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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003770)

中银丰庆定期开放债券: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 丰庆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购 、赎 回业务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6 月 16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丰庆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丰庆 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3770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 期开 放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 3 月 20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银 丰庆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中 银 丰庆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有关 约定 
申购起 始日 2017 年 6 月 20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7 年 6 月 20 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时间 
根据 《 中银 丰庆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中 银丰庆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 中银 丰庆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3 个 月的 期间, 自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开 放
期,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本次 开放 的具 体时间 为 6 月 20 日 —6 月 22 日。 如封 闭
期结束 后或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或
依据基 金合 同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 , 开放 期时 间顺延 , 直至 满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自 2017 年 6 月 20 日 起, 本基金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2017 年 6 月 20 日为 本基 金 的 首个开
放期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自 该日 起开 始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务 。 在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内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若投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 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视 为无 效申请 。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时 , 首次申购 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
币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时,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投 资者 将当期 分配 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上 述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制 。 投资 者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 资
者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每 笔 
注: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 投资者 应支 付的 申购 费。 
2、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平 台的 费率 折扣以《 中银 丰庆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通电 子直销 申购 、 赎
回并实 施交 易费 率优 惠公 告》为准 。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回时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 有期 限。 当 Y <30 天时, 赎回 费率 为 0.75%;当 Y ≥ 3 0 天 时, 赎 回费 率为 0 。 
2、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注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 、程序 、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陈 洪源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2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中银 丰庆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中 银 丰庆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等 法律文 件。 投资 者 亦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 情况。 3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进 行运作 , 在非 开放期 间投 资者不 能进 行申 购、 赎回 。 投 资者 投 资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 投资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匹 配。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