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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001938)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欧时 代 先锋 股票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六月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经 2015 年10 月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下发的 《关于准予中欧时代先锋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245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11 月3 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 其预期收 益及 预期风 险 水平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 及基
金经理运用自有资金 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不 低于三 年。但基 金管理 人 及基 金经理 对 本基金 的发起 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经理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经理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经理 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
对应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发起式基金自
动终止的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决 定 自
2017 年1 月19 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5 月 2 日(特别事项注 明
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9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0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6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中 欧时代先 锋 股票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或 “基金 ”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 投资 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中欧 时代先锋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中欧 时代 先锋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 中欧 时 代先锋股 票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中欧 时 代先锋 股 票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 现行有效 并公 布实施 的 法律、行 政法 规、规 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定 》 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登记、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 募集 期:指 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 指《 中欧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中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承诺 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38 、发起 资金 :指用 于 认购发起 式基 金且来 源 于基金管 理人 股东资 金 、 基金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或基金 经理等 人员的 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39 、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0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1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 大 厦5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 汇 经大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4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68609600 11 、传真:021-33830351 12 、联系人:袁维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出资6,580 万元人民币, 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 ,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 ,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 出资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 20% ; 万盛基 业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出 资 940 万 元人 民币, 占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5%; 上述 5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明 先生 ,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 中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国寿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 意 大 利 籍 。现 任 中 欧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副 董事 长。 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 ) 米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 贷银行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 机构银 行业务部总监,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 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 敦分行、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 鹏举 先生 ,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 核小组副组长。 刘 建平 先生 , 北京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 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 (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 合伙人,英国公认会计 师特许公会- 资 深 会 员及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中 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 安永 (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 雳 先生 ,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国际 经济法) ,美国哈佛大 学法学硕 士 ( 国 际 金 融 法 ) , 美 国 南 美 以 美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 国 际 法/ 比 较 法 ) , 中 国 籍 。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 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 国强 先生 ,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世界经济专业博士。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 党委书记, 上 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兼 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 ( 上 海)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 海证券 中央登记 结算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廖 海 先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 事,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 中国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 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 所律师,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芳 女士 , 监事, 现 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 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 经纪人。 李 琛 女士 ,监事,现任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 同济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 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明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 伟先 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上海 财 经大学金 融学 硕士,16 年以上 基金 从业经 验 。历任平 安集 团投资 管 理中心 债券部研究员、 研究主管,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卢 纯青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 硕士,11 年以 上基金 从业经验 。历 任北京 毕 马威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行业主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 欣先 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 人 民大学金 融学 硕士,15 年以上 基金 从业经 验 。历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 玺云 女士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注 册会计师专业学士,9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 所助理审计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应波先生, 中欧时代先锋 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国 籍。 北京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硕士, 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 从业经验。 历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4 年 10 月加入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中欧珑 琪恒佳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现任中欧时代先锋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11 月 3 日起至今)、 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2 月1 日起至今)。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 理刘建平、 副总经理顾伟、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周玉雄 、 曲径、 赵国英、 曹名 长、 王健、 王培、 吴鹏 飞组成。 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法》 的行为 ,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 基金 管理人 固 有财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 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 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 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4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之 便 为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或任 何第 三人牟 取 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 的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 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 从事 损害基 金 财产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证 券交 易及其 他 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 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 互制 约原则 。 公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 设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 制衡。 (5)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 负责 制 定公司的 内部 控制政 策 ,对内部 控制 负完全 的 和 最终的责任。 (2)监 事会 :对公 司 的经营情 况进 行检查 , 并对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履 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 察长 :独立 行 使督察权 利, 直接对 董 事会负责 ;就 内部控 制 制 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 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指 导基 金财产 的 运作,对 基金 投资的 所 有 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协助确 立公 司风险 控 制的原则 、目 标和策 略 , 并就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 察稽 核部: 独 立于其他 部门 和业务 活 动,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7)业 务部 门:具 体 执行公司 各项 内部控 制 制度及政 策, 确保各 项 业 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 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 内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 岗位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 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 系统 包括两 方 面:一是 公司 主要业 务 的风险评 估和 检测办 法 、 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 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和危机 处理机 制。通 过严密有 效的风 险管理 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和业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 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 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至2017 年3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9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媒体评选的5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 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 、 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 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 立“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 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 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 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A 类)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代销机构(A 类) 1)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60 传真: 010-66107571 ?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热线: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5) 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吴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客服热线::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6)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8)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9)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名称: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 名称: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12) 名称: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 名称: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 名称: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 名称: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 名称: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 名称: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 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 名称: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9) 名称: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0) 名称: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1) 名称: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2) 名称: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3) 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4) 名称: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984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5) 名称 :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13911468997 传真 :010-92055860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iufund.com 26) 名称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热线 :400-821-0203 网址 :暂无 27) 名称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传真 :010-62676582 客服热线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28) 名称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200127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9999 客服热线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29) 名称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 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3 .直销机构(C 类)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4 .代销机构(C 类) 1)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 名称: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减 少 销售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 公告。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 各销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杨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5 年10 月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245 号文准予募集。 募集期自2015 年10 月26 日至2015 年10 月30 日止。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20,855,594.79(含利息)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22 户。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 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 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 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不 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 告。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015 年 12 月 3 日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1 、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1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最 低 金额为 10 元。其他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机构 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基 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投资 者的 累计持 有 份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本 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赎 回 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 个基金 基金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 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具体 种类以 相关业 务规则为 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销售 机构赎 回本基 金 C 类份额时,每次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 基金份 额。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3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算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 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申 购 费率见 下表: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 申购金额(M ) 费率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0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000=98,522.17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 客户)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份额 98,522.17 份。 3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 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30 日≤N <365 日 0.50% 365 日≤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7 天 1.50% 7 天≤ N <30 天 1.00% N≥30 天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0,447.50 元。 4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本基金 A 类份额,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 1 个月以 30 日计算)C 类份额赎回费100% 归基金财产。 6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机 构的 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部分或全部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的本金 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 新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时 代先锋相关股票” ,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国债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质押及 买断式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及 现金等) 、衍生 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期权 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 其中投资于 “时代先 锋相关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确定股票、 债 券、现金 的投资 比例, 重点通过 跟踪宏 观经济 数据、政 策环境 的变化 趋势,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来做前瞻性的战略判断。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长期来看将以权益性资产为 主要配置, 同时结合资金面情况、 市场情绪面因素, 进行短期的战术避险选 择。 2 、股票投资策略 (1)时代先锋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 “时代先锋相关股票” 主要是指受益于科技进步而产生 的新兴产业。 这些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经济社 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 具备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 资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大、 综合效益好等特征, 具体包括以下七大方向: 新 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 节能环保、 新材料、 高端 装备制造、 新兴消费。 具体落实到行业分类上, 主要是指 11 个一级行业、6 个二级行业及 1 个三级行业, 分别是①一级行业: 传媒、 计算机、 通 信、 电 子、医药 生物、 化工、 机械设备 、电气 设备、 国防军工 、汽 车 、休闲 服务; ②二级行业: 环保工程及服务、 装修装饰、 视听器材、 服装家纺、 家用轻工、 其他轻工制造;③三级行业:特钢,等。 未来如果由于经济与行业发展或技术进步造成新兴产业的覆盖范围发 生变动, 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 每年重新调整一次 “时代先锋相关 股票”的主题范围及落实的行业范畴。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 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 入研究, 在注重安全边际的基础上挑选具有良好长期竞争力和增长潜力的优 质公司。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会重点关注个股的以下几个方面: a. 上市公司品质 公司管理层是公司战略的执行者, 优秀的管理团队是实现企业快速而持 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基金对团队的管理能力重点考察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 管理层在战略规划、内部团队管理方面的能力等方面。 成长性方面, 本基金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指标项结合综合判断。 在定量的 分析方法上, 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净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资产收益 率(ROE ) 、 毛利率等 成长 性指标 。 在对上市 公司 成长性 的 定性分 析上, 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 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 所处产 业链地位、 政策扶持程度、 用户消费习惯、 行业竞争状况、 盈利能力、 财务 结构等 方面进行分析。 在核心竞争力方面, 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本基金重点考察的 方向, 具体包括: 产品技术含量、 技术发展前景、 技术成熟程度、 研究经费 投入规模、 配套政策支持、 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同时, 本基金还会 关注该技术是否具有一定的竞争壁垒, 是否符合未来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 向,公司在所属细分行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以及未来产品线的布局规划。 b. 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在组合构建时注重个股估值水平, 以确定该股是否具有足够的 安全边际, 尽可能寻找估值合理或者低估且在各自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优 质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 资标的。 指 标 方 面 , 将持 续 跟 踪 个 股 的 P/E 、P/S 、 P/CF 、PEG 等进行定量筛选和配置比例参考。 c. 预期差 本基金将通过严密的实地调研及论证, 及时把握市场上出现的有效预期 差, 发现被低估的股票。 预期差表现在多个方面, 包括公司盈利是否具备持 续超预期潜力, 公司团队水平、 资产质量、 发展 规划是否被市场显著低估等。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 察国 内宏观 经 济景气周 期引 发的债 券 市场收益 率的 变化趋 势 , 采取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 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5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 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和政策趋 势的判 断、对 债券市场 进行定 性和定 量分析。 构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 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 择低估的 品种进 行投资 。五个方 面包括 信用因 素、流动 性因素 、利率 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而当前的信用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7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 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 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 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 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 分析 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 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发行 人财务风险; ③利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 估算私募债 券发行人 的违约 率及违 约损失率 ;④考 察债券 发行人的 增信措 施,如 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基金、 有序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 进行投资。 8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权证 投资以 控 制风险和 锁定 收益为 主 要目的。 在个 券层面 上 ,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 值,同时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9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 的投资。 本 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 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按照 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 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 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 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 其中投资于 “ 时 代先锋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期 货和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3)本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 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若参与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交易 的,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3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 指期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 券(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市 值 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8)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 金因 未平仓 的 期权合约 支付 和收取 的 权利金总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开 仓卖出 认 购期权的 ,应 持有足 额 标的证券 ;开 仓卖出 认 沽 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 、禁止行为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 或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五、投资决策 1 、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 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 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 交 易及严格控制。 3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 资的 主要组 织 机构包括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投资 事业 部负责 人 、 基金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 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 究报告 ,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 控组合仓位。 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 决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会议:由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主席主 持, 对基金 总 体 投资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 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 金经 理根据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授权和 会 议决议, 在研 究部的 研 究 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划, 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 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 央交 易室按 照 有关制度 流程 负责执 行 基金经理 的投 资指令 , 并 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 、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 误 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 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 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 合基金当 期的申 购和赎 回现金流 量情况 ,以及 组合风险 与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10% ×中证 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中证 500 指数包含了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中小盘股票,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 况, 对沪深股市中小盘的整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且该指数认可度较高。 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选样债券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选用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 其预期收 益及 预期风 险 水平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 据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截至 2017 年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3,978,502.02 83.56 其中:股票 153,978,502.02 83.5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600,000.00 5.2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43,586.18 6.32 8 其他资产 9,044,455.16 4.91 9 合计 184,266,543.3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B 采矿业 21,124,142.74 12.18 C 制造业 82,743,615.78 47.7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供应业 5,291,136.00 3.05 E 建筑业 25,029.52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2,616,476.92 1.5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279.05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务业 17,965,632.55 10.36 J 金融业 10,346,229.35 5.97 K 房地产业 5,056,029.00 2.9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10,003.11 4.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1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42,997.84 0.95 S 综合 - - 合计 153,978,502.02 88.7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 406 国电南 瑞 705,383 11,145,051.4 0 6.43 2 000 651 格力电 器 247,300 7,839,410.00 4.52 3 600 031 三一重 工 1,064,078 7,661,361.60 4.42 4 300 203 聚光科 技 257,182 7,615,159.02 4.39 5 601 888 中国国 旅 125,419 7,110,003.11 4.10 6 600 036 招商银 行 361,072 6,921,750.24 3.99 7 600 309 万华化 学 224,550 6,087,550.50 3.51 8 600 338 西藏珠 峰 184,800 6,022,632.00 3.47 9 603 979 金诚信 300,340 5,976,766.00 3.45 1 0 002 460 赣锋锂 业 138,740 5,734,124.20 3.3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 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 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 资的 前十名 证 券的发行 主体 本报告 期 内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 票中,没 有投 资于超 出 基金合同 规定 备选库 之 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6,707.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904,373.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74.6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9 合计 9,044,455.1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 406 国电南 瑞 11,145,051.4 0 6.43 停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11 月3 日, 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7 年3 月31 日。 1 .本报 告期 基金份 额 净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比 较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11.3- 2015.12.31 13.32% 1.16% 6.79% 1.53% 6.53% -0.37% 2016.1.1-2 016.12.31 15.03% 1.62% -15.63% 1.71% 30.66% -0.09% 2017.1.1-2 017.3.31 8.30% 0.77% 1.98% 0.68% 6.32% 0.09% 2015.11.3- 2017.3.31 41.17% 1.46% -6.19% 1.57% 47.36% -0.11%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Wind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业绩比 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准 ①-③ ②-④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准差② 收益率 ③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2017.1.1 9-2017.3 .31 3.58% 0.82% 5.31% 0.57% -1.73% 0.25%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Wind 2.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时代 先锋A 累计份额 净值增 长率与 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 势对比图 (2015 年11 月3 日-2017 年3 月 31 日)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 业绩比较基准 2015-11-03 2016-01-12 2016-03-28 2016-06-08 2016-08-18 2016-11-07 2017-01-13 2017-03-31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5% -10% -15% -20%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C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 史走势 对 比图 (2017年01 月20 日-2017 年03月31 日)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注: 本基金自2017 年1月19日起增加C份额, 图示为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3 月31日数据。 的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Wind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C 业绩比较基准 2017-01-20 2017-02-06 2017-02-14 2017-02-23 2017-03-03 2017-03-14 2017-03-22 2017-03-31 7% 6% 5% 4% 3% 2% 1% 0% -1% -2%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国债 期货 合约、 股 指期货合约 、 股票期权、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 易所 发行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发行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3)首 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 别估值。 6 、国债 期货 合约以 估 值日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 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 估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时 ,应 当采用 市 场公认或 者合 理的估 值 方 法确定公允价值。 (2)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 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 、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按相 应利 率逐日 计 提 利息。 9 、股票 期权 合约 一 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 估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 价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10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 后, 该类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 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 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 值错 误调整 采 用尽量恢 复至 假设未 发 生估值错 误的 正确情 形 的 方式。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 述内 容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 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分红方式;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8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3 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由基 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用 :证券账 户开 户费经 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无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 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 基金 销售服 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调 低基金 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 销售服务费率 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人 、 法人或者 其他 组织的 祝 贺性、恭 维性 或推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 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27、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事项 。 (八 )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十) 投资 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 二)投资股票期权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 期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披 露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的 有 关 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 并充 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 三)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四)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 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 其预期收 益及 预期风 险 水平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一 、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 致股票市 场及 利息收 益 的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1 、巨额赎回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 、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 水平。 另外,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 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 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 、其它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 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 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 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 不可抗力 因素 的出现 , 将会严重 影响 证券市 场 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机构违 约 、 基金托 管人 违约等 超 出 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受损。 六 、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小板、创 业板以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发行 上市的股 票) 、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国债、 地方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资券 (含超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质押及 买断式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及 现金等 ) 、衍 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 股票期 权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因此股 市、债市 的变化 都将影 响到本基 金的业 绩表现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发挥 自身投 研优势, 加强对 市场、 上市公司 基本面 和固定 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 时 代先锋相 关股 票” , 新 兴产业证 券的 发行人 一 般 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的成长期或高速发展期, 其成长的确定性和经营的稳 定性较成熟产业公司低, 为此, 本基金的投资 者需承担新兴产业公司经营的 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 股指 期货纳 入 到投资范 围中 ,股指 期 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 度 ,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包 括 国债期货 。国 债期货 交 易采用保 证金 交易方 式 , 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 同时, 该 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 性风险。 另外,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 ,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 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包 括 股票期权 ,股 票期权 的 风险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 流动性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市场风险指由于 标的价 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 指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 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保证金风险 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 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信用风险 指交易对 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操作风险 则指因交易过程、 交易系统、 人员 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 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合并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 在该季度内 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 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 、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客 服中 心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 7 ×24 小时 的电话 语音 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 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 至周五,9:00-17:00 ) 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 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 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请通过 上 述 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 请确保投 资前, 您/贵 机构已经 全面理 解了本 招募说 明书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 年11 月3 日至2017 年5 月2 日 刊登于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新浪仓石基金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 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14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 都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21 3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2016-11-23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国美 基金代销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6-11-25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云湾投资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25 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1-29 7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16-12-15 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蛋卷 基金代销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6-12-15 9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6 年第 2 号) 2016-12-17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10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6 年第 2 号) 2016-12-17 1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12-22 1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工商银行开展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12-29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01-01 1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时代先锋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直销柜台申购和转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7-01-03 1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时代先锋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7-01-10 1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时代先锋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7-01-12 1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持有“国电南瑞”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01-14 1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京东金融- 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 惠活动的的公告 2017-01-17 1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时代先锋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7-01-19 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渠道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业 2017-01-19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务的公告 2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增加 C 类份额、 提高净值精度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告 2017-01-19 22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修订) 2017-01-19 23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01-20 2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 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2017-02-11 25 中欧基金管理有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持有“宝钢股份”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02-15 2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通过同花 顺代销基金定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02-16 2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 更公告 2017-02-22 2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为中 欧时代先锋股票 C 代销机构同步开通定投业务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2 29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2-23 30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17-03-03 31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2017-03-06 3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 告 2017-03-30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3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工商银行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34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35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03-31 36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 公告 2017-04-17 37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1 季度报告 2017-04-21 3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4-22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 中欧 时代先 锋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 中欧时代先锋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时代先锋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16 日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 定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 起资 金提供 方 持有使用 发起 资金认 购 的基金份 额的 期限自 基 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 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 金签 订的与 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 关 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等投 资 所 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 或销售 服务 费 ,法 律 法 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 服 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会方 式 或 法律法 规 、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 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 他 非现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 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3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4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5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 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 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6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厦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 :2006 年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7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理证 券投资 基金清算 业务( 银证转 账)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国债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质押及 买断式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及 现金等) 、衍生 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期权 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8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 资 于 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资 产 配 置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0% –3%,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期 货和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3)本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且由基 金 托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且由基 金 托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9 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 若参与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交易 的,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5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 指期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0 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 券(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市 值 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18)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 金因 未平仓 的 期权合约 支付 和收取 的 权利金总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 金开 仓卖出 认 购期权的 ,应 持有足 额 标的证券 ;开 仓卖出 认 沽 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1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 管人按 以 下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 金托 管人对 于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方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2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责 任仅限于 根据已 提供的 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 非 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的有 关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3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 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 证券数 量、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照《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7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基金在 投资 中期票 据 前,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 法 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 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4 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基 金托 管人有 权 监督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时 的 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有关 制度、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 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 8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 基 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募债 券应 遵守《 关 于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定 。 (2) 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 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5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6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正 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 、期 货 账 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 产生的应 收财 产,应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在登 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7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 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8 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 金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9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国债 期货 合约、 股 指期货合 约、 股票期 权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0 ②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发行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 场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1 分别估值。 (6)国 债期 货合约 以 估值日的 结算 价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 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7)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① 评估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时, 应当 采用市 场 公认或者 合理 的估值 方 法 确定公允价值。 ② 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 估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 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8)持 有的 银行定 期 存款或通 知存 款以本 金 列示,按 相应 利率逐 日 计 提利息。 (9)股 票期 权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 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 其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估 值 。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2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基金托 管 人的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 相关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度 重新计 算核对 ,如果最 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3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 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 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4 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 人同意 , 因本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 本协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5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 各 方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6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