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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薪金宝(000599)

信诚薪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 薪金 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 年3 月12 日证监 许可【2014】28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 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 为 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对认购/申购基金 的 意愿、时 机 、数量等 投 资行为做 出 独立、谨慎 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 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7 年5 月14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 人:信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2 九、基金的投资..................................................... 29 十、基金的业绩.....................................................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4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4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十七、风险揭示..................................................... 55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0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6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62 二十四、备查文件................................................... 6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错误!未定 义书签。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 一、绪 言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薪金宝货币 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 明其对基 金 合同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 同:指《 信诚 薪金宝 货 币市场基金基 金 合 同》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 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 之《信诚 薪金 宝 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 业务规 则 》 :指《 信诚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 金业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额 赎 回:指本 基 金单个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9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中 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之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 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 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 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 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年2 月 已与华夏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合并 ) 总经理、 中 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资产管 理审计团队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 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独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事。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0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 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 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 2012 年2 月14 日起正 式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为英国 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 主管、通 用 电气金融 财 务(中国 ) 有限公司 人 力资源经 理 。 现任 信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审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 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 营 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财务官,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 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 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市场 官。 4.督察长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1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 职律师、 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5、基金经理


席行懿女士, 文学学士。 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担任高级审计师。 2009 年11 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经理、 交易员、 固定收 益研究员。 现任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及信诚理 财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胤希先生, 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分析员; 于 Excel Markets 担任外汇交易员; 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债 券交易员。2016 年 7 月加盟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基金经理。现任信诚 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倩女士,2014 年5 月14 日至2015 年9 月11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2015 年9 月9 日至2016 年9 月19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2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3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未 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 事先向基金 管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4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 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 展 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不得与之相抵触;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 督、 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 关 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 人 员的分离 等 ) ,形成 权 责分明、 相 互牵制的 局 面,并通 过 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5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效 评 估 等 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 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 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 工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 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 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 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 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 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 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 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6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 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 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 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7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 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股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生自2016 年7 月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 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2014 年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2011 年10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 行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兼任中国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8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4 月至1984 年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本 行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2006 年4 月至2010 年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 员, 期间, 2006 年4 月至2007 年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张先生2000 年1 月至2006 年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 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张先生一 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 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先 后于中南 财 经大学( 现 中南财经 政 法大学) 、 辽宁大学 获 得经济学 学 士学位、金 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 行 四川省分 行 、中国工 商 银行四川 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 信银行, 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19 只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 公司资产 管 理产品、 信 托产品、 企 业年金、 股 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6.57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 发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19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0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ecitic.com (2)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杨德智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cn/ 重要提示:本基金目前仅开通直销柜台业务,网上直销业务暂不开通。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1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2014 年3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4]281 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4 年 4 月 28 日至 2014 年 5 月 7 日。本次募 集 的净认购金额为 374,957,052.03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2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516.97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82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74,957,052.03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8,516.97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74,965,569.00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5 月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3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4 年5 月19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3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4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0.01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 元。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已有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最低份额0.01 份。 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需 一并全部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5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计算公式 :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元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 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 份,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约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6 发生上述第1、2、3 、5、6、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 金合同约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交 易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 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基金 管 理人、托 管 人、登记 机 构、销售 机 构等因异 常 情况导 致基金 销 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7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 全部赎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 人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 述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 的,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8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29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 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基金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 在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同时, 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 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 配 置策略主 要 体现在:1)根据宏 观 经济形势 、 央行货币 政 策 、 短 期资金市 场 状况等因 素 对短期利 率 走势进行 综 合判断;2)根据前 述 判断形成的 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0 通过对通 货 膨胀率、GDP 增长率 、 货币供应 量 、国际利 率 水平、汇 率 、 政 策 取向等跟踪分析, 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微观层面研究, 主要 考 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 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合理预期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据此决定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 合理运用量化模型, 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在120天以内, 以 规避较长 期 限债券的 利 率风险。 当 市场利率 看 涨时,适度 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 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时, 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二是 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 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在此基础 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 以满足组 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 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 有 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 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也可以进 行配置。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 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1 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 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 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 对投资组合的现 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衡基 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 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也可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 以满足日常的基 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 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 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进行跨市 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购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2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5 ) 除发 生 巨额赎回 的 情形外, 债 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 在 每个交易 日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 7 ) 本基 金 投资于定 期 存款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30%,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3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为控制对手方风险,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 (6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4 (1)承销证券; (2)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 依 照 法律、行 政 法规有关 规 定,由国 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 规 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5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 融 工具产生 的 资产包括 现 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款 、清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 断式回 购履 约金)、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 券成本包括 债券的面值 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 期 融资券的 剩 余期限以 计 算日至短 期 融资券到 期 日所剩余 的 天 数 计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6 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 资组合报 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期截止至2017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4,317,478,032.07 27.53 其中:债券 4,292,869,260.07 27.37 资产支持证券 24,608,772.00 0.16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93,014,019.53 8.24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960,447,885.87 63.50 4 其他资产 114,211,422.16 0.73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7 5 合计 15,685,151,359.63 100.00 2. 报告期债券 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2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03,859,577.06 1.3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 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2 注:本基 金 合同约定,本基金管 理 人将动态 确 定并控制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 余 期 限在120 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违规超过120 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23.97 1.31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8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1.4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24.9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13.4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6.9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63 1.31 4. 报告期内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存续 期 超过 240 天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 告期内未 出 现投资组 合 平均剩余 存 续期违规 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5. 报告期末 按 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8,743,237.58 1.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60,456,333.19 4.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60,456,333.19 4.2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08,386,399.97 18.80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95,283,289.33 3.20 8 其他 - - 9 合计 4,292,869,260.07 27.7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 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十 名债券投资 明细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39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41654057 16 船重CP001 3,500,000 349,884,278.78 2.26 2 150417 15 农发17 2,500,000 250,546,646.69 1.62 3 020167 17 贴现11 2,000,000 198,948,544.43 1.29 4 011698082 16 中建材SCP007 1,400,000 140,002,979.04 0.90 5 120309 12 进出09 1,300,000 130,263,074.29 0.84 6 011698279 16 中建材SCP008 1,200,000 119,959,770.34 0.78 7 041651036 16 中煤能源CP001 1,200,000 119,947,245.18 0.78 8 011760026 17 中化工SCP002 1,200,000 119,649,026.67 0.77 9 160419 16 农发19 1,100,000 109,752,052.95 0.71 10 011756001 17 远东租赁 SCP001 1,000,000 99,991,786.65 0.65 7.


“影子 定 价”与“摊 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1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8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56%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42215 瑞通1 号 271,800 24,608,772.00 0.1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资产支持证券.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0 9.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13,842,521.87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368,900.29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4,211,422.16 十、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 人 承诺以诚 实 信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基 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 其 未来表现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2.6946% 0.0022% 0.2225% 0.0000% 2.4721% 0.002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3.7076% 0.0025% 0.3500% 0.0000% 3.3576% 0.0025%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5780% 0.0013% 0.3510% 0.0000% 2.2270% 0.001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0.7771% 0.0008% 0.0863% 0.0000% 0.6908% 0.0008%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10.0967% 0.0027% 1.0097% 0.0000% 9.0870% 0.0027%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建仓日自2014 年5 月14 日至2014 年11 月14 日,建仓日结束时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 一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2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二 、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 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当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偏离达 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根据风险 控制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3 的需要调整 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 程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 确 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 收益是按 照 相关法规 计 算的每万 份 基金份额 的 日 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4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 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5 (2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 值错误造 成 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格估值 出 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 以纠正,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 金 相当比例 的 投资品种 的 估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6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 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 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收益为负值的,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 额自下一 个 工作日起 , 享有基金 的收 益 分 配权益 ; 当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7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本 基金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 计算见基 金 合同 与 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十 四 、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8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若遇法定 节 假日、公 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定节 假 日、公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若将来本 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 本 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 0.25% ,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年 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支付给各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49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 五 、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 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 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 就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 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 的具有证 券 从 业 资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0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管协议 是 界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基 金财产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 基 金的基金 合 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 收 益=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已实现 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2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2 ) 在 开 始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 或 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 人 将在每个 开 放 日 的 次日,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 金 管理人将 公 告半年度 和 年度最后 一 个市场交 易 日(或自 然 日 ) 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3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 理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4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 作 底稿,并 将 相关档案 至 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5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七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 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 品。 在一般情况下,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 也低于混合型基 金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 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6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具体表现 为: 1 、当发 生 巨额申购 时 ,本基金 由 于不能顺 利 买进,使 得 本基金的 持 仓 比 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 影响基金 的投资业绩; 2 、当发 生 巨额赎回 时 ,如果市 场 流动性较 差 ,本基金 为 了兑现持 有 人 的 赎 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 市 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构违 约 、托管行 违 约等超出 基 金 管 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五)特有风险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7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 本基金被其 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 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 其他同类型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 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同类型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同 类型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 管 理人应就 本 基金合并 事 宜,依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进 行 公 告 ,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合 并实施前 至 少提前二 十 个工作日 就 基金合并 相 关 事 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 保 障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 在合并实 施 前 的 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8 1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有 关基金合 并 的公告中 , 说明对现 有 基金份额 的 处 理 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同类型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 就其持有 的 本基金全 部 或部分基 金 份额选择 行 使 上 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 )除以 下 5 )所述 情 形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在指定期 限 内因行使 选 择 权 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 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 期 限届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没有作 出 选择的, 视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 、基金 合 并导致本 基 金终止并 清 算时,由 此 产生的清 算 费用由本 基 金 财 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 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同类型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59 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 管 理程序等执行。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0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 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1 二十 一、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电话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人工查询服 务。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 网上查询等服务。 (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 二、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 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2017 年11 月15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报纸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次 更新) ,2016 年 12 月28 日; 2. 信诚薪金 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6 年第 2 次更新) ,2016 年12 月28 日; 3.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 30 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6 年12 月31 日; 4.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净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2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7 年01 月03 日; 5.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核心系统升级期间暂停 “薪金煲” 业务安排的 提示性公告,2017 年01 月05 日; 6.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四季度报告,2017 年01 月20 日; 7.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03 月31 日; 8.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7 年03 月31 日; 9.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04 月21 日。 二十 三、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四、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6 月22 日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3 附件一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担 任 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4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担保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 , 办理或者 委 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5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 达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 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6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 相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 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 办理证券 交 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7 (7 )保 守 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每 万 份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8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 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69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约定的除外) ; (8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范围 或 策略(法 律 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 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0 (3 ) 在法 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不影响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1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2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 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 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3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 情况下, 在 会议召开 方 式上,本 基 金 亦 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4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 码、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 与其他基 金 合并(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5 (1 )如 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6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 人的; (2)连续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 本基金被其 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 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 其他同类型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 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同类型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 本基金与其他同 类型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 管 理人应就 本 基金合并 事 宜,依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进 行 公 告 ,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合 并实施前 至 少提前二 十 个工作日 就 基金合并 相 关 事 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 保 障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 在合并实 施 前 的 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有 关基金合 并 的公告中 , 说明对现 有 基金份额 的 处 理 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7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同类型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 就其持有 的 本基金全 部 或部分基 金 份额选择 行 使 上 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 )除以 下 5 )所述 情 形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在指定期 限 内因行使选择 权 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 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 或转 换 转入的份 额 ,如其在 指 定期限内 再 赎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 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定 期 限届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没有作 出 选择的, 视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 、基金 合 并导致本 基 金终止并 清 算时,由 此 产生的清 算 费用由本 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 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同类型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 管 理程序等执行。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8 5 、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应 就 基金合并 事 宜协商一 致 ,并按照 本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79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0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1 附件二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世纪大 道8 号上海 国 金中心汇 丰 银 行 大 楼9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2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对下 述 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 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基金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对下述 基 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购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 存款利率 为 基准利率 的 浮动利率 债 券,但市 场 条件发生 变 化 后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 )本基 金 与由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5 )除发 生 巨额赎回 的 情形外, 债 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 在 每个交易 日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20%;因发生 巨 额赎回导 致 债券正回 购 的资金余 额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存放 在 不具有基 金 托管资格 的 同一商业 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8 ) 本基 金 投资于同 一 公司发行 的 短期企业 债 券及短期 融 资券的比 例 ,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 的10%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10% ;本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4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 有 关规定予 以 豁免信用 评 级的短期 融 资券,其 发 行人最近 三 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 基 金投资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须具有评 级 资质的资 信 评级机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 , 且其信用 评 级应不低 于 国内信用 评 级机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为 控 制对手方 风 险,本基 金 的存款银 行 仅限于有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 管 资 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 (6 )若 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发 生修改或 变 更,基金 管 理 人 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对下述 基 金 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5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 照 法律、行 政 法规有关 规 定,由国 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 规 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 托 管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 托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于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 对手所适 用 的交易结 算 方式。基 金 托管人在 收 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 托管人对 于 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 易的交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行 间 债券市场 进 行现券买 卖 和回购交 易 时,需按 交 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6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基金在 投 资中期票 据 前,基金 管 理人须根 据 法 律 、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 来有关监 管 部门发布 的 法律法规 对 证券投资 基 金投资中 期 票 据 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 金 托管人有 权 监督基金 管 理人在相 关 基金投资 中 期票据时 的 法 律 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7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与存款 银 行建立定 期 对账机制 , 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应 根据相关 规 定,就本 基 金银行存 款 业 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 托管人应 加 强对基金 银 行存款业 务 的监督与 核 查,严格 审 查 、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4 )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在 开展基金 存 款业务时 , 应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 托 管人应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计 算 、应收资 金 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8 4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 违 反关法律 法 规规定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 管 理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 的监督和 核 查,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 为,应立 即 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 管 理人无正 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本协议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 议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89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 管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除依 据 法律法规 规 定、基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债 券 托 管 账 户。 4 、基金 托 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 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 与基金托 管 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按 照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的 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 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 得委托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 集期间募 集 的资金应 存 于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托 管人的营 业 机 构 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或 基 金提前结 束 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90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基 金 募集期限 届 满,未能 达 到基金备 案 条件,由 基 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 其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 的 银行账户 ,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 行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银 行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应 符合有关 法 律法规以 及 银行业监 督 管 理 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以基 金 托管人和 本 基金联名 的 方式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 托 管人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 义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 证 券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 负责以本 基 金的名义 申 请并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一 起负责为 基 金对外签 订 全国银行 间 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91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 或票据营 业 中心的代 保 管库。实 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 资 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去基 金 负债后的 价 值。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4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是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最 近7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到 百分 号 内小数点 后3 位,百 分 号内小数 点 后第4 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92 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 停 估值时除 外 。估值原 则 应符合基 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3、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当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 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 确 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 项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93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 的 计价导致 每 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小 数点后4 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 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94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 值错误造 成 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产估值 出 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 以纠正,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在 基 金合同生 效 后,应按 照 相关各方 约 定 的 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 账 发现相关 各 方的账目 存 在不符的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 必 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95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 财 务报表由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每月分别 独 立编制。 月 度 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每六个月 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基 金 管理人对 招 募 说 明 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 完成报表 编 制,将有 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在收到 报 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 完成月度 报 表的复核 ; 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 完 成基金季 度 报告的复 核 ;在收到 报 告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核对 无 误后,基 金 托管人在 基 金管理人 提 供的报告 上 加盖业务 印 鉴 或 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基金 托 管人在对 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报告 或 年度报告 复 核 完 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 基 金投资有 关 的证券交 易 场所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 其他原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 相当比例 的 投资品种 的 估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 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96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次更新 ) 97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 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管 理人接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