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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保本1号(002601)

中银证券保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证券 保本1 号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 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证监 许可[2016]623 号文准予注 册。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 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保证风险、 到期赎回风险、 技术风险、 道德 风 险、 合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 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 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 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赎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7 年 4 月 29 日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止 更新招募说明书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2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4 九、 基 金 的保 本 ............................................................................................................. 37 十、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 4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50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67 十三、 基金的财产 .........................................................................................................69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 70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九、 风险揭示 ............................................................................................................ 8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三、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9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98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9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1 一、 绪言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 “ 《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导意 见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指导意 见》 :指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 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23 、 保本义 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 个 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 保本保 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 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 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25 、 基金销 售 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8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 保本周 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 一 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 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 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6 、 保本周 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 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三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 无特别指明,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7 、 持有到 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 、 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39 、 到期操 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到期操 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1 、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2 、过渡期 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 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3 、 份额折算 日或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保本周期 (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 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4 、 基金份 额折算: 在折算日,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 期 操作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 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5 、 保本金 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 入之和) ,其 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 额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 份额折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46 、 保本: 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 积(即“可 赎回金额” ) 加上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47 、 保证: 指 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 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 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48 、保证合 同或《保证合同》 :指担 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9 、风险买断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 同》 :指保本 义务人和基 金管理人签 订的本基金 的 风 险买断合同(合同名称以届时签署的名称为准) 50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52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53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 、 《业务规则》 :指《中 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7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58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60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1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62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3 、元:指 人民币元 64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67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额净值的过程 69 、 指定媒 体、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70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住所:中 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邮 政编码:200120) 3 、设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28 日 4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5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 】19 号 6 、开展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 业务批准文 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2015】1972 号 7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8 、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 9 、联系电话 : 021-61195566/400-620-8888( 免长 途通话费)选择 6 公募基 金 业务 10 、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2 、股权结构 截 止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日 ,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银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37.14% ;中国石油集团 资本有限责 任公司 ,持 股比例 15.92%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 基金( 有 限合伙) ,持 股比例 10.53% ;云南省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9.09% ;江西铜 业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26% ;凯瑞 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99% ;中国 通用技 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持股 比例 4.55% ;上海祥众 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持 股 比例 4.10% ;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3.16% ; 上 海联新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持股比例 2.11% ;江西铜 业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 1.05% ;达濠市 政建设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1.05% ;万兴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5% 。 (三)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会成 员 高 迎 欣 先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信 贷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总经理, 中银国际 控股 有限公司 总裁 兼首席运 营官 , 中银香港 ( 控股) 有限 公 司及中国 银行 (香港) 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及副总裁 。现 任中国银 行执 行董事 、 副行 长,兼任 中银 香港(控 股) 有限公司 非执 行董事 , 中银 国际控股 有限 公司、 中国银 行 (英 国) 有 限公司及 中国 银行 ( 卢森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文化 产业投 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6年9 月起兼 任 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宁 敏 女 士 : 博 士 后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法 律 与 合 规 部 处 员 , 总 行 授 信 执 行 部 副 处 长 , 总 行 托管及投 资者 服务部处 长, 中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 执行总裁 、 副 执行总裁 , 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员 会山 东省监管 局副 巡视员。 现任 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执行总裁 。 王军先生 : 博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总行 公司 业务部副 处长 、 处长, 总行 电子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山东省分 行副 行长、党 委委 员。现任 中银 国际控股 有限 公司副执 行总 裁。 魏 晗 光 女 士 , 硕 士 ,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陕 西 省 分 行 东 郊 支 行 干 部 , 长 乐 路 支 行 金 花 路 分理处、 咸 宁 路分理处 副主 任, 中国银 行 陕西省分 行人 事教育处 组干 科副科长、 科 长, 西安市解 放路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银行 人力资源 部高 级经理、 团队 主管。 现 任中 国银行人 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 王 海 权 先 生 : 财 政 学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 江 苏省分行 工作 , 曾任副 处长 、 主管、 助理 总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等职。 现 任中 国银行财 务管 理部副总 经理 。 周 远 鸿 先 生 : 商 学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总 公 司 财 务 局 会 计 师 , 中 国 石 油天然气 股份 有限公司 天然 气与管道 分公 司财务处 副处 长, 资本 运 营 部股权管 理处 副处长、 处长 , 股权处置 处处 长,资本 运营 部专职董 监事 。现任中 国石 油天然气 集团 公司资本 运营 部副总经 理。 李书江先生: 会计学学士, 高级会计师。 曾先后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工作。 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长, 现任资本运 营部副总经济师。 吕 厚 军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先 后 任 无 锡 建 升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江苏新思 达投 资管理顾 问有 限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 , 建设 银行苏州 分行 行长助理 , 建 设银行江 苏省 分行国际 业务 部副总经 理, 建设银行 南京 分行国际 业务 部总经理 , 海 通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资银 行总 部总经理 助理 , 海通证券 有 限公司国 际业 务部副总 经理 , 海通证券 ( 香港) 控股 有 限公司筹 备组 组长, 海富 产 业投资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 经理、 董事、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现 任 金浦产业 投资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裁 兼任 上海股权 投资 协会副理 事长 。 李 向 丹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曾 任 云 南 省 农 业技术培 训中 心财务科 长, 云南云能 会计 师事务所 法人 代表, 云南省 投资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金融 资产部副 总经 理、金融 部总 经理。现 任云 南省投资 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 财务部总 经理 。 潘 其 方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1997 年 以 来 一 直 从 事 江 西 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及资本运作方面工作,参与了公司H 股、A 股首发、收购兼并及上市后股权、债券再融资等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本运作方 案的 筹划和实 施工 作。 曾 任江西 铜业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 会秘 书。 现 任江西 铜业股份 有限 公司总经 理助 理。 刘 玉 珍 女 士 : 金 融 学 博 士 。 曾 任 台 湾 中 正 大 学 金 融 系 教 授 、 系 主 任 , 台 湾 政 治 大 学 财 务 管 理系教授 、 系 主任, 北京大 学光华管 理学 院金融系 教授 、 系主 任, 金 融硕士项 目主 任。 现 任北京 大学光华 管理 学院金融 系教 授、北大 金融 发展研究 中心 主任。 潘 飞 先 生 : 会 计 学 博 士 。 曾 于 上 海 新 海 农 场 基 建 连 工 作 ,1983 年 至 今 在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学院工作 ,现 任教授。 2 、监 事会成 员 徐朝莹先 生, 工商管理 硕士 。1996年8 月 参加工作 , 先 后在中油 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 中国石 油天然气 集团 公司上市 筹备 组、 中 国石油 天然气股 份有 限公司财 务部 等处工作 。 曾 任中国石 油天 然气股份 有限 公司资本 运营 部收购兼 并处 副处长、 资本 市场处处 长、 副总经济 师。 现任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范 寅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部下属财务 顾问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 团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财务顾 问部总经理,2006年3 月调 任上海国 际集 团发展研 究总 部, 历任 部门 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 现 任金浦产 业投 资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 经理。 谢 安 荣 先 生 : 文 学 学 士 , 律 师 。 曾 任 石 家 庄 陆 军 学 院 图 书 馆 实 习 馆 员 ( 专 业 技 术13 级 ) , 西藏军区 总医 院政治部 干部 科正连职 干事 、 政治 部干部 处副营职 干事 , 昆明 陆军学 院图书馆 馆员 (专业技 术10级) , 云 南省 开发投资 有限 公司法律 审计 部项目经 理、 副主任 , 审计 监察部副 主任 、 主任, 云南省 投资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法律 事务部部 长。 现任云南 省投 资控股集 团有 限公司资 深业 务经理。 金 坚 先 生 , 硕 士 。 曾 在 中 央 电 视 台 无 锡 太 湖 影 视 城 、 中 视 传 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上 海地区总 部、 上海市虹 口区 审计局工 作。 2003年进 入中 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以 来,曾任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零售 经纪部副总经 理, 深圳 证 券营业部总经 理,零售经纪 板块执行 总经 理。现任 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业务 管理部联 席总 经理。 马 骏 先 生 , 大 学 本 科 。 曾 在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 联 合 汽 车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阿 尔 斯 通 技 术 服务有限 公司 工作。 2007年 以来一直 在中 银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人 力资源部 工作 , 现任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 执行总裁。 博士后。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 规部处员, 中国银行总行 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信执行部副处长, 中国银行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 总裁、 副执行总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 现任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 熊文龙先生: 副执行总裁。 硕士, 高 级经济师, 曾任江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中 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副行长, 中 国 银行景德镇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港澳信托托管组组长。 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执行总裁。 沈锋先生: 副执行总裁。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 通分行海门支行科长, 通州支行行长助理, 启东支行副行长, 海安支行行长, 淮安市分行副行长, 省分行个人金 融 部副总经理, 宿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河北省分行行长 助 理、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执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 董事会秘书。 硕士, 高 级会计师。 曾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设计院财务处副 处长,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副处长,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主管、 稽核总监、 监事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 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金融管 理司副主任科员, 中国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 副处长, 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务部 资金组经理、 办公室经理, 中银国际控股业务运营部、 北京代表处副总裁、 执行董事, 中 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 风险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主管。 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 盖文国先生: 稽核总监。 硕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预算员, 中国石化 国际事业锦州分公司业务员, 韩国玉龙商社业务员, 锦州六陆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 锦州石 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主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处长、 负责人、 专职 监事 。现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总监。 4 、基金经理 吴亮谷, 硕士, 证券从业经验 9 年 。 历任福建海峡银行债券交易员、 平安银行债券交 易 员、 投资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治稳定收益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加盟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 中银国际证 券中国红 债券宝投资主办人, 现任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货币宝投资主办人、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白冰洋,硕士,证券从业经验 7 年。2005 年至 2009 年任职 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2009 年至 2012 年任职于 台湾群益证券上海研究部。 2012 年 2 月加盟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现任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 1 号投资主办人、 中国红基金宝投资主办人、 中银证券保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 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玉玺,硕士,证券从业经验 10 年。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 于中国农业银行 资金运营部, 担任交易员;2008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职 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担 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16 年 6 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基金管理部副 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投资主办人。2017 年 1 月起担任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罗众球, 硕士, 证券从业经验 7 年。 2009 年至 2010 年任职于复星医药药品研发部; 2010 年至 2012 年 任职于恒泰证券,担任医药行业研究员;2012 年至 2013 年 8 月任职于宏源证 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担任医药行业研究员。2013 年 8 月加盟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中国红稳定价值 、 中国红稳健增长、 中国红 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中银证 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 下: 主任: 曹阳先 生( 资产管理 板块总经理)


委员: 王瑞海 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罗众球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白冰洋女士(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吴亮谷 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阳桦先生(产品与交易部研究分析团队负责人)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 申购、赎回 、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其他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 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级岗位及人 员,涵盖公司 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公司 基金业务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涉及 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 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 基金业务 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 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基金业务 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负责制定公司 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规划, 制定 并持续完善 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 建立健全 基金业务 内部控制的基本组织架构, 明确职责 分工; 审议批准 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检查相关管理制 度的实施; 对公司 基金业务风险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 审议批准公募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审议批准 公募基金审计事务, 聘请或更换公募基金会计师事务所; 审议批准公募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公募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 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勤勉尽 责, 依法对公司公募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公正的专业判断; 应关 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 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 维护 基金持有人及 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 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 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况负有监督 责任。 应对公司 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 基 金业务 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 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 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 基金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就公司执行董事会 有关 基金业务 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督察长管理规定》 中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织落实对公司 基金业务 经 营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监 察 稽 核 的 职 责 。 合 规 总 监 履 行 职 责, 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人。 在公司、 股 东 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 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合规总监开展工 作, 应当坚持原则、 忠于职守、 专业诚信、 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会、 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公司 基金业 务 内部控制 制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 务规章组成 。 内 部控制大纲是公司 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明确了公司 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目标、 原则、 控制环境、 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 公司及 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 关 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科学完善的 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 系, 保证公司对 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 基金业务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 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 制 度、 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公司 基金业务部门 业务规章是在 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 基金业务 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 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 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 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 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 营业 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 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 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 足率 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 进。 电子银行主 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 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 元,承销额市场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 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 算 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中 国建设银行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 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 佳银行” 、香 港《财资》 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 及香港《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 一级资本总 额位列全球 第二;在美 国《福 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 、 理财 信托 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 算 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 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 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 实 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 国建设 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 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 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 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7 层(邮政编码:100033 ) 法定代表人: 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 郜佳琪 2 、其他销售 机构( 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证券公 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4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 )54509998 传真: (021 )6438530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变化、 增加、 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 销 售服务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邮 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宁敏 电话: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选择 6 公募基金业 务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 张佳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范佳斐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六、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证监许可 【2016 】623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 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 条件(详见 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章) , 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转型为 “ 中银证券价值 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 但投资人在 保本周期内 申购、转换 转入或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六)募集 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0,989 户, 本次募集 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952,975,233.25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909,940.25 份, 两项合计共 4,953,885,173.50 份基金份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七、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 合同》2016 年 4 月 29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1 、直销机构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7 层(邮 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 、其他销售 机构( 排名不 分先后)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各营业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7 月2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采用的份额净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采用的 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时,除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 原 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 本基金,则 变 更 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 、投资者办 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 手 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 则 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 过 其他销售 机构申购本 基金的,每 个基金账户 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在本基金 转型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 )保本周 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5 00 万


每笔1000 元 (2 )过渡期 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 期后,若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 章) ,本基金 转 入 下一保本周期, 并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行申购。 过渡期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 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准。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1 )保本周 期和 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 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5 年


1.5% 1.5 年≤N <3 年


1.0% N≥3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 547 天,以此类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 于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赎回费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若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中 银 证 券 价 值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金”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费率或 收 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1 )保本周 期内,本基 金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 购份额的计 算 公 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 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保本周期内,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 率为 1.3%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3% )=98,716.6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716.68 =1283.32 元 申购份额=98,716.68/1.0150 =97,257.81 份 例四:保本周期内,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金 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 =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0 =98,029.56 份 (2 )过渡期 内或转型后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1 ) 若投资 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基金份额两年后赎回, 对应赎回费率为 1%, 假 设 赎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1%=1,015.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 =100,485.00 元 (2 )转型后 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 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 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等 发生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 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 申 请。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上述暂 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自 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开通中银证券保本 1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601 )与本公司 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 、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和 管 理 的 中 银 证 券 健 康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002938 ) 、 中 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A 类为 003929 , C 类为003930 ) 和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A 类为 003316 ,C 类为 003317)。 2 、基金转换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 换是指投资 者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管 理的某开放 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 份 额, 转换为同为本公司管理的, 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一种业务 模式。 (2 )基金转 换在本公司 所管理的已 开通转换业 务的由同一 销售机构销 售的开放式 基 金 之间进行,且转出和转入基金同属一个注册登记机构。 (3 )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行,即办 理基金转换 业务的销售 机构须同时 代 理 转出和转入基金。 (4 )基金转 换只能在相 同收费模式 下进行。前 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 转换到前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5 )理基金 转换业务时 ,拟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或可转出状 态,拟转入 方 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状态。 当转换业务涉及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业 务的情形时,基金转换业务也随之相应停止。 (6 )基金转 换以份额为 单位提交申 请,在转换 申请当日规 定的交易时 间内,投资 者 在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转出方的基金份额必 须是可用份额, 并遵循转出方基金赎回 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 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 )基金转 换采取未知 价法,即基 金的转换金 额和份额以 转换申请受 理当日转出 、 转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 则该申请受理日 顺延至下一工作。 (8 )基金转 换业务除保 本基金遵循 “后进先出 ”外,其它 基金遵循“ 先进先出” 的 业 务规则。 “先进先出” 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后进先出” 即首先转换持有时 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 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9 )单笔转 换最低申请 基金份额适 用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 关于最低赎 回份额的规 定 。 若 某 笔 转 换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余 额 低 于 该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最 低 持 有 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10) 对于 基金分红, 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权益 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1)转换费用的计算 按单笔申请 进行计算。 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 的,分别计 算 各 笔的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两部分构 成。





1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 转出基金正 常赎回时的 赎回费率收 取,转换申 购补差费按 照 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2 )前端收费模式下, 在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高 于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 申 购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后端收费模式下, 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 基金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在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 补差费率为零。 本公司旗下基金 的原申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 )转换费用 由投资者承 担,其中赎 回费用计入 基金财产比 例遵循转出 基金招募说 明 书 的约定。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 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 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 应的赎回费用。 4 )基金转换 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 转出金额= 转 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 金赎回手续费=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换金 额=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 回手 续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前端收 费基金补差费= 转换金额 ×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后端收 费基金补差费= 转换金额 ×补差费率








转入金 额= 转换金额- 补差费








转入份 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基金 ,一年内决定转换为 B 基金份额,假设 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 1.0760 元,转入 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135 元,对应 赎回费 率为 0.5% , 申购补差费率为 0 ,则可 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 额=10000 ×1.0760=10760 元








转出基 金赎回手续费=10760 ×0.5%=53.80 元








转换金 额=10760-53.8=10706.2 元








前端收 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0








前端收 费基金补差费=10706.20 ×0/(1+0)=0 元








转入金 额=10706.2-0=10706.2 元








转入份 额=10706.2/1.0135=10563.59 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基金一年内 决定转换为 B 基金,假设转换当日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10706.2 元,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1.0135 元, 则可 得到的转换份额 为 10563.59 份。( 计算结 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确定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 如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且转 出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用的,直接以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率。 (12) 基金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交易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 转换入基金份额赎 回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按新持有期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相关费用。 (13) 发生 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赎回时, 基金 转换转出同赎回一同处理, 无 优先顺序。 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 提交的转换申请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外, 当日未确认的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将 自动予以撤销,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 本公司可选择 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14) 正常 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 T 日 (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转换申请 的工作日) 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 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 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T 日:销售机 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15)其他 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司开 通转换业务 的基金名称 以及时间以 具体公告为 准。各代销 机构开通本 公 司 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 2 )由于各代 销机构系统 及业务安排 等原因,可 能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有 所不同,如 有 疑 问,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 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在各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本基金在直 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九、 基金的 保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 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 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本条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 入之和) ;其 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 额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 份额折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 (含第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 金额,由当 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 周期之后的 保本周期而 言,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当期过渡期 申 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 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可 赎 回 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之后各保 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并 持 有 到 期 以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 申 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 基 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 不 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8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 、保本周期 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资 质 要 求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 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若本基金 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同时 ,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 资策略以及 基金费率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终止。 2 、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 (1 ) 本基金 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 作日 (含第 5 个工作日) 。 基 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处理规则, 并提示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到期 操作期间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就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选择 如 下 到期操作方式: 1 )赎回基金 份额; 2 ) 将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3 )在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在本基金 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 转型后的“ 中银证券价 值 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 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到期 操作期间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 赎回基金份 额的,对于 适用保本条 款 的 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 额无需支付 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 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认/ 申购 费用。 (4 )在到期 操作期间内 ,本基金接 受赎回和转 换转出申请 ,不接受申 购和转换转 入 申 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 为了保 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告。 (6 )本基金 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保本周期 到期保本 (1 )在到期 操作期间内 ,对于认购 并持有到期 、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 期或从上一 保 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 转型为“ 中 银证券价值 精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 适用保本条款。 (2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 间内选择赎 回 ,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 同、 《保证合 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 在约定时 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 间内选择转 换 转 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在约 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 间内默认选 择 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转 入金额,并 由当期有效 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到期操作期 间内默认选 择 继 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 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含 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 同、 《保证合 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 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 )对于到 期操作期间 内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而言 ,保本周期 到期日(不 含 )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对于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 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 渡期内申请 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 内 , 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提供 的下一保本 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 付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度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预 估 保 本 金 额 确 定 并 公 告 基 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期申 购采取“未 知价”原则 ,即过渡期 申购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人进 行过渡期申 购的,其持 有相应基金 份额至过渡 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 间 的净值波动风 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 购费率在届 时的临时公 告或更新的 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 购 费 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 )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 )过渡期内 ,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基金份 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其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下一保 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资 产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内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 (4 )下一保 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到 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以及 过 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默 认选择转入 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 额和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 份 额 在 下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超 过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 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 3 )本基金进 入下一保本 周期后,仍 使用 原基金 名称和基金 代码办理日 常申购、赎 回 和 基金转换等业务。 4 )自本基金 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投 资组合管理 需要暂停本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 届时公告。 5 、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次日起 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金管 理人将以到 期操作期间 结束日的基 金份额(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到期 操 作 期间 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 (2 )基金管 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 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 、保本周期 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十、 基金的 保本保 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 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由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 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 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 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 理 人 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 )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 (2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 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3 )办公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 )法定代 表人:黄炎勋 (5 )成立日 期:1993 年12 月 4 日 (6 )联系人 信息 仝晗: (010 )88822726 王晨: (010 )88822847 (7 )组织形 式: 股份有限公司 (8 )注册资 本:45 亿元 人民币 (9 )经营范 围:融资性 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 保、贸易融 资担保、项 目 融 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券担保、 诉讼 保 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 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 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投资。 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 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产品的开发、 生产和产品销 售 ; 仓储服务; 组织、 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 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其他:中国投融 资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投保” )的 前身为中国 经 济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 1993 年 12 月4 日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 部和 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 册资本增至 6.65 亿 元。2006 年 , 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 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 至 35.21 亿 元。2012 年 8 月 6 日,中投保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增 实收资本,将注册资本增至 45 亿元。2015 年 8 月 19 日,中投保企业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 名称相应变 更为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经中诚 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 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仍为 AA+ 。 2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及其基 本情况,由 基 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投保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 1283.43 亿元, 不 超过其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62.39 亿元的25 倍;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为共 33 只 保本 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259 亿元,不超过其 2014 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倍。 2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对外承 担保证责任 或 保 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公告。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担保人 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保证 合同,就第 一个保本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 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附件: 《 中银证 券保本 1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的 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提 供的保本金 额(即认购 保 本 金额) 为: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 的金额即保 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购 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 或 转 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且最高不超过 51 亿元人 民币。 4 )保本周期 到期日是指 本基金保本 周期(如无 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 为本基金第 一 个 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 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保证期 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 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 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 出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 不 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 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务的; 8 )未经担保 人书面同意 修改基金合 同条款,可 能加重担保 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 律 法 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与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 则担保人的保证 责任自动解除。 (5 )责任分 担及清偿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此 同意授权基 金管理人作 为其代理人 代为行使向 担保人索偿 的 权 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及代收相关款项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等) 。如果保 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2 )担保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与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 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基金 合同第二十 三部分“争 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后的各保 本周期,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当期的 保本保障机 制 与 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并披露其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 、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保 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1/当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2 )保证费 用从基金管 理人收取的 本基金管理 费中列支,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 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当月 25 日(不含该日)前向担保人支付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次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保证费 用计算期间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 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保 本 周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 、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 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 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 应 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歇业、 停业、被吊 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等)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应 在接到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上述通 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上 述情形。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 、发生下列 情形时,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的变 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 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 )保本周 期内,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约 定在原有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之外 增 加 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本周 期内,因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歇业 、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保 本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担 保 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本周 期内,因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法 人 或 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 期到期后, 在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下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基 金 管 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 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 )更换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提名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 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1/2 )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 )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新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自 备 案 之 日 起 生 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更换保 本保障机制 1 )提名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被 提名的新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 金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 )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事 项 以 及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自备案之 日起生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 、新增或更 换的新任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必须 具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担 任 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更换后,原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承 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保证 责 任 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 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 (三) 条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中的 “除外责任” 部分所列明 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 以及本章第 (六) 条 “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 担保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之外,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 配置于 稳健资产 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 稳健资产 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 为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稳 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注重风险控制的基础上, 将严谨的定性分析 和规范的定量模型相结合, 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 在此基础上精选债券 和股票,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 、类属资 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 和对市场全面的分析判断, 确定、 修正 CPPI 机 制的各要素,依据定量分析结果确定安全垫和风险乘数,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和 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再结合对各投资品种风险、 收益、 流 动性和操作模式的综合评价, 确 定具体的投资标的和配置比例。 CPPI 是一种投资组合保 险策略,它 主要是应用 数 量分析, 根据市场的 波动来调整 、 修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正风险资产与 稳健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 确定安全垫大小和风险乘数, 以确保投资组合 在一段时间 以后的价值 不低于事先 设定的某一 目标价值, 从 而达到对投 资组合保值 增值的目 的。 CPPI 在运作 中具体包含以下四步: (1 )确定投 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即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稳 健 资 产 的数 量。 (2 )计算安 全垫; 安全垫是风险资产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 其大小为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 数额。 在保本周期内, 安全垫会随着基金资产前期收益情况发生变化; 基金资产 前期收益越 多, 净值水平越高时, 其下跌至保障本金水平的余地越大, 则安全垫也越大; 反之, 基金 资 产前期收益越少,净值水平越低时,其下跌至保障本金水平的余地越小,则安全垫也越小。 (3 )确定风 险乘数; 风险乘数, 与风险资产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出现的损失额度密切相关, 其确定依赖于基金 管理人对风险资产波动特性的把握。 本基金将谨慎确定风险乘数, 并严格遵守投资纪律, 使 风险乘数在一定期间内保持恒定,以保证基金资产的本金安全。 (4 )遵受投 资比例限制、分类投资;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 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 其余资 产投资于 稳健资产; 并对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具体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达到基金资 产保本增值的目标。 2 、稳健资 产 投资策略 (1 )期限匹 配策略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 当利率变化时, 所有证券价格趋于与利率变 化反向运动, 且长期债券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短期债券价格的变化幅度。 因本基金承诺到期 保本, 故应严格控制固定收益类投资的利率风险。 因此,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将采取免 疫策略, 即保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与基金资产剩余保本期相一致, 使证券投 资组合的价格风险恰好抵消再投资风险。 (2 )利率策 略 利率策略是主要从组合久期和组合期限结构两方面针对市场利率因素制定的投资策略。 其中,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在预期市场利率变化趋势时, 本基金将全面研究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 并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其变化趋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势。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3 )类属策 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 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种 类间的利差水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 配置比例。 (4 )信用策 略 信用债, 是指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为担保的债券, 属于无担保债券; 其收益率等于基准 收益率加信用利差收益。 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影响, 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 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合 理预期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并结合个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市场地位、 财务 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估单个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进而博取信用利差收益。 (5 )债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贯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研究流程。 自上而下的研究是指分析宏观基本面 和资金技术面的因素, 包括经济周期、 物价走势、 货币政策、 资金供求、 投资者结构等, 形 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和市场趋势的判断。 自下而上的研究是指利用收益率曲线模型和信用定 价模型,精选个券。最后将两套研究结果相匹配,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6 )可转债 投资 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当正股股价下跌时, 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 具有较 好的防御性; 当正股股价上涨时, 可转债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表 现其股性的一面。 (7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 信用风险高、 流动性差、 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 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异质性强、 信息少且透明度低, 因 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 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 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 重点。此外 ,针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 种风险。


(8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市场交易机会 捕捉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个券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保本周期尽可能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配的固定收益工 具并持有到期, 以最大限度控制组合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实现本金保障; 其次, 本基 金 还将通过利率趋势分析、 投资人偏好分析、 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 信用分析和流动性分析等, 筛选出流动性良好、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3 、风险资 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范的选股方 法相结合, 综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投资方法进 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在 对宏观经济运行、 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量评估、 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 的基础上, 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势、 成长性良好、 定价相对合理 的 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充 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的股票 等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 于 40% ,债券、货币市 场 工 具等 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本基金持有的单 只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 金 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衡量基金 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 “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 。 基金存续期 内,三年期 银行定期存 款收益率随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 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比较基准 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 )本基金 是保本基金 ,通过第三 方担保机制 的引入和投 资组合保险 技术的运用 实 现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客户, 以三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收益特征。 (2 )本基金 保本周期为 三年,通过 保本周期内 高赎回费率 的设置和随 持有期限递 减 的 赎回费率结构安排, 鼓励长期持有、 稳健投资。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3 )三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人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 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地体现和 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 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及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八 )转型为“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通 过 对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灵 活 配 置 充 分 捕 捉 各 证 券 子 市 场 的 绝 对 收 益 机 会,在合理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持续高效地获取稳健回报。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 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 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确 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 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 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积极寻找各种可 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 以确定基金资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 )权益类 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 并以公司开发的数 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定重点投资 的行业。 在此过程中, 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 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 数量化地分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 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 判断和预测行业 的相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 具 体来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 率的行业、 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 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 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 比例。 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 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 对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 和风险做出评级, 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 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在此 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中银国际证券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 型和公司 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进行考察, 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对个股风险特征、预期收益、 预期分红、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判断股票的内在价值。 2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充 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 )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 骑乘 策 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 具体券种方面, 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 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 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 审慎投资信用债、 可转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 )目标久期 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赚取利率 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 期限结构策 略(主要包 括子弹式策 略、两极策 略和梯式策 略) ,在短期 、中期、长 期债券间 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 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其中, 子弹 式策略是使投资组 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 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 )相对价值 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 差等。 如果 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 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 )骑乘策略 通 过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 利 差 情 况 , 买 入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所 对 应 的 期 限 债 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 基金可获得较 高 的资本利得收入。 5 )利差套利 策略 利 差 套 利 策 略 主 要 是 指 利 用 负 债 和 资 产 之 间 收 益 率 水 平 之 间 利 差 , 实 行 滚 动 套 利 的 策 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 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 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 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 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 范围,并控制杠杆放大的风险。 6 )信用类债 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在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 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 具 体发行契约, 通过内部信用 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以 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 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7 )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 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 金将重点从 可转债的内 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 息、利息补 偿及无条件 回售价格) 、 保护条款 的适用范围、 期权价值的大小、 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究, 在公司 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 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8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 信用风险高、 流动性差、 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 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异质性强、 信息少且透明度低, 因 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通过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 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 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 重点。此外 ,针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 种风险。 9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1 )本基金的 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 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5 、业绩比较 基准 (1 )衡量基 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4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主 流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 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具有权威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 覆盖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比较基 准选择理由 1 )基金投资 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 股票投资的目 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债券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2 )沪深 300 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健; ④指数 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 )中国债券 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 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 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场现券交投 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6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而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7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 任 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87,472,767.59 5.69 其中:股票


287,472,767.59 5.6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516,006,872.60 89.45 其中:债券


4,516,006,872.60 89.4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7,106,225.13 3.11 8 其他资产


88,257,622.06 1.75 9 合计





5,048,843,487.38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7,465,052.08 0.40 C 制造业 155,643,951.30 3.5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业 E 建筑业 13,331,733.84 0.30 F 批发和零售业 130,984.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940,116.00 0.6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73,897,275.29 1.6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30.1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724.9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7,472,767.59 6.51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沪港通投资股票, 无 相关投资政策。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688 华泰证券 1,992,752 33,498,161.12 0.76 2 601006 大秦铁路 3,558,800 26,940,116.00 0.61 3 002202 金风科技 1,673,185 26,871,351.10 0.61 4 000639 西王食品 978,351 18,862,607.28 0.43 5 000860 顺鑫农业 815,000 17,489,900.00 0.40 6 600028 中国石化 3,042,692 17,465,052.08 0.40 7 000422 湖北宜化 2,596,688 17,449,743.36 0.40 8 000800 一汽轿车 1,279,081 15,041,992.56 0.34 9 600085 同 仁 堂 440,649 13,928,914.89 0.32 10 002081 金 螳 螂 1,184,055 13,119,329.40 0.30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3 金融债券 179,374,000.00 4.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9,374,000.00 4.06 4 企业债券 469,580,716.80 10.6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309,309,000.00 52.32 6 中期票据 138,743,000.00 3.1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88,155.80 0.04 8 同业存单 1,417,212,000.00 32.11 9 其他 - - 10 合计 4,516,006,872.60 102.31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1698181 16 首钢 SCP002 3,000,000 301,080,000.00 6.82 2 041654060 16 陕延油 CP002 3,000,000 298,500,000.00 6.76 3 011698042 16 徐工 SCP003 2,000,000 201,120,000.00 4.56 4 041654057 16 船重 CP001 2,000,000 199,380,000.00 4.52 5 011698460 16 华阳经 贸 SCP001 1,800,000 180,198,000.00 4.08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 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本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1,788.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841,508.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204,324.5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257,622.06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13 洪涛转债 181,615.00 0.00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1.1- 2017.3.31 0.95% 0.05% 0.67% 0.01% 0.28% 0.04% 2016.4.29- 2017.3.31 1.30% 0.05% 2.54% 0.01% -1.24% 0.04%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 基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变 动 的比较 注:1.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4 月 29 日生效 。 2.按基金合 同规定, 本基 金建仓期为六个月。 建仓期满后, 本基 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合同投资范 围、投资 限 制中规定的 各项比例: 本 基金投资的 股票等风险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四、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跃市 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 应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 行间市场上 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 、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五、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 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 转型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 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确 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代为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 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保本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 、保本周期 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在 到期操作期 间(除保本 周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 内,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 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默认选 择 将 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 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 管 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 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 保本 周期即将到期,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8)本基 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招募说明 书的显著位 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流 动 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2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 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3 )本基金 将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 事 故 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九、 风险揭 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另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三年,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 (即认购保本金额) 的可能性; 未持有到期以及保本周期 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市场波 动的风 险。 此外,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在极 端情况下( 详见《基金 合同》约定 的不适用保 本条款的情 形) ,投资者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 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 为准。 具体而言,投资者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风险和再投 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 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6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 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 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 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 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 流动性相对 不足。证券 市场的流动 性受到市场 行情、投资 群体等诸多 因 素 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 性 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 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出。 2 、证券市场 中流动性不 均匀,存在 个券和个股 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 性 存在差异 , 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 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 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 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恒定比例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 该投资 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 保障本金安全, 但其中蕴含一个 重要假设, 即投资组 合中基础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的调整。 但在 实际投资中,流动性限制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可能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保本功能。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 、保证风险 本基金虽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 但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 付本金, 由此产生保证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 证 责 任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担 保 人 的 资 产 状 况、财 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3 、到期赎回 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但未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从而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同时,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不欲持有到期的投资者若不及时赎回,将同样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 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 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 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述 风 险 特 点 使 得 这 类 债 券 可 能 出 现 因 信 用 水 平 波 动 而 引 起 的 价 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 性差导 致的变现困难, 也会给基 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五)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等行为可能 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资人利益。 3 、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 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违反相关规 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 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个股的选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4 、不可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三 、 对基金 投资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 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 , 资 料 ( 含 姓 名 及 地 址 等 ) 不 详 的 除 外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站 (www.bocifunds.com ) 、 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长途 通话费) 选择 6 公募基金 业务转人工) 、 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 )等 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3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 形式向定制的 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 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 ( 免长途通话费) 选择 6 公募基金 业务转人工) 、 客服 邮箱(gmkf@bocichina.com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投资 人 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 “账户 管理 ”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信息 资讯服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 获取本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 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长途通 话费) 选择6 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 、电子邮件 : 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 2 、手机短信 :基金份额净值 、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 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 过以下3 种方 式 进行服务 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地 址、手机号 码、固定电 话、电子 邮箱等)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 变更,请 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 1 、 登录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 “账户管理” (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系统自助 修改联系信息。 2 、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 长途通话费) 选择6公募 基金 业务 转人工修改。 3 、发送邮件 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 提交 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 有如下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 、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 每 个 证 券 交 易 日 的08:30 —17:30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 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1 、2016 年 11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 布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 、2016 年 11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 布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3 、2016 年 11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 布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4 、2016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5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 6 、2017 年 1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 中银证券保 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的 公告》 7 、2017 年 1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8 、2017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 中银证券保 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的 公告》





9 、 2017 年 2 月 8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中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10 、2017 年 3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 布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12 、2017 年 4 月 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 中银证券保 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白冰洋 女士休假由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的公告》





13 、2017 年 4 月 2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其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基金合同 3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 管人处外,其余文 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6 月 14 日 100 附件一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未履 行其保本清 偿责任,或 担保人未履 行其连带责 任 保 证义务时,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 本合同第十二部分的约定履行保本承诺; (2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在保本 周期到期后 依据基金合 同 变 更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中银证券价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但 在保本周期 到期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 更为“ 中银 证券价值精 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但在保 本周期到期 后依据基金 合同变更为 “ 中 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保本 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 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 )保本周 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本周 期内,因担 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歇业 、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 宣 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保本周 期到期后, 在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下 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并 维 持 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8 )保本周 期到期后, 在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情况 下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 值 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中银证券价 值精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9 )保本周 期到期后, 在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情况 下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 值 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中银证券价 值精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3)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 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或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从其规定。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 法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律法规、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 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 调整或补充, 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 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转型为 “ 中银证券 价值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后: 现金分红与 红 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则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为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 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保本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 、保本周期 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在 到期操作期 间(除保本 周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 内,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默认选 择 将 所持有 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 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 配置于 稳健资产 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 稳健资产 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稳 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保本周期内的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 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 基金 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 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1 )本基金的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21 附件二 、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宁敏 成立日期:2002 年2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9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1 、保本周期 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 配置于 稳健资产 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 稳健资产 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稳 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 府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保本周期 内 (1 )本基金 投资的股票 等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 于 40% ,债券、货币市 场 工 具等 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本基 金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 本基 金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17)本基金持有的单 只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 金 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转型为“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1 )本基金 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本基 金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本基 金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本基金持有的单 只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 金 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 “ 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有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 立 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 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 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 付, 待托管产 品 启 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将代 垫开户费从 本产 品托管 资金账户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初七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托管人 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 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初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 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 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的 《 托 管 银 行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协 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1.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 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 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 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 )投资证 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 ) 本基金 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 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