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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添益债券A(004383)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盒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6 月 21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438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5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平
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平安 大华
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6 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6 月 2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7 年 6 月 2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7 年 6 月 2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7 年 6 月 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简称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 A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代码 
004383 004384 
该 分 级基 金是 否开 放申 购、 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是 是 
2. 日 常 申 购、 赎回 、转 换、定投业务 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3. 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 额限 制 
(1)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申购 本基金, 单个账户 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含 申购费 ) ,追 加 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 申购费) 。 
(2)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 
(3) 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 单个 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 人民币 100
元 (含 申 购费 ) , 追加 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 元 (含 申 购费 ) 。 实际操作中, 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时 , 除需 满足 基金 管理 人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外 , 当销 售机 构
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4)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2 申 购 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 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
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最新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在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或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 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3.3 其 他 与申 购相 关的 事项 
(1 )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d)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e)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g)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a 、b、c、e 、f、g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4. 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 额限 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A/C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其中 赎回费用 不低于 25%
的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N <30 天 0.50% 
30 天≤N <365 天 0.30% 
365 天≤N <730 天 0.15% 
N ≥ 7 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N <30 天 0.50% 
30 天≤N <365 天 0.10% 
N≥365 天 0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最新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在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或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 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4.3 其 他 与赎 回相 关的 事项 
(1 ) 赎回以份额申请 ,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3)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a)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d)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d 项除 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
第 d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5. 日 常 转 换业 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申购 补差
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的差异情况而定。 
(3)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 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 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4) 具体转换费率 本基金作为转换基金时,具体转换费率如下: 
A 、本基金份额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高 的基金 
例 1 、某投资人 N 日持有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基金 A 类 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为三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 ) , 拟 于 N 日转换为平安大华 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A 类份
额,假设 N 日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 A 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 
a) 转出基金即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基金 A 类 份额 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10,000
×1.050×0.30%=31.5 元 
b) 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计算可得: 
转换金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10000 ×
1.050-31.5=10468.50 元 
对应转换金额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A 类份额 的申购费率 1.5% ,平安大
华添益债券 基金 A 类份额 的申购费率 0.8% 。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 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 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468.50 ×1.5%÷(1+1.5% )-10468.50 ×
0.8% ÷(1+0.8% )=71.69 元 
c) 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31.5+71.69=103.19 元 
d) 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入份额 = (转 出份 额× 转 出基 金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 费用 )÷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10000 ×1.05-103.19 )÷1.150=9040.71 份 
B 、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高 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 2 、某投资人 N 日持有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持
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拟 于 N 日转换为平安大华 添益 债券
基金 的 A 类份额 ,假设 N 日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的 A 类份额净值为 1.150
元 ,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基金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a )转出基金即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10,000
×1.150×0.50%=57.5 元 (b) 对应转换金额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A 类份额 的申购费率 1.5% 高
于平安大华 添益 债券 基金 A 类 份额 的申购费率 0.8% ,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
0。 
(c )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 元 
(d)转换后可得到的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基金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 (转 出份 额× 转 出基 金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 费用 )÷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10000 ×1.15-57.5 )÷1.050=10897.62 份 
(5) 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费率认定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 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 将享受一定的申购费
优惠 , 具体 详见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费 率说 明。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进行基金转换的, 在计算申购
补差费时,如有费率优惠,具体详见 销售机构 相关公告为准。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5.2 其 他 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适用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 包括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1 )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700002 ) 、 平安 大华 策略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700003 ) 、 平安 大华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4 )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代码: 700005 ) 、 平安 大华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类, 基金 代码 : 700006 ) (注 : 700005
和 700006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379 ) 、平 安大 华
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代码: 003465)、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基金 (基金代码: 000759)、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 A (基金代码:003034)、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基金 代码 : 000739 ) 、 平安 大华 智慧 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1297)、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1609 ) 、平 安大 华鑫 享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C 类,基金代码:001610 ) (注 :001609 和 001610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平安大华鑫
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基金 代码 : 001664 ) 、 平安 大华 鑫安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C 类,
基金代码:001665 ) (注 :001664 和 001665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304 ) 、平 安大 华安 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002282 )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537 ) 、 平安 大华 睿享 文娱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2450 ) 、平 安大 华睿 享文 娱灵 活配 置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代码:002451 ) (注 :002450 和 002451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平
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代码:002599 ) (注 :002598 和
002599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003286)、
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568 )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3487 ) 、 平安 大华 惠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3486)、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3559 ) 、平 安
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 基金 代码 : 003560 ) (注 : 003559
和 003560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 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基金 代
码: 003959 ) 、 平安 大华 量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类, 基金 代码 : 003960 ) (注 :
003959 和 003960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003702 ) 、 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
码:004390 ) 、 平安 大华 转型 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类, 基金 代码 :004391 )
(注:004390 和 004391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004704 ) 、平 安大 华惠 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代码 003488), 平安大
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代码:004177),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4403 ) 、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代码:004404 ) (注:004403 和 004404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等。 
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办理机构 
办理本基金与 平安大华 旗 下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之 间转 换业 务的 投资 者 需到 同时 销售 拟转
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本基金的转换 业务 。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通本基金转换 业务 的时间以 销
售机构为准 , 本公 司可 不再 特别 公告 , 敬请 广大 投资 者关 注各 销售 机构 开通 上述 业务 的公 告
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 转换的基本规则 a) 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b)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帐号内进行。 c)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d)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e) 对于转换后持有时间的计算, 统一采取不延续计算的原则, 即转入新基金的份 额的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 日进行计算。 f) 基金 转换 采用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转 换。 (4) 转换限额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 50 份。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 不得 低于 50 份。 留存 份 额不足 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以上转换费率和原则以各个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 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和公告。 6. 定 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 仍然可 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若遇非基金申购开 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投资者投资平安大华基金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时,每期扣款金额最 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 以每期实际扣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 者可于 T+2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3) 变更和终止 投资 者办 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 须携 带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及 相关 凭证 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4)办理机构 本公司直销 渠道 开放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通本基金 定投 业务 的 时间以 销售 机构为准 , 本公 司可 不再 特别 公告 , 敬请 广大 投资 者关 注各 销售 机构 开通 上述 业 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5)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渠道 定投申购 本基金 如实行 优惠 费率 ,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其他销售 机构如实行 定投申购 优惠费率, 以销售 机构为准, 请投资人参见 其他销售 机 构公告。 7. 基 金 销 售机 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五楼 电话:0755 -22621438 传真:0755 -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4800 (2) 网上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 张


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 -800-4800 (3) 销售 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基 金 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收益 公告 的披 露安 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9. 其 他 需 要提 示的 事项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 者 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 细阅 读 《平 安大 华 添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平安大华 添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800 -4800 (免 长途 话费 ) 及直 销专 线电 话 0755 -22621438 咨询相 关事宜。 风险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