) 五 矿证券 有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 公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 定代表 人:赵立 功


电 话:0755-23902400 联 系人: 赖君伟 客 服电话 :40018-40028 5) 中泰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 公地址 :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23层 法 定代表 人:李玮 电 话:0531-68889155 联 系人: 吴阳 客 服电话 :95538 6) 东 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长 春市生态 大街6666 号


办 公地址 :长春市 生态大 街6666 号


法 定代表 人:李福春 电 话:0431-85096517 联 系人 : 安岩岩 客 服电话 :95360 7) 中 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 定代表 人:王东 明 电 话:010-60838888 联 系人: 顾凌 客 服电话 :95548 8) 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住 所:青 岛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法 定代表 人:杨宝 林 电 话:0532-85022326 联 系人: 吴忠超 客 服电话 :95548 9) 中 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北 京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号楼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朝内大街188 号 法 定代表 人:王常 青 电 话:010-85156398 联 系人: 许梦园 客服 电话 :95587/4008-888-108 10)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北 京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 定代表 人:陈共 炎 电 话:010-66568292 联 系人: 邓颜 客 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11) 国 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中 国(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 厦29 楼 法 定代表 人:杨德 红 电 话:021-38676666 联 系人: 芮敏祺 客 服电话 :95521 12) 国 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四 川省成都 市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 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东城根上 街95 号 法 定代表 人:冉云 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 系人: 刘婧漪、 贾鹏 客 服电话 :95310 13) 华 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 二街198 号 办 公地址 :成都市 高新区 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表 人:杨炯 洋 电 话:028-86135991 联 系人: 周志茹 客 服电话 :95584/4008-888-818 14) 申 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住 所:上 海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层 办 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 定代表 人:李梅 电 话:021-33389888 联 系人: 钱达琛 客 服电话 :021-33389888 15) 华 融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北 京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8 号 办 公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区 朝阳门北 大街18 号中国人 保寿 险 大厦 法 定代表 人:祝献 忠 电 话:010-85556048 联 系人: 孙 燕波 客 服电话 :95390/400-898-9999 16) 平 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4036 号 荣 超 大 厦16-2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4036 号 荣 超 大 厦 16-20 层 法 定代表 人:谢永 林 电 话:021-38637436 联 系人: 周一涵 客 服电话 :4000-188-288 17) 信 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北 京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 定代表 人:张志 刚 电 话:010-63080985 联 系人: 唐静 客 服电话 :95321 18) 长 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武 汉市新华 路特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办 公地址 :武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表 人:尤习 贵 电 话:027-65799999 联 系人: 奚博宇 客 服电话 :95579 19) 东 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江 苏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 公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 定代表 人:赵俊 电 话:021-20333333 联 系人: 王一彦 客 服电话 :95531 20) 中 国国际 金融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 及28 层 办 公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外 大街1 号国 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 定代表 人:丁学 东 电 话:010-65051166-1753 联 系人: 任敏 客 服电话 :010- 65051166 21) 宏 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 所:四 川省成都 市人民 南路二段18 号川 信大厦10 楼 办 公地址 : 四 川省 成都市 人民南路 二段18 号川信大 厦10 楼 法 定代表 人:吴玉 明 电 话:028-86199041 联 系人: 杨磊 客 服电话 :4008-366-366 22) 安 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大 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 28 层A02 单元 法 定代表 人:王连 志 电 话:0755-82558305 联 系人: 陈剑虹 客 服电话 :95517 23) 渤 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 公地址 :天津市 南开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 定代表 人:王春 峰 电 话:022-28451991 联 系人: 蔡霆 客 服电话 :400-651-5988 24) 首 创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 所:北 京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街115 号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德胜门外 大街115 号 法 定代表 人:吴涛 电 话:010-59366070 联 系人: 刘宇 客 服电话 :400-620-0620 25) 联 讯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 广东省 惠州 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三楼 办 公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2002 号 中广核大 厦北 楼10 楼 法 定代表 人 : 徐刚 电 话:0755-83331195 联 系人 : 彭莲 客 服电话 :95564 26) 光 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 上 海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 公地址 :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 定代表 人 : 薛峰 电 话:021-22169999 联 系人 : 刘晨、李 芳芳 客 服电话 :95525 27) 上 海华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 上 海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 环球金 融中心9 楼 办 公地址 : 上 海浦 东新区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 金融中 心9 楼 法 定代表 人 : 郭林 电 话:021-63898427 联 系人 : 徐璐 客 服电话 :4008205999 28) 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 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 定代表 人:宫少 林


电 话:0755-82943666


联 系人: 黄婵君 客 服电话 :95565


29) 国 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 定代表 人:王少 华


电 话:010-84183389 联 系人: 黄静 客 服电话 :400-818-8118 30) 民 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 公地址 :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28 号民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 定代表 人:冯鹤年


客 服电话 :400-619-8888 31) 北 京植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 所:北 京市密云 县兴盛 南路8 号院2号楼106 室-67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惠河南路 盛世龙 源10 号 法 定代表 人:杨纪 峰 电 话:010-56075718 联 系人: 吴鹏 客 服电话 :4006-802-123 32) 北京 唐鼎 耀华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 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泉 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 公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区 亮马桥路 甲40 号 二十一世 纪大 厦A303 法 定代表 人 :张冠 宇 电 话:010-85870662 联 系人 : 刘美薇 客 服电话 :400-819-9868 33) 北 京晟视 天下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北 京市怀柔 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735 号03 室 办 公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区 朝外大街 甲6 号万通 中心D 座28 层 法 定代表 人:蒋煜 电 话:010-58170949 联 系人: 殷 雯 客 服电话 :400-818-8866 34) 北 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 定代表 人:梁越 电 话:010-53509644 联 系人: 张鼎 客 服电话 :4008-980-618 35) 众 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 所:北 京市朝阳 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 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望京浦项 中心A 座9 层04-08


法 定代表 人:李招弟


电 话:010-59497361 联 系人: 李艳 客 服电话 :400-876-9988 36) 深 圳众禄 金融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801 办 公地址 : 深 圳 市 罗湖区 笋岗街道 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 定代表 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 系人: 童彩平 客 服电话 :4006-788-887 37) 上 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上 海市虹口 区欧阳 路196 号26号楼2 楼41 号 办 公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 斯国 际 大厦903 ~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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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武 汉市伯 嘉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第7 栋23 层1 号、4 号 办 公地址 : 湖 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 (一期) 第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 定代表 人 : 陶捷 客 服电话 :4000-027-9899 76) 天 津国美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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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4 日 附 件:《 基金合同 》修订 说明 章节 修 改前 条款 修 改后 条款


第二部分 释 义 增 加 以 下条 款 : 40、 销售 服 务 费 : 指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的 , 用于 本 基 金 市 场推 广 、 销 售 以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 务的费 用 41、 基金 份 额 类 别 :指 根 据 认 购 费用 、 申购费用 、 销 售服务 费收取 方式的不 同, 将 基 金份 额 分 为 不 同的 类 别 , 各 基金 份 额 类 别代 码 不 同 , 并分 别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值 42、A 类基金 份额: 指 在投 资人认/ 申购 时收取认/ 申购 费用, 并 不再 从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 额:指 从本 类别基金 资 产 中 计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申 购 时 不收 取 申购费用 的基金 份额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 况 增 加 以 下条 款 : 八、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 本 基 金根 据 认 购 费 用、 申 购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等 费 率 收 取 方式 的 不 同 ,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 A 、C 两类份 额。 在投资者 认 购 、 申购 基 金 时 收 取认 购 、 申 购 费用 、 赎 回 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并 不 再 从 本类 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称为 A 类 基 金份 额 ; 从 本 类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 、 赎 回 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而 不收取申 购费用 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相 关 费率 的 设 置 及 费率 水 平 在 招 募说 明 书中列示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设置 基 金 代 码。 由 于 基 金 费用 的 不 同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并单独 公告 。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基 金 不 同 基 金份 额 类 别 之 间不 得 互相转换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调 整 申购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最 低 金额 限 制 及 规 则,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在开 始 调 整 之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到小 数 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当天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申 购 A 类基金 份 额 在申 购 时 支 付申 购 费用 , 申购 C 类 基 金 份额 不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销 售 服务 费 。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均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天 收 市 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 延 迟计算或 公告。 3 、 申购份额的计 算及余 额 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由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申购 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 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3 、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 式: 本 基金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赎回 金 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 单 位为元。 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4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列入基 金 财产。 ……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定期和不 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 中国证监 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 投 资人适当 调 低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率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 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中 列 示 。 申 购的 有 效 份额 为 净 申 购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4 、 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 理 方式: 本 基金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详 见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率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明 书 中 列 示 。赎 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 赎 回金 额 单 位 为元 。 上 述 计 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5 、 本 基金 A 类份 额 的 申购 费用由申购 A 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 产。 …… 8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和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按 中 国 证 监 会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 对投 资 人 适 当 调低 基 金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率 。 第七部分 基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有 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 议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 的 同一类别 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四、估值 程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当日 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如遇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人按 约定对 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要、 四、估值 程序 1 、 由 于 基金 费 用的 不 同 , 本基 金 各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于 每 个 工作 日 计 算 基 金资 产 净 值及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并 按规 定 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金管理 人按约 定对外 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将 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 资产估值 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 额净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 )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 公布。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 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任一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 视为该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错 误。 …… 4 、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如 下: (1 )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 (2 ) 错误 偏差达 到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 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 放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和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对 基金 净 值 按 约 定予 以 公布。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增 加 以 下内 容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3 、C 类 基 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 ;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 3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 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 份 额资 产 净值的 0.80%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80% ÷当 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应计 提 的 销 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 致 的 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5 个 工 作日 内 、 按照 指 定的 账 户路 径 进行 资 金 支付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 可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4 、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的计 算 方法,依 照《业 务规则 》执 行。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 …… 2 、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利 再 投 资 , 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该类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3 、 基金收 益分配后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即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任一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 位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 由 于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不 收 取销 售 服 务 费, 而 C 类基 金 份额收 取 销 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 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 登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 照《业 务规 则》执行 。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四)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披露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 点以及其 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 (七) 临时报告 …… 16、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等费用 计 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 达基金份 额 净值 0.50% ; …… 六、 信息披露 事务管 理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在 开 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 者 赎 回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分别 披露 开 放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半 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 或自 然 日 )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 或自 然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 (七)临 时报告 …… 16、基 金 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 费 和销售服 务费等 费 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生变更 ; 17、任一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估 值 错误 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0% ; …… 六、 信息披露 事务管 理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按 照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 或 者盖章或 者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确认。 …… 等 公 开披 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人 出 具 书 面 文件 或 者盖章或 者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