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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财经大数据股票(003416)

招商财经大数据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财经大数据 策略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二零 一七年第一号 ) 
 
 
 
 
 
 
 
 
 
 
 
 
 
基金管理人: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财 经大 数据策 略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2016 年7 月13 日 《关于 准予 招商 财经 大数 据策 略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 【2016】1597号文 )注册 公开 募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16年11 月2 日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5 月2日 , 有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年3 月31 日 ,财 务和 业 绩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国 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已 于2017 年5月22 日复 核 了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4 八、基 金的 投资.............................................................. 43 九、基 金的 业绩.............................................................. 52 十、基 金的 财产.............................................................. 53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6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七、 风险 揭示.............................................................. 7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 商财 经大 数据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财经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招 商 财 经大 数 据 策 略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补充 ; 托管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财 经 大 数 据 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对 该 托 管协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 财 经大 数 据 策 略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招 商 财 经大 数 据 策 略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及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基 金 份 额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 工作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及相 关 金 融期货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n 为 自然 数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红 利 、 股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 他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 款 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 介 ;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于2002 年12 月27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人民 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000 , 000 元) 。 2007年5月,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复 同意,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受 让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及招 商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 %、10 %、10 %及3.4% 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3.3 % 的 股权。 上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33.3% 。 2013年8月, 经公 司股 东会 审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2013]1074 号 文批复 同 意,荷 兰投 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11.7% 股权 转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4 月8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以中 国 市场为 主 。 招 商银 行于2002 年4月9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 月22 日 ,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 2009 年11 月 , 招 商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 理 硕士 学位 ,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5 月加 入 招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0 年4 月至 2002 年3 月 兼任 招商 银行 上 海分行 行长 ,2001 年12月 起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2007 年3 月起 兼 任财务 负责 人,2007 年6 月 起担任 招商 银行 执行董 事 , 2013 年5 月起 担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 长,2016 年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 中心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 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 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 。2001 年 加入 招 商证券 , 并 于2004 年1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 证监 会借调 至南 方 证券行 政接 管组任 接 管 组 成员。 在加 入 招商证 券前 ,邓女 士曾 任Citigroup ( 花旗 集团 )风 险管理 部高 级分析 师。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首席 风险官 , 分管 风险 管理 、 公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 工 作; 兼任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现任 公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女, 北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月 在中 国证监 会工 作 。2001 年 11 月至2004 年7月 在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副总 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宝 盈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 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月 在梅 隆全球 投资 有限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任首 席 代表。 2007 年6 月至2014 年12月担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5 年1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年法 律从 业经 历 。1994 年8月至1997 年9 月在 中国 北方工 业 公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10 月至1999 年1 月在 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 顾问。1999 年2月 至今 在北 京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 员会成 员 。2009 年9月 至今 兼任北 京市 华 远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董 事 ,2016 年4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墨迹风 云科 技股 份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2016 年12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疗 控股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交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2016 年11 月至今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 司 独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 玉 慧 , 女 ,加 拿 大 皇 后大 学 荣 誉 商 学士 ,26 年 会计 从 业 经 历 。曾 先 后 就 职于 加 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2015 年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 会计师 事务 所金 融业 内部 审计、 风险 管理 和合 规服 务 主管合 伙人 。 2016 年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同 时兼 任多 个香港 政 府机构 辖下 委 员会的 委员 和香 港会 计师 公会纪 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 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硕 士和 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 教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 院长及 特聘 教授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 融专 家。 现 任复 旦大 学管 理学 院特聘 教授 和 财 务金融 系主 任。 兼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易 所博士 后工 作 站 导师,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 公司独 立 董 事 。 丁安华,男,毕业 于华南 理工大学工商管理 学院, 获硕士学位。1984 年8 月至1986 年8 月 任 人 民 交 通出 版 社 编 辑;1989 年10月至1992 年10月 任 华 南 理 工大 学 工 商 管理 学 院 讲师; 1992 年10月至1994 年12月 任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 主任 研究员 ;1995 年1月至1998 年8月 , 任 美资 企业高 级管 理人 员;1998 年8月至2001 年2 月, 任职 于加拿 大皇 家银 行;2001 年3月至2009 年4 月, 历任 招商 局集 团业 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 企 业规 划部 副总 经 理, 战略 研究 部 总经理 。2004 年12 月至2010 年4月 ,兼 任招商 轮船 董 事;2007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兼 任招 商 银行董 事; 2007 年8 月至2011 年4 月兼 任招 商证 券董 事 。2009 年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 2011 年10月 起任 招商 证券 副总裁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周松 ,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2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月至 2006 年6 月 历任 招 商 银 行总行 计 划 资 金 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 理 ,2006 年6 月至2007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任 招商 银行 武汉分 行副 行长。2008 年7 月至2010 年6 月 任 招 商 银行 总 行 计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 主 持工 作 )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6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总 监兼 总行计 划财 务 部总经 理。2014 年6月至2014 年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 业务总 监兼 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2014年12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同 业金 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资 产管 理 部总经 理。 2016 年1月 起任 招商银 行总 行投 行与 金融 市场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 现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 女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 后 担任项 目经 理 、 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2002 年 起参 与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 司成 立 后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 级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高 级 经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产 品运营 官 , 现 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1 首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月至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 咨询有 限公 司任咨 询顾 问 ;2006 年12 月 至2011 年2月 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有 限公 司 任咨 询总 监 ;2011 年2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智 人才 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 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 算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 银行学 硕士 。1992 年7月至1997年4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 信托投 资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 司 国际业 务部 经理 ;1997 年4 月至2000 年1月 于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月至2001 年1 月任厦 门海 发投 资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 深圳二 十一 世纪风 险投 资 公司副 总经 理;2004 年1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2008 年11 月至2015 年6月 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管 理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招 商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 男 , 中 国国 籍, 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EMBA , 曾 任 职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 任设计 师; 1998 年3 月加 入原 君安 证券 南京营 业部 交易部 ,任 经 理助理 ;1999 年11 月加 入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 从事交 易及 证券 研究 工作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投 资部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2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量化投 资事 业部 , 任投 资 总监 、 部 门总 经理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 深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2003 年4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 风险 控制岗 从事 风 险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 理、副 总监 、 总监 、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 先后就 职于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巨 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 行 业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 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投资 经理、 投资 管理 二部(原 专 户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人及 总 经理助 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2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介绍 王平 , 男 , 管理 学硕 士 。2006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投资 风险 管 理部助 理 数量分 析师 、 风险 管理 部 数量分 析师 、 高级 风控 经 理、 副总 监 , 主 要负 责公 司 投资风 险管 理、 金融工 程研 究等 工作 , 现 任全球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监 , 招商 量化 精选 股票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3 月15 日至 今) 、 招商 稳荣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10 月27 日至今 ) 、 招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11 月2 日至 今) 、 招商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 2017 年2 月10日 至今 ) 、 招商 中证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 (管 理时间 : 2017 年3 月3日 至今 ) 及 招商 盛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 : 2017年4 月29 日 至今)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3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4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5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 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 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6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 账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 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7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 :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 又 是 严格按 照 《公 司法 》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 多 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 融 业 的 涉足 和 实现 规 范的 现 代 企 业制 度 ,使 中 国民 生 银 行 有别 于 国有 银 行和 其 他 商 业银 行, 而为 国内 外经 济界 、 金融界 所关 注 。 中 国民 生 银行 成 立二 十年 来 , 业 务 不断拓 展 , 规 模 不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势头 。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 了58 亿 元人 民币 次级 债券 ,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 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 易所挂 牌 上 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 开 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严格 管 理, 规 范行 为, 敬 业守 法;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 健 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 改革 发展与 管理 等 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 核机 制、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 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 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 现了 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 在 “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评 选活 动中, 中国 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 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9 2010 年10 月, 在经 济观 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 度中 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 中 , 民 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 奖—— “ 中国银 行 业十年 改革 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是 评委 会为 表彰在 公 司治理 、激 励 机制 、 风 险管 理 、 产 品创 新、 管理 架构 、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 立 的。 2011 年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 (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 国电 子 银行 年会上 ,民 生 银行荣 获“2011 年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安 全奖 ”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安 全奖 ” 后,民 生银 行第三 次获 此 殊荣, 是第 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 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 色业 绩和产 品创 新 最终荣 获“2012 年中 国卓 越贸易 金融 银行” 奖项 。 这也是 民生 银 行继2010 年荣 获英 国 《 金 融时报 》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 奖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 之后 第三 次 获此殊 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民 生银 行荣 获中 国投资 协会 股权 和创 业投 资专业 委员 会年 度中 国优 秀股 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 最佳 资金托 管银 行” 及由21 世 纪传媒 颁发 的 2013 年 PE/VC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管 银行 奖。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 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 获“2013 ? 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 银行” 大奖 。 在“2013 第五 届卓 越竞 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越 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 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 ) 》中,民生 银行荣获 “中国企 业 上 市 公司 社 会责 任 指数第 一 名 ” 、 “ 中 国民 营 企业社 会 责 任指 数 第一 名 ” 、 “中 国 银 行业 社 会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在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生 银 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 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公 益慈 善优 秀项 目奖 ” 。 2014 年荣 获 《亚 洲企业 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 系公司 ” 大奖 和 “2014 亚 洲企业管 治典范 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银 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获 得《21 世 纪经 济报道 》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获 评《经 济观 察》 报“ 年度 卓越私 人银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0 等。 2015 年度 , 民生 银行 在 《 金融理 财 》 举 办 的 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荣 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 中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银 行” 称 号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 第四次获评《企 业社会责 任蓝皮书(2015 ) 》 “ 中国 银行业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年 度, 民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办 的2014-2015年 度中 国卓越 金融 奖 评选中 荣 获“年 度卓 越创 新战 略创 新银行 ”和 “年 度卓 越直 销银行 ”两 项大 奖。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 硕 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投资 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 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 职 务。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 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 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 了更 好地 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 为 客户 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 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 完 善制度 、 组织 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 前共 有 员工 68 人 , 平均 年龄 36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 学 本 科以上 学历 ,80%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 效、 务实 ”的 经营理 念 ,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 供 安全、 准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16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 管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 值达 到 5007.92 亿元 。 中 国民 生银行 于 2007 年推出 “托 付民 生? 安享 财富” 托管 业务 品牌 , 塑 造产品 创新 、 服 务专 业、 效益优 异、 流 程 先进、 践行 社 会 责任 的托 管行形 象, 赢得 了业 界的 高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 泛好 评, 深 化了 与 客 户的战 略合 作。 自 2010 年 至今, 中国 民生 银行 荣获 《金融 理财 》杂 志颁 发的 “最具 潜力 托 管银行 ” 、 “ 最佳创 新托 管 银行” 和“ 金牌 创新力 托 管银行 ”奖 ,荣 获《21 世 纪经济 报道 》 颁发的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 管银行 ”奖 。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1 1、内部 风险 控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 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风险 控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 险控 制 组 织 结 构由 中 国 民 生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 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风险 监督 中 心, 负责 拟定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 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部 风险 控制原 则 (1) 全 面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 所 有中心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 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督 中 心,该 中心 保持高 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 中心 在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 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 火墙 原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 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 施 (1) 制 度建设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监督中 心指 导业务 中心 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理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 制 定完 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资产 托管 部内部 风险 控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 、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坚 持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理念 。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新 兴的 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 将 风险管 理放 在 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 与,只 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 效。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实施 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 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 托管部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 理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业务 管理 办法、 内部 控 制 制度、 员工 行为 规范 、 岗 位 职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 运作 环节的 操作 手册 。 以 上制 度随着 外部 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 制 度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 险控制 的关 键。制 度执 行 比编写 制度 更重要 ,制 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定期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稽 核检查 。 总 行审 计部 也不 定期对 资产 托 管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 将 先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 于风险 控制 中。在 风险 管 理中, 技术 控制风 险比 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 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 和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3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4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易 平台 交易 网站 :www.cmfchina.com 客服 电话 :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 人: 陈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户 部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13718159609 联系 人: 莫然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 人: 胡祖 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财 部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 人: 刘刚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18600128666 联系 人: 贾晓 航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 人: 伊泽 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易 服务 联 系方式 地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科 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 传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5 联系 人: 冯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5.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王 晓琳 6.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7.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6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8.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9.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 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10.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292 、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 邓 颜、 辛国 政 11.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2. 代销机 构: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13. 代销机 构: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原 申银 万国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7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14.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15. 代销机 构: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原 宏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16.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17. 代销机 构: 东莞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运 勇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 : 张巧 玲 18. 代销机 构:东 海期 货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8 19.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20. 代销机 构 :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21.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22. 代销机 构: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23.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24. 代销机 构: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29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25.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26.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27. 代销机 构: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28. 代销机 构: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29.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30.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0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31.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32.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 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33. 代销机 构:凤 凰金 信(银 川)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34. 代销机 构:上 海中 正达广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35. 代销机 构: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1 网址: www.5irich.com 36. 代销机 构:联 储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37.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687 号 一幢 二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8. 代销机 构: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39. 代销机 构: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2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3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1597 号 文 注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期 从2016 年10 月10 日起到10 月28 日 止 , 共 募 集 249,531,078.26 份基 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4,222 户。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4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机 构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 具体 代销机构 名 单以 份额 发售 公告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机 构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及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二)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 、 新的业 务发 展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 赎回 的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条 件 成 熟 的情 况 下 提 供 基金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之 间的 转 换服 务。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5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最 低金额 为10 元(含 申购 费)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 申购, 每笔 最低 金额为10 元(含 申购 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机构申 购, 首次 最低申 购 金额为50万元 ( 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10元 (含 申 购费) 。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前提下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 首次申 购和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过各 销售 机构网 点 赎 回 的, 每 次赎 回基金 份额 不 得低于1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 保留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 部赎回 。实 际 操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官网 交 易平台 赎回 ,每次 赎回 份 额不得 低于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 份。 通 过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 转 换的 , 每 次转 出份 额 不 得 低于1 份。 留存 份额 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资 者投 资 招 商基 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时 ,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币100 元。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6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 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 赎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 通 过基 金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T+7 日( 包括 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 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 在T+ 2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 (六)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7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固 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位 开 始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 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位 开 始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对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 人 收取1.5%的 赎 回费 , 对 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30日且不少于7 日 的 投 资 人收 取0.7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上 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 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 少 于3 个月且 不少 于3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0.5% 的赎 回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3个 月但 少于6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0.5% 的 赎回费 ,并 将赎 回费总 额 的50%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6个 月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如法 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8 法规对 赎回 费的 强制 性规 定发生 变动 ,本 基金 将依 新法规 进行 修改 ,不 需召 开持有 人 大 会 。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日 的投 资人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30 日且 不少于7日 的投 资人 收取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 个月且不少于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赎 回 费总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3 个月 但少于6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6 个月 的投资 人,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端 ,从 申购费 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换 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 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及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 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 后 除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3位 开始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或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固 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且 该申 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 为1.5%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39 申购金 额=101,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1,500 元 本 金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0 元, 可得 到83,333.33 份基 金份 额。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 分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大 于30日 但不 满1 年, 赎回 费 率为0.5%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0680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大 于30日 但不 满1 年,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68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0,626.60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八)申 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成 功后 ,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2 日( 含该 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0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 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3)、( 5) 、 (6)、( 7)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5 )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1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也 可以 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 新开放 的 公 告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暂 停赎 回 : 连续2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本 招募说 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2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3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大数 据量 化选 股模型 精选 股票 ,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争 获取超 越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含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范围为80%-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运用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析 手段 , 从 宏观 政策 、 经济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 等方面 对 市 场 当 期 的系 统 性风 险 以及 可 预 见 的未 来 时期 内 各类 资 产 的 预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 率 进 行分 析评估 , 据此 合理 制定 和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 通 过 对股票 、 债券 等各 类资 产 进行配 置 , 在 保 持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础 上, 力争 投资 组合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采用定 量和 定性 结合 的方 式进行 股票 精选 , 充 分利 用 东方财 富网 的投 资者 行为 数据因 子 进行挖 掘和 优化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增 厚组 合收 益。 就定量 方面 , 在 剔除 全A 股 市场ST 股票 及流 动性 最差 的10% 的股 票部 分后 , 将 依 据量化 投 资部门 研发 的量 化模 型对 上市公 司进 行下 一步 的筛 选。 该 量化 模型 通过 对东 方 财富网 大数 据 (包括 股票 关注 度、 点击 量等投 资者 行为 数据 ) 进 行分析 和研 究, 深度 分析 投资者 的行 为 规 律, 并 提炼 出能 对股 价短 期收益 率产 生较 强预 测性 的行为 因子 。 再 结合 上市 公司的 成长 性 因 子、 盈利 性因 子 、 估 值类 因子及 对应 股票 标的 的市 值因子 、 流动 性因 子 、 技 术性因 子等 做 进 一步的 筛选 。 为 避免 不同 因子对 股价 影响 的相 关性 过强, 在基 金日 常管 理运 作中, 主要 采 取 聚类分 析和 因子 打分 的方 式选取 符合 最终 筛选 条件 的股票 。 由 于因 子的 持续 期有限 , 日 常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4 理会对 各类 因子 保持 动态 监控, 及时 剔除 效果 不明 显的因 子。 就定性 方面 , 在 满足 定量 筛选条 件的 股票 样本 中, 基金经 理将 结合 资产 的总 量和冲 击 性 成本, 选择 性的 剔除 在财 务质量 方面 存在 严重 缺陷 或近期 存在 极大 负面 信息 的备选 样本 , 最 大程度 降低 组合 潜在 的不 利因素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出于对 流动 性 、 跟 踪误 差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的 考 量, 本基 金适 时对 债券 进 行投资 。 通 过研究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 、 货币和 财政 政策 、 市场 结 构变化 、 资金 流动 情况 , 采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判 断未 来利 率变 化和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趋 势及 幅度, 确定 组合 久期 。 进 而 根据各 类资 产 的预期 收益 率, 确定 债券 资产配 置。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预测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测 提前 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 个 券选择 以及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 略,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结合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 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资 产 的 投 资主 要 是 通 过 分析 影 响 权 证内 在 价 值 最 重要 的 两 种 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等特 点。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 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发 债企 业 的基本 面情 况出 现恶 化时 , 采取 “尽 早出售 ”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 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7、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 金 融工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新 等, 基金 将积 极寻 求其他 投 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5 机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 富组 合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 决策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投 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 理部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投资 风险 、 操 作风 险等 进 行监控 , 并定期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评 估, 提供 给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等, 以供决 策 参 考 。 (五)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80%-95%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9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6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合,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如 不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 不受 股指 期货 相关 条款 限制;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比 例 限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上述 第 (11) 约定除 外。 期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 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需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7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20%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80%-95%;因 此, 本 基金 的基 准指 数按 照目标 配置 采用 了复 合指 数, 即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80% +中 债综 合指数 收益 率×20% 。 沪深300 指 数由 专业指 数 提供商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 司”编 制和 发布, 由沪 深A 股中规 模 大、 流 动性 好的 最具 代表 性的300 只 股票 组成 , 以 综 合反映 沪深A股 市场 整体 表 现, 具 有良 好 的市场 代表 性和 市场 影响 力。 中 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 该 指 数 旨 在 综 合 反映 债 券全 市 场整 体 价 格 和投 资 回报 情 况。 该 指 数 涵盖 了 银行 间 市场 和 交 易 所市 场, 成 份券 种包 括除 资产 支持债 和部 分在 交易 所发 行上市 的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所有债 券, 具 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债 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该业 绩比较 基准 目 前 能够忠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停 止发 布,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 准 的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本 基 金 由于上 述原 因变 更标 的指 数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 介上公 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其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8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财 经 大 数据 策 略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董 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03月31日 , 来 源于 《 招商 财经 大数 据策 略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季 度 报告》 。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7,266,766.01 90.47 其中: 股票


47,266,766.01 90.4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691,942.53 8.98 8 其他资 产


285,173.91 0.55 9 合计





52,243,882.4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026,087.00 1.99 B 采矿业 1,023,335.00 1.98 C 制造业 35,300,794.08 68.4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981,066.93 3.8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49 E 建筑业 1,087,845.00 2.1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37,064.00 1.8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34,654.00 1.8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83,693.00 2.10 J 金融业 1,886,626.00 3.66 K 房地产 业 1,566,641.00 3.0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4,120.00 0.4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34,840.00 0.4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266,766.01 91.62 2.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740 爱迪尔 83,000 1,332,980.00 2.58 2 002248 华东数 控 84,215 912,890.60 1.77 3 300387 富邦股 份 32,557 867,644.05 1.68 4 601166 兴业银 行 53,400 865,614.00 1.68 5 002598 山东章 鼓 72,600 862,488.00 1.67 6 300394 天孚通 信 27,800 816,486.00 1.58 7 000890 法 尔 胜 77,000 813,890.00 1.58 8 300472 新元科 技 20,100 761,388.00 1.48 9 002207 准油股 份 43,400 724,346.00 1.40 10 000880 潍柴重 机 46,100 693,805.00 1.34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 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除 准 油股份 (股 票 代码002207 ) 、华 东数 控( 股票代 码 002248 ) 外 其他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不 存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 准 油股 份 ( 股票 代码002207): 根据公 司2016 年 10 月19 日的公 告, 公司 收到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监 督检查 通 知书》 ,因 公司 涉嫌 对外 提 供担保 ,证 监会 决定 对公 司进行 调查 。 根据公 司2016 年11 月2 日的 公告, 公司 收到新 疆证 监 局2016 年10 月31 日签发 的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调查 通 知书》 ,因涉 嫌违 反证 券法 律法规 ,证 监局 决定对 公 司进行 立案 调 查。 对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公 司为 油价 上涨 受益 标的中 的 小 市值品 种。 经过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过程 ,该 股票 被纳 入 实际 投资 组合 2、华 东数 控( 股票 代码002248): 根据公 司2016 年4月6 日公 告, 因 未依 法及 时履 行关 联交易 审议 程序 和信 息披 露义务 , 公 司于2016 年4月1 日收 到山 东证监 局 《 关于 对威 海华 东 数控股 份有 限公 司采 取出 具警示 函措 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1 的决定 》 。 2016年4月11 日, 公司 因关 联交易 未按 规定履 行关 联 交易审 议程 序和信 息披 露 义务, 深 交所下 发《 关于 对威 海华 东数控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监 管函》 。 对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公司 的数 控业 务具 备技 术优势 , 公 司在当 前市 值下 , 未 来存 在资产 注入 和资 产运 作空 间。 经 过内 部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该 股 票被纳 入实 际投 资组 合。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7,210.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56.75 5 应收申 购款 216,806.3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5,173.91


11.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740 爱迪尔 1,332,980.00 2.58 重大事 项 2 002248 华东数 控 912,890.60 1.77 重大事 项 3 300472 新元科 技 761,388.00 1.48 重大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2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02-2016.12.31 -1.70% 1.06% -1.52% 0.60% -0.18% 0.46% 2017.01.01-2017.03.31 -5.89% 1.20% 3.46% 0.41% -9.35% 0.79%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3.31 -7.49% 1.14% 1.88% 0.50% -9.37% 0.6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6年11 月2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3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其 他 投 资所需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4 十 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估 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对 于存 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5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6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7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 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 ” 的 第7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免 除赔 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8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59 十 二、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0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1 十 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50 %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于 次 月初3 个工 作日内 向托 管人 出具划 款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于 次 月初3 个工 作日内 向托 管人 出具 划款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3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9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2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 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基 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介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 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3 十四、基金份额 的 登记、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与 解冻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20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 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4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基 金 的冻结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 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5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金 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6 十六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7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份 额开 始申 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基金 份额 申购开 始日 、 赎 回开 始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8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2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69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 指期货 交易 对 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的 显 著位 置 披 露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期 末 按 市 值占 基 金净 资 产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10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 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 资 产的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1 十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 投 资所 固 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2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三)信 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 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采 用量 化模 型构 建投资 组合 ,其主 要工 作 流程包 括采 集数 据、分 析 数据、 计 算结果 等几 个部 分 , 分 别 蕴含了 数据 风险 、 模型 风 险和编 程风 险 。 首 先 , 建 立量化 模型 需要 上市公 司基 本财 务数 据、 卖方 分 析师 预期 及评 级数 据、 二 级市 场交 易行 情数 据以及 各类 宏 观 数据 , 这 些数 据规 模庞 大 , 在 搜集 、 采集 、 预 处理 等过程 中均 可能 出现 错误 , 从 而对 最终 结 果造成 影响 ; 其次 , 量化 基 金的基 础是 量化 模型 , 不 论何种 模型 , 都是 建立 某 些假设 前提 下、 根据一 定的 理论 和工 具得 出的结 果, 随着 市场 的变 化, 假 设前 提有 可能 改变 , 理论和 工具 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3 有可能 存在 适用 性的 问题 ; 最后 , 量 化模 型采 用计 算 机进行 编程 模拟 , 其 中编 写的程 序代 码 超过几 千行 ,存 在出 错的 可能性 。 2、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 动 性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 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不适 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3、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六)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 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4 十 八、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决议生 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5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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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6 十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其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4)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7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年以 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8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期 货 账户及 其他 投资 所需账 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 及 其 他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79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0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成立 日常机 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执 行。 1、 召 开事 由 (1 ) 除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 规定 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 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1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调 低 除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以 外的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条件 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 别 设置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经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条 件 下,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条件 下,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 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复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2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 时 间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 基 金 份额10%以上(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自 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 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议 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允许 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3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会 议规定 的其 他形 式 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方 式或会 议规定 的符 合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其他 形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 上 述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前提 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 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4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7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5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 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 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3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分 红;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7 个工作 日。 6、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0%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 于 次 月初3 个工 作日内 向托 管人 出具划 款 指令 , 经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 于 次 月初3 个工 作日内 向托 管人 出具 划款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3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8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3-9 项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介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 公告。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大数 据量 化选 股模型 精选 股票 ,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争 获取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含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范围为80%-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3、 投 资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89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80%-95%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 之日起3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4)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以 下标 准构 建组 合,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不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不 受股指 期货 相关 条款 限制 ; 1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14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 资比例 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0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上 述第11 ) 约 定除外 。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需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1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3)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6 )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2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3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4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5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结 汇、 售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 项;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期 至2017 年02 月18 日)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6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含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范围为80%-95%;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80%-95%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的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9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7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合,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如 不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不受 股指 期货 相关 条款 限制;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比 例 限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上述 第 (11) 约定除 外。 期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需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8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个 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 新。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间 市场 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 担 责任 ,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心 交易 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 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 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99 易 对 手 以 外的 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起 的 损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 对 于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 银行是 否在 名 单 内列明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 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 根 据当时 的市 场 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 、 复核相 关协 议 、 账 户资 料 、 投 资指 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有关 文件 , 切实 履行 托 管职责 。 基金 管 理人在 签署 银行 存款 协议 前,应 将草 拟的 银行 存款 协议送 基金 托管 人审 核。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0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应符 合证 监会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保 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制定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 及 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事后 监 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 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因 基金管 理人 未就 相应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的除 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1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10个交 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8、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9、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 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 回复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书 面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书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2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必 要的 协助 配合 , 但 对此不 承担 相 应 责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 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 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资 金当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3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进 行。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本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书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证券 结算 保证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4 6、期 货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依据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规 定开立 和管 理期 货账 户。 7、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同 签 署后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 式将合 同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 同原 件 应 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各 自文 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4位, 小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5 基金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6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 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公 司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等第 三方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估值错 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7 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 度 结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 年 度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 完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 告,在 月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对 报告加 盖 公章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3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 在7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8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定期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 确 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 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 披露的 第2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15 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列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年6月30 日 、 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09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10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11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E-MAIL 方式发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 址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发送 基金分 红、节 日问 候、产 品推广 等信息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基 金 账号/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站 ,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 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进 行 基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投 诉建 议 、 信息定 制 、 资 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13 二十二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4/28 2、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年第1季 度报 告2017/4/21 3、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3/22 4、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创 金启 富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7/3/17 5、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蚂 蚁基 金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2017/1/11 6、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从 业 人员在 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2017/1/7 7、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中 正达 广等机 构为 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6/12/23 8、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相 关基 金增加 东海 期 货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6/12/21 9、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途 牛金 服等机 构为 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2016/12/5 10、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华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6/11/30 1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2016/11/24 12、 招 商基 金关 于招 商财 经大数 据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加中 国银 行、 渤海银 行 基 金定投 申购 优惠 活动 、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2016/11/18 13、 关 于开 放招 商财 经大 数 据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日常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和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2016/11/15 14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万 得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1/11 15、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2016/11/3 16、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最 低限 额的 公告2016/11/2 1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招商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2016/10/25 18、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广发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2016/10/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14 1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招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中国 邮 储银行 、 中 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宁波 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东 莞农 商银 行、 珠海 华润银 行为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招 商 财 经 大 数 据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渤 海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10/17 2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中国民 生 银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2016/10/14 2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银河证 券 等机构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2016/10/12 22、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2016/9/30 23、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2016/9/30 24、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2016/9/30 25、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2016/9/30 26、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2016/9/30 2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养 老金 账户 通过 直销 中心认 购旗 下招 商财 经大 数据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6/9/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15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116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 招 商财经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 (二) 《 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 略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三) 《 招 商财 经大 数据 策 略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