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河钱包货币A(150988)

银河钱包货币: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银河钱包 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银河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七年 六 月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 的登记.........................................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2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银河 钱包 货 币市场 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银河 钱包货 币市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银河钱 包货币 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 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钱包 货币市场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 力争实现稳定的、 超 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个账户保留 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进行基金份额 类别划分 。本基金分 设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 设置基 金代码,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 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之间自动 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 份额 ;当投 资 人在单 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和自动升降级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类别设置、 销售服务 费率、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 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 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整 销 售 机 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1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4、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理 不得撤销。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 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4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5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 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 在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但在满 足相关 流动性 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 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履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的程序 后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6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8、 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 单 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7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8、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 9、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2、3、5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7、8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 于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8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9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 管理 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1 第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6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2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3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4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5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6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7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8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设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9 (2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增 加、减 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调低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本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7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 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0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1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2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3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5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6 第九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7 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 ,并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8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 、 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9 第十 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和相关 业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如因 登记机 构的原 因 而造成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 力争实现稳定的、 超 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 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并 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 ,发掘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政策形势、 信用状况、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变化等 的综合判断,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 风险收益、 估值水平 等因素 , 决定基金 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个券选择策略 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流动性分析、 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评估个券的投 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 研究 GDP 、 物价、就 业以 及国际 收 支等主要 经济 变量, 分 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3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 信息不对称、 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 市场失衡; 新股、 新债 发行以及年末效 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 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 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组合配置, 改进操作方法, 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评估其内在价值。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4 券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本 基金投 资于 有 固定期限 的银行 存款( 不包括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5 部卖出 ;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7) 、 (11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6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 算公式如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7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 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 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 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计算方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 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 七天 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 再 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 威、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0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 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2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交 易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3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4 第 十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年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 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6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 十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 日 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 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 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支付, 并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的 方式。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 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不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待其后累计收益大于 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 交易 日 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 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8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每个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 支付, 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 不再另行 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9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2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各类基金份额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3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4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 《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 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7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8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经济 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 二、由于 《基金 合同》 当事人违 反《基 金合同 》 ,给《 基金合 同》其 他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 时,当事人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市场交易规则 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 有故意 或过失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则 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 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后成立,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4 )缴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3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5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6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7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8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设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9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增 加、减 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本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7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 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0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1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 他形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2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3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4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5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 日 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6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支付, 并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的 方式。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 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不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待其后累计收益大于 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交易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每个开放日公告一次, 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各类基金份额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支付, 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 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7 见 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 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 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9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 力争实现稳定的、 超 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0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 有 固定期限 的银行 存款( 不包括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 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1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7) 、 (11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2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 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3 4)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 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 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4 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三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5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各类基金份额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 《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 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6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7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 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本页无正 文,为《 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签订地点: 上海 签 订 日:














日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签订地点: 上海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