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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回报(050022)

博时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博 时 回 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1 年8 月1 日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211 号 文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 其预期收 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 收益/ 风险特 征的 基金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5 月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7年3月31 日 (财 务 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63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63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7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7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8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8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8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8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9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 9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7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17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它应披 露的事 项 ............................................. 118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20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件 ..................................................... 120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 博时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回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回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时 回报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实 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中 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 19 、 投资 者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 代 销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是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8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买 卖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投 资者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者 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 资者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按 规 定申 请将所 持 有的 本基 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并在 同一 登记 机构 处 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44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者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7、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54、 不可 抗力 : 指 无法 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 克服 的任何 事件 和因 素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目 前公 司股东 为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天 津港 (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 限公司 ,持 有 股份 12 %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 , 持 有 股份 6 % ; 广 厦建 设集 团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 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 金融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作部 、 风 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 资风 格小 组) 、研 究部。 股票 投资部 负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 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 南方 分别 主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 北京、 零售- 上 海、 零售- 南方 负责 公司全 国范 围内 零售 客户 的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央企 业务部 负责 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 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为 507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熊剑涛 先生 ,硕 士, 工程 师,董 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 职于 深 圳山星 电子 有限公 司。1993 年起 ,历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 部信 息中心 副经 理,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电脑部 副经 理、 经理 、电 脑中心 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息 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借 调至 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组 任接 管组 成员 ;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现 分管 经纪 业务 、 资产 管理 业务 、 信 息技 术中心 , 兼 任招 商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证券 经纪 专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委 员。 2014 年 11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 就读 于北 京师 范大学 信息 与 情报 学系,获学 士学位;1994-1997 年 就读于中国政法 大学研究生 院,获法学硕 士学位 ; 2003-2006 年, 就读 于南 开大学 国际 经济 研究 所, 获国际 金融 博士 学位 。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局 金融集 团副 总经理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 公 厅、 党 办副 主任 兼新 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专 员办处 长、 副专 员; 中国 证监会 期货 监管 部副 处长 、 处长 ; 中 国农 业工 程研 究设计 院情 报室 干部。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数 学系工 作, 任教师 。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商证 券, 先后 任上 海澳 门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地区总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投资部 总经理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总 经理(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部)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事 。 陈克庆 先生 ,北 京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 起历 任世纪 证券 投资 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 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杨林峰先 生,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董事 。1988 年 8 月就 职于国 家纺织 工业 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 职于中 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 任华 源发 展股 份 有限公 司 (上 海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 证交所 上市 公司 )董 秘、 副总经 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等职。2006 年 7 月就 职于 上海市 国资 委 直属上 海大 盛资 产有 限公 司,任 战略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10 月至 今, 出任上 海盛 业 股权投 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事 、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公司 第五 届监 事会 监事 。2013 年 8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 会董事 。 顾立基 先生 ,硕 士, 独立 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任 共 青团总 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 任招 商局 蛇口 工业 区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主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免 税 品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经理 ; 中 国 国际 海 运 集 装 箱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 工业区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国 际招 商局 贸易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蛇 口招 商港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香 港海通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8 年 退 休。 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 清华大 学深 圳研 究生 院兼 职教授 ;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 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2009 年 6 月至 今, 兼 任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外 部监 事、 监事会 主席 ;2011 年 3 月 至今, 兼任 湘 电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 德华 安顾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 兼任 深圳 市昌 红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事 。 李南峰 先生 ,学 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民 解放 军酒 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 经理、总 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 ,华润 深国投 信 托有限公 司总经 理、副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 任国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长 。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届 、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事 。 何迪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 先后 在北 京西城 区半 导体 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1997 年 9 月 至今任 瑞银 投资 银行 副主 席。2008 年 1 月, 何迪 先生 建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 国经 济、 社会 与 国际关 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的 非营 利公 益组织 “ 博 源 基金 会” , 并 担任该 基金 会总 干事 。2012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五届 、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州 航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余和研 先生 , 监事 。1974 年 12 月入 伍服 役 。 自 1979 年 4 月 进入 中国农 业银 行总行 工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 作,先 后在 办公 室、 农村 金融研 究所 、发 展研 究部 、国际 业务 部 等 部门 担任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等 职务 ;1993 年 8 月 起先后 在英 国和 美国 担任 中国农 业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纽 约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1998 年 8 月回 到中 国农 业银 行 总行 , 在 零售 业务 部担 任副 总经理 。 1999 年 10 月起 到中 国长 城资 产 管理公 司工 作 , 先 后在 总 部国际 业务 部 、 人 力资 源 部担任 总经 理; 2008 年 8 月起 先后到 中 国长城 资产管 理公司 天津 办事处 、北京 办事处 担任 总经理 ;2014 年 3 月 至今 担任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控 股的 长城 国富置 业有 限公 司监 事、 监事会 主席 , 长城环 亚国 际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 硕 士, 监事 。 1987 年至 1995 年 就职 于天 津港务 局计 财处 。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天津港 财务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 港 ( 集团 )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 业部副 部长 。 2013 年 3 月 起, 任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事 会监 事。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 后在 广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中 银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工作 。2005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 先后 在北 京清华 计算 机公 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 部任 总工 程师 。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行 政管 理部 副经 理, 电脑部 副经 理、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公司 代总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主 管 IT 、 运作、 指 数与量 化投 资等 工作, 博 时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 经理。1993 年 起先 后在中 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 中 技 上 海投资公 司、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 投资管理 工作。2005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3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经 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特 定资 产高 级投资 经理 、 社保股 票基 金经理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博时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高 级投 资经理 、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兼任 博时 基 金(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 河北 省经 济开 发投 资公司 从 事投资 管理 工作 。2000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助 理、 债券 组合经 理 、 社 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 兼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投 资总监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 生, 硕士 ,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 后在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 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督察 长。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律 师事 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尹哲先 生, 博士。2003 年至 2005 年在 湖南 涉外 经 济学院 工作 。2008 年 起先 后在金 鹰 基金、 信达 澳银 基金 从事 研究、 投资 工作 。2015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现 任博 时 回报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今 ) 。 历任基 金经 理: 兰乔先 生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 月 10 日 ) ;姜 文涛 先生 (2012 年 7 月 17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 ) ; 王晓 冬先 生 (2014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 陈 雷先 生(2014 年 12 月 8 日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 现 任董事 总经 理兼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价值组 投资 总监 、 博 时精 选混合 基金 、 博 时新趋 势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欧阳凡 先生 , 硕士 。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 南 方基 金工作 。2011 年加 入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 经 理。 魏凤春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 在山 东经 济学院 、江 南证 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作 。2011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投资经 理、 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宏观 策略分 析师 兼宏 观策 略部 总经理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王俊先 生, 硕士 ,CFA 。2008 年从 上海 交通 大学 硕 士研究 生毕 业后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金融地 产与 公用 事业 组组 长、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博 时国企 改革 股票 基金、 博时 丝路 主题股 票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任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合(LOF) 基 金、 博时 沪港 深优质 企业 混合基 金 、 博 时沪港 深成 长企业 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价 值优 选 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硕士 ,CFA 。1995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工 艺 品进出 口公 司、 德国 德累 斯顿银 行 上海分 行 、 美 国 Lowes 食 品有限 公司 、 美国 通用 电 气公司 、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 益部工 作 。 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博时 新收 益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 金、 上海 金珀 资产 管理公 司工 作。2015 年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董事 总 经理兼 年金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股 票投 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 订的 重大合 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6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 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 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7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 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 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8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10.67%;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7 万 亿元 ,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长 0.28% ;营 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4.65%,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4.62% 。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1.30% , 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7.27% , 成本 收入 比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网 点 “ 三综 合” 建 设取 得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 量 达1.45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队2.15 万个 , 综 合柜 员占比 达到88% 。 启动 深圳 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 型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 点、 旗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 子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 一步凸 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 上 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 同 时推广 账号 支付 、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 龙 卡云 支付 、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 支付 方式, 成功 实现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9 绝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多项核 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资 产1,000 万以 上的 私 人银行 客户 数量 增长23.08% ,客 户金 融 资产总 量增 长32.94%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销5,316 亿 元, 承销 额 市场领 先。 资 产托管 业务 规模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 托 管证 券 投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市 场第 一。 人民币 国 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突 破, 继伦 敦之 后, 再获任 瑞士 、 智 利人 民币 清算行 资格 ; 上 海自贸 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并独 家荣 获美 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中 国最 佳银 行” 、香 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及香 港《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 行” 等大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 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 促其纠 正,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1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 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及北 京直 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郁天娇 3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二) 代 销机 构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2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3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 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 -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5)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5 (16)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7)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8) 北京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 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9) 徽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 杭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 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 -86775335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 温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 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7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7) 江苏张 家港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8) 深圳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9) 洛阳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烟台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8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1) 大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2) 哈尔滨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018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3) 浙江稠 州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4)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9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5)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6) 嘉兴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7) 江苏常 熟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38) 广东顺 德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39) 金华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0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0) 江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1) 江苏江 阴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2) 吉林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3) 苏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4) 威海市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45) 四川天 府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 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http://www.cgnb.cn (46) 福建海 峡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张智慧、陈屹、张翠娟 电话: 0591-8732730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47)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48) 深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2 网址: http://8.jrj.com.cn/ (49) 和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0) 厦门市 鑫鼎盛 控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51) 大河财 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52) 诺亚正 行(上 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3) 深圳众 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3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4)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5)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6)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7) 上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8)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9)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60)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61) 中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62) 浙江金 观诚财 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5 (63) 嘉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4) 乾道金 融信息 服务(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65) 北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 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66) 泛华普 益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fund.cn (67) 宜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68) 众升财 富(北 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69) 北京增 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70) 深圳腾 元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1) 北京恒 天明泽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72) 深圳宜 投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7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73) 北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4) 北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 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75) 一路财 富(北 京)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76) 北京钱 景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8 (77) 北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78) 海银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9) 北京广 源达信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6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80) 天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1) 北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9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82) 中经北 证(北 京)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83) 北京君 德汇富 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84) 上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85) 泰诚财 富基金 销售(大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86) 上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87) 北京坤 元投资 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联系人: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88) 北京微 动利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89) 江西正 融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90) 上海凯 石财富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1) 上海朝 阳永续 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8-7172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92) 北京虹 点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 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93) 深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94) 上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5) 大泰金 石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2 网址: www.dtfunds.com (96) 珠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 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7) 和耕传 承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0371-85518396 网址 : http://www.chuanchengcaifu.com/ (98) 奕丰金 融服务 (深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9) 北京懒 猫金融 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贤良 联系人: 肖金凤 电话: 01056050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00) 大连网金 金融信 息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3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01)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02)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03)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04) 深圳前海 欧中联 合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4 (105) 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106)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07) 中信建投 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11-B , 名义 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08)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9) 徽商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5 网址: www.hsqh.net (110) 东海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11) 大有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112)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3)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14)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6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15)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16)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 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17)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18)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9)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7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20)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1)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22)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23)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124)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25)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26)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27)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28)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9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29)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30)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31)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32)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0 (133)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 -63081493 传真: 010 -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3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35)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36)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37)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38)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3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1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52310569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41)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42)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2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43)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4)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45)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46)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47)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3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48)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49)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51)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152)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53)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54)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5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56)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5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57)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 -88085201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58)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59)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法 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60)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6 (161)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62)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63)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64)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65)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7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66)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 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67)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68)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69) 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70)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8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72)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 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73)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 、05 、11 、12 、13、15 、16 、18 、19 、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74)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59 (175)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76)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77)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78) 九州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79)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80)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81) 长城国瑞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82)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8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84)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翟建强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1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85)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86)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87) 泉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88) 长城华西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 14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 14 号 法定代表人: 谭运财 联系人: 鄢露林 电话: 0838-6821177 传真: 0838-2371812 客户服务电话: 0838-96836 网址: www.dyccb.com (189) 桂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2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90) 德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容 同基 金管 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李丹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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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3238800 联系人 :





张 振波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张振波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 基 金, 并 于2011 年8 月1 日 经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1]1211号文核准 募 集。本基金 募集 期从2011 年10 月10 日 起至2011 年11 月4 日 止, 共 募集606,262,015.37 份基 金份 额 , 有 效 认 购户数 为6,393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 11 月08 日正 式生 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连续20 个 工作 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或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或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4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 确 认接 收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追 加购 买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通过直 销机 构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追加 购买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为 1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及 时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5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 2 :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笔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两年


0.50% 两年 ≤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博时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6 元, 某 投 资者 本次申 购本 基 金 40 万元 , 对应的 本 次申购 费率 为 1.50%,该 投资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6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1.50% ) =394,088.67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 可得 到 373,190.03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三年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三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T 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7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8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 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7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 、3 、5 、6 项规定 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或 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8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损 失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69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自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共同 推出 本基 金的 基金 转换 业 务 。 1 、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2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理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2 )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 式基金 只能 转换 到前 端收 费模式 的其 它基 金 (申 购 费为零 的 基金视 同为前 端收费 模式) ,后端 收费模 式的基 金可 以转换 到前端 或后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基 金。QDII 基金 与非 QDII 基金之 间不 能互 相转 换。 (3 )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 份额按 新交 易计 算持 有时 间。 基金 转出 视为 赎回 , 转入视 为 申购。 基金 转换 后可 赎回 的时间 为 T +2 日。 (4 )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 份额可 在权 益登 记日 的 T +2 日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 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投 资者 采用 “份 额转 换 ”的 原则 提交申 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是 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3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1 ) 基 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 此有 关转 出基 金 和转入 基 金暂停 或拒 绝申 购、 暂停 赎回的 有关 规定 适用 于基 金转换 。


(2 ) 出现 法律 、法 规、 规 章规定 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 明书 》已 载明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殊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基金 转换 业务 。


4 、重 要提 示 (1 )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包 括博 时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内 的 两只以 上( 含两 只) ,且 基 金 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2 ) 转 换业 务的 收费 计算 公式及 举例 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 站的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 (3 )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的解 释权 归本 公司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0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 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开 始办 理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1 、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2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具体 为: 表: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笔 来源: 博时 基金 3 、扣 款日 期和 扣款 金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但最 低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 元 (含 10 元 )。 4 、重 要提 示


(1 )凡申 请办理 本基金“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的 投资者 须首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 基金基 金 账户 。


(2 )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的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即 为基金 申购 申请 日, 并以 该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计 划办理 网点 、 致电本 公司 客服 电话 或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其 每次 申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申购 份额将 在确 认 成功后 直接 计入 投资 者的 基金账 户。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1 第 八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投资 者的 资产 实现 保值 增值、 提供 全面 超越 通货 膨胀的 收益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等 权益类证 券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30%—80% ,其 中权证 投 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 ( 包括 货币 市场 金融 工 具 ) 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包括 货币市场 金融 工具) 主要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央票、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 购) 、 可转换 债券、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等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通胀通 缩 、 增 长衰退 是现 代经济 社会 反复 更替 的主 题。 在通 胀通 缩的背 景下 , 各 类资 产 价格涨 跌幅 度不 同 , 不同 行业 、 公 司股 票对价 格涨 跌的弹 性都 存在 显著 的差 异; 资产 价值 的 变化不 能仅 仅只 用 CPI 指 数来衡 量, 而应 当综 合考 量各类 商品 价格 的涨 跌。 本基金 通过 深 入研究 , 预判 经济周 期所 处的阶 段 , 把 握不同 资产 和股票 的价 格变 化趋 势, 力争获 取超 越 通 货膨胀 的长 期回 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具体 投资 策略 分三 个层次 : 首 先是 大类 资产 的配置 , 即 根据 经济 周期 决定股 票等 权益类 证券 和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其次是 行业 配置 , 即 根据 通胀通 缩变 化和 经济发 展的 内在 逻辑 , 在 通胀通 缩的 不同 阶段 , 配 置不同 的行 业 ; 最后 是个 股选择 策略 和 债 券、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资 产的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综 合观 察流 动性指 标 、 产 出类 指标 和价 格类指 标来 预测 判断 流动 性变化 方 向、 资 产 价 格水 平的 变化 趋势和 所处 阶段 , 提 前布 局, 进 行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 各类 指标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 流 动性 指标 主 要包 括 :各 国 不同 层次 的 货币 量 增长 、 利率 水平 、 货币 政 策 和财政 政策 的变 化、 汇率 变化; (2 )产 出类 指标 主 要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 业增加 值、 发 电量、 产能 利用 率、 国家 各项产 业政 策等 ; (3 ) 价 格类指 标:CPI 与 PPI 走 势、商 品价 格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2 和其他 资产 价格 的变 化等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上 的策 略主要 有两 类: 一是 从通 胀对不 同行 业及 公司 的影 响出发 , 选 择通胀 不同 阶段 对通 胀水 平具有 较高 弹性 的行 业 。 二 是把握 通胀 及与 其密 切相 关主题 行业 的 投资机 会。 (1 ) 根据 对通 胀水 平弹 性 的高低 把握 行业 的投 资机 会 在通胀 的不 同阶 段, 各行 业景气 对通 胀的 反应 弹性 会有所 不同 。 通 货膨 胀或 紧缩分 为四 个阶段 , 通胀 前期、 通胀 后期、 通缩前 期和 通缩 后 期。 在通 胀前 期, 随 着需 求回暖, 价格 逐 渐回升 , 投 资复 苏, 生 产 恢复, 钢铁、 采掘、 金融 服务等 行业 表现 最佳 ; 在 通胀后 期, 生产 不再增 长, 但是 价格 调整 滞后, 经济 进入 滞胀 阶段 , 一些 价格 传导 能力 强、 产能利 用率 高的 行业, 如采掘 、 有色 、 化 工、 金融 服务 等行 业相 对 表现好; 在通 缩前 期, 生 产水平 和价 格水 平同时 快速 下降 , 价 格和 需求相 对能 保持 稳定 的行 业, 如 医药 、 信 息服 务、 公 用事业 等行 业 表现最 好; 在通 缩后 期, 价格水 平虽 然还 在下 降, 但是下 降幅 度已 经较 小, 需求逐 步回 升 , 有色金 属、 可选 消费 品等 行业率 先上 涨。 (2 ) 长期 通胀 带来 的主 题 行业投 资机 会 本基金 不仅 仅注 意通 胀通 缩对行 业影 响的 一般 性规 律, 更注 重每 一轮 通胀 通缩 形成的 特 殊原因 和特 殊规 律。 3 、股 票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自下 而上 的选 择个 股, 主要 是挑 选在通 胀情 况下 , 具 有定 价提价 能力 , 能 够在 保 持销售 量和 利润 增长 的情 况下将 成本 转移 的公 司 。 这 类公司 往往 具有 特许 的价 值、 品牌 优势 、 独特的 发展 战略 和竞 争优 势。 自 下而 上选 择股 票的 关键是 分 析 公司 的核 心竞 争力所 在。 长期的 通胀 会引 起企 业行 为的一 些根 本性 变化 ,这 是我们 通胀 主题 下投 资关 注的重 点 。 主要涉 及如 下几 个方 面: (1 ) 产品 结构 调整 能力 。 产品价 格的 通胀 弹性 不同 ,因 此企 业面 对通 胀的 产 品结构 调 整能力 是其 竞争 力的 一个 重要方 面, 包括 调整 快慢 、调整 频率 等。 (2 ) 企业 的价 格管 理创 新 。价 格对 市场 超额 需求 的 反应速 度 ,随 着企 业的 活 力、 远见 力 以 及 企 业 定量 估 计 将 价格 提 高 到 新 的水 平 后 能 在给 定 时 期 内 带来 多 少 额 外利 润 的 能 力而 变动, 这会 促成 管理 模式 、经营 模式 等方 面的 创新 。 (3 ) 企业 的库 存管 理能 力 。通 常, 通胀 期价 格调 整 较 快 ,保 持适 度库 存规 模 能够为 企 业减少 价格上 涨的损 失, 而库存 规模太 高,又 会大 幅增加 经营成 本。 “ 适度 ” 的库存 管理是 企业竞 争力 的一 个重 要方 面。 本基金 自下 而上 的选 股将 对企业 的竞 争优 势、 成长 性和财 务估 值分 析结 合, 得出综 合的 判断 。 考 察的 财务 指标 包 括但不 限于 :1 ) 净 利润 ;2 ) 负债 率的 变化 趋势 ;3 ) 流 动比 率的 变化趋 势 ;4 ) 资产 周转 率 的变化 趋势 ;5 ) 资 产回 报 率 (ROA ) 的变 化趋 势 ;6 ) 毛 利率 的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3 变化趋 势。 估 值指 标包 括 但不限 于:1 )P/E ;2 )P/B ;3 )PEG ;4 )RNAV ;5 )EV/EBITA 。 成长性 指标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EPS 增 长率; 2 ) 资 产回报 率; 3 ) 基 于现 金流 的资产 回报 率; 4 ) 经 营活 动产 生的 现金 流 ;5 ) 主营 业务 收入 ;6 ) 资本开 支等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组合 以高 票息 债券 作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并通 过信 用、 久 期和 凸性等 的灵 活配 置, 进行 相对积 极主 动的 操作 ,力 争获取 超越 于所 对应 的债 券基准 的 收 益 。 (1 )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 根据各 种宏 观经 济指 标及 金融数 据, 对未 来的 财政 政策及 货币 政策 做出 判断 或预测 。 根据货 币市 场运 行状 况及 央行票 据发 行到 期情 况, 对债券 市场 短期 利率 走势 进行 判 断 。 根据近 期债 券市 场的 发行 状况及 各交 易主 体的 资 金 需求特 点 , 对 债券 的发 行利 率进行 判 断,进 而对 债券 市场 的走 势进行 分析 。 根据近 期的 资金 供需 状况 ,对债 券市 场的 回购 利率 进行分 析。 (2 )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根据债 券市 场的 当前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当 前的期 限结 构, 并对 隐含 远期利 率 、 当期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做 出判 断。 根据债 券市 场的 历史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的 历史期 限结 构, 并对 历史 利率水 平 、 历史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做 出判 断。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6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的避 险保值 和有 效管 理为 目标 ,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 着谨慎 原 则,适 当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1 ) 避险 保值 利用股 指期 货 ,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暴露 , 避 免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 改 善组 合的风 险 收 益特性 。 (2 ) 有效 管理 利用股 指期 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 本低 等特 点, 对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 行及 时调 整, 提高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效 率。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4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 制。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证 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等固 定收 益类证 券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2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先根 据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金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5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额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不 得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2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一年 期人 民币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 税后 )+3% 。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 为投 资者提供一个全面战 胜通 货膨胀的回报,实现 资产 的保值增 值 。 从 过 去 历 史 数 据 来 看 , 通 货 膨 胀 同 比 数 据 与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的 差 值 的 90% 分 位 数 是 2.9% , 采用“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后 )+3% ”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 好 的衡量 通货 膨胀 的水 平及 反映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 市 场上同 类基 金也 多采 用类 似的业 绩比 较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6 基准 。 综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理念和 市场 情况 , 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定为 “一 年期人 民币 定 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3%”。 如果今 后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与 通货 膨胀 的关 系发生 改变 ; 或者 今后 市场 出现更 具 代表性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或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编 制该指 数 , 或 有更具 权威 、 更 科学 的复 合 指数权 重比 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调整 或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特 征的 基金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683,496,044.95 48.06 其中: 股票 683,496,044.95 48.0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233.20 0.00 其中: 债券 22,233.20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5,600,000.00 17.2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7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1,755,912.02 34.5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322,745.46 0.09 8 合计 1,422,196,935.6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04,238,588.00 8.90 C 制造业 269,670,299.22 23.0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6,724.92 0.00 E 建筑业 58,860,206.28 5.0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0,984.0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6,456.56 0.01 J 金融业 138,095,490.40 11.7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0,580,380.68 0.9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1,605,600.00 8.6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3,496,044.95 58.34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603979 金诚信 5,238,120 104,238,588.00 8.90 2 000967 盈峰环 境 5,792,610 89,148,267.90 7.61 3 600068 葛洲坝 4,976,714 58,575,923.78 5.00 4 300422 博世科 1,261,495 55,947,303.25 4.78 5 300472 新元科 技 1,247,184 47,243,329.92 4.03 6 300152 科融环 境 5,602,245 45,658,296.75 3.90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8 7 300425 环能科 技 1,689,139 43,478,437.86 3.71 8 601988 中国银 行 10,211,892 37,784,000.40 3.22 9 000728 国元证 券 1,719,900 35,292,348.00 3.01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1,775,206 33,569,145.46 2.87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22,233.20 0.0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233.20 0.00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01303 国债 1303 220 22,233.20 0.00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投资 。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9 1 存出保 证金 1,113,708.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554.19 5 应收申 购款 91,483.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22,745.46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472 新元科 技 47,243,329.92 4.03 -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九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增 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1.11.8-2011.12.31 0.30% 0.03% 0.96% 0.01% -0.66% 0.02% 2012.1.1-2012.12.31 7.78% 0.50% 6.24% 0.02% 1.54% 0.48% 2013.1.1-2013.12.31 14.80% 0.87% 6.00% 0.02% 8.80% 0.85% 2014.1.1-2014.12.31 26.90% 0.70% 5.97% 0.02% 20.93% 0.68% 2015.1.1-2015.12.31 29.80% 1.96% 5.12% 0.02% 24.68% 1.94% 2016.1.1-2016.12.31 -11.40% 1.90% 4.50% 0.01% -15.90% 1.89% 2017.1.1-2017.3.31 1.12% 0.55% 1.11% 0.01% 0.01% 0.54% 2011.11.8-2017.3.31 83.14% 1.29% 29.90% 0.02% 53.24% 1.27%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0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1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不 含权债 券,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含权 债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 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应根 据以 下原则 确定 估值 品种 公允 价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况 下 ,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应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2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 记机 构 、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3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 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4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 者 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时 ;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 金资产 时; 4 、涉 及基 金投 资品 种估 值 的通讯 设施 故障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获取 估 值数据 时; 5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6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资者 的现 金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5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收 益分 配发 生的 费 用;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6 9 、开 户费 用和 银行 账户 维 护费; 10 、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允许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从 基 金财 产中 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11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 1 :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7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表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两年


0.50% 两年≤Y <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2 、转 换费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申购 费补 差和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费 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8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9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2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3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0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8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 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 减少代 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 登 记机 构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1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应披 露本 基金股 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9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12、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2 (3 ) 利率风 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 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4 )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 易 相对较 不 活 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6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 (7 )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 (8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可 投 资于 新股 申购 ,本 基金 所投 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 )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 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 德风 险: 是指 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3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特定 投资 策略 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核 心策 略是 密切 跟踪货 币流 动性 及各 类资 产价格 的变 化 , 分 析资 产价 格变化 对 上、 中 、 下 游企 业盈 利的 影响, 通过 大类 资产 、 行 业和个 股的 配置 来实 现投 资者资 产全 面真 实的回 报。 上述 策略 建立 在一定 理论 假设 和历 史数 据分析 结果 基础 之上 , 判 断结果 可能 与宏 观经济 的实 际走 向、 上市 公司的 实际 发展 情况 、 股 票市场 或个 股的 实际 表现 存在偏 差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 优势 ,加强 跟踪 研究 ,持 续优 化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7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6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与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4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5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为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6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 、 管理 费率 和 赎回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10 )自 行担 任或 选 择、更 换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对 登记 机 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1 ) 选 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2 )选 择、 更换 律 师、审 计 师、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5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6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为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7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8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为 : (1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为 :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事 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9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0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 ) 负责 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1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 的 手续 ;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通 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 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 通知载 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 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2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机 构 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3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 会召开 日至 少 35 日 前提 交 召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日 前公 告。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4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 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5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6 ( 二)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7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 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登记机 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8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等 权益类证 券投 资比例 为 基 金资产 的 30%—80% ,其 中权证 投 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 ( 包括 货币 市场 金融 工 具 ) 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包括 货币市场 金融 工具) 主要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央票、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 购) 、 可转换 债券、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09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等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证 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等固 定收 益类证 券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2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 、本 基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0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额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不 得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17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1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2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 务协 议 ;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 (2 )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 (4)信 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3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4 分、 分 配本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5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6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7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 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 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 时快 e 通 ” 系统 网上自 助 订阅 ; 或 发送 “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 时一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途话 费) 订阅 。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投资 者可以 选择 将当 期分 配所 得的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登记 机构 将其所 得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使用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交 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兴业银 行、 浦 发银 行、 邮 储银行 、 民生 银行 、 中信 银行、 光 大银 行、 平 安银 行的借 记卡 或 招 商银 行 i 理财 账户 、 汇付 天 下天 天 盈账 户 、 支 付宝 基 金专户 均可 以在 本公 司网 站上自 助开 户 并进行 网上 交易 。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交 易 记录等 信 息,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 息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利 用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 在 线 客服 : 投资 者 可以 点 击 本公 司 网站 首 页 “在线客服” , 与 客服 代 表进行 在 线 咨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8 询互动 。也 可以 在“ 您问 我答 ”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五、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七、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 )、手机基 金 交易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博 时 App 版直 销网 上交易 系统 , 享 受基 金理 财所需 的基 金 交易、 理财 查询 、账 户管 理、信 息服 务等 功能 。 八、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博时 公司将以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期 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九、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自助 语音 系统 提 供 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也可以 进行 直销 交易 、 密 码修改 、 传 真索 取等操 作。 2、电 话交 易服 务: 凡 已开 立直销 交易 账户 的投 资者 均可通 过拨 打博 时一 线 通 95105568 (免长 途话 费) ,享 受 7× 24 小时 的电 话交 易服 务, 可在线 办理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变 更分 红方式 、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 的投 资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 的自 动划 付 。 3 、人 工电 话服 务: 客服 代 表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资料 修 改、 信息 订制、 投诉 受理 等服 务。 理财顾 问还 可贴 近 投 资者 的理财 需求 , 提 供专 业化 、 个性 化、 全方 位、顾 问式 的理 财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一部分


其它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7 年 04 月 22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博 时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关 于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 加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手机 银 行 申 购 及定 投 业 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9 ( 二) 、 2017 年 04 月 07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大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 ;


( 三) 、 2017 年 04 月 06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华 夏财 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 四) 、 2017 年 03 月 27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 》 ;


( 五) 、 2017 年 03 月 24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泰 诚财 富基 金销售 ( 大连 ) 有 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 六) 、 2017 年 03 月 17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大有 期货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


( 七) 、 2017 年 02 月 23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申 购及 定 投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八) 、 2017 年 01 月 21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 九) 、 2017 年 01 月 12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 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博 时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变 更的 公 告》 ;


( 十) 、 2016 年 12 月 30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东莞 银行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通在 工行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工行 定投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 十一) 、 2016 年 12 月 28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 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北 京恒 天明 泽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二) 、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增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


( 十三) 、 2016 年 12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


( 十四) 、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 摘要) 》 ;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20 ( 十五) 、 2016 年 12 月 2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增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 《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申 购 及定投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 十六) 、 2016 年 11 月 11 日,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天 津国 美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 投资 者 按 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 说明 书 。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时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时 回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博时 回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回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