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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进取(580005)

东吴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4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 回 ............................................. 48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冻 结等 业务 ........... 58 十、基 金的 投资 ....................................................... 5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7 十二、 基金 财产 ....................................................... 68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9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3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7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3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9 年2 月2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东吴 进取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09】140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 金管理人 保证《东 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 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基 金 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括 : 因 政治 、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 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基金 运作 风险, 包 括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等等 。 此外 , 本 基金 以1 元 初始面 值进 行募 集, 在市 场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存在单 位份 额净 值跌 破1 元初始 面值 的 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 合同》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投资 者投 资于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 全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5 月 6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 日 为 2017 年3 月31 日(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 一 、绪 言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其 他有 关规定及 《东吴进 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 招 募说明 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对 未在 本 《 招募说 明书 》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 《招 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 所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东吴 进取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中国证 监会 或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或 更新 后招 募说 明书 摘要取 得和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资 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用 以记 录各 自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直销机 构: 指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有关 规定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销 售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销 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并获得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日期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 T + 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针对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该基 金总份 额的10 %时 ,为 该基 金的 巨额赎 回。 单个 开放 日的 净赎回 申请, 是 指 该基 金份 额的 赎回申 请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该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 的转出 申请 ,再 扣除 当日 发生的 该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及基 金转换 中该 基金 的转 入申 请之和 后得 到的 余额 ; 基金转 换: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该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指向不 特定 的投 资者 发行 的,表 示持 有人 对基 金享 有资产 所有权 、收 益分 配权 和其 他相关 权利 ,并 承担 相应 义务的 凭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 股 票红 利、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其 它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其 总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与 负债的 价值 ,用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收益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向社 会公众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使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王炯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132 号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8.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 联系 人: 贾云 鹏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 10.电 话: (021 )50509888 11.传 真: (021 )50509884 12.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要 情况 介绍 :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公司 总经 理下设 风险 控制 、投 资决 策、风 险管 理 、 产品开 发、 专户 投资 五个 专门委 员会 ; 公 司设 有固 定收益 部、 绝对 收益 部、 权益投 资部 、 深 圳业 务总部 、专 户业 务事 业部 、研究 策划 部、 集中 交易 室、机 构业 务部 、渠 道业 务部、 金融 同业 部 、 营销管 理部 、苏 州分 公司 、产品 策略 部、 基金 事务 部、信 息技 术部 、财 务管 理部、 综合 管理 部 、 合规风 控部 共 18 个 部门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范力先 生 , 董 事长 ,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 办公室 主任 兼事 业部部 长 , 苏 州证 券公 司 投资部 副经 理 、 办 公室 主 任、 人事 部总 经理 ; 东吴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 纪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 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常务 副总 裁、 副董事 长。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总 裁。 陈辉峰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大学学 历, 高级 国际 商务 师, 中 共党 员。 历 任上 海 轻工国 际 ( 集 团) 有限公 司五 金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 海轻 工国 际发 展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兰 生股份 有限 公司 常 务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 上 海 兰生 ( 集团) 有限 公司 营 运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上 海东浩 兰生 国际 服务 贸易( 集团 )有 限公 司投 资发展 部总 经理 。 王炯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 平衡处 科员 , 东 吴证券 总裁 办公 室主 任、 机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 现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冯恂女 士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东 吴证 券研 究所 研 究员 , 国 联证 券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 研究所 所长 、 总裁 助理 兼 经管总 部总 经理 、 副总 裁 , 东 吴证 券总 规划 师兼 研 究所所 长 , 现 任东 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总规 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陈 建 国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昆 山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第 二 证 券 部 副 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昆山分公司副 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东吴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倪雪梅 女士 , 董 事, 大 学 本科, 高级 会计 师, 中 共 党员。 历任 浙江 省嘉 兴市 审计局 工交 审计 科科员 , 上 海上 工会 计师 事务所 项目 经理 , 上 海万 隆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 司 高级项 目经 理、 合伙 人, 上 海市 国际 展览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现 任上 海东浩 兰生 国际 贸易 服务 有限公 司计 财部 副 总 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起在 公司 第二 届董 事会 任职。 贝政新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历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 财 经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现任 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经 学院 教授 。 袁勇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 任 苏州大 学管 理学 院教 师、 苏州大 学人 文社 科处处 长、 苏州 大学 党委 研究生 工作 部部 长, 现任 苏州大 学出 版社 副总 编。 陈如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中共 党员,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新疆 人民 银行巴 州中 心支 行 科员 , 新 疆农 业银 行巴 州及自 治区 分行 科长 、 处 长, 交 通银 行上 海分 行处 长、 副 行长, 交通 银 行广州 分行 行长 ,交 通银 行香港 分行 总经 理等 职。 2、监 事会 成员 顾锡康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学 位 , 高 级工 程师 、 经 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州 电子 计算 机厂工 程师 、 室 主任, 苏 州人民 银行 科技 科硬 件组 组长, 苏州 证券 电脑 中心 经理、 技术 总监, 东 吴证券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 术总部 总经 理,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 监、 监事会 主席 。 王菁女 士, 监事 ,本 科学 士学位 ,会 计师 ,中 共党 员。历 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财 务经 理 、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 沈清韵 , 员 工监 事, 本 科 , 学士 学位, 中共 党员 。 历任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合规风 控部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合规 副总 监兼 合规 风控 部总经 理。 3、高 管人 员 范力先 生 , 董 事长 ,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中共 党员 。 历 任苏 州团 市委 常委 、 办公室 主任 兼事 业部部 长 , 苏 州证 券公 司 投资部 副经 理 、 办 公室 主 任、 人事 部总 经理 ; 东吴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经 纪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 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东 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常务 副总 裁 、 副董事 长。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总 裁。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 王炯先 生,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经 济师 ,中 共党 员。历 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衡 处科 员 , 东吴证 券总 裁办 公室 主任 、 机 构客 户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现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徐军女 士, 督察 长, 大学 , 会计 师、 审计 师, 中共 党员。 历任 苏州 市审 计局 财政、 金融 审 计 处科员 、 副处 长 , 东 吴证 券财务 部总 经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 人、 公司 总裁 助理 等 职务,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吕晖先 生, 副总 经理, 大 专, 历 任苏 州商 业大 厦业 务 员, 苏州 证券 公司 交易 员, 苏 州证 券登 记公司 总经理助理,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吴江盛泽西环路营业部、吴江中山 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等职,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4、基 金经 理 王立立 ,硕 士, 复旦 大学 世界经 济专 业。2010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 就职 于 中信建 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任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汇 利 资产管 理公 司研 究 部任研 究员 , 自 2012 年 7 月 起加 入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策划 部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兼研 究策 划部 副总经 理, 其中 自 2013 年 12 月 24 日 起担 任 东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担 任东 吴阿 尔 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2 月 6 日 起担 任东 吴进 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担 任东吴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 起担 任东吴 国企 改革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王炯女 士,2009 年 5 月 6 日至 2011 年 5 月 14 日。 朱昆鹏 先生 ,2009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2 年 4 月 6 日。 唐祝益 先生 ,2012 年 4 月 6 日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 凌鹏先 生,2014 年 1 月 9 日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王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刘元海





绝对 收益 部总 经 理; 戴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王立立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 责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1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定 ,按照招 募说明 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理念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承销 证券 ; (6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7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 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10 )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2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2 3 、基金 管理人将 加强人 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对 倒 、 对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 场秩 序; (9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 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3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合规风 控部 , 各 风 险 控 制 机 构 和 人 员 具 有 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 相互 制约 , 同时强 化 合 规风 控部 对 各部 门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5 )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业务 和公 司自 有资 金投资 业务 应在 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投资决 策和 交易 清算 应严 格分离 。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 其相应 行为 制定 严 格 的审批 程序 和过 失处 罚措 施。 (6 ) 适 时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性 , 并且 随着 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 针、 经 营管 理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而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 理 负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 门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 合 规风 控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 理 措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作 为总经 理领 导下 的专 门委 员会之 一,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负责 协助 经营 管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保证 公司 内控 制度 适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公司 的业 务风 险 管 理政策 ,主 持重 大业 务的 可行性 论证 ,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处 理其 他有 关内 部控 制方面 的重 大 事 项 。


(3 ) 督 察长 : 独立 行使 督 察权利 ;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提交 独立 的风 险管理 报告 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 风 控部负 责公 司内 控机 制与 制度的 建立 、监 察、 评估 和建议 。 (5 ) 业 务部 门: 风 险管 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履 行公 司的 风 险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的开 发 、 执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 别、监 控和 降低 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4 (1 ) 建 立内 控结 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 的分工 , 确 保各 项业 务活 动有恰 当的 组织 和授 权, 确保监 察活 动是 独立 的, 并得到 高管 人员 的支 持,同 时置 备操 作手 册, 并定期 更新 。


(2 ) 建 立相互 分离 、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建立 、 健全了 各项 制 度 , 做到 基 金经理 分开 , 投 资决策 分开 , 基金 交易 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之 间的 制衡 机制 , 从 制度上 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 建 立、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 自己的 任务 、 职 责,并 及时 将各 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 别 、 评估 、 报 告、 提示 程序 ; 建立 了评 估风 险的 委员 会,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 估与 公司 运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 的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作 出决 策。


(5 ) 建立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 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资 监控系 统, 能对 可能 出现 的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监 控。


(6 )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 分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 能地减 少损 失。


(7 ) 提 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 工 明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5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批 准 ,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 负债 、 业 务 、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 国农 业银 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 服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己 的 努力 赢得 了良 好 的 信誉 , 每 年位 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 联通 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慎 稳健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 盖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 服 务,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优 质, 业绩 突出 ,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 银 行”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自 2010 年 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 业务国 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提 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 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 务官 》 杂 志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2012 年 荣 获第十 届中 国财 经风 云 榜“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 三年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予 的“ 托管 银 行 优秀奖 ” 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授 予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荣 获中 国银 行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 业务最 佳发 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6 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设 综 合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委 托资 产 托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 管理处 、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 市 场营 销处、 内控监 管处 、账 户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 安 全防 范设 施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 服 务团 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 技 术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的 运作 。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共34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内 有关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责中 国农业银 行的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管理 和 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门 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投资比 例 和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 作, 并 通过 基金 资 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7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对 本基金 投资 比例接近 超标、资 金头寸 不足等问 题,以书 面方式 对基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对 投资比 例超 标、清算 资金透支 以及其 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 书面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9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7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9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0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1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宁 波银 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2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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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1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3 )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5 )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2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6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 编: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17 ) 和讯 信息 科 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9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0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21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2 ) 蚂蚁 (杭 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4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3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24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 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25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人 :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5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067-6266 (26 )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 来舒 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热 线: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27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28 )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775615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6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29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zone.cn (30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渡 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 宋志 强 电话:131 2013 1908





传真:010-5817 0840 客服热 线: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gscaifu.com (31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85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www.yilucaifu.com (32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7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33 )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34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 010-68292964 客服热 线:400-600-0030 公司网 址:http://www.bzfunds.com/ (35 )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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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8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热 线: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odi121.com (36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37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38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pnr.com/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29 (39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热 线: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40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 线: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1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2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朱真 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www.dtfortune.com/ (43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 邮编: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邮箱 :wuyuhao@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4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45 )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6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47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8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2 联系人 :周 扬 电话:0755-821308333066 传真:0755-8213395230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49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0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51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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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3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2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53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54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4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55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56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7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58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5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 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9 )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0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 蔡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61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6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62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 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63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64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商旅 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7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65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6 ) 东方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 胡月 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67 )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8 (68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69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70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71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39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72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73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74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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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0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5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76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77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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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1 (78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79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80 ) 申万 宏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 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81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2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82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方 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83 )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84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3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85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层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86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87 )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4 (88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 本:16 亿 元人 民币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邮政编 码:200030 联系人 :杨 莉娟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202 传真电 话:021-54967293 华鑫证 券公 司网 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9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 、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90 ) 九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厦 六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5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91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92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93 )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94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6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3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和基 金合同等 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联系人 : 贾 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6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 务楼B 座(14 幢)20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106 号 万达 广场 商 务楼B 座(14 幢)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 瑞玉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9]140 号文 核准 募集 。 (一)基金类别


混合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 许可[2009]140 号文 批准 , 于2009 年03 月30 日起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截 止到2009 年04 月30 日 ,基 金 募集工 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本次 募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1,048,456,890.45 人 民币元 , 利 息共 计161,474.84 人 民币 元。 上述 资金 已 于2009 年05 月05 日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25,557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 额面值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 本息 合计 募 集基金 份额 总额 为1,048,618,365.29 份,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者 账户 , 归 投资 者所 有。 其 中东 吴基 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基 金管理人")于2009 年4 月30日认 购本基金 ,持有的基 金份额总 额 为 29,999,000.00 份 (含 募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认购费 用为1,000.00 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时间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的募集 情况 已符 合基 金 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本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8 基金于2009 年05 月06 日得 到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 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 金管 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20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购与 赎回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 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或 授权 的销 售代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并予 以公 告。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本基 金《 发售 公告 》 。 投资人 应该 在销 售机 构指 定的营 业场 所按 照指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 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进行 相应 的 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 申 购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基 金合同生 效日后不 超过3个 月的时间 起开始办 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 告 中规定 。 3、 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基 金合同生 效日后不 超过3个 月的时间 起开始办 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 告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49 中规定 。


在 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由基金 管理 人 于申 购或赎回 开始前两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5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 不影响 投资者实 质利益的 前提下 调整上述 原 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施3个工 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保 留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如 投资者 是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 可能 需要 申请 开立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或销 售机 构交 易 账 户。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 者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 者自T+2 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登记 结算机 构在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T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T+2 日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到 其办 理 业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打印 确认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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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0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但 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3 个工 作 日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 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 投 资 者 。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赎回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 元/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含1 年)


0.5%


1 年- 2 年(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4 .本基 金赎回费 由赎回 人承 担,在投 资者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其中, 须依法 扣除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用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 收益 归入基 金 资 产 。


例 二:假定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300元, 四笔 申购金 额分别 为1,000 元、150 万 元、300 万 元和10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1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1,500,000.00 3,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0.8%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985.22


1,482,213.44


2,976,190.48


9,999,000.00 申购费(D=A-C) 14.78 17,789.56 23,809.52 1,000.00 申购份 额(=C/1.300) 757.86 1,140,164.18 2,289,377.29


7,692,230.77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认 购/ 申购 费, 在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下,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三:1 ) 假定某投资者在 持有本基金不超过一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10,000.00份,其赎回费率 为0.5%,现假定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4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 用=14,50 0.00 ×0. 5 %=7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4,500.00-72.50=14,427.50 元 2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本 基金的 超过 一年 、 但 不超 过 两年时 间内 的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其赎回 费率 为0.25% ,现 假定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35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 用=13,50 0.00 ×0.25%=33.75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00-33.75=13,466.25 元 3)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本 基金的 超过 一年 、 但 不超 过两年 时间 内 的T 日赎回 10,000.00 份, 其赎回 费率 为0 % , 现假 定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 0,00 0.00 ×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0 0.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申购 份额、余 额的处 理方 式: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 除相应的 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二位 , 第 三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2 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5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二 位,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额的25%归 基 金 财 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7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的2% ,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 基 金份额 赎回金额 的 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相关 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 赎回 费率 或调整 收 费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 公告 。 8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 易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基金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在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会损 害 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申购;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基金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3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投 资 者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 并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 前一日的 基金 总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依 据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部 分延期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2日内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4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依照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 第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提 前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应每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体 和 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适用 范 围 本 基金已与 本基金管 理人旗 下基金: 东吴嘉禾 优势精 选混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580001 ) 、东吴 价值成 长双动 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580002 ) 、东吴 行业轮 动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代码: 580003 ) 、 东吴 进取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代码:580005 )、 东吴新 经济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码:580006 )、东 吴安享 量化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 :580007 ) 、 东吴 新产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代 码: 580008 )、东 吴中证 新兴产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585001 )、 东吴优 信稳健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A( 基金 代码:582001 ) 、 东 吴优 信稳 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 基 金代码 :582201)、 东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基 金代 码:582002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582202 ) 、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 代码:583001 ) 、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B( 基金代 码:583101 )、东 吴配置 优化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代码:582003 )、东 吴内需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580009 ) 、 东吴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000531 ) 、 东吴 移动 互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基 金代 码:001323 ) 、 东 吴新 趋势 价 值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代码:001322 )、 东吴国企 改革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5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002159 ) 、 东 吴 安 盈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代 码 : 002270 ) 、 东 吴鼎 元双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基 金代码 :000958 ) 、 东 吴 鼎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C( 基 金代 码: 000959 ) 、 东 吴安 鑫量 化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 002561)、 东 吴智慧医 疗量化策 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代码:002919 )、东 吴增鑫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A( 基金 代码 :003588 )、 东吴 增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B( 基金 代码 :003589 )的 基金 转换 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将 另 行 公告。 2. 使 用销 售机 构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和以 下代 销机 构办理 以上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 夏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平 安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宁 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温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烟台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蚂蚁 (杭 州 ) 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海 长量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浙江 金观 诚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宜 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 一路 财富 ( 北 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中 经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 北 京微 动利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 奕丰 金 融服务 ( 深圳 ) 有限 公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 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方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大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州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南 京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海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申万 宏源 ( 西部 ) 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中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6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世 纪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金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上 海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九 州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长 城国 瑞 证券有 限公 司、 爱建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 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4. 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金 转换 是指 开放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某只 基金 的部 分或 全部 份额转 换为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 (2) 基金 转换 只能 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同一 注册登 记人 登记 存管 的、 同一基 金账 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并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且该 销售机 构须 同时 代理 拟转 出基金 及拟 转入 基 金 的销售 ; (3) 拟转 出的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拟转 入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4) 目前 只开 通前 端收 费 模式下 进行 基金 转换 ,而 不能将 前端 收费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后端 收 费基金 份额 , 或 将后 端收 费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前 端收 费基金 份额 。 如 今后 开通 后端收 费模 式基 金 的 转换业 务, 具体 转换 业务 规则以 相关 公告 内容 为准 ; (5) 基金 转换 遵循 “份 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单笔 转换 申 请份额 不得 低 于100 份。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和转 出基金 最低 赎回 数 额 限制。 (6) 对于 基金 分红 时, 权 益登记 日申 请转 换转 出的 基金份 额享 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权 益登 记 日申请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不享 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7)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 法,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转入 基金 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8)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先确 认的认 购或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在 转换 时 先转换 ; (9)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 回份额 及净 转换 转出 申请 份额之 和超 出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与 基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例 确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延 ; (10) 转入 基金 的持 有时 间将重 新计 算, 与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无 关; (11) 投资 者在 T日 办理 的基金 转换 申请 , 基 金注 册登机 构在 T+ 1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 易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7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T +2日 后 (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或 以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成交 情况 ; (12)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13)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今后发 行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的具 体情 况对 本业 务规 则进行 补充 和 调 整。 5. 基金 转换 费及 份额 计算 方法 (1)基 金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补差 两部分 构成,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转换公 式如 下: 1)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 额×转 出基 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此 处的 T日 指基 金转换 申请 日, 下同) 2) 转出 赎回 费=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 注: 转 出赎 回费 的 25 % 将归入 转出 方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 3)转 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 转出赎 回费 4)如 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转 入份 额= 转入 净额 ÷ 转入基 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转 出金额、 转出基 金转 换费的计 算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第 三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 误差在 转出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转入 份额 、 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转 入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3)对 于实行级 差申购费率(不同 申购金额 对应不同申 购费率)的基金 ,以转入总 金额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计算 申购 补差费 用; 如转 入总 金额 对应转 出基 金申 购 费 或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 固定 费用时 ,申 购补 差费 用视 为 0。 (4)计 算基金转 换费用 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规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8 定费率 执行 , 对 于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费率 优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及冻结 等业 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 户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或法 院判 决、裁 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的 转托 管。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59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适 度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以成 长股 作 为投资 对象 , 并对不 同成 长类 型股 票采 取不同 操作 策略 ,追 求超 额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类 资产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30%-80%,固 定收益类资 产 投资比 例为 基 金 资产的0-70%,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本基 金投资 于权证 、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产品 , 将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进 行投 资管 理。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策略 ,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 政 策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对 基金 资产 在股票 、 债券 、 现金 和衍 生产品 上 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灵活配 置 。 在 股票 投资 策 略上 , 本 基金 根据 上 市公司 成长 特征 , 将上 市 公司分 成三 种类 型 : 长 期 快速成 长型 公司 ; 周期 成 长型公 司 ; 转 型成 长 型公 司。对于 不同成长 类型的 股票,本 基金将采 取买入 持有操作 策略(兼 顾波段 操作策略 ) 、或 者周期 持有 策略 进行 投资 组合管 理, 提高 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体 现在资 产配 置策 略 、 选 股 策略 、 股 票操 作策 略 、 债 券投资 策略 、 权 证投资 策略 等几 方面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对于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 本 基金主 要是 由投 资研 究团 队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 、 宏观 经济 政 策 变化、 证券 市场 运行 状况 、 国际 市场 变化 情况 等因 素的深 入研 究, 判断 证券 市场的 发展 趋势 和风 险收益 水平 。 在 各大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限制 前提 下, 根据大 类资 产风 险收 益分 析结果 , 并 结合 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目标 ,灵 活确 定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 、现金 和衍 生产 品上 的配 置比例 。 2、 选 股策 略 本基金 以成 长为 导向 , 选 取 未来快 速成 长的 股票 作为 投资对 象。 企业 业绩 成长 可 以分为 两类 : 内涵式 增长 和外 延式 增长 。内涵 式增 长是 指企 业依 靠自身 技术 、管 理等 能力 而获得 业绩 的增 长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0 根据企 业成 长对 宏观 经济 的敏感 性不 同, 内涵 式增 长又可 分为 稳定 型增 长和 周期型 增长 。 稳 定 型 增长是 指企 业业 绩增 长与 经济周 期敏 感性 相对 较低 ; 周期 型增 长是 指企 业业 绩增长 与经 济周 期 敏 感性相 对较 高 。 外 延式 增 长是指 企业 通过 收购 、 兼 并、 或者 重组 等方 式带 来 业绩增 长 , 这 类增 长 方式能 带来 企业 业绩 短期 爆发增 长。 根据上 市公 司成 长特 征, 可将成 长型 上市 公司 分成 三 种类 型: 长期 快速 成长 型公司 ; 周 期成 长型公 司; 转型 成长 型公 司。 对 于不 同成 长型 公司 , 本基 金将 根据 相应 价值 投资评 价体 系精 选投 资价值 高的 股票 ,进 入本 基金的 股票 池。 3、 股 票操 作策 略 对于不 同成 长特 征的 股票 , 在经 济周 期不 同阶 段内 , 其股 价表 现是 不同 的。 本基金 根据 以上 三种类 型股 票股 价与 经济 周期之 间的 关系 ,确 定股 票资产 的配 置。 具体 策略 是: (1)在 经济周 期上升阶 段,加 大周期成 长型股 票配置比 例,并保 持适度 的稳定型 行业中快 速 成长型 股票 的配 置比 例。 (2)在 经济周 期下降阶 段,加 大稳定型 行业中 快速成长 型股票的 配置比 例;降低 周期型股 票 配置比 例。 (3)对 于转型 类股票的 配置, 由于其股 价走势 基本不受 经济周期 的约束 ,所以, 只要能够 确 定转型 成功 , 并 将使 公司 业绩发 生根 本变 化, 就可 以买入 持有 , 但 最高 配置 比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30% 。 为了规 避股 票资 产配 置过 度集中 于某 一类 型股 票而 带来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对 不同成 长类 型 股 票投资 比例 进行 了一 定限 制:


(1)对 于长 期快 速成 长型 股 票,配 置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30% ; (2)对 于周 期成 长型 股票 , 最高配 置比 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60% ; (3)对 于转 型成 长型 股票 , 最高配 置比 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30% 。 从实际 投资 经验 看, 股票 操作策 略主 要有 两种 : 一 种是买 入持 有操 作策 略; 另一种 是周 期持 有策略 。 本 基金 对具 有不 同 成长特 征的 股票 将采 取不 同操作 策略 进行 投资 组合 管理, 具体 原则 是 : (1)对 于快速 成长型股 票,采 取中长期 买入持 有操作策 略,但不 片面强 调中长期 静态持有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根 据对 上市公 司成 长性 动态 变化 的分析 预测 , 兼 顾考 虑当 时的市 场趋 势, 通过 对股票 价格 与价 值相 对偏 离程度 的分 析, 对快 速成 长型股 票适 时进 行一 定比 例仓位 的波 段 操 作 。 (2)对 于周期 成长型股 票,采 取周期持 有策略 。在行业 景气复苏 和上升 阶段,逐 步增加周 期 型股票 配置 比例 ;在 行业 景气达 到顶 峰之 前逐 步降 低周期 型股 票配 置比 例。 (3)对 转型 成长 型股 票, 采 取中短 期买 入持 有操 作策 略。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1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利 率变 化的 大周期 、 市 场运 行的 小周 期和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扩张 特征, 制定 相 应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以 获取 利息收 益为 主、 资本 利得 为辅。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 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如下 : 1、投资决策委 员 会 : 决 策 基 金 总 体 战 略 、 资 产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债 券 ( 股 票 ) 池 、 对 基 金 经 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 、基金 经理:参 与构建 基金 的债券( 股票)池 、提出 资产配置 方案、实 施具体 投资计划 。 基金经 理必 须严 格按 照 《 投资管 理流 程 》 进 行操 作, 资产配 置方 案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议 通过 后, 以 《 资产 配置 方案 决议 》 的 形式形 成书 面结 果 , 作 为 基金经 理投 资操 作的 依据 , 同 时给 投资 总监 、 风险控 制部 门等 备案 ,以 便监控 。 3 、集中 交易室: 执行基 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反 馈交易 指令的执 行情况、 监督交 易指令的 合 规合法 性; 4 、研究 平台:构 建债券 (股 票)池、 为投资决 策委员 会提供投 资决策咨 询支持 、为基金 经 理投资 提供 支持 ; 5 、金融 工程小组 :通过 对投 资组合的 跟踪与评 估,为 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 基金经 理提供投 资 实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 优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 、风险 控制部门 :由风 险管 理委员会 、合规风 控部等 构成。合 规风控部 对投资 决策及实 际 投资进 行稽 查并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供相关 报告 , 定 期评 估投 资组合 风险 与收 益 水 平并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供投资 组合 风险 评估 报告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就 风险 事项和 风险 评估 报 告 进行审 议并 与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沟 通, 以监 控 投 资决 策流程 和各 级决 策权 限的 行使是 否合 法合 规 及 科学合 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5%* 沪深 300 指数+35%* 中证全 债指 数。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类 资产 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30%-80%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比 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0-70%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定 义 , 本 基金 为 混合型 基金 。 因此 , 本基 金总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 股票 类 资产 业绩 比较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2 基准给 予 了65% 的权 重, 而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业绩 比较 基准给 予 了 35% 的权 重。 本 基金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作 为股 票 类 资产 业绩 比较基 准, 沪深300 指数 成份股 涵盖 沪深 两市 , 是 由沪深 两市 流通 市 值 最大并 且流 动性 好、 业绩 良好的 股票 组成 , 代 表性 强; 并 且该 指数 采用 流通 市值分 级靠 档加 权方 式编制 ,能 够真 实反 映沪 深两市 市场 走势 。因 此, 本基金 股票 类 资 产业 绩比 较基准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 本基 金的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证全债 指数 , 中 证全 债指 数是中 证指 数公 司 编 制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该 指数的 样本 由银 行 间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金融 债券 及企 业债 券组成 ,能 够反 应本 基金 对债券 配置 的 业 绩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或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相 关的 程序后 , 可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要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风 险较高 、预 期收 益也 较高 的基金 产品 。 (七)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本 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本基金股票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0-7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 基金投 资股权分 置改革 中产生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 额,不超 过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7)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3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1)-(3) 项以 及(5)-(8) 项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 限 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 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 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 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4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2017 年4 月 19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67,973,375.38 25.55 其中: 股票


567,973,375.38 25.5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636,193.74 0.34 其中: 债券


7,636,193.74 0.3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60,021,620.03 34.1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86,527,274.64 39.87 8 其他资 产


1,240,421.61 0.06 9 合计





2,223,398,885.4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9,162,485.00 1.07 B 采矿业 71,802,165.12 4.03 C 制造业 191,098,829.32 10.7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88,284,001.53 10.5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5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53,129,606.51 2.98 J 金融业 44,496,287.90 2.5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7,973,375.38 31.8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股票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28 中国石 化 12,509,088 71,802,165.12 4.03 2 600491 龙元建 设 4,803,500 54,279,550.00 3.04 3 002310 东方园 林 3,337,419 53,298,581.43 2.99 4 300197 铁汉生 态 3,344,181 44,812,025.40 2.51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744,990 44,496,287.90 2.50 6 600568 中珠医 疗 2,093,617 42,374,808.08 2.38 7 300090 盛运环 保 3,958,997 40,500,539.31 2.27 8 002195 二三四 五 1,999,162 23,150,295.96 1.30 9 000997 新大陆 1,053,367 21,752,028.55 1.22 10 002200 云投生 态 751,470 19,162,485.00 1.07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636,193.74 0.43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36,193.74 0.4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30 格力转 债 41,080 4,415,278.40 0.25 2 128010 顺昌转 债 27,626 3,220,915.34 0.1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7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8,726.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41,729.12 5 应收申 购款 19,965.7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40,421.61





(4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0 格力转 债 4,415,278.40 0.25 2 128010 顺昌转 债 3,220,915.34 0.18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1.东吴进取策略基金 历史 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5.06-2009.12.31 6.94% 1.11% 20.31% 1.28% -13.37% -0.17% 2010.01.01-2010.12.31 21.24% 1.30% -7.43% 1.03% 28.67% 0.27% 2011.01.01-2011.12.31 -30.45% 1.22% -14.93% 0.85% -15.52% 0.37% 2012.01.01-2012.12.31 -0.93% 1.04% 6.32% 0.83% -7.25% 0.21% 2013.01.01-2013.12.31 31.59% 1.27% -4.35% 0.91% 35.94% 0.36% 2014.01.01-2014.12.31 9.15% 0.84% 36.87% 0.81% -27.72% 0.03% 2015.01.01-2015.12.31 29.53% 3.14% 6.26% 1.62% 23.27% 1.52% 2016.01.01-2016.12.31 -6.33% 1.88% -6.63% 0.91% 0.30% 0.97% 2017.01.01-2017.03.31 -0.23% 0.69% 2.75% 0.34% -2.98% 0.35% 2009.05.06-2017.03.31 55.31% 1.62% 29.02% 1.04% 26.29% 0.58%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8 注: 统计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比较基准=65%* 沪深300 指数+35%* 中证全债指数。 (原业 绩比较基准 “6 5 % * 沪深 300 指数+35%* 中信标普全 债指数 ”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 变更为"65%* 沪深 300 指数+35%* 中证全债指数" ) 2.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累计净值增 长率 历史走势图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动 进 行 比 较 (2009 年 05 月06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 比较基准=65%* 沪深 300 指数+35%* 中证全债指数 (原业绩 比较基准 “6 5 % * 沪深300 指数+35%* 中信标普 全债指数 ”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变更为"65%* 沪深 300 指数+35%* 中证全债指数" ) 十 二、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 基 金应 收的 基金申 购款 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69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基金开 立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机 构 、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资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的资 产账 户相 独立。 基金 专用 账户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它权 利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承 担基 金财产 本身 债务 之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0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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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1 (2)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 估值。


根 据《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 损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 、 不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2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 的有关 费用 , 应列 入 基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6)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3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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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4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帐 或其 他 手 续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转 帐或 其他 手 续 费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6.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八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5% ;


7. 本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 金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请 投资 者留意 本基 金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五)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5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 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上述(一) 中3 到 7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 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6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 购费 的,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五)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 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申购 费、赎 回费的 费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 取方式和使 用方式 ,以及 基金转换费 及 份额计 算方 法请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相关 规定。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本基 金托管人 与本基 金管 理人就本 基金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报 表等进行 核 对并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7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包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基 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 日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8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基 金募 集情 况; 4、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的3 个工 作日 前,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 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79 9、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0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本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 、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2 、基金 定期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以 及基金上 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3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定 期报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公 布后,投 资者可以 免费查 阅。在支 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 定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进 行主 动投 资的混 合型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要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风 险较高 、预 期收 益也 较高 的基金 产品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1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一 定 的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 格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利 率 下 降时 ,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 息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比 以前 少的 收 益 率。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 损 失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 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 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 由 于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持有 投资 品种 以应 付基 金赎回 的现 金需 要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2 则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2、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 存在 投资 策略 风险 , 即本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领 先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 另外, 在精 选 个股的 实际 操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 经 验等 因素 而影 响其 对 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其精 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表 现不 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五)其它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 算机、通 讯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统 或信息 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致基 金 日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 统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 正常时 限显 示产 生 净 值、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 会严重 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 行,可 能导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3 、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 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 能力 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受 损。 (六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任 何一级 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保 。投资 者自愿投 资于本基 金,须 自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 基金还 通过中国 农业银行 等代销 机构代理 销 售, 但是 , 基金 并不 是代 销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 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十九、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3 会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 除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 合 同等其 他事 项;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4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5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财 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 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5)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基金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当 事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 选 择、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选 择、更换 代 销机 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6 (11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2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 金融资 、 融券 ;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认为 基金代销 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除 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7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 理人 首先 承 担 了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根据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的利益;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8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89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代销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0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 除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变更基 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以 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变更《 基金合同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5)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 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外的 其 他 情 形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1 2、会 议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 (含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5)如 在上述第 (4) 条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三 十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 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 召 开。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第一,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第二,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2 )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受托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第一 ,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第二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决 意见 ; 第三,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第四, 上述 第三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第五,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 的 重 大修改 、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3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 会 召开日 至 少35 天前 提交 召 集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包 括临 时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提 案 进行审 核: 第一 ,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 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第 二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于 六个 月。 (4 ) 议事 程序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4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 期后 两 个 工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含 三分 之二 ) 以 上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 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 结 果。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 通讯 开会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5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3) 公 证机关 对计票 过程全 程予 以公证 ,并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公告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8、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除非 《 基金 合同》 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 媒体公 告。 (三)基金的投资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基金 ,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30%-80%,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基 金资产 的0-70%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投 资 于权证 、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创新 类金 融产 品 ( 包括 未来将 推出 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金 融产 品) , 将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管 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本 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6 (5)本 基金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30%-80%,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7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投 资股权分 置改革 中产生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 额,不超 过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7)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1)-(3) 项以 及(5)-(8) 项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 限 制 。 3、投 资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7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3、其 他费 用 除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 购费 的,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五)基 金收益分 配原 则、执行方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8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 金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帐或 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帐或 其 他 手续费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额;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4)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 补上 期 累计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收 益分 配; (6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八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可 分 配 收 益 的25% ;


(7)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3、 收 益分 配 的 时间 和程序 (1)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合同的解 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99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资 产清 算: (1)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组,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资产清 算 组组 成: 基金资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组成 。基 金资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资产清 算组职 责: 基金资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资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以 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 资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资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 ) 支 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2 ) 缴 纳 基 金 所 欠 税 款 ;3)清偿 基金债务;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资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资产 清算组公 告; 清 算过程中 的 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 金清算结 果由基金 资产清 算组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3个工 作日内公 告。 (七) 违约责任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 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或 者本基金 合 同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但是 发生 下 列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0 情况的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不可 抗力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作 为 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在没 有故 意或 重大 过 失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 或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 2 、基金 合同当事 人违反 基金 合同,给 其他当事 人造成 经济损失 的,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在 发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基金 合同 能继 续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3 、本基 金合同当 事一方 造成 违约后, 其他当事 方应当 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 损失的 扩大;没 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 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4 、因当 事人之一 违约而 导致 其他当事 人损失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先于 其 他受 损方获得 赔 偿。 5 、由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出现 差错,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 或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所,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按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 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1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 深路 279 号(2001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 炯 电话: (021 )50509888 传真: (021 )50509884 联系人 : 贾 云鹏 成立时 间: 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内 合资 )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与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 券; 从 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2 汇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 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资 信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务 ; 企业 、 个 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 业 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 券 投资托管 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 金业 务; 电 话银 行、 手 机银 行 、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融 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对 存在 异议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基金 ,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30%-80%,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基 金资产 的0-70%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投 资 于权证 、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投资 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创新 类金 融产 品 ( 包括 未来将 推出 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金 融产 品) , 将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投资管 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本基 金投资 权证目前遵 循下述投 资比例 限制,若 相关法律 法规有 所修改, 本基金权 证投 资比例 限制 自动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进行 修订 , 不 受下 述条款 限制 : (a)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b)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3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c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 券目前遵 循下述 投资比例 限制,若 相关法 律法规有 所修改, 本基 金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比 例限 制自动按 相关法律 法规进 行修订, 不受下述 条款限 制:(a)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b)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c)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d)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30%-80%,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7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1-3 项 以及 5-8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本基 金自 上述 限制 被取消 之日 起,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约束 。 3、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及 关联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 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 系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4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 况 进行监 督。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责任 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作中 违反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 人改正 。 7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8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 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5 3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 应由该 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金 认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 取 申购款 , 均需 通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6 (3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 的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交易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议 , 进 行使 用和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负 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回 购 主 协议 , 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由 基金管 理人 移交 托管 人保 管的实 物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对其 合法 性和 真实 性负 责。 基 金托 管人 对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责任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7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发 生损 坏、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8、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如 上 述 合同只 有一 份正 本先 由基 金管理 人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 人 送 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8 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依 法 被 宣 告 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理 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八)违约责任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 协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 承担违 约责 任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 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或者基 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 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3 、当事 人违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 行赔偿; 给基金 资产造成 损 失的,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偿, 另一 方当 事人 有权 利及义 务代 表基 金向 违约 方追偿 。 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 不可 抗力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作 为 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 在没 有故 意或 重大 过 失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 潜在损 失等 ; 4 、当事 人违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 义务及 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 扩大。 5 、违约 行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协议 能够继续 履行的 ,在最大 限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因 履 行本协 议而 被起 诉, 另一 方应提 供合 理的 必要 支持 。 6 、由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出现 差错,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 或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采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09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九)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市 ,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 市 场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配 备 安 全、完 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管理、 托管 与转 托管, 股 东名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 金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对账 单服 务分 为电 子 对账单 服务 和纸 质对 账单 服务。 每月 度、 季度 、 年度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 将 通过 邮件 向所 有选 择 电 子对账 单服 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记 录该 持有 人最 近一 月度、 或一 季度 或一 年度 内所有 申购 、赎 回 、 非交易 过户 等交 易发 生的 时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 余额 等。 每年度 结束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部门 将向本 年度 有交 易的 或持 有份额 的, 且选 择 纸 质对 账单服 务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寄送 该持 有人 最近 一年度 纸质 对账 单。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通 过基 金公司 网站 下载 电 子 对账单 或拨 打基 金公 司客 服热线 索取 电子 或纸 质对 账单, 亦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网点进 行查 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 按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且 不 收 取 任 何 申 购 费 用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选 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 资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10 的服务 。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 购基金 份额 , 具体 方 法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及网络查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拨打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588 ) 或 登录 公司 网 站(www.scfund.com.cn ) 查询 基金账 户状 况、 余额 、交 易记录 、盈 亏统 计和 其他 相关基 金知 识以及 进行 投诉 。


(六) 网络服务





公 司网 站可 为客 户提 供下列 服务 : 信 息定 制、 在线账 户查 询、 信息 下载 、 专家 在线 咨询、 举 办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6 年 11 月 14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 增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 )2016 年 11 月 14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 (3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公 司网 上交 易开 展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4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续 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渠 道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5 )2016 年 12 月 07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 增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6 )2016 年 12 月 07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杭 州科 地瑞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11 (7 )2016 年 12 月 07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 站、 深交 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8 )2016 年 12 月16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增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为代 销 机 构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 (9 )2016 年 12 月16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北 京微 动利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10 )2016 年 12 月 2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以及 摘要 》 ; (11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12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3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和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14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申购 及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5 )2016 年 12 月 30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渠 道 基金申 购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16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 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资产 净值 公告》 ; (17 )2017 年 01 月 0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潮 资讯 网) 等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资产 净值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12 公告》 ; (18 )2017 年 01 月 21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19 )2017 年 02 月 23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 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20 )2017 年 02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推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 (21 )2017 年 03 月 2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2017 年 度东 吴进 取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分 红公 告》 ; (22 )2017 年 03 月 2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 了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年度 报告 以及 摘要 》 ; (23 )2017 年 04 月 07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 所( 巨 潮 资讯网 ) 等 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 公 告》 ; (24 )2017 年 04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奕丰 金融 服务 ( 深 圳)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推出 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25 )2017 年 04 月 12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奕丰 金融服 务 ( 深圳) 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26 )2017 年 04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 京)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27 )2017 年 04 月 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 北京 )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28 )2017 年 04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 体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交 通银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113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29 )2017 年04 月 2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 吴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按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复 制 件 或复印 件 。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东吴 进 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七年 六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