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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国策(001088)

华宝国策: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国 策导 向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摘 要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5 年 2 月 4 日证监 许可 【2015】209 号文注 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 兴 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其 他风 险 。 本基 金 是 一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 型基 金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 资 者 在进 行 投资 决 策前, 请 仔 细阅 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 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 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5 月 8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 本基金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到 2015 年 5 月 6 日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基金 合同 》 于 2015 年 5 月 8 日 生效 。 二、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 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总 裁、 董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经理 。 现 任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 国太 平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国财 政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 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 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苏黎 世金 融服务 集团中 国区董 事长。 现任 华彬国 际投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事, 硕士。曾 任普华永 道总监 ,杰米尼 咨询金 融 机构业 务副 总裁 , 索尔 文国 际副总 裁 , 法 兴集 团人 力资 源高级 执行 副总 裁兼 执行 委员会 委员 。 现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 人,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 欧江洪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 宝 钢集 团 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团办 公室(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管/高级 秘书 、宝钢 集团办 公厅秘 书室主 任。 现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贺桂先先 生, 监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现任公 司 营运副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助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 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自强 先生 , 硕 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7 月, 在 天同证 券任 研究 员,200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 在中 原证 券 任行业 研究 部副 经理 ,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3 月, 在上海 融昌 资产管 理公 司先 后任 研究 员、研 究总 监。2006 年 5 月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 后任高 级分 析师 、研 究部 总经理 助理 、基 金经 理助 理职务 ,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华宝 兴业 动 力组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1 月兼 任华 宝 兴业宝 康消 费 品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4 月起 任投 资副 总监, 2014 年 12 月起 兼任 华宝兴 业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 兼任华 宝兴 业国 策导 向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任华 宝兴 业未 来主 导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季鹏先 生, 硕士 ,拥 有 CFA 资 格。 曾在 香港 大福 证 券、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从事行 业研 究、 投资 管理 工作。2011 年 4 月加 入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高级 策略 分 析师兼 基金 经理 助理 的职 务。2013 年 8 月 起任 华宝 兴业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任 华宝 兴业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 任华 宝兴业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副 总监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 高端制 造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华宝 兴业 国策导 向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华宝兴 业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 助 理投资 总监 、 国 内投 资部 总经理 、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智 慧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宝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 品质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 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三、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内 首批 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 银行 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构 、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576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 , 覆 盖 了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 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 险控 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 持 “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 内外 部 检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四、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 e 网 金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 转 换等 业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站公告 。 网 上 交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客户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联系人 :姚 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 www.ewww.com.cn (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电 话: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0)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880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联系人 :朱 先生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588876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jsdhzc.lhygcn.com (1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联系人 :陆 晓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http://www.dwzq.com.cn (1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5)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6)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 :罗 春蓉 、 陈曦 、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联系人 :陆 敏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879


传真:021-20835788 客户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2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联系电 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400-809-6518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电 话:021-20515583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http://www.cnhbstock.com (2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2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2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联系人 :文 雯 联系电 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99 客户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2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联系人 :赵 德赛 联系电 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28)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联系人 :兰 敏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2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程 晨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3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客户电 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3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联系人 :周 一涵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3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杨 蕾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38)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021-6888 2281 客户电 话:400-821-0203 (3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5979 传真:010-62675369 客户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4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400-800-8899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联系人 :宋 欣怡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4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3811898 客户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4)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 联系人 :陶 涛 联系电 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41 客户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4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联系人 :张 鹏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010-85156398 客户电 话:400-8888-108( 免长途 费)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4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6083 6029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51)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5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李 孟军 联系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2) 其 它 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 一)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 希 ( 二)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 三)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 称: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受益 于国家 产业 政策 及经 济发 展方 向且增 长前 景确 定的 优质 企业 ,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权 证、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 的 60%-95% , 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4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国家 货币 政策 和财政 政策 为观 测点 , 密 切关注 经济 变化 , 以 经济 周期变 动决 定大类 资产 配置 。 同 时, 以 国家倡 导的 产业 政策 和经 济结构 调整 政策 来选 择优 势行业 和优 质 企业。 每个阶 段的 国民 经济 发展 背后都 有明 确的 国家 宏观 和产业 发展 政策 作为 主线 , 这些政 策 事件很 大程 度上 决定 着股 市大盘 和相 关行 业发 展方 向和运 行节 奏。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 通过宏 观策 略研究 , 综合 考虑宏 观经 济、 国家 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市场 流动 性等 方面因 素,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的预 期收 益进 行动态 跟踪 ,决 定大 类资 产配置 比例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 和挖 掘可能对行业和个股 的当 前或未来价值产生重 大影 响的政策 事件, 例如 城镇 化建 设、 国企改 革、 科教 兴国 等, 在积极 把握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发展 趋势 的基 础上 , 以 这类 国家和 产业 政策作 为中 长期 投资 的主 线, 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 相结合 , 采取 多 层次 的 定量 和定 性方 法, 完成行 业配 置和 个股 选择 。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将国 家和 产业 政策 作为中 长期 投资 的主 线, 综合考 虑经 济周 期、 国家 政策 、 社 会 经济结 构、 行业 特性 以及 市场短 期事 件等 方面 因素 ,在不 同行 业之 间进 行资 产配置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主 要以 “自 下而 上” 的精 选策 略, 对受 益 于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经 济发 展方向 的相 关上市 公司 分别 进行 系统 地分析 , 综合 分析其 投资 价值和 成长 能力 , 确 定投 资标的 股票 , 构 建投资 组合 。 本基金 进行 个股投 资时 , 主要通 过深 入分析 企业 的基 本面 和发 展前景 , 并以 定 量的指 标为 参考 ,精 选优 质公司 。优 质公 司需 符合 以下一 项或 多项 标准 : 1 )公司 所处行 业具有 良好 的发展前 景。 公司所 处的 行业增长 快, 有较好 的发 展前景 , 特别是 在发 达国 家有 相似 行业或 相似 商业 模式 的成 功案例 。 2 )产品 具有竞 争优势 。公 司产品有 显著 的竞争 优势 ,受到消 费者 的认可 ,并 且这种 优 势可以 在较 长时 间内 得以 保持。 3 ) 公司 治理 健全 规范。 公 司具有 完善 、 稳 定、 明 晰 的 法人治 理结 构, 且拥 有一 支高效 、 稳定的 管理 团队 , 在 战略 管理、 生产 管理 、 质 量管 理、 技 术管 理、 成本 管理 等方面 具有 明显 并且可 持续 的竞 争优 势。 4 )公司 具有较 强的营 销能 力。公司 拥有 较为完 善的 销售体系 ,能 够高效 的整 合内部 销 售资源 并管 理外 部销 售渠 道。善 用公 共媒 体宣 传公 司品牌 和产 品, 且营 销团 队稳定 。 5 )公司 具有垄 断优势 或资 源的稀缺 性。 公司在 技术 、营销、 产品 、监管 等领 域具有 同 业公司 一定 时期 内所 无法 企及的 垄断 优势 , 保证 公司 可以在 较长 时期 内获 得高 于行业 平均 水 平的利 润水 平。 6 )有正 面事件 驱动。 公司 由于整体 上市 、优质 资产 注入、 并 购重 组等因 素, 而获得 外延式成 长的 契机 。 (3 ) 本 基金 的定 量分 析方 法主要 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 务指标 和市 场指 标 , 选 择财 务健康 、 成长性 好、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具 体分 析的 指标 为: 1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两 年主营 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利润 复合 增长 率等 ; 2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 )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 等。 3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率 投资 工具 , 以有 效利 用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投 资收 益。 首先 , 本 基金 将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 货币 政策动 向 , 预测未 来利 率变动 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 债 券投 资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 需综 合评价 个券 收益率 、 波 动性、 到期 期限 、 票 息、 赋税条 件、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以 及债 券持 有人 结构 等决定 债券 价值 的影响 因素 。 同 时, 本 基金 将运用 系统 化的 定量 分析 技术和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制 度等方 法管 理 风险, 通过 久期 、 平 均信 用等级 、 个 券集 中度 等指 标, 将 组合 的风 险控 制在 合理的 水平 。 在 此基础 上, 通过 各种 积极 投资策 略的 实施 ,追 求组 合较高 的回 报。 主要 运用 的策略 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分析 , 确定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 如果预 测未 来利率 将上 升 , 则可 以通 过缩短 组合 平 均 剩余期 限的办 法规避 利率 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 来利率 下降, 则延长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 赚取利 率下 降带 来的 超额 回报。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 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 买 入债券 ;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价 格时 ,卖 出债 券。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同 债券 市场板 块间 利差而在 组合 中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益 率利差 包括 信用利差 、 可提前 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券 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券 市场 , 如 国债和 企业 债利 差、 国债 与金融 债利 差 、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利差 等 ; 可提 前赎 回和不 可提 前 赎 回证券 之间 的利 差形 成的 原因是 基于 利率 预期 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达到 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收 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减 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展 状况 、 市 场地位 、 财务状 况、管 理水平 和债 务水平 等因素 ,评价 债券 发行人 的信用 风险, 并根据 特定债 券的发 行契约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在采用 数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定 价的基 础上 ,把握 市场的 短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作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证 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并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及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整体风 险的 目的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测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的 证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影 响。同 时,基 金管理 人 将密 切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 收 益率曲 线 、 个券选 择以 及把 握市 场交 易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 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 金 融产品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法律法 规 及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及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制定 与本 基金相 适应 的投 资策 略、 比例限 制 、 信 息 披露方 式等 。 (四) 投资 管理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及 未来走 势 ;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管 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监 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动 。 公 司投 资决策 机制 为分 级授 权机 制,即 :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一次 )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 投资 管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 召开投 资- 研究联 席 会 议, 研 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 探讨 、 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问 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就研 究部提 交的全 市场模 拟组 合与配 置、宏 观及行 业策 略,以 及研究 员提交 的各 行业模 拟组合 、 三级股 票池 、 重 点投 资品 种等进 行充 分讨 论。 基金 经理根 据联 席会 议的 成果 及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 研究 经济 形势 、 经济 政策 (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区域 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 技术 服务 创新 等, 撰写 宏观研 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议 。 行业研 究人 员考 察上 市公 司的核 心业 务竞 争力 、 经 营能力 和公 司治 理结 构等 , 预测 上市 公司未 来 2 -3 年 的经 营情 况,选 择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调研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 业研究 报告 及 上市公 司调 研报 告, 对个 股买卖 提出 具体 建议 。 3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提出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合股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 形成 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并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 策,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后 , 基金经 理向 交易 部下 达具 体的投 资 指令, 交易 员根 据投 资决 定书执 行指 令。 4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5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制 委员 会、督 察长 、副总经 理、 监察稽 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 负责内 控制 度的制定 , 并检查 执行 情况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7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30% 。 沪深300 指数 是由上 海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制 而成 的成份 股 指 数,沪 深300 指 数样 本覆 盖了沪 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所有 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 加 权而成 。 它推 出的目 的是 反映我 们债 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况 , 是我 们债券 市场 价格变 动的 “ 指 示器 ”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变更业 绩 比较基 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 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需遵 守下 述限 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和债 权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九)经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有 关规则 及事 项, 本基 金可 以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参 与融资 、 融 券。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71,932,756.63 71.99 其中: 股票


1,071,932,756.63 71.9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510,290.77 4.0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3,447,102.16 23.06 8 其他资 产


13,199,178.72 0.89 9 合计





1,489,089,328.28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275,000.00 0.09 B 采矿业 38,001,556.00 2.58 C 制造业 666,656,621.81 45.3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5,818,480.96 1.08 E 建筑业 41,054,654.70 2.7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7,147,343.78 4.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109,314.89 0.3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89,266,940.90 6.07 J 金融业 41,231,867.50 2.80 K 房地产 业 7,756,000.00 0.5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7,576,592.18 3.2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5,539,203.98 1.0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030,400.00 0.2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2,635,000.00 0.18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8,833,779.93 1.96 S 综合 - - 合计 1,071,932,756.63 72.85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717 郑煤机 5,200,000 44,616,000.00 3.03 2 002712 思美传 媒 1,579,801 44,518,792.18 3.03 3 300136 信维通 信 1,199,946 41,218,145.10 2.80 4 600519 贵州茅 台 100,000 38,636,000.00 2.63 5 000651 格力电 器 1,200,000 38,040,000.00 2.59 6 002456 欧菲光 840,500 31,821,330.00 2.16 7 002221 东华能 源 2,200,000 28,226,000.00 1.92 8 002236 大华股 份 1,749,950 27,946,701.50 1.90 9 002777 久远银 海 350,000 27,492,500.00 1.87 10 002497 雅化集 团 2,850,000 25,849,500.00 1.7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 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在 报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合 同规 定备 选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0,255.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477,302.2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2,910.75 5 应收申 购款 8,709.9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99,178.7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七、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5/08-2015/12/31 -1.00% 1.96% -9.65% 1.94% 8.65% 0.02% 2016/01/01-2016/12/31 -23.64% 1.73% -6.63% 0.98% -17.01% 0.75% 2017/01/02-2017/03/31 -0.66% 0.68% 3.16% 0.36% -3.82% 0.32% 2015/05/08-2017/03/31 -24.90% 1.72% -12.98% 1.35% -11.92% 0.37%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华宝兴 业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5 年5 月8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注: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截 至2015 年11 月8 日 ,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 同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部 分相 关内 容以及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 7 月8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其他 销 售 机 构 和 直销e 网金申 购本 基金 单笔 最 低金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通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每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申 购费) 。 已在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柜 台购买过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 投资者 , 不受 直销柜 台首 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 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 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转 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 投资 者 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费 等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表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 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 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 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等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 者 的 赎回 费, 基金管 理人 将 不低于其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收 取 的持续 持有 期长 于等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者 的赎 回费 ,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低于 其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注:此 处 1 个月 按 30 日计算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 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申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例: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86 元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对 应 的本次 前端 申购 费率 为 1.5%,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86 元 ,可得 到90720.23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两年 三个 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1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1 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 ×0% =0.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 月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 1.1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1,5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 应的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收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依 法 公告。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 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 若 遇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 上述“ (一 )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对 《华宝 兴业 国 策导 向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作 如下更 新: 1 、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更新了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信息。 2 、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更新了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信息 。 3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更新了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信 息 。 4 、 “ 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转 换” 更新 了 本基 金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及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转换 的相关 信息 。 5 、


“十 、基 金的 投资 ” 更新了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的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6 、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更新 了 截 至 2017 年3 月31 日的 基金 业绩 数据 。 7 、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 务”更 新了 本基金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的 办 理场所 。


8 、 “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对本 报告 期内 的相 关公告 作了 信息 披露 。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