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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银丰(500058)

基金银丰: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召开 银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 次 提 示 性 公告 
根据银河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管理 人” ) 已 于 2017 年 6
月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及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站 (http://www.galaxyasset.com ) 发布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银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告 》 。为 使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 关于召开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
次提示性 公告。 
一、会 议基本情况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00058, 场内 简称: 基金银丰,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将于2017 年 8 月14 日到期, 为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银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等有关规定,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人 ” )经 与本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的相关
事宜。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7 月13 日上午 9 时30 分。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民族饭店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四)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7 年7 月 13 日上午8 时开始办理。 
二、会 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 1)。 
三、会 议的议事程序和表 决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人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四) 大会主持人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中现场选举两名代表和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
票工作; 
(五)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见证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姓名; 
(六)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七) 享有表决权的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八) 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大会公证人发表公证词; 
(十一) 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
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见证意见。 
四、权 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6 月15 日。 
五、会 议出席对象 
(一) 本基金权益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 
(三)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四)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公证机关公证人员。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需要提供的文 件 
(一)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 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需 提交 本人身 份证 明文件 原件 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个 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委托 他人出 席会 议并代 理行 使表决 权的 ,应当
按“七、授权”中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授权文件。 
(二)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机 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加盖 公章 或业务 章或 其他足 以证 明相应 权利 关系之
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 社团或其他性质的单
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或业务章或其他足以证明相应权利关系之印章的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以下统
称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 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填 妥并 加盖公 章或 业务章 或其 他足以 证明 相应权
利关系之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或业务章或其他足以证明相
应权 利关系之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除直接参会表决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按 下述 “ (三 )授 权方式 ”列 明的方 式授 权委托
他人代理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也可在买入本基金
的同时签署授权委托书,待买入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理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为便
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并
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 电话、 网络、 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具体如下: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 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 过剪 报、 复印 或登录 本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galaxyasset.com ) 下 载等 方
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
由委托 人填妥 并签 署授 权委托 书原件 ,并 提供 委托人 个人身 份证 明文 件复印 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
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同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法
人营业 执照复 印 件 ;如 受托人 为个人 ,还 需提 供受托 人的身 份证 明文 件复印 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 可选择直接送交、
邮寄、 柜台办理等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或机构出席
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由代理人携带授权文件出席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授权文件递交安
排具体如下: 
① 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基金
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下: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联系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话费)或 021-38568999 
② 邮寄寄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
理人,信件封面注明“ 银 丰持 有人大 会授 权 ” ,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邮编: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话费)或 021-38568519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或021-38568519 ,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 由客服坐席核实基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
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 
在电话授权过程中,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将被录音。 
3、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 方 便 个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与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 设立 授权 专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照提示 进 行授 权
操作。 如本基金各主要销售机构能够提供网络授权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通过销售机构的进行网络授权操作。 
4、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
/或主 要销售 机构 的短 信平台 (如有 )向 预留 有效手 机号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授权征集短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 已变更或已不再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 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 则以
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方式均进行了有效授权, 不论授权
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
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
托书的时间为准。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系统
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7 年7 月14 日0 时。 
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 
2017 年 6 月 12 日至 2017 年 7 月 12 日的每天上午 9:00-下午 5:00(周
六、周 日及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办理
预登记。 
(二)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 应在预登记时间内, 按
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的规定提供
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568 号15 楼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 (021 )38568991/38568519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规定 的文件传真给本基金管理人进行预
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号码: (021 )38568501 
确认电话:38568519 
联系人:郑夫桦 
3、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
况, 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
的文件” 及 “七、 授权 ” 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 请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予以配合。 
九、会 议召开与决议生效 的条件 
(一)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 
(1) 亲自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 人; 
(2) 亲自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3)亲自出席会议与受托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 100 万份 基 金份额
及100 万份基金份额以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计不少于50 人。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通过的条件为: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十、本 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专线:400-820-0860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400-820-0860 或021-38568519 
传真:021-38568501 
网址:http://www.galaxyasset.com 
电子邮件:callcenter@galaxyasset.com


(二)公证机构: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三)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一、 重要提示 (一)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 根据 《基 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在 《基金合同》 到期后按照 《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流程。 (二) 与会人员应当保持会议秩序, 服从引导, 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 会务人员、 律师、 公证人员、 基金托管人代表及本基金管理人邀请 的人员以外, 大会召集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 序、 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停复牌,具 体 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公告 。 ( 四 )投 资 者可 登录 本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 或拨 打 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了 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 宜。 (五)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 十九日 附件1: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2: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3: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 附件1 :关于 银丰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银 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银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500058 ,场 内 简称: 基金 银丰 )将 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到期,为 消除基金到期及折价的影响,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协 商一 致,提 议对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并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以下简称 “转型方案” ) 见本议案之 附件。 转型方案如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转型方案 办理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各项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 型的具体时间等, 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 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 关于 银丰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之附 件: 银 丰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方 案说 明书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 2017 年8 月14 日到期,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等有关规定,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基 金管理 人”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拟对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一 、方 案要点 ( 一)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及更 名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在完成有关转型程序后, 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拟将转型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银河研究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 ( 二) 调整基 金存 续期限 存续期调整为不定期。 ( 三) 选择期 安排 、申请 终止 交易及 基金 份额变 更登 记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 实施前 预留 至少二 十个 交易日 的选 择期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做出选 择。2017 年 6 月13 日至7 月21 日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停 牌日外) 为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选择期内作出卖出 或继续持有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终止或提前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投资人权益 数据转登记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 ( 四) 基金投 资调 整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等条款调整 如下: 1、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组 合风 险的前 提下 ,通过 对行 业发展 趋势 、企业 的基 本面、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究, 精选出质地优秀、 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5%-90%; 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研究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 市政策 、市场 趋势 的综 合分析 ,重点 关注 包括 、GDP 增 速、固 定资 产 投资增 速、 净出口增速、 通胀率、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关注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 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 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研判, 提出科学合理的资 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 以及上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制定并适时调整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通过优选具 有良好成长性、 成长质 量优良、 估值相对合理 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 求超额收益 。 本基金采用 “自下而上” 和 “自上而下” 相结 合的精选个股策略, 充分发挥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 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其中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A、业务价值 寻找具有产品定价能力、 创新技术、 资金密集、 优势品牌、 健全的销售网络 及售后服务、 规模经济等一种或多种特征的上市公司, 这些公司既能够在经济增 长时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 同时在经济衰退时期亦能凭借其以上优势具有相对明 显稳定的增长或成长优势, 具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 实现长期资本增 值。 B、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对于成长、 价值、 收益三种不同 类型的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 标,主要包括: 成长型股票: 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市盈率除以盈利增 长率 (PEG ) , 本基金管 理人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选择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 度相匹 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 在选取价值型股票时, 将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其 合理价值,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股息率, 对股票进行收益评价, 选取能够保持持续派息且分红率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 C、公司治理及管理能力 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评价公司治理、 管理层的管理能力等综合因素, 为投资 决策提供公司治理及管理能力方面的依据。


D、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 本基金 管理 人注重 企业 创造现 金流 量的能 力以 及 稳定 透明 的分红 派息 政策, 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略, 并关注上市公司有关 信息披露情况及相关财会税务处理方式,积极稳妥地进行优先股投资。 (3)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各债券品种绝对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供求关系、 信用风险环境 和利差波动趋势、 利率敏感性、 机构投资者行为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 采取久期配置、 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 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附权债、回购杠杆、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 若经济下行, 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 长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 信用溢价要求更高。 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 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根据对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 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 主动 调整 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收 益 。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 值 分 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①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 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 分析和 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7)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 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 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 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 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 并结合市场流动性, 投资具有较高预 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同于一般的企业 (公司) 债券, 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②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 并运用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和 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 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 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 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 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 在运 用股指 期货 控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将 审慎地 获取 相应的 超额 收益, 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实现可转移阿尔法, 并 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 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 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45%-9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 投资标的以及市 场上可得的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 行业分类标准 和指数 编制 方法较 为科 学的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作 为本 基金股 票组 合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债券类资产则采用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的样 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 及企业债券组成, 能更为真 实地反映债券市场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为投资者提供较为权威可信的业绩 评价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基金的 集中 申购及 费率 1、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集中申购期, 集中申购期内本基金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对集中申购期具体期限安排事先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 但期限最长不 超过1 个月。 2、销售对象和销售渠道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集中申 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的原则 1)投资人在参加集中申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 资人 在集中 申购 期内可 以多 次申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 集中 申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集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价格为 1.00 元。 (3)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 1)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在直销和代销机构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集中申购费) ,追加集中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集中申 购费) ; 3)集 中申 购期内 ,对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 申购 规模原 则上 不设上 限限 制,但单一投资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集中申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 额的50%,对于超过部分的集中申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4)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的 集中 申购 申 请,投 资人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 网点查询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集中申购申请。 集中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集中申购申请及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5)集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集中申购资金的管理 集中申购期内, 投资者的集中申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不得动用。 集中 申购期结束后, 由登 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4、集中申购的费率及计算方式 (1)集中申购的费率 本基金份额在集中申购时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的集中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如下:


集中申 购金额 集中申 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2% 50 万元( 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 含) 至 500 万元 0.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 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2)集中申购的计算方式 1)集 中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 集中 申购金 额除 以基金 集中 申购价 格 ,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集中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 /(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 购份 额=( 净集 中申购 金额 +集中 申购 资金利 息)/基金 集中 申购价 格 集中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集中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 购份 额=( 净集 中申购 金额 +集中 申购 资金利 息)/基金 集中 申购价 格 5、原基金银丰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 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银丰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 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再根据折算后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原基金银丰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 认。 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就 集中 申购的 份额 确认情 况、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果 进行 公告。 集中申购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经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后, 将开放基金份额 的日常申购、 赎回。 本基金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2 个月内, 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 ( 七) 基金的 费用 及费率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 基 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3、相 关账 户的开 户及 维护费 用、 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 基金 的银行 汇划费 用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 仲裁 费 和诉 讼费 以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上述费率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目。 ( 八) 基金申 购、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金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0% 50 万元(含)至200 万 1.20% 200 万 元( 含) 至500 万 0.80% 500 万 (含 )以 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的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N<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 ≤N<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 日 (含) 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 (含)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 (含) 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自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 九)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授 权基金 管理 人修订 《基 金合同 》 首先, 除依据上述 “一、 方案要点” 修改 《基 金合同》 以外, 基金管理人需 要根据转型后的基金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其次, 考虑到自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实施, 基金管 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因此, 基金管理人提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 修订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草案详见附件 3) ,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 在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 金管理 人就 方案相 关事 项的说 明 ( 一) 银丰基 金转 换运作 方式 的必要 性及 可行性 1、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①节省到期清算的成本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截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为止。 若到期后不进行转型延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要承担清算费用以及清算 期间的机会成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可无限期存续。 通过转换运作方式可以避免到期时基金清算产生的相关成本, 更好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②基金转型有利于消除折价 截至2017 年6 月2 日,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740 元, 当日基金 二级市场收盘价为 0.928 元,基金折价率为 4.72%。基金转型将消除基金折价,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基金转型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计划的延续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业绩表现良好,截至 2017 年 6 月 2 日 ,银丰 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 3.652 元, 成立以来累计净值增长率 364.09% , 每份基金 份额累计分红2.678 元,基金转型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计划的延续。 2、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可行性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变更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我司已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 公司就份额转移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在基金开放赎回业 务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原银丰 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先 办理确 权, 待确 权成功 后方可 办理 赎回 ) 。 因 此, 基金退市不会导致投资者无法变现基金份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良影响。 ( 二) 调整基 金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略 的可 行性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必须对原有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使 其在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及其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投资策略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 ( 三) 授权基 金管 理人修 订《 基金合 同》 的可行 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 合同》 。修 订后 的《基 金合同 》需 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签字盖 章,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 金转型 的主 要风险 及预 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我公司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我公司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见, 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在必要情况下, 我公司 可适当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通过,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到期后, 将按照 《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入清算流程。 (二)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避免基金转型开放后可能出现的大量赎回对基金正常运作产生的冲击, 降 低风险, 基金转型后将设置集中申购期,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进 行集中申 购。 在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按 1.00 元价格提 交申购申请。集中申购款项存 入专门账户, 不进入基金资产, 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五 、基 金管理 人联 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郑夫桦 联系电话: 400-820-0860(免长途话费)或 021-38568519 传真:(021)38568501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电子邮件:callcenter@galaxyasset.com


附件2 :授权 委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兹授权(请用“√”选择) 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囗___________ 证券公司 囗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将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 召开的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以下表决意见对《关于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进行转授权。 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用“√”选择) : 囗同意囗反对囗弃权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至 2017 年7 月14 日0 时止。 委托人(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电话(重要) :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日 说 明: 1、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及 公证工 作的 需要, 请您 务必详 细、 准确地 填写联系电话。 2、委 托人 证件号 码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开 立持有 银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证 券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 此授权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4、如 委托 人未在 授权 委托书 中明 确表决 意见 的,视 为授 权受托 人按 照受托 人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授权 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附件3: 《银 河研究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草案) 》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是由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银 丰证券 投 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暂行 办法 》 、 银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契 约( 后更 名为“ 银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 银丰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契约” 与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为同一内容)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银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银 河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银丰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银河研 究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由银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 而成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银 河研 究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由 银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河研 究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集 中申 购 公告 :指 《 银河 研究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集中申 购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集中申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即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原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同一日起失效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 或转换转出业务 的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30、 存续期: 指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契约》 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终止 日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3、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0、基 金转 型:指 对包 括银丰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式 基金 转为开 放式 基金、 调整基 金存续 期限 、终 止上市 、更名 为“ 银河 研究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修改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 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等条款及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5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 业发展趋势、企业的基 本面、 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究, 精选出质地优秀、 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 四部 分


基金 的 历 史沿 革 本基金由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银丰” )转型而来。 基金银 丰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基 金字[2002]39 号文批 准, 根据 《证 券 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基 金银丰成立于 2002 年 8 月 14 日,基金管理 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银丰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存续期为 15 年,基金总份额为 30 亿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02]12 号文审核 同意,基金银丰于2002 年9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7 年 月 日, 基金 银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现 场方 式召开 ,大 会通过 了《关 于银丰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内容包 括基 金银 丰由封 闭式 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更名为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修改 投资目 标、投 资范 围及 投资策 略、调 整收 益分 配原则 等条 款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于 2017 年 月 日生效,基 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依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银丰终止上市, 自基金 银丰终 止上市 之日 起, 原《银 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失 效, 《银 河研究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 五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银丰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 登记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 统, 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 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经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后, 将开放基金份额 的 日常申购、 赎回。 本基金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2 个月内, 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 集中 申购 、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首 次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 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 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申购 份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 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 管理 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集中申购期内, 基金份额不能办理 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设立日期: 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6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集中申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 集 中申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 集中申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 另有规 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除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以 外的 应由本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 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 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九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 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 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 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 间 和 相关业 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 善保 存登记 数据 ,并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称、 身份 信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 因登 记机构 的原 因而造 成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依 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 业发展趋势、企业的基 本面、 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究, 精选出质地优秀、 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研究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 市政策 、市场 趋势 的综 合分析 ,重点 关注 包括 、GDP 增 速、固 定资 产 投资增 速、 净出口增速、 通胀率、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 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 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研判, 提出科学合理的资 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 以及上市 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制定并适时调整股票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通过优选具 有良好成长性、 成长质 量优良、 估值相对合理 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 求超额收益 。 本基金采用 “自下而上” 和 “自上而下” 相结 合的精选个股策略, 充分发挥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 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其中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业务价值 寻找具有产品定价能力、 创新技术、 资金密集、 优势品牌、 健全的销售网络 及售后服务、 规模经济等一种或多种特征的上市公司, 这些公司既能够在经济增 长时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 同时在经济衰退时期亦能凭借其以上优势具有相对明 显稳定的增长或成长优势, 具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 实现长期资本增 值。 ②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对于成长、 价值、 收益三种不同 类型的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 标,主要包括: 成长型股票: 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市盈率除以盈利增 长率 (PEG ) , 本基金管 理人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选择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 相匹 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 在选取价值型股票时, 将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其 合理价值,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股息率, 对股票进行收益评价, 选取能够保持持续派息且分红率较高的股票进行投资。 ③公司治理及管理能力 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评价公司治理、 管理层的管理能力等综合因素, 为投资 决策提供公司治理及管理能力方面的依据。


④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 本基金 管理 人注重 企业 创造现 金流 量的能 力以 及稳定 透 明 的分红 派息 政策, 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制定优先股投资的具体策略, 并关注上市公司有关 信息披露情况及相关财会税务处理方式,积极稳妥地进行优先股投资。 (三)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各债券品种绝对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供求关系、 信用风险环境 和利差波动趋势、 利率敏感性、 机构投资者行为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 采取久期配置、 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 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附权债、回购杠杆、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 若经济下行, 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 长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 信用溢价要求更高。 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 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根据对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 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 主动 调整 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收 益 。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 值 分 析 ,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1)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 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 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 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7、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 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 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 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 并结合市场流动性, 投资具有较高预 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 (公司) 债券, 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 并运用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和 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 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 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 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 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 在运 用股指 期货 控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将 审慎地 获取 相应的 超额 收益, 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实现可转移阿尔法, 并 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45%-9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 投资标的以及市 场上可得的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 行业分类标准 和指数 编制 方法较 为科 学的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作 为本 基金股 票组 合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债券类资产则采用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的样 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市场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为投资者提供较为权威可信的业绩 评价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本业绩比较基 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 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权益 类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等,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 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 易所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固 定收 益品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国债 、中 央银 行债、 政策性 银行 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可 转换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同 业存 单等 债券品 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8、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9、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上述费率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集中申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数 量、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时基金财产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经济损 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的 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 二十 一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本基金合同由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 金合 同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 章, 自基金银 丰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 原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 2、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 金合 同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 集中申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集中申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 集 中申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 另有规 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除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以 外的 应由本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 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 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上述费率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 业发展趋势、企业的基 本面、 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究, 精选出质地优秀、 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45%-9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权益 类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 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等,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 易所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固 定收 益品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国债 、中 央银 行债、 政策性 银行 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可 转换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同 业存 单等 债券品 种, 下同)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8、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时基金财产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