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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稳盛定开混合A(003404)

招商稳盛定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稳盛定期 开 放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 一 七 年第 一 号 )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七 年六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稳盛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6 年9 月13 日 《关 于准予 招商 稳盛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 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6 】2106 号 文) 注册公 开 募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2016 年11 月 10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 金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 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 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5月10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3 月31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5 月25日复 核 了 本次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5 七、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九、基 金的 投资.............................................................. 37 十、基 金的 业绩.............................................................. 4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7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5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八、 风险 揭示.............................................................. 6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招商 稳盛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稳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招 商稳盛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招 商稳盛 定期 开 放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招商 稳盛 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招商 稳盛 定期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和交 易基 金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封 闭期 : 指 自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包括 该日 ) 或 自每 一个 开放期 结 束 之日的 次日 起 (包 括该 次 日) 至一 年的 年度 对日 ( 包括该 日 ) 的 期间 。 如一 年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以 该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一 日; 如一 年后 的年 度没有 对应 的 日 历日期 , 则以 下一个 工作 日 为该封 闭期 的最 后一 日。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一年的 年度 对日 的期 间。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自首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 次日起 ( 包括 该次 日 ) 至 一年的 年度 对日 的期 间 。 如一年 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以该 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最 后一 日; 如一 年后 的年度 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 期, 则 以下 一 个 工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 以 此类 推 。 本 基金 在 封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 赎回 、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申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 32、 开放 期 : 指 自封 闭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 包括 该日 ) 不少 于 5 个工作 日 且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的 期间。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且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的 2 日 前进 行公 告。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与 赎回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封闭期 。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 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 至满 足开放 期的 时 间 要求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 开 放日 : 指 开放 期内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 日 37、 年 度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 日期在 后续 日历 年度 中的 对应日 期, 如该 对应 日期 为非工 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如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开 放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内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 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 基金代 码, 并分别 计算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46、A 类 基金 份额 :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但 不从 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7、C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 购时 不收 取认购 、 申 购费 用, 同时 从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 48、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9、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57、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8、不 可抗 力: 指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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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于2002 年12 月27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000 , 000 元) 。 2007年5月,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复 同意,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受 让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及招 商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 %、10 %、10 %及3.4% 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3.3 % 的 股权。 上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33.3% 。 2013年8月, 经公 司股 东会 审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2013]1074 号 文批复 同 意,荷 兰投 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11.7% 股权 转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4 月8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以中 国 市场为 主 。 招 商银 行于2002 年4月9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 2009 年11 月 , 招 商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信 、理 性 、专业 、协 作、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 级会计 师。 1997 年5 月加 入 招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 2000 年4 月至 2002 年3 月 兼任 招商 银行 上 海分行 行长 , 2001 年12月 起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 2007 年3 月起 兼 任财务 负责 人,2007 年6 月 起担任 招商 银行 执行董 事 , 2013 年5 月起 担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 长,2016 年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 中心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 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 。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 于2004 年1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 证监 会借调 至南 方 证券行 政接 管组任 接管 组 成员。 在加 入 招商证 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Citigroup ( 花旗 集团 )风 险管理 部高 级分析 师。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首席 风险官 , 分管 风险 管理 、 公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 工 作; 兼任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现任 公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女, 北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月 在中 国证监 会工 作 。2001 年 11 月至2004 年7月 在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副总 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宝 盈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 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月 在梅 隆全球 投资 有限 公司 北京 代表处 任首 席 代表。 2007 年6 月至2014 年12月担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5 年1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年法 律从 业经 历 。1994 年8月至1997 年9 月在 中国 北方工 业 公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10 月至1999 年1 月在 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 顾问。1999 年2月 至今 在北 京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 员会成 员。2009 年9月 至今 兼任北 京市 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董 事 ,2016 年4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墨迹风 云科 技股 份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2016 年12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疗 控股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交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2016 年11 月至今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 司 独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理 研究 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 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 玉 慧 , 女 ,加 拿 大 皇 后大 学 荣 誉 商 学士 ,26 年 会计 从 业 经 历 。曾 先 后 就 职于 加 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2015 年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 会计师 事务 所金 融业 内部 审计、 风险 管理 和合 规服 务 主管合 伙人 。 2016 年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同 时兼 任多 个香港 政 府机构 辖下 委 员会的 委员 和香 港会 计师 公会纪 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坡 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京 大学 、 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硕 士和 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 教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 院长及 特聘 教授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 融专 家。 现 任复 旦大 学管 理学 院特聘 教授 和 财 务金融 系主 任。 兼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易 所博士 后工 作 站 导师,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丁安华,男,毕业 于华南 理工大学工商管理 学院, 获硕士学位。1984 年8 月至1986 年8 月 任 人 民 交 通出 版 社 编 辑;1989 年10月至1992 年10月 任 华 南 理 工大 学 工 商 管理 学 院 讲师; 1992 年10月至1994 年12月 任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员 ;1995 年1月至1998 年8月 , 任 美资 企业高 级管 理人 员;1998 年8月至2001 年2 月, 任职 于加拿 大皇 家银 行;2001 年3月至2009 年4 月, 历任 招商 局集 团业 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 企 业规划 部 副总 经 理, 战略 研究 部 总经理 。2004 年12 月至2010 年4月 ,兼 任招商 轮船 董 事;2007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兼 任招 商 银行董 事; 2007 年8月至2011 年4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事 。 2009 年5月 任招 商证 券首 席 经济学 家, 2011 年10月 起任 招商 证券 副总裁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2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月至 2006 年6 月 历任 招 商 银 行总行 计 划 资 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 理 ,2006 年6 月至2007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任 招商 银行 武汉分 行副 行长。2008 年7 月至2010 年6 月 任 招 商 银行 总 行 计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 主 持工 作 )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6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总 监兼 总行计 划财 务 部总经 理。2014 年6月至2014 年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 业务总 监兼 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2014年12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同 业金 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资 产管 理 部总经 理。 2016 年1月 起任 招商银 行总 行投 行与 金融 市场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 现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 女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 后 担任项 目经 理 、 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2002 年 起参 与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 司成 立 后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 级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高 级 经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产 品运营 官 , 现 任 首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月至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 咨询有 限公 司任咨 询顾 问 ;2006 年12 月 至2011 年2月 于怡 安 翰 威特 咨询有 限公 司任咨 询总 监 ;2011 年2月至2014 年3 月任 倍智 人才 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 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 核 算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 银行学 硕士 。1992 年7月至1997年4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 信托投 资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 司 国际业 务部 经理 ;1997 年4 月至2000 年1月 于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任厦 门海 发投 资股份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 深圳二 十一 世纪风 险投 资 公司副 总经 理;2004 年1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2008 年11 月至2015 年6月 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管 理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招 商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EMBA , 曾任 职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设计 师 ; 1998 年3 月 加 入原 君安 证券 南京营 业部 交易部 ,任 经 理助理 ;1999 年11 月加 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 从事交 易及 证券 研究 工作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投 资部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2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量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投 资 总监 、 部 门总 经理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 深圳业 务总 部 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2003 年4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 风险 控制岗 从事 风 险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 规 部高级 经 理、副 总监 、 总监 、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杨渺 , 男 , 硕士 , 2002 年 起 先后就 职于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 行 业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 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投资 经理、 投资 管理 二部(原专户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人及 总 经理助 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男,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法律部 , 负 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 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深 圳监 管局 , 历 任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 员 、 副 处长 及处 长 ;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2 邓栋, 男, 工学硕 士。2008 年加入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从 事审计 工作 ,2010 年1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研究 员。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监 兼 行政负 责人 ,招 商瑞丰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 时间:2015 年2 月12 日 至今 ) 、 招商 信用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 2015 年4 月1日 至今) 、 招 商 丰泰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 金 经 理 ( 管理 时 间 :2015 年4 月17 日 至今 ) 、 招商丰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时 间 : 2015 年6月11 日 至今) 、 招 商安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 2015 年7 月23 日至 今) 、 招商 丰融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管 理时间 :2015 年11 月17日 至今) 、 招商丰 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6年8 月20 日至今 ) 、 招商 稳盛 定期 开 放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11 月10 日至 今) 、 招商丰 美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管理时间 :2016年11 月18 日至今) 、招商 招益两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12月31 日至今 ) 、招 商稳 乾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 : 2017 年1月12 日 至 今) 、 招商 兴福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7年1 月14 日至 今) 及 招商 稳阳 定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7年2 月23 日 至今 ) , 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司董 事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 如下成 员组 成:总 经理 金 旭、副 总经 理沙骎 、副 总 经理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3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关 的 交 易活动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4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4、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 五)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 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 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 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5 并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 督察 长发 现基 金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 隐患, 或发 生 督 察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 及 时向公 司董 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理 办公 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管 理的 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 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务 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制 。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括 投资 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核算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由一 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纲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6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经 营运 作活动 进行 分 析,发 现风 险,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 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 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 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办理 黄金 业务; 黄金 进 出 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 管业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批准 的 其 他 业务 ; 保险 兼 业代 理 业 务 (有 效 期至2017年09 月08 日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 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1987 年,原 名中 信实业 银行 ,是 中国 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 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 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2005 年8 月 , 正式 更名 “ 中信 银 行” 。2006 年12 月, 以 中国 中信 集团 和中 信 国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为 股东, 正式 成立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同年, 成功 引进 战略 投资 者, 与 欧洲 领先 的西 班牙 对外银 行 (BBV A ) 建 立了 优势互 补的 战 略合作 关系 。 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 银行 在上 海交 易所 和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成 功同 步上市 。 2009 年 , 中信 银行 成 功收 购中信 国 际金 融控 股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信 国 金)70.32% 股 权 。经 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9 近三十 年的 发展 , 中 信银 行已成 为国 内资 本实 力最 雄厚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是 一家快 速增 长 并 具有强 大综 合竞 争力 的全 国性商 业银 行。 2009年 ,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订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订 报告 , 表 明 了 独 立公 正 第三 方 对中 信 银 行 托管 服 务运 作 流程 的 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 制的 健 全 有 效性 全面认 可。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中信 银行 执 行董事 、行 长。孙 先生 自2016 年7 月20 日起任 本行 行 长。孙 先 生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 国 际) 董事 长 。 此 前 , 孙 先生 于2014 年5 月至2016 年7月 任本行 常务 副 行长;2014 年3月 起任 本行 执行董 事; 2011 年12 月至2014 年5 月任 本行 副行 长, 2011 年10月起 任本行党 委副书 记;2010 年1月至2011 年10月 任交通 银行北京 管理部 副总裁 兼 交通银行 北京 市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 交通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党 委 书记、 行长; 1984 年5 月至2005 年11 月在 中国工商 银行海 淀区办 事 处、海淀 区支行 、北京 分 行、数据 中心 (北京) 等单位 工作, 期 间,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任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分 行行长助 理、 副行长 ,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月曾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数据中 心( 北京) 总经 理 ;1981 年4月 至1984 年5月 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孙 先生 拥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业 经 验。孙 先生 毕 业于东 北财 经大 学, 获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银 行副 行 长,分 管托 管业务 。张 先 生自2010 年3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此 前,张 先生 于2006 年4 月至2010 年3月任 本行 行长 助理 、党委 委员 ,期间 ,2006 年4月至2007 年3 月 曾兼任 总行 公司 银行 部总经 理。 张先 生2000 年1 月至2006 年4 月任 本行 总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 1990 年9 月至2000 年1月先 后在 本行 信贷 部、 济 南分行 和青 岛 分行工 作, 曾任 总行信 贷 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分 行副行 长和 行长 。自1990 年9月 至今, 张 先生一 直为 本行 服务 , 在 中国银 行业 拥有 近三 十年 从业经 历。 张先 生为 高级 经济师 , 先 后 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 现中 南财 经政法 大学 ) 、 辽宁 大学 获 得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金融 学硕士 学位 。 杨洪先 生 , 现 任中 信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 教 授级 注 册咨询 师。 先后 毕业 于 四 川大学 和北 京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 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 分 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 分行。 1997 年加 入中 信银 行, 相 继任 中信 银行 成都 分行信 贷部 总 经 理、 支行 行长 , 总行 零售 银行部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营销部 总经 理 、 贵 宾理 财 部总经 理 、 中 信 银行贵 阳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总行 行政 管理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 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批准,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中 信银 行本 着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的 原则 , 切实 履行 托 管 人职责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0 截至2016 年末 ,中信 银行 已托管119 只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以及 证券公 司 资产管 理 产品、 信托 产品 、 企 业年 金、 股 权基 金、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 , 托 管总 规模 达到6.57 万 亿元 人民币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强 化内 部管理 ,确 保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业 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建 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作 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务 持 续、稳 健发 展; 加强稽 核监 察 , 建 立高 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时 有 效地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 确 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信银行 总行 建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的风 险控制 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章 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 定了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 办 法》 和 《 中信 银行 托 管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节 ,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 务合法 、合 规、 持续、 稳健 发展 。 4、内部 控制 措施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操 作流 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范 等 ,从制 度 上、 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 业务 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 在 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装 了录 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 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规 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 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冯 敏 2.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3.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4.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5.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6.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 发区南 港工 业区 综合 服务 区办公 楼 D 座二 层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7.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8. 代销机构:上海挖财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9. 代销机构:北京创金 启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4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 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 2106号文 注册 公 开募集 。 募 集期 从自 2016 年10 月17日 起到 至2016 年11 月4日 止, 共 募集669,897,864.48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2,366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11 月10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本基金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在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 之一的 , 则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根 据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第 二 十部分 的约 定 进行财 产清 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日 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金额扣 除 有效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少 于200 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 金的封闭期和开放 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放 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 一) 基金的 封闭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指自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包括 该日 ) 或自 每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的 次日起 ( 包括 该次 日 ) 至 一年的 年度 对 日 (包括 该日 ) 的 期间 。 如 一 年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以 该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 的最后 一日 ; 如 一年 后的 年度没 有对 应的 日历 日期 , 则以 下一 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期 的最 后 一 日。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该日 ) 至一 年的 年度对 日 的 期间。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自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次日 ) 至 一年 的 年度对 日的 期 间。 如 一年 的年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 以 该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一 日; 如 一 年后的 年度 没有 对应 的日 历日期 ,则 以下 一个 工作 日为该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以此 类推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转 换转 入、 转换转 出等 交易 申请 。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除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指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不 少于5 个工作 日且 最长 不超 过20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 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 本基金 在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起 (包括 该日 ) 进 入开 放期 , 开放期 办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 转 换 业务。 若由 于不 可抗 力的 原因或 其他 情形 导致 原定 开放起 始日 或 开放期 不能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则开 放起 始日 或开放 期相 应顺 延。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开 放期 的工作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 新的业 务发 展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另有约 定外 , 封闭 期结 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包 括该日 ) , 本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 响 因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 时间 , 直 至满 足 《基 金合 同》 关于 开放 期 的时间 要求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 转 换价格 为该 开放 期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 转换的 价格 , 销售机 构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 但是 , 在 开放 期内 最 后一个 开放 日, 投资 者在 业务办 理时 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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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开 放 期 以 及 开放 期 办 理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具 体 事 宜见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登 记日 期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 基金的 最高 限额 和本基 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 点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均 为10 元人 民币 ; 通 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万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 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 资人 需 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 回。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于1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 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 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9 通 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 转 换的 , 每 次转 出份 额 不 得 低于1 份 。 留存 份额 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资 者投 资招 商基 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时 ,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币100 元。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整 申购金 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全额 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 申请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T +7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 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如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日终 仍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将默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份额 对应 资产将 转入 下一 封闭 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对 上述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 方 式等 规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新规 则开 始 实 施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前端申购 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用。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按申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确 认金 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费用由 申购A 类基金 份 额的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资产 , 用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的 计算方 法: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连续持 有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1.5% T ≥1 年 0.0% 基金份 额 赎 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某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位 开 始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1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某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3、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 取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 申购费 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换 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 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 交 易 , 详 细 费 率 标 准 或 费 率 标 准 的 调 整 请 查 阅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持 有人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7、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针 对特 定投资 人( 如养老 金客 户 等)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时将 提 前公告 。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除 以 申请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3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2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0,150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 确认 , 对 应 的申购 费率 为1.0% ,假 定申 购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2000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150/ (1+1.0% )=99,158.41元 申购份 额=99,158.41/1.2000=82,632.00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0,150元本金 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 假 定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2000元 ,可 得到82,632.00份A 类基 金份额 。 (2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15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000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150/1.2000 =83,458.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0,150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 定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000 元, 可得 到83,458.33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 回 本 基 金 某类 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 总 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当 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 赎 回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 回10,000 份本 基金某类基 金份额,持有 时间大于等 于1年, 对应赎 回费 率为0 ,假 设赎 回申 请当 日 该类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80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0. ×1.0680 = 10,68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某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大 于等于1 年,假设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是1.06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0,68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在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 基金开 放期 每个 开放日 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 则 依规 定执 行。 本 基金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 小 数 点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3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如按照 上述 保留 位数 的份 额净值 对投 资 者 的申购 或赎 回进 行确 认可 能引起 基金 份额 净值 剧烈 波动的 ,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 管 理人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增加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保留 位数 并以 此进 行确 认, 具 体保 留 位 数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 八) 申购、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金 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申 购 的时间 相 应顺延 。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4 支 付赎 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项 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赎 回情 形的,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赎 回 的时间 相 应顺延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延 缓支 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赎 回价格 以赎 回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当 日按比 例办 理的 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其 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但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作 日。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5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也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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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解 冻与 其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 配与支 付。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 他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 十八 ) 其他 申购 赎回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且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下, 调 整 基 金申购 赎回 方式 ,或 开通 其他服 务功 能, 并提 前公 告。 ( 十九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充分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某一 类或 全部 类别 基金份 额上 市 交 易事 宜。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事宜无 需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具 体上 市交 易安 排,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 履行相 关程 序, 届时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发 布相 关公 告,并 告知 相关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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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九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期 开放 的形 式保 持适度 流动 性, 力求 取得 超越基 金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股 票 ( 包 含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闭期 内 ,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10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开放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我 国宏 观经 济指标 、 国 家产 业政 策、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 策及 我国 资本市 场 的运行 状况 等深 入研 究, 判断我 国宏 观经 济发 展趋 势、 中 短期 利率 走势 、 债 券 市场预 期风 险 水平和 相对 收益 率。 结合 本基金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的 设置, 采 用不 同的 投资 策 略。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依据 定期 公布 的宏 观和金 融数 据以 及投 资部 门对于 宏观 经济 、 股 市政 策、 市 场 趋 势的综 合分 析 , 重 点关 注 包括GDP 增 速 、 固 定资 产 投资增 速 、 净 出口 增速 、 通胀率 、 货币 供 应、 利 率等 宏观 指标 的变 化趋势 , 同 时强 调金 融市 场投资 者行 为分 析, 关注 资本市 场资 金 供 求关系 变化 等因 素, 在深 入 分析和 充分 论证 的基 础上 评估宏 观经 济运 行及 政策 对资本 市场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8 影响方 向和 力度 ,形 成资 产配置 的整 体规 划, 灵活 调整股 票资 产的 仓位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选股 策略 。 (1 )使 用定 量分 析的 方法 ,通过 财务 和运营 数据 进 行企业 价值 评估 ,初步 筛 选出具 备 优势的 股票 作为 备选 投资 标的。 本基 金主 要从 盈利 能力、 成长 能力 以及 估值 水平等 方面 对 股 票进行 考量 。 盈利能力方 面,本 基金主 要通过净资 产收益 率(ROE ) ,毛利率 ,净利 率,EBITDA/ 主 营业务 收入 等指 标分 析评 估上市 公司 创造 利润 的能 力; 成长 能力方 面,本基 金主要 通过EPS 增 长率和主 营业 务收入增 长率等指 标分析 评估上 市公司 未来 的盈 利增 长速 度; 估值水 平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市盈 率 (P/E ) 、 市净 率 (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自 由 现 金流 贴现 (FCFF ,FCFE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指标 分 析评 估股 票的 估 值 是否 有 吸引力 。 (2 ) 公司 质量 评估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深入 调研 上市 公司, 并基 于公 司治 理、 公 司发展 战 略、 基本 面变 化 、 竞 争优 势、 管理 水平 、 估值 比较 和行业 景气 度趋 势等 关健 因素 , 评 估上 市 公司的 中长 期发 展前 景、 成长性 和核 心竞 争力 ,进 一步优 化备 选投 资标 的。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包括: 久期 策略 、 期 限结 构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略 和相 对价值 判 断策略 等, 对于 可转 换公 司债等 特殊 品种 ,将 根据 其特点 采取 相应 的投 资策 略。 (1 ) 久期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济 周期 、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率 政策 等经 济 因素 , 对 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预测 ,并 确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 的长短 。 (2 )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 际国 内经 济形 势 、 国家的 货币 政策 、 汇率 政 策、 货币 市场 的供 需关 系 、 投 资者 对 未来利 率的 预期 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做出 预测 ,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 动 趋势包 括: 向上 平行 移动 、 向下平 行移 动、 曲线 趋缓 转折、 曲线 陡峭 转折 、 曲 线 正蝶式 移动 、 曲线反 蝶式 移动 , 并 根据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 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的期 限结 构策略 。 (3 ) 个券 选择 策略 通过分 析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 率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 素, 预 测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并 结合流 动性 偏好 、 信 用分 析等多 种市 场因 素进 行分 析, 综 合评 判 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在个 券选 择的基 础上 , 构 建模 拟组 合, 并 比较 不同 模拟 组合 之间的 收益 和 风 险匹配 情况 ,确 定风 险、 收益匹 配最 佳的 组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9 (4 ) 相对 价值 判断 策略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 选 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增持 相对 低估 、 价 格 将上升 的 债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价 格将下 降的 债券 。 (5 ) 可转 换债 券和 可交 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和可 交换 债券 的价值 主要 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债券 价值 和内 嵌期 权价值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和可 交换 债券 的价 值进 行评估 , 选 择具 有较 高投 资 价值的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进 行投 资 。 此 外, 本基 金 还 将根 据新 发可转 债和 可交 换债 券的 预计中 签率 、 模型定 价结 果, 积极 参与 可转债 和可 交换 债券 新券 的申购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资 产 的 投 资主 要 是 通 过 分析 影 响 权 证内 在 价 值 最 重要 的 两 种 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策 略。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以实 现管理 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 票仓位 的目 的。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 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 度运 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国 债期 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 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 特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从五 个方面 综合 定价 , 选 择低 估的品 种 进 行投资 。 五个 方面 包括 信 用因素 、 流动 性因 素 、 利 率因素 、 税收 因素 和提 前 还款因 素 。 而 当 前的信 用因 素是 需要 重点 考虑的 因素 。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等特 点。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 市场 系统 性信用 风险 ,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调 整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谋求 避险 增收 。 针 对 非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通过 分析 发 债主体 的信 用水 平及 个债 增信措 施 , 量 化比 较判 断 估值 , 精 选个 债 , 谋 求避 险增收 。 本基 金 主要采 取买 入持 有到期 策 略;当 预期 发债 企业的 基 本面情 况出 现恶 化时, 采 取“尽 早出 售” 策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 高的 流动 性, 在遵 守本 基金有 关投 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的 前 提 下,主 要配 置高 流动 性的 投资品 种,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满 足开 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0 ( 四)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 五)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 -100% ; 开放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 -95% ; (2 )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在封 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 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至 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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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 投资于 资产 支持证券 时,其 信用级 别 评级应为BBB 以 上( 含BBB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如本 基金投 资国 债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如本 基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7)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18)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六)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7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30% 。 沪深300 指 数选 样科 学客 观, 行业 代表 性好 , 流动 性高 , 抗 操纵 性强 , 是目 前市场 上 较 有影响 力的 股票 投资业 绩 比较基 准。 而中 证全债 指 数能够 较好 的反 映债券 市 场变动 的全 貌,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比较 基准 。 基 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 选 用上 述 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够 忠实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停 止发 布,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适当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3 大会。 ( 七)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中 高风 险、 中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 商 稳 盛 定 期开 放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理 人 -招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数 据 截至2017年3 月31 日, 来源 于《招 商稳 盛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年第1 季 度报 告》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175,922.75 8.49 其中: 股票


68,175,922.75 8.4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19,866,891.70 89.69 其中: 债券


719,866,891.70 89.6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5,928,081.66 0.74 8 其他资 产


8,634,640.40 1.08 9 合计





802,605,536.5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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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755,035.48 1.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21,500,780.00 3.17 E 建筑业 25,001.46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4,088.0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9,642,978.00 5.8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6,724.92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175,922.75 10.0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288 农业银 行 8,614,400 28,772,096.00 4.24 2 600900 长江电 力 1,196,600 15,878,882.00 2.34 3 600276 恒瑞医 药 110,810 6,020,307.30 0.89 4 600886 国投电 力 746,600 5,621,898.00 0.83 5 601398 工商银 行 1,126,800 5,453,712.00 0.80 6 601988 中国银 行 1,464,100 5,417,170.00 0.80 7 603833 欧派家 居 2,329 223,560.71 0.03 8 601228 广州港 32,911 131,314.89 0.02 9 603517 绝味食 品 2,425 122,608.00 0.02 10 601366 利群股 份 8,400 74,088.00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9,964,000.00 4.4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962,000.00 2.9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077,891.70 0.60 8 同业存 单 665,863,000.00 98.09 9 其他 - - 10 合计 719,866,891.70 106.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80856 16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CD154 1,200,000 115,152,000.00 16.96 2 111681045 16 杭 州银 行 CD192 1,200,000 115,140,000.00 16.96 3 111619194 16 恒 丰银 行 CD194 1,000,000 97,090,000.00 14.30 4 111615366 16 民生 CD366 1,000,000 95,950,000.00 14.13 5 111614226 16 江 苏银 行 CD226 500,000 48,925,000.00 7.2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末 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以实 现管理 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 票仓位 的目 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 度运 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国 债期 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 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6 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 特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除16 民生CD366 (证券代码111615366 )外 其他证券 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 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罚的 情形 。 16民生CD366 ( 证券 代码111615366 ) 2016年8 月11 日,北 京证监 局向公司 下发《 关于对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的监管 关 注函》 ,要 求公 司完 善公 司 治理结 构, 尽快 落实 独立 董事的 选举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向 公司 下发 《关于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股东增 持事 项的 监管工 作 函》 , 要求公 司督 促股 东披 露增持 公司 股份 有关事 项 ,公司 及时 对 上述事 项进 行了 落实 ,并 公告了 股东 增持 的有 关事 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向 公司 下发 《关于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加强规 范运 作的 监管 工作 , 对公 司加 强规 范运 作事 项提出 监管 要求 。 公 司已 按照监 管要 求 积 极整改 。 2016年10月10日 , 中 国人 民银行 营业 管理 部发 布行 政处罚 公示 , 公 司因 违反 《 征信业 管 理条例 》相 关规 定被 罚款40 万元 。 对该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公 司自 身经 营良 好, 且股东 地 位 高,外 部支 持强 。经 过内 部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将该存 单纳 入实 际投 资组 合。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831.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601,808.7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7 9 合计 8,634,640.4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公 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366 利群股 份 74,088.00 0.01 新股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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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金 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招商稳 盛定 开混 合A 类 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10-2016.12.31 0.02% 0.06% -1.94% 0.29% 1.96% -0.23% 2017.01.01-2017.03.31 1.35% 0.05%


1.09% 0.17% 0.26% -0.12%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3.31 1.37% 0.05% -0.87% 0.23% 2.24% -0.18% 招商稳 盛定 开混 合C 类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10-2016.12.31 -0.05% 0.05% -1.94% 0.29% 1.89% -0.24% 2017.01.01-2017.03.31 1.22% 0.05%


1.09% 0.17% 0.13% -0.12%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3.31 1.17% 0.05% -0.87% 0.23% 2.04% -0.18%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6 年11 月10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9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 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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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十二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 四)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程 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 闭市后 ,各 类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如按 照上述 保留位 数的 份额 净值 对投 资者的 申购 或赎 回进 行确 认可能 引起 基金 份额 净值 剧烈波 动的 , 为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增加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保留 位 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 并以此 进行 确认 ,具 体保 留位数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 (5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 到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估值 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四) 估值 方法 ”第6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 、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可能有 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在 每 年的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3、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2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 六) 收益分配 中 发生的 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80% 的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8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50%。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 额 的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基 金年 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分 别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五)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销 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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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9 十五 、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二) 基金登 记业 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 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登 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应当 妥善保 存登 记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机 构。 其保 存期 限 自基金 账户 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二 十年 ;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0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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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2 十七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公开披露 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1、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3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 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4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2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5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调整 或增 加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22) 变更 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23) 进入 开放 期;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11 、 投资 国债 期货 信息 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2、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3、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 况 。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6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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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十八 、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 一) 证券市 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8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 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 二)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管 理 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足 流动 性的 需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 请, 则 使基 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四)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1、 本 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 运作, 投资 者需 在开 放期 提出申 购赎 回申 请, 在非 开放期 间 将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 期如 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净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本 基金 作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基 金, 在封 闭期内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 - 100% , 在开 放期 内, 在投 资 管理中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0%-95% , 具 有对 股票市 场的 系 统性风 险, 不能 完全 规避 市场下 跌的 风险 , 在 市场 大幅上 涨时 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值 能够 完 全 跟随或 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 4、本 基金 将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纳入 到投 资范 围中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采 用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有 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会 使投 资 人 权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同时 ,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 足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仓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重 大损 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69 5、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存 在因市 场 交易量 不 足而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及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无法 支 付 到期本 息的 信用 风险 , 可 能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秉 承 稳健 投资 的原 则, 审慎 参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严格 控制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 资 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2.技术 风险 在定期 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0 十九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合同约 定应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可不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日 终,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 日有效 申购 申请金 额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额 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2 亿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1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3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4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 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5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其他投 资所 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6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若 未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成 立 日常机 构,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一) 召开 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调 整 该等报 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7 标准的 除外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若 发生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及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成 熟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6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 构、登 记机 构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9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日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79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含1/2)。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或会 议 通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2(含1/2);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应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1 款第 (2) 项、 第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 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0 会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4、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网络 、 电话或 其 他方式 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具 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授 权 他人代 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授权 方 式可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非 书面 方 式等 , 具 体方 式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1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 1、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可能有 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在 每 年的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3、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3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2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80% 的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8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2% ÷当 年天 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4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50%。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基 金年 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分 别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销 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5 【五】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过 定期 开放 的形 式保 持适度 流动 性, 力求 取得 超越基 金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股 票 ( 包 含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闭期 内 ,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 -10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开放 期内,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0% -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 -100% ; 开放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 -95% ; (2 )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在封 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 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至 本 次封闭 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6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1 ) 本基金 投资于 资 产 支持证券 时,其 信用级 别 评级应为BBB 以 上( 含BBB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如本 基金投 资国 债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如本 基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7)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18)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9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7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8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 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9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 金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每个开 放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可 不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日 终, 如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财 产清 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0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 日有效 申购 申请金 额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额 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2 亿 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1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 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 不包 括香 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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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 供保 管 箱服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办 理黄金 业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3 黄 金进 出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金 基金 、保 险资 金、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有 效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 依法 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 批准后 依批 准的 内容 开展 经营活 动。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2.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2.1.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股 票 ( 包 含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闭期 内 ,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 -10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开放 期内,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0% -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2.1.2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 : (1)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 -100% ; 开放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 -95% ; (2 )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在封 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 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4 (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 得超过 自投 资之 日起至 本 次封闭 期 结束 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1 ) 本基金 投资于 资产 支持证券 时,其 信用级 别 评级应为BBB 以 上( 含BBB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3)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4) 如本 基金投 资国 债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3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5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如本 基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则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7)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的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18)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5 (19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2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1.3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 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2.1.4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6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2个 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双 方原 定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 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并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责 任。 (3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 其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2.1.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据 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 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对 证券 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7 (3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完 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例 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2.1.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规 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 存 款 银 行的 监 督 应 依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有权 拒绝 执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该 名单 如 有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启 用新名 单前 提前2个 工作 日 将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2.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2.2.1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2.2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 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8 2.2.3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 的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2.2.4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相 应责 任。 2.2.5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担 相应 责任 。 2.2.6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2.2.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2.2.8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3.1.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3.2.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故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因 故意或 重大 过失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或未 在合理 期限 内 确 认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 所 遭受的 损失 。 3.3.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3.4.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3.5.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4.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4.1.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4.1.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4.1.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1.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1.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4.1.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4.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4.2.1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 的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机 构 或在 其 他 银 行开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4.2.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签 字有效 。 4.2.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4.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4.3.1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 和使 用。 4.3.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3.3 基 金 银 行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的 有 关 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0 4.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4.4.1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4.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4.4.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4.5.1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4.5.2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基 金 对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国 债 市场 回 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4.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4.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4.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30个 工作 日内通 过专 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 同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年 以上。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传真 件 ,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 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1 转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5.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5.1.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 各类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如 按 照 上 述 保留 位 数的 份 额净 值 对 投 资者 的 申购 或 赎回 进 行 确 认可 能 引起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剧烈 波动的 ,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 管 理人 与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增 加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保 留位 数并以 此进 行确 认, 具体 保留位 数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5.1.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 务指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5.1.3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5.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5.2.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5.2.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2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 算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3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5.3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5.3.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5.3.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 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4 (6 ) 如果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5.3.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3.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 到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5.4.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5.4.2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5 基 金定 期报 告 的 编制 和 复核 5.5.1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5.5.2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 书 进行更 新 , 并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全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 终了后60日 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 度结束 后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编 制并 公 告。 5.5.3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表 编制 , 将 有 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5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 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7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 在 收到报 告之 日起20日 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复核 ; 在收 到报 告 之 日起3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 符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为 准。 5.5.4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5.5.5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5.5.6基 金定 期报 告应当 在 公开披 露的 第2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5.6 暂 停估 值 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因 不 可抗 力 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六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6.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6.2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方 式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基金登 记机 构保 管期 限为20 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有权机 关另 有 要求的 除外 。 6.3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定期或 不定期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 、 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妥 善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 为15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 外。 6.4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6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6.5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按 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 易记录 和重 要合 同等 , 保 存期限 不少 于15 年, 对相 关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但 司法强 制检 查 情 形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情形除 外。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6.6基金 管理人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应及时 将合同文本 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 与本 基金 账务处 理、 资金 划拨 等有 关的合 同、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6.7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变 更后,未变更 的一方有义 务协助接任人 接受基金的 有关 文件。 ( 七)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7.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7.1.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1.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7.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7.2.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7.2.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7.2.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2.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根 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基金 份 额应计 分配 比例 ,在此 基 础上,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7.2.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2.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8.1本 协议 及本 协议 项下 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8.2凡因 本协议产生的 及与本协 议有关的争议 ,双方均应 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 并 适用 申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 律师费 由败 诉 方 承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8 8.3争议 处理期间,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本基 金管理 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系 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全 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 讯或E-MAIL 方式发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 址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发送 基金分 红、节 日问 候、产 品推广 等信息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箱 :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进 行 基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务 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 、 资 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 电 子邮 件 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行 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4/28 2、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年第1季 度报 告2017/4/21 3、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同 花顺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2017/4/21 4、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创 金启 富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3/17 5、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从 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2017/1/7 6、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途 牛金 服等机 构为 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6/12/5 7、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华 信证 券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6/11/30 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2016/11/24 9、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2016/11/11 10、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最 低限 额的 公告2016/11/2 11 、 招商 稳盛 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2016/10/14 12、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2016/10/14 13、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2016/10/14 14、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2016/10/14 15、招 商稳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2016/10/14 1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养 老金 账户 通过 直销 中心认 购旗 下招 商稳 盛定 期开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6/10/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商 稳盛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件 ; (二) 《招商 稳盛 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招商 稳盛 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