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A(001894)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6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人 :泰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2 
 
 
【重要提 示】 
本 基金于 2015 年 1 月 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号[2015]9 号 文注册 ,并 于 2015
年 9 月 9 日获 得中国 证监 会证券 基金 机构监 管部 关于泰 达宏 利活期 友货 币 市场基金延
期 募集备 案的 回函( 机构 部函[2015]2516 号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 正式生 效。 
本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收 益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
购买本货 币市 场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 构 ,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 前 ,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 政治 、 经济、社会
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 券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理实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等。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和 债券
型 基金。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者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5 月 4 日, 有关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第 1 部分 绪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目 录 
3 
 
 
第 4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 5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份客页分类 ......................................................................................................... 6-1 
第 7 部分 基金的募集 ..................................................................................................................... 7-1 
第 8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8-1 
第 9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1 
第 10 部分基金的投资 .............................................................................................................. 10-1 
第 11 部分基金的业绩 ........................................................................................................... 11-12 
第 12 部分基金的财产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3-1 
第 14 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4-1 
第 15 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15-1 
第 16 咅 P 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6-1 
第 17 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7-1 
第 18 部分风险揭示 .................................................................................................................. 18-1 
第 19 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9-1 
第 20 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20-1 
第 21 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1-1 
第 22 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2-1 
第 23 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23-1 
第 24 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査阅方式 ............................................................................. 24-1 
第 25 部分备査文件 ................................................................................................................ 25-11-1 
 
 
第 1部分绪言 
《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 简称“《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监 督管理办 法》”) 、 《关
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编 报规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信 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特别规
定》”)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格 式〉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编写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泰 达宏利 活期 友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 未在本 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1-1 
 
 
第 2部分释义 
在 《泰达 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含 义 :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2 、基 金或本基 金 :指泰达宏 利活期 友货 币市场 基金 
3 、基 金管理人 :指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 金托管人 :指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活期 友货
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7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泰达 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 三十次 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2-2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 证监 会: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 投资 者: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管 理 办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 的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
准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 机构 :指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 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3、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4、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3-2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2-4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
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7、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 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期 
29、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 期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作 日 :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 日 : 指 为投资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作 日 
35、开放 时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赎 回或 其他交 易的 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8、申购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0、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操 作 2-5 
 
 
42、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 内自动 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人 民币元 
45、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债 券利息 、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6、摊余 成本 法:指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率 法进 行摊销 ,每 日计 提损益 
47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
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
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 术,对基金 持 有 的估值 对
象 进行重 新评 估,即 卩" 影 子定价 〃 
48、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49、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指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收 益率 
50、销售 服务 费: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和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费用 ,该 笔费
用 从基金 财产 中扣除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用 
51、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金 分设两 类基 金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 销售服务费 并分别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52、A 类基金 份额: 指按照 0.25% 年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53、B 类基金 份额: 指按照 0.01 % 年费 率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54、 升级: 指 当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 达到 B 类基 金 份额的
最 低份额 要求 时,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投 资人在 该基 金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
额 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 2-6 
 
 
55、降级 :指 当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 不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低 份额 要求时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自动 将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 份额全 部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7、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程 
60、指定 媒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体 
61、不可 抗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事件。
第 3 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 称: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设 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南 楼三层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南 楼三层 
法 定代表 人: 弓劲梅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司 
联 系电话 :010-66577808 
信 息披露 联系 人:陈 沛 
注 册资本 :一 亿八千 万元 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 公司:51%;宏利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 公司:
49%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原名 湘财 合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湘财 荷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泰 达荷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 国首 批 合 资基金管
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 利 行3-2 
 
 
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 货 币
市 场基金 、泰 达宏利 效率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0F) 、 泰达 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 利聚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0F)、 泰达宏利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 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 利 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 化 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
宏利复兴伟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证券 投 资
基金、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 创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 活期 友货币 市场 基
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 顺大数
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 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 达 宏
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 稳 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启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 宏
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在内 的 五
十 多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成员 
弓 劲梅女 士, 董事长 。拥 有天津 南开 大学经 济学 博士学 位。 曾担任 天津 信托 有限3-3 
 
 
责任公司研宄 员,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研 宄员,天津 泰达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 高
级项目经理, 天津市泰达 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融资与 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 任
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股 (集 团)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长 。 
杨 雪屏女 士, 董事。 拥有天 津大学 工科 学士和 中国 人民大 学新 闻学硕 士学 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 在天津 青年 报社、 经济 观察报 社、 滨海时 报社 等报社 担任 记 者及编辑 ;
2003 年至 2012 年 就职于天 津泰达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办公 室秘 书科; 自 2012 年至今 就
职 于天津 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 限公司 ,曾 担任资 产管 理 部高级项 目经理 ,现 任
综 合办公 室副 主任。 
刁 锋先生 ,董 事。拥 有南 开大学 经济 学学士 、经 济学硕 士及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曾
担任天津北方 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 交易员、信 托经理,渤 海财产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资金运用部部 门总助,天 津泰达投资 控股有限公 司高级项目 经理。现任 天 津 市泰达 国
际控股(集团 ) 有限公司 财务部部长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 有
限 公司及 天津 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等职。 
何达德先生, 董事。毕业 于英国伦敦 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 荣誉理学士 学位。 现
为 宏利行 政副 总裁及 宏利 人寿保 险 (国 际) 有限 公司首 席行 政总监, 宏 利资产 管理 ( 香
港 ) 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雇员 福 利
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 ) 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 产 管
理(香港 ) 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 险 及
退 休顾问 工作 方面拥 有三 十多年 的丰 富经验 ,其 间担任 多 个 领导层 要职 。 
杜汶高先生, 董事。毕业 于美国卡内 基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 及管理科学 理学 士学
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
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 的 投
资 业务符 合监 管规定 。 出 任现职 前, 杜先生 掌管 宏利于 亚洲 区( 香 港除 外) 的 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波 士顿领 导机 构息差 产品 的开发 工作 。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
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 及 资
产 担保证 券等 不同部 门的 主管, 拥有 二十多 年 的 资本市 场经 验。 
任 赛华女 士, 董事。 毕业 于加拿 大滑 铁卢大 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 获得 数
学 学士学 位, 加拿大 安大 略省会 计师 公会之 特许 会计师 。任 女士于 2007 年加 盟宏利资
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 管。早年任女 士 曾3-4 
 
 
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 退休金委员会,监 管 托
管 业务的 销售 及担任 全球 基金服 务客 户关系 管理 、 新 业务 发 展及会 计等 高级职 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刘建先生,董 事。先后毕 业于中国政 法大学、天 津财经学院 ,获法学学 士、 经济
学 硕士学 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融机 构部 副 处长 ;2001
年至 2003 年任 中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清 算中 心负责 人 ; 2003 年至 2014 年 任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机构 业务部 董事 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 盟泰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2015 年 4 月任 公司 副总经 理,2015 年 8 月 起 任公司总 经理。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 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 士。1975 年至 1978
年 ,于宁 夏国 营农场 和工 厂务农 和做 工: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 夏自 治区 党务从事
教 学和科 研工 作;1988 年 至今任 职于 南开大 学, 历任经 济学 系系主 任、 经 济学院副院
长,担任教授 、博士生导 师;兼任中 国经济发展 研宄会副会 长和秘 书长 、天津经济 学
会 副会长 ;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 美国 加利福 尼亚 大学伯 克利 分 校作访问 学者。 
张 建强先 生, 独立董 事。 二级律 师, 南开大 学法 学学士 、国 际经济 法硕 士。 曾担
任 天津市 高级 人民法 院法 官。 现 任天 津建嘉 律师 事务所 主任 , 天津 仲裁 委员 会仲裁员,
天津市律师协 会理事,担 任天津市政 府、河西区 政府、北辰 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 银
行金融机构法 律顾问,万 达、招商、 保利等房地 产企业法律 顾问, 以及 天津物产集 团
等 大型国 有企 业的法 律顾 问等职 。主 要业务 领域 :金融 、房 地 产、公司 、投资 。 
查 卡拉? 西 索 瓦 先生 ,独立 董事 。拥有 艾戴 克高等 商学 院(北 部) 工商管 理 学士、
法国金融分析 学院财务分 析学位、芝 加哥商学院 工商管理学 硕士等学位 。 曾 担任欧 洲
联合银行(巴 黎 ) 组合经 理助理、组 合经理,富 达管理与研 宄有限 公司 (东京 )高级
分 析师 , 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宄 负责 人 ,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 宄部 主管、 高级分 析师 ,Comgest 远 东有 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及 董事。 现任 Jayu Ltd. 负 责人。 
樸 睿波先 生, 独立董 事。 拥有美 国西 北大学 经济 学学士 、美 国西北 大学 凯洛 格管
理学院管理学 硕士、美国 西北大学凯 洛格管理学 院金融学博 士等学位。 曾担 任联邦 储
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 伙 人、研 宄主 管,Martingale 资产 管理 公司( 波 士 顿)董 事,Commerz 国
际资本管理(CICM)( 德国) 联合首席执行官/ 副执行 董事,德国商业银行(英国) 资3-5 
 
 
产 管理部 门董 事总经 理。 现任上 海交 通大学 高 级 金融学 院实 践教授 。 
2 、监 事会成员 
许 宁先生 ,监 事长。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1991 年至 2008 年 任职 于天
津 市劳动 和社 会保障 局;2008 年加入 天津市 泰达 国际控 股( 集团) 有限 公 司 ,担任党
委 委员、 董事 会秘书 、综 合办公 室主 任。 
陈 景涛先 生, 监事。 拥有 澳大利 亚麦 考瑞大 学商 学学士 、麦 考瑞大 学应 用金 融学
硕 士和南 澳大 学金融 学博 士学位。1998 年起 先后 就职于 渣打 银行、 巴克 莱 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 加入宏 利资 产,曾担任 固定收 益高 级投 资经理 , 现 担任北 亚
投 资负责 人。 
廖 仁勇先 生, 职工监 事, 人力资 源管 理在职 研宄 生,曾 在联 想集团 有限 公司、 中
信 国检信 息技 术有限 公司 从事人 力资 源管理 工作 ;2007 年 6 月加入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曾 任人力 资源 部招聘 与培 训主管 、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助 理, 自 2014 年 10
月 起担任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部门工 作。 
葛 文娜女 士, 职工监 事。 文学学 士, 金融学 在职 研宄生 。2006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就职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历 任渠 道经理 、机 构主管 、销 售部 门总经理
助 理;2016 年 1 月加 入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销售 管理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部
门 工作。 
3 、高 级管理人 员 
弓 劲梅女 士, 董事长 。简 历同上 。 
刘 建先生 ,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傅 国庆先 生, 副总经 理。 毕业于 南开 大学和 美国 罗斯福 大学 ,获文 学学 士和 工商
管 理硕士 学位 ,北京 大学 国家发 展研 宄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 职于北 方国 际
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从事 信托业务管 理工作,期 间曾任办公 室主任、研 发 部 经理、 信
托 业务总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书 、以 及公司 副总 经理。2006 年 9 月 起任 泰达宏 利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2007 年 1 月 起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财 务 总监。 
王 彦杰先 生, 副总经 理。 毕业于 台湾 中山大 学和 淡江大 学, 获企业 管理 学士 和财
务 金融硕 士学 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 先 后在国 际证 券、 日 商大 和 证券 、 元大
投 信担任 股票 分析师 ;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 , 任 保德信 投信 股票投 资主管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 职于复 华投 信香港 资产 管理公 司, 担 任执行长 ;2008 年 83-6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职 于宏利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台 湾地区 投资 主管;2015 年
10 月 加盟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投 资总 
监,2015 年 12 月 起任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资总 监。 
张 萍女士 ,督 察长。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大学和 中国 科学院 ,管 理学和 理学 双硕 士。
先 后任职 于中 信公司 、毕 马威国 际会 计师事 务所 等公司 ,从 事财务 管理 和管 理咨询 工
作。2002 年起 在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 ,任 监察稽 核部 副总监 。 2005 年 10 月起
任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总 监。 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督 察长 。 
4 、基 金经理 
丁 宇佳女 士, 理 学学士; 2008 年 7 月 加入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 任交易
部 交易员 ,负 责债券 交易 工作;2013 年 9 月起先 后担任 固定 收益部 研宄 员 、基金经 理
助 理、基 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26 日 至今担 任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 今担任 泰达 宏利聚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 至今担任 泰达宏 利创 盈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 至今担 任泰 达宏利 养老 收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今担任 泰达 宏
利 淘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 担任泰 达宏 利新思 路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8 日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 创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1 月 4 日 至今担 任泰 达宏利 活期 友货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 启智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今担任 泰达宏 利风 险预算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任 泰达宏 利集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29
日 至今担 任泰 达宏利 创金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泰 达宏 利京元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纯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2 日至今 担任 泰达宏 利恒 利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 1 日 至今担 任泰 达 宏利启泽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1 日 至今 担任 泰达宏 利启惠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 泰达宏 利京 天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具备 9
年 基金从 业经 验,9 年证 券投 资管理 经验,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5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 员名 单 3-7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刘 建、 副总经 理兼 投资总 监王 彦杰、 投资 副总 监兼
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总监戴洁、研宄部总监陈伯祯、资深 基 金经理
兼 首席策 略分 析师庄 腾飞 组成。 督察 长张萍 列席 会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根据 决策 事项, 可分 类固定 收益 类事项 、权 益类事 项、 其它 
事 项。 
1) 固 定收益 类事 项由刘 建、 王彦杰 表决 。 
2) 权 益类事 项由 刘建、 王彦 杰、邓 艺颖 、戴洁 、陈 伯祯、 庄腾 飞表决 。 
3) 其 它事项 由全 体成员 参与 表决。 
6 、上 述人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本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
益; 
5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6 、编 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1、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2、有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
法》”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证 3-8 
 
 
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 
(1) 将 其固有 财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资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 公平地 对待 其管理 的不 同基金资产 ; 
(3) 承 销证券 ; 
(4) 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5) 从 事可能 使基 金财产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6) 法 律、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证券法 规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4 、基 金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 权或违 规经 营; 
(2)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 
(3) 故 意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 包括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进 行虚假 信息 披露; 
(5) 拒 绝、干 扰、 阻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依 法监 管; 
(6) 玩 忽职守 、滥 用职权 ,不 按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7)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
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
未 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除 按本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投 资; 
(9) 协 助、接 受委 托或以 其他 任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 损同行 ,以 提高自 己; 
(12) 在 公开信 息披 露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误 导、 欺诈成 分; 
(13) 以 不正当 手段 谋求业 务发 展; 
(14) 有 悖社会 公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象 ; 3-9 
 
 
(15)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 禁止的 行为 。 
5 、基 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 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受雇人 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
的 交易活 动; 
(4) 不 以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
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稽 核和检 
 
(3) 相 互制约 原则 : 各 部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
具 客观性 和操 作性。 
2 、内 部控制的 体系结 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
层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 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监察 公司 的风险 管理 措施的 执行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部 分: 
(1) 董 事会 : 负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
任; 
(2) 督 察长 : 独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对董 事会负 责; 及 时向董事 会及/ 或董事
会 下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提交有 关公 司规范 运作 和风险 控制 方面的 工作 报 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
 3-10 
 
 
案 和基本 的投 资策略 ; 
(4)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负 责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的风 险进 行测量 和监 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门 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发展 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 种风险管理 和控制 的环 境
中 实现业 务目 标;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
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 的风险管理 程序,负责 本部门的风 险管理 系统 的
开 发、执 行和 维护, 用于 识别、 监控 和降低 风险 。 
3 、内 部控制的 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 控有明确的 分工,确保 各项业务活 动有恰当的 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 稽
核 工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 置备操 作手 册,并 定期 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
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 开,基金 交易集中,形 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 机
制 ,从制 度上 减少和 防范 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
自 己的任 务、 职责, 并及 时将各 自工 作领域 中的 风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
险和投资风险 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 的程序,确 认和评估与 公司运作和 投资有 关的 风
险;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 各 个层次 的
人 员及时 掌握 风险状 况, 从而以 最快 速度作 出决 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
资 监控系 统, 能对可 能出 现的各 种风 险进行 全面 和实时 的监 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以 便公司 及时 采
取 有效的 措施 ,对风 险进 行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能 地减 少损失 ; 
(7)提供 足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 当 的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4 、基 金管理人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3-11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管理人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合规 控
第 4 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 称: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住 所及办 公地 址: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首 次注册 登记 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 册资本 :人 民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万 叁仟 壹佰玖 拾伍 元整 
法 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基 金托管 业务 批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 管部门 信息 披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 真:(010) 66594942 
中 国银行 客服 电话 :95566 
(二)基金 托管 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 工具 有 丰富的
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
员工 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为 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行已 在
境 内、外 分行 开展托 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 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务的商业 银行,中国 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社 保基 金、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
机构 、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 基金、 私募 基
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 ,中 国银行 首家开展 绩
效评 估、风险分 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
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行 。 
(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 03 月 31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576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541
只,QDII 基金 35 只,覆 盖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 等多种类 型
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列 。4-2 
 
 
(四)托管 业务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是 中国 银行全 面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组成部
分 ,秉承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理念 ,坚 持“规 范运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 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定及 制
度 建设、 内外 部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面 、 全程的风 险管控 。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计 师事 务所开 展托 管业务 内部 控 制审阅
工 作。先 后获 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 际主流内控
审 阅准则 的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报 告。2017 年,中 国银行 继续 获 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 则的内 部控 制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内 控制度 完善 ,内控措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五)托管 人对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 人,并及 时
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 生
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生 
口。
第 5 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构 
1)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南 楼三层 
联 系人: 于贺 
联 系电话 :010-66577617 
客 月艮信 箱:irm@mfcteda.com 
客 服电话 :400-698-8888 
传 真:010-66577760/61 5-2 
 
 
公 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 泰 达宏利 基金 网上直 销系 统 
交 易系统 网址 :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 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 卡、中信银 行卡、光大 银行卡、交 通银 行 卡、浦
发 银行卡 、 中 国银行 卡、 广发 银行卡 、 上 海银行 卡和汇 付天 下“ 天 天盈” 、 快钱 支付 账
户。 
泰 达宏利 微信 公众账 号: mfcteda_BJ , 支 持民生银 行卡、 招商 银行卡、 汇 付 天下“ 天
天盈” 账 户、快 钱支付 账户 。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
户 服务信 箱:irm@mfcteda.com 
2 、销 售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客 服电话 :95566 银行网站 :www.boc.cn 
2) 交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
公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牛锡 明 客服电话 :95559 银 行网
址:www.bankcomm.com 
3) 上海 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 定代表 人: 吉晓辉 5-3 
 
 
电 话:(021) 61618888 
传 真:(021) 63604199 
联 系人: 虞谷 云 
客 户服务 热线 :95528 
公 司网站 :www.spdb.com.cn 
4) 平安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 定代表 人: 孙建一 
电 话:021-38637673 
传 真:021-50979507 
联 系人: 张莉 
客 户服务 热线 :95511-3 
公 司网站 :bank.pingan.com
5) 东莞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广 东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路 21 号 
办 公地址 :广 东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路 21 号 
法 定代表 人: 卢国锋 
电 话:0769—22119061 
传 真:0769—22117730 
联 系人: 陈幸 
客 服电话 :4001196228 
公 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6) 宁波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宁 波市江 东区 中山东路 294 号 
办 公地址 :宁 波市鄞 州区 宁南南路 700 号 
法 定代表 人: 陆华裕 
电 话:0574-89068340 
传 真:0574-87050024 
联 系人: 胡技 勋 5-4 
 
 
客 户服务 热线 :95574 
公 司网站 : www.nbcb.com.cn 
7) 渤海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天 津市河 东区 海河东路 218 号 
办 公地址 :天 津市河 东区 海河东路 218 号法 定代 表人: 李伏 安 
电 话:022-58316666 
传 真:022-58316259 
联 系人: 王宏 
客 户服务 热线 :95541 
公 司网站 :www.cbhb.com.cn
8) 国泰 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大厦 29 楼 
法 定代表 人: 杨德红 
客 服电话 :95521 
联 系人: 芮敏 祺 
公 司网站 :www.gtja.com 
9) 中信 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朝内大街 188 号 
法 定代表 人: 王常青 
客 服电话 :400-888-8108 
传 真:010—65182261 
公 司网站 :www.csc108.com 
10)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二 十六 层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二 十六 层 5-5 
 
 
法 定代表 人: 何如 
客 服电话 :95536 
联 系人: 周杨 
联 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公 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1)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 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 系人: 林生 迎 
联 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2943636 
客 户服务 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 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国 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表 人: 陈共炎 
客 服电话 :4008-888-888 
电 话:010-66568450 
联 系人: 邓颜 
公 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3)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表 人: 王开国 5-6 
 
 
客 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联 系电话 :021 — 23219000 
公 司网站 :www.htsec.com 
14) 申万 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 代表人: 李梅
联 系电话 :021-33389888 客 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兴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福 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 定代表 人: 兰荣 
联 系人: 黄英 
联 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 户服务 电话 :95562 
公 司网址 :www.xyzq.com.cn 
16) 湘财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湖 南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层 
办 公地址 :湖 南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层 
法 定代表 人: 林俊波 
客 服电话 :400-888-1551 
传 真:021-68865680 
公 司网站 :www.xcsc.com 
17) 渤海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天 津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 公地址 :天 津市南 开区 宾水西道 8 号 5-7 
 
 
法 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 系人: 胡天 彤 
电 话:022-28451709 
传 真:022-28451892 
电 子邮箱 :hutt@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 址: www.bhzq.com 
18) 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南 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 公地址 :南 京市建 邺区 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广场 法定 代表人 :周 易 
客 户服务 电话 :95597 
传 真: 0755-82492962 
联 系人: 庞晓 芸 
公 司网站 :www.htsc.com.cn 
19) 长城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 定代表 人: 黄耀华 
联 系人: 刘阳 
传 真: 0755-83515567 
客 户服务 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 网址:www.cgws.com 
20) 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 公地 址: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 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 人:刘 晨、 李芳芳 
客 户服务 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 真:021-22169134 公司 网
址:www.ebscn.com
注 册地址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5-8 
 
 
办 公地址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 定代表 人: 邱三发 
客 服电话 :020-961303 
联 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 真: 020-88836654 
联 系人: 林洁 茹 
网址:www.gzs.com.cn 
22)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长 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长 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
人: 矫正 中 联 系人: 安岩 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 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网
址:www.nesc.cn 
23) 新时 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北 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 军 联系人: 孙恺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24) 平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 定代表 人: 杨宇翔 联系 人:吴 琼 
全 国免费 业务 咨询电 话:95511 传真 : 0755-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25) 国都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办 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 定代表 人: 常喆 5-9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18-8118 
网 址: www.guodu.com 
26) 东海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江 苏省常 州市 延陵西路 23 号 投资广场 18 楼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 定代表 人: 赵俊 
联 系人: 王一 彦 
电 话:021-20333333 
传 真:021-50498825 
公 司网络 地址 :www.longone.com.cn 
客 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27) 金元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海 南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 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7 楼 法 定代表人 : 陆涛5-10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228 传真: 0755-83025625 
联 系人: 马贤 清 网站:www.jyzq.cn 
28) 德邦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 定代表 人: 姚文平 
客 服电话 :400-888-8128 
传 真:021-68767981 
联 系人: 朱嘉 
公 司网站 :www.tebon.com.cn 
29) 华福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 册地址 : 福 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 地址 :
福 州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 代表人 :黄 金
琳 
客 服电话 :96326 ( 福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传 真:0591-87383610 
联 系人: 张宗 锐 
公 司网站 :www.hfzq.com.cn 
30) 安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楼、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 定代表人 :王连 志 
客 服电话 :400-800-1001 联 系人: 陈剑 虹 
联 系电话 :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财富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 册地址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410005) 5-11 
 
 
办 公地址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410005) 
法 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 系人: 郭嘉 
联 系电话 :0731-84403319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2) 中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济 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 代表人 :李 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
址: www.zts.com.cn 
33) 申万 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 定代表 人: 许建平 电话 :010-88085858 
联 系人: 李巍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注 册地址 :武 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表 人: 胡运钊 
客 户服务 热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 系人: 李良 
电 话:027-65799999 
传 真:027-85481900 
长 江证券 客户 服务网 站:www.95579.com 
35) 国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 公地址 :四 川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 定代表 人: 冉云 
客 服电话 :95310 34)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5-12 
 
 
公 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 系人: 刘婧 漪、贾 鹏 
联 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 真号码 :028-86690126 
36) 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表 人: 王东明 公司 网
址:www.citics.com 客服 热线 :95548 
37) 西部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陕 西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
西 安市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法 定代表 人: 刘建武 
5-13 
 
 
公 司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 :95582 
38) 中山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 公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大楼 7 层、8 层,深 圳 市华侨城 深南大
道 9010 号 法 定代表 人: 吴永良 公司 网址:www.zszq.com 客 服热线 :400-102-2011 
39) 江海 证券有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路 56 号 
办 公地址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路 56 号 
法 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 系人: 周俊 
电 话:0451-85863726 
传 真:0451-82337279 
公 司网址 :www.jhzq.com.cn 
客 服热线 :400-666-2288 
40) 万联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 册地址: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东路 11 号 高德置地 广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广
州 市天河 区珠 江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 代表人 :张 建军 公司
网 址:www.wlzq.com.cn 客 服热线 :400-888-8133 
41) 中信 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 册地址 :山 东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
地 址: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第 20 层 法 定代
表 人:杨 宝林 公 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 热线:95548 
42) 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重 庆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 公地址 :重 庆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5 楼 5-14 
 
 
法 定代表 人: 吴坚 
公 司网址 :www.swsc.com.cn 
客 服热线 :400-809-6096 
43) 中信 期货有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代表 人: 张皓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客 服电话 :400-990-8826 
44)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浦东 新区 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心 9 楼 办 公地址: 上海黄 浦
区 南京西路 399 号明 天广场 22 楼 法 定代表 人: 郭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电 话:021-63898951 
联 系人: 李颖 
公 司网站 : www.shhxzq.com 
45)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
地 址: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公 司网址: www. noah-fund. com 客 服热线 :400-821-5399 
46) 深圳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 深 圳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801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路 1 号物 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公 司网址 : www. zlfund. cn; www. jjmmw. com
47) 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服热线 :4006-788-887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虹 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 公地址: 上 海5-15 
 
 
市 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公司网址 : 
www. ehowbuy. com
48) 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服热 线:400-700-9665 
注册地址 :杭 州市 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西 湖区 天目山路 266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支付宝
客 服电话 :400-076-6123 
公 司网址:http://www. fund123. cn/ 
49) 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浦 东新区 蛾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 公地址 :上 海
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 代表人 :其 实 客服电话 :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 公地 址: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 代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刘潇 
电 话:021-021-20691942 传 真: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400-820-2899 公司
网 址: www.erichfund. 
51) 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com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 定代表 人: 王莉 
联 系人: 刘洋 
联 系电话 :021-20835817 
传 真号码 :021-20835885 
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法 定代表 人: 陈柏青 
5-16 
 
 
52) 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二 层 
法 定代表 人: 闫振杰 
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400-888-6661 
公 司网址 : www.myfund. com 
53)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浙 江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 公地址 :浙 江省杭 州市 翠柏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 定代表 人: 凌顺平 
客 户服务 热线 :4008-773-772 
公 司网址 : www.5ifund. 
54) — 路财富(北 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com 
注 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 702 室 地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世 界广 场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雪 秀 客户
服 务热线 :400-001-1566 公 司网址 : www. yilucaifu.
55) 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 限公 司 
com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地 址:上 海市中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 定代表 人: 冯修敏 客户 服务热 线:
400-820-2819
56) 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地 址: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 定代表 人: 郭坚 
客 户服务 热线 :400-821-9031 
公 司网址 : www. lufunds. com 60)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5-17 
 
 
57) 大泰金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南 京市建 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地 址:上 海市 浦东新 区峨 山璐 505 号 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法 定代表 人: 袁顾明 
客 户服务 热线:400-928-2266 
公 司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58) 浙江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浙 江省杭 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地 址:浙 江省 杭州市 拱墅 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 定代表 人: 徐黎云 
客 户服务 热线:400-068-0058 
公 司网址:http:// www.jincheng-fund.com 
59) 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地 址:北 京市 西城区 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 定代表 人: 杨懿 
客 户服务 热线 :400-166-1188 
公 司网址:http://money. jrj. com. cn
公 司网址:
 注 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地 址:上 海市 长宁区 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 定代表 人: 燕斌 
客 户服务 热线:400-046-6788 
http://www.66monev.com 
61)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 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热 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60)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5-18 
 
 
62)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 湖 北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商 务区 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地址 :武 汉市泛 海国 际SOHO城 7 栋 2301 、2304 法定代 表人: 陶捷 公 司网
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 热线:400-027-9899 
63)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地 址: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成中 心A 座 23 层 2302# 法定 代表人 :李 悦 客户服务 热
线:4008-980-618 公司 网址 :www.chtfund.com64)北京广 源达信投 资 管理有限 公 司 
5-19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
地 址:北 京市 朝阳区 宏泰 东街浦 项中 心B 座 19 层 法 定代表人 :齐
剑辉 公司网址 :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 线:
400-623-6060 
65) 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 北京 市怀柔 区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蒋煜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6 号万 通中 心D 座 21-28 层 公
司 网址: www.gscaifu.com 客 服 热线:400-818-8866 
66) 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 定代表 人: 李昭琢 客服 电话:010-62675369 公 司网
址:http://www.xincai.com/ 
67) 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珠 海市横 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客 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 网
址:www.yingmi.cn 
68) 上海基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 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 :
021-65370077-209 公司网 站: www.jiyufund.com.cn 5-20 
 
 
69) 北京汇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北 京市 海淀区 中
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 服电话 :400-619-90595 网
址:www.fundzone.cn 
70) 上海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 定代表 人: 戴新装 
企 业类型 :有 限责任 公司 
营 业期限 :持 续经营 
客 服电话 :400-820-1515 
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71) 上海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 定代表 人: 王廷富 
注 册资本 :人 民币 2000 万元 
企 业类型 :有 限责任 公司 
电 话:021-5132 7185 
传 真:021-50710161 
72) 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 天 津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区 综合 服务区 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 公地址 : 天 津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区 综合 服务区 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 定代表 人: 丁东华 公司 网址: www.gomefund.com 客服 热线 :400- 111- 0889 
73) 北京格上 富信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 定代表 人: 李悦章 
联 系人: 曹庆 展 5-21 
 
 
客 户服务 电话 :400-066-8586 
公 司网址 : www.igesafe. com 
74) 泰诚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辽 宁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沙 河
口 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 代表人 :林 卓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 
taichengcaifu. com 
75) 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 公地址 :上 海浦东 新区 蛾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 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客 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 leadfund. com. cn 
(二 )登记 机构 
名 称: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南 楼三层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南 楼三层 
法 定代表 人: 弓劲梅 
联 系人: 石楠 
联 系电话 :010-66577769 
传 真:010-6657775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 称:北 京天 达共和 律师 事务所 
注 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麦子店街 37 号 盛福大厦 1930 室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麦子店街 37 号 盛福大厦 1930 室 
负 责人: 李东 明 
电 话:010-85276468 
传 真:010-85275038 
经 办律师 :韩 津生、 张璇 
联 系人: 张璇 5-22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 称: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
浦 区湖滨路 202 号企 业天地 2 号 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 代表人 :赵 柏基 经办注 册
会 计师: 单峰 、庞伊 君 联 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 系人: 庞伊 君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 基金根 据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因此 形成
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别 。本 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
基 金代码 ,并 单独公 布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根 据基金 实际 运作情 况, 在履行 必要 的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对基 金份 额分 
 
(1) 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 暂不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2) 投 资者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 ,如申 购后 其在所 有销 售机构 累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不 少于 300 万份 (包括 300 万份 ) , 则 按照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 处理 , 如不 足 300 万份 ,
则 按照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 处理; 
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限制 
 
A 类 基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额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0. 25% 0. 01% 
首 次单笔 认 (申) 购 最 低金
额 
网 上直销为 0. 01 元; 直销
柜 台为 100 ,000 元; 代销 机
构为 1 ,000 元 
300 万元 
追 加单笔 认 (申) 购 最 低金
额 
网 上直销为 0. 01 元; 直销 柜
台为 1000 元; 代销机构 1 元 
1000 元 
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不 设单笔 最低 限额 不 设单笔 最低 限额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 份
额 余额 
0 份 300 万份 
注 第 6 部分基金的份额分类 
7-1 
 
 
(3) 各代销机构以及本公司直销系统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有其
他 规定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以及我 公司 直销系 统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认 (申 )购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最 低限制 及规 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至 少在开 始调 整之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三、基金 份额 的自动 升降 级 
1 、A 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即在本 基金 存续期 内所 持基金 份额 余额低于 300 万份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若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 额 达 到或超过
3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登 记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 额。 
2 、B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即 在本基金 存续期 内所 持基金 份额 超过 300 万份 (含 300
万 份)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若 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户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低于 300 万份 时,本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自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的 B 类基
金 份额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 额。 
3 、投资者 认/ 申购申 请确认成 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金 份额等级以 本基金的登 记机
构 根据上 述规 则确认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为准。 
四、基金 份额 分类及 规则 的调整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下: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
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2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调整认 (申 ) 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限制及 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开 始调整 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
家 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第 7 部分基金的募集 
7-1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
升 降级的 数量 限制及 规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开 始调整 之日前 2 日至少 在一 家指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募集 , 本基 金已于 2015 年 1 月 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5] 9 号文注册 募集;
并于 2015 年 9 月 9 日获 得证监 会证 券基金 机构 监管部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延期募 集备 案的回 函( 机构部 函[2015]2516 号) 。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开 放式 。 
二 、基金 的类 别 
货 币市场 基金 。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四 、经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验资, 本次 募集的 有效 认 购户
数为 617 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478 , 816, 374. 03 元, 折合基金份额 478,816, 
374. 03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22 ,582. 72
元, 折合 122 , 582. 72 份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有, 合 计募集 份 额为 478, 938 ,
956. 75 份。上 述资金 已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划入 本基 金 在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 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 本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出 现如下 情形 之一的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十八部 分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第 8 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8-1 
 
 
1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有 效申请 确认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少于 200 人。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9-2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赎回 开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或者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
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的 ,视 为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原 则 
1 、“ 确定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 元 的基 准进行
计 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申 请; 
3 、当 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 即 按照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即若 发生 申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 情形时 ,应 当及时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赎回 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赎回 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 回款项。特殊情9-3 
 
 
况下,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期 限内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赎回款 项。 如遇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银行 账户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办 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
请 日,在 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柜 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生效 ,则 申购款 项 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构 对申 购、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人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 务,致使 其相 关权
益 受损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不 承担 由 此造成的 损失或 不利后果。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相见本招募 说明书
“ 第 6 部 分基金 的份额 分类”。 
2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单 笔赎 回份额 不限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
停 或者拒 绝接 受一定 金额 以上的 资金 申购, 具体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为 准。 
5 、B 类 基金份 额单笔 赎回 最低份 数不 设单笔 最低 限额,若 B 类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足 300 万 份或某 笔赎 回导致 该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少 于 300 万份时,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的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要求 办 
理。 9-4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 离度 为负时 ,为 确保基 金平 稳运作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对当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 上的赎 回申请 (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 回费 用,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上 述 做法无 益于 基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除外。 
2 、本 基金的申 购、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位 1.00 元。 
3 、申 购份额的 计算 
采用“ 金 额申购” 方式 ,申购 价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净值 1.00 元, 计算公 式 如 下: 
申 购份额= 申购 金额/1. 00 元9-5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 1 :假 定 T 日申 购金额为 10 ,000 元,则 投资 者可获 得的 基金份 额为 : 
申 购份额=10 ,000/1. 00-10,000. 00 份 
4 、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 回金额 的确 定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部分赎回 
投 资者部 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如 其未 付收益 为正 或该笔 赎回 完成后 剩余 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
如 下计算 : 
赎 回金额= 赎回 份额 X 基金 份额净 值 
投 资者部 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元 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
前 未付收 益。 
(2) 全部赎回 
投 资者在 全部 赎回本 基金 余额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动将投 资者 的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
与 赎回款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赎 回金 额包括 赎回 份额和 未付 收益两 部分 , 
具 体的计 算方 法为: 
赎 回金额= 赎回 份额 X 基金 份额净 值+ 该 份额对 应的 未付收 益 
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2:某投资者 T 日持有 本基金 份额 20,000 份,T 日 该投资 者赎回 20,000 份(份
额 全部赎 回) ,赎回 份额 对应的 T 日 未付收 益为 1.2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为 : 
赎 回金额= 20,000x1.00+1.20 = 20,001.20 (元) 
艮 P :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 2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0,001.20 元。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6-1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 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 0.5% 时。 
8 、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3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接 受某笔或 某些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连 续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6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7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 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继 续接 受 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8 、为公平对 待不同类别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 单个7-1 
 
 
开 放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延 期办理部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9 、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负 偏 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履 行适 当程序 终止 基 金合同的 。 
10、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并 以后 续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 金额。 若出 现上述 第 5 项 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并公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8-1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 未能赎 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 法,同时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 告一次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十 一、基 金转 换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 关机构 。 9-1 
 
 
本 基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 每个 开放日 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十 二、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 三、基 金的 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 四、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 基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 开始 接受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详 见相关 公告 。 
十 五、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与质押 
基 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业 务, 基金
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 六、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
国证监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的 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过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10-1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务 规则 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
一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保 持流 动性的 前提 下,力 争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创 造稳 定的、 高
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投 资于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现金 、 短期融 资 券,
期 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据 和同 业 存单,剩 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中国证 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将 在深 入研宄 国内 外的宏 观经 济走势 、货 币政策 变化 趋势、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的基 础上 ,分析 和判 断利率 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并综 合考 虑各 类投资品
种 的收益 性、 流动性 和风 险特征 ,对 基金资 产组 合进行 积极 管理。 
1 、利 率预期策 略 
本 基金将 首先 采用“ 自上而 下” 的 研宄方 法,综 合研 宄主要 经济 变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济情 况, 建立经 济前 景的情 景模 拟,在 宏观 分析与 流动 性分析 的基 础 上 ,结合历
史与经验 数据 ,确定 当前 资金的 时间 价值、 通货 膨胀补 偿、 流动性 溢 价 等 要素,得到
当前宏观 与流 动性条 件下 的均衡 收益 率曲线 。区 分当前 利率 债收 益 率曲 线 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 间利 差所面 临的 历史分 位, 然后通 过市 场收益 率曲 线与 均 衡收 益 率曲线的对
比,判断 收益 率曲线 参数 变动的 程度 和概率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限 , 并据此动态
调 整投资 组合 。 
2 、期 限配置策 略 
在 短期利 率期 限结构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据 对投资 对象流 动性 和收益 性的 动态 考察,
构建合理 期限 结构的 投资 组合。 从组 合总的 剩余 期限结 构来 看,一 般说 来, 预期利率
上涨时, 将适 当缩短 组合 的平均 期限 ;预期 利率 下降时 ,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内
适 当延长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3 、券 种配置策 略 
本 基金将 根据 经济发 展水 平及货 币政 策的变 动, 首先对 信用 债、利 率债 等券 种的10-2 
 
 
到期收益 率与 风险进 行综 合比较 ,确 定优先 配置 的资产 类别 ,并结 合各 类投 资工具的
市 场容量 ,确 定配置 比例 。 
4 、银 行定期存 款投资 策略 
银 行定期 存款 是本基 金的 主要投 资对 象,因 此, 银行定 期存 款的投 资将 是本 基金
关注的重 点之 一。具 体而 言,在 组合 投资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基
础上,尽 可能 的扩大 交易 对手方 的覆 盖范围 ,通 过对这 些银 行广泛 、耐 心而 细致的询
价,挖掘 出利 率报价 较高 的多家 银行 进行银 行定 期存款 的投 资,在 获取 较 高投资收益
的 同时尽 量分 散投资 风险 ,提高 存款 资产的 流动 性。 
5 、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 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 贷款 等作为 基础 资产) ,仍 处于创 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 在于 对基础资
产质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本 基金 将在国 内资 产证券 化产 品具体 政策 框架 下,采用
基本面分 析和 数量化 模型 相结合 ,对 个券进 行风 险分析 和价 值评估 后进 行 投资。本基
金 将严格 控制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总 体投 资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降低流 动性风 险。 
6 、流 动性管理 策略 
本 基金将 会紧 密关注 申购/ 赎回现 金流 变化情 况、 季节性 资金 流动等 影响 货 币市场
基金流动 性管 理的因 素, 建立组 合流 动性监 控管 理指标 ,实 现对基 金资 产 流 动性的实
时 管理。 
具 体而言 ,本 基金将 综合 平衡基 金资 产在流 动性 资产和 收益 性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通过 现金 留存、 银行 定期存 款提 前支取 、持 有高流 动性 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组
合久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体 的流 动性, 也可 采用持 续滚 动投资 方法 , 将 回购或债
券 的到期 日进 行均衡 等量 配置, 以满 足日常 的基 金资产 变现 需求。 
四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流通 受限 证券;3-1 
 
 
(2)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 
(3) 债 项信用 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主体 信用等 级在 AA+ 以下的 债 券与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
除 外; 
(5) 非 在全国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6)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禁止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
的 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 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金 融
债 券除外 ; 
(4)投资 于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但 如 果基金
投 资有存 款期 限但协 议中 约定可 以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 ,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6)除发 生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 交易日 累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 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情 形外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均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8)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4-1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0%; 
(10)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本 基金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5% ; 
(1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10% ; 
(13)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30% ; 
(14) 本 基金投 资的 短期融 资券 的信用 评级 应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①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 相当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别 ; 
② 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具 备下列 条件 之一: 
A ,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B,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低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
中 国主权 评级为 A-级 ,则 低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的为 BBB+级); 
③ 同一发 行人 同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际 信用 评级的 ,以 国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金 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20 个 交易日 内予 以全部 减持 ;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
计 不超过 该期 证券的 10%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制 。 
除 上述(1) 、(10) 、 (11) 条 外,由 于市 场波动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5-1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本 基金已 经持 有的金 融工 具及比 例不 符合新 修订 的《监 督管 理办法 》规 定的, 应
在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 资的金
融 工具及 比例 ,应自 新修 订的《 监督 管理办 法》 施行之 日起 即应符 合要 求。 
2、禁止行为 
为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5)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6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并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同期七 天通 知存款 税后 利率。 
本 基金定 位为 现金管 理工 具,注 重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和 安全 性,因 此采 用 7 天通
知 存款 利率( 税后 )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7 天通 知存 款利率 由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如
果 7 天通 知存 款利率 或利 息税发 生调 整,则 新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将从 调整 当 日起开始生
效。 
如 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更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6-1 
 
 
较 基准适 用于 本基金 时,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本基 金可以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是证 券投资 基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本基 金的长 期风 险和
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和平 均剩 余存续 期限 计算方 法 
1 、平 均剩余期 限(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投资 T_ 金融 丁具产 生的 资产 x 剩余期限投资 T_ 金融丁 具产生 的负债 x 剩余期 限+债券」丨: 回购 x
剩 余期限 投资 T 金 融丁具 产生的 资产-投资 T 金融 丁具产 生的 负债+债券」丨: 回购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公 式为 : 
[ 投资 T_ 金融 丁具产 生的 资产 x 剩余剩余期限投资 T_ 金 融丁具 产生 的负债 x 剩 余存续 期限+债券」
丨 : 回购 x 剩余 存续期 限 投资 T 金融丁 具产生 的资 产- 投资 T 金 融丁具 产生 的负债+债券」丨: 回购 
其中: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 银行存 款、 清 算备付金、 交 易保
证 金、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银 行定 期存款 、同 业存单 、债 券、 
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券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产和 负债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确 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 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损 失的 银行存 款,剩 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银 行通知 存 款 的 剩余期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定 的通 知期计 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
的天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以 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浮 动 利 率 债券的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7-1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 算; 
(6)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为 该基础 债 券 的剩余 期限 ;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参 照行业 公认 的方法 计算 其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平 均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保 留至 整数位 ,小 数点后 四舍 五 入。 如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对剩 余期限 计算 方法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 、有 利于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 方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券 
本 基金可 以根 据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定 进行 融资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待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和 转融通业务 的相关规定 颁布后,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 投 资策略和风 险
收益特征并在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参 与融 资融券业务以及通 过证券金融 公司办理转 融通业务,以 提
高投资效率及 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 金参与融资 融券、转融 通等业务的 风险控制原 则、具体参与 比
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 相关事 项按 照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及 其 他相关法律法
规 的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告 
1 、重 要提示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并
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 指标、净 值 表现和投 资 组合报告 等 内容,保 证 复核 内容 不 存在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8-1 
 
 
本 投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据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债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额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明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未出 现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20% 的 情况。
 
2 、报 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元 ) 占 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 
1 固 定收益 投资 219, 921,995.28 14. 17 
 
其 中:债 券 219, 921,995.28 14. 17 
 
资 产支持 证券 _ - 
2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194,928, 732. 40 12. 5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
合计 
1 ,131,771,212.66 72. 90 
4 其 他资产 5,866,558. 69 0. 38 
5 合计 1 ,552 ,488, 499. 03 100.00 
3 、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1. 84 
 
其 中:买 断式 回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其 中:买 断式 回购融 资 — — 注:上表中,报表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 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4. 1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 告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4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5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9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9-1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未 出现 超过 120 天 的情况 。 4.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内未 出现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过 240 天的情 况。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各期限负 债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4. 92 —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 ) - 60 天 39. 96 —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9. 66 —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 - 120 天 19. 34 —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含) 5. 81 — 其中: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口 H 99. 69 5 、报 告期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6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 券品种 摊 余成本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国 家债券 - - 10-1 7 、报 告期末按 摊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债券 投资 明 8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2 央 行票据 - - 3 金 融债券 80,115,253. 14 5. 16 其 中:政 策性 金融债 80,115,253. 14 5. 16 4 企 业债券 - - 5 企 业短期 融资 券 89,914,017. 80 5.80 6 中 期票据 - - 7 同 业存单 49, 892,724. 34 3.22 8 其他 - - 9 合计 219,921,995.28 14. 17 10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序 号 债 券代码 债券 名称 债 券数量 (张 ) 摊 余成本( 元)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 1 011698276 16 陕延 油 SCP004 500,000 49,973,183. 49 3.22 2 111694892 16 徽商 银行 CD068 500,000 49, 892,724. 34 3.22 3 150201 15 国开 01 400,000 40, 152,794. 52 2.59 4 041660071 16 内蒙 电投 CP001 400,000 39,940, 834.31 2.57 5 150224 15 国开 24 300,000 29,967, 921. 19 1.93 6 170401 17 农发 01 100,000 9 ,994, 537. 43 0. 64 注:上述 债券 明细为本 基金 本报 7 占期末 持有的全 部债 券。 项目 偏 离情况 报 告期内 偏离 度的绝 对值在 0. 25 ( 含)-0. 5% 间的 次 数 0 报 告期内 偏离 度的最 高值 0. 0424% 报 告期内 偏离 度的最 低值 -0.0326% 11-1 报 告期内 每个 工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单 ^ 0147% 平 均值 10. 4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分 10.4.1 由 于四 舍五入 的原 因,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 ___________________


? ° 报 告期内 负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 25% 情 况说明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内未 出现 负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25% 的情 况。 报 告期内 正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 5% 情况说 明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内未 出现 正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5% 的情 况。 9 、报 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0、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 1 本 基金采 用摊 余成本 法计 价,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 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 通 过 每日分 红使 基金份 额净 值维持在 1. 0000 元。 10. 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况,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未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0. 4. 2 报告 期内 没有需 说明 的证券 投资 决策程 序。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为 2015 年 11 月 4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示 : 10.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元 ) 1 存 出保证 金 -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利息 5,866, 558. 69 4 应 收申购 款 - 5 其 他应收 款 - 6 待 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866, 558. 69 4.19% B 级某金累计?IKf[收益率与 M 期业绩比较媒准收益氺的历史走势对比阁 11-12 (一) 历 史各时 间段收 益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泰 达宏利 活期 友货币 A 阶段 基 金净值 收 益率 ① 基 金净值 收 益 率 标准差 ② 比 较基准 收 益率 ③ 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 标准差 ④ ① 一③ ② 一④ 2015 年 11 月 4 日-12 月 31 日 0. 3774% 0.0050% 0. 2145% 0.0000% 0.1629% 0.0050% 2016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2.6101% 0. 0036% 1. 3537% 0.0000% 1.2564% 0.0036% 2017 年 1 月 1 日-3 月 31 日 0. 8211% 0. 0052% 0.3329% 0. 0000% 0. 4882% 0.0052%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3.8431% 0.0042% 1.9011% 0.0000% 1.9420% 0.0042% 泰 达宏利 活期 友货币 B 阶段 净 值收益 率 ① 净 值收益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③ 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一③ ② 一④ 2015 年 11 月 4 日 -12 月 31 日 0. 4153% 0.0050% 0. 2145% 0.0000% 0.2008% 0.0050% 2016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2. 8574% 0.0036% 1. 3537% 0.0000% 1.5037% 0.0036% 2017 年 1 月 1 日 -3 月 31 日 0.8807% 0.0052% 0.3329% 0. 0000% 0. 5478% 0.0052%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4. 1942% 0.0042% 1.9011% 0. 0000% 2.2931% 0. 0042% 注:1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同期 七天通 知存 款利率(税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11-13 E0.5.Z5S 000_=_95£ E T - -r T - .gsE 寸 S995S 00 899 53 loa- sQ- CDLaCN 二 - 卜 9953 9|--99953 EE-ma-D LclE ZEi?°95s si?a.95E ooa- s(DLaCN STS.953 8 厂 5-953 寸 sCNksss 6E- T - VSLS 寸 Q-u-ssz ——金Kil'汴佑收 4S 半 ——iSHk? 比较 从率 (二 ) 泰达 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帀场基 金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历史 走 势对比 图4.19% B 级某金累计?IKf[收益率与 M 期业绩比较媒准收益氺的历史走势对比阁 11-14 本 基金在 建仓 期结束 时及 本报告 期末 各项投 资比 例己达 到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比例要 求。 8 TS Z53 ■ LCN - S - ZLS ZSZ 5 S S Z 53 so^T- lgT- s £ 可 5-953 aliTovQSS 寸 so- 95(n £39899 53 ■ UN 995(N 9 T - 09953 zs- b 995s s - bo- 953 so-mo-CDLQS STS_953 8 " 75- 953 ■sENr.sss 6 S - U - S 53 3.77% 3.35% 2.93% 2.51% 2.10% 1.68% 1.26% 0.84% 0.42% 0% 第 12 部分基金的财产 12-1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户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本 基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 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但 管理 人、托 管人 有权收 取的 管理 费、托管 费以及本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不 得与其固 有资 产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 金财产所产 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第 13 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13-1 一 、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 规定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拥 有的 各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面 利 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 值。 2 、为了避 免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 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 估 ,即" 影子定 价〃 。当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用风 险准 备金或 者固 有 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 绝对值连续 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有 投资组 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 财产清 算等 措施。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规 要求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 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2-1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 方,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第 4 位,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是按日结 转 份额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以 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所折 算的年 资 产 收益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三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误类 型 本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 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3-1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 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 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应赔偿 受损 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 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 失 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 值错误 调整 采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方 式。 3 、估 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 值错误 被发 现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时 进行 处理, 处理 的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 赔 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4-1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告 。 (3)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 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基 金收益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收 益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同一 类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人 每日计 算当 日收益 并分 配,且 每日 进行支 付。 投资 人当日收第 14 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5-1 益 分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 理, 因 去尾形成 的 余 额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 时,为投 资人 记正收 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若当日已 实 现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人 不记 收益; 5 、 本 基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红 利再 投 资(即 红 利转基 金份 额) 方式 , 投 资人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益; 投资 人 在当日收益 支付时, 若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时 ,则 增加投 资人 基金份 额; 若当日 净 收 益 等于零时,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份 额不 变; 基金管 理人将 采取 必要措 施尽 量避 免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若 当日净 收益 小于零 时, 缩减投 资人 基金份 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7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进 行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确定 ,经 确定 的基 金 收益分 配方 案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间 和程 序 本 基金每 日进 行收益 分配 。每个 开放 日公告 前一 个开放 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工 作日 ,披 露节假日 期 间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 及 节假日后首 个 开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 15 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5-1 本 基金每 日例 行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益 结转(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每 日例 行的 收 益结转 不再 另行公 告。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见 基金 合 同第十 六部 分。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 、销 售服务费 ; 4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6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7 、基 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8 、基 金的银行 汇划费 用; 第 15 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6-1 9 、证 券账户开 户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10、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本 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 Ex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的 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 = Ex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降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 率。B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 的 基金份3-1 额 持有人 ,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应自其 升级 后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 B 类基 金 份额的 费率 。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 = EX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该类 基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注册 登记 机构,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付给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 一 9 项 费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下 列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率 等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 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义 务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 行。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2 、 基 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第 16 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按 如下原 则 :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 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 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算以 人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 、会 计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 审计。 2 、会 计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 师 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 织。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 制 公开披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 、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券 投资 业绩进 行预 测; 17-2 3 、 违规承 诺收 益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其 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别 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元。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 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7-3 ( 二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 三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 额 X 10000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计 算方 法: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以 最近 七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折算 出的 年收益 率。 计算公 式为 :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 = {[^(1 + R/10000)] 365 , 7 -l}x 100% i=l 其 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 算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至 小数 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 用 四舍五 入保 留至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第 3 位。 2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3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17-4 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报 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在 网站 和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 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 ( 六 )临 时报告 本 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17-5 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3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4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7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9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17-6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 产 净值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超过 0. 5 % 的情形 ; 27、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澄 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九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管 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 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中 选择 披露信 息的 报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17-7 为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 、信息 披露 的暂停 或延 迟 对于因不 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 的( 如暂停 披露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采 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恢复办理信息 披 露。 第 18 部分风险揭示 一 、本基 金面 临的主 要风 险 基 金在投 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投 资人投 资本 基金, 主要 存在以 下风 险: 1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 基金投 资于 金融市 场的 货币工 具, 基金收 益受 货币市 场流 动性及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 面,在为 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而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 波动,从而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 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 性 风险。 2 、 市场风 险 18-2 证 券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 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收益水 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 较 不活跃 ,可 能增大 银行 间债券 变现 难度, 从而 影响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 的 风险。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 ) 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 少 的收益 率。 (6)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等 级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将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 3 、 管理风 险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 公司内 部失 控而可 能产 生的损 失。 管理风 险包 括 : (1)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 过 程中, 由于 决策失 误而 给基金 资产 造成的 可能 的损失 ; (2)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 人 为因素 而可 能导致 的损 失; (3) 技 术风险 :是 指公司 管理 信息系 统设 置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损 失。 4 、 职业道 德风 险 :是指公司 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 法、 违规行 为而 可 能导 致 的损失 。 5 、 流动性 风险 18-3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 巨 额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6 、 合规性 风险 指 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7 、 投 资管理风 险 : (1)本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均 低于 股 票型 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低 风险品种; (2) 选券方法、 选 券模型 风险 ;(3) 基金 经理主 观判 断错误 的风 险;(4) 其 他风险 。 8 、 其他风 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 金投资 理念 的新投 资工 具的出 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 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些 特殊 的风险 ; (2) 因 技术因 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 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因 人为因 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5) 对 主要业 务人 员如基 金经 理的依 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7) 其 他意外 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本 基金未 经任 何一级 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保 。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资 于本 基金, 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代 理销 售, 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 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第 19 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19-2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的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止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指定人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 基金财 产和 债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和变 现; 20-2 (4) 制 作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剩 余财 产进行 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20-2 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金 份额 ; (5) 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 基金托 管人 更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人 ; (8) 选 择、更 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12)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 回、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20-3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受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9) 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10) 编 制季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 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 规定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20-4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 益 时,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 务的行 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自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20-5 的 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 清 算。 (5) 提 议召开 或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人 ; (7)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9) 办 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20-6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 规定制 作相 关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14 ) 依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17) 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 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同 一类别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1 、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20-7 括 但不限 于: (1) 分 享基金 财产 收益; (2) 参 与分配 清算 后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 法申请 赎回 或转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 同》; (2) 了 解所投 资基 金产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义 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定 的 费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 责任; (6) 不 从事任 何有 损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7) 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8) 返 还在基 金交 易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拥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20-8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如今 后设 立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 构 ,日常 机构 的设立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执 行。 ( 一)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2)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3)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或 销售服 务费 率的除 外;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 合并 ; (8)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略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1)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以 及对 基金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 不利影响 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费 及其 他应当 由基 金承担 的 费 用; (2) 法 律法规 要求 增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 基 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20-9 (4) 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 可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基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 规则; (7)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 形。 3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出现如 下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 当终止 并根 据 基金 合 同第十 八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2) 连续 60 个工作 日,有 效申 请确认 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少于 200 人。 (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集 。 2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20-10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开 的时 间、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 议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3) 有 权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设 联系 人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 席会议 者必 须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 集人需 要通 知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 (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20-11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 当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视 为有 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含 50%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知 公布 前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0-12 参 加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 于第 1 款第 (2) 项、或 者 第 2 款 第 (3)项规定 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 加,方可 召开。 3 、在不 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 络、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时 公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程 序 (1) 现 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 持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 会的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20-13 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会 在 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督 下 形成决 议。 ( 六)表 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人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 人, 表面 符 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七)计 票 1 、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 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20-14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 席 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 清 点。监 票人 应当进 行 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 点 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机 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2 、 通讯开 会 在 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与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 机 构、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20-15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方式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且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的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止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 (1) 《 基金合 同》 终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 基金财 产和 债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和变 现; (4) 制 作清算 报告 ; 20-16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 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剩 余财 产进行 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 行分配 。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进行公 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20-1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合 同》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方 式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 理人”) 名 称: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北 京市 西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 中心南 楼三 层 法 定代表 人: 弓劲梅 成 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6 日 批 准设立 机关 : 中 国证监会 批 准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2]37 号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资本 :1.8 亿 元人民币 经 营范围 :发 起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务 存续 期 间:持 续经 营 ( 二 )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 管人”) 名 称: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21-113 基金 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资本 :人 民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万 叁仟 壹佰玖 拾伍 元 经营范 围 : 吸收 人民 币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 现;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险 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 汇 款 ; 外 汇兑换 ; 国 际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的 承 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款 ;外 汇担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和 代理 发行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自 营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代 理 国 外信用 卡 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国 际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构 经营 与当地 法律 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 务; 在 港澳地 区的 分行依 据当 地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 续期间 :持 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 一)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投 资于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现金 、 短期融 资 券, 期 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据 和同 业 存单,剩 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券 ,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21-114 (1) 股 票、权 证、 股指期 货、 流通受 限证 券; (2)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 (3) 债 项信用 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主体 信用等 级在 AA+以下的 债 券 与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 除 外; (5) 非 在全国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6)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禁止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债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以 更新 和 调 整,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2 、 对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 券的 10%;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4) 投 资于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但 如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限 但协 议中约 定可 以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存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6) 除 发生巨 额赎 回、连 续 3 个 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 易21-115 日 累计赎回 30% 以 上 的情 形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10)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 ; 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本 基金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5%; (1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10% ; (13)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30% ; (14) 本 基金投 资的 短期融 资券 的信用 评级 应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①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 或 相当于 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别 ; ② 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 发行人 最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具 备下列 条件 之一:A ,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B ,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评 级为 A- 级, 则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 一 个级别 的为 BBB+级); ③ 同一发 行人 同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际 信用 评级的 ,以 国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金 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20 个 交易日 内予 以全部 减持 ;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 计 不超过 6 该 期证券的 10%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制 。 21-116 除 上述(1) 、(10) 、(11) 条 外, 由于市 场波动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本 基金已 经持 有的金 融工 具及比 例不 符合新 修订 的 《 监督管 理办法 》 规 定的 , 应 在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 资的金 融 工具及 比例 ,应自 新修 订的《 监督 管理办 法》 施行之 日起 即应符 合要 求。 (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21-21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告 。 (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在 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 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根据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21-6 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三 )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或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 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二 )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 资金的 验资 和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 为有效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处 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 三 )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 应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赎 回21-7 金 额、支 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 、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4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 四 )基 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 资的账 户开 设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 款账 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 ( 五 )基 金证券 账户、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及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 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规定 执行 。 4 、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的,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 账 户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 六 )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 民 银行报 备。 21-8 ( 七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对 其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 八)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 及有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同 后应 在收到 合同 正 本后 30 日 内 将一份 正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 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同 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 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基金 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 价, 通过每 日计算 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 使每份 基金份 额净 值始终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现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并 在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并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产 公允 价 值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 方 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 行 协商和 纠正 。 21-9 5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 导致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 后四位以内 (含第 四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公告。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 规定处理 。 6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数 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 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 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 的 比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8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二 )基 金会计 核算 1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 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 方法 存在分21-10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 、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 ,双方 应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正 。 3 、 基金财 务报 表和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报 告应 在每个 季度 结 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 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 度 终了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度 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应 在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述 文件往 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 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 核意 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 告之 日之 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就相关 情 况报证 监会 备案。 21-11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半年 度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提供 对 于每半 年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 半年度 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相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 责。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一) 本 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争 21-12 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 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 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 裁各 方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 三 )除 争议所 涉的内 容之 外,本 协议 的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 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二 )托 管协议 的终止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本基金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3 、 本基金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4 、 发生《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 财 产进行 清算 。 第 22 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 服务。以下 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主要 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基金投资 者交易 资料 的对账 服务 1. 基 金投资 者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对账 单。 2. 基 金投资 者也 可向本 公司 定制纸 质、 电子或 短信 形式的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账单。 具 体查阅 和定 制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网 站或 拨打客 服热 线咨询 。 ( 二 )泰 达宏利 基金网 上直 销系统 网 上直销 网址 :https ://etrade. mfcteda. com/etrading/ 10-23 支 持基金 管理 人旗下 网上 直销的 银行 卡和第 三方 支付有 : 农 行卡、 建行 卡、 中国 银 行卡、 民生 银行卡 、招 商银行 卡、 兴业银 行卡 、中信 银行 卡、光 大银 行卡、 交通银 行 卡、浦 发银 行卡、 广发 银行卡 和汇 付天下“ 天天 盈” 、快钱支 付账户 。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 天 下“ 天 天盈” 账 户和快 钱支 付账户 。 ( 三 )客 服电话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客 服中心 为投 资者提供 7X24 小 时的 电话语 音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客 服 电话 400-698-8888 的 语 音系统 或登 录公司 网站 www.mfcteda.com , 查询 基 金净值、 基 金账户 信息 、基金 产品 介绍等 情况 ,人工 座席 在工作 时间 还将为 投 资 者提供周到的 人 工答疑 服务 。 ( 四 )投 诉建议 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 com 向 客 服 中心提 交投 诉和建 议。 ( 五 )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 通过上 述方 式联系 本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第 23 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进 行披 露, 并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1.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 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增 加泰诚 财富 基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0 日发 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B 类份 额暂 停申购 及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告 》。 3.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0 日发 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类份 额暂 停接受 大额 申购、 大额 转换转 入及 大额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4.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B 类份 额恢 复申购 及转 换入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 10-24 5.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7 日发 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类份 额恢 复大额 申购 、大额 转换 入及大 额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 5. 本 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活期 友货币 市场 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正 文及摘 要。 7.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发 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元旦假 期前 暂停申 购及 转换入 业务 的公告 》。 8.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 发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场 基 金 修改基 金合 同的公 告》 。 9.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 发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春节假 期前 暂停申 购及 转换入 业务 的公告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 发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清明节 假期 前暂停 申购 及转换 入业 务的公 告》 。12. 本基金 管理 人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 发布《 泰达 宏利活 期友 货币市 场基 23-2 金 2016 年年 度报告 》正 文及摘 要。 13.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发 布 《 泰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14.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 发布《 关于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劳动节 假期 前暂停 申购 及转换 入业 务的公 告》 。 第 24 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 机构的 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 资者还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http://www. mfcteda. com)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第 25 部分备查文件 ( 一) 本 基金备 查文件 包括 下列文 件: 1 、 中国证 监会 准予基 金募 集注册 的文 件; 2 、 《泰达 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3 、 《泰达 宏利 活期友 货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4 、 法律意 见书 ; 5 、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 、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中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文件。 ( 二 )备 查文件 的存放 地点 和投资 者查 阅方式 1 、 存放地 点: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其余 备 查文件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处。 2 、 查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存 放地 点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 买复10-24 印 件。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