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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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五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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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 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经 2015 年
10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5】
2267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 含两年) 的 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作,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前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情 形 除 外 。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投 资 者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基 金 投 资 者 方 可 申 购 、 赎 回 本 基
金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依基金合同约定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其 他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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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本 摘 要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编 写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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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793
传真: (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 主 要成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郑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 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 朝 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博 士 学 位 。 现 任 施 罗 德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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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 总 经 理 , 博士 学 位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海 外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 。
徐 瀚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行 个人金融业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香港 分 行 电 脑 中心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信 息 技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交通银行 太
平洋信用卡中心 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 培 基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财 会 部 副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预 算 财 务 部 高 级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海 南 分 行 副 行
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李定邦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施 罗 德 集团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投 资 产 品 总 监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 丹 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 历 。 现 任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系 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历 任 蒙 特 利 尔 大 学 经 济 系 助 理 教 授 ,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经 济
学 家 和 高 级 经 济 学 家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系 主 任 、 瑞 安 经
管中心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历 任 复 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 系主任、 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位 。 现 任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教 授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系 助 教 , 美 国 耶 鲁 大 学 经 济 系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 克 大 学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经 济 与 金 融 系 教 授 , 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 凯 瑞 商 学 院 经 济 系 冠 名 教 授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上 海 高 级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 忆 军 先 生 , 监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通 银 行 战略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处 长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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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 关 淑 仪 女 士 , 监 事 , 双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助理
总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职 荷 兰 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 监事、学士学位。 现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 总经理、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员、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监察风控副总监。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湖 南 大 学 ( 原 湖 南 财 经 学 院 ) 金 融 学 院 讲 师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债 部 副 经 理 、 基 金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夏 华 龙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系 教 师 、 经
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中 心 副 总 裁 ; 云 南 省 曲 靖 市 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 长 , 纽 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纽 约 分 行 信 贷 管 理 部 经 理 、 公 司 金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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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经 理 、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交 通 银 行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并 购 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 皓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研 究 开 发
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
交 通 银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高 级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交 通 银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超先生, 基金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学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6 年证券
从业经验。 2011 年7 月至2013 年6 月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经理、高级经理。2013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助
理总经理, 自 2013 年7 月8 日至2014 年6 月 30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7 月 8 日至2014 年8 月25 日担任交银
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7 月8 日至2014 年
8 月25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7 月
1 日至2014 年8 月25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定 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2014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8 月25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8 月26 日至 2015 年11 月17 日担任交银施
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8 月26 日至2015 年11 月
17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2 月15 日至
2017 年 2 月 17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 月19 日至2017 年2 月17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1 月30 日至2017 年2 月17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泽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7 日至2016 年12 月29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
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2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定期支
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8 月2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5 月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7 月1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
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11 月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11 月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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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6 年3 月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6 年12 月3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 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5 月9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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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办 理 黄 金 业 务 ; 黄 金 进 出 口 ;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09 月08 日) 。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 (601998.SH、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 的 新 兴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中 国 最 早 参 与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 行 , 并 以 屡 创 中 国 现 代 金 融 史 上 多 个 第 一 而 蜚 声 海 内 外 。 伴 随 中 国 经
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 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为 股 东 , 正 式 成 立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同 年 , 成 功 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 领 先 的 西 班 牙 对 外 银 行 (BBVA ) 建 立 了 优 势 互 补 的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
2007 年 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 功 收 购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信 国 金 )70.32% 股
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 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订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 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 (国际) 董事长。 此前, 孙先生于 2014 年5 月
至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12 月
至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1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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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 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2005 年11 月任中国工商银
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1 月至 2004 年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
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4 月至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孙先生
拥 有 三 十 多 年 的 中 国 银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孙 先 生 毕 业 于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硕
士学位。
张强 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张先生自 2010 年3 月起任本行
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2010 年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员,
期间,2006 年4 月至2007 年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分行副行长和行长。 自 1990 年9 月至今, 张先生一直为本
行 服 务 , 在 中 国 银 行 业 拥 有 近 三 十 年 从 业 经 历 。 张 先 生 为 高 级 经 济 师 , 先 后 于 中
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 财经政法大学) 、 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金融学硕士
学位。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 授 级 注 册 咨 询 师 。 先 后 毕 业 于 四 川 大 学 和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 曾 供 职 于 中
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
任 中 信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信 贷 部 总 经 理 、 支 行 行 长 , 总 行 零 售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 贵 宾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贵 阳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总 行
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中 信 银 行 本 着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 中信银行已托管119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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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模达到 6.57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持续、 稳 健发展; 加 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 效 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 有效地发现 、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工 作 环 节 和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稽 核 监
察。
3 、 内部控 制制度。 中 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 法》 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
规 定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了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 和 《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 制 度 上 、 人 员 上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发 展 ;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 务 运 行 场 所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在 要 害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和 业
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行 为 ,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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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网站及
手机 APP , 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网 址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2 、除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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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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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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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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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1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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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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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四 、 基 金 的 名称
本基金 名称: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 、 基 金 的 类型
本基金 类 型 : 契 约 型 债 券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年 ( 含 两
年)的期间内封闭式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 ,
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六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七 、 基 金 的 投资 方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 次 级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非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其中,封闭期内,本基金所投企业债和公司债信用评级需在 AA 级(含)
以 上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同 时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封
闭 期 结 束 前 三 个 月 和 转 开 放 后 三 个 月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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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1 、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融 合 规 范 化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和 严 谨 的
信 用 分 析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基 础 上 , 充 分
利用封闭式运作优势, 以买入持有和杠杆套息等为基本投资策略, 获取稳定收益;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在 严 谨 深 入 的 信 用 分 析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量 信
用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以 及 各 类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 供 求 关 系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等 , 自 下 而
上精选投资标的。本基金采用的主要策略包括:
(1)债券的类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定 性 和 定 量 地 分 析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因 素 及 其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或 盈 利 能 力 , 通 过 比 较 并 合 理 预 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2)买入持有策略
在 精 选 个 券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适 度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与封闭期适度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3)杠杆套息策略
在 控 制 组 合 整 体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债 券 持 有 期 内 的 票 息 收 入 和 融 资 成
本 之 间 的 息 差 , 通 过 实 施 正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并 投 资 于 中 高 等 级 信 用 债 券 等 可 投 资 标
的,实现杠杆放大获取债券持有期内债券票息和融资成本之间的息差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严 控 信 用 风 险 ,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发 行 主 体 的 发 展 前 景 和 偿 债 能
力、国 家 信 用 支 撑 等 多 重 因 素 的 综 合 考 量 对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 并 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信 用 债 券 池 ; 然 后 基 于 既 定 的 投 资 期 限 、 信 用 利 差 精 选 个 券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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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资。具体而言,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 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
地 分 析 发 行 主 体 的 发 展 前 景 、 偿 债 能 力 、 国 家 信 用 支 撑 等 。 通 过 交 银 施 罗 德 的 信
用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指 标 体 系 , 对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 并 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筛选
本 基 金 从 信 用 债 券 池 中 精 选 债 券 构 建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债 券 筛 选 主 要 考 虑
以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 、 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 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
差 变 化 。 本 基 金 密 切 关 注 供 求 关 系 、 税 收 、 利 率 、 投 资 人 结 构 与 行 为 以 及 市 场 的
深度、广度和制度建设等因素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2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融 合 规 范 化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和 严 谨 的
信 用 分 析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
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和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
在 严 谨 深 入 的 信 用 分 析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量 信 用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以 及 各 类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 供 求 关 系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等 ,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投 资 标 的 。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主 要
策略包括:
(1)久期调整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长 期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和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趋 势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未 来 的
走 势 , 并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下 移 时 , 适 当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 以 分 享 债 券 市 场 上 涨 的 收 益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线下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风险。
(2)债券的类属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定 性 和 定 量 地 分 析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因 素 及 其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或 盈 利 能 力 , 通 过 比 较 并 合 理 预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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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3)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通 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变 化 来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 根 据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 各 期 限 段 品 种 收 益 率 变 动 、 结 合 短 期 资 金 利 率 水 平 与 变 动 趋
势 ,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 测 算 子 弹 、 哑 铃 或 梯 形 等 不 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4)杠杆放大策略
当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实 施 正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并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等 可 投 资 标 的 , 从 而 获 取 收 益 率 超 出 回 购 资 金 成 本 ( 即 回 购 利 率 ) 的 套 利 价
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发 行 主 体 的 发 展 前 景 和 偿 债 能 力 、 国 家 信 用 支 撑
等 多 重 因 素 的 综 合 考 量 对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 并 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信用债券池; 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 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 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
地 分 析 发 行 主 体 的 发 展 前 景 、 偿 债 能 力 、 国 家 信 用 支 撑 等 。 通 过 交 银 施 罗 德 的 信
用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指 标 体 系 , 对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 级 , 并 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筛选
本 基 金 从 信 用 债 券 池 中 精 选 债 券 构 建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债 券 筛 选 主 要 考 虑
以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 、 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 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
差 变 化 。 本 基 金 密 切 关 注 供 求 关 系 、 税 收 、 利 率 、 投 资 人 结 构 与 行 为 以 及 市 场 的
深 度 、 广 度 和 制 度 建 设 等 因 素 对 信 用 利 差 的 影 响 , 对 个 券 进 行 有 效 的 信 用 利 差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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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预 测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化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九 、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标 准
1 、封闭期内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5% 。
本 基 金 力 求 在 封 闭 期 内 获 得 高 于 同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金 封闭
期两年,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上浮 1.25%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 衡 量 比 较 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基 准 ,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 其 指 数 样
本 涵 盖 国 债 、 政 策 性 银 行 债 、 商 业 银 行 债 、 地 方 企 业 债 、 中 期 票 据 以 及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各 类 券 种 , 综 合 反 映 了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回 报 情 况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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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十 一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08,178,768.00 90.72
其中:债券 550,178,768.00 82.07
资产支持证券 58,000,000.00 8.65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548,436.56 2.17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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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资产 47,678,423.92 7.11
8 合计 670,405,628.4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01,876,768.00 47.0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9,762,000.00 25.57
6 中期票据 179,222,000.00 41.7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59,318,000.00 13.82
9 其他 - -
10 合计 550,178,768.00 128.15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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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
101456074 14 豫高管
MTN001
400,000 40,652,000.00 9.47
2
041761004 17 晋经建
CP001
400,000 40,004,000.00 9.32
3
041662049 16 中建投租
CP001
400,000 39,728,000.00 9.25
4 136213 16 晋建发 400,000 39,560,000.00 9.21
5 111714097
17 江苏银行
CD097
400,000 39,552,000.00 9.21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2148
16 福碧桂
园 A2
400,000 40,000,000.00 9.32
2 131684 汇金 1B 180,000 18,000,000.00 4.19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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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232.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031,666.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625,524.9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678,423.9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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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82% 0.09% 0.84% 0.01% -0.02% 0.08%
2016年 度 -0.17% 0.14% 3.41% 0.01% -3.58% 0.13%
2015年 度 (2015年
11月9 日至2015年
12月31 日)
0.50% 0.05% 0.49% 0.01% 0.01% 0.0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11 月 9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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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1 月 9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 截至建
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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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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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 份额在本基金转为
开放式运作后视业务情况择时开通, 详情可参见届时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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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持有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
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具 体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A 类基金份额特定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 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总 金 额 -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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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 日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A T
-
例 一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0.8% ,
如果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100,000-793.65)/1.040=95,390.72 份
即: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
其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份额。
例 二:某 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0.32%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2% )=99,681.0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81.02=318.98 元
申购份额= (100,000-318.98)/1.040=95,847.13 份
即: 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5,847.1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三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 =96,153.8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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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赎回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投 资 人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四 :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1% =101.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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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101,498.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0 元。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五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250=125,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0 元。
3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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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总体更新
(一)更新了“重要提示”中相关内容。
(二)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中相关内容。
(三)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中相关内容。
( 四 )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相关内容。
( 五 )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相关内容。
( 六 )更新了“九、基 金的投资”中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相关内容,数据截
止到 2017 年3 月31 日。
( 七 ) 更新了 “十 、 基 金的业绩” 中相关内容, 数据截止到 2017 年3 月31 日。
( 八 )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中 相关内容。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