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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丰享纯债债券(003445)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证监许可【2016】213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03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7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74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7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89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 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 2013年3月27 日 电话: 400-00-95526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247 号文批准,由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加拿大丰业银行33%、北京 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基金管理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十三只基金, 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A/C)、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 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丰尚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硕 士研究生导师、 客座教授, 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 北京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教师,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第十届北京市 委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企业联 合会副会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 事。 金融从业 40 余年,曾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工作并担任分理处党支 部书记、主任,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1996年组建北京银行并担任党组书记、首任行 长,2002年至今担任董事长。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 “北京市先进工作者” 、 “中国十 大金融人物” 、 “十大中华经济英才” 、 “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 、 “影响百姓生活的十大企业 家” 、 “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 、 “中国改革贡献人物” 、 “十年银行家” 、 “影响中国年度金 融家” 、 “2016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特别大奖”等荣誉。编著《商业银行价值管理》 、 《破解小 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 ,主编《转型时期商业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 、 《商业银行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书籍,发表专业理论文章100余篇。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2013 年 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 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零售业务总监。 杨书剑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3 年 3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杨先生 现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起担任副行长, 2007年8月至今担任董 事会秘书,2014年7月至今兼任石家庄分行行长。2005 年3 月至 2007年7 月担任北京银 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 2004年2 月至 2005 年2 月担任学院路支行行长, 2002 年5月至2004年1月担任人事部副总经理, 2000年5月至2002年4月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1997年7月至 2000年4月担任业务发展部银行卡业务组组长。 杨先生于1991年获吉林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4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年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 士学位。 Peter Slan先生,董事,2017年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现任职丰业国际财富管理高级 副总裁,负责丰业银行在加拿大境外所有财富管理,保险,养老金及资产管理业务。Peter Slan 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19 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 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 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 Baycrest基金会董事, 卑街联合犹 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Peter Slan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 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周美思女士,董事,2013年9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 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 院士。周女士拥有25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 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 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 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 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 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2013 年 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自 1984 年始,张先生 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208 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 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2001年起担任 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至 今。 杨运杰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 年 3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 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 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 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2013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 1985 年起, 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 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自 1993 年 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 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 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 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惠营业部总经理、 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 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 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 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Dalhousie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 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 4月 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 2013年7 月至 2013年12月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 12 月至今任中 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 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 经验。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世界 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 年至 2013 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 经理;2013年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北京银行, 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经济学硕士,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央财经大 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南京大学校级兼职教授,北京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 教师,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第十届 北京市委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 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 常务理事。 夏英先生,2014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员工, 办公室副主任, 航天支行行长, 阜裕管辖行行长, 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现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 ,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管理经 理 (FRM) 、加拿大投资经理(CIM) ;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伦多,加拿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 ,大明基金(Dynamic 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 加拿大) ;自2014年 3月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查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 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熟悉资本市场、股权投资管理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负责人) 。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起,任中加基金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杨宇俊先生,金融工程博士,北京银行博士后,具有多年债券市场投资研究经验。曾 任北京银行总行资金交易部分析师,负责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研究与投资工作。2013年 加入中加基金, 任专户投资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23日至今)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月17日至今) 、 中加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8月19日至今) 、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今) 、中加丰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 2日至今) 、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今) 、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28日至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夏英先生,副总经理魏忠先生,督察长刘向途先 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杨宇俊先生,廉晓婵 女士,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李继民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行 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 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 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 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 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 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 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 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 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 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 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 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6.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 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 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 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840.64亿元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85.40%,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九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 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 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 )、 易方达裕 丰回报基金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 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 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 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 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 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 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 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 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 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 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 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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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 317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39 号文注册募集,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 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064,119.13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 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1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 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00,064,119.1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年11月11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 价格。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 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0.80% 100万≤M<300 万 0.50% 300万≤M<500 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 0.10% 1 年=

注:1年指 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73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 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 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 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 在信用债与利率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 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 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 久期目标,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 益率目的。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 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 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 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 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 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 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 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 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 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 的实际信用状况,而进行投资。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 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 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 甄别具有估值优势、 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为主,以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投资目的,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 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 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 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 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 差度指标。 (3)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 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 的依据。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有关研究报告,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 组合方案,之后,在债券研究员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 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除上述第(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等组成。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4月 19日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固定收益投资 10,152,364,000.00 85.05 其中:债券 10,152,364,000.00 85.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00,449,735.38 14.25 8 其他资产 83,481,901.76 0.70 9 合计 11,936,295,637.1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17,684,000.00 8.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17,874,000.00 7.5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9,334,680,000.00 98.30 9 其他 - - 10 合计 10,152,364,000.00 106.9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790891 17厦门银行CD037 10,000,000 989,300,000.00 10.42 2 111791469 17大连银行CD009 10,000,000 988,600,000.00 10.41 3 111791476 17珠海华润银行 CD007 10,000,000 988,500,000.00 10.41 4 111681147 16廊坊银行CD016 10,000,000 980,100,000.00 10.32 5 111790675 17莱商银行CD007 6,500,000 642,720,000.00 6.7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481,901.7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481,901.7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1月11日至2017 年3月31日 1.21% 0.03% -3.47% 0.13% 4.68% -0.1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1日生效, 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尚未完成建仓。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 基金基准 2016-11-11 2016-11-30 2016-12-20 2017-01-06 2017-01-26 2017-02-21 2017-03-13 2017-03-31 1% 0.5% 0% -0.5% -1% -1.5% -2% -2.5% -3% -3.5%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监 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基协发 [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 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 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 术的有效性。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含同业存单)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 则》的相关规定。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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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该类债券的特定 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 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 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 移动有关的风险。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 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债券发行人评级 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信用类的固定收益产品,例如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是本基金将 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 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 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开放日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 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 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其他风险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 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以书面、 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所有联系方式, 以基金管理人获得的基金持有人信息为准)


2、基金开户确认书 对首次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在T+1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预 留电子邮箱的客户发送开户确认书。如果基金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形式,请致电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提示: 由于基金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 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 公告。 (四)公司官网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 关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3、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产品信息 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同时还可以查 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定制订阅持有基金净值日报、基金交易确认 通知等相关服务,以及修改个人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五)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 400-00-95526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 构的人员和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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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2016-11-04 2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6-11-04 3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6-11-04 4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6-11-04 5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11-04 6 关于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 公告 2016-11-07 7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7-11-12 8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的公告 2017-11-25 9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 公告 2017-11-25 10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02-10 11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03-17 12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04-20 13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2017-04-21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 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bbns.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 、 (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第 (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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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除外)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 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款第(2)项、第 2 款 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2013年3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3620212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 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 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⑴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⑵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⑶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⑷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⑸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⑹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⑺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⑻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⑼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⑽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⑾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⑿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⒀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⑽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款第 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 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 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 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 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 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 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 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 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就本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 保管的实物证券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 期限为20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月 30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