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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新成长(519736)

交银新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新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五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 金 ”) 由 交银 施 罗 德 新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变 更而 来 , 交银施 罗 德 新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经 2014 年 3 月 1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 】27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9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的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 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人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险 包 括 : 因受 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 响而引 起 的 市 场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生的 基 金 管 理风 险 ; 由于基 金 投 资 者连 续 大 量赎回 基 金 产 生 的流 动 性 风险 ; 交 易对手 违 约 风 险; 投 资 股指期 货 的 特 定风 险 ; 投资本 基 金 特 有 的 其 他 风 险等 等 。 本基金 是 一 只 混合 型 基 金,其 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 高于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低于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 承担较 高 风 险 、预 期 收 益较高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代 表 未来 表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历史沿 革 ................................................. 52 七、基金的 存续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九、基金的转换 ..................................................... 68 十、基金的投资 ..................................................... 7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9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1 十六、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10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十八、风险揭示 .................................................... 11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7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 基 金 由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指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 指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 《运作办法》 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4、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 27、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 38、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及其后修订,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 售 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6、元: 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 )61055793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 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 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 董事, 学 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历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 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 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李定邦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 授,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 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 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员、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监察风控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 经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崇先生,基金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 年加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分析师、 高级研究员。2014 年 10 月 22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9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6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7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 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8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 行 设在深 圳 。 自 成立 以 来 ,招商 银 行 先 后进 行 了 三次增 资 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本集团总资 产 60,006.74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 足率 14.43%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08% 。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 名 为 资 产托 管 部 ,下设 业 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理 室 、 业 务营 运 室 、稽核 监 察 室 、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和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获得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业务资 格 , 成 为国 内 第 一家获 得 该 项 业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 资 质 最 全 的商 业 银 行,拥 有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受 托 投 资管 理 托 管、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QFII )、 全 国 社 会 保障 基 金 托管 、 保 险 资 金托 管 、 企业 年 金 基 金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 富 ” 为 历史 使 命 ,不断 创 新 托 管系 统 、 服务和 产 品 : 在业 内 率 先推出 “ 网 上 托 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 分 析 报 告, 开 办 国内首 个 托 管 银行 网 站 ,成功 托 管 国 内第 一 只 券商集 合 资 产 管 理计划、 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 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 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 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成 为国内 唯 一 获 奖项 国 内 托管银 行 ; “ 托管 通 ” 获得国 内 《 银 行 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 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 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 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 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1 年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 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 行长, 南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4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 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 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 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85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 自觉 形 成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的 经 营 思想 和 经 营 理念 ; 形 成科学 合 理 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 制 和 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 保 托 管 业务 信 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 及 时;确 保 内 控 机制 、 体 制的不 断 改 进 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 核 监 察 室在 总 经 理室直 接 领 导 下, 独 立 于部门 内 其 他 业务 室 和 托管分 部 、 分 行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2 资 产 托 管 业务 主 管 部门, 对 各 岗 位、 各 业 务室、 各 分 部 、各 项 业 务中的 风 险 控 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 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 、 内 部 管理 制 度 的建立 都 要 以 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当体 现 “ 内 控 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 管 资 产 和自 有 资 产之间 应 当 分 离。 内 部 控制的 检 查 、 评价 部 门 应当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和 执 行 部门, 稽 核 监 察室 应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和 权 威 性,负 责 对 部 门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 托 管 业 务 经营 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内部 环 境 的 变化 和 国 家法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外 部 环 境的改 变 及 时 进行 修 订 和完善 。 内 部 控制 应 随 着托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 等 内 部环 境 的 变化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策 制 度 等 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 当 分 离 , 办公 网 和 业务网 分 离 , 部门 业 务 网和全 行 业 务 网分 离 , 以达到 风 险 防 范 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3 (8)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管理 办 法》 、 《招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内 控 管 理 办法 》 、 《 招 商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规 程 》 和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从资产 托 管 业 务操 作 流 程、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档 案 管 理、保 密 管 理 和信 息 管 理等方 面 , 保 证资 产 托 管业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范 化 运 作。 为 保 障 托 管资 产 安 全和托 管 业 务 正常 运 作 ,切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人 的 利 益,避 免 托 管 业务 危 机 事件发 生 或 确 保危 机 事 件发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有 效 地 处理, 招 商 银 行还 制 定 了 《招 商 银 行 托管 业 务 危机事 件 应 急 处 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 据。数据 执 行 异 地 同步 灾 备 ,同时 , 每 日 实时 对 托 管业务 数 据 库 进行 备 份 ,托管 业 务 数 据 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 料 , 视 同会 计 资 料保管 。 客 户 资料 不 得 泄露, 有 关 人 员如 需 调 用,须 经 总 经 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 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 网 、 与 全 行业 务 网 双分离 制 度 , 与外 部 业 务机构 实 行 防 火墙 保 护 等,保 证 信 息技 术系统的安全。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4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 、 激 励 机制 、 加 强人力 资 源 管 理及 建 立 人才梯 级 队 伍 及人 才 储 备机制 , 有 效 的 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关 证 券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范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融 资 比 例、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择 存 款 银行、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基 金费用开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述 事 项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 内 容的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整 改,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允 许 的 投资比 例 调 整 期限 。 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并 改 正 。在规 定 时 间 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 行,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改 正 ,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书面 提 示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 议 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5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根据 托 管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网站 及手机 APP ,下同) 。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本 基金 的 申 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 )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 )89936330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8 传真:(010 )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 )22866254 传真:(0769 )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 )58587018 传真:(025 )58587038 联系人 :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 )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0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1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 )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5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2 (19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 )85863719 传真:(0451 )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0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 )5161642 传真:(0592 )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3 电话:(010 )58328112 传真:(010 )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3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 )83516289 传真:(0755 )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4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 )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 )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5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 )22627802 传真:(0755 )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6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 )28451991 传真:(022 )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8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 )4890208 传真:(0931 )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5 (29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 )58568235 传真:(010 )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0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 )66045529 传真:(010 )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3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邮政编码:030600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 话:(0351 )4130322 传 真:(0351 )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6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 )33606736


传真:(021 )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 )86135991 传真:(028 )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 )23953913 传真:(0755 )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7 (35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 )81119792 传真:(0571 )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6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 )33227953 传真:(0755 )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7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 )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 )38600735 传真:(021 )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 )20835789 传真:(021 )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 )54509998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9 传真:(021 )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 )58325395 传真:(010 )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4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 )59601366-7024 传真:(010 )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5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4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1 (4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 )88911818 传真:(0571 )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 )670009888 传真:(010 )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 )88891212 传真:(0411 )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1 )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2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 )65370077 传真:(021 )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5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电话:(0755 )83999907-802 传真:(0755 )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5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 )89629099


传真:(020 )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3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 )33323999 传真:(021 )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 )20665952 传真:(021 )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65951887 传真:(010 )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4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5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5 )68206846 传真:(021 )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6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1 号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 )57418829 传真:(010 )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 伟刚


电话:(010 )56282140 传真:(010 )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6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 )56642600 传真:(010 )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 )57298634 传真:(010 )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6 (6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 )89460500 传真:(0755 )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5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 )88337717 传真: (0571 )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综合楼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 )66154828 传真:(010 )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67)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7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021 )61600500 传真:(021 )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68)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 :(021 )20538888 传真:(021 )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 )59336533 传真:(010 )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0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8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010 )62062880 传真:(010 )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1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 )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7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 )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3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9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 )85267500 传真:(0571 )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7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2B 座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 )61860688 传真:(010 )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5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 )58160168 传真:(010 )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0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 )66892301 传真:(0755 )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77 )上海朝阳永 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021 )80234888 传真:(021 )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010 )50938617 传真:(010 )50918907 联系人:周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1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2 六、基金的 历史沿革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由 交 银施 罗 德 新 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而来 , 交 银施罗 德 新 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由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3 月 11 日证监许可 【2014】277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为 契 约型 开 放 式 股 票 型基 金 。基 金 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 该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 售。 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 集 391,615,340.9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526 户。 根 据 《 中 国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 关于实 施<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有关 问题的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经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本 基 金 类 型变 更 为 混合型 基 金 , 相应 变 更 基金名 称 并 对 应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本基金正 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 施 罗 德 新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修 订 而 成 的《 交 银 施罗德 新 成 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3 七、基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a+1}{not_title}


(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5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市 场 、 证券/ 期 货交 易 所 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 将视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 的 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8 月8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8 月8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 对 该 持有 人 账 户在该 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金份 额 进 行 处理 , 即 登记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额 先 赎 回,登 记 确 认 日期 在 后 的基 金 份 额 后 赎回 , 以 确定被 赎 回 基 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6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 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 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申 购 的 金 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若 申 购 资 金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则 申 购 不成立 。 投 资 人全 额 交 付申购 款 项 , 申购 成 立 ;登记 机 构 确 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 资 人 递 交 赎 回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 效 。投 资 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7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构 应 以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 (包括该日) 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于 开 始 实施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 六) 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8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端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1.2%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5%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期 限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直 销 柜 台 申 购前 端 基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客 户 实施 特 定 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柜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户 特 定申 购 费 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 申购 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9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36%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12%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不 低 于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大 于 等 于30日 但 少 于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不低 于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75%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上述 “月 ”指 的 是30个 自然 日;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 —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 1 年(含) —2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 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 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0 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 率优 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 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 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转换 份额不得低于1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 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人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按中 国 证 监会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对 投资人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 的 费 用 (如 有 ) ,赎回 金 额 单 位为 元 。 赎回金 额 计 算 结果 按 四 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1 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 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 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的前端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申购费率为 0.6%,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100,000-596.42)/1.040=95,580.37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前端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 得到 95,580.37 份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2 (2)后端收费模式 :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 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前端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认(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前端 认 (申 ) 购 费 用 , 则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前端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前端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后端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认(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后端 认 (申 ) 购 费 用 , 则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3 后端认 (申 )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认 购费率为1.6%,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1.00×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160-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 端认购所得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是 1.6% ,认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六: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 (包括 该日) 内 公 告 。 遇 特殊 情 况 ,经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本 基 金 基 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4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 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5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部分 可 延 期 确认 并 支 付,并 以 后 续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 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6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刊 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 , 不迟于 重 新 开 放日 , 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 )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7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14 年 8 月5 日刊登公告自 2014 年8 月 8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 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五 ) 定 期定 额赎回 业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14 年8 月5 日刊 登公告自2014 年8 月8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 网点开通定 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 十六 ) 基 金份 额的冻 结和 解冻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 以及 登 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 基 金上 市交易 和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 在 未 来 系 统 条 件允 许 的情 况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 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 易 规 则 安 排本 基 金 上市交 易和/ 或开 通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 务事 宜 。具 体上 市 交 易 和/ 或 开 通 场 内申 购 赎 回的安 排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提 前 发 布 公告 , 并 告知基 金 托 管 人 与相关机构。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十八 ) 其 他业 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8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4 年 10 月 9 日刊登公告自 2014 年 10 月 14 日起开放日常转 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 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 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9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 换 成其 它 基 金,单 笔 转 换 申请 不 受 转入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 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0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1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 ×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 )/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 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 ×1.5%/ (1+1.5% )=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2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 )/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3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 ×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 )/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 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 ×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4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 ×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 )/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换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5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6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深 入 挖 掘 经 济 转型 背 景下 的 投 资 机 会 ,自 下 而上 精 选 个 股 , 力争 实 现基 金 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 股 指期货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 资于经过 严格品质筛选、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其 余 资 产 投资 于 债 券、中 期 票 据 、货 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 证 券 品种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基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者 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基 金 管理 人 研 究 优 势 ,在 经 济转 型 大 背 景 下 ,分 析 和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变 化 和 政府产 业 政 策 等多 因 素 影响, 积 极 挖 掘不 同 行 业和子 行 业 景 气 度新变化下 的 个 股 投资机 会 , 通 过团 队 对 个股深 入 的 基 本面 研 究 和细致 的 实 地 调 研 , 精 选 公司 品 质 良好、 成 长 具 有可 持 续 性、定 价 相 对 合理 的 股 票进行 投 资 , 以 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7 本基金将通过 “ 自 上 而 下 ”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 资产市场 表 现 的 预 测和 判 断 ,确定 基 金 资 产在 股 票 、债券 及 货 币 市场 工 具 等各类 别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并 随 着各类 证 券 风 险收 益 特 征的相 对 变 化 ,动 态 调 整组合 中 各 类 资 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个股选择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筛选和价值评估, 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定 价 相 对 合理 的 成 长型公 司 。 本 基金 将 充 分发挥 研 究 团 队自 下 而 上的选 股 能 力 , 基 于 对 个 股深 入 的 基本面 研 究 和 细致 的 实 地调研 , 精 选 股票 构 建 股票投 资 组 合 。 具体分以下几个层次: (1)品质筛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理 、 财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符 合 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 公司 , 构建 备 选 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 、流动比率等) (2)行业及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通过定量 与 定 性相 结 合 的 评 价 方法 , 评估 其 行 业 地 位 和业 绩 成长 性 。 本 基 金 在 全球 经 济 的框架 下 , 结 合中 长 期 中国经 济 结 构 调整 优 化 的方向 , 通 过 对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产 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 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 确 定 宏 观 及行 业 经 济变量 的 变 动 对不 同 行 业的潜 在 影 响 ,得 出 各 行业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与 投 资时 机 。 具体操 作 中 , 本基 金 从 经济周 期 因 素 评估 、 行 业政策 因 素 评 估 和 行 业 基 本面 指 标 评估( 包 括 行 业生 命 周 期、行 业 发 展 趋势 和 发 展空间 、 行 业 内 竞 争 态 势 、行 业 收 入及利 润 增 长 情况 等 ) 三个方 面 评 估 高成 长 性 行业。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的 行业 包 括 :成为 未 来 中 国经 济 增 长 新动 力 的 行 业, 受 国 家政策 重 点 扶 持 的 新 兴 和 战略 性 行 业,顺 应 中 国 经济 结 构 调整方 向 的 行 业, 以 及 受国内 外 宏 观 经 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行业。 在 行 业 的 成 长 性评 估 之外 , 本 基 金 将 基于 对 相关 个 股 深 入 的 基本 面 研究 和 细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8 致 的 实 地 调研 , 结 合交银 施 罗 德 企业 成 长 性评价 体 系 从 宏观 环 境 、行业 前 景 、 公 司 质 量 和 成长 性 质 量四个 方 面 对 企业 的 成 长性进 行 综 合 评价 。 本 基金将 重 点 关 注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 ? 公司未来预期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息税 前利润等成长性财务指标处 于行业前列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 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公司 拥有难以为竞争对手模仿的竞争优势, 如在资源、 技术、 人才、 资金、 经营许可证、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 ? 公司在技术上或商业模式上具有突出的创新, 代表行业发展的方向, 或直 接受益于经济转型;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拥有良好管理团队, 具备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 企业 经营具备持续成长潜力; 本基金投资于满足上述条件的股票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对 上 述 核 心 股 票池 中 的重 点 公 司 进 行 内在 价 值的 评 估 和 成 长 性跟 踪 研究 , 在 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 方 面, 本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券 品 种 。本基 金 的 债 券投 资 采 取主动 的 投 资 管理 方 式 ,获得 与 风 险 想 匹 配 的 投 资收 益 , 以实现 在 一 定 程度 上 规 避股票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和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作 出 判 断,运 用 数 量 化工 具 , 对未来 市 场 利 率趋 势 及 市场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并 综 合考虑 利 率 变 化对 不 同 债券品 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水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流 动 性 的好坏 等 因 素 ,构 造 债 券组合 。 在 具 体操 作 中 ,本基 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期 限 结构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策略 、 骑 乘 策略 、 杠 杆放大 策 略 和 换 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9 4、权证投资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 为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 资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 征,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 金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期 货 投资 将 根 据 风 险 管理 的 原则 , 以 套 期 保 值为 主 要目 的 。 本 基 金 将 在风 险 可 控的前 提 下 , 本着 谨 慎 原则, 参 与 股 指期 货 的 投资, 以 管 理 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 用流动性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本 基 金 在 进行 股 指 期货投 资 时 , 将通 过 对 证券市 场 和 期 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 金 管 理 人 针 对股 指 期货 交 易 制 订 严 格的 授 权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决 策 流程 , 确 保 研 究 分 析、 投 资 决策、 交 易 执 行及 风 险 控制各 环 节 的 独立 运 作 ,并明 确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 此外 , 基 金管理 人 建 立 股指 期 货 交易决 策 部 门 或小 组 , 并授权 特 定 的 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 未来 预期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 期 票 据 、货 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券 、 股 指 期货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1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19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2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75%× 富时中国 A600 成 长指数+25%×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 其中股票投资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 债券投资比较基准为 中证 综合债券指数 。 本基金采用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作为股票 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主要 基于以下原因: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富时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为 中 国 资 本市 场 编 制的富 时 中 国 风格 指 数 系列之 一 , 旨 在反 映 以 收益和 收 入 增 长 特征为主的、 具有可识别成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 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开始计算, 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正式发布。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 具有以下特点: 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业和股票, 而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该指数遵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保证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 3、该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 容易被全球投资者广泛接受。 因此,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 时 , 根 据本 基 金 的目标 资 产 配 置比 例 来 分配权 重 , 本 基金 的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中 加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3 入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数 停 止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推 出 更 具权威 、 且 更 能够 表 征 本基金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 指数,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本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调 整或变 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较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合 型 基金 , 其 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 币市 场 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七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4 2、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 制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对基 金 的 资产配 置 提 出 指导 性 意 见,审 批 重 大 单项 投 资 决定, 审 视 投 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确 定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内 构 建和 调 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是 本 基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构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期 就 投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问 题 进 行讨论 。 基 金 经理 、 分 析师、 交 易 员 在投 资 管 理过程 中 既 密 切 合 作 , 又 责任 明 确 ,在各 自 职 责 内按 照 业 务程序 独 立 工 作并 合 理 地相互 制 衡 。 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 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 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 经 济 分 析和 策 略 建议、 行 业 分 析师 的 行 业分析 和 个 股 研究 、 信 用分析 师 的 债 券 市 场 研 究 和券 种 选 择、数 量 分 析 师的 定 量 投资策 略 研 究 ,结 合 本 基金产 品 定 位 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理 对每日 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 的变动情 况;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5 (7) 风险管理部定期 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 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 复核了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 现 和 投资 组 合 报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 容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52,068,554.98 75.98 其中:股票 452,068,554.98 75.98 2 固定收益投资 20,173,000.00 3.39 其中:债券 20,173,000.00 3.3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95,194,409.63 16.00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6 7 其他资产 27,547,790.38 4.63 8 合计 594,983,754.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1,432,121.92 53.9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35,563.04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56,896.0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459,207.61 5.2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126,083.02 2.53 J 金融业 41,976,920.00 7.5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02,000.00 1.3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785,000.00 1.3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2,817,395.12 5.8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960,438.11 3.03 S 综合 - - 合计 452,068,554.98 80.84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045 国光电器 2,800,001 44,240,015.80 7.91 2 300115 长盈精密 1,361,721 39,571,612.26 7.08 3 300308 中际装备 1,104,818 37,895,257.40 6.78 4 300347 泰格医药 1,278,932 32,817,395.12 5.87 5 002120 韵达股份 629,067 29,459,207.61 5.27 6 000423 东阿阿胶 410,000 26,896,000.00 4.81 7 300161 华中数控 1,074,616 26,714,953.76 4.78 8 601318 中国平安 692,000 25,610,920.00 4.58 9 002202 金风科技 1,309,964 21,038,021.84 3.76 10 002343 慈文传媒 438,141 16,960,438.11 3.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94,000.00 3.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94,000.00 3.59 4 企业债券 -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9,000.0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173,000.00 3.6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40225 14 国开 25 200,000 20,094,000.00 3.59 2 113012 骆驼转债 790 79,000.00 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9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 责和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6,381.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8,168.34 5 应收申购款 26,833,240.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547,790.38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0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7.03% 0.83% 1.82% 0.44% 5.21% 0.39% 2016 年度 2.44% 1.65% -14.95% 1.27% 17.39% 0.38% 2015 年度 66.11% 2.64% 16.29% 1.96% 49.82% 0.68% 2014 年度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60% 0.87% 29.10% 0.81% -20.50 % 0.06%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由 “75% ×富时中 国 A600 成长指数+25%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 变更为 “75%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25%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 下图同。 详情见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 《 交 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基 金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变更并 修 改 基 金 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5 月 9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1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2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和 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3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 业 务 的 指导 意 见 》及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如 法 律 法规 未 做 明确规 定 的 , 参 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行业通 行 做 法 处理 。 资 产管理 人 、 资 产托 管 人 的估值 数 据 应 依 据 合 法 的 数据 来 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 收 益类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应 依据中 国 证 券 业 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的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 应 采 用 市价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估 值日 无 市 价,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且证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的重 大 事 件 的, 应 采 用最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价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且 证券 发 行 机构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的, 应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 值 。 有充 足 证 据表明 最 近 交 易市 价 不 能真实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 投 资 品 种 , 应 采用 市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且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证具 有 可 靠 性的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运 用估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反 映 估 值日在 公 平 条 件下 进 行 正常商 业 交 易 所采 用 的 交易价 格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时 , 应 尽 可能 使 用 市场参 与 者 在 定价 时 考 虑的所 有 市 场 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4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的 , 资 产管 理 人 应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托 管 人进行 商 定 , 按最 能 恰 当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5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6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 损 失 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失 (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7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8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公司 及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计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而 造 成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采取必 要 的 措 施减 轻 或 消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9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基 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次 数 最多 为 10 次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次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 于 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每 份 基 金份额 可 供 分 配 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0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 资的计 算 方 法 ,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本 基金 不 同的 交 易 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 多次 申 报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变更 的 ,按 照 《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最 终 确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1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或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 的 ,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产 品 在 证 券账 户 开 户后一 个 月 内 成立 的 , 自证券 账 户 开 户后 一 个 月内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从委托资 产 中 扣 划;如 证 券 账 户开 户 后 一个月 内 产 品 未能 成 立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3 ( 四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等 相 关 费率。 降 低 基 金管 理 费 率、基 金 托 管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依 照有 关 规 定于新 的 费 率 实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4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5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 以 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称 “ 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6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 或 自然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7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 并保 证 投 资者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货 , 需 按 照 法 规要 求 在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说 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 露 股 指期 货 交 易情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仓 情 况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 等,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0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人 投 资不 同 类 型的基 金 将 获 得不 同 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 不 同程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验、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分 红 等 行 为 导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变 化 ,不 会 改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不 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 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1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宏观 经 济 运行状 况 将 对 证券 市 场 的收益 水 平 产 生影 响 , 从而对 基 金 收 益 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2 资 人 的 赎 回。 如 果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 成现金 , 或 者 变现 为 现 金时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 都 会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 收 益水平 。 尤 其 是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变 现 能 力差,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 难, 导 致 流动性 风 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 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 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以及对 成 长 型 股 票的 优 选 和判断 是 否 科 学、 准 确 将影响 本 基 金 的收 益 。 基本面 研 究 及 上 市公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 股 指 期 货 作为 一 种金 融 衍 生 品 , 其价 值 取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础 资 产 或指数 , 其 评 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 钩 资 产的 价 格 与价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股指 期 货 所面临 的 风 险 主要 是 市 场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 保 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 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 外 , 由 于 衍 生品 通 常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3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4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6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货 经 纪机 构 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7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定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8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因募 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务和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投资的需要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9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 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 助开立股 指 期 货 业 务相 关 账 户及交 易 编 码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 的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0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1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据 《基金 合 同 》 取得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当事 人 , 直 至其 不 再 持有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2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 ) 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和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要求 提 供的 信 息 , 以 及 不时 的 更新 和 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3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4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 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 的 有 效的 基 金 份额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在 权 益 登 记日 代 表 的有效 基 金 份 额应 不 少 于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含二分 之 一 )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6 若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 于 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二分 之 一 , 召集 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应当 有 代 表基金 总 份 额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三 分之一 )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人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 网 络 、 电 话等 其 他 非书面 方 式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向 其 授 权代 表 进 行授权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网络 、 电 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方 式 或 者以非 现 场 方 式与 现 场 方式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并 表 决 ,会 议 程 序比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式开 会 的 程 序 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规 及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 他 事项以 及 会 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7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 金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8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9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 表 决 条件 等 另 有规定 的 , 凡 是直 接 引 用法律 法 规 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内 容 被 取消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人提 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对本 部 分 内 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0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 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1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当 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2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 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 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 债 券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3 同 业 拆 借 ;提 供 信 用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币兑 换 ; 国 际结 算 ; 结汇、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 兑 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 汇 担保 ; 发 行和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买 卖 和 代理 买 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离岸金 融 业 务 。经 中 国 人民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中期票 据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 货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送 的 不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投资 行 为 ,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 对于 已 经 执行的 投 资 ,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该 投 资 行 为 不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整 改 , 并 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 明 确 约定 基 金 投资风 格 或 证 券选 择 标 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投 资 品种 池 , 以便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实际投 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 未来预期成 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期票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4 据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证券 品 种 ;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留的 现 金 或 者投 资 于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经过严格品质筛选、未来 预期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中 期 票 据 、货 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券 、 股 指 期货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5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5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9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 监 督 与 检查 自 本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 投 资组合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 政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以相应调整变更后的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为准。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的 ,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6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条 第 九款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 性 ,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如 基 金 托 管人 提 醒 基金管 理 人 后 仍无 法 阻 止关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基 金 管 理 人已 成 交 的关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前 无 法 阻止该 关 联 交 易的 发 生 ,只能 进 行 事 后结 算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选 择 存 款银 行 进 行监督 。 基 金 投资 银 行 定期存 款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名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据 以 对 基金投 资 银 行 存款 的 交 易对手 是 否 符 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1)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制 定 或 修 改 新的 定 期存 款 投 资 政 策 ,基 金 公司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 行定期存 款 的 业 务 流程 、 岗 位职责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和监察 稽 核 制 度, 切 实 防范有 关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7 存 款 银 行 的支 付 能 力等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方面 的 风 险 。因 未 勤 勉尽责 而 选 择 存 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 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 因未勤勉尽责控制不力而造成的 损 失 。 流 动性 风 险 主要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要 求全部 提 前 支 取、 部 分 提前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银 行 未 能及时 兑 付 的 风险 、 基 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不 能 满 足基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因 全 部提前 支 取 或 部分 提 前 支取而 涉 及 的 利息 损 失 影响估 值 等 涉 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 工的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行 签 订 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方 在 相 关 协议 签 署 、账户 开 设 与 管理 、 投 资指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拨 、 账 目核对 、 到 期 兑付 、 文 件保管 以 及 存 款证 实 书 的开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中 的 权 利、义 务 和 职 责, 以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 行,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8 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 合作协议》 ) , 确定 《 存款协议书》 的 格 式 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 议 》 和《 存 款 协议书 》 的 格 式范 本 由 基金托 管 人 与 基 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办 理 方 式 、邮 寄 地 址、联 系 人 和 联系 电 话 ,以及 存 款 证 实书 或 其 他有效 凭 证 在 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存 款 证 实 书 或其 他 有 效存款 凭 证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中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向 存款 分 支 机构的 上 级 行 发出 存 款 余额询 证 函 , 存款 分 支 机构及 其 上 级 行 应予配合。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 应 全 部 划 转到 指 定 的基金 托 管 帐 户, 并 在 《存款 协 议 书 》写 明 帐 户名称 和 帐 号 , 未划入指定帐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证实书》 的内容进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 款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 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 的 《 总 体 合作 协 议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存 款银行 总 行 或 授权 分 行 指定的 分 支 机 构 开立银行帐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及 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存 款 投 资 指令 。 对 于基金 管 理 人 依约 定 程 序发出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否 认 其 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送 投 资指 令 时 , 应 为 基金 托 管人 执 行 投 资 指 令留 出 执行 指 令 所 必 需 的 时间 。 投 资指令 传 输 不 及时 、 未 能留出 足 够 的 划款 时 间 ,导致 资 金 未 能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9 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商 定指令 发 送 和 接收 方 式 。投资 指 令 到 达基 金 托 管人后 , 基 金 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 错 致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到 帐 或者 投 资 指 令 执 行差 错 所造 成 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未能 执 行或 仅 可 部 分 执 行投 资 指令 ( 无 论 因 基 金托 管 人原 因 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拨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审 核 无误 后 应 在 规 定 期限 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构 应 为基 金 开 具 存 款 证实 书 或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证 名 称, 该 存 款 证 实 书 为基 金 托 管人存 款 确 认 或到 期 提 款的有 效 凭 证 。资 金 到 账当日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构 指 定 的会计 主 管 传 真一 份 存 款证实 书 复 印 件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后 ,用 双 方 约定的 方 式 将 存款 证 实 书原件 寄 送 基 金托 管 人 指定联 系 人 ; 若 开 户 行 代 为保 管 存 单的, 由 存 款 行分 支 机 构指定 会 计 主 管传 真 一 份存款 证 实 书 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 款 证 实 书 在 邮寄 过 程中 遗 失 的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出 补 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督 促 存款银 行 尽 快 补办 存 款 证实书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兑 付时可 作 为 兑 付 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 2)的方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寄送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 个 工 作 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核 对各 项 银 行 存 款 投资 余 额及 应 计 利息。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0 定 期 存 款 行 负 责于 每 个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作 日 提供 加 盖 存 款 行 公章 的 本基 金 存 放 在 该 机 构的 存 款 余额证 明 寄 送 至基 金 托 管人指 定 联 系 人, 并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对“ 存 款 证 实书 ” 的 询证, 并 在 询 证函 上 加 盖存款 行 公 章 寄 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双方 约 定的 方 式 将 存 款 证实 书 原件 或 其 他 存 款 证 明原 件 寄 给存款 银 行 分 支机 构 指 定的会 计 主 管 。存 款 行 未收到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的 ,应 与 基 金托管 人 电 话 询问 。 存 款到期 前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存款行 确 认 存 款 证实书收 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 未 收 到 存 款 本息 或 存款 本 息 金 额 不 符时 ,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款 行 接 洽存款 到 账 时 间及 利 息 补付事 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接 洽 结 果 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 款 证 实 书 在 邮寄 过 程中 遗 失 的 , 存 款行 应 立即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原 存 款证 实 书 复印件 上 加 盖 公章 并 出 具相关 证 明 文 件后 , 与 存款行 指 定 会 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账户。 如 果 存 款 到 期 日为 法 定节 假 日 , 存 款 行顺 延 至到 期 后 第 一 个 工作 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按当期 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 果 在 存 款 期 限内 , 由于 基 金 规 模 发 生缩 减 的原 因 或 者 出 于 流动 性 管理 的 需 要 , 经 与 定期 存 款 行友好 协 商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提 前 支 取全 部 资 金,但 应 继 续 按 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 基金资金存入存款 银行当日, 存款行分支 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 款 凭 证 ,同 时 传 真复印 件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 ,并 寄 送 原件给 托 管 人 代 为 保 管 ; 若存 款 行 代为保 管 存 单 原件 , 存 款行传 真 复 印 件给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资 金 存 入 存款 银 行当 日 , 存 款 银 行分 支 机构 开 具 存 款 证 实书 或 其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并 寄 送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存 款 证 实书 或 其 他有效 存 款 凭 证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1 后,将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选 择 存款银 行 时 有 违反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 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违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理人 有 责 任 确保 及 时 将更新 后 的 交 易对 手 名 单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严格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选择 交 易 对手。 基 金 托 管人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进行 交 易 。 在基 金 存 续期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交 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 将调 整 结 果至少 提 前 一 个工 作 日 书面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单 确 定 前已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手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需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交易 日 内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 完成 确 认 后,被 确 认 调 整 的名 单开始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若未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管 理 人 确定的 时 间 内 仍未 承 担 违约责 任 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失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 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进行交 易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2 为 的 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 不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公 开 发行 证 券 , 且 限 于由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负责 登 记 和存管 的 , 并 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 的 认 购 , 不 得预 付 任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锁 定 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的 证 券, 且 锁 定 期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的 剩余期限,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还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投 资 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 负 责 , 确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解决 基 金 运 作的 流 动 性问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 发生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 导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保 证 提 供足 额 现 金确保 基 金 的 支付 结 算 ,并按 法 律 法 规承 担 所 有损失 。 对 本 基 金因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文 件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3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价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资 金 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完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投 资 指 令前两 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 信息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具 体 的必 要 的 信 息 致 使托 管 人无 法 审 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 审核 基金管理 人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行 为 。 如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以 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有 关规 定 , 应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并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采 取 合 理措施 保 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对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 违规 以 及 违反《 基 金 合 同》 、 《 托管协 议 》 的 投资 指 令 不予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 不 予 纠正或 已 代 表 基金 签 署 合同不 得 不 执 行 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 务 的 风 险 ,本 着 审 慎、勤 勉 尽 责 的原 则 进 行中期 票 据 的 投资 业 务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规 、 监 管部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经公司 董 事 会 批准 的 《 基金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制 度 》) , 以 规范对 中 期 票 据的 投 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督 , 如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基 金 管 理 人接 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托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所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4 (3)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 电 话提 醒 或 书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回函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在 上 述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 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 查 。 包括 但 不 限于: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的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释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 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 、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 经 基 金托 管 人 提出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 , 应及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5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和期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后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包 括但 不 限 于: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的书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 理 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提 供 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管理 人 的 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 用 、处 分 、 分配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于 基 金 托管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实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6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基 金 管 理人 未 及 时催收 给 基 金 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分 配 基 金 的任 何 资 产。不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 构 的 基 金资 产 , 或交由 期 货 公 司或 证 券 公 司负 责 清 算 交收 的 基 金资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保 证 金 账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 合 约等) 及 其 收 益, 在 依 约履行 对 存 托 在 第 三 方 的 基金 资 产 进行余 额 查 询 等措 施 后 由于该 等 机 构 或该 机 构 会员单 位 等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外第 三 方 的欺诈 、 疏 忽 、过 失 或 破产等 原 因 给 基金 资 产 造成的 损 失 等 不 承担责任。 (9)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的 属 于 基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 管 人 为本 基 金 开立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在 规 定 时间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聘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 金 的 银 行 存款 , 并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7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在 银行 间 市 场登记 结 算 机 构开 立 债 券托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共同 代 表 基 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8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按 约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或 存入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保 管 凭 证由基 金 托 管 人持 有 。 有价凭 证 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 对由上 述 存 放 机构 及 基 金托管 人 以 外 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本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应 保证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 少各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时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基 金托管人, 并 在 三 十 个工 作 日 内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处。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发 送的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的 合 同 原件不 一 致 所 造成 的 后 果,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重大 合 同 的 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9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 证 件号 码 和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管 人 不 得将所 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 金 托 管业务 以 外 的 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0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1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台 办 理 开 户和 本 基 金前端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定 期 定 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 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 过 转 托 管 转入 网 上 直销账 户 的 后 端收 费 模 式的基 金 份 额 只能 办 理 赎回业 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 前 端基 金 份 额申购 和 定 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端 申 购 费率的 优 惠 , 通过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进行 基 金 转换,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 的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转 换 入非零 申 购 费 率的 基 金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购 补 差 费率将 享 受 优 惠, 其 他 费率标 准 不 变 。具 体 优 惠费率 请 参 见 公 司 网 站 列 示的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申购 、 定 期定额 投 资 及 转换 费 率 表或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已 开 通 的 银行 卡 及 各银行 卡 交 易 金额 限 额 请 参阅 本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2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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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3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11 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1-29 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基 金 前 端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14 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14 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22 7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 年 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24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4 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6-12-30 9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9 10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9 11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9 12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9 1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2-10 1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2-23 1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2-24 1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增 加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2-24 17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中国证券报、 上海 2017-3-3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5 加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 证券时报 1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蚂 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赎回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3-15 19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3-29 20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3-30 21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其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4-7 2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4-22 23 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4-24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6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 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 投 资人按 此 种 方 式所 获 得 的文件 及 其 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7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准 予交 银 施 罗 德 新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募 集 注册 的 文 件


(二)《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募 集 注册 交 银 施 罗 德 新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法律 意 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