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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灵活(571002)

诺德灵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6月)查看PDF公告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6 月 )
基金 管理人: 诺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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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 示 】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8] 785 号文核准募集 设立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08 年 11 月 5 日起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包 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投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充 分考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于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在投 资人作 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投资 运作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7 年 5 月 4 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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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3
二 、 释 义.............................................................................................................................................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 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 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5 4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5 5
八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6 1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6 2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7 4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7 8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8 0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8 1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8 7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8 8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8 9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9 0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9 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9 6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9 8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1 1 3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 2 2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 4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 3 1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1 3 1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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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诺德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 >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 及《诺德主题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招募 说明书 主要向 投资 人披露 与本基 金相关
事项 的信息 ,是 投资人 据以选 择及 决定是 否投资 于本基 金的 要约邀 请文件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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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德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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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 、军人 证件 等有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以 及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记 结算业 务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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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
作日
36.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结算方 面的 业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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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 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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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 88 号
经营 范围: 发起 、设立 和销 售证券 投资基 金; 管理证 券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 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 基金: 诺德 价值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德 主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双翼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诺 德周 期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诺 德深 证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德货币 市场 基金、 诺德天 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诺德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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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福 祥先 生,董 事长 ,清华 大学学 士、 硕士,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金融学 博士。
历任 清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院 长助 理、安 徽省国 投上海 证券 总部副 总经理 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 伟先 生,董 事, 总经理 ,南京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江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 麟先 生,董 事, 华中理 工大学 工学 学士, 北京 邮电大 学工 学硕士 。现任
清控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裁 ,曾 任朗讯 科技( 中国) 有限 公司贝 尔实验 室高级
研究 员,中 关村 科技软 件有限 公司 咨询服 务总监 、副总 裁、 总裁, 北京通 软联合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首席 执行官 ,中 国通关 网首席 运营官 ,启 迪融资 租赁有 限公司
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 董事 , 美国 T h e U n i ve r s i t y of t h e S out h 经济学学士。 现任宜信惠民
投资 管理(北 京)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 、总经 理,华 创资本( C G C )董 事长,宜 信
(香 港)控 股董 事长, 富安易 达( 北京) 网络技 术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喆颢 资产管
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曾 任 美国 D L J 投 资银 行部 ( D L J I n ve s t m e nt B a nk )
投资分析师,亚信(A s i a I n f o )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 董事, 北京大学 法学学士、 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 r a nk F uxi ng W a n g( 王福星 ) 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学士学位 、 加利福尼亚大学
硕士学位和加利福尼 亚大学伯克利 (U C B e r ke l e y ) 分校 H a a s 商学院的 M B A 学位。
现 任 普 信 恒 业 科 技 发 展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百 诚 集 团
(P a r s o n s B r i nc ke r h o f f ) 、 美国运通(A m e r i c a n E x pr e s s ) 、 U B S 瑞士银行、花旗北
美 公 司 ( C i t i c o r p N o r t h A m e r i c a I n c ) 、 N a pi e r P a r k G l o b a l C a pi t a l 和 花 旗 集 团
(C i t i g r oup ) 。
陈达飞先生, 独立董事 , 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学士 , U ni ve r s i t y of M i nne s o t a L a w
S c h o ol 硕士。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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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岚 女士,独 立董事 ,北京 大 学法学学 士,法 国巴黎商 学院( P a r i s S c h o ol of
B us i ne s s ) 及美国华盛 顿大学 (U ni ve r s i t y of W a s hi ng t on )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 独立董事, 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 哈佛商学院 M B A 。 现
任合 一资本 创始 管理合 伙人、 光影 工场董 事长, 兼任北 京外 商投资 企业协 会副会
长 , 科 技 部 产 业 化 促 进 会 理 事 , 哈 佛 大 学 北 京 校 友 会 副 会 长 , 清 华 企 业 家 协 会
( T E E C ) 北 京分 会 副主 席 ,曾 任 永 新 视 博早 期 共同 创 始人 , 英特 尔 ( 中 国 ) 公 司高 级
财务 分析师 、战 略项目 经理, 鼎晖 投资从 事风险 投资工 作, 永新视 博公司 执行副
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 监事, 西安交通大学学士 , 国防科技大学硕士, 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北京 市天元 网络 技术有 限公司 经理 助理, 宜信汇 才商务 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渠
道总监。
耿凯 先生 ,监事 ,清 华大学 自动化 专业 工学学 士、 清华大 学自 动化专 业工学
硕士 。现任 清控 资产管 理(上 海) 有限公 司总经 理,曾 任启 迪创业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 先生 ,监事 ,北 京广播 学院( 现更 名为中 国传 媒大学 )学 士,清 华大学
经管 学院硕 士。 现任诺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公共 事务总 监, 曾任清 华兴业 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刘静 女士 ,监事 ,清 华大学 本科毕 业, 现任职 于诺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综合
管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 祥先 生,董 事长 ,清华 大学学 士、 硕士,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金融学 博士。
历任 清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院 长助 理、安 徽省国 投上海 证券 总部副 总经理 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 伟先 生,董 事, 总经理 ,南京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江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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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罗凯 先生 ,副总 经理 ,清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士 。曾 任职于 江苏 省交通 产业集
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
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
陈玮 光先 生,督 察长 ,西安 交通大 学学 士、中 国人 民大学 硕士 、湖南 大学博
士。 先后任 职于 永州市 地方税 务局 、中国 证券投 资者保 护基 金公司 、安徽 省宿松
县人民政府(挂职),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聚资产管理公司。2016 年 5 月加入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现任基金经理
朱红先生, 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职于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2009 年 11 月起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研 究 部 ,历 任 研 究员 、 高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理 助 理 等职 务 , 具有 6
年以上从事投资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朱红先生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2 )历任基金经理
戴奇 雷先 生, 自 2008 年 11 月 5 日至 2010 年 2 月 24 日担 任诺 德主 题灵 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学东先生, 自 2009 年 2 月 23 日至 2010 年 3 月 2 日担任诺德主题灵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向朝 勇先 生, 自 2010 年 2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 12 日担 任诺 德主 题灵 活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正 先生 ,自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5 日担 任诺 德主 题灵 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 自 2012 年 5 月 15 日至 2014 年 4 月 1 日担任诺德主题灵活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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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总经 理胡志 伟先 生、投 资总监 朱红 先生、 研究 总监罗 世锋 先生、 固定收
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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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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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并且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5 )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 3 ) 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5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 风险 控制的 总体 目标是 强化内 部管 理,建 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的 基金 管理实 体,促 进公 司全体 员工恪 守职业 操守 ,以保 证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 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涵盖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并适 用于
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权威性和有 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资 产、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公司设 立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
(4)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 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必须根据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 6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7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公司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实施体系和
数量化风险测定评估指 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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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和“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 1 ) 决策系统由股东会、 董事会 、 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
( 2 )执行系统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工作,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施;
( 3 ) 监督系统由监事会、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组成。 各自监督的内容和对象分别由公司章程及相应的专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4. 风险控制的主要步骤
公司 在实 施风险 控制 时主要 以业务 流程 为主导 ,按 环境建 立、 风险识 别、风
险评 估、风 险控 制措施 的实施 、风 险控制 制度的 监控、 风险 控制制 度的完 善等六
个步骤进行。
(1) 环境建立是指定风险控制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织结构, 配备相应
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控制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2) 风险识别是指将对组织系统与业务系统流程中所面临的及潜在的各种风
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其性质的过程,它是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3) 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 别的基础上 ,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估计和预测
风险 发生的 可能 性以及 对公司 运作 造成的 潜在影 响和可 能损 失,应 采用定 性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度量风险水平的高低;
( 4 )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 由风险点所在部门通过各
种手 段和制 度, 化解业 务过程 中可 能会遇 到的各 种风险 ,实 现以合 理的成 本在最
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5) 为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 由风险管理部对风险控制系统实施持续的检
查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既定的监控程序对公司每个业务部门进行持续稽核,
并对 认为风 险控 制有缺 陷的部 门进 行重点 稽核。 对任何 不符 合公司 风险控 制制度
的部门或个人将提请分管领导或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查;
(6) 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负
责人 应及时 对公 司风险 控制系 统的 安全性 、合理 性、适 用性 以及成 本与效 益进行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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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监察 和评 估;对 内部风 险控 制过程 中各种 措施的 实施 效果、 工作人 员的表
现进 行评估 总结 ;并提 出进一 步完 善和改 进的建 议和报 告, 以提高 风险控 制的有
效性。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
控制。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 建设 银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内 领先 、国 际知名 的大 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9.59%;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 .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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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其中, 利息
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 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
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 与电 子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网 点 “三综 合 ” 建设 取得 新进展 ,综 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
等 8 家分 行物理 渠道 全面转 型创新 试点 ,智慧 网点、 旗舰型 、综 合型和 轻型网 点
建设 有序推 进。 电子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一 步凸显 ,电子 银行 和自助 渠道账 务性交
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跨行 付、龙 卡云 支付、 快捷付 等五 种在线 支付方 式,成 功实 现绝大 多数主 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 核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业 领先。 金融 资产 1,000 万以 上的 私人银 行客 户数量 增
长 23.08%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 32.94%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数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市场 第一。 人民币 国际 清算网 络建设 再获突
破, 继伦敦 之后 ,再获 任瑞士 、智 利人民 币清算 行资格 ;上 海自贸 区、新 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 世
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设 资产托 管业务 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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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观 甫, 资产托 管业 务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领 导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个 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 红,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行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零 售业务 部、个 人银 行业务 部、行 长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售 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 二部、 信贷 部、信 贷管理 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业 务部 ,并在 总行集 团客户
部和 中国建 设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职 务,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和 集团客 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计 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国内 首批开 办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行 一直秉
持“ 以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社保基 金、保 险资 金、基 本养老 个人账
户、 QFI I 、企 业年 金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行
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 察,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准 确、完 整、及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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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建设 银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 监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具 有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监 会。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服 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况进 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人 进行风 险提示 ,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1
4.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0009 , 0 21- 68604888
传真:021- 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公司网站: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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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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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公司网站:www.95579.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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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 w w . g t j a . c o 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 w w . h t s c . c om . c n
(1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站:http://www.dwzq.com.cn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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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 w w . x y z q. c o m . c n )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 5 5 6 5
公司网站:w w w . n e w on e . c om . c 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电话:400- 800- 1001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6
联系人:陈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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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 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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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7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或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55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 t t p s : / / j i j i n . t x s e c . c o m
(2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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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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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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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0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3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许方迪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联系人:陈琳琳、李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国元证券网)
(3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 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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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hxb.com.cn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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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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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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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 40088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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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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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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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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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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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4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571- 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0571- 266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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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 766- 123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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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 58788678- 8201
传真: 021 —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 089- 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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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472- 5109729
传真:0472- 5176541
联系人:刘芳
公司网站:w w w . b s b. c om . c n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 0472- 96016
北京地区:010- 96016
宁波地区:0574- 967210
深圳地区:0755- 967210
成都地区:028- 65558555
(4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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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4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 w w w . n e s c . c n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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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 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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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5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 010- 59393923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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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 - 59393074
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 400- 808- 0069
网址:w w w . w y - f u nd. c om
(5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5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传真: 021- 33606760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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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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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 022-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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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 400- 921- 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 5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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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 028- 86135991
传真:028- 86150040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h x168. c om . c n
( 5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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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0
(6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4)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95162-2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网址:www.xds.com.cn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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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6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109-1
法定代表人:查薇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6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 1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 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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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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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第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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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7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3
(7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7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 4008- 980- 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76)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7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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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_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7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8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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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http://www.dtsbc.com.cn
(83)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表人:刘磊
客服电话:400-920-6677
公司网站:www.szfyfund.com
(8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8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701室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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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8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8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89)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 9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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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 4000- 466- 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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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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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客服电话:4006- 365- 05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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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 021- 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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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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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 810- 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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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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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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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 06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亦庄 经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00 08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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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5 号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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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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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_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服电话: 0571- 866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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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服电话:400612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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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 S D C 1- 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 111- 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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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景山财富中心 341_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景山财富中心 341_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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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 819- 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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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 80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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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客服电话: 010- 5824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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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 6767-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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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 400- 820- 1515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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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 258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客服电话: _400885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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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_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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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第 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第 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 400- 027- 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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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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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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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新 区(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 800- 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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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400- 820- 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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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8- 588- 588
网址: h t t ps : / / w w w . puy i f u nd. c om /
( 11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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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 w w w : ni u ni uf u nd. c o m
( 115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客服电话: 400- 055- 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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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 21- 68604888
传真: 021- 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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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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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阳
经办会计师: 单峰、曹阳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
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85 号文)
批准, 自 2008 年 10 月 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 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募集工作
结束。
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与认购资金利息总额共计人民币
238,722,490.00 元,其中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 21,774.19 元。本次募集资本
金额及认购资金利息总额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 1.00 元折合为
238,722,490.00 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865 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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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 者应 当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 。销售 机构名 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告 。销 售机构 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始 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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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 依法调 整上 述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提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申 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
申 请日 ( T 日 ), 并在 T +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资人 可在 T + 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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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每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于 10 份, 基金 交易账 户余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如进 行一次 赎回后 单
个基金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巨额赎 回、 基金转 换等原 因导致 的基 金交易 账户余 额少 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 :对 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 申购 金额适 用固 定数额 的申 购费金 额, 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 5%
5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1. 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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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1 年 0. 5%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 25%
大于等于 2 年 0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 75% 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 他
必要的手续费。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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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 购申 请 可 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其 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时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若 连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 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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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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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 生上 述延期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基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或 销售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告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 或 赎 回 情况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当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八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是 指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 登记结 算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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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诺德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重点关 注中 国在经 济崛 起过程 中带来
的结 构性变 化, 及时把 握宏观 投资 趋势, 通过准 确的主 题配 置和精 选个股 ,追求
资产 长期稳 定的 增值,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创造超 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 金深 刻分析 影响 国家经 济发展 和企 业盈利 的关 键和趋 势性 因素, 及时把
握中 国经济 崛起 过程中 主题演 变带 来的投 资机会 ,强调 对上 市公司 基本面 的深入
研究 ,精心 挑选 主题演 变中的 优势 企业。 充分挖 掘企业 的投 资价值 基础上 ,确保
一定的安全边际,进行中长期投资。
本基 金重 视自上 而下 的主题 发掘,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中制度 性、 结构性 或周期
性发 展趋势 的研 究,把 握中国 经济 崛起的 产业变 迁,从 而了 解中国 产业演 进的趋
势, 寻找到 中长 期发展 趋势良 好的 企业。 本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和谐 社会、 自主创
新、 产业升 级、 消费升 级将是 与中 国经济 崛起相 关度最 大的 四大主 题,将 这四大
主题贯彻到研究中,以此确立投资的重点领域。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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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三)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投 资于 国内依 法公开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具 。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占基金资产比例 30- 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 - 70%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变更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充分借鉴诺德? 安博特(L o r d A bbe t t )全球行之有
效的投资理念和技术, 包括严谨 的投资管理流程 、 资产配置技术、 股票筛选模型、
股票 分析系 统、 组合配 置模型 、风 险管理 模型等 ,并依 据中 国资本 市场的 具体特
征,做出相应调整,形成具有本土化特点的投资策略。
大国崛起
自 主创新
产 业 升级
消费升级
和谐社会
? 基 础建 设
? 能源 供应
? 环境 保护
? 公共 卫生
? 科 技创 新
? 管理 创新
? 盈利 创新
? 资本 创新
? 耐 用 消费
? 服务 型消费
? 制造 业
? 服务 业
大国崛起
自 主创新
产 业 升级
消费升级
和谐社会
? 基 础建 设
? 能源 供应
? 环境 保护
? 公共 卫生
? 科 技创 新
? 管理 创新
? 盈利 创新
? 资本 创新
? 耐 用 消费
? 服务 型消费
? 制造 业
? 服务 业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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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的 战略投 资策 略是基 于自上 而下 确定投 资主 题和自 下而 上寻找 优势个
股的有机结合。资产配置策略是本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战术投资策略。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根据 有关监 管规 定,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
为 30- 80 %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的比例范围为 20- 70%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当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变更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大类资产配置模型
本基金将使用 M V P 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 。 M V P S 模型主要考虑 M (宏
观经济环境) 、V (价值水平) 、P (政策面) 、S (市场情绪)四方面因素。 通过定
量和 定性分 析的 有效结 合判断 未来 市场的 发展趋 势,为 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提供支
持。
(2)大类资产配置的具体方法
首 先, 细分 要素 指标 。 M 考 察的 指标 主要 有: G D P 增 长率 、 F A I ( 固定 资产
投资)增长率、价格总水平和货币供应量和信贷增速等; V 关注的指标有:市值 /
盈利比、 P E G 比率、 市值/ 净资产比、 P / C F O (股价/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 ) 比率等;
P 关注阶段性政策和制度完善; S 关注基金持股比例和证券开户数。
其次 ,主 要因素 分析 和评分 。本基 金将 深入分 析上 述四方 面的 情况, 并对每
一细 分指标 进行 打分。 在不同 的约 束条件 下,对 于每一 方面 的具体 情况, 本基金
的研 究重点 也将 有所不 同。一 般而 言,越 有利于 提高股 票配 置比例 的情况 ,得分
越高。
最后 ,综 合评分 并确 定各类 资产配 置比 例。本 基金 通过综 合考 察上述 得分的
情况 ,确定 股票 资产的 配置比 例。 债券比 例主要 是被动 性配 置,是 在股票 配置比
例调整和现金储备约束条件下的被动配置。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投研人员不断重复以上过程 ,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
更新 和改善 打分 方法, 对情景 模拟 的具体 参数进 行优化 。根 据优化 后的评 分适时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5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 1 )总体思路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的投 资策略 主要是 围绕 和谐社 会、 自主创 新、 产业升 级和消
费升 级等四 大主 题,通 过主题 配置 和个股 选择完 成股票 投资 组合。 在主题 配置过
程中 ,四大 投资 主题首 先要细 化到 具体行 业和板 块,主 题配 置细分 到行业 配置。
同时 ,考虑 到风 险控制 ,行业 配置 要有相 应的比 例限制 ,相 应反向 对主题 配置比
例进行修正。
(2)主题配置
主题 配置 的决策 过程 中,本 基金综 合考 虑宏观 经济 因素、 四大 主题活 跃度、
四大 主题涵 盖公 司的估 值水平 、数 量以及 市值以 及其它 因素 等多层 次,对 未来运
行趋 势做出 预期 判断, 综合评 价相 关经济 环境的 变化对 四大 主题及 其涵盖 公司的
影响,通过定性定量的评分,初步确定各大主题在股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
i ) 主题确定
本基金的投资主题主要围绕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产生的各种效应。 近 30 年中国
经济 以高达 10% 的平 均速度增 长, 2006 年已 位列世界 第 4,并 仍然有望 在今后相
当长 的时期 内保 持高速 增长。 在经 济增长 、财富 积累和 制度 变迁之 后,中 国经济
有望 在坚实 的财 富基础 上实现 更高 质量的 增长, 这种增 长的 高质量 不仅体 现为经
济增 长与资 源、 环境和 社会的 和谐 相容, 还将体 现为全 体社 会成员 能享受 到经济
增长所带来的更高品质的生活。
综合 分析 世界其 他大 国崛起 过程中 产业 的变迁 ,结 合中国 政府 的长远 发展规
划,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未 来中国 经济 中最有 投资价 值的领 域将 会出现 在与构 建和谐
社会、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四大主题有关的企业中。
? 和谐社 会
和谐社会是大国崛起的基石。 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确立了 2020 年构建社会主
义和 谐社会 的 9 大目 标和主 要任 务,和 谐社会 已经 上升为 国家的 发展纲 领。 纲领
提出 要实现 和谐 社会, 目前要 做好 两方面 的事情 :一是 解放 和发展 生产力 ,极大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6
地增 加全社 会的 物质财 富;一 是逐 步实现 结构调 整,通 过激 发全社 会的创 造活力
以促进社会和谐。总体来看,就是要通过发展谋求和谐。
在 建 设和 谐 社 会这 一 主 题 之下 , 未 来中 国 政 府 的投 资 将 会 突出 以 下 重点 子 主
题: 基础建 设、 能源供 应、环 境保 护、公 共卫生 等。本 基金 主要关 注具备 这四个
子主题的上市公司。
? 自主创 新
通观九大世界大国的成长历程, 可以发现, 所有大国成功崛起, 都离不开自主
创新。 特别是进入 21 世纪, 创新对于人类社会 、 国家发展重要性更为突出, 经济
结构 调整加 快。 生产力 、生产 方式 、生活 方式和 经济社 会发 展观在 创新的 推动下
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 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产业转移也在因创新而不断加快。
在这 样的大 背景 下,我 国把增 强自 主创新 能力作 为国家 战略 ,加强 国家创 新体系
建设。
在资本市场上, 自主创新主题公司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创新公司业绩在未来
较长 的时间 内将 会保持 持续高 速的 成长, 股价也 将相应 地持 续大幅 升高。 本基金
主要 关注具 备科 技创新 、管理 创新 、盈利 模式创 新和资 本创 新四个 子主题 的上市
公司。
科技创 新 : 中国 2006 年 2 月发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 要 ( 2006
- 2020 年) 》 , 目标是成为 “ 世界科技强国 ” 。 根据规划纲要 , 到 2020 年, 全社会科
技研发经费年投入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 (G D P ) 的比重将提高到 2. 5% 将超过 9000
亿元, 位 居世界前列 , 相关性最 强的领域包括 : 信息、 能源、 国防、 生物医药等。
在这 个计划 纲要 中,强 调企业 是创 新的主 体,具 备技术 创新 优势的 企业将 会获得
超额的投资回报。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 管 理 模式 创 新 能够 提 升 企 业价 值 , 基金 管 理 人 关注 在 管 理 方
面有 重大举 措, 特别是 注重管 理层 激励的 上市公 司,根 据激 励后管 理层利 益和企
业利益的相关程度,给与这些上市公司不同的溢价水平。
盈 利 模 式 创 新 : 企 业必 须 具 有清 晰 健 康 的盈 利 模 式才 具 有 可 扩张 性 。 这 种扩
张力 实际上 是企 业核心 竞争力 的扩 张,体 现在垄 断优势 的扩 张、品 牌和渠 道优势
的扩 张或者 自主 创新优 势的扩 张。 正常情 况下, 每个行 业中 企业的 盈利模 式基本
雷同 ,如果 能够 实现盈 利模式 的创 新,这 些上市 公司会 在行 业竞争 中脱颖 而出,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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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更为迅速和有效。
资 本创 新: 主要 关注 资产重 组题 材的上 市公司 。资 产重组 是资 本市场 永恒 的
话题 ,它给 公司 带来外 延式发 展的 机会, 给证券 市场带 来持 续的热 点和巨 大的想
象空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整体上市。
? 产业升 级
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已经从一个封闭的农业经济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外贸
依存 度较高 的初 步工业 化国家 ,在 全球产 业链中 的地位 也不 断攀升 ,从早 期的全
球纺 织、服 装、 箱包、 塑料制 品的 制造工 厂,发 展成为 全球 机械、 电子产 品、交
通运输设备的制造中心。
中国在全球分工产业梯度中的地位逐步上移, 产业向着更高技术含量、 更高国
产比 例、更 高附 加值进 化。中 国的 技术和 资本密 集型产 品将 逐渐在 世界市 场上占
据一 席之地 ,出 口增长 也将从 单纯 数量和 金额的 增长转 化为 更有意 义的高 端市场
份额的扩张和产业利润的增加。
在产业升级中, 本基金主要关注制造升级和服务升级两个子主题。 在制造升级
中, 港口机 械、 工程机 械、工 程承 包、造 船、乃 至机床 和航 空等产 业向中 国转移
的势 头仍在 加强 ,在未 来十余 年间 的发展 中,有 望看到 这些 产业占 据世界 领先的
地位。服务升级则是因为长期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而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 消费升 级
消 费 能力 的 提 升与 消 费 结 构的 升 级 毋庸 置 疑 地 是今 后 数 十 年间 中 国 经济 最 大
的看 点。一 方面 ,这是 人口结 构变 迁、收 入增长 和财富 积累 到一定 程度的 必然结
果;另一方面,这也是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增长迅速, 社会财富积累也迅速提高。 对于大多数人口
而言 ,温饱 的基 本需求 已经得 到满 足,民 众的消 费方向 逐步 转向追 求更高 质量和
更有 意义的 生活 :更健 康舒适 的生 活、更 丰富多 彩的精 神享 受、更 高层次 的自我
实现 。耐用 消费 品升级 和服务 型消 费升级 将是最 有发展 潜力 的两个 子主题 ,耐用
消费 品包括 品牌 商品、 时尚商 品、 奢侈品 、高价 值产品 等, 服务型 消费包 括医疗
保健、金融、法律、信息通讯、旅游观光等。
i i )主题配置
? 基本配 置原则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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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配置的决策过程中, 本基 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 、 四大主题活跃度、 四
大主 题涵盖 公司 的估值 水平、 数量 以及市 值以及 其它因 素等 多层次 ,对未 来运行
趋势 做出预 期判 断,综 合评价 相关 经济环 境的变 化对四 大主 题及其 涵盖公 司的影
响,最终落实到各主题资产在股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
本基金注重发挥集体的智慧, 定期召集研究员和基金经理, 召开相应的会议对
各主 题因子 进行 回顾和 讨论。 然而 ,尊重 各个研 究员和 基金 经理的 意见, 通过权
重表 格的形 式进 行打分 。最后 依据 一定的 计算方 法,综 合各 人的打 分结果 ,来决
定四大主题的配置比例。
主题 配置 比例是 一个 动态的 过程, 正常 情况下 一个 季度根 据上 面的方 法调整
一次, 如遇重大事件, 比如加息 、 重大产业政策出台等, 则根据情况作临时调整。
? 各因子 的权重设置
根据基本的配置原则, 本基金主题配置因素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是宏观因
素, 第二是主题活跃度 , 第三是主题涵盖公司的市值 , 第四是相关公司估值水平。
每大类的满分各是 100 分, 各大类在最后综合打分的权重分别为 20% 、 40% 、 20% 、
20% 。 值得 注 意的 是, 该 权重 是 目前 本 基金 对影 响 因子 的 重要 性 所作 出的 判 断,
在不 同的市 场阶 段可能 影响因 子的 重要性 是各不 一样的 。本 基金还 将会根 据市场
的变化,对各因子的权重进行调整。
(3)行业配置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四大 主题所 覆盖的 细分 行业的 产业 环境、 产业 政策和 竞争格
局的 分析与 预测 ,确定 行业经 济变 量的变 动对四 大主题 及不 同细分 行业的 潜在影
响,得出各细分主题行业投资评级并据此确定各主题行业投资比例。
本基 金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开 发的行 业投 资评级 系统 ,以四 大主 题所覆 盖的各
细分 行业为 研究 对象, 从经济 周期 ﹑行业 特性﹑ 行业周 期﹑ 行业结 构﹑估 值水平
等几 个方面 对行 业进行 投资评 级。 并对社 会经济 生活中 制度 性、结 构性或 周期性
变化 的趋势 进行 分析, 了解中 国产 业的演 进趋势 ,把握 中国 市场中 投资主 题的变
迁趋 势,了 解宏 观经济 及行业 经济 变动对 不同主 题行业 的潜 在影响 。在各 细分行
业中 ,主题 特征 明显、 成长性 和盈 利能力 合适的 行业, 同时 具有持 续增长 前景或
正处于景气回升开始或持续阶段的子行业,是本基金增强配置的目标。
同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 各主题行业的配置一般不超过沪深 300 行业权重的 2
倍。如果行业配置调整,则相应反向对主题配置比例进行修正。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9
( 4 )个股精选
本基 金重 视对个 股的 研究, 通过建 立一 套良好 的定 量和定 性的 筛选体 系,基
于基 金管理 人研 究团队 的独立 研究 ,精选 受益于 相关主 题的 个股, 并在此 基础上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 金实 行三级 股票 管理模 式:主 题初 选、主 题优 选、主 题精 选。个 股精选
的具体步骤为:
? 主题初选
首先从 1400 多家 A 股上市公司中剔除关联方股票以及监管机构要求不能投资
的股 票,然 后, 从中筛 选出与 四大 主题相 关的企 业,构 成主 题初选 股票库 。相关
性的 指标主 要看 两个方 面:主 营业 务收入 与主题 的相关 性、 主营业 务利润 对主题
的敏感性。
? 主题优选
主题 优选 主要从 定量 的指标 发现业 绩表 现良好 、盈 利模式 稳定 、未来 具备成
长性 的公司 。在 定量分 析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主 要采用 主题 排序的 方法, 即将公
司各 指标按 照其 在主题 内排序 的位 置,赋 予不同 分值, 最后 加总得 到该公 司的总
分,选取总分排名前 50% 的股票 进入主题优选库。
? 主题精选
主题 精选 主要从 定性 的方面 对主题 优选 的股票 进一 步筛选 ,研 究员将 对主题
优选 的每家 公司 进行实 地调研 ,定 性分析 主题优 选库中 的公 司,量 化指标 ,选择
指标排名前 50% 的企业形成主题 精选库。
3. 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资产外,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 、 债券和可转债、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 金债 券资产 投资 的对象 包括现 金存 款、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包括
次级债) 、 短期融资券、 回购协议、 企业债、 嵌含期权类债券 (可转债券、 可回售
债和浮息债) 、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 、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
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保持 对债 券资产 的适 度配置 是长期 投资 策略中 分散 投资风 险的 重要手 段,该
类资 产提供 的稳 定利息 收益和 其与 股票资 产收益 之间的 低相 关性可 以起到 减低整
体投 资组合 波动 性的关 键作用 。本 基金将 利用债 券资产 和股 票资产 之间的 低相关
性, 在股票 组合 之外适 当配置 债券 资产以 降低本 基金资 产的 波动风 险。当 股票市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0
场风 险显著 增大 时,本 基金将 降低 股票投 资的仓 位,增 加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在
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
本基 金的 债券资 产投 资主要 目标是 分散 风险和 获取 稳定的 利息 收益, 不主动
进行风险较大的以资产升值为目标的投资。 因此, 本基金将主要集中于现金存款、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包括次级债 ) 、 短期融资券和回购协议。 其它债券资产
包括 企业债 、嵌 含期权 类债券 (可 转债券 、可回 售债和 浮息 债)和 资产支 持证券
等与 股票市 场的 相关性 较高, 对于 减低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效率 较低,
因此本基金对该类债券资产将进行较低限度的配置。
影响 债券 资产收 益率 的最主 要因素 是利 率的变 化。 而决定 利率 的主要 因素是
通货 膨胀。 通货 膨胀上 上升通 常会 增加债 券资产 收益率 而减 少股票 的投资 价值。
此外 ,流动 性因 素对于 各类资 产收 益也有 重要影 响。高 流动 性会导 致对资 产的重
估, 推动 股票市场上升 。 但同时货币及信贷量的大幅增加会债券资产收益率下降。
债券 资产投 资策 略的关 键是在 对利 率的合 理预期 基础上 构建 和调整 债券组 合使其
保持 对利率 波动 的适度 敏感性 ,从 而控制 投资风 险,达 到稳 健地进 行债券 投资的
目的。
根 据本 基 金资 产 总体 配 置计 划 ,债 券 资产 投 资组 合 的构 建 将通 过 " 自 上而 下 "
的过程, 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
点关 注利率 趋势 变化; 其次, 在判 断利率 变动趋 势时, 全面 分析宏 观经济 、货币
政策 与财政 政策 、债券 市场政 策趋 势、物 价水平 变化趋 势等 因素, 对利率 走势形
成 合理 预 期。 然后 , 在此 基 础上 本基 金 将使 用 " 自 下而 上 " 的 投资 策 略, 考虑 债 券
的信 用等级 、期 限、品 种、流 动性 、交易 市场等 因素, 依据 收益率 曲线、 久期、
凸性 等指标 和相 对价值 分析研 究建 立以严 格控制 久期、 控制 个券风 险暴露 度和控
制信 用风险 暴露 度为核 心的由 不同 类型、 不同期 限债券 品种 构成的 债券资 产投资
组合, 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 管理调整, 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不 同 类 别 债 券 资 产 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行 业 景 气 、 供 给 与 需 求 、 交 易 市 场 、 品 种 利 差
个 券 投 资 选 择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 交 易 市 场 、 久 期 、 凸 度 、 嵌 含 期 权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类 别 权 重 、 投 资 重 心 、 久 期 结 构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变 化 、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 流 动 性 、 波 动 性 、 相 对 价 值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1
随着 国内 债券市 场的 深入发 展和结 构性 变迁, 更多 债券新 品种 和交易 形式将
增加 债券投 资盈 利模式 ,本基 金会 密切跟 踪市场 动态变 化, 选择合 适的介 入机会
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权证 为本 基金辅 助性 投资工 具,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还将遵 循基金 合同和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投资比
例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 × 沪深 300 指数+ 40% × 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 指数 编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或有 更权威 的、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本基金 管理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有权
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在考 虑了基 金股 票组合 的投 资标的 、构 建流程 以及市
场上 各个 股票指 数的编 制方 法和历 史情况 后, 基金管 理人选 定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股票 组合 的业绩 基准; 债券 组合的 业绩基 准则采 用了 市场上 通用的 上证国
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 80%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
均股 票仓位约 为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60% ,所 以,业绩 基准中的 这一资产 配置比例
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偏股型 的混 合型基 金,风 险和 收益水 平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 金在 投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则 以及 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合 良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2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6) 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 8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 证 券 品种 占 基金 资 产 的 20% - 70% ;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 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含 B B 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 5 % ;
( 14)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3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 因基 金份额 拆分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增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4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投 资组 合报告 内容 节选自 《诺德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季度
报告(2017 第 1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2 9 , 2 1 6 , 1 8 9 . 8 8 7 6 . 4 5
其 中 : 股 票 2 9 , 2 1 6 , 1 8 9 . 8 8 7 6 . 4 5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5 , 3 1 6 , 8 2 6 . 8 5 1 3 . 9 1
其 中 : 债 券 5 , 3 1 6 , 8 2 6 . 8 5 1 3 . 9 1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 4 6 6 , 5 0 9 . 7 2 9 . 0 7
8 其 他 资 产 2 1 8 , 6 7 8 . 3 4 0 . 5 7
9 合 计 3 8 , 2 1 8 , 2 0 4 . 7 9 1 0 0 . 0 0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5
2 .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 .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7 6 8 . 0 0 0 . 0 0
C 制 造 业 2 0 , 5 0 6 , 5 3 8 . 0 8 5 4 . 9 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2 , 0 4 4 . 0 0 0 . 0 1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8 7 0 , 9 1 0 . 0 0 2 . 3 3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4 , 2 3 2 , 7 3 3 . 5 8 1 1 . 3 3
J 金 融 业 2 , 1 7 7 , 3 7 5 . 0 0 5 . 8 3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 4 1 9 , 9 3 5 . 7 2 3 . 8 0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1 , 3 9 6 . 5 0 0 . 0 0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4 , 4 8 9 . 0 0 0 . 0 1
S 综 合 - -
合 计 2 9 , 2 1 6 , 1 8 9 . 8 8 7 8 . 2 4
2 .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沪港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
3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1 0 0 9 南 京 银 行 1 4 1 , 0 0 0 1 , 6 9 4 , 8 2 0 . 0 0 4 . 5 4
2 0 0 0 5 9 6 古 井 贡 酒 3 2 , 7 0 0 1 , 6 6 4 , 4 3 0 . 0 0 4 . 4 6
3 0 0 2 1 8 5 华 天 科 技 1 2 4 , 5 0 0 1 , 6 5 2 , 1 1 5 . 0 0 4 . 4 2
4 0 0 0 5 6 8 泸 州 老 窖 3 8 , 9 0 0 1 , 6 4 1 , 1 9 1 . 0 0 4 . 3 9
5 0 0 0 9 9 7 新 大 陆 7 5 , 9 0 0 1 , 5 6 7 , 3 3 5 . 0 0 4 . 2 0
6 0 0 0 4 1 8 小 天 鹅 A 2 9 , 9 0 0 1 , 2 5 3 , 7 0 7 . 0 0 3 . 3 6
7 6 0 0 8 7 2 中 炬 高 新 7 5 , 1 0 0 1 , 1 9 9 , 3 4 7 . 0 0 3 . 2 1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6
8 6 0 0 5 9 4 益 佰 制 药 6 7 , 5 0 0 1 , 1 9 0 , 7 0 0 . 0 0 3 . 1 9
9 0 0 2 1 7 9 中 航 光 电 3 1 , 4 0 0 1 , 1 8 9 , 7 4 6 . 0 0 3 . 1 9
1 0 0 0 2 5 7 2 索 菲 亚 1 7 , 2 6 2 1 , 1 8 9 , 3 5 1 . 8 0 3 . 1 8
4 .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5 , 3 1 6 , 8 2 6 . 8 5 1 4 . 2 4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5 , 3 1 6 , 8 2 6 . 8 5 1 4 . 2 4
5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2 2 4 0 1 5 华 联 债 1 4 , 6 3 0 1 , 4 7 0 , 3 1 5 . 0 0 3 . 9 4
2 1 1 2 0 5 1 1 1 报 喜 0 2 1 4 , 0 0 0 1 , 3 8 3 , 9 0 0 . 0 0 3 . 7 1
3 1 1 2 1 6 9 1 2 中 财 债 8 , 1 7 1 8 2 4 , 0 4 5 . 3 5 2 . 2 1
4 1 1 2 1 9 6 1 3 苏 宁 债 7 , 5 0 0 7 7 5 , 5 0 0 . 0 0 2 . 0 8
5 1 1 2 2 4 9 1 5 博 彦 债 6 , 5 5 0 6 5 5 , 1 9 6 . 5 0 1 . 7 5
6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投 资 贵 金 属 。
8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7
9 .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 .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9 .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1 0 .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0 . 1 本 期国 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1 0 . 2 报 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1 0 . 3 本 期国 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1 1 .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1 . 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 1 .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 1 .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6 , 8 5 3 . 0 3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0 9 , 7 1 8 . 4 7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 1 0 6 . 8 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1 8 , 6 7 8 . 3 4
1 1 . 4 报 告期 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8
1 1 . 5 报 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1 1 . 6 投 资组 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无 。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 列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1 . 2 0 % 0 . 6 1 % 2 . 7 4 % 0 . 3 1 % - 1 . 5 4 % 0 . 3 0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1 1 . 7 3 % 1 . 6 0 % - 5 . 1 3 % 0 . 8 4 % - 6 . 6 0 % 0 . 7 6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6 6 . 9 6 % 2 . 6 4 % 7 . 7 4 % 1 . 4 9 % 5 9 . 2 2 % 1 . 1 5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1 8 . 9 1 % 1 . 1 1 % 3 1 . 2 0 % 0 . 7 3 % - 1 2 . 2 9 % 0 . 3 8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7 . 7 6 % 1 . 1 3 % - 3 . 0 8 % 0 . 8 4 % 1 0 . 8 4 % 0 . 2 9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 1 . 8 0 % 1 . 1 1 % 6 . 3 6 % 0 . 7 7 % - 8 . 1 6 % 0 . 3 4 %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9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1 4 . 8 4 % 1 . 0 3 % - 1 4 . 0 9 % 0 . 7 8 % - 0 . 7 5 % 0 . 2 5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7 . 0 6 % 1 . 3 3 % - 5 . 8 3 % 0 . 9 5 % 1 2 . 8 9 % 0 . 3 8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2 4 . 1 7 % 1 . 5 8 % 5 2 . 5 5 % 1 . 2 3 % - 2 8 . 3 8 % 0 . 3 5 %
2 0 0 8 年 1 1 月 5 日
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0 . 5 4 % 0 . 0 3 % 8 . 1 4 % 1 . 7 9 % - 7 . 6 0 % - 1 . 7 6 %
2 、基金 累计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 对比图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0
注 : 本 基 金 成 立 于 2 0 0 8 年 1 1 月 5 日 , 图 示 时 间 段 为 2 0 0 8 年 1 1 月 5 日 至 2 0 1 7 年 3 月 3 1
日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间 自 2 0 0 8 年 1 1 月 5 日 至 2 0 0 9 年 5 月 4 日 , 报 告 期 结 束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基 金名 义开立 银行存 款账 户,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1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2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 1 ) - (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上 一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净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3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在 综合 考虑市 场成交 价、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种 因素 基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 市交 易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量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 )在 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4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 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力 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赔 偿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5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6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或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2)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7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 净收 益为基 金收 益扣除 按国家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的 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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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时 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允 许 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 可 以 从基 金 财 产 中计 提 销 售服 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 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9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 = E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 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0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报 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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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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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程 中发 生如下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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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 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可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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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托 管人所 在地 ,供公 众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也 可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变 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 受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影响, 而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而 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 股票和 债券,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购买力风险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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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资 的目的 是基 金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究 开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开 分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完
全避免。
2. 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
开放 式基 金要随 时应 对投资 人的赎 回, 如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作 和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在选 股策 略上本 基金 特定的 风险主 要来 自两个 方面 :一是 对行 业及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研 究是 否准确 、深入 ,二 是所采 取的估 值方法 是否 科学、 合理。 基本面
研究 及估值 过程 中存在 的缺陷 及错 误均可 能导致 所选择 的证 券不能 完全符 合本基
金的预期目标。
在投 资策 略上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主 要在 于:价 值型 投资相 对倚 重于对 于价值
低估 型投资 品种 的发现 和挖掘 ,在 特定的 市场时 期,可 能存 在着市 场估值 偏高,
绝对价值缺失的状况,将影响到短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5. 其他风险:
( 1 )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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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 )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 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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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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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金 合 同 获得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监 管 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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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
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 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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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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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 金 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 他
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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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 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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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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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为 有 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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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议 召开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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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 确定,但决定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终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须 以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 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 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 集人 按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 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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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不 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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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召 集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基金 管理 人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 的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 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理 人 ) 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 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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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未 出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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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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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 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执 行,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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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 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现;
(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审计;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 1) -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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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 因基 金合同 的订 立、内 容、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233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233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7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6] 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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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发起 、设 立和销 售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 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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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 - 80%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 - 70% ,其中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 B B 以上(含 B B 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 5 %;
( 1 1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 因基 金份额 拆分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净 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增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同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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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 法规如 有变 更,从 其变更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易 进行监 督。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行 事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新 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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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对手 追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 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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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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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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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 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 管 机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基 金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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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签署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基 金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 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开放 日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至少应 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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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包 括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 账单 、 纸质 对账 单, 服务 形式 为
账 单定 制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根 据个 人需 求, 选择 获得 账单 的形 式。 本公 司将 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 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 择对账单服务形式: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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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 0 转人工坐席, 告知客服专员选择的
对账单服务方式。
2 、通 过本 公司网 站( 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 客户 服务 ”页面 ,输 入开户 证
件 或基 金账 号登 录基 金账 户( 初始 密码 开户 证件 后六 位) 进入 “服 务定 制 ” 栏 目
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i c e @ nuo de f und. c o m ) , 在邮件中注明开 户证件号码 、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 - m a i 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 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销 网 点为 投资 人提 供 定
期 定额 投 资的 服务 。通 过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 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 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 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 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 等服务。
公司网址: h t t p: / / w w w . n uo de f und. c 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 E - M A I L 定期为客户
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内容 包括 :每 笔交 易确 认查 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 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分 红提 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 信息 披露 、基 金净
值查询等。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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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投 资人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可通 过 自动 语音 或人 工座 席获 得 基金 信息 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 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21- 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 021- 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 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 行投 诉, 所有 渠道 的投 诉设 有专 人登 记, 专人 处理 ;普 通投 诉一 个工 作日 内答
复 ,重 大投 诉五 个工 作日 内答 复。 若规 定时 间内 无法 处理 完毕 的, 应及 时答 复进
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 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诺德 基金 及 其合 作机 构将 为投 资人 提 供方 便快 捷的 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
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1-26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相应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1-26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6-11-30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5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01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02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
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15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
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17
8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17
9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17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6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21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21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24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转换业务和参与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28
1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
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29
1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30
1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中国证券报、 2017-01-03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7
金资产净值与份额净值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1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07
1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
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10
1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14
20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1-19
2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2-14
2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2017-02-15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8
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司网站
2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
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2-15
2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2-23
2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3-18
2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3-25
27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3-30
28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2017-03-30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2 9
司网站
2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3-30
3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手机委托系统
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08
3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转换业务和参与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12
3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12
3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15
3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15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3 0
3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15
3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18
37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19
3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21
3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22
40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4-24
4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7-04-29诺 德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3 1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
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4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
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7-05-04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
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七年六月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