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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惠利纯债(000372)

中银惠利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六 月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3 年 9 月 25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3]1242 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 范 围包 括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是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易 不活 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由 此可 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 本 基金 的 特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等等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 本基金 的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投 资者 应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 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5 月 6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基 金托管 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已复 核 了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2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 4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48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4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九、 风险 揭示 .................................................................................................................. 64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2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8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中银 惠利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编 写,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惠利纯 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中银 惠 利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 年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中 银惠利 纯债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 银惠利 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同 年 8 月 8 日 起施 行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 售机构 :指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过 户、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 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中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 买卖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基 金财产 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29、 基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封 闭期: 本基金 的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 6 个 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 期为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 6 个月 的期 间。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 第一个 工作 日 起 ( 包括该 日)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 6 个月 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31 、开 放期: 本基金 自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期 ,期间 可以 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 过 1 个月 ,最 短不 少 于 5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 前 2 日进 行公 告。 如 封闭期 结束后 或 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 务,或 依据基 金合同 需暂 停申购 或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时 间顺延 ,直至 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 、认 购: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 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赎 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42 、基 金转换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5、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8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 、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 体 53、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国 籍: 中 国。上 海交 通大学 工商 管 理专业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国 银行山 西省分 行综合 计划 处处长 及办公 室主任 ,中 国银行 宁夏 回 族自治 区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中国银 行广西 壮族 自治区 分行行 长、党 委书 记,中 国银 行 四川省 分行行 长、党 委书 记,中 国银行 广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书 记等职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 董事 。 国籍 : 中 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 任职 于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副 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7 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王超(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现 任 中国银 行总行 人力资 源部 副总经 理。历 任中国 银行 总行人 力资源 部经理 、高 级经理 、主 管 ,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源 部总经 理、 董事会 办公室 负责人 、董 事会秘 书等 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 董事 。国 籍:中 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经济师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历 任中国 银行福 建省分 行资 金计划 处外汇 交易科 科长 、资金 计划处 副处长 、资 金业务 部负 责 人、资 金业务 部总经 理, 中国银 行总行 金融市 场总 部助理 总经理 ,中国 银行 总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 事总经 理,负 责领导 亚太 区的风 险管理 工作, 同时 担任贝 莱德亚 太区执 行委 员会成 员。 曾先生 于2015 年6月 加入 贝 莱德 。 此前 , 他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以 及 其 亚太区 执行委 员会成 员, 带领独 立的风 险管理 团队 ,专责 管理摩 根士丹 利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的 市场 、 信贷 及营 运 风 险 , 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 易 (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 资 本市场 、 投资 银 行、投 资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曾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风 险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并曾于瑞 银的利率 衍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 年。 曾先生现 为中国清 华大学 及北京大 学的 风 险管理 客座讲 师。他 拥有 美国威 斯康辛 大学麦 迪逊 分校工 商管理 学士学 位, 以及宾 夕法 尼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博 士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导 师,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计 准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 国会计 学会理 事、全 国 会 计专业 学位教 指委副 主任 委员、 中国青 少年发 展基 金会监 事、 安 泰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风神轮 胎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曾任 中国 人民大 学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 大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 中 国。 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教 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 事。国籍 :英国。法国INSEAD 工 商管理硕 士 。曾任 白狐技 术有限 公司 总经理 ,目前 仍担任 该公 司的咨 询顾问 。在此 之前 ,曾任 英国 电 信集团 零售部 部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问 公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首 席代表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国籍 : 中 国 。 山 西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学 士, 美国 俄 克拉荷 马州梅 达斯经 济学 院工商 管理硕 士,澳 大利 亚国立 大学高 级访问 学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博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 金融 学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曾任 山西财 经大学 计统 系讲师 、山西 财经大 学金 融学院 副教授 、中央 财经 大学独 立学 院(筹 )教 授、 副院 长、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2、监 事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 工监事 。 国 籍: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山 西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友 邦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7 月加 入 中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基 金运营 部总经 理。 具有16 年证券 从业年 限,13 年基 金行 业从业 经验 。 3.高级 管理 人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 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大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在 加 拿大太 平洋集 团公司 、加 拿大帝 国商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也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券 )研究 发展中 心总 经理、 融通 基 金管理 公司市 场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总 监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金 融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 : 中国。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银 行苏州 分行 太仓支 行副行 长、苏 州分 行风险 管理处 处长、 苏州 分行工 业园 区支行 行长 、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 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管 理 硕士、 美 国 伊利诺 伊大 学金融 学硕士 。2004 年加 入中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经 理、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杨军 (YANG Jun ) 先 生 ,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统 计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 金融市 场总 部主 管。2012 年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4.基金 经理 范静 (FAN Jing)女 士,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副总裁 (A VP ) , 金 融市 场 学硕士 。 曾任日 本瑞 穗银 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资金 部交 易员 。2007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债 券交 易员 、固 定收 益研究 员、 专户 投资 经理 、固定 收益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3 年 12 月至今 任中 银惠 利纯 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2 月 至今任 中银 活期 宝货 币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6 月至 今担 任中 银 薪钱包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 会(ACCA ) 准会 员。 具有 11 年证 券从 业 年限。 具备 基金 、银 行间 本币市 场交 易员 从业 资格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奚鹏洲 (XI Pengzhou)先生,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董事 总 经理(MD) , 理学 硕士。 曾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全球 金融 市场部 债券 高级 交易 员。2009 年 加入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 中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增利 基金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银 双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信用 增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至 今任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银 惠利纯 债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17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 具备基 金从 业 资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副 执行 总裁 ) 、杨军 (副 执行 总裁 ) 、 奚 鹏洲(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履行 以下 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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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信 息披 露 办 法》等 法律法 规的活 动, 并承诺 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控 制体系 是指 为了防 范和化 解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符 合公司 的发 展 规 划,在 充分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通过建 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 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 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 的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环 境、风 险评 估、控 制措施 、信息 沟通 、 内部监 控。 (1)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其 实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 控 制 措 施 是 指 为 确 保 内 控 目 标 的 实 现 而 对 公 司 各 环 节 的 经 营 行 为 采 取 的 控 制 手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 完 整的 经 营信息 ,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自上 而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有 效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实 现内部 控制 目 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 对 董事会 负责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 职责为 根据董 事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会 制定和 调整 公司风 险取向 及风险 管理 的原则 、政 策 和指导 方针, 并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稽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责 从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行 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并 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 事会授 权范围 内确定 、调 整业务 权限, 讨论重 大决 策风险 以及检 查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况 向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做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的 汇报; 公司 经营管 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基 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分 别 设立专 门的投 资委员 会, 作为各 业务领 域最高 投资 决策机 构,主 要负责 制定 或审议 基本 投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 审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 关的重 要 事 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 合法合 规性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含管 理制度 )的 健全有 效性进 行监察 、稽 核,保 证公 司 的各项 规章制 度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 章程,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况 ,定期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监察 稽 核报告 。督察 长有权 参加 或列席 有关会 议,调 查档 案资料 ,及时 报告违 规行 为或事 件, 并 有权根 据公司 相关制 度和 相关细 则,提 请和督 促公 司管理 层和相 关部门 纠错 防弊、 堵塞 漏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 检查和 评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 合理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不断 完善 和 更新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地 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作 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 评 价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险 特别是 投资组 合的风 险, 确保国 家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有效 贯彻 和执 行。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 金管 理人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根 据不同 业务将 内部 控制分 为前线 业务控 制、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投 资决策 业务控 制: 包括建 立严密 的研究 和投 资决策 业务流 程、 投 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行 控制: 包括建 立集 中交易 制度、 公平交 易制 度、交 易绩效 评价体 系、 交 易 监测系 统、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交易记 录制 度、特 殊交易 制度、 关联 交易审 批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险 管理: 包括建 立完 善风险 管理政 策及程 序、 人员安 排、风 险度量 及申 报 方法、 风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 场营销 业务控 制:包 括建 立健全 渠道销 售管理 、机 构销售 管理、 市场推 广与 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 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 隔离制 度、清 算交割 和会 计核算 流程、 产品账 户设 立与核 算、估 值方法 与估 值程序 、与 托管行 的互 相监 督等 ; ⅱ )法 律合规 控制: 包括牵 头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更新修 订、 审核各 项作业 的合规 性、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律 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等;


ⅲ )信 息技术 系统控 制:包 括根 据有关 要求建 立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规章 、手册 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ⅳ )危 机处理 控制: 包括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危 机处 理 机制和 程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ⅴ )信 息披露 控制: 包括建 立完 整的信 息披露 制度、 制定 信息披 露岗位 职责、 严禁 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 作风险 控制: 包括设 置完 善关键 风险指 标、运 作风 险识别 及评估 及风险 事件 报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核 控制: 包括制 定稽 核政策 、强化 内部检 查制 度、配 备专业 人员和 明确 流 程控制 等。 ⅱ )公 司财务 管理控 制:包 括建 立公司 财务、 基金财 务互 相独立 、凭证 制度、 用印 制 度 、会计 控制措 施、账 务组 织和账 务处理 体系、 复核 制度、 成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度 、财 产 登记保 管和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源 管理和 培训控 制: 包括制 定招聘 及培训 政策 、入职 和持续 培训、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 ; 提 供保 管 箱服务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办理黄 金业 务; 黄 金进出 口;开 展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基金 、保 险资金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保 险兼业 代理 业务 (有 效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 依法 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 批准后 依批 准的 内容 开展 经营活 动。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 是 中 国改革 开 放 中最早 成立的 新兴商 业银 行之一 ,是中 国最早 参与 国内外 金融市 场融资 的商 业银行 ,并 以 屡创中 国现代 金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声 海内外 。伴 随中国 经济的 快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行在中 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 8 月 , 正 式更 名 “ 中 信银行 ” 。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 团 和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为 股东 ,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同 年 , 成 功引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 欧洲 领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 A ) 建 立了优 势 互补的 战略 合作 关系 。 2007 年 4 月 27 日 , 中 信银 行 在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成功 同 步上市 。 2009 年, 中信 银 行成功 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 ( 简称 : 中 信 国金) 70.32% 股 权。经 过三十 年的发 展, 中信银 行已成 为国内 资本 实力最 雄厚的 商业银 行之 一,是 一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 银 行通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 得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信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全 面认 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孙先 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本 行行长 。 孙先生 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国际 )董 事长 。此 前, 孙先生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本行常 务副 行长 ;2014 年 3 月起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 行副 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党委 副书 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行北 京管 理 部副总 裁兼 交通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党委 书记 、 行 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 通银 行 北京市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 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海 淀区办 事处 、 海淀区 支行 、 北京 分行 、 数据中 心 (北 京 ) 等 单位 工作 , 期 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 曾 兼任中 国工 商 银行数 据中 心 (北 京 ) 总 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孙先 生 拥 有三十 多年 的中 国银 行业 从业经 验。 孙先 生毕 业于 东北财 经大 学,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起 任本 行 副行长 。 此前, 张先 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理 、党 委委 员, 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 兼任 总 行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 张 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 任本 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常 务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 ;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 后在本 行信 贷 部 、济南 分行和 青岛分 行工 作,曾 任总行 信贷部 副总 经理、 总经理 、分行 副行 长和行 长。 自 1990 年 9 月 至今 , 张 先 生一直 为本 行服 务, 在中 国银行 业拥 有近 三十 年从 业经历 。 张 先 生为高 级经 济师 , 先 后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 现中 南财 经政法 大学 ) 、 辽宁 大学 获 得经济 学学 士 学位、 金融 学硕 士学 位。 杨洪 先生,现任 中信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 理,硕士研究 生学历,高 级经济师,教 授级 注 册咨询 师。先 后毕业 于四 川大学 和北京 大学工 商管 理学院 。曾供 职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省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分 行。1997 年 加入 中 信银行 ,相 继任 中信 银行 成都分 行信 贷 部 总经理 、支行 行长, 总行 零售银 行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市场营 销部总 经理、 贵宾 理财部 总经 理、中 信银 行贵 阳分 行党 委书记 、行 长, 总行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信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批 准, 取得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 。中 信银 行 本着 “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 的 原 则,切 实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 截至 2016 年末 , 中信 银行 已托 管 119 只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及 证券 公 司资产 管 理产品 、 信托 产品 、 企业 年金 、 股 权基 金 、QDII 等其他托 管资 产 , 托 管总 规 模达 到 6.57 万 亿元人 民币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 稳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 和风险 防范 工作 ;托 管部 内设内 控合 规岗 ,专 门负 责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金 托管 业 务的各 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进 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稽 核监 察。 3、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理 办法 》和 《中 信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等一 整 套规章 制度 ,涵 盖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保 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合法 、 合规、 持续 、稳 健发 展。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 岗位 职责 、 行 为规 范等 , 从制 度 上、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对 业务 运 行场所 实行 封闭 管理 , 在 要害部 门和 岗位 设立 了安 全保密 区, 安装 了录 像、 录音监 控系 统 , 保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建 立严密 的内 部控 制防 线和 业务授 权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所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业 道德 教 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将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或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机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亚 平 网址:














www.boc.cn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联系人 :


郭伟 (3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姚巍 客服电 话:








95525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汤 迅、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











刘芸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 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王 超 网址:http ://fund.eastmoney.com/ (二)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3 年 9 月 25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许 可[2013]1242 号文 件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为不 定期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起开 始发 售,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 。截 至 2013 年 11 月 5 日 募集 结 束,共 募集 份 额 2,980,733,112.84 份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8,692 户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正 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 , 连 续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数 量不满 二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 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 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在任一 开放期 的最后 一日 日终,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应 当终 止本 基金合 同: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的;


2、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3、基 金前 10 大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90% 的。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金 的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或 自每一 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 6 个 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 的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6 个 月的 期间 。 首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首个 开 放期,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以 此类 推 。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生 效,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的 期间, 即 2013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 本 基金的 第二 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间 , 即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 本基 金的 第 三个 封闭 期为 第二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月的 期间 , 即 201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 本 基金 的 第 四个 封 闭期为 第三 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5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 本基 金的 第五 个封 闭 期为第 四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6 个 月的期 间 , 即 201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6 年 6 月 11 日。 本 基金 的 第六个 封闭 期为 第五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期 间, 即 2016 年 6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8 日 。本 基金 的 第七个 封闭 期为 第六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6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6 月 25 日。 后 续封 闭期 以此 类推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金 自每个 封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 进入开 放期 ,期间 可以办 理申购 与赎 回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不 超 过 1 个月 ,最 短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开 放 期的具 体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放 期 前 2 日进 行公 告 。如封 闭期 结 束 后或在 开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或依 据 基金合 同需暂 停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开 放期时 间顺 延,直 至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本基金 第一 个 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4 年 5 月 7 日 , 自 该日 起 , 本基金 进 入第一 个开 放期 , 第 一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为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14 日。 本基 金第二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本基金 第三 个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开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 。本 基金 第四 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期间 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 第五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间 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本基 金第 五个 开 放期的 具体 期间 为 2016 年 12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 后 续开放 期以 此类 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于 2013 年 9 月 2 日生 效 ,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的期 间, 即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4 年 3 月 1 日,假 设第 一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1 个月 ,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为 2014 年 3 月 3 日 , 首 个开 放期 为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至 2014 年 4 月 2 日 ; 第 二个 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 包 括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4 年 4 月 3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 日 ,以 此类 推 。 又如, 本基 金的 《 基 金合 同 》 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生 效 ,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的期 间, 即 2013 年 9 月 6 日至 2014 年 3 月 5 日,假 设第 一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1 个 月,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为 2014 年 3 月 6 日,由 于 2014 年 4 月 5 日为 非工 作日 , 首个开 放期 为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 月的期 间, 即 2014 年 4 月 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4 日, 以此 类推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开始 办理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 本基 金 每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进入 下 一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为 该 开放期 内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开放 期以 及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 生效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 2013 年 11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 自 2014 年 5 月 7 日起 , 本 基 金进入 第一 个开 放期 , 第 一个开 放期 的具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体时间 为 2014 年 5 月 7 日至 2014 年 5 月 14 日 , 详 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4 年 5 月 5 日 刊登 的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第二个 开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详情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刊登 的 《中 银惠利 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公 告》 。 本基 金第 三个 开放 期 的具体 期间 为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 详情 参见 基金管 理 人 2015 年 5 月 27 日刊 登的 《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公 告》 。本 基 金第四 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为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详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5 年 12 月 4 日刊 登的 《 中银惠 利纯 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 业 务 公告》 。 本基 金第 五个 开放 期的具 体期 间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 详情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 2016 年 6 月 8 日 刊登的 《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 务公 告》 。 基 金第 五个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 为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 人 2016 年 12 月 14 日刊 登的 《 中 银惠利 纯债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后 续开 放期 以此 类 推。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 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 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 额时,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时,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 币 。 投 资者 当期 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30 天 0.75% Y ≥30 天 0%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某 普通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例: 某普 通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期 限 为 5 个 工作 日 , 其赎回 适用 费 率为 0.75%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 则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且 开放 期按 暂停 申购 的期间 相应 顺延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 予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对 于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按比 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 余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缓 支付 的 赎 回申 请以赎 回申 请确 认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利用 定期 开放 、 定 期封闭 的运 作特 性 , 通 过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在 有效保 持资 产 流动性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级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 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 可 分离 交易的 可转 债中 的公 司债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债券 回购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银 行存 款,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可转 换 债券等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的新 股 、 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但本 基金 投资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债 中的公 司债 部分 除外 )和 增发新 股。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 次 开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放 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 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 期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实现 风险 和收益 的最 佳配 比。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风险 调整 后 的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比 较或 合理 预期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风险 与收益 率变 化 , 确 定并动 态地 调整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 比例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资 产 组合。 2、久 期配 置策 略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本 基 金 认 真 研 判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及 由 此 引 致 的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密 切 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等利 率敏 感指 标, 通过 定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对未 来中 国债 券 市场利 率走 势进 行分 析与 判断, 并由 此确 定合 理的 债券组 合久 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 售 总额同 比增 长率 、 固定 资 产投资 额同 比增 长率 、 进 出口额 同比 增长 率等 宏观 经济数 据 , 判 断宏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 济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 测 国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取向及 当前 利率 在 利率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基 于利率 周期 的判 断, 密切 跟踪、 关注 诸如 CPI 、PPI 等物价指数、 银 行准备 金率 、 货币 供应 量 、 信 贷状 况等 金融 运行 数 据, 对外 贸易 顺逆 差、 外 商直接 投资 额等 实 体经 济 运行 数据 ,研 判利 率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家 可能 采取 的调 控政 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 量 债券市 场资 金面 供应 状况 、市场 主流 预期 等因 素, 预测债 券收 益率 变化 趋势 ;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 券 收益率 水平 , 通过 合理 假 设下的 情景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 组合久 期 。 当 预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 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 际下降 时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收益 ;反 之, 当预 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上升 时, 则缩短 组合 久期 ,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 较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3、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 化和信 用利 差 曲线走 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头寸 。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 采用 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 策略等 , 以从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 期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变化中 获利 。 一般 而言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陡时 , 本基 金将 采用 集 中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 线变平 时 , 将 采用 哑铃 策 略;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 则采用 梯形 策略 。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 信 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 公 司) 债等 信用 类债 券采 取 自上而 下与 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 法对可 选债 券品 种进 行筛 选过滤 , 通过 自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家 产业 发展 政策 、行 业发展 状况 和趋 势、 监管 环境、 公司 背景 、 竞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 盈 利能力 、 偿 债能 力、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通过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 权重, 采用 数量 化方 法把 主体所 发行 债券 分 为 6 个 信用级 别, 其中 ,1-3 级资 质较好 ,可 以 长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期持有 ,被 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 级 则资 质稍 差, 可以短 期持 有, 被视 为交 易类资 产; 而规 避 类 则资 质很 差, 信用 风险 很高, 限制 对其 投资 。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收益 率主 要 受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的影 响,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差 曲 线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 用债的 投资 策略 可细 分为 基于信 用利 差曲 线 变化的 投资 策略 、基 于信 用债个 券信 用变 化的 投资 策略。 1)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 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 如 果宏 观 经济向 好 , 企 业盈利 能力 增强 , 现 金流 好转, 信贷 条件 放松 , 则 信用利 差将 收窄 ; 如 果经 济陷入 萧条 , 企 业 亏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化 , 信贷条 件收 紧 , 则 信用 利 差将拉 大 。 其 次, 分析 信 用债市 场容 量 、 信 用债券 结构 、 流动 性等 变 化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同 时政 策的 变化 也 影响可 投资 信用 债 券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 债的 需求变 化 。 本 基金 将综 合 各种因 素 , 分 析信 用利 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 走势, 确定 不同 风险 类别 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2)基 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 用债 发行 人自 身素质 也是 影响 个券 信用 变化的 重要 因 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人 治理结 构、 管 理水 平、 经 营状况、 财务 质量、 融资 能力等 因素。 本 基 金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 债评级 系统 , 对债 券发 行 人进行 资质 评估 并结 合其 所属行 业特 点 , 判 断个券 未来 信用 变化 的方 向, 采用 对应 的信 用利 差 曲线对 公司 债 、 企 业债 定 价, 从而 发掘 价值 低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 风险 。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并 满足 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 本基金 在投 资 管理中 将持 有债 券的 组合 久期与 封闭 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6、息 差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 本 基金 将实 施正 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 而获取 债券 收益 率超 出回 购资金 成本 (即 回购 率) 的套利 价值 。 7、资 产支 持证 券( 含资 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 所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 变动 ; 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 久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 化对标 的证 券收 益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率的影 响 , 在 严格 控制 信 用风险 暴露 程度 的前 提下 ,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 管理 ,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本基金 可根 据市 场发 展, 精选投 资夹 层工 具,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收益 增强。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基 金进行 债券 投资 的范 围 。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 行主体 为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 企 业管 理体 制和 治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 司,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对 滞 后,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的 评 估难度 高于 普通 上 市公司 , 且定 向发 行方 式 限制了 合格 投资 者的 数量 , 会 导致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 险。 因此 本基 金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将重点 关注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自 下而上 的方 法建 立 适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评 级体 系 , 对 个券 进 行信用 分析 , 在信 用风 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 追 求合理 回报 。本 基金 根据 内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 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品 种进行 筛选 过滤 , 重点分 析发 行主 体的 公司 背景、 竞争 地位 、 治 理结 构、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水 平等 诸 多因素 , 给予 不同 因素 不同 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投资价 值评 估, 选择发 行主 体资 质优 良, 估值合 理且 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种 进行 适度 投资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 研究职 能整 合, 设立 了投 资研究 部, 策略 分析 师、 固定收 益分 析师 、数 量分 析师和 基金 经理 , 充分发 挥主 观能 动性 , 渗 透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中长 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 策略报 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 报告。 (3) 信用 分析 师 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 在 分析研 究报 告的 基 础上 , 基 金经 理提 出月 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议 。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 各种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五)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 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相 关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不 超过 该期 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当 期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 个 月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1.2% 。 每个封 闭期 首日 , 6 个 月定 期存款 利率 根据 当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利 率水平 调 整 。 本基金 选 择 6 个 月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1.2%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各 类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强调 基金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以 6 个 月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加上 一定 息差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符合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且与本 基金 每封 闭 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的运 作方 式相 匹配。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中国 人民 银行 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617,215,794.50 86.37 其中: 债券 8,617,215,794.50 86.3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92,701,289.05 5.9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7,551,092.54 6.1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49,512,290.01 1.50 8 合计 9,976,980,466.10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3 金融债 券 743,736,000.00 10.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43,736,000.00 10.81 4 企业债 券 3,634,761,794.50 52.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69,235,000.00 25.72 6 中期票 据 1,125,104,000.00 16.3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940,839,000.00 13.68 9 其他 403,540,000.00 5.87 10 合计 8,617,215,794.50 125.29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619133 16 恒 丰银 行 CD133 2,800,000 270,452,000.00 3.93 2 1528004 15 广 发银 行二 级 2,000,000 203,820,000.00 2.96 3 1520055 15 徽 商银 行二 级 2,000,000 199,720,000.00 2.90 4 170302 17 进出 02 2,000,000 199,280,000.00 2.90 5 1382192 13 凤 传媒 MTN1 1,800,000 182,754,000.00 2.66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 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2,264.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9,460,025.0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512,290.01 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11 月 7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1 月 7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70% 0.11% 0.61% 0.01% 0.09% 0.1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59% 0.09% 4.03% 0.01% 7.56% 0.0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97% 0.07% 3.02% 0.01% 7.95% 0.0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95% 0.08% 2.36% 0.01% -0.41% 0.0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0.00% 0.06% 0.57% 0.01% -0.57%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27.13% 0.08% 10.97% 0.01% 16.16% 0.0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十三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十四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责任 方未 按规 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责 任方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交 易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6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规 定 的, 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十六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8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十七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 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十八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 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基金 应当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披 露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十; (11 )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所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露同 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十九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 的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 一 是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二 是国内 债券 市场 风险 , 包 括政策 风险 、 利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基金每 半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存在 着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3、在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 届 满,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或 基金 前 十大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总 数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90% 的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故存 在着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的 风险 。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 如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信 用 品 种 的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恶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5、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 上市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 能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 外 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行 外部 评级 , 可能 也 会降低 市场 对该 类 债券的 认可 度 , 从 而影 响 该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由 于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规 模较 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 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 也大 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 度。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率波动 可能 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面 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 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 般会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 会损失 掉大 部分 的投 资, 这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 关的风 险,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存 在。 6、 再投 资风险 。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响 ,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 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7、债 券回 购风 险 。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管 理风险 。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采取 各 种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足 流 动性的 需求 。 但如 果出 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 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部分 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少于 200 人; (3) 本基 金前 10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90%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 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在 开放 期内 , 依 法申 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2 )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3)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在 任一 开放 期 的最后 一日 日终 , 有下 列 情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应当 终止 本基 金合同 , 而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2)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3)基 金前 10 大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90%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4)上述 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 人、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 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 于 200 人; 3)本 基金 前 10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 数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90%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心) , 按照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 仲裁中 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 汇、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中的 公司 债部 分、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债 券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款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可转 换 债券等 ,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的新 股 、 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但本 基金 投资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债 中的公 司债 部分 除外 )和 增发新 股。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基 金持 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 监督: 1)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放期 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相关 比 例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该 期证 券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当期 封闭 期的 剩余 期限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券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 或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减 少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双方 原定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3)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 及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 的规定 ,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书 面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 比例进 行监 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其 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关制度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 有 关额 度、 比例 限制 的执行 情况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 要求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 出回 函, 并及 时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 进行 监督 ,监 督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几个 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 问 题的通 知》 等法 律法 规规 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监 督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监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 其约定 。 ”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职 责 , 以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 合条件 的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执行,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外 的 存款银 行 , 有 权拒 绝执 行 。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 提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新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并改 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或 未在 合理 期限 内确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或 在 其 他 银 行 开 立 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 具确认 文件 。 同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 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8、与 基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 同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保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 件不得 转移 ,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 法 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的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 人 ,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提 交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关 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 按 照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 仲裁中 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 一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短 信 对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 择按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发送 。纸 质对 账单 每半年 结束后 15 个 工作 日内寄 出, 数据 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 制;2) 登录 基金 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 金账 号查询 ” 按 钮, 进入 “ 账 户 信息修 改 ” 栏目 进行 自助 定 制;3)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 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 件中 注明 开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 持 有基金 名称 及持 有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 账 单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 账单) 、寄 送周 期(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 司的网 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投 资者 提供 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易 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 定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额 净值 、 每笔交 易确 认 、 每 月账 户 信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定 期 刊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 2016 年 12 月 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分红 公告 》 2、 2016 年 12 月 1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3、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 赎 回转认 购 ” 相关 手续 费优 惠 的公告 》 4、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 赎 回转申 购 ” 相关 手续 费优 惠 的公告 》 5、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延续 电子 直销 平 台中国 银行 借记 卡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6、 2016 年 12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 告》 7、 2016 年 12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 》 8、 2016 年 12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2 号) 》 9、 2017 年 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基 金申 购业 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0、 2017 年 1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1、 2017 年 3 月 1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分红 公告 》 12、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 13、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 》 14、 2017 年 4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惠 利纯 债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惠 利纯债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2、《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惠利 纯债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惠 利 纯债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