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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瑞智I(001806)

易方达瑞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瑞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六 月


I 易方 达瑞智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8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 准予易方达瑞智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873 号)和 2017 年 4 月 21 日《关 于 同意易方达瑞智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延 期 募 集 备 案 的 回 函 》 ( 机构部函 [2017]1022 号) ,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 市场,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 作出独 立决策 , 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 风险包 括: 证 券 市场整 体环 境 引发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大量赎 回或暴 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 风险; 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期权 等金 融衍生 品 、 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等品种 ,可能 给本基 金带来 额 外风险 等。 本 基金的 具体运 作特点 详见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约 定。本 基金的 一般风 险及特有风险详见 本 招募说明书的 “ 风 险揭示 ”部分 。 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 预期风险 与预期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5、 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原 则,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存 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 投资 人 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 II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 理人............................................................................................................................... 6 四、基金托 管人............................................................................................................................. 16 五、相关服 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 募集安排..................................................................................................................... 23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 29 九、基金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39 十、基金的 转托管、 质押、非 交易过户 、冻结 与 解冻 ............................................................. 40 十一、基金 的投资......................................................................................................................... 41 十二、基金 的财产......................................................................................................................... 48 十三、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49 十四、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53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5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58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59 十八、风险 揭示............................................................................................................................. 64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67 二十、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69 二十一、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1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9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五、备 查文件....................................................................................................................... 112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 式>》、《 易 方达 瑞智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关规 定等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人 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有 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瑞智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平 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 : 指《 易方 达 瑞智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易方 达 瑞智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易方达 瑞智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易方 达 瑞智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3 17、 机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 议,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 构: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4、非 直销 销售机构 : 指 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得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 指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登 记 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 接受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 账 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1、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4 个月 32、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终止 日之间的 不定 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8、 《业务规则 》 :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 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4、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5、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6、元:指 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 5 他 资产的价 值总和 49、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1、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3、 基金份额折 算: 指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运作 的需要 , 在基金资产净 值不变的 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 例调整基 金份额总 额及基金 份额净值 54、不可抗 力:指基 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 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 理博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国平 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 咨询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作) 、国 债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 作)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总经 理;中国平 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资 产配置 处处长、投资 部副主任 、境外投资 部主 任、 投资部 主任、 证券投资 部主任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易方 达国际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 经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 任广发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理 财部副经 理、 基金经理, 基 金投资 理 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资产 管理 部总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理 、 市场部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 、 公 司副总裁 、 常务 副总裁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 易方 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 易方 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 司 7 董事。 秦力先生, 经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发 证券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 投资理 财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 规划管理 部总经理 、 投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 经理, 广 东金融高 新区股权 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现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董事 。 杨力先生,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 ) ,董 事。曾任美的 集团空调 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 理;佛山 顺德百年科 技有限公 司行政总 监;美的空调 深圳营销 中心区域经 理; 佛山顺德创 佳电器有 限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 调广州营销 中心营销 总监; 广 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战略总监 、 副总裁 ; 盈峰资 本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开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现任 盈峰投资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 、 执行副总裁 兼首席 投资官; 盈 峰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东民 营投资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王海先生 , 经济 学、 工商管理 (国 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商 银行珠 海分行法 律顾问室 办事员、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 办公室 行长室秘 书、 信贷管理 部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 兼法律室副 主任、 资 产风险管 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 室主任、 资产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 招 商银 行总行法律 事务部行 员; 工商 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责人 、 公 司业务部总 经理、 副 行长; 工商 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 业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 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 关分行行 长、党委书 记。 现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韧先生, 经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南 证券发行 部 经理助理; 湘财证 券投资银 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 富证券投 资银行总 部副总经 理; 五矿二 十三冶建设 集团副总 经理、 党委委 员; 深圳市中金 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 监事 ; 新晟期 货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广东 省广晟 资产 经营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资 本运营部 部长。现 任东 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 东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所 金融房地 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广东 省国土厅 广东地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 现任广 东东 方昆仑律师 事务所主 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 政管理 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任中 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加州 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 经理;美 国加州大学 讲师;美 国南加州 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 技大学副教 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谭劲松先生, 管理学博 士(会计学 ) ,独立董 事。曾 任邵阳市财会 学校教师 ;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监事会 主席。 曾任交通 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 基金 部总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 展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李舫金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监事。 曾任华 南师范大 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 中国证 监会广 8 州证管办处 长; 广 州市广永 国有资 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州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立 根小额再 贷款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广州 银行副董事 长; 广州 中盈 ( 三明)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广州 汽车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现任广州 金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董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广州 金控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 立根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广 州金 控花都金融 投资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廖智先生, 经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东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 市场部总 经理、 互 联网金融 部总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管理硕 士(MBA) ,常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 易中心业 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证 券公司 发行上市 部经理 ; 深圳证 券业务部 总经理、 基 金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 济学博 士, 副总裁 。 曾任中 国经济开 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理 、 研发部 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 金科瑞基 金经理 、 市场部 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 、 市场 部总经理 助理、 南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 分公司 总经理、 上海分公 司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市 场总监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马骏先生,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 ) ,副 总裁。曾任君 安证券有 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 深圳 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 ;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 理部总经 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易 方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人 民币 合格境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 人、 证 券交易负 责 人员 (RO) 、 就证 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 员 (RO ) 、提供资 产管理负 责人员(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中债资 信评 估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 董事。 吴欣荣先生 , 工学 硕士, 副 总裁。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 投资管 理部经 理、 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 研究部 总经理、 基 金投资部 总经理 、 公募基 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 投资总 部总经理 、 总裁助 理、 权 益投资总监 、 基金科 瑞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 督 察长。 曾任广东 省经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 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察部总 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 9 察长。 范岳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MBA) , 首席产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 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 登记结算 公司办公 室经理、 国际 部经理 ; 深圳证券交易 所北京中 心助理主 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 债券部副 总监、 基 金管理部 总监 。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另类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关秀霞女士 , 财务 硕士、 工 商管理 硕士, 首席国际 业 务官。 曾任 中国银 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审计师 ;美国道 富 银行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 大中华地区 高级副总 裁、 董事总经理 、 中 国区行长 、 亚 洲区 (除日本 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主 管、 美国共同 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 首席养老金业 务官。曾 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 企业年 金中心副 主任, 浦 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 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2、基金经理 胡剑先生,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债券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兼债 券研究员 、 固定收 益研究部 负责人、 固定 收益总部总 经理助理 、 易方达 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1 月 8 日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 、 易方达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3 年4 月22 日至2015 年3 月13 日) 、 易方达永旭 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 易方达 纯债 1 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 自 2013 年7 月 30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现任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固定收益研 究部总经 理、易方 达稳健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2 年2 月2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信 用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3 年4 月24 日起任职) 、 易方达裕惠 回报定期 开放式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12 月 17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瑞财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2 月4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裕景添 利 6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4 月12 日起任 职) 、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3 月7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丰惠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瑞富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 任职) 。 3、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马 骏先生 、 王晓晨女 士、 张 清华先生 、 袁方 10 女士、胡剑 先生。 马骏先生, 同上。 王晓晨女士,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集中交 易室债券 交易员、 债券 交易主管、 固 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助理、 易方达货 币市 场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 副总经理 、 易 方达 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投 资 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新 综合债券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保 本一号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 方达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 方达中 债 3-5 年 期国债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就证 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 员 (RO ) 、 提 供资产管 理负责人员 (RO ) , 易方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有限公 司 RQFII/QFII 产品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张清华先生 , 物理学 硕士。 曾任晨星 资讯 ( 深圳) 有 限公司数量 分析师,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 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 。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 、 易方 达安心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裕 丰回报 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裕如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新收 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安 心回馈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瑞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裕祥 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新 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新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新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瑞景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裕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丰和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瑞通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程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瑞弘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安盈回 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袁方女士, 工学硕 士。 曾任 中慧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 资产评估 师, 湘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 理, 泰康 人寿保险 公司投资 经理, 天 弘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总 监, 泰康资产 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年金投 资部高级 投资 经理、 执行总 监,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 收益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专户投资 部总 经理、投资 经理。


11 胡剑先生, 同上。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漏因职 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12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损 害证券投 资基金 人员形象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 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13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 法权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 则: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 (4)独立性原 则:公司 根据业务 的需要设立 相对独 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原 则:各种 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应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6)适时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 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成本效益 原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 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其 效力大 小分为四 个层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 二个层 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 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 第四个 层面是公 司各 机构、部 门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 的各种制 度及实施细则 等。它们 的制订、修 改、 实施、 废止应 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 公司重 14 视对制度的持 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 发展、法 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以 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 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逐级授 权制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 各项经 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 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 取书面形 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 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不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 客观, 不 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 究部门根 据投资产 品 的特征, 在充 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 策的风险 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 资时应有 明确的 投资授权 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 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 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权限 额度内; 对于投资 结果建立 科学的 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 资指令通 过集中 交易室完成 ; 应建 立交易监 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 确保 各基金利 益的公平 ; 交易 记录应完善 , 并及 时进行反 馈、 核 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 根 据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公 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合理的估 值 15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记 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 证公开披 露的信 息真实、 准 确、 完 整。 公 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立了 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 息的收 集、 组织 、 审核和 发布工作 , 以此 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 使所公 布的信 息符合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 的检查 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 董事会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 会议, 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部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 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 岗位的具 体职责,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 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过定 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促 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规范运行 。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 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 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是一家 总部设在 深圳的全 国性 股份制商业 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简称: 平安 银行, 证券代码000001 ) 。 其前 身是深圳 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于2012 年6月吸 收合并原平安 银行并于 同年7 月更 名为平安银 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及其 子公司合计持 有平安银 行58% 的股 份,为平安 银行的 控股股东。截 至2016年末 ,平安银 行在 职员工36885 人,通过 全国60 家 分行、1072 家营 业机 构为客户提 供多种金 融服务。








截至2016 年 末, 平 安银行 资产总额 29,534.34 亿元 , 较年初增长 17.80% ; 各项存 款余 额 19,218.35 亿元, 较年初 增长 10.84% ; 各 项贷款 ( 含贴现)14,758.01 亿元, 较年初增 长 21.35% ; 营业收 入 1077.15 亿元 , 同比 增长 12.01% ; 准备前营业 利润 762.97 亿元 , 同比 增 长 28.49%; 净利润 225.99 亿 元,同比 增长 3.36% 。 平安银行总 行设资产 托管事业 部, 下 设市场拓 展处、 创 新发展处 、 估值 核算处、 资金清 算处、规划 发展处、IT 系统支 持处、督 察合规处 、外 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 门人员 为 60 人。


17 2、主要人员 情况





陈正涛, 男,中共 党员, 经济学硕 士、 高 级经济师 、 高级理财 规划师 、 国际注 册私人 银行 家,具备《中 国证券业 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 商业银 行工作,具有 本外币资 金清算,银 行经 营管理及基 金托管业 务的经营 管理经验 。1985 年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 金融高等 专科学 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招商银 行武汉 分行任客户 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 武昌支行 任计划信 贷部经理 、 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1 月 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 支行任行 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2001 年 7 月 在招行武 汉分行公 司银行 部任 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 行武 汉分行解放 公园支行 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 机构业务 部任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 行 武汉分行硚 口支行任 行长;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 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 银行部任 总经理; 自 2008 年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 后任公司 业务部总 经 理助理、产 品及交易 银行部副 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 司银行产 品开发与 管理 , 全面掌 握银行产 品包括托管 业务产品 的运作 、 营销 和管 理, 尤其是对 商业银 行有关的 各项监管 政策比较 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 银行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2013 年 5 月起 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 管事业 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 托管事业 部总裁。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 得中国证 监会、银 监会核准 开办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 ,平 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 管净 值规模合计 5.46 万亿 ,托管证 券 投资基金共 81 只,具 体包括华 富价值增 长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富量 子生命力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可 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保证 金快线 货币市场 基金、 平 安大华日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新华 鑫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阿里 一号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中 证可转 换债券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财富 宝货币 市场 基金、红塔 红土盛世 普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 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新华活期 添利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新华阿鑫一 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新 华增盈回 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鹏 华安盈 宝货 币市场基金 、 平安 大华新鑫 先锋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新华万 银多元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海 安鑫宝 1 号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海 进取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天弘普 惠养老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移动互 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平 安大华智 慧中国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金 通用鑫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18 投资基金(LOF )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阿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弘 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 裕泰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中海顺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新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方 红睿轩 沪港 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浙 商汇金 转型升级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安 泽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裕景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惠 盈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 城久源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大华 安盈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嘉 实稳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实 稳盛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先 锐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 润元大现 金通货币 市场基金 、 平 安大 华鼎信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 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 荣 欢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中 海合嘉增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鹏华丰安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 兰克林国 海新活力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南 方颐 元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鹏 华弘惠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鹏华兴 安定期 开放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西 部利得天 添利货币 市场基金 、 鹏华弘 腾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 祺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活 期宝货 币市场基 金、 广发 鑫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大 华惠享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安悦 回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惠 融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平安 大华惠 金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平 安大华量 化成长 多策 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博时丰达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英大睿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西部利 得新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天 弘安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 安大华惠 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 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盛 盛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丰 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大华惠 隆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新常态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 安大 华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 金、 平 安大华 鑫利定期 开放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泰 安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鑫 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联安睿 智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 瑞享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19 作为基金托 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 律法规 、 行业 监管要求, 自觉 形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 理念和 经营风格;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确 保内部控 制 和风险管理 体系的有 效性;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确 保业务的安 全、 稳 健运行, 促进经 营目 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设有总 行独立一 级部门资 产托 管事业部, 是 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 的 管理和运营 部门, 专门 配备了专 职内部监 察稽核人 员 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 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 作的职权 和能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事 业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 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操 作和 顺利进行; 取 得基金 从业资格 的人员符 合监管要求 ; 业务管 理严格 实行复核 、 审核 、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制 , 业务印 章 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 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 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密 ;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 用行 业普遍使用 的“资产 托管业务 系统 —— 监控子系 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范围 、 投资组合 等情况 进行监督 , 并定 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指 令、 基 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 日按时通 过监控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0 (2)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 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 性监督。 (3)根据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 作的合法合 规性、投 资独立性 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 面进 行评价,报 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 网点信息 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2、非直销销售 机构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 增加非直 销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二)基金 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 师( 广州) 事务所 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28 号越秀 金融大 厦 38 楼 负责人:程 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22 经办律师: 黄贞、陈 桂华 联系人:于鹏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Tony Mao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赵 雅、李明 明





联系人:赵 雅


23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关于 准予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许 可[2015] 1873 号 ) 和 《关于 同意易方 达 瑞智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延期 募集备案的 回函》 (机 构部函[2017]1022 号) 注册 。 (一)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 式 (三)基金 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六)募集 方式及场 所 本基金通过 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发售,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 销 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 具体销售机 构联系方 式以及发 售方案以 《 易方达瑞智 灵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及 后续关于 变更或 增减 本基 金 销售机 构的公告为 准, 请 投资人 就 募集和 认购 的具体事宜 仔细阅读 《 易方达 瑞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七)认购 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相关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确定 并公告。 2、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 首次募集 规模上限 。


24 3、认购数量 限制


(1)本基金 采用金额 认购方式 。


(2)投资人认 购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款的认 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3)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 撤销。 (4)在基金募 集期内, 除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另有规 定 ,投资人通 过 非直销 销售 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投资人通 过本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认购 的单 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 , 追加 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是 人民币 1,000 元。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的前 提下, 各 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需要同时 遵循该销 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 ( 以 上金额 均 含认 购费 ) 。 (5)基金募集 期间单个 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规 模没有 限制。 但 对于 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采取控制措 施。 4、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额的 数额以 登 记机构 的 记录为准 。 5、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 用及认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1)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 份额,称 为 I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I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 分别公 布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实际运 作情况, 在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 情况 下,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增 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 别, 或取消 某基金 份额类别 , 或对 基金 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并公告,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25 (2)认购费 率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 时收取基 金认购费 用,E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 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 人可以多 次认购本 基金,I 类 基金份额 的 认购费 用按 每笔 I 类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 金 I 类基金份额 实行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 对于 I 类基金份额, 本 基金对通 过 直销中心 认购的 特 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 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 率。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 依法设 立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 金、 依 法制定的 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 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将来 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受 税收优 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 特定投资群 体可通过 本基金直 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 I 类 基金份额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特定投资 群体认购 本基金 I 类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机构, 并按规定 予以公告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 认 购本基金 I 类基 金份额 的特定投资 群体 认 购费 率 见 下表 : 认购金额 M ( 元)( 含 认购费 ) I 类基金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05% 1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 认购本基 金 I 类基金份额 的 认购费 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 M ( 元)( 含 认购费 ) I 类基金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5% 1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E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 购费用。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 额 的认购 费用由认 购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费 用, 不足部分在 基金管理 人的运营 成本中列 支。


26 (3)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方式 认购。计 算公式如 下:


a. 若投 资人选择 认购本基 金 I 类份额,则 认购份额 的 计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


(注:对 于认购金 额在 500 万元 (含 ) 以上适 用固定 金额认购费 的认购 ,净认 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 费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 基金份额 面值


例一: 某 投资人 (非特定 投资群体 ) 投资 本基金 I 类份 额 100,000 元 , 认购 费率为 0.5% , 假定该笔有 效认购申 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 购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5% )=99,502.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 =497.51 元


认购份额= (100,000 -497.51 +50 )/1.00 =99,552.49 份


即:该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 I 类份 额 , 可得到 99,552.49 份I 类份额 。


例二: 某 投资人 ( 特定投 资群体 ) 通过本 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投资本 基金 I 类 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 率为 0.05% , 假定该笔 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 为 50 元 ,则可认 购 基金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05% )=99,950.02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50.02 =49.98 元


认购份额= (100,000 -49.98 +50)/1.00 =100,000.02 份


即:该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 I 类份 额 , 可得到 100,000.02 份I 类份额 。


b. 若投资人 选择认购 本基金 E 类份额 ,则认购 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例三: 某 投资人投 资本基 金 E 类份 额 100,000 元, 假 定该笔有效 认购申请 金额募集 期产 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 可认购基 金份额为 :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 E 类份 额, 可得到 100,050.00 份 E 类份额 。 (4)认购份额 的计算中 涉及金额 的计算结果 均以人 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 入,保留小 数点后 2 位 ; 认购 份数采取 四舍五 入的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 27 产。认购费 用不属于 基金资产 。 6、认购的确 认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内提 交的申请 ,投资人 通常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基 金销售网点 查询交易 情况。 销售 机构对投 资人认购 申 请的受理并 不表示对 该申请的 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收到了 认购申请 。申请是 否有 效应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 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 和认购所 需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的具体 程序 ,请参阅基 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八)募集 期间的资 金存放和 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 披露费用 、会计师 费、律师 费以 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28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 在 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 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30 日内 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 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 连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29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基金 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 销 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三)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 其他特殊 情况 或根据业务 需要,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情况依 法决定本 基金开始 办理 申购的具体 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 时 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或者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30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除指 定赎回外, 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理 , 即先 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 , 后确认 的份额 后赎 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 ,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 守基金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申 购 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登记 机构 可根 据《业务 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 将于开始 实施前按 照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31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非直 销 销售 机构将 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赎回 是否 生效以登记 机构确认 为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 通 讯系统故 障、 银 行 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 , 则 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六)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 资人 通过 非 直销销售 机构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统 首次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人民 币 10 元 ,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10 元; 投 资 人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 心首次申 购的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是人民币 1,000 元。 在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前提 下, 各 销售机构 对申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 , 需同 时遵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规定 。 ( 以上金额 均 含申购费 )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制。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2、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每类基 金份 额 单笔赎回 或转换不 得少于 10 份 ( 如该帐户 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 该类 基 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 转出该类 基 金全部份额 ) ;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人在 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余额 不足 10 份 时, 基 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 赎回。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 , 各销售 机构对 赎回份额 限制有其 他规定的 , 需同时 遵循该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32 定 媒介上公 告。 (七)基金 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分为 I 类基金 份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两类。 其中: I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 购/ 申购、赎 回费,并 不再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E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不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E 类基金份额 对 持有期限少 于 30 天的 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 赎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持 有期限大 于或等于 30 天的 本类别基金 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 。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费用由 申 购基金份 额的 投 资人承担 ,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 赎回费用 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 2、申购费率 对于 I 类基金份额, 本 基金对通 过 直销中心 申购的 特 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 投资 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特定投资群 体指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 依法设 立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 金、 依 法制定的 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 补充 养老保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 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将来 出现可以 投资基金的 住房 公积金、 享受 税收优 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人可 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 群体范围 。 特定投资群 体可通过 本基金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I 类 份额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特定 投资群体 申购本基 金 I 类份额的销 售机构 ,并按规定 予以公告 。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 购本基金 I 类份 额 的 特 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元 )( 含 申购费 ) I 类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 I 类份额的申 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 元 )( 含 申购费 ) I 类份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3%


3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 如 果投资者 多次申购 , 申购费 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 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E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 I 类份 额 赎回 费率见下 表: 持有时间 ( 天 ) I 类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 I 类基 金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对持有 期少于 30 天(不 含)的 I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 上(含) 且少于 90 天(不含 )的 I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收 取赎回费 用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有 期 在 90 天以上 ( 含) 且少 于 180 天 ( 不含) 的 I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 回费用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手续 费。 (2)本基金E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见下 表: 持有时间( 天)


E 类份额赎 回费率


0-29 0.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 E 类基 金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对持有 期少于 30 天(不 含)的 E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收取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4、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 调整后的申 购费率 、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的收费方 式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中列示 。 上述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34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 金投资者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 适当调 低基金销 售费率 , 或针 对特定渠 道、 特定 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 别的费 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 格 1、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 本基金 分为 I 类和 E 类两 类 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 代码, 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涉及 金额、 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2)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申 请当日 该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的单位 为人民 币元,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1)若投资 人选择 I 类基 金份额, 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


(注: 对 于 500 万 (含) 以上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费 的 申购, 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 额-固 定申购费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 I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人 ( 非特定投 资群体 )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I 类份 额 , 申购费 率为 0.6% ,假 设申购当 日 I 类份额 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4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40=95,580.37 份


例五: 某 投资人 ( 特定投 资群体 ) 通过 本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I 类份额 , 申购费率 为 0.06% , 假 设申购当 日 I 类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35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06% )=99,940.0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 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40=96,096.19 份


(2)若投资 人选择 E 类基金 份额,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T 日 E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例六: 某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E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 E 类份额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 该类份 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


例七:某投 资人赎回 10,000 份 I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 笔份额持有 期限为 100 天 ,则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 I 类份额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I 类基 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 I 类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0,109.20 元。


例八: 某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 E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笔份额持有 期限为 1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日 E 类份额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0%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E 类基金 份额,假 设 赎回当日 E 类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日 该类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日该类 基金总份 额。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三位, 小数 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36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 额净值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 或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九)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 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 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2 日起(含 该日)有 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基金 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 除 权益的登记 手续。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 登记 机构可以 对上述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37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一)拒 绝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3)本基金 投资的证 券交易场 所临时停 止交易 。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或基金管 理人认定 的其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 构、支付结算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 统、基金 登记 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 等无法正 常运行。 (7)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项情形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2、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3)本基金 投资的证 券交易场 所临时停 止交易 。 (4)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38 (5)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 构、支付结算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支 付结算系 统、基金 登记 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 等无法正 常运行。 (7)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若 出现上述 第 (4)项所述 情形,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3、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39 九、 基金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一)基金 转换 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办 理本基 金各类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 基金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业务可 以收取 一定的费用,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40 十、 基金 的转 托管 、 质 押、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一)基金 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以及 各 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 则。 (二)基金 份额的质 押 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 , 基金 登记机 构可依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业 务规则 , 办理基 金份额 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 一定的手 续费。 (三)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四)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41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追求基金 资产的稳 健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 以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 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 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 次 级债、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券等 )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权 证、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 、 期权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 本基金可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扣除 股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 期权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基于 定量与定 性相结合 的宏观及 市场因素 、 估 值及流动性 因素、 政策因素 等分析, 确定组合中 股票、债 券、货币 市场工具 等资产类 别的 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 中,本基 金主要考 虑: (1) 宏观经济 走势 ,主要通过对 GDP 增速、工业 增 加值、 物价水 平、 市场 利率水平 等宏观 经济指标 的分 析, 判断实体 经 济在 经济周期 中所处的 阶段; (2 ) 市场估 值与流动 性, 紧 密跟踪 国内外市 场 整体估值变 化, 货 币供应量 增速变化 及 其对市场整 体资金供 求的可能 影响; (3 ) 政策因 素, 密切关注国 家宏观经 济与产业 经济层面 相关政策的 政策导向 及其变化 对市场和 相关产业 的影 响。 2.股票投资 策略 (1)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分析以 下因素 , 对各 行业的投 资价值进 行综合评估 , 从而 确定并动 态调整 行业配置比 例。 1)行业景气 度


42 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国 家相关产 业政策、 规划动态 , 并 结合行业数 据持续跟 踪、 上下 游产 业链深入进 行调研等 方法, 根据相 关行业盈 利水平的 横向与纵向 比较, 适时对各 行业景 气度 周期与行业 未来盈利 趋势进行 研判,重 点投资于 景气 度较高且具 有可持续 性的行业 。 2)行业竞争 格局 本基金主要 通过密切 跟踪行业 进入者的 数量、 行业 内 各公司的竞 争策略及 各公司产 品或 服务的市场 份额来判 断公司所 处行业竞 争格局的 变化 , 重点投资于 行业竞争 格局良好 的行业 。 (2)个股投 资策略 1)公司基本 面分析 在行业配置 的基础上 , 本基 金将重 点投资于 满足基金 管理人以下 分析标准 的公司 : 公司 经营稳健, 盈 利能力 较强或具 有较好的 盈利预期 ; 财 务状况运行 良好, 资 产负债结 构相对合 理, 财务风 险较小 ; 公司治 理结构合 理、 管 理团队相 对稳定、 管 理规范 、 具有清 晰的长期 愿 景与企业文 化、信息 透明。 2)估值水平 分析 本基金将根 据上市公 司的行业 特性及公 司本身的 特点 , 选择合 适的股票 估值方法 。 可 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 、企 业价值/ 销售收 入(EV/SALES) 、 企业价值/ 息税折 旧摊 销前利润法(EV/EBITDA ) 、 自由现金 流 贴现模 型(FCFF ,FCFE )或股 利贴现 模型(DDM ) 等。通 过估值 水平分 析,基 金管 理 人力争发掘 出价值被 低估或估 值合理的 股票。 3)股票组合 的构建与 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 分析、公 司基本面分 析及估值 水平分析 的基础上,进 行股票组 合的构建。 当行业、 公司 的基本 面、 股票的 估值水 平出现较 大变 化时, 本基金 将对股 票组合适 时进行动 态调整。 3、债券投资 策略 (1) 在 债券投资 方面, 本基金将 主要通过 类属配置 与 券种选择两 个层次进 行投资管 理。 在类属配置 层次, 本基金结 合对宏观 经济、 市场利率 、 供求变化 等因素 的综合分 析, 根 据交 易所市场与 银行间市 场类属资 产的风险 收益特征, 定 期对投资组 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 化配置和 调整,确定 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 重。 在券种选择 上, 本基 金以长期 利率趋势 分析为基 础, 结合经济变 化趋势、 货币政策 及不 同债券品种 的收益率 水平、流 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 因素 ,实施积极 主动的债 券投资管 理。


43 随着国内债 券市场的 深入发展 和结构性 变迁, 更多 债 券新品种和 交易形式 将增加债 券投 资盈利模式, 本基金 将密切跟 踪市场动 态变化, 选择 合适的介入 机会, 谋 求高于市 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回 报。 (2)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内部的 信 用分析 方法对可 选的证券 公司 短期公司债 券品种进 行筛选, 确 定 投资决策 。 此外 , 本基 金将对拟 投资或已 投资的证 券 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进 行流动性 分析和监 测, 尽量选择 流动性 相对较好 的品种进 行投资, 并适 当控制债券 投资组合 整体的久 期, 保证 本基金的流 动性。 (3)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 制信用风 险的基础 上, 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进行投资 , 主要采 取分散化 投资策 略, 控制个 债持有 比例。 同 时, 紧 密跟踪 研究发债 企 业的基本面 情况变化 , 并据 此调整投 资 组合,控制 投资风险 。 4、衍生产品 投资策略 (1)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则 ,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 国债期 货 合 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 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 冲击成本等 。 (2)期权、 权证投资 策略 期权、权证为 本基金辅 助性投资工 具。期权 、权证的 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 保值和锁 定收益。 (3)本基金将 关注其他 金融衍生 产品的推出 情况,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 资前述衍生 工具, 本基金将 按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定, 制定与本 基金投 资目 标相适应的 投资策略 和估值政 策, 在充分评 估衍生产 品的风险和 收益的 基 础上, 谨慎地 进行 投资。 (四)业绩 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 指数(财 富)收益 率*75%+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25% 本基金是混 合型基金 , 采 用 “ 中债新综 合指数 (财富 ) 收益率 ” 和 “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 分别 作为债券 和股票资 产投资 的比较基 准, 并 将 业绩比较基 准中债券 指数和股 票指数的 权重确定 为 75% 和 25% ,基于 指数的权 威性和代 表 性以及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理念, 44 选用该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 、客观的 反映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法律法 规发生变 化、 或有 更适当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 或 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用 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 准时, 本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 调整 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但 应在取得 基金 托管人同意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五)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理论 上其预 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 , 高于 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 (六)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2、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2)扣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45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在 任何 交易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规定 ;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6)本基 金投资于 国债期货 ,还应遵 循如下投 资组 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本基 金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④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 46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17) 本基金 参与股 票期权交 易的, 应 当符合下 列要 求; 基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 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 需 的全额现金 或交易所 规则认可 的 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 (18)本基 金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19)本基 金投资于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市值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上述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3、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管理 人、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 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过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4、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 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 求, 本基金可 不受相 关限制。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 进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 对基 金合同进行 变更, 该变 更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七)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 2、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或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47 持有人的利 益。 3、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48 十二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49 十三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 债券、 衍生工 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不含权和 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 (3)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选 取每日 收盘 价作为估值 全价; (4)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50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期货合约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 6、本基金参 与期权的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定估 值。 7、如有充分理 由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 误。 各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51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 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


52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六)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 力,或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等非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


53 十四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本基金各基 金份额类 别在费用 收取上不同 ,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 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4、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 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54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


55 十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0.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 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56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 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E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按前一日 E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0% ÷ 当年天数 H 为 E 类 基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E 类 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 划付 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 性支付。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 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销售服务费 可用于本 基金市场 推广、销 售以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 费用。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 本基金认购 费的费率 水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使 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 “六、 基金的募集 安排”中 “ ( 七) 认 购安排 ” 中的相 关规 定。 2、本基金申购 费、赎回 费的费率 水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 八、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中的 “ (七 ) 基 金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 ” 与 “ (八 ) 申购 和赎回的数 额和价格 ”中的相 关规定。 (五)费用 调整


57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按 照基金发 展情况, 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针对全部 或部分份 额类别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 、 销 售服务费 率 等相 关费率。 降 低基金 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 、 销售 服 务费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 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58 十六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9 十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 披露 方式、 登载媒 介、 报备 方式等规 定发生 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60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在任何一个 工作日 I 类或 E 类某一 类 基金份 额为零时 , 本基金 将停止计 算 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和累计 份额净值, 暂停计算 期间的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和累计 份额净值 将按照 另 一类 基金 份额净值和 累计份额 净值披露 , 作 为参考净 值, 用 作 确认投资者 重新申购 或转入 该类 基金份 61 额时的计算价 格。 该类 基金份额不 为零时, 将恢复计 算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和 累计份额净 值, 其中 该类 基金累 计份额 净值 =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 该类 基金恢 复计算 前的 另 一类 份 额累 计 分红+ 该类 基金恢复 计算后的 份额累计 分红。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证 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中 披露 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 风险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62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基 金 管理业 务 、基 金托管业 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63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 案, 并 予以公 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若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期权 , 基金管理人 将按相关 法律法规 要求进行 披露 。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介 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64 十八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而证 券市场价 格因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者心理和 交 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产 生波动, 从而导致 基金 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 , 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 要是指因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而导致 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 。 本 基金 为混合型基 金, 可 投资于股 票和债券 ,其收益 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 率变 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 险 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 ,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 从而 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 际收益率 。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 票据 发行主 体 、 存 款银行 信 用 状况可能恶 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 期不 能兑付的风 险。 5、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新产品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 使 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避免 。 6、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 金投资的 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二)流动 性风险


65 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两方面: 一 是基金管 理 人建仓时或 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 组合 调整时, 可能由于 市场流动 性相对 不足而无 法按预期 的价格将股 票 、 债券 或其他 资产 买 进或 卖出; 二是为 应付投 资者的赎 回, 基金 管理人的 现金 支付出现困 难, 被迫 在不适当 的价格大 量抛售股票 、债券 或 其他资产 。两者均 可能使基 金净 值受到不利 影响。 (三)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决 策、技能 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 2、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本基 金投资特 定品种的 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 期权 等金融衍生品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期权等金 融衍生 品投资可 能给本基 金带来额 外风 险, 包括杠杆 风险、 期 货或期权 价格与 基金投资品 种价格的 相关度降 低带来的 风险等, 由此 可能增加本 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 2、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 券,由 于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券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 且 限制投 资者数量 上限, 潜 在流动性 风险 相对较大。 若 发行主 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 投资者大量 赎回需要 变现 资产 时, 受流动性 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 持有的证 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 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 或损 失。 3、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由 于该类 债券采取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交易, 并不公开各 类材料 (包括招 募说明书 、 审计 报告等 ) , 外部评级 机构一 般不对这 类债券进 行 外部评级, 可 能会降 低市场对 这类债券 的认可度 , 从 而影响这类 债券的市 场流动性 。 另一方 面, 由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债 券发行主 体资产规 模较 小、 经营的波 动性较 大, 且各类 材料不 公开发布 , 也大大 提高了分 析并跟 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 。 由此 可能给基 金净值 带来 不利影响或 损失 。 (五)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等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差错 产生的风 险 。 2、因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 而影响基 金运作的 风险 。 3、因金融市场 危机、代 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 人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 控 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损的风险 。 4、因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主要在 场外市场进 行交易 ,场外市场交 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 66 较场内市场 低,本基 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操 作风险。 5、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67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68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9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 终 止的 有 限 责任 ;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0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同 》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为支付本 基金应 付的赎回、 交易清 算等款项, 基 金管理人有 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 质押进行 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进行融资、 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71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和收 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 (18)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72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 并在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73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74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75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 全部或 部分份额 类别的基 金管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 由基 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全部或 部分份额 类别的申 购 费率、调低 全部或部 分份额类 别的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登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构 , 在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 可 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 押等业务 规则; (7) 在遵守 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 门规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 况 下,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8) 在遵守 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 门规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 况 下,增加或 减少份额 类别,或 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 办法 及规则 ; (9) 在遵守 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 门规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 况 下,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 (10)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调 整基 金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


76 (11 )在遵守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对 基金 份额进行折 算; (12)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本基 金在交易 所 上市交 易、申购 和赎回; (13)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 点、 方 式 和权 益 登 记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77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 身 份,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 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召 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的有 关证明文 件、 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2) 经核对 ,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78 2、 通讯开会 。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 时提交的 有关证 明文件 、 受托出 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 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 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 3、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低于上 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 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 规冲突的 前提下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网 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 行 表决, 具体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79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 80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八)生效 与公告


8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 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 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 本基金 各基金 份额类别 在费用收 取上不同 , 其对 应 的可分配收 益可能有 所不同 。 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4、 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基金管理 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 的 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82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 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 基金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83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I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E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按前一日 E 类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0% ÷ 当年天数 H 为 E 类 基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E 类 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84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 基金发 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 定针对全 部或部分 份额类别 调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 销售服务 费率等 相关费率。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追求基金 资产的稳 健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 以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 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 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 次 级债、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券等 )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权 证、 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 期权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权证、 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 期权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三)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2)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国债期 货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85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在 任何 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规定 ;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6)本基 金投资于 国债期货 ,还应遵 循如下投 资组 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本基 金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86 15% ; ②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17) 本基金 参与股 票期权交 易的, 应 当符合下 列要 求; 基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 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 需 的全额现金 或交易所 规则认可 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





(18)本基 金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19)本基 金投资于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市值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上述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87 3、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管理 人、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过 。管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4、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 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 求, 本基金可 不受相 关限制。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 进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规定直接 对基 金合同进行 变更, 该变 更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88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89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 解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 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是约 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 基 金与基金 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 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 效。 2、 《基金 合同 》 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 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 自生效 之日起对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90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 同》 正 本一式六 份, 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91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 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 贷、 结算、 汇 兑业务; 人 民 币票据承兑 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 务; 经监管机构 批准发行 或买卖人 民币有价 证券;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外汇 存款、 汇 款; 境内 境外 借款; 从事 同业拆借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在境内 境外发 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 ; 买 卖或代客买 卖外汇及 外币有价 证券、 自 92 营外汇买卖 ; 贸 易、 非贸易结 算; 办理国内 结算 ; 国 际结算; 外币票 据的承兑 和贴现 ; 外汇 贷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保 险兼业代 理业 务; 代理收 付款项 ; 黄金进口 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 外币兑 换; 结汇、 售 汇; 信用卡 业务; 经有关 监管 机构批准或 允许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 以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包括国 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 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 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 次 级债、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券等 ) 、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 期权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 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 扣除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期 权 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2)扣除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93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规定 ;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6)本基 金投资于 国债期货 ,还应遵 循如下投 资组 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本基 金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94 ②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④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出国债 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17) 本基金 参与股 票期权交 易的, 应 当符合下 列要 求; 基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 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 需 的全额现金 或交易所 规 则认可 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





(18)本基 金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19)本基 金投资于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市值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上述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三)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 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95 (四)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 慎 重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 手。 基金托 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 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算 。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的 , 应 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 情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 如基 金托 管人依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义务 ,则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 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 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 议, 明确双 方在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与管 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书 的开立、 传递 、 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 有关账户 管理、利 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 96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 择存款银 行时有违 反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若基 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 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责任 。 (六)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基金的 投资风格 和 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并 在相关 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两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4.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按约定 时间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 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 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 文件 ( 如有) : 拟发行 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 文件、拟发 行数量、 定价依据 、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价 格、 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 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 间文件等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 实、完整 。 5.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本协 议 的规定与基 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 险控 97 制补充协议 。 协议 应包括基 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 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 流动型 风险处 置预 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 监督等内 容。 6.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制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7.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基金 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七)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八)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 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 在两个工作 日内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 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98 (十)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十一)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99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 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募 集专户/ 基 金认购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托 管专户 ,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基金 托管专户 ,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 付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 收取 申购 款,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 人授权基 金托管人办理 托管专户 的开立、销 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托 管账户无 需预留印 鉴,具体 按基 金托管人要 求办理。 2.基金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100 3.基金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 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的 ,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 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银行 间债券托 管专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 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交易 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 人 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基 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 正本 ,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 议副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签订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 , 由基金 管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开立有关账 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101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共同 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 合同 ,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02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 债券、 衍生工 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 的不含权和 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 (3)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选 取每日 收盘 价作为估值 全价; (4)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 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期货合约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 6、本基金参 与期权的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定估 值。 7、如有充分理 由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103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 或证券 交易所 、 登记 结算机构 及 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等非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 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104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错误 105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独 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 金管理人 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 复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 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106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的形 式,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基 金定期报 告等合理 原因要求 基金 管理人提供 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 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尽量 通过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 者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107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4)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 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108 (五)基金 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 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9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 主要的服 务内容 , 基金 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服 务 注册登记机构 保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列 明的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基 金管理 人直销 网点应 根据 在基金 管理人 直销网 点进行 交易的 投资者 的要求 提供成 交确 认 单。基金非 直销销售 机构应根 据在其销 售网点进 行交 易的投资者 的要求提 供成交确 认单。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服 务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 中心 查询历史交 易记录。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对账 单服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制纸 质、 电 子或 短信形式的 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 定制账单 的方法可 参见本公 司网站或 拨打 客服热线咨 询。 (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利用非 直销 销售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的定 期定额投 资服 务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 者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 具体实施 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 服务 1、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 了解基金 产品、服务 等信息 , 或反馈投 资过程中需要 投诉与建 议的情况 , 可拨打如下 电话:4008818088 (免长 途话费) 。 投资者 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 确理解本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的 具体内容 ,也可拨 打上 述电话详询 。 2、互联网站 及电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0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无


111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 其他 基金销售机 构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112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 准予易 方达 瑞智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 2、 《易方达 瑞智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易方达 瑞智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 4、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6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