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招旺纯债A(003618)

招商招旺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招 旺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二零 一 七年 第 一号 )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 年六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招 旺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10月9日 《 关于 准予 招商招 旺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 【2016 】 2314 号 文) 注册 公开募 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2016 年11月2日 正式生 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 开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较 大流 动 性 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 、 混合型 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等 风险/ 收益 品种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5 月2日 , 有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年3 月31 日 ,财 务和 业 绩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2017 年5 月17 日复核了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4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25 八、基 金的 投资.............................................................. 34 九、基 金的 业绩.............................................................. 42 十、基 金的 财产.............................................................. 43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5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七、 风险 揭示.............................................................. 6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 招 商招 旺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旺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招 商 招 旺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 对 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招 旺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 的任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 招 旺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并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关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业 务 和 交 易 基金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工作 日;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开放日 : 指 销售机 构 为投 资 人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的 工 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 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购 买 的 各 类证 券 及 票 据价 值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是否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 同的基 金代 码,并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销售服 务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持 续 销 售 和服 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费用 , 该 笔 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2002 年12 月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国 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 亿元(RMB100 ,000,000元 )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 千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 2007年5月,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复 同意,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受 让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及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10 %、10 %、10 %及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3.3 % 的 股权。 上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33.3% 。 2013年8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审 议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074 号文 批复 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4 月8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以中 国 市场为 主 。 招 商银 行于2002 年4月9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 股票 代码 : 600036)。 2006 年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 月22 日 ,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11 月 , 招 商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 级会计 师。 1997 年5 月加 入 招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 2000 年4 月至 2002 年3 月 兼任 招商 银行 上 海分行 行长 , 2001 年12月 起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 2007 年3 月起 兼 任财务 负责 人,2007 年6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执行董 事 , 2013 年5 月起 担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 长,2016 年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 中心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 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 。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 于2004 年1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 证监 会借调 至南 方 证券行 政接 管组任 接管 组 成员。 在加入 招商证 券前 , 邓 女士 曾任Citigroup (花旗 集团) 风险 管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现任 招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 席风 险官 , 分 管风 险管 理 、 公 司财务 、 结算 及培 训工 作 ; 兼 任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现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 金旭,女 ,北京 大学硕 士 研究生。1993 年7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监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2004 年7月在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任副总 经 理。2004 年7月至2006 年1 月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 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月 在梅 隆全球 投资 有限 公司 北京 代表处 任首 席 代表 。 2007 年6 月至2014 年12月担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5 年1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年法 律从 业经 历 。1994 年8月至1997 年9 月在 中国 北方工 业 公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10 月至1999 年1 月在 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 问。 1999 年2月 至今 在北 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先后担 任专 职律 师、 事务 所权益 合伙 人、 事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 务 所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员 会 成员。2009 年9月 至今 兼任 北京市 华远 集 团有限 公司 外部董 事,2016 年4月 至今 兼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独 立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控股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交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 , 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 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1 银 行部资 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 部总经理 、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 联 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 玉 慧 , 女 ,加 拿 大 皇 后大 学 荣 誉 商 学士 ,26 年 会计 从 业 经 历 。曾 先 后 就 职于 加 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2015 年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 会计师 事务 所金 融业 内部 审计、 风险 管理 和合 规服 务 主管合 伙人 。 2016 年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同 时兼 任多 个香港 政 府机构 辖下 委 员会的 委员 和 香 港会 计师 公会纪 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 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 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和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男,毕业 于华南 理工大学工商管理 学院, 获硕士学位。1984 年8 月至1986 年8 月 任 人 民 交 通出 版 社 编 辑;1989 年10月至1992 年10月 任 华 南 理 工大 学 工 商 管理 学 院 讲师; 1992 年10月至1994 年12月 任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员 ; 1995 年1月至1998 年8月 , 任 美资 企业高 级管 理人 员; 1998 年8月至2001 年2 月, 任职 于加拿 大皇 家银 行; 2001 年3月至2009 年4 月, 历任 招商 局集 团业 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 企 业规 划部 副总 经 理, 战略 研究 部 总经理 。2004 年12 月至2010 年4月 ,兼 任招商 轮船 董 事;2007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兼 任招 商 银行董 事 ; 2007 年8 月至2011 年4 月兼 任招 商证 券董 事 。 2009 年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 2011 年10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 副总裁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 1997 年2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 1997 年2月至 2006 年6 月 历任 招 商 银 行总行 计 划 资 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 理 ,2006 年6 月至2007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任 招商 银行 武汉分 行副 行长。2008 年7 月至2010 年6 月 任 招 商 银行 总 行 计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 主 持工 作 )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6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总 监兼 总行计 划财 务 部总经 理。2014 年6月至2014 年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 业务总 监兼 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2014年12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同 业金 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资 产管 理 部总经 理。 2016 年1月 起任 招商银 行总 行投 行与 金融 市场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 现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 女 , 厦 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 后 担任项 目经 理 、 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2002 年 起参 与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 司成 立 后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 级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高 级 经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产 品运营 官 , 现 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2 首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月至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 咨询有 限公 司任咨 询顾 问 ;2006 年12 月 至2011 年2月于怡 安翰威特 咨询有限公 司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月至2014 年3月 任倍智人才 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 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 算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 银行学 硕士 。 1992 年7月至1997年4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 信托投 资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 司 国际业 务部 经理 ; 1997 年4 月至2000 年1月 于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月 至2001 年1 月任厦 门海 发投 资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任 深圳二十 一世纪 风险投 资 公司副总 经理;2004 年1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2008 年11 月至2015 年6月任 招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投 资管 理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招 商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 男 , 中国 国籍 ,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1998 年3月 加入原 君安 证券南京 营业部 交易部 , 任经理助 理;1999 年11 月 加入中国 平安 保 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 从 事交 易及 证券 研究 工作;2000 年11 月加入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基金 投 资部 ,任交 易 主管;2008 年2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量 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 投资总 监 、 部 门总 经理 ; 201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 经济 学 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 深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2003 年4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 风险 控制岗 从事 风 险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 理、副 总监 、 总监 、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杨渺 , 男 , 硕士 , 2002 年 起 先后就 职于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 行 业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 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 经理 、 投 资管 理二 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 部) 负 责人 及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察 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3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许强,男,学士;2008 年9月加入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审计 工作;2010 年9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基金 核算 部基 金会计 ,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研究员 , 现 任 招 商保证 金快 线货 币市场 基 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6 年2 月6日 至今 ) 、招 商 招金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2月6 日至 今 ) 、 招商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2 月6日至 今 ) 、 招商招 恒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 时 间:2016年6 月8 日至 今 ) 、招 商 财 富 宝交 易 型货 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 时间 :2016年6 月30 日 至今 ) 、 招商 招裕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 2016 年7 月28 日 至今 ) 、 招商招 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8 月24 日至 今 ) 、 招 商招 元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 间: 2016 年8月31 日至 今 ) 、 招商 招庆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2016 年10 月18 日 至今) 、招商 招通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10 月20 日至 今) 、 招 商招盛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10 月26 日 至今) 、招 商招 旺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 时间:2016 年11 月2 日至 今 ) 、 招商 招怡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11 月8 日至今 ) 、招 商招 惠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12 月7日 至今) 、 招商 招琪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 :2016 年12 月7 日至今 ) 、招 商招 祥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12月7日 至今) 、 招商招 丰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 2016 年12月7日 至今) 、 招 商招 顺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12 月7 日至 今 ) 、 招 商招 旭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 2016 年12 月15 日至 今) 、 招商 招华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2016 年12月21 日至 今 ) 、 招 商招 益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年2 月23 日 至今 ) 、 招商 招弘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 2017年2 月23 日 至今 ) 、 招商招 景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时 间:2017 年3月8 日 至今) 、 招商 招 信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7 年3 月10 日至 今) 、 招商 招享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7年3 月17 日至今 ) 、 招商 招禧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3 月29日 至今 ) 及 招商招 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 2017年4 月17 日 至今) 。 3、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4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5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6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司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7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 组织 结构 控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各岗 位目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控 防线:各 部门内 部工作岗 位合理分 工、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相 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和牵 制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 司在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督察 长、监察 稽核部门 对各岗 位、各部 门、各机 构、各 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8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 操作 控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 务人员 向部 门负 责人 报告 ;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导 、 总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司 员工、 各部 门负 责人 向监 察稽核 部门 报告 , 监 察稽 核部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 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52629999-212184 联系人 :赵 欣


兴业银 行成 立于1988 年8 月 ,是经 国务 院、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成 立的首 批股 份 制商业 银 行之一 ,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 州市 , 2007 年2月5 日正 式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 : 601166 ) , 注册 资本190.52 亿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 银 行始终 坚持 “ 真 诚 服务 , 相伴成 长 ” 的 经营 理念 ,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 质、 高 效的 金融服 务, 坚持 走差 异化 发 展道路 , 经 营实 力不 断增 强 。 截至 2016 年12 月31日 , 兴 业银 行资 产总额 达6.09 万 亿元 , 实 现 营业收 入1570.60 亿 元, 全 年实现 归属 于 母公司 股东 的净 利润538.50 亿元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综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 委 托资 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 处 、 运 营管 理处 、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货 存管 结算 处 和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100 余 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173 只, 托 管基金 财产 规 模5442.02 亿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0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 控制 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托 管部 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 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监 察 处,该 处室 保持 高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 防 火墙 原则 :托 管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严 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 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环 境相 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现 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 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 审 慎性 原则 。内 控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托管 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 ,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 责 任追 究原 则。 各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确 的责 任 人,并 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五) 内 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 务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稽 核监察 处指 导业务 处室 进 行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1 (5 )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 使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 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 )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六)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和范 围、 投资组 合 比例、 投资 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冯敏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正 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4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2314 号 文注 册公 开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到 2016 年 11 月 1 日止, 共募 集 300,003,867.61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225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 正式 生 效。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二 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5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具 体代 销机构 名单 以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直 销及代 销机 构具 体信息 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及相 关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 转 换申 请 且 登 记机构 确认 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6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的 价格 并 按照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请处 理 。 (三)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受理 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 金份额登记日期 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 基金的 最高 限额 和本基 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最 低金额 为10 元(含 申购 费 ) ,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 元 ( 含申购 费 )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官 网交 易平 台申购 , 每笔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 含申 购费 ) ,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元 (含 申购 费 )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机 构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 额为50 万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10 元( 含申购 费 ) 。 实际操 作 中 ,各 销售 机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下, 可根 据情 况调高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及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赎回的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 不得低 于 1 份,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官网 交 易平台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销 售 机构及 基金 管 理人官 网交 易平 台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7 低于1 份。 通 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 转 换的 , 每 次转 出份 额 不 得 低于1 份。 留存 份额 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资 者投 资招 商基 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时 ,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币100 元。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 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或 本 《 基 金合同 》 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如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已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8 经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 于投 资人 的过 错产 生的投 资人 任 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4、如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另 有规 定 ,从其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 可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 方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申 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申购A 类基金份额 需缴纳申购费,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 基金采用金 额申购 方式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费 率按 单 笔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位 开 始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减 ,费 率如 下表 : 持有期 限(N )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N <1 年 0.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29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位 开 始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A 类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用 由赎回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A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对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费 ,赎 回费 用如 下: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N )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N <7 天 0.20% N ≥7 天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位 开 始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C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 笔转 换申 请 的 转出 基金端 ,收 取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 申购费 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换 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 交 易 , 详 细 费 率 标 准 或 费 率 标 准 的 调 整 请 查 阅 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0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且对 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某类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的 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 购金额 在 扣除申 购费 用后 除以 申请 当日本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小 数 点后第3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 部分归 基金 财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本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本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0,800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额 确认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率 为0.80% , 假定 申 购 当日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1.2000 元 ,则可 得 到 的申 购 份 额为: 申购金 额=100,8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800/(1+0.80%) =100,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0,800 -100,000 =8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0,8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2000 元 ,可 得到83,333.33 份A 类基 金 份额。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某类 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总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乘 以 申请当 日本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 基金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1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本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3年,赎回费率为0% ,假 设赎回 申请 当日 的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680 元 , 则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 = 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0 =10,68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 为3年 ,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是1.068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0,68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 +1 日 内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 有。 (八)申 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2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 (7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 规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公 告。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 期 限内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也 可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暂 停 公告 中 明确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时 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 发 布重 新 开 放 的公 告。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3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 部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暂停 赎回 : 连 续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 期申购 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4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控制投 资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长 期内实 现超越 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 资回报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 次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 可分 离 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 家货 币政策 和 财 政政策 、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 积 极把握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 利率走 势 、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券 种的流 动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 结合 定量 分析 方法 , 确 定 资产在 非信 用 类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 1、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 引 起利率 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 行跟踪 和 分析, 进而 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整 方案 ,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 来 的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收 益团 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 制 定相应 的久 期 目 标,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 调整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目的。 2、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变 化趋 势, 对各 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配 置 ; 当收 益率曲 线 走 势难以 判断 时, 参考 基准 指数的 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期 , 确 保组 合收 益超 过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看 ,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线 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 略、 杠 铃策 略 及 梯式策 略。 3、类 属配 置策 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市场 流动 性、 市场 风 险等因 素 进行分 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 差和 变 化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 是 信用产 品 相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 用利 差主 要受 两方 面的影 响,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 本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 债 市 场 整体 的 信 用 利差 水 平 和 信 用债 发 行 主 体自 身 信 用 状 况的 变 化 都 会对 信 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 度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 一方 面, 本 基金 还 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 采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度 , 研 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 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 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险 可 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6、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 流 动性 、 发行 条款 、 标 的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 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 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7、行 业配 置策 略 债券市 场所 涉及 行业 众多 , 同样 宏观 周期 背景 下不 同行业 的景 气度 的发 生, 本基金 分 别 采用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 (1 )分 散化 投资 :发 行人 涉及众 多行 业,本 组合 将 保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例 上 的分散 化 结构, 避免 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业 链高 度相 关的 上中 下游行 业。 (2 )行 业投 资: 本组 合将 依据对 下一 阶段各 行业 景 气度特 征的 研判 ,确定 在 下一阶 段 在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卖 出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提前 布局 景气 度提 升行 业的债 券。 8、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分 策略 强调 公司 价值 挖掘的 重要 性, 在行 业周 期特征 、 公 司基 本面 风险 特征基 础 上 制定绝 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 有估 值优 势 、 基 本面改 善的 公司 , 采取 高 度分散 策略 , 重 点布局 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合 超额 收益 空间 。 9、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本基 金以持 有到 期中 小企 业私 募债为 主 , 以获得 本金 和票 息收 入 为 投资目 的, 同时 , 密 切关 注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变化 , 力 争在控 制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6 的前提 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 (四)投 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五)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7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0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但 需提 前公 告。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8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 证 全 债 指 数是 中 证 指 数公 司 编 制 的 综合 反 映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和沪 深 交 易 所债 券 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指数 样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 交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融 债券及 企业 债 券 组成。 本基 金选 择上 述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原因 为本 基金 是通过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资 产来获 取的 收 益, 力 争获 取相 对稳 健的 绝对回 报, 追求 委托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 根 据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 投 资比例 ,选 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 能客 观合 理地 反映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发 布, 或者 市场 发生 变化导 致本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适 用,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九)基 金投资 组合报告 招 商 招 旺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管 理人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数 据 截至2017年3 月31 日, 来源 于《招 商招 旺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2017年第1 季度 报告》 。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86,465,000.00 97.0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39 其中: 债券


466,465,000.00 93.05 资产支 持证 券 20,000,000.00 3.99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7,382,314.71 1.47 8 其他资 产


7,469,862.47 1.49 9 合计





501,317,177.18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沪港通 股票 。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560,000.00 7.9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560,000.00 7.90 4 企业债 券 196,838,000.00 39.2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9,933,000.00 41.90 6 中期票 据 20,134,000.00 4.0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6,465,000.00 93.09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753003 17 山煤 SCP001 500,000 49,900,000.00 9.96 2 011753001 17 河钢 SCP001 400,000 39,976,000.00 7.98 3 011698178 16 厦 翔业SCP009 300,000 30,075,000.00 6.00 4 011697010 16 沪 华信SCP006 300,000 30,030,000.00 5.99 5 011698977 16 渤 海金 投SCP002 300,000 29,985,000.00 5.9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0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42523 上实3A5 200,000 20,000,000.00 3.99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9.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9.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国 债期货 合约 。 10.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0.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74.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468,487.8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469,862.47 10.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间的 可转 换债 券。


10.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2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招 旺纯 债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02-2016.12.31 -0.38% 0.05% -2.26% 0.16% 1.88% -0.11% 2017.01.01-2017.03.31 0.52% 0.04% -0.33% 0.07% 0.85% -0.03% 自 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3.31 0.14% 0.05% -2.58% 0.12% 2.72% -0.07% 招商招 旺纯 债C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02-2016.12.31 -0.38% 0.05% -2.26% 0.16% 1.88% -0.11% 2017.01.01-2017.03.31 0.52% 0.04% -0.33% 0.07% 0.85% -0.03% 自 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3.31 0.14% 0.05% -2.58% 0.12% 2.72% -0.07%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6 年11 月2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3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 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4 十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估 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2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对 于存 在 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3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5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 值程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各 类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本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6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到 本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错 误 偏差 达 到本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7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特 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 ” 的 第6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三方 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8 十二、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 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本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 于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而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 服 务 费 将 导致 在 可供 分 配利 润 上 有 所不 同 ;本 基 金同 一 类 别 的每 份 基金 份 额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2位 , 小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 归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49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0 十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0.10%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20%。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 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 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2 十四、基金份额 的 登记、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与 解冻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 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应当 妥善保 存登 记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机 构。 其保 存期 限 自基金 账户 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20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3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基 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的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 他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五)基 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 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4 十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5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 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6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各 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2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 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本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8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10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11、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信息 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的 显 著位 置 披 露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59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0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 份 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 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 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1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 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如果 发生通 货膨 胀,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下 降对 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流 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三)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 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操 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 会 计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六)合 规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的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2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 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80% , 该类 债券 的特定 风 险即成 为本 基金 及投 资者 主要面 对的 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券 的投 资收 益会 受到 宏观经 济、 政 府 产业政 策 、 货 币政 策 、 市 场需求 变化 、 行业 波动 等 因素的 影响 , 可能 存在 所 选投 资 标的 的成 长性与 市场 一致 预期 不符 而造成 个券 价格 表现 低于 预期的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较 大流 动 性 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是一 种债 券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具 有一定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 险等 风险。 本公 司将 本着 谨慎 和控制 风险的原 则进行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关 注包 括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导致的 基金 净 值波动 、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在内 的各 项风 险。 (八)其 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3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4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5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6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7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 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8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69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成立 日常机 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2、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0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以 外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 调低 销售服 务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 增加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复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 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1 时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议 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2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1/2)。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 大 会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 (含1/2); 4) 上 述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 款第2 ) 项 、 第 (2 ) 款第3 )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3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8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7、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 过方 可 做出。 除本 合同 另有约 定 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4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8、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10、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条件 等 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5 容,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的 部分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定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该部分 内容 进 行 修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基 金的 收益与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 值;即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本 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A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 由于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2 位 ,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 分归基 金资 产;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0.10%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7 下: H =E ×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20%。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 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在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长期 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8 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 次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资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2)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9)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2)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10 )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79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但 需提 前公 告。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 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六)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0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2)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各 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2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应 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上 海国 际仲裁 中 心) , 仲裁委 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 方 当事人 具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基 金合 同 》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3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基 金合 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5、 《基 金合 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4 二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52629999-212184 联系人 :赵 欣 经营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 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业务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财 务顾 问、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5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 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 进行 核查 。 1、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 次级债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6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0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 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但 需提 前公 告。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管 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3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解决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 因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 损 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 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 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2 )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银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 有关法 规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存款 机构 签订 相关 书面协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4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8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对定 期存 款提 前支取 的损 失 由其承 担。 7、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中 期 票据和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据 和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前,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 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 据 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 和 信用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书 面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管 理人 投 资 中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对 证券 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和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和中 小企业 私 募债时 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 有 关 制度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 有 关额 度 、 比 例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以及 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9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0、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1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89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0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4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设本 基金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也称为 资 金账户 , 保管基 金财 产的 银行 存款 。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金 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模 式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包 括 本基 金 财产 在 内 的 所有 托 管资 产 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需要 , 为基 金财 产 开 立资金 清算 辅助 账户 , 以 办理相 关的 资金 汇划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开户 过程中 给予 必 要 的配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 (2 )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 金托 管人办 理本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销 户 、 变更工 作, 本基 金资 金账 户无需 预留 印鉴 ,具 体按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办理 。 (3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1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定 期存 款账 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 签订 定期 存 款 协议 , 约 定双 方的 权利 和 义务 , 该 协议 作为 划款 指 令附件 。 在取 得存 款证 实 书后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 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 事宜, 若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若产 生息 差 ( 即本 基 金已计 提的 资 金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收 到 的资金 利息 差额) ,该 息差 的处理 方法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7、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2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复印 件或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各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2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3 )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券 ,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情 况下 ,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b.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3 第三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c.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 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 予 以公 布。 (4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4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a.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b.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c.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d.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a.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b.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c.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d.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a.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b.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 偏差 达到 本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5 c.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5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6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7 )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三方 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月 结 束后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的 编制 ;在 每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6 的编制 ;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6、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 止 日、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 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 12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持 有人 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年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 保密 义 务。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 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国 际仲裁 中心) , 按照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心)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 败 诉方承 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7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30个 工作 日 内,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8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99 二十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 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E-MAIL 方式发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 址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发送 基 金分 红、节 日问 候、产 品推广 等信息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0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进 行 基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 、 资 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 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1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季 度 报告2017/4/21 2、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从 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2017/1/7 3、关于 开放 招商 招旺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日 常 申购赎 回及 转换 和定期 定 额投资 业 务的公 告2016/12/10 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2016/11/24 5、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2016/11/3 6、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2016/10/29 7、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2016/10/29 8、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2016/10/29 9、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6/10/29 1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养 老金 账户 通过 直销 中心认 购旗 下招 商招 旺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6/10/29 11 、 招商 招旺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2016/10/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03 二十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招旺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招 商招 旺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