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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养老A(000367)

国泰安康养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安康 养 老定 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 第 一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 二零一七年四月 三十日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2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3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3 九、 基 金的 定 期支 付 ............................................................................................................................ 40 十、 基 金的 投 资 .................................................................................................................................... 43 十 一 、 基金 的 业绩 ................................................................................................................................ 53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 54 十 三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5 十 四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58 十 五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58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0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1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 65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资 产 的清 算 ............................................................................ 67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69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82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91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92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94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94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证 监许 可[2013]1207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 基 金的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为2014 年 4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基金 投资 中的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变化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为债 券投 资为主 的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低 风险 、 中 低收 益预 期的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 、 预 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每季 度定 期通 过自 动赎 回基金 份额 向自 愿选 择参 与本基 金 的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下同 ) 支 付一 定现金 , 自 动赎回 基金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实 施而 无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另行 提交赎 回申 请 。 每 期用 以计 算定期 支付 金额 的基 金份 额是指 可参 与 定期支 付的 基金 份额 , 即定 期支付 权益 登记 日登 记在 册的持 有期[持 有期 界定 方 式: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含 )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确 认日 (含 )至 定期 支付基 准日 (含 ), 下同] 不少于 90 天的 基金份 额 , 持 有期 未满 90 天(含) 的基 金份 额将 不参 与定期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 有 可能出 现参 与 定期支 付金 额计 算的 基金 份额数 额低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数额。 由于本 基金 按约 定的 年化 现金支 付比 率定 期支 付一 定金额 的现 金 , 以 期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供 预期 明确 的现 金流 , 当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低 于 同期现 金支 付比 率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面临 以其 初始 投资 金额 来进行 定期 支付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选 择权 , 投资 人可 在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 选择 是否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如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投资人 选择 参 与 定期支 付机 制。 参与 或不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 选择 通过基 金 “ 分红 方式 ” 设 置实现 。 参 与定 期支付 的请 选择 现金 红利 方式; 不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请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分红方 式的 选择 与基金 收益 分配 无关 , 只 用来标 志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制 , 除定 期支付 外 , 本基金 不再 进行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 收益分 配。 选择 参与 定期 支付机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由于 定期 自动 赎回以 实现 定期 支付 的目的 而不 断减 少。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存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 同 时单 只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 且 只能通 过两 大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 , 存在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 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当 投资 人赎 回时 , 所 得或 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 人先 前所 支付的 金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自 2015 年11 月16 日 起, 本基金 增加C 类 基金 份额 并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投 资 人申购 时可 以自 主选 择 A 类基金 份额 ( 现有 份额 ) 或C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基金 代码进 行申 购。 由于基 金费 用 的 不同 , 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2015 年 11 月 16 日前 已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其 基金 账户 中保 留的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余额 为A 类基 金份 额。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 4 月 30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7 年1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12 月31 日。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以 及 《 国泰 安康 养老定 期支 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 法 律责任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或 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 本 招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基本法 律文 件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内 容与 基金 合同 有冲 突或不 一致 之 处, 均以 基金 合同为 准 。 基金投 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安康养 老定 期支 付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国泰 安 康养老定 期支 付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安康养 老定 期支付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支付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国泰安 康养 老定期 支付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 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 指 《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或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投资 人的 选择 (如 投资人 不选 择 , 本基 金默 认投资 人选 择参 与定 期支 付机制 )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定期 支付 机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 43、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定期支 付时 的自 动赎 回份 额不纳 入以 上赎 回份 额计 算)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根据 销售 服务 费及 赎回 费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 分别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46 、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7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48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定期 支付 : 指 本基 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每 季度定 期向 自愿 选择 参与 本基金 的定 期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下同 )支付 一定 现金 的业 务 55、 自 动赎 回: 指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定期支 付基 准日 , 以 定期 支付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约 定的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为 基础 , 计算当 期 自 愿选 择参 与本 基金的 定期 支 付机制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支付 的现 金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动 赎回 可 获得支 付的 现金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自 动赎 回不向 投资 人收 取赎 回费 用 56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7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 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89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 包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 泰金龙 行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鹿 保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鹏蓝 筹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 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国 泰 金象保 本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双 利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区位 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 金盛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价值经 典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事 件驱 动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信用互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成 长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大宗商品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国 泰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现金 管理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金 泰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由 金泰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民 安增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估 值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由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 易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届 满转 换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 而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证 5 年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 生 行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信 价值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安 康养 老定 期支 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结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金 鑫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鑫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国泰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创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 6 个 月短 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 来) 、 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有 色金 属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睿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兴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生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互联 网+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央企改 革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全球 绝对 收益型 基金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大 健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民 福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泰 融丰 定增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新能 源汽 车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国泰 国证 新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国 证新能 源汽 车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中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民利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中证 军工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添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福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鸿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景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泽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丰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鑫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利是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安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普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惠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润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嘉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众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润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融 信定 增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国泰 景气 行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国证航 天军 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国泰 中证 国有企 业改 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国泰民 丰回 报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证 申万 证券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另 外, 本基 金管理 人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社 保基金 资产 管 理人资 格, 目前 受托 管理 全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9 获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 准开展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业务 (专 户理 财)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 3 月 24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 囊 括了 公募 基金 、 社保 、 年 金 、 专 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业 务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工作 ,历任 综合 计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际结算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兼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其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 事长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 建投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任监 事长 。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 在 建投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建投传 媒华 文公 司任 监事 长、 纪 委书 记。 2016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2017 年 3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资 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股权 管理 部业 务副 经理 、 业务 经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务经 理,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投资 经理 , 公 开市场 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 组负 责人 ,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处 长。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傅敏, 董事 ,大学 本 科, 会计师 。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 任冶 金工 业 部西南 地 勘局财 会处 干部 。1988 年3 月至2005 年7 月 , 在 中 国建设 银行 工作 , 历任 财 会部干部、 人 力资源 部干 部 、 副 处长 、 处长 、 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7 月 至2011 年3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历 任 人 力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业务 总监 。2011 年 6 月 至 2016 年 11 月, 在 中投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 历 任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工会 主席 、 党委 委员 、 副 总裁、 董事 。现 任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部 专职 董事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0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 1994 年 起任 中 国保险 (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 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起 任 忠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 公司再 保险 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 洲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董树梓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高 级会 计师 。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 , 在 山东 临沂电 业 局工作 , 历任 会计 、 科长 、 副 总会 计师 。2002 年3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山西 鲁晋王 曲发 电 公司工 作,任 党组 成 员 、 总会计 师 。2003 年2 月 至2008 年 3 月, 任鲁 能集 团 经营考 核与 审 计部总 经理 。 2008 年3 月 至2011 年2 月, 任英 大泰 和人寿 股份 有限 公司 山东 分公司 总经 理 。 2011 年 2 月 至今 ,在 中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任 审 计部 主任 ,公司 党 组成员 、总 会 计师。2017 年3 月起 任 公 司董事 。 周向勇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1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 先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主任 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公 司工作 ,任 办公 室高 级业 务经理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 人 。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8 日 起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信 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 市分行行 长、 党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 省分行 副行 长、行长 、党 委书记 ;2004 年起任 工商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1 银行山西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2007 年起 任工 商 银行工会 工作 委员会 常务 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杨小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研究生 , 研究 员 。1981 年7 月至1985 年7 月 , 任南 京林业 大 学 ( 原南 京林 产工 业学 院 ) 财 务处 会计 员 。1988 年9 月至1998 年3 月 , 在 中 国财政 科学 研 究院 ( 原财政 部财 政科 学 研究所 ) 工作 , 历任 实习 研究员、 助理 研究 员、 副 研究员、 研究 室 主任 。1998 年3 月 至 2000 年 3 月 , 任长 天国 际科 技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4 月 , 任 福建 实达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2002 年6 月 至2005 年5 月 , 任同 方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2005 年12 月 起在 中国 财政 科学 研 究院工 作 , 任研 究员, 研 究生部 博士 生 导师。2017 年3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1991 年6 月 ,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工 作 , 先后任 职于 计划 处 、 信 贷 处、 国际 业务 部 ,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1991 年6 月 至1993 年9 月 ,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1993 年9 月至1994 年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1994 年7 月 至 1999 年3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 作 , 历任 国际 部 副 总经 理、 资金计 划部 总经 理 、 会计部 总经 理 。1999 年3 月 至2010 年1 月, 在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财务 总监、 公司 管委会 成员 、 顾 问。2010 年 4 月 至 2012 年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 中 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017 年3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 于 建设银 行辽 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 葫 芦岛 市 分行计 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2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事 。 刘锡忠 , 监事 , 研究 生。1989 年2 月 至1995 年 5 月 , 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稽 核 监察局 主 任科员 。1995 年6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 华北 电力 集 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部门 经理 、 副总经 理 。2005 年 7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 副 总经理 、纪检 监察 室 主持 工作 、 风险 管 理部 主 任、 资金 管理 部主 任、 河北 业 务部 主任 , 现 任 风险 管理 部主 任。2017 年3 月起 任公 司 监事。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保 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 理、 国 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 起兼 任国 泰央 企改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倪蓥 ,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7 月 至 2001 年 3 月 ,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 限责任 公司 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 运营管 理部 总 监。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职工监 事。 宋凯, 监事 ,大学 本 科。2008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 ,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 海 分所 助理 经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任 纪 检监 察室 副主任 、 审计 部总监 助理 。2017 年 3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 总 经理 ,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陈星德, 博士 ,15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人 大常 委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瑞 士银 行环 球资产 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 职于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长、 副 总经 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辉 , 大 学本 科, 17 年 金 融从业 经历 。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上 海 远洋运 输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3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 展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财 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 理办公 室负责人、人力资 源部( 财富大学)及行政 管理部 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2017 年 2 月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陕西 监管局 ,历 任稽 查处 副 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 行政 办公室 副主 任 、 稽查二 处副 处长 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专员 办, 任 副处 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 任 副总 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 于 嘉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邱晓华, 硕士 研究生 ,16 年证券从 业经 历。 曾 任职 于新华通 讯社 、北京 首都 国际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河 证券 。2007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业研究 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国 泰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6 月 任国 泰金鹿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兼 任国 泰目 标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5 月起 兼任 国 泰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 任国 泰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16 日起 兼任 国 泰策略 收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原国 泰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经 理 ; 2015 年 4 月 起兼 任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6 月兼任 国泰 国 证 医 药 卫 生 行业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和 国 泰 国 证食 品 饮 料 行 业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2015 年 12 月起 兼任国 泰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国 泰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国 泰民福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6 年 4 月起 兼任 国泰事 件驱 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7 月 起兼任 国泰 民利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基 金成 立以 来 至 2014 年 5 月 21 日由 张一 格担任 基金 经理 , 从 2014 年 5 月 22 日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 由 张一格 和邱 晓华 共同 担任 基金经 理,从 2015 年 6 月 25 日 起至 今由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4 邱晓华 担任 基金 经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陈星德 :副 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 事业 )部小 组负 责人 吴向军 :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监(主 持工 作)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5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6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7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 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 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 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8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19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0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541 只, QDII 基金 3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 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6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1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3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2 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王笑 客服电 话:95594 传真:021-684761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 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10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3 1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1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4


中信期 货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15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6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4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17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 风西街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1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20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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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其他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5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韩 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何 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6 售公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 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 C 座1701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7 1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 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5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6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8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路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7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1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 楼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28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1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2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3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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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6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 恒 集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 恒 集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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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8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 、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 、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9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30 2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1 3 北京汇 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2 3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3 3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4 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赵 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1 35 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 表: 钟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6 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机构 暂仅 包括 本公 司直 销机构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及 诺 亚正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如有 其他销 售机 构新 增办 理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详 见本公 司届 时相 关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19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2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李 一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李一 六 、基 金 的 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证监 许可[2013]1207 号文 注册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4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服务 费及 赎回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其 中 ,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 计算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3 本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设 置、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明 。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 别的销 售 、 或 者降低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等 , 调整 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207 号 文核 准, 自 2014 年 3 月 21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 募集, 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结束 募集 。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验资,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206,180,159.45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206,180,159.45 份,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 计 96,835.73 元 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96,835.73 份 , 已 分 别计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上述 资金 总额已 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206,276,995.18 份基 金份 额 ,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1,509 户。 其 中, 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基金 从业 人 员认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21,284.01 份 (含 募集期 利 息结转的 份额) ,占基 金总 份额比例 为 0.0103% 。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本 基金 募集符合 有关 法律条 件, 本基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并 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 获书 面确 认,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由投资 人主 动申 请办 理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适 用本 部分的 约定 。 本 基金 定期 支付发 起的 自动赎 回适 用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九 部分 “基 金的 定期 支付” 的约 定。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4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基金管 理人 自2014 年5 月12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 5 月 7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 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5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各销售 机 构对 本基 金 最低申 购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单 笔赎回 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00 份, 若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在销 售机构 保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 份, 则该 次赎回 时必 须 一起赎 回。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分 为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相同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3 00 万 0.50%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6 300 万≤ M<5 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 资人收 取不 低 于 0.75%的 赎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具体 如下 表 所示 : 份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 持有 期<30 日 0.75% 30 日≦ 持 有期<6 个月 0.50% 6 个月 ≤持 有期<1 年 0.10% 1 年≤ 持有 期<2 年 0.05% 持有期 ≥ 2 年 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1 年为365 天 , 2 年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份额持 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 <30 日 0.50% Y≥30 日 0.0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7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0.80% , 假 设申购 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80%)=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投资人 投资5,000 元申 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128 元,则 可得 到4,397.45 份 基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份额的 持有 时间为1 年5 个月, 赎 回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5% =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 =12,493.75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8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定 期支 付 时的自动 赎回 份额不 纳入 以上赎回 份额 计算)超 过前 一开放日 的基 金总份 额的 10%,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39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0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 定期 支付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每季 度定 期通 过自 动赎 回基金 份额 向自 愿选 择参 与本基 金 的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一 定现 金,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按 照约 定的年 化现 金支 付比率 , 以 约定 的定 期支 付基准 日的 可参 与定 期支 付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当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支 付的现 金 , 并 自动 赎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对应 金额的 基金 份 额, 以 该自 动赎 回的 资金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现 金支付 。 上 述自 动赎 回基 金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实 施而 无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另行 提交 赎回 申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无 需就此 类自 动 赎回支 付赎 回费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1 未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除自 动赎 回基金 份 额以外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定 期支付 , 并在 新的方 式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一) 定期 支付 的时 间 本 基金 每季 度对自 愿选 择 参与本 基金 的定期 支付 机 制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 1 次定 期 支付 ,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支 付。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当 季 的定期 支付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定 期支 付的 款项。 2 、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3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4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发 生基 金合同 第六 部分约 定的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当季 的定 期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定期 支付 业务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定期 支付 的支 付基 准日、 权益 登记 日及 款项 支 付 每年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20 日、12 月 20 日, 为本 基金 的定 期支 付 基准日 , 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该 日后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 每次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也是 该次定 期支 付的 权益 登记 日, 该日 登记 在册 的自 愿选 择参与 本 基金的 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持 有期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含) 或申购 确认 日 (含)至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 含)) 不少 于90 天的 基金 份额为 可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基金份 额。 每次支付的现金金额 以该 次定期支付基准日的 可参 与定期支付的基金份 额的 资产净值 为基础 计算 得出 。 对于定 期支 付权 益登 记 日T 日登 记在 册的 可参 与定 期支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确 定自 动赎 回用 于现金 支付 的基 金份 额数 ,并将 上述 用于 现金 支付 的基金 份额 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中进 行扣减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支 付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依法 对上 述定期 支付 的时 间安 排进 行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三) 定期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每次 定期 支付 按照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计 算现 金支付 金额 , 并 自动 赎回 对 应金额 的 基金份 额, 用 于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现 金支 付, 现金支 付金 额的 具体 计算 公式如 下: C=NUM ×NAV ×R ×t/T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2 其中: C 为当 次定 期支 付,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可获 得的 现金支 付金 额,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NUM 为 当 次 定期 支 付 权 益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可 参 与 定 期支 付 的基 金 份 额 数 ; NAV 为 当次 定期 支付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R 为年 化现 金支 付比 率; t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含 该日) 或上 次定 期支 付权 益登记 日 ( 不含 该日 ) 至 本次定 期 支付权 益登 记日 (含 该日 )之间 的天 数; T 为365 天; 自动赎 回份 额数 为现 金支 付 金额 除以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结 果四舍 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定期支 付金 额和 自动 赎回 份额的 计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复核 义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和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对约定 的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进 行调 整,并 在调 整后 公告 ,上 述调整 不须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四) 定期 支付 的确 认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定 期支付 金额 以定期 支付 基 准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和 当次可 参与 定期 支付 基金 份额数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自 愿选 择” 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选择 是 否参与 定期 支 付 机制的 权 利。投 资 人 可 在 认 购 或申 购 本 基 金份 额 时 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期间 , 选 择 是 否参 与 本 基 金的 定 期 支 付机 制, 如 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投 资人 选择 参与 定期支 付机 制。 定期 支付 基准日 , 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参 与 定 期 支付 的 基 金 份 额的 资 产 净 值计 算 的 现 金 支付 金 额 不 足支 付 银 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确 认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参 与定 期支 付。 3 、每期 自动 赎回 用以 现金 支付的 基金 份额时 ,按 “ 后进先 出” 的原 则进行 处 理,即 先 自动赎 回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可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基金份 额 本 基 金 每 季 度实 施 定 期 支付 时 , 可 参 与定 期 支 付 的基 金 份 额 为 满足 以 下 条 件的 基 金份 额: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参 与定期 支付 ; 2 、定期 支付 权益 登记 日登 记在册 的持 有期(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含) 或基金 份 额申购 确 认日( 含) 至定 期支 付基 准日( 含) )不 少 于90 天 的基金 份额 。 (六) 定期 支付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3 为保证 定期 支付 期间 本基 金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次 定期 支付 基准 日及 其下一 工 作日 暂 停本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业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就该暂 停赎 回予 以公 告。 (七)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年第 一个工 作日 ,如 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 1.00 元,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 根据基 金的 规模 及投 资 人 申购、 赎回 情况 决定 是否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若基金 管理 人决 定进 行基 金份额 折算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发布 基金份 额 折算的 提示 性公 告。 折算 基准日 的具 体日 期及 基金 份额折 算公 式,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 八) 年化 现金 支付 比率 本基金 的首 次年 化现 金支 付比率 请详 见相关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年最 后一个 定期 支付基 准日 后的 第一 个日 历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重新 设定 本 基金 的年 化现 金支 付比率 并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和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上述 约定 的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进 行调 整, 并 在调 整后 公告 ,上 述调整 不须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定期支 付年度 年化现 金支 付比 率 2014 年 8.8% 2015 年 6.0% 2016 年 6.0% 2017 年 4.0%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 券等 固定收益类产品,同 时适 当投资于股票等权益 类品 种增强收 益,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定增 值, 为投 资者 提供长 期可 靠的 养老 理财 工具。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 可 转换 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 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4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30% ;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30%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70%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20%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0-3% ; 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稳健 的投 资策 略, 通 过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获 取平 稳收 益, 并 适度 参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增 强回 报, 在灵 活配 置各类 资产 以及 严格 的风 险管理 基础 上 ,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增 值。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策略 、 期 限结 构策 略和 个 券选 择策 略等。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 济周 期、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 率政 策等 经济 因素,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考虑到 收益 率变 动对 久期 的影响 , 若预 期利 率将 持续 下行 , 则 增加 信用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 相反, 则缩 短信 用投 资组 合 的久期 。 组 合久 期选 定之 后 , 要根 据各 相关 经济 因素 的 实时变 化, 及时调 整组 合久 期。 考虑信 用溢 价对 久期 的影 响, 若经 济下 行, 预期 利 率将持 续下 行的 同时 , 长 久期产 品比 短久期 产品 将面 临更 多的 信用风 险 , 信 用溢价 要求 更高 。 因 此应 缩短久 期 , 并尽量 配置 更多 的信用 级别 较高 的产 品。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 际国 内经 济形 势、 国家的 货币 政策 、 汇 率政 策、 货 币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 投资 人对 未来利 率的 预期 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做出 预测 ,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包 括: 向上 平行 移动、 向下平 行移 动、 曲线 趋缓 转折、 曲线 陡峭 转折、 曲线 正蝶式 移动 、 曲线反 蝶式 移动 , 并 根据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 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5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若预期 收益 曲线 平行 移动 , 且幅 度较 大, 宜采 用杠 铃策略 ; 若 幅度 较小 , 宜 采用子 弹策 略, 具体 的幅 度临界 点运 用 测算 模型 进行 测算 。 若 预期收 益曲 线做 趋缓 转折 , 宜 采用 杠铃 策 略。 若 预期 收益 曲线 做陡 峭转折 , 且 幅度 较大 , 宜 采用杠 铃策 略; 若幅 度较 小宜采 用子 弹策 略;用 做判 断依 据的 具体 正向及 负向 变动 幅度 临界 点,需 要运 用测 算模 型进 行测算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1 )特 定跟 踪策 略 特定是 指某 类或 某个 信用 产品具 有某 种特 别的 特点 , 这种特 点会 造成 此类 信用 产品的 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特定 跟 踪策略 , 就 是要 根据 特定 信 用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进行 跟 踪和选 择。 在所有 的信 用产 品中 , 寻 找在持 有期 内级 别上 调可 能性比 较大 的产 品, 并进 行配置 ; 对在 持 有期内 级别 下调 可能 性比 较 大的 产品 , 要 进行 规避。 判断的 基础 就是 对信 用产 品进行 持续 内 部跟踪 评级 及对 信用 评级 要素进 行持 续跟 踪与 判断 , 简单 的做 法就 是跟 踪特 定事件 : 国 家特 定政策 及特 定事 件变 动态 势、行 业特 定政 策及 特定 事件变 动态 势、 公司 特定 事件变 动态 势 , 并对特 定政 策及 事件 对于 信用产 品的 级别 变化 影响 程度进 行评 估 , 从 而决 定对 于特定 信用 产 品的取 舍。 2 )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策略 的宗 旨是 要找 到价 值被低 估的 信用 产品 。 属 于同一 个行 业、 类属 同一 个信用 级别 且具有 相近 期限 的不 同债 券, 由于 息票 因素 、 流 动 性因素 及其 他因 素的 影响 程度不 同 , 可 能 具有不 同的 收益 水平 和收 益变动 趋势 , 对 同类 债券 的利差 收益 进行 分析 , 找 到影响 利差 的因 素, 并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来 走 势做出 判断 , 找 到价 值被 低 估的个 券, 进而 相应 地进 行 债券置 换。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种投 资策 略的 一个 切实 可行的 操作 方法 是: 在一 级市场 上, 寻找 并配 置在 同等行 业 、 同等期 限 、 同 等信用 级别 下拥有 较高 票面 利率 的信 用产品 ; 在二 级市场 上 , 寻找并 配置 同等 行业、 同等 信用 级别 、 同 等票面 利率 下具 有较 低二 级市场 信用 溢价 (价 值低 估) 的 信用 产品 并进行 配置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结 合 Z-Score 、KMV 等数 量分 析模 型,测 算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违 约风 险。 考 虑海 外市 场高 收益 债违约 事件 在不 同行 业间 的明显 差异 , 根 据自上 而下 的宏 观经 济及 行业特 性分 析 , 从 行业 层面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违 约风 险进行 多维 度 的分析 。 个 券的 选择 基于 风险溢 价与 通过 公司 内部 模型测 算所 得违 约风 险之 间的差 异, 结合 流动性 、信 息披 露、 偿债 保障等 方面 的考 虑。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适当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以强 化组 合获利 能力 , 提 高预 期收 益水平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以价 值选 股、 组合 投资 为原则 , 通 过选 择高 流动 性股票 , 保 证组 合的 高流 动性; 通过 选择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6 具有高 安全 边际 的股 票, 保证组 合的 收益 性; 通过 分散投 资、 组合 投资 , 降 低个股 风险 与集 中性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选取 主业清 晰 , 具 有持 续的 核心 竞争力 , 管理透 明度 较高 ,流 动性 好且估 值具 有高 安全 边际 的个股 构建 股票 组合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1 )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 济周 期运 行不同 阶段 的预 测和 对市 场情绪 、 估 值指 标的 跟踪 分析,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 )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确 认之后 , 根 据期 货合 约的 基差水 平、 流动 性等 因素 选择合 适的 期 货 合 约 ; 运用 多 种 量 化模 型 计 算 套 期保 值 所 需 的期 货 合 约 头 寸; 对 套 期 保值 的 现 货 标的 Beta 值进 行动 态的 跟踪 , 动态的 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寸 。 3 )展 期策 略 当套期 保值 的时 间较 长时 , 需 要 对 期货 合约进 行展 期。 理论 上, 不同 交割 时 间的期 货合 约价差 是一 个确 定值 ; 现 实中 , 价 差是 不断波 动的 。 本 基金 将动 态的跟 踪不 同交割 时间 的 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 )保 证金 管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现货 标的 的波 动性 动态地 计算 所需 的结 算准 备金,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用股 指期 货的 现货 替代 功能和 其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成本低 廉的 特点 , 可以 作为 管理现 货 流动性 风险 的工 具, 降低 现货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的交易 成本 过高 的风 险。 在基金 建仓 期或 面临大 规模 赎回 时 , 大 规模 的股票 现货 买进 或卖 出交 易会造 成市 场的 剧烈 动荡 产生较 大的 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风险 套利 , 尽量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7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70% ; (2) 本基 金股 票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30% ; (3)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4)本 基金投 资于中 小企 业私募债 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6)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除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 其 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8)本 基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8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8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按照 取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起 ,本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由 原“五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变 更为 “三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其中 , 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三年 期人民 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本基金 选择 该比 较基 准的 原因如 下:


一方面 , 本基 金力求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 增值 , 在 目前 国内 金融市 场环 境下 , 银 行 定期存 款可 以近 似理 解为 稳健定 息产 品 , 与本 基金 稳定增 值的 特点 相符 。 另 一方面 , 本基 金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49 为投资 人提 供稳 健的 养老 理财工 具, 满足 投资 人较 长期的 投资 需求 。 以 三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 率 作 为 本 基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 能 够使 本 基 金 受益 人 理 性 衡 量本 基 金 产 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 体上予 以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投 资为 主的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中 低风 险、 中低 收益 预期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 期风险 、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七)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转融 通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 标、 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券 金融 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 时基 金参 与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 等业 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28,738,112.45 18.36 其中: 股票 128,738,112.45 18.3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39,965,001.40 62.75 其中: 债券 439,965,001.40 62.75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8,500,482.75 15.4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348,367.81 2.62 7 其他资 产 5,561,669.62 0.79 8 合计 701,113,634.0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2,789,668.85 8.9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5,001.46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4,088.0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1,314.89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46,572,442.62 6.66 K 房地产 业 4,706,125.39 0.6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8,588.92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930.16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403,952.16 2.06 S 综合 -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1 合计 128,738,112.45 18.4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148 天舟文 化 709,904 14,403,952.16 2.06 2 601288 农业银 行 3,963,600 13,238,424.00 1.89 3 000858 五粮液 230,600 9,915,800.00 1.42 4 002217 合力泰 440,000 8,571,200.00 1.23 5 601628 中国人 寿 331,432 8,385,229.60 1.20 6 000001 平安银 行 751,900 6,894,923.00 0.99 7 600146 商赢环 球 170,000 5,927,900.00 0.85 8 002415 海康威 视 176,900 5,643,110.00 0.81 9 601398 工商银 行 1,129,800 5,468,232.00 0.78 10 300156 神雾环 保 154,700 5,414,500.00 0.7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9,982,000.00 4.2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7,173,000.00 26.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7,173,000.00 26.75 4 企业债 券 39,362,000.00 5.6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9,837,000.00 15.70 6 中期票 据 69,918,000.00 9.99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693,001.40 0.5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39,965,001.40 62.8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60206 16 国开 06 700,000 67,459,000.00 9.64 2 150417 15 农发 17 500,000 50,050,000.00 7.15 3 011763005 17 盐 城国 投 SCP001 300,000 29,994,000.00 4.29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2 4 041755005 17 邯 郸交 建 CP001 300,000 29,994,000.00 4.29 5 019539 16 国债 11 300,000 29,982,000.00 4.2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 元)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3 1 存出保 证金 84,424.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89,384.9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45,076.34 5 应收申 购款 42,783.7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61,669.6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34 九州转 债 365,811.90 0.05 2 110035 白云转 债 216,148.80 0.03 3 128010 顺昌转 债 148,069.30 0.02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148 天舟文 化 14,403,952.16 2.06 重大事 项 2 600146 商赢环 球 5,927,900.00 0.85 重大事 项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国 泰安 康养 老定 期支 付 混合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4 月30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7.70% 0.25% 3.20% 0.01% 4.50% 0.24%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4 2015 年度 15.69% 0.28% 3.55% 0.01% 12.14% 0.27% 2016 年度 3.05% 0.59% 2.75% 0.01% 0.30% 0.58% 2014 年 4 月30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28.40% 0.41% 9.50% 0.01% 18.90% 0.40% 注:2014 年 4 月 30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2 、国 泰安 康养 老定 期支 付 混合 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0.73% 0.22% 0.34% 0.01% 0.39% 0.21% 2016 年度 87.07% 4.86% 2.75% 0.01% 84.32% 4.85%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88.43% 4.57% 3.09% 0.01% 85.34% 4.56% 注: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起,本 基金 增 加 C 类基 金 份额并 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代码 。 十二 、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5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 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6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 项 第(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基金 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按成 本估值 。国 家有最新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进行 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7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8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每 季度 定期 向 自愿 选择 参与 本基 金的 定期支 付 机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一定 的现 金, 除上 述定 期支付 外, 本基 金不 另外 进行收 益分 配 。 关于定 期支 付的 相关 规定 见基金 合同 第七 部分 “基 金的定 期支 付” 。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59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9%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9%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的年 费 率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0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经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8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1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 资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人 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2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3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 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当期 的定期 支付 ;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7)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4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管 理人 调整 年化 现金 支付比 例; (27)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 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变 化, 导致 收益 水平存 在的 不确 定性 。市 场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 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 率曲 线风险 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6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的投 资中,具 体表 现为可 转债 的价格 受 到其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响 , 同 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风 险与 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价 格跌 破转 股价 ,不 能获得 转股 收益 ,从 而无 法弥补 当初 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值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 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30% , 债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70% 。 因此 股市、 债市 的变 化 将影响 到基 金 业绩表 现 。 本 基金虽 然采 用稳健 的投 资策 略, 但并 不能完 全抵 御市 场整 体下 跌风险 , 基金 净 值表现 因此 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 本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研 究,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每季 度定 期通 过自 动赎 回基金 份额 向自 愿选 择参 与本基 金 的定期 支付 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下同 ) 支 付一 定现金 , 自 动赎回 基金 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实 施而 无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另行 提交赎 回申 请 。 每 期用 以计 算定期 支付 金额 的基 金份 额是指 可参 与 定期支 付的 基金 份额 , 即定 期支付 权益 登记 日登 记在 册的持 有期[持 有期 界定 方 式: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含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确 认日 (含 )至 定期 支付基 准日 (含 ), 下同] 不少于 90 天的 基金份 额 , 持 有期 未满 90 天(含) 的基 金份 额将 不参 与定期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 有 可能出 现参 与 定期支 付金 额计 算的 基金 份额数 额低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数额。 由于本 基金 按约 定的 年化 现金支 付比率 定 期支 付一 定金额 的现 金 , 以 期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供 预期 明确 的现 金流 , 当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低于 同期现 金支 付比 率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面临 以其 初始 投资 金额 来进行 定期 支付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选 择权 , 投资 人可 在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 选择 是否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 如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投资人 选择 参 与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7 定期支 付机 制。 参与 或不 参与定 期支 付机 制的 选择 通过基 金 “ 分红 方式 ” 设 置实现 。 参 与定 期支付 的请 选择 现金 红利 方式; 不参 与定 期支 付的 请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分红方 式的 选择 与基金 收益 分配 无关 , 只 用来标 志是 否参 与定 期支 付机制 , 除定 期支付 外 , 本基金 不再 进行 收益分 配。 选择 参与 定期 支付机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由于 定期 自动 赎回以 实现 定期 支付 的目 的而不 断减 少。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存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 同 时单 只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 且 只能通 过 两 大交易 所 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 , 存在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 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五)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基 金在 交易时 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 可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基 金经 理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 、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4 、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其 他不可 预见或 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 的风险 ,如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会 导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 资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8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69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0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1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2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4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 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5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或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6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7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代 表 三 分 之一 以 上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 人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8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在会 议召 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79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0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的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1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2 四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 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勇 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壹 仟万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3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 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 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70% ;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4 2 )本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金 融 工具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 过 30% ; 3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除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9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2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6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5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8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6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及 期货 账 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及期 货结算 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7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 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 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和 资金 的 清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8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89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 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基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90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 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 则 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并 按其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 担。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91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 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 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 清算 。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 、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信 函 、电邮、传 真等方式提出 咨询、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 人 将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 理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 馈。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 订制(退订) 免费的手机 短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92 信资讯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短 信资讯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 订制(退订) 免费的电子 邮 件资讯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电 子资讯 。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邮 编:200082 (六)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关 于 新增 北京 创 金启 富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 售国 泰基 金 旗下 部分基 金 并开 通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转 换业务 及 开展 申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6/12/10 关 于 北京 汇成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新 增销 售 国 泰基 金旗 下 部分 基金、 开 通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转 换业 务并同 时 开展 申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6/12/14 关 于 设定 国泰 安 康养 老定期 支 付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7 年 定期 支 付 比 率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6/12/21 关 于 新增 北京 格 上富 信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销 售国 泰基 金 旗下 部分基 金 并开 通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转 换业务 及 开展 申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6/12/21 关 于 新增 华宝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销 售国 泰 基 金旗 下部 分 基金 并开通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转换 业 务及 开展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2016/12/22 关 于 新增 华西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销 售国 泰 基 金旗 下部 分 基金 并开通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6/12/22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93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 苏 州银 行基 金 申购 及定期 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6/12/28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加北 京钱 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申购 、定 期 定额 投资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6/12/29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加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申 购( 含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6/12/30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调整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1/17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副总 经 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2/9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开 通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金 在 长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并 同时调 整 定投 金额 下限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7/2/17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新 增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 账户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3/3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新 增北 京肯 特 瑞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 限公司 销 售旗 下部 分 基 金、 开通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转换 业务并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3/14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加宜 信普 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 司 申 购(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3/17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北 京分 公司 迁址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7/3/25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高 级管 理人 员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7/3/25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加张 家港 农 村商 业股份 有 限公 司申 购(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3/31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新 增北 京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 开通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 转换 业务 并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3/31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新 增北 京恒 天 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销 售 旗下 部分 基 金 并开 通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4/7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调整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7/4/22























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 一号) 94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资 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本 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 国泰 安康养 老定 期支 付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 支付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