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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沪深300(000311)

景顺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 沪深 300 指 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号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7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3 】1028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
影响和损失。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4 月 29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 .......................................................................................................................... 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1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 55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8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其 他 登记 业务 ............................................................ 5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74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 业 绩 ........................................................................................................................ 88 第 十 一 部分 、 基金 的 财产 .................................................................................................................... 90 第 十 二 部分 、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91 第 十 三 部分 、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 96 第 十 四 部分 、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98 第 十 五 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104 第 十 六 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105 第 十 七 部分 、 风险 揭 示 ...................................................................................................................... 111 第 十 八 部分 、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 115 第 十 九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117 第 二 十 部分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33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51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它 应披 露事 项 ...................................................................................................... 153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58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59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景 顺 长 城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景 顺长 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景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 董 事 长 , 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 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长 城 嘉 信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2016 年7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 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 担任公会主 席。1997 至2000 年间 ,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 至2001 年间担 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 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3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 学士 (1972 年 毕业) 。香 港 会 计师 公 会会 员 (HKICPA) 、英 国特 许 公认会 计师 (ACCA )、 香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加 拿大 公认管 理会计 师(CMA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会 计、审 核、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 庆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硕 士 。 曾 担 任 中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涉 外 专 职 律 师,在 香港 马士 打律 师 行、英 国律 师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工 作 ,1993 年 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 独立 董事。 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 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 展 部 经 理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 (信德) 会计 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 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亚洲 (除日本外) 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 4 月 加入本 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 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 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与金融系博士。 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武 汉大学 成人 教育 学院讲 师, 《 证券 时报 》社编 辑记者 ,长 城证 券研发 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黎海威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 莱德集团 (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 港海通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海通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量 化总 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量化及ETF 投资部投资 总监;自2013 年10 月 起担任基金 经理。具有14 年海内外 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黎海威先生兼任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黎海威 先生 2013 年10 月29 日 - 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证 券法 》 、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 效 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 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 司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 董事 会审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负 责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基 金投 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监督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 的实施; 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 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 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 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险 控制 的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 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 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 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投资 领域的 最高决 策机 构,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其主要职 责包括: 依照基金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 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券、 现 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 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 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 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 督察长: 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 公 司设 立法律 、监 察稽核 部, 开展公 司的 监察稽 核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法律、 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法律、 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 法 规、 规章制度培训, 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 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 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讨论、 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 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法律、 监察稽 核部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iv)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v)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ii)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以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 立以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 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 制,在 “股票 黑名 单” 、交叉 交易以 及防 范操 守风险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用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 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 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自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海 清算所 授予 的“托 管银 行优秀 奖” 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2017 年 3 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61 只。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中国 农业 银行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 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 面警 示。对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 足等问 题, 以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 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超 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 涉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深圳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 销中心 包括 本公 司直销 柜台及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电 子交 易直 销前置 式自 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全国) 网址:www.boc.cn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 830 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邮编:321015 )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10 )嘉兴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联系人: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www.bojx.com (11 )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12 )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3 )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吴 欣莹 电话: 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14 )东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7 5314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3811 网址:


http://www.hkbea.com.cn/ (15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 )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厦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17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 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0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 )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2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5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6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hysec.com (37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 )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9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 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1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3 )东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4 )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45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6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7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9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51 )川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52 )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3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 或 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54 )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5 )开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56 )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5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 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58 )深圳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59 )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0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 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2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4 )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5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 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6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67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8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9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0 )北京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1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2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 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3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4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75 )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6 )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 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 面城市大厦 18A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7 )北京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78 )北京唐鼎耀华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 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9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楼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13636316950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0 )上海汇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81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2 )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83 )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4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5 )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6 )北京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87 )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9 )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 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0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1 )和耕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河南 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92 )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3 )深圳市金斧子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茹、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94 )武汉市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湖 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95)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96) 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97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8 )上海大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99 )北京广源达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00)上海中正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01)海银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103)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0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 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05)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291 网址:www.cmiwm.com (10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7 )北京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08 )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9 )南京途牛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10) 凤凰金信(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1 )北京微动利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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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北京格上富信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13) :北京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 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114) 上海朝阳永续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115) 泛华普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 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16 )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7) 上海云湾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 嘴世纪金融 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8) 上海挖财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7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3 】1028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减或变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 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 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 M<50 万元 1.0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50% 100 万≤ M <500 万元 0.20% 500 万≤ M <1000 万元 0.10% M≥10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 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 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认购 款项支 付: 基金投 资者 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资 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 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每 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金额 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 具体以 各家 销售 机构公 告为准 ) 。 直销 中心每 个账户 首次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 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 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0%,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1+1.0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 10 )/ 1.00 = 9,910.99 份 六、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其他 登记 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转换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3 年10 月29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3 年 11 月15 日 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于 2014 年1 月28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 常赎回业务以及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 的基金转换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束 前撤 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赎回 、 转换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或转换。 5、投 资者 可在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入 目标 基金销 售的 销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 金转 换转出 后剩 余份额 不产 生强制 赎回 ;基金 转换 转入金 额不 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转出后, 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 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 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 赎回、 转换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首次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 10 元, 追加申购 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 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 金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请时 ,应遵 循本 公司 及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设上限。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但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赎回 与转换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申购 本基 金的投 资者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20%,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以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0%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100 万≤ M <500 万元 0.30% 500 万≤ M <1000 万元 0.15% M≥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0%,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本 基金 的转换 费用 由赎回 费和 申购补 差费 组成, 转出 时收取 赎回 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 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购补 差费的 收取标 准为 :申 购补差 费= MAX 【转 出 净额在 转入基 金中 对应 的申购 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得超 过法律 法规 规定的 限额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 赎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 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4,380.06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可得到4,380.06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 ×0.25% = 28.7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元,可得到11,451.3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 额= 转出份 额× 转出基 金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收益 (全 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费 用- 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投资者持有该 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 回费 为 0.25%,申购费为 1.2%,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163 元, 申购费为 1.5 %, 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 额为: 转出总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2=11,315.51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315.51=135.79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 -MAX【169.23-135.79,0】=11,417.86 元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转入份额=11,417.86 / 1.163 =9,817.59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尾数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 范围: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适用于符合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 额申购本基金。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宜信普泽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増财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2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安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 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新兰德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晟视天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一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恒天明泽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钱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腾元基金的规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创金启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唐鼎耀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苏州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东亚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 利得基金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 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川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天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中国民生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星展银 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星展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信期货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泰诚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深圳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深圳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理程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证金牛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奕丰公司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和耕传承的规定 。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凯石财富的规定。 自2016 年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金斧子的规定。 自2016 年5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伯嘉基金的规定。 自2016 年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金观诚的规定。 自2016 年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汇成基金的规定。 自2016 年6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包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包商银行的规定。 自2016 年6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新浪仓石的规定。 自2016 年6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2016 年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程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序遵循牛股王的规定。 自2016 年7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上海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6 年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正财富的规定。 自2016 年7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海银基金的规定。 自2016 年8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万得投顾的规定。 自2016 年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2016 年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民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9 月 7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广发银行的规定。 自2016 年9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国美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蛋卷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凤凰金信的规定。 自2016 年12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联泰资产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微动利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通过中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中原银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 起投资者可通过格上富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格上富信的规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自2017 年1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自2017 年2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嘉兴银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 华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7 年3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 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2017 年3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泛华普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泛华普益的规定。 自2017 年3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众银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微众银行的规定。 自2017 年4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云湾投资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云湾投资的规定。 自2017 年4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挖财金融的规定。 自2017 年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 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序遵循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 在力求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 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7.75%的基础上,结合量化方法追求超越标的指数的业绩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 此外,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 于部分非成分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一级市 场新 股或 增发的 股票、 衍生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0%-95%,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成 分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0%-95%, 大类资产 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稳定。 在 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 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 股票资产估值、 流动性要求、 申 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 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作为增强型的指数基金, 一方面采用指数化被动投资以追求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另一方面采用量化模型调整投资组合力求超越标的指数表现。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参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及其权重, 初步构 建投资组合, 并按照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作出相应调整,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5% ,年跟 踪误 差不超过7.75%。 (2)量化增强策略 量化增强策略主要采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 控制风险和 优化交易。 基 于模型结果, 基金管理人结合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 产出投资组合, 以追求超越标的指数表现的业绩水平。 超额收益模型: 该模型通过构建多因子量化系统, 综合评估估值、 市场 趋势、 盈利、 企业质量、 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因素, 以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分辨 各类资产和各证券之间的定价偏差。 定价偏低的资产具有投资价值, 定价过高的 资产应当考虑回避。 风险模 型: 该模型 控制 投资组 合对 各类风 险因 子的敞 口, 包括基 金规 模、资 产波动率、行业集中度等,力求主动风险以及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成本模型:该模型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交易活跃度、 市场 冲击成本、 印花税、 佣金等数据预测本基金的交易成本,能有效控制基金的换手率。 3、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 跟踪误差、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 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 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 资金流动 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 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4、权证、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相关 的衍生工具。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 调整的频率、交易成本和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 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 调研和分析。 四、决策依据与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 提出 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一旦做出决议, 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 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 运作。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讨论行业信息、 个股 信息、 回顾行业表现、 行业配置、 模拟组合表现、 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 市场热 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行表决权、 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 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 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 完善、 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 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 优化、 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 常工作; 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方 案、 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组织 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定; 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 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 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由总经理、 副总经 理、 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 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评估公司的风险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 监控和管理; 负责检查风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审阅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 对公司重大业 务可行性及风险进行论证; 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 并 根据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决定; 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 和重大危机情况, 组成危机处理小组, 评估事件风险,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 实施; 其他风险管理职能。 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 理系统, 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 分解和分析。 法律、 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 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分析, 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核基金 经理 提交的 资产 配置建 议, 并最终 决定 资产配 置方案。 3、研 究部 按流程 筛选 出可投 资品 种,由 基金 经理依 据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核投资 组合 方案, 如无 异议, 由基 金经理 具体 执行投 资计划。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比例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 90% -95%,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产净值的 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4.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14.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4.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4.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95%×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5%(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因此业绩比较基准 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为主要组成部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 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65,449,313.10 91.83 其中: 股票 1,165,449,313.10 91.8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4,959,562.66 7.48 8 其他资 产 8,685,692.50 0.68 9 合计 1,269,094,568.26 100.00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指数 投资按 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336,960.00 0.92 B 采矿业 44,231,738.56 3.58 C 制造业 404,124,753.14 32.7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41,945,143.00 3.40 E 建筑业 43,844,323.60 3.5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7,046,993.95 3.8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7,534,985.39 3.8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837,800.50 0.23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32,930,887.62 2.67 J 金融业 371,672,826.77 30.10 K 房地产 业 54,577,822.24 4.4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0,194,923.66 2.4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817,040.00 0.4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1,611,302.50 0.1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2,637,388.80 1.83 S 综合 6,629.91 0.00 合计 1,162,351,519.64 94.13 2.2 报 告 期末 积极 投资按 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108,909.85 0.1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84,282.50 0.0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0,984.0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131,314.89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79,131.20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346,240.86 0.03 合计 3,097,793.46 0.25 2.3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3.1 报 告 期末 指数 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725 京东方 A 12,344,240 42,464,185.60 3.44 2 600900 长江电 力 3,160,900 41,945,143.00 3.40 3 601398 工商银 行 7,734,300 37,434,012.00 3.03 4 000776 广发证 券 2,161,439 36,938,992.51 2.99 5 002142 宁波银 行 1,949,432 35,908,537.44 2.91 6 601009 南京银 行 2,971,118 35,712,838.36 2.89 7 601939 建设银 行 5,945,521 35,316,394.74 2.86 8 000338 潍柴动 力 2,934,108 33,008,715.00 2.67 9 600816 安信信 托 2,902,170 32,910,607.80 2.67 10 002146 荣盛发 展 3,573,192 31,158,234.24 2.52 3.2 报 告 期末 积极 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9 中国宝 安 37,758 346,240.86 0.03 2 603833 欧派家 居 2,329 223,560.71 0.02 3 300625 三雄极 光 3,934 217,038.78 0.02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300618 寒锐钴 业 1,600 172,544.00 0.01 5 601228 广州港 32,911 131,314.89 0.01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 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 交易成本和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 10.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 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股票代码:000776)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受到中国 证监会公开处罚,该处罚认为 2014 年 9 月, 广发证券对 于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 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 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 施有效管理, 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 缺乏了解。 对接入的客户, 广发证券未采集客 户交易终端信息, 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一致 性、 可读性, 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 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2015 年5 月25 日, 广发证券已知悉并关注 HOMS 系统等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违反账户 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等问题,广发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 下, 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 检查等程序。 综上, 广发证券未按规定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 违反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 八十四条第 (四 ) 项所述的 行为,获利 6,805,135.75 元。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对广发证券责令整 改,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6,805,135.75 元, 并处以 20,415,407.25 元罚款。 本基金投研人员认为,广发证券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 解, 违反了 《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 显示出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瑕疵, 但是经过内部整改, 我们预计其流程管理已经有所完善, 各项业务进展也正在顺 利推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有限,并不影响对广发证券具备投资价值的判断。 本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 管理制度, 在投资授权范围内, 经正常 投资决策程序对广发证券进行了投资。 2、其 余九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报 告期内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70,256.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205.58 5 应收申 购款 8,398,230.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85,692.50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 告 期 末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 告 期 末积 极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 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31 日。 1. 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0 月29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90% 1.06% -1.17% 1.08% 3.07% -0.02% 2014 年 54.56% 1.18% 50.89% 1.15% 3.67% 0.03% 2015 年 18.98% 2.55% 7.27% 2.36% 11.71% 0.19% 2016 年 -0.69% 1.42% -9.30% 1.33% 8.61% 0.09%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8.17% 0.60% 4.57% 0.49% 3.60% 0.11% 2013 年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101.30% 1.72% 51.71% 1.61% 49.59% 0.11%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注: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0% -95%, 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分 股及 其备选 成分股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本 基金的 建仓 期为自 2013 年10 月29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3. 其 他指 标 无。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5) 对只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定 收益平 台进 行交易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 期货合 约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 、期 货 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 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 式。 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固定费是指 基金合同生效前, 为获得 持续使用指数开发 本基金的权 利而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按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016% 年 费率计提,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 按季支付, 计 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 则该 下限超出正常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部分 (即: 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 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 数许可使用费,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计提方 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 投资 者认购 需全 额 缴纳认 购费用 。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 M<50 万元 1.0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50% 100 万≤ M <500 万元 0.20% 500 万≤ M <1000 万元 0.10% M≥10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 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本 基金的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20%,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以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 M <500 万元 0.30% 500 万≤ M <1000 万元 0.15% M≥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尾数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3、基金赎回费用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不高于0.50%,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N≥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2)计算公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转换费用 (1)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 费 组成, 转出时收取赎回 费, 转入 时收取申购补 差费。其 中赎回费的收 取标准遵 循本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 ,申购补差费 的收取标准为 :申购补 差费= MAX 【转出净额 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 申 购费用-转出 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 应 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 的 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 额 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 额 净值+ 待结转收益(全 额 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 - 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 差 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 额 -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 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 基 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 转出净额 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 申 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 额 / 转入基金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信息类型、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 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 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增强型的指数基金, 一方面采用指数化被动投资以追求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另一方面采用量化模型调整投资组合力求超越标的指数表现。 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 场的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1. 策略风险。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是 量 化 增 强 策 略, 量化 增强策略主要采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控制风险和优化交 易。可能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 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 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2.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 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 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 ) 市 场 风 险 : 定 义 为 由 于 投 资 标 的 物 价 格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衍 生 品 的 价 格 波 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 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 结算流动性风险: 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 ) 基 差 风 险 : 定 义 为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与 连 动 之 标 的 价 格 不 一 致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 ) 作 业 风 险 : 定 义 为 因 交 易 过 程 、 交 易 系 统 、 人 员 疏 失 、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完成备 案手 续 后方 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 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等方式 召开, 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 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完成备 案手 续 后方 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 《基金合同》 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争议,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 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 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 此外,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分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一级市 场新 股或 增发的 股票、 衍生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等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0%-95%,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成 分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 投资 比例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 90% -95%,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分股 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4.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4.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14.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4.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6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 支付结算等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如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中明确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提 前一 个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过 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并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托 管协 议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履行 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九)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如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 认 购款项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资 金帐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 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对 只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固 定收 益平台 进行 交易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 指期 货合约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 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 第 1)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 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 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0-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1-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 交易记录; 2、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 单 服 务 且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或 本 月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并 留 有 完 整 信 息 的 投 资 者 以 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 邮寄地址、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错误、 未及时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 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igwfmc.com)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8-606) 查询、 核对、 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 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2-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 (www.igwfmc.com ) 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免长途费) 。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 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2017 年4 月27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江南农商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4 月26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017 年 4 月 24 日发布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7 年4 月22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4 月2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4 月2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2017 年4 月2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2017 年4 月17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4 月17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4 月17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4 月1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 广发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3 月3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深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4- 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加定期定额投 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3 月31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东亚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 3 月 29 日发布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2017 年3 月24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2017 年3 月22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3 月22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3 月1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通过 好买基金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2017 年 3 月 2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 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2 月24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2 月23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2 月17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嘉兴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2 月17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景顺长城景益货币 市场基金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 2 月 3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招行直联渠道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5- 2017 年1 月2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和 参 加 基 金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1 月2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2017 年1 月20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 1 月 19 日发布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7 年1 月18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微众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 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东亚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组合产品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6-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6 年 12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6 年12 月13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 2016 年12 月9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6 年12 月5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 “基金通” 平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2016 年 11 月 29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6 年 11 月 22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在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6 年 11 月 1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7- 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6 年11 月3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8-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9-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