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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快线货币A(000917)

嘉实快线货币: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实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嘉实快线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嘉
实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的 有关 规定 , 现 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旗下 嘉实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及相 关事项 公告 如下 : 
一、本 次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会议情 况 
本基金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审议 了 《 关于 嘉实 快线 货币市 场基
金合并 基金份 额设置 并降 低基金 费率的 议案 》 (以下 简称“ 本次会 议议案 ” ) , 并由 权 益登记
日 (权 益登 记日 为2017 年5 月 19 日) 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本 次会议 议案 进
行表决 。大 会表 决投 票时 间从 2017 年5 月19 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19 日17 :00 止 (送 达
时间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 。 此次 持 有人大 会的 计票 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
本 基 金 的 托 管人 上 海 浦 东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授权 代 表 的 监 督及 上海市 源泰 律 师 事 务所
的见证 下进 行, 并由 北京 市方 圆 公证 处对 计票 过程 及结果 进行 了公 证。 
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5,128,782,858.14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1.09% , 其 中 同 意 的 份 额 为 :
15,128,782,858.14 份 , 占出席 大会 份额 的 100% , 反对的 份额 为 0 份 ,弃 权 的份额 为 0 份 。
同意本 次会 议议 案的 基金 份额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嘉 实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会 议议 案有效 通 过 。 
(以上 计算 基金 份额 数量 或相关 比例 时 , 基 金份 额 指 H 类 份额 数量 乘 以100 后再加 上A
类、B 类、C 类 份额 数量 之 和。 )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证 费7500 元, 律 师费30000 元, 合计 37500 元, 由基 金资 产 承担。 
二、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的 生效 
根据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于 2017 年6 月20 日 表决 通过了 《 关 于嘉
实快线 货币市 场基金 合并 基金份 额设置 并降低 基金 费率的 议案 》 , 本次 大会决 议自该 日起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将自 该日 起五日 内将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备 案。 
本次生 效的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自 大会 表决 通过 次日 (2017 年 6
月21 日) 起执行 。 
三、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相关 事项的 实施 情况 
1 、对 《基 金合 同》 全文 的 修订 
对原场 外份 额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 表述 全 部修订 为A 类 基金 份额 并 删除原 合同中关于 份额 升级 的描 述, 涉及释 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等章节 。 
2 、对 基金 合同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的修 订 
(1) “ 六、 基金 份额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修 订为 : 
“A 类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人 民币 1 元, H 类 基金 份额 的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不收
取认购 费。 ” 
(2) “ 八、 基金 份额 分类 ”修订 为 : 
“本基 金设 场外 基金 份额 和场内 基金 份额 ,A 类份 额为场 外基 金份 额,H 类 份额为 场内
基金份 额。A 类和 H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分别公 布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有 关基 金份 额分 类的具 体规 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相 关章节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基金 份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行 调整, 或增加 新的 基金份 额类别 ,
并在调 整或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决策 。 ” 
 
3 、对 基金 合同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的修订 : 
(1) “ 三、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四 )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 第 1 点修 订 为: 
“1、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类别 不收取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但在 满足 相关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要求的 前提 下, 当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 5%且偏 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运 作,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风险 , 本 基金 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1%以 上的 赎回 申请征 收 1% 的强 制 赎 回费 用(其 中确 定赎 回基 金份 额和基 金总 份
额过程 中每 一 份H 类 基金 份额将 折算 为 1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与 A 类 份额 合并 计算) , 并将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本 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增加收 取申 购费 用或 赎回 费用的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在 该份 额类
别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 
(2) “ 四、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 (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第 2 点修
订为: 
“2 、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 但 在满 足相 关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 求的 前提下 ,当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为 确保基 金平 稳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 性风 险,本 基金 对当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用 (其中 确定 赎回基金 份额 和基金 总份 额过程中 每一
份H 类 基金 份额 将折 算 为1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与A 类份额 合并 计算 ) ,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用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本基 金利 益最大 化的 情
形除外 。 ” 
(3) “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修订 为: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A 类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A 类 基金 份额 的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扣除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数 及基 金
转换中 转入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A 类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的
10% 的 情形 ,即 认为A 类 基 金份额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H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 申请 (H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 扣 除H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H 类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H 类基 金份 额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A 类基 金份 额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出现A 类基 金份 额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接
受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全部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投 资者A 类 基金份 额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 受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总数 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A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 A 类基金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 A 类 基金 份
额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 过 A 类 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参 照上述 第 (2) 款的 规定 延 期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4) 当发 生 A 类 基金 份额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上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5)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A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申请 ; 已 经确 认成 功的 A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3. H 类基 金份 额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在 H 类 基金 份额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H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 本 基金 连续两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生 H 类 基金 份
额的巨 额赎 回时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H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H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4 、对 基金 合同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总 述的修 订: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持有 的每 一份H 类基 金份 额与
每1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享 有平等 的权 利 。 就 H 类份 额进一 步澄 清 : 本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 、 第
十 部 分 及 基 金合 同 其 他 条款 中 涉 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议 召 集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权
利、 提 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案的 权利 、 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的 权利及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的表 决权 等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相关的 权利 ,H 类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
H 类份 额与 每100 份A 类 基金份 额具 有平 等的 权利 。 
除上下 文另 有约 定外 , 在 本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 第 十部分 中 , 提 及代表 特定 比例的 基 金
份额或 以合 并计 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数 量为 基础 计算 相关比 例时 , 计算 该特 定比 例的基 数或 合
并计算 基金 份额 应 指H 类 份额数 量乘 以100 后 再加 上 A 类 份额 数量 之和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5 、对 基金 合同 “第 十六 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的 修 订 : 
(1)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第 1 点 修订 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 (2)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第 2 点 修订 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6%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 (3)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第 3 点 修订 为: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为 0.01% ,H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为 0.25%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 增加收 取不 同销 售服 务费 用的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并在该 份额 类别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不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 的 计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由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 除上述 事项 外, 本公 司将 于下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时 同步更 新以 上 相 关内 容,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备 查文 件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嘉实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公告 》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嘉实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嘉实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第二 次提 示性 公告 》 4 、北 京方 圆公 证处 出具 的 公证书 5 、上海 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的 法律 意见 特此公 告。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6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