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大成价值(090001)

大成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七 年六月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 】58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2 年 11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所 载 内容截 至日 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 (其 中人 员 变动内 容的 更新 以公 告日 期为准 )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 据 未经 审计 )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4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55 八、基 金转 换 、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质押............................................................................................. 60 九、基 金的 投资 ........................................................................................................................................ 63 十、基 金业 绩 ............................................................................................................................................ 70 十一、 基金 财产 ........................................................................................................................................ 71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72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6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十七、 风险 揭示 ........................................................................................................................................ 83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85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7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2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10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3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资 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 所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任 何修 改和补 充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代码 为090001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信托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本基 金份 额的 购买 者或 持有者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者 : 指现有 的和 潜在 的开 放式 基金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官证、 士兵 证、 警官 证的 中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相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以及 符 合有关 法律 规定 的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设立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月 募集期 临时 基金 账户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内 , 基 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存 放基 金募 集 资金的 银行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结束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并收 到其 确认书 之日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开放日 :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 投资 者可 以办 理 基 金交易 业务 营业时 间: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的 对外 营业 起止 时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间 T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基金 交易的 申请 日 认购: 指在设 立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 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请求。 本基 金的 申购 从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请求。 本基 金的 赎回 从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满1个 月开 始办 理 基金转 换: 指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 的份额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 售机 构 交易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 收的基 金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个 月 公告一 次的 有关 基金 概要 、 基金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营 业绩、 重要 变更 事项 和其 他按 法律规 定应 披露 事项 的说 明书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 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 网网站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网 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网站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 中国 银河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 (持股 比 例 25% )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士。 曾任 职于 共青 团哈 尔滨市 委、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 6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2008 年 8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2012 年 4 月, 任哈 尔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2012 年 11 月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至今, 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南 省委 ;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 任 职 于深圳 市国 际经 济与 法律 咨询公 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口律 师事 务所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 任 职 于蛇口 招商 港务 股份 有限 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员 ,南 方总 部机构 管理 部副 总 经 理,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 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 ) , 法律合 规部 副总 经理 , 零 售交易 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 司 董事;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罗登攀先生, 董事、总经 理,耶鲁大学 经济学博士 。具注册金融 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 理 师(FRM ) 资格 。 曾 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 讼 部资深 咨询 师、 金融 部资 深咨询 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规划委 专家 顾问 委员 , 机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兼 任国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 信并 购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执委 会委 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7 年 2 月 17 日起 代 为履行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职务 。 周雄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上海市 黄浦 区政 协委 员 。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 任 厦门 大学 财经 系教 师 ;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厦 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民 日报 社事 业 发 展局企 业管 理处 副处 长;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历 任副总 裁、 总裁 ,现 任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 具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二 部总 经理 兼行政 负责 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副 主任 。 2012 年 6 月 起,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黄隽女 士,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中 国 人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 国 人 民 大学艺 术品 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 学博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 究生导 师、 国家 社会 科学 重点基 地中 国民 商事 法律 科学研 究中 心兼 职教 授。 吉敏女 士,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 大学讲 师, 教研 室主 任, 东北财 经大 学 金 融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学国家 级教 学团 队成 员, 东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研 究中心 助理 研究 员, 主要 从事金 融业 产业 组 织 结 构、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的 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然 科 学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科 基 金、 三项 教育 部人 文社 会科学 一般 项目 、 多 项省 级创新 团队 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项 目总 结报 告, 在国 内财经 类期 刊发 表 多 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 席教 授(博士生导师 ) ,金 融系 联合系主任,院长助 理, 北京大学国家金融 研 究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 大学商 学院 任教 十多 年, 并 兼任哈 佛大 学费 正清 东亚 研究中 心执 行理 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 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 生,高级经济师。2006 年 被亚洲风险与 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资格 。2000 年 1 月, 先后 任中 国银 河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审 计 部、合 规 ( 法律 )部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任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裁 、 党 委委员 ;2010 年 7 月, 兼 任吉林 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 业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吉 林 省 国家汽 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2012 年 6 月 ,兼 任镇 江银 河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2012 年 7 月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2015 年 1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司 开 发 部软件 工程 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 杭州 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序 员。 1999 年 8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 工程部 高级 工程 师 、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信 息技术 部副 总监、 风险 管 理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 总监 ,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吴萍女 士,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分行 、日 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行 、普 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 。2010 年 6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 计师 、 总 监助 理, 现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监。2016 年 10 月起兼 任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府 )办公 室副 主 任 , 深圳市 广聚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深 圳市 人民 政 府 国 有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 处长、 处长。2015 年 1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 际律 师 事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务所。 曾任 中银 国际 投行 业务副 总裁 、 香 港三 山投 资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标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经理 兼中 国投 行业 务主 管。2015 年 4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首 席战略 官,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副总 经理,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 副书记 、 新 疆精 河县 人民 政府体 改委 副主 任、 新疆 精河县 八家 户农 场党 委书 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 蒙 古 自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 委主任 、 江 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发 展 股 份 有限公 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路 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企 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 闻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燃 气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客户 服务中 心总 监助 理、 市场部 副总 经理 、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客户 服务 部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公 司助 理总 经 理 ,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谭晓冈 先生, 副总 经理,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 行 司科长 , 世界 银 行 中国执 基办 技术 顾问 ,财 政部办 公厅 处长 ,全 国社 保基金 理事 会办 公厅 处长 、海外 投资 部副 主 任 。 2016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姚余栋 先生, 副总 经理,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 委 企业司 、 美国 花 旗 银行伦 敦分 行。 曾任 世界 银行咨 询顾 问, 国际 货币 基金组 织国 际资 本市 场部 和非洲 部经 济学 家 , 原 黑龙江 省招 商局 副局 长, 黑龙江 省商 务厅 副厅 长, 中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 策二 司副巡 视员 , 中 国 人 民 银行货 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总 经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广发 证券 海 南分公 司 , 平 安 保 险集团 公司 。 曾 任华 安财 产保险 有限 公司 高级 投资 经理,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 部 总 监, 招 商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起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石国武 先生 , 基 金经 理, 工学硕 士,15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2002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1 月 就职 于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系 统分 析员、 股票 投 资部投 资经 理助 理 , 特 定 资产部 投资 经理 。2012 年 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3 年 4 月 18 日起担 任大 成价 值增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8 月 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任 大成 核 心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 22 日至 2016 年 3 月 8 日任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 18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 担 任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24 日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任 大成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任大 成绝 对收 益 策略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8 月 19 日 起任 大成 定 增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20 日 起任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现任 大 类资产 配置 部总 监。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徐轶 2002 年 11 月 11 日—2003 年 06 月 29 日 杨晓东 2003 年 06 月 30 日 —2006 年 01 月 20 日 杨建华 2006 年 01 月 21 日 —2008 年 01 月 11 日 何光明 2008 年 01 月 12 日 —2013 年 04 月 17 日 汤义峰 2013 年 03 月 8 日 —2015 年 04 月 17 日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 成员 组成 , 设 股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他 委员 7 名, 名单如 下: 陈 翔 凯, 公司 副总 经理 ,股 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李 本刚 ,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 资部 总监,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路荣 强, 研究 部总 监,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周德 昕, 基金 经 理 , 股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苏 秉毅 , 基金 经理 , 数 量与 指数 投资 部 副 总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徐 彦, 基金 经理 , 股票 投资 部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股票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委 员; 于雷 , 交 易管 理部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郑 刚, 风险 管理部 总监 , 股 票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 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违 反《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以 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公司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 律法规,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况 , 制 定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方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系 统 。 公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制 定科 学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 司管 理 层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全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包 括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 互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随着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 部 控制 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公司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营 造一 个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节 。 (3) 健全 公司 法人 治理 结 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禁止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公司 的组 织结 构体 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 工, 操作 相互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 书 面 方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 围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格 的 检 查和反 馈。 ④风险 管理 部主 要负 责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量 , 并 提 出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对投 资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现 分析 、 业 绩构 成分 析以及 业绩 短期 和 长 期 持续性 检验 ;对 将要 展开 的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岗 位要 求相 适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6)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岗 位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7)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 权 标 准 和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授 权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括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和 评价 , 对 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及 时 修 改或 取消授 权。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 基 金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 岗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隔 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 并根 据 市 场 环境、 新的 金融 工具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情 况进 行适 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 资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并有 决 策 记 录 。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 括投 资组 合 情况、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品 特 征和决 策程 序、 基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 行 交 易 。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 违 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 度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 及关 联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6)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和 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虑 金融 创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经济 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 种 、 新 业务 的法 律风 险 和 运行风 险。 (7)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建 立广 告宣传 、销 售行 为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 售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 施。 (8)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建立 登记 过户 电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份 制度 ,建 立客户 资料 的保 密保 管制 度。 (9)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 的 失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 究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 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 统 的 管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 在 实现业 务电 子化 时, 设置 保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信息 技术 系 统 投 入运行 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 保 系 统安全 运行 。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备 、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 关标准 ,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确 的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 务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 的职责 。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具备 身份 验证 、 访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 不 得 介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 用 户使用 的密 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 密 码 口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 确 地 传 递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 权修改 程序 , 并 坚持 电子 信息数 据的 定期 查 验 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 排 除故障 、 灾难 恢复 的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 稳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基 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 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 由 一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 计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 互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 过凭 证设计 、 登 录、 传递 、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保 正确 记 载 经 济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 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 点 的 价值。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在 授权 范围 内 ,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 确保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务用 章 、 支 票等 重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 格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 失和泄 密。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和 财 经 纪 律 。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 察 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 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门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 格监 察 稽 核 人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 格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 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 公司 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 的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 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 国金融 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 院批准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 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 服 务对象 最多 , 业 务 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 每 年位居 《财 富》 世 界 500 强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举 、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 承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持续 发展 , 立足 县 域 和城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 支 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务 , 与 广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 、共 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 出 , 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佳 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通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 业 务 国 际内 控标 准(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 一 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 ‘ 金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 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 托 管奖” 。 2012 年 荣获 第十 届 中国财 经风 云榜 “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 上海清 算所 授予 的 “ 托管 银行优 秀奖 ” 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称 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 银行 业 协 会授予 的“ 养老 金 业 务最 佳发展 奖” 称号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14 年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 金管理 中心, 内设 综合 管 理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境外资 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管 处、 风险 管理 处、 技术保 障处 、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 内 控 监 管 处、账 户管 理处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团 队成 员专业 水平 高、 业务 素质 好、服 务能 力强 ,高 级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 职 称,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361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 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定,守 法经 营、规 范 运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 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总 体负责中 国农 业银行 的风 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 管业务 风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制工 作进行 监督 和评价 。托管 业务部 专门 设置了 风险管 理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实行严 格的 复核 、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 禁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 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 投 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 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提 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 例 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 ,书面提示有关 基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1、 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 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 销机 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 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1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441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3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4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5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16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7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 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0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1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2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3 、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注册 地址 :武 汉市江 岸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人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 话:4006-096-558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4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5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人代 表 李伏 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6 、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7 、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 -25188269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8 、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9 、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30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31 、长 沙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南长 沙市 芙 蓉中 路 1 段 43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朱玉 国 电话:0731-84305627 传真:0731-89736273 联系人 :吴 波 客服电 话:0731-96511 网址:www.cscb.cn 32 、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33 、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34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5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6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8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9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 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0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2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 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3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4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5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6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47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8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9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50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1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2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3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54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5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56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7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8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59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60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61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62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3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4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5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6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 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ghzq.com.cn 67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8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69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 —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70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2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王 炜 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73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74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75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6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7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8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9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0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81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2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3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84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85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 :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86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7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8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9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0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联系人 :陈 文彬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91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2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网址:www.jhzq.com.cn 93 、九 州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94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5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6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www.cnhbstock.com 97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98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99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00、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101、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02、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10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10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10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07、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0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10 、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1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2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www.5ifund.com 113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14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15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16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17 、 泰诚 财富 基 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18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9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0、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 、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12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2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2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4、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张 振波 、俞伟 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满足 上述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续 。 自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三)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的 责任 基金合 同不能 生 效时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基 金募 集费用 , 已 募集 的资 金加 计同期 银行 活 期 存 款利息 必 须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 退还 基金 投资 者 。 (四)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内,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100 人,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及解 决方案 。若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宣布 本基 金终止 。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将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代 销 网点 (具 体名 单见 有关 最 新公告) 进行 。 待条 件成 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指 定 其他具 有相 应条 件的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办 理基 金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此外 , 投 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办 理申 购与 赎 回 业务。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公告 ,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指定 的其 他 形 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2 年 11 月 1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务, 于 2002 年 12 月 12 日起办 理日 常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他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情 况对 营业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交 易;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基 金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基金 赎回 以基 金份 额份数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现定 为 15 :00 ) 以 前撤销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 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两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 放日的 交易 时间 内向 基金 销售网 点提 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账 户 中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投资者 可 于 T+2 工作 日以 后 ( 含 T +2 工作 日 ) 到 直 销或代 销网 点取 得 T 日 交 易申请 成交 确认 单, 或 凭基 金账 户号 和查 询密码 通过 大成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子 商务 中心 查询 交易确 认结 果, 若 交 易 未成功 或数 据不 符, 投资 者可与 为其 办理 手续 的投 资顾问 或网 点人 员联 系并 进行核 实。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单 一投 资者 的申 请全 部或部 分确 认失 败。 由此 ,给投 资者 造成 的损 失, 有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3.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帐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无效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投资 者资金 账户 。 投资者 提出 赎回 申请 时应 指定某 一银 行账 户作 为本 基金的 赎回 收款 账户 , 投 资 者赎回 申请 确 认 成功后 ,投 资 者 T 日的 赎 回确认 净额 通常 在 T+4 个 工作日 但不 超 过 T+7 工作 日内向 其指 定赎 回 收 款账户 划出 。 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 1 元。 基金申 购份 额计 量单 位为 份/ 基金 份额 , 按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四舍五 入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不得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变 相规避 50%集中 度限制 。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申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 回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每个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单只 基金 的份额 余额 和单 次赎 回的 份额不 做最 低要 求 。 赎 回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按 四舍 五入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调整 结果 必须 前 2 日 内在 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通过 大成网 上交 易平 台进 行申 购, 其 申购 费率 享受 一定 优惠, 具体 情 况 请 见有关 公告 。 (2) 后端 收费 模式 本 基 金 的 “ 后 端 收 费 ” 业务是 指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选 择 先 不 用 支 付 申 购 费 , 而 在 赎 回 时 支 付,并 且持 有本 基金 年限 越长, 申购 费率 越低 ,直 至为零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 后端 申购费 率。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前端 收费模 式为 赎回 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后端 收费 模式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 后 端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前端收 费模 式净 赎回 金额= 赎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净 赎回 金额= 赎回金 额-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费用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3.申 请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出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内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 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或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机 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 伤 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 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可能 会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申购 申请 的情形 。 发生上述(1 )至(4)项 或(6 )项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的公 告。 发生上 述(5)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申购 款项 全额退 还基 金投 资者 。 2.暂 停赎 回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 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 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 付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4)法律、法规、规章 规 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 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支付 的, 将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 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在后 续工作日予以兑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3)项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数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 前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数 的 10% 时,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巨额赎 回申 请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的 现金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顺延 赎 回 或 者暂停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按 正常 的 赎回程 序办 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 回 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 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以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 并 以 该开放 日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但投资 者可 在申 请赎 回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邮 寄 、 传 真 或者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规定的 时间 内通 知基 金投 资者,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其 他相 关媒体 上公 告; 通知 和公 告的时 间最 长不 得超 过三 个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日 。 (3)暂停赎回:本基金 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 管 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 募 说明书载明的规 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经 批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将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提示 性公告 一次 ; 暂 停 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实 施日 前两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对 已在 本公司 直销 中 心 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 的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养 老金 账 户 , 包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 , 包 括 全 国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社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计 划。 如将 来 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 老 金账户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详 细实施 情况 ,请 见基 金管 理人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公告 。 八 、基 金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与 质押 (一) 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 基金 的份额 。 (二) 适用 范围 1. 基 金转 换业 务目 前限 于 本公司 管理 的由 本公 司担 任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详 见本公 司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公告 ) 。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 已 开通转换业务基金的所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 个 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 。 3.目 前暂 不支 持后 端收 费 模式基 金的 转换 。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 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适 用 范围,但最迟应 于开始 实施 日 前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 业务 规则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采 用 “ 未知价 ” 和 “ 已知 价 ” 相结合的 原则, 即转换 入大成 货币市场 基金以一 元人民 币的确 定价为 基准 转换 基金 份额 ; 转换入 非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转换 价格 按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份额 申请 ” 原 则,即 投资者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必 须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 (3) “ 定向转换 ” 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 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 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 的 名称; (4) “ 视同赎回 ” 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 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汇 总计 算中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对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处理 方法 与赎回 申请 相同 ;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 原 则,但最迟应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2.基 金转 换费 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转 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 和 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 购 。基金转换费用 由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购 补差 费用 两部 分构 成。 (2) 转入 基金 时, 从申 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 每 次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 从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向申 购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补 差 费 用 按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额 进行 补差 。 (3)转出基金时,如涉 及 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 收取的赎回费用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4)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 收费 方式 和费 率水 平, 但 最迟 应于 新收 费办 法 开始实 施日 前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3.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 / (1+G )+F ]/E 其中 ,A 为转 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费 率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差 费率 ;E 为 转换 申 请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F 为基金账 户 内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份额 转出时 , 结转 的账 户当 前 累计未 付正 收益 ( 仅限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4.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 金 份额 、 增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份 额。 5.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1) 每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2)基金转换业务的开 放 日及办理时间同申购赎 回 业务,基金转换所涉及 的 两只基金,如果 其中任 何一 只基 金处 在封 闭期、 暂停 赎回 期、 非开 放 日或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不能 办理转 换业 务的 日期 , 基金转 换业 务不 予确 认。 6.声 明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对 上 述 基 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 行调 整,但最迟应于调整 生效 前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中国 证监会媒体上 公 告。 (四)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 他 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 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 份额的 转出 申请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 金 继续接受基金份额转入 可 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 5.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 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 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 并获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特殊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最 迟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 五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 执行 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规 定 的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六)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 七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质 押等 业务 ,并 收 取一 定的手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续费用。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价值 增长 类股 票为 主构 造投资 组合 , 在 有效 分散 投资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过 资产配 置和 投 资 组 合的动 态调 整, 达到 超过 市场的 风险 收益 比之 目标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允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深、 沪两 市 A 股票中 P/B 值低 、具 有良 好增长 潜力 的上 市 公 司。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的投 资基 于以 下理 念: 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 特 征是:新兴市场,弱式 有 效;有潜力的股票易被 市 场低估,但从 长 期而言 ,决 定股 票价 格的 是该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 2.通 过专 业研 究和 数量 分 析,可 以有 效排 除表 象, 找到价 值被 低估 的股 票。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三 个层 次: 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遵循自 上而 下的 积极 策略 , 个股 选择 遵 循 自 下而上 的积 极策 略 。 本 基 金的国 债投 资比 例将 不低 于 20% , 股票 投资 部分 重 点关注 : 低 P/B 值 、 具 有可持 续增 长潜 力、 盈利 水平超 过行 业平 均水 平、 具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优 势企 业。 (五) 投资 决策 1.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各行 业、 地区 发展 状 况; (5) 上市 公司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 (6)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 况及未 来走 势。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2.投 资流 程 (1)股票投资部提出市 场 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 济 、行业、上市公司分析 报 告 ,金融分析师 和研究 员在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公司 外部 的研 究成 果, 尤 其是研 究实 力雄 厚的 证券 经营机 构提 供的 研 究 报告, 并经 常走 访上 市公 司, 拜 访国 家有 关部 委,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的基 础上 , 经过筛 选、 归纳 和整 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撰写 市场 策略研 究报 告和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行业 分 析 报 告、上 市公 司分 析报 告。 股票投 资部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研究 报告, 作为 其投 资决 策依 据。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确定本 基金 资产 分配 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票投资部提供的策略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的股 票、债 券、 现金 分配 比例 和总体 投资 计划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参考 投资 部的 宏观 、 行业 、 企 业 及 市 场分析 报告 ,制 定投 资仓 位以及 具 体 的资 产分 配比 例,选 择行 业和 个股 ,构 造投资 组合 方案 。 (4) 基金 投资 组合 经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核 后, 由基 金经理 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交 易指 令。 (5)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 出 风险控 制建 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监 察 稽 核部对 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投 资计 划执 行完毕 , 本 基金 经理 负责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 出 总结报 告。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 流程 。 3.投 资方 法 (1) 股票 投资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既 注重 股 票现 期价 格又 关注 未来的 收益 增长 , 以 价值 型 股票中 增长 较 快 的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关 注市场 及个 股的 风险 控制 和流动 性管 理。 具体 的选 股策略 如下 : ① 首先 将深 沪所 有 A 股上 市公司 按行 业分 类, 并按 P/B 值大 小排 序, 剔除 各 行业中 P/B 值最 大的 1/3 ,构 成价 值类 股票 备选库 ; ② 将价 值类 股票 备选 库按 年报公 布的 净利 润增 长率 大小排 序 (在 行业 中排 序) , 剔除最 小 的 1/3 , 构成价 值增 长类 股票 备选 库; ③ 运用 相对 价值 评估 法和 现金流 量折 现等 价值 评估 方法, 对以 上价 值增 长类 股 票备选 库进 行 价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值评估 ,选 出未 来盈 利增 长最好 的一 批股 票构 造投 资组合 ; ④ 对于 范围 以外 的股 票,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基 本面结 合二 级市 场表 现, 有选择 地纳 入 研 究 范围, 但该 部分 的投 资不 会作为 基金 投资 的重 点; ⑤ 对于 每 年 5 月 至下 一年 度 4 月 上市 的新 股, 本基 金将其 作为 一个 特殊 资产 分类单 独管 理。 (2) 债券 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 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 转 换债) ,并 可进行债券回 购 ,国债投资部分 将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按照基 金总 体资 产配 置计 划, 以 满足 流动 性需 求 为目标, 灵活 运用 久期、 免疫等 各种 利率 风险 管理 技术 , 并 结合 对市 场面 的 判断 , 合 理构 造和 调 整 债券品 种和 期限 的组 合, 提高基 金收 益 水 平。 我国债 券市 场属 于新 兴市 场, 存 在市 场和 制度 性缺 陷双重 因素 造成 的市 场机 会, 采 用波 段 操 作 具有现 实基 础和 积极 意义 。通过 判断 整个 市场 利率 走势以 及波 段价 格变 动的 趋势, 运用 利率 预 期 、 单个债 券选 择、 信用 利差 分析、 收益 率曲 线预 测和 回购放 大操 作等 积极 的债 券组合 管理 策略 , 并 通 过银行 间与 交易 所间 进行 跨市套 利, 提高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的收 益率 水平 。 在 债券资 产配 置上 , 基 于 国内债 券市 场大 部分 品种 流动性 不足 的现 状, 本基 金采取 “ 两 极策 略 ” 和 “ 梯形 策略 ” 相结 合的 方 式 , 充分保 证资 产的 流动 性。 4.初 始建 仓期 在基金 募集 完毕 并宣 告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6 个月 内完 成建 仓。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增强 本基 金业 绩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可比 性以 及增 强基金 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本公 司决 定自 2015 年9月14 日 起将 本基 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由 “沪 深300 指数×80%+ 中 信标 普国 债 指数×20% ”变 更 为“沪 深300 指 数×80%+ 中债综 合指 数×20%”。 注:本 基金 原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信 价值 指数× 80% +中信 国债 指数× 20%。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 该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更改 为: 沪 深 300 指数× 80% + 中信 标普 国债 指数× 20%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收 益与 风险 介于 价值 型 基金 与成 长型 基金 之间, 具有 风险 中等 、收 益较高 的特 点。 (八)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须符 合以 下规定 :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中至 少 有 80% 投资 于基 金名 称所 体现的 投资 方向 ; 6.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证 券投 资比 例限 制。 由于本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 的 变化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合 理 期 限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比例 标准 。 (九) 投资 限制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 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688,122,780.87 75.05 其中: 股票


2,688,122,780.87 75.05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28,680,969.94 20.34 其中: 债券


728,680,969.94 20.34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4,347,021.90 3.75 8 其他资 产


30,717,898.77 0.86 9 合计





3,581,868,671.48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18,840,000.00 0.59 C 制造业 1,684,920,945.80 52.4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53,314.00 0.00 E 建筑业 212,432.50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14,978,520.31 9.8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9,030,038.08 0.90 H 住 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2,229,722.42 2.56 J 金融业 151,342,601.34 4.71 K 房地产 业 84,790,312.71 2.6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7,873,855.36 8.0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6,724.92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8,285,198.87 1.19 S 综合 25,402,184.40 0.79 合计 2,688,122,780.87 83.6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910 大亚圣 象 11,968,075 268,802,964.50 8.36 2 300058 蓝色光 标 28,244,672 257,873,855.36 8.02 3 000625 长安汽 车 12,000,094 189,361,483.32 5.89 4 000513 丽珠集 团 3,335,021 185,776,230.83 5.78 5 600998 九州通 8,703,885 169,812,796.35 5.28 6 000860 顺鑫农 业 7,060,475 151,517,793.50 4.71 7 002250 联化科 技 8,837,806 139,018,688.38 4.32 8 601601 中国太 保 4,709,577 129,136,601.34 4.02 9 600195 中牧股 份 5,679,206 114,436,000.90 3.56 10 600458 时代新 材 7,600,583 110,892,505.97 3.45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27,934,142.90 19.53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100,415,000.00 3.1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 债 100,415,000.00 3.12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31,827.04 0.01 8 同业存 单 - 0.00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728,680,969.94 22.66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010107 21 国债 ⑺ 3,168,230 329,400,873.10 10.24 2 019539 16 国债 11 2,087,170 208,591,769.80 6.49 3 130216 13 国开 16 500,000 50,240,000.00 1.56 4 070215 07 国开 15 500,000 50,175,000.00 1.56 5 019513 15 国债 13 450,000 44,995,500.00 1.40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3)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3.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4)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5)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 无被监 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82,810.8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996,637.7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 息 9,733,697.74 5 应收申 购款 2,404,752.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717,898.77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3001 蓝标转 债 827.04 0.0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13 丽珠集 团 31,986,000.00 0.99 非公开 发行 2 002250 联化科 技 19,711,782.09 0.61 非公开 发行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2002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2.11.11 —2002.12.31 -0.35% 0.06% -8.95% 1.12% 8.60% -1.06% 2003.01.01 —2003.12.31 18.29% 0.67% 4.37% 0.93% 13.92% -0.26% 2004.01.01 —2004.12.31 0.15% 0.89% -10.80% 1.06% 10.95% -0.17% 2005.01.01 —2005.12.31 5.04% 0.90% -5.66% 1.08% 10.70% -0.18% 2006.01.01 —2006.12.31 109.74% 1.24% 74.51% 1.13% 35.23% 0.11% 2007.01.01 —2007.12.31 125.42% 1.70% 145.25% 2.00% -19.83% -0.30% 2008.01.01 —2008.12.31 -49.65% 2.09% -54.61% 2.44% 4.96% -0.35% 2009.01.01 —2009.12.31 67.96% 1.64% 73.63% 1.64% -5.67% 0.00% 2010.01.01 —2010.12.31 6.95% 1.28% -9.20% 1.26% 16.15% 0.02% 2011.01.01 -2011.12.31 -26.38% 1.07% -19.61% 1.04% -6.77% 0.03% 2012.01.01 -2012.12.31 1.13%


1.08%


7.02%


1.02%


-5.89%


0.06%


2013.01.01 -2013.12.31 1.16% 1.13% -5.63% 1.12% 6.79% 0.01% 2014.01.01 —2014.12.31 31.42% 0.90% 41.58% 0.97% -10.16% -0.07% 2015.01.01 —2015.12.31 49.07% 2.28% 6.69% 1.99% 42.38% 0.29% 2016.01.01 —2016.12.31 2.52% 1.42% -8.44% 1.12% 10.96% 0.30% 2002.11.11 -2017.03.31 702.91% 1.37% 200.99% 1.41% 501.92% -0.04%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大成价值增长 证券投 资 基 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2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注:1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基金 的初 始建 仓期 为 6 个月。 截至 报告 日, 本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基 金合 同中 规定 的各 项比例 。 2、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 变更 为: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信 标普国 债指 数× 20% , 自 2015 年 9 月 14 日 起变 更为: 沪 深 300 指数× 80%+ 中 债综 合指 数× 20% , 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 图 从 2002 年 11 月 11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至 2008 年 2 月 29 日为 原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信 价值 指数× 80% + 中信国 债指 数× 20% ) 的 走 势图 ,2008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13 日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 深 300 指数× 80%+ 中 信标 普国 债 指数× 20% ) 的 走势 图, 2015 年 9 月 14 日 起为 变 更后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数× 80%+ 中债 综 合指数× 20% ) 的走 势图 。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基 金申 购款及 其他 投 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 规、 规章 的有 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 资产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独 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3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 基 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 资 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 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 值;估值日无市 价,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 应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2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 资 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使 潜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影响在0.25 %以 上的 , 应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3 、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 活 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 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 采 用 市 场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确 定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五)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 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 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 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 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 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 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 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 、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3 ) 项 规定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 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小 数点 后四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先 行承 担赔 偿责任 。 赔 偿 原 则 如下: 1 . 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2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的10 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具体赔 偿方 法应 依照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及 其他 相关制 度的 规 定 执 行。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因 法定 节假 日或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或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4 )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国 债利 息; 2 .买 卖证 券的 价差 收入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净收 益的9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采 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事先可选择将现金 收 益按权益登记日 除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作出 选择 的 , 默 认为现 金方 式; 3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收益 不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须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8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 利 按 红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自 动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及相 关制 度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 金净 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 分 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 2 日内 公告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 两个 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 两个 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3 )上述(一)基金费 用 中第3 -7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市场 和基 金发 展情 况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及基 金托 管 费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公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 .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1.0 %, 认购 费率 依认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认购金 额 费率 1 亿元 以下 (不 含1 亿 元) 1.0% 1 亿元 以上 不高于1.0% 认购费 用在 基金 募集 时从 认购金 额中 扣除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基金认 购费 用用 于基 金设 立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金额 的一 定 比 例 收取。 (1 )投资者既可以选择 申 购时交纳 申购费用,也 可 以选择赎回时交纳申购 费 用。投资者若选 择申购 时交 纳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资 者若 选择 在赎 回时交 纳则 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2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按照 申购 金额 采用比 例费 率,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费率





M <50 万 1.5%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前端收 费模 式下 通过 大成 网上交 易平 台进 行申 购, 其申购 费率 享受 一定 优惠 , 具体 情况 请 见 有 关公告 。 (3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 端 申购费时,按照持有时 间 采用比例费率,并 随持 有 时间递减,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基 金时 间 费率 1 年以 内 2.0% 1 年以 上、2 年以 内( 含1 年) 1.5% 2 年以 上、3 年以 内( 含2 年) 1.0% 3 年以 上、5 年以 内( 含3 年) 0.5% 5 年以 上( 含5 年) 0 3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金额 的一 定 比 例 收取。 在前端 和后 端收 费形 式下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赎 回基金 总额 的0.25 % , 赎 回费用 于支 付 相 关 手续费 后余 额归 入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用 总额的25 %。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费 率, 调整 结果 将在 前2 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告 。 5 .基 金转 换费 用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转换 ” 相 关内 容。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法规规 定, 个人 投资 者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 构投 资 者 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应 按相关 规定 缴纳 企业 所得 税。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12 月31 日 之间 少于3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普 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 报 表进 行审 计。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并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2 日 内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实 施准 则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将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编制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并 在本 基 金发售 前三 天将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和中 国 证 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1 .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4 .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于 每6 个月结 束后45 日 内公 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 告时间15 日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审核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20%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三) 临时 公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须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 告并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50%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 易 的 证券交 易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经 济、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 对本基 金财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 市 场风 险 的 主 要存在 以下 几种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 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 性 变 化,基 金所 投资 于国 债与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同 时也 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金 供求 关 系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成长 型公 司经 营不 善, 成长性 不足 , 导 致 股 票 价格下 跌或 股息 、 红 利减 少;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价 值型公 司基 本情 况继 续恶 化, 或 者没 有出 现 预 计 的价值 回归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股 息、 红利 减少, 给基 金的 投资 带来 风险。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力 下 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6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品 公 司 的 强有 力竞争 ,部分 上市公 司有 可能不 能适用 新的行 业形 势而业 绩下滑 。尤其 是中 国加入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公 司将 面临 前 所未有 的市 场竞 争, 上市 公 司在这 些因 素的 影响 下将 存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 (二) 管理 风险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 若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 被迫 在不 适 当 的 价格大 量抛 售债 券股 票, 使基金 资产 净 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四) 产品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价 值类 股票中 有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一方 面高 速增 长的 行 业有高 收益 的 同 时也有相对高的风险 ;另 一方面,本基金对价 值增 长类股票的选择是依 据上 市公司P/B 值和净利 润 增长 率 ΔR 、 预测的净 利润增长 率进行的 ,由于上 市公司 财务数据 可能失真 ,同时 预测净利 润增长 率受主 观因 素影 响较 大, 可能产 生误 差。 这些 因素 都将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呈现 一定程 度的 不确 定 性 , 从而给 基金 投资 者带 来风 险。 1、 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 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较高, 该单 一投 资者 的申 购赎回 行为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不 利 影 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50% , 并防 止投 资者 以 其他方 式变 相 规 避50% 集 中度限制的 情形发生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 ) 。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 避50% 集中 度限 制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 绝 该 单一投 资者 的全 部或 部分 的认/ 申 购申 请或 确认 失败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 . 在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100 人, 或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 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 .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提前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而无其他适 当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事 由。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 自 发生 导致 基金 终止 情 形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 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 基金 清算 程序 1 .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其他 任何 人不 得处 理和 处置; 2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清理 、 核查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4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组 优 先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全部 基金 资产 扣除基 金清 算费 用、 其他 相关费 用和 债务 后的 剩余 资产, 按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2 日内由基金清算 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 关重大事项应及 时公告 ;基 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清 算小 组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2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行 使表决 权; (2 )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依照规 定的 程序 和方 式获 取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4 ) 申购 、赎 回基 金单 位 ; (5 )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因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注 册 登记机构的错误导致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的 情况 下索 取赔 偿; (7 )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履 行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10 ) 依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单位享 有并 行使 权利 ,每 份基金 单位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管理人 享有 如下 权利 :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资产 ;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 销售 基金 单位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 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 理 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 处理。如认为基 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 金合 同、 《基 金销售代理协 议》 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5 ) 依照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行使因 基金 投资 而获 得的 任何权 利; (6 )在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 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 人 员代表基金管理 人履行 基金 合同 项下 的任 何义务 或责 任; (7 )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 的有关规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除非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管理人 负有 如下 义务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 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4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资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 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6 ) 除依 据《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7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8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单 位基 金资 产净值 ; (9 ) 严格 按照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运 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1 ) 开放 式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间 内 , 其 有 效持有 人数 量连 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者连 续20 个工 作日 最低 基金资 产净 额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以及解 决方 案; (12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3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 依据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 照 招 募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方 式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进行 赔偿 ;该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该过 错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 除; (22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享有 如下 权利 : (1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资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 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除 非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 托 管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 )在事先通知基金管 理 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 人 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 基 金托管人履行基 金合同 项下 的任 何义 务或 责任; (5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7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如下 义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资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与托 管人 的资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 置 账 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 券账户 、 银 行账 户等 基金 资产账 户,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 金往来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基 金资 产净 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 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 、 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0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的条件 符合 法律 、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 (13 )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资金 保管 和清算 ; (14 )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 采 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5 )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15 年以 上; (16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8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中 国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修改 基金 合同 (基 金合 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 ②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④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⑤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⑥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⑦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⑨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⑩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 后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 召 集方 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4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3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 露 媒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议 通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4 . 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5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加 方 可召开 。 (1 ) 现场 开会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② 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应出 具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 托书 应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③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③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授 权委 托书 应 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以上 。 (3 )不论现场开会或通 讯 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 不 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开 会条件,则该次 会议不 得审 议会 议通 知中 的各项 议题 , 但 召集 人可 以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 对 于 同 一 议题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3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发生 变化 ; 再 次召 开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需 满足上 述现 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各项 条件 方为 有效。 5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 高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报酬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① 关联 性: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 和 说 明。 ②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召 集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的 提案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 时间间 隔 不 少于6 个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 提案 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后 按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 议事 程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律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 处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二 天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 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 使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 决议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一般 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 过方 可作出。 更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 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为有效 表 决。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书面 表决意 见为 有效 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为无 效表 决,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①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②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对会 议主 持人 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会议 主 持 人 应当于 重新 清点 后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④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8 . 生 效与 公告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两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 ) 本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应 经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的 同意; (2 )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 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3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自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 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终止 基金。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基金终 止后 , 应 依据 法律 、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中国 证监会 对清 算 结 果 批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六) 基金 合同 的违 约和 争议 1 .违 约责 任 (1 )由于本基金合同当 事 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 同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 的,由有过错的 一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属 基金合 同两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的过 错, 根据 实际 情况 , 由双 方或 多方 承 担 各 自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但是 发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① 因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 规或 规 章的作 为或 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 ② 在没 有欺 诈或 过错 的情 况下, 因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而 履行 或 不 履行其 投资 义务 而造 成的 损失。 (2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违 反本合同的,应向其他 各 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 如 果由于违约已给 其他方 造成 的直 接经 济损 失超过 违约 金的 ,还 应就 超过部 分进 行赔 偿。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3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2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可以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决 或协 商、 调解 不成 的,可 向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 基 金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 印制件 或复 印件 ; 如 涉及 争议事 项需 协商 、 仲 裁或 诉讼的 , 应 以基 金 合 同 正本为 凭。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运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证 券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 资 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 产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根据《运作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 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 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 否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 是 否 擅 自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否 及时 准确的 收妥 基金 的申 购资 金和支 付赎 回资 金、 是否 按时将 分配 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户 、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支 付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手 续费 等 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因托管 人的 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应 以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必 要 的 补 救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受 的损 失。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托 管人 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监 督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保 管所 收到 的本 基金 的全部 基金 财产 ; (2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 基 金设立独立的账 户,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 的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 资产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3 ) 对于 基金 应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4 )在保管基金资产中 知 悉的有关基金资产运作 情 况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法 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披 露的出 外)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得的 全 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资金 账户 中。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的收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通 知及 时查 收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对于 未 准 时 到账的 资金 ,要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催 收。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按时 划拨 。 基金托 管人 收发 完基 金申 购、 赎 回资 金后 , 应 立即 将 最新基 金单 位总 份数 和基 金资产 总值 和 净 值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核 对。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的基本银行存 款 账户由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 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 机构开设。基金 托管人 也可 以根 据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以 同样 的方 式 在证券 交易 场所 的资 金清 算银行 开立 一般 银 行 存款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的资金 清算 ) 。 (2 )除基金合同中另有 规 定以外,双方均不得以 基 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 银 行金融机构开立 任何基 金存 款账 户。 (3 )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 管理要符合《银行账 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中 国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 )银行预留的本基金 银 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的收 支。 (5 )证券交易的资金账 户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签订交易和资金划转 协 议书进行管理, 资金汇 划由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具体 办理。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证券账户一般按要求锁定在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共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席 位处。 基金 托管 人要 负责 管理证 券账 户及 对账 户业 务发生 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借和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原 则上 保管 在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并符 合保 管条件 的业 务库 中, 也可 以 存入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的 代保 管库 中。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 物证 券出 入 保 管 库,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7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在 签署 前应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与 基 金 资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原 件全 部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至少15 年。 (四)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 值。单 位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单 位总 份数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 基金 资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计算 , 每 日公 告。 每月 月 末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应在 报表 中反 映。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通过 加密 传真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签 字、 盖 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予以 公告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发行 期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发行 后的 持有人 名册 ,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登记 并负 责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节 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 过 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可 以在 本托管 协议 的 签 订地 的法 院通过 诉讼 解决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 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 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 发生 《暂 行办 法》 规 定的基 金终 止事 项。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 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音 服务 : 提供7 ×24 小 时电话 自助 语音 的服 务 , 可进行 账户 查询 、 基 金净值 、 基 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服 务。 B 、 人工 坐席 服务: 提供 每 周 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 基 金账 户 查询 、 交 易情 况查 询、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 形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 询、 电子邮 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等。 其中 ,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仅限70 岁 以上持 有人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订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 下 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 平 台,财经汇提供 专 业、 独家 、 一 手的理 财资 讯。 投资 者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 免费使 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 户及 交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 公 司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人 投 资者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码修 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 投 、 转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 间, 已另行 公告 为准 。 (六) 财富俱 乐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的 高端(VIP )客户 专 门设立 的服务 体 系,将 为高 端(VIP )客 户 提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七) 投资理 财中 心


大 成基金 深圳投 资理 财中心 负责所 辖区域 高端 (VIP ) 客户的 柜台式 服 务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 构的 柜台 、 投资理 财中 心、 客服热 线、 网站 在线 栏目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理 的投 诉或 建 议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约 定的 最晚 主动 联系客 户时 间内 告 知 客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高 级管 理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罚 。 (三)2016 年11 月12 日至2017 年5 月11 日 发布 的公 告 : 1.2016 年11 月17 日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武汉市 伯 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开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 2.2016 年12 月22日《 关于 再 次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3.2016 年12 月26日《 大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2 期) 》 、 《 大成 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6 年第2 期)- 摘要》 。 4.2017 年1 月6 日《 关 于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撤销 西安分 公司 的公 告》。 5.2017 年1 月21 日《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第4 季度 报告》。 6. 2017 年2 月18 日 《 关于 高 级管 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陈翔凯 ) 》 、 《关 于高 级管 理 人员变 更的 公告 (杜鹏 ) 》 、 《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的 公告 ( 谭晓 冈) 》 、 《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的公 告 (姚 余栋 ) 》 。 7.2017 年3 月25 日《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年度 报告 》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 8.2017 年4 月14 日《 关于 撤 销北京 理财 中心 的公 告》。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9.2017 年4 月21 日《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四) 招募 说明 书及 在此 之 前公告 的公 开说 明书 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内 容若有 不一 致 之 处, 以本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招 募 说 明 书及以 前公 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要 求, 对2016 年12 月26 日 公 布的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2 期) 》 进 行了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进行 了内 容补 充和更 新, 主要 更 新 的 内容如 下: 1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 .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办 公 场 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如 涉及 争议 事 项 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凭。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4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六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