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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519025)

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领 先 成 长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 领 先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经 2008 年 11 月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8】129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09 年4 月30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海富通 领 先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的 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 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4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5-1-1 第二节 释义 ...............................................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5-5-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1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5-9-1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8-1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5-20-1 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21-1 第二十二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5-22-1 第二十三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23-1 第二十四节其他披露事项 ..................................... 5-24-1 第二十五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 5-25-1 第二十六节备查文件 ......................................... 5-26-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 领先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 海 富 通 领 先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 领先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7 月27 日 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操作 指引》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 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海 富 通 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对于投资 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包括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分红方式设臵等) ,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可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4 生了巨额赎回;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 员单 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场 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 外: 指通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外 办 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5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所得的值; 基 金财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 其的不时修订或补充 ;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6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 控股公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交通银行 河南省 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2 月起代行总经理职责。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陶 乐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董事, 法国与 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2 曾任职于 东方汇 理银行 、渣打银 行和欧 洲联合 银行,1996 年加入 法 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 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 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 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3 俞 涛 先 生, 监事, 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 万荣 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 副总经理 , 硕 士 。 历 任 加 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黄 峰先 生 , 硕士 , 历任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信用分析部分析师, 深圳九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4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负责 人、证券事务代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1 年 5 月加 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12 月起 担任海富通股票 混合 、 海富通中小盘 混合 、 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 和海富通领先成 长 混合基金经理。 李 志女 士, 硕士 。 历任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12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股票相对收益组合部分析师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7 年 5 月起担任 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陈绍胜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9 年4 月至2012 年4 月。 陈静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谢志刚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4 月至2015 年6 月。 张金涛先生, 任 职时间为 2015 年10 月至2017 年5 月 。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张文伟, 董事长(代行总经理) ; 胡光涛 , 总经 理助理; 王智慧, 总经 理助理; 杜晓海, 多资 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 东升, 机构 权益投资部总监; 王金祥,研究部副总监; 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 陈轶平, 固 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 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5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6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7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8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 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 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 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 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9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客户存 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95.58% , 较上年提升7.55 个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2 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亿元, 增长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3 部和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 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 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臵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4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臵,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 如发现投 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33830161 2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3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1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4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14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 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 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1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5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95548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20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2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6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26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 、24、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41、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站:www.gf.com.cn (28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7 联系人: 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 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30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或021-61195566 联系人: 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1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网址 :www.dfzq.com.cn


(3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3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8 联系人: 邓颜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35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 袁媛 网址:www.csco.com.cn (3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37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 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8 )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或4008696336 (全国)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9 联系人: 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39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或010-66045777 或010-66045678 (基金) 联系人: 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40 )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 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41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4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 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3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0 电话:95335 或4008895335 联系人: 史江磊 网址:www.scstock.com (44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 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5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 朱磊 网址:www.tebon.com.cn (46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 孙豪志 网址:www.zts.com.cn (47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8 )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 胡莹 网址:www.xcsc.com (4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50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 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51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 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52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 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2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 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55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56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8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3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59 )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60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61 ) 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或021-962518 联系人: 邵珍珍 网址:www.962518.com (62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4 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 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64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5 )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6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 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67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95317 或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8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 16-18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5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9 )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95368 (甘肃)或 4006898888(全国) 联系人: 范坤 网址:www.hlzq.com (70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1 ) 国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侯守法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 虞哲维 网址:www.grzq.com (72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 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73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6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中一 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74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75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 周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76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77 ) 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www.tpyzq.com (78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7 地址:西安市 雁塔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 袁伟涛 网址:www.kysec.cn (79 ) 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80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1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82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8 官网:www.tfzq.com (83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 鋆 网址:www.hxzq.cn (84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12、13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85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86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7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李雁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19 网址:www.fund123.cn (88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89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0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李娟 网址:www.noah-fund.com (91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www.1234567.com.cn (92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0 联系人: 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3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9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5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 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96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97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联系人: 徐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1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8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 陈东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9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http://www.zcvc.com.cn/ (100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1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 李栋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102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3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4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5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6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7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 陈铭洲 网址:www.jimubox.com (108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 赵明 网址:www.dtfortune.com (109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 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110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1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2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4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3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114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5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6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5 (117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8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119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20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21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6 网址:http://fund.jd.com (122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3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4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3 、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2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 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08 年 11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第 1296 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 2009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09 年 4 月 24 日 止,共募集 2,665,319,248.1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3,125 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 于2009 年4 月30 日 正 式 生 效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1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销售 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进行。 投资人可通过 场外销售渠道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 否开通场内销售渠道, 具体的销售渠道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 二)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 年6 月15日起开始办理包括 日 常申购、赎回在内的 日 常交易 业务。 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2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场内申 购 、 赎回 需 遵守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将赎回款划往投资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3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单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 元,且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销 售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场 外赎 回 申 请 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场内单 笔 赎回的 基金份 额必须 是 整数份 ,且不 能超过 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份额余额 为 10 份。基金 份额持有 人因赎 回、转 换等原因 导致其 单个 基 金账户内 剩余的 基金份 额低于 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 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 +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 份额=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4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用 由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2、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申 购费 率 不 超过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费) 的1.5%,赎回费率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0. 5 %。 3、申 购 费 率 按照 申 购 金额逐 级 递 减 , 注 册 登 记机构 根 据 单 次申 购 的 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 型 金





额(M) 费率


申购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M <5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50 万 1.5%


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 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以上 ,2 年以 下 0.25% 2 年( 含) 以上 0% 5、在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 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5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6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 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7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 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1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一) 基金 间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开通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 金转换。 (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 (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09 年6 月 15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用加上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转出 基金正 常赎回 时的赎回 费率收 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2 2 、特别提示:由本基 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 的转入 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精 选贰号 混合该 档次申购 费率( 即 1.0% )计算 申购补 差费, 将不再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六) 基 金转 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 ×D J=[B×C×(1-D)/(1+H)] ×H 其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3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00 份。 (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予以公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除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 停接受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 )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2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 事项,但 基金 管理人 有 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暂停期结 束, 基金重 新 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4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 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0-1 第十节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与 转 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本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它原因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 的继承 人继承。 2. “捐赠”指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 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 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 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 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人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人可 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五)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从具有领先发展的行业中, 精选出具有高度成长性的股票, 在控制风险并保 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 二) 投资 方向 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回购、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证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5%~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 ,现金 、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35%,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和自主创新的速度正在不断 加快, 很多行业都出现了超常规的发展。 本基金将运用得到市场验证的国际先进 投资经验,在具有领先发展的行业中,精选出具有高度成长性的股票。 ( 四) 投资策 略 1 、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已经得到市场检验和认可的国际先进投资理念, 通过上 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和研究, 坚持寻找价值 “洼地 “和长线投资, 来获得超额收 益。 在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的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自上而下” 与 “自 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 在具有领先发展的行业中, 精选出具有高度成长性的股 票。 1 ) 领 先成 长的定 位 (1) 聚焦领先发展的行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2 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多因素分析系统, 从国 际和国内经济周期、 国际产业结构调整趋势、 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等方面挑 选出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 (2) 精选领先成长的企业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定价指标分析系统, 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实证分析, 重 点研究对能够领先于市场的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量化定价指标及其显著性, 包 括了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交易数据的综合分析, 从市盈率、 市净率 、 市销 率、 市现率、 市息率、 每股收益增长率、 市值、 每股收益等定价指标中, 寻找出具有成长性并 领先于市场的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分析公司盈利模式、 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经营与财 务风险, 以及公司治理及管理、 企业管理团队的素质、 竞争策略与能力等定性因 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将潜在成长性转化为现实成长性的能力。 2 ) 多 因素 分析系 统 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宏观策略分析师和股票分析师的经验和统计学的方法, 对各种影响行业景气度变化的因素进行归纳、 分析和研究, 挑选出具有领先成长 特征的行业。这些因素包括: ? 国 际 和 国 内 经 济 周 期 。 把握周期性是对大多数 周期性行业做出正确判 断的 关键。产业和经济周期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度,有些产业会先于国民经济走 强,有些则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有些产业与国际经济周期关联度较大,有些 产业则与国内经济波动的关联度较大。这种前后向关系以及对经济周期 的判 断,对于选择景气行业以及拟重点投资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 中国大 财务数 据 交易数 据 盈利模式、经营效 率和盈利能力、经 营与财务风险 公 司 治 理 及 管 理 、 企 业 管 理 团 队 的 素 质 、 竞 争 策略与能力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 市 销 率 、 市 现 率 、 市 息 率 、 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上市公司 成长性 公司显在因素分析 公司潜在因素分析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3 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对各个行业、 部门造成 冲击, 如市场准入、 行 业重整、 股份制、市场化和对外开放与国民待遇等。上述因素对不同行业中的企业所 产生的影响往往是长期的、结构性的,因而分析这些因素对发现企业投资价 值具有决定性作用。 ? 国 际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趋 势 。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 进程和国际分工的加快 以及 中国经济的日益对外开放,世界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周边环境及资本流动 等外部因素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日益增强,对外部环境因素的分析在整个基金 的投资分析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也越来越重要。 中国加入 WTO 之后, 不同行业 及相关企业之间在竞争优势方面将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要素禀赋、经济发展 阶段和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中国在国际分工格局中的地位,与此格局相一致 的产业其竞争优势将得到强化,而一些在技术上处于国内相对领先水平的产 业在国际竞争格局中却可能处于比较明显的劣势。因此,国际产业结构的变 化,各种产品在不同生命周期的扩展,都将对国内产业产生重要影响。在这 种变化过程中,产品生命周期将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在产品幼稚期,生 产和消费一般在发达国家;到了成长期,消费需求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扩散; 当产品进入成熟期以后,产品竞争的核心已经由技术方面的因素转移到生产 成本方面,产品的生产中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因此,在产品的不同阶 段,行业的竞争优势会在国家之间发生转移。本基金将根据我国具体情况, 判断各行业及相关企业领先成长性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国 内产 业结构 调整 和升级 。 国民经济发展趋势 、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整、 产业政策导向、利率走势和汇率政策等一系列因素,会对产业结构产生很大 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是一个随着社会需求变化和信息知识结构进步而 逐步演进的过程,表现为国民经济中产值构成的变化、生产要素组合状态的 变化和产业关联度的变化等,如一次产业向二次产业、三次产业转移,产品 构成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发展等。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 大国,一直存在着产业结构低度化的倾向,在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借鉴国外经验,寻求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的一般规律,对于 发现和预测长期 或周期性因素对于企业的影响,尽早发现导致企业投资价值出现重大变化的 契机,及时把握投资机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4 3 )个 股选择 领先成长精选股票分 析 决策支持系统以市场 实 证分析为基础,结合 对 定价 指标和盈利预测指标的综合分析, 坚持定价指标 “向后看” 和预测指标 “向前看” , 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 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 从定价指标和盈利预测指标两 方面对投资范围内的股票进行分析、 估值、 风险评判和评级, 以筛选和确定基金 投资的精选股票。 该系统主要由定价指标分析系统和盈利预测指标分析系统两部 分构成: ? 定 价 指 标 分 析 系 统 。 多因 素 分 析 系 统 首 先 对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进 行 实 证 分 析 , 重点研 究对 股票价 格波 动具有 解释 力的量 化因 素在不 同时 期的显 著性 ,从中寻 找出具 有领 先成长 特征 的 定价 指标 。实证 结果 显示: 市现 率、市 息率 、市销率 和市净 率等 因素与 股价 变动有 着显 著的相 关性 ,运用 这些 投资策 略能 在检验期 内显著 地跑 赢大盘 。在 此基础 上, 对这些 定价 指标进 行定 量分析 ,筛 选出符合 标准的 候选 上市公 司, 这些上 市公 司的上 述定 价指标 应低 于市场 或行 业的平均 水平。 定价 指标分 析打 破了在 投资 管理中 “碰 运气” 的管 理方式 ,使 股票选择 在一开始就能有的放矢,最大限度地减低了股票选择的随意性。 ? 盈 利 预 测 指 标 分 析 系 统 。盈利预测是精选 领先 成长企业的关键, 盈利 预测 指标分 析就 是要通 过“ 自上而 下” 和“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式 对上 市公司的 盈利指标进行预测。 “自上而下” 是指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研究平台, 着重研究 国内外 经济 发展前 景及 其周期 性和 趋势性 特征 ,把握 国家 宏观经 济走 势和经济 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自下而上” 是针对公司基本面的研究, 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 管理水平、 经 营规模、 成长趋势、 财务状况、 竞争地位、 市场特 性等 多个角 度, 通过走 访公 司和取 得第 一手材 料, 对公司 盈利 能力进行 预测, 并对 相关信 息进 行风险 识别 。能进 入候 选股票 池的 上市公 司其 盈利预测 全 部 股 票 的 财 务 和 交易数 据 基 础数 据库 定量研究员 从 所 有 股 票 定 价 指 标 数 据 库 中 筛 选 出 具 有 领 先 成 长 特 征 定价指标 选择个股定价 指标 (如 P/B ) 低于行业、时 常平均水平, 或价格低于特 定水平 领 先 成 长 备 选 股 票 池 I 计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5 自 自 下 下 而 而 上 上


指标应高于市场或行业的平均水平, 也就是我们所定义的具有领先成长性企业。 图:领先成长预测盈 利指 标流程图 ? 领 先 成 长 精 选 股 票 的 确 定 。 定价指标低于市场或行业平均水平、盈利 预测 指 标 高 于 市 场 或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上 市 公 司 就 是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定 义 的 领 先 成 长精选股票。 2 、债 券投资 策略 1)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是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的 债 券 品 种, 投资工具包括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包 括可转换债) 和债券回 购等。 债券 投资采取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等趋势, 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通过采取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 内外部沟通, 提高研究预测水平 盈 盈 利 利 预 预 测 测 指 指 标 标


盈 盈 利 利 模 模 式 式


经 经 营 营 效 效 率 率 和 和 盈 盈 利 利 能 能 力 力


财 财 务 务 状 状 况 况 、 、 现 现 金 金 流 流


经 经 营 营 风 风 险 险


竞 竞 争 争 策 策 略 略 与 与 能 能 力 力


公 公 司 司 治 治 理 理 与 与 管 管 理 理


企 企 业 业 管 管 理 理 团 团 队 队 素 素 质 质


企 企 业 业 的 的 独 独 特 特 优 优 势 势





海富通基金经理、 证券分析通过走 访公司,充分重视第一手资料 的取得与分析,进行有关信息 的风险识别,精选出领先成长 企业 海富通基金经理、 证券分析师 国 国 际 际 和 和 国 国 内 内 经 经 济 济 周 周 期 期


国 国 际 际 与 与 国 国 内 内 产 产 业 业 结 结 构 构 趋 趋 势 势


领 领 先 先 行 行 业 业 的 的 研 研 究 究


国际、国内券商 富通全球投资研究团队 专业研究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6 的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2) 投资原则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原则是以价值发现为基础, 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 机会,通过积极有效的组合管理,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1 )以价值发现为基础 价值发现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债券的价值包 含到期收益率、 信用等级、 流动性等诸多方面, 在其他条件相同时, 将优先选择 到期收益率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较高的品种。 (2 )在市场创新中发掘机会 中国债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 市场总量存在巨大的增长空间, 同时, 债券品 种结构目前还较为简单, 品种创新的空间非常广阔。 债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推进, 有利于创新品种的发展和满足投资者日益多样化的投资需要。 这些创新包括但不 限于: 发行方式的创新、 利息支付方式的创新、 利率确定机制的创新、 到期日确 定规则的创新及附加的各种选择权力等。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优 先选择能够符合当前市场需要、较容易受到市场欢迎的创新品种。 (3 )在市场变化中寻找机会 各种市场条件的变化, 如资金供给和需求变动、 债券供给和需求变动、 市场 利率水平变 动、 宏观经济指标变化、 周边市场影响、 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包括中央 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等, 会对不同债券品种在持有期间的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 等级和价格等造成不同影响。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还存在一定的分割特征, 投资者 对上述影响因素的判断不尽相同, 债券价格的反映可能过度或失衡, 从而带来更 多盈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运用计量模型,根据专业判断,及时捕捉投资机会, 一方面有助于稳定市场,另一方面也可能为基金持有人带来更高的回报 。 3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 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 五) 投资决 策 1 、决 策依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7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部策略分析 师、股票分析师、固定 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 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 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 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师根据宏观 经济、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定期不定期召开 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 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 师意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 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 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 行业 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臵; 之后, 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8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China A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China A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 MSCI China A 指数: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中国A 股指数 如果未来我国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2.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3. 业绩基准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4. 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China A,由全球四大指数提供商 MSCI 提供, 其指数 编 制和运用 广受国 际投资 者接受。 选择该 指数主 要基于以下 四个理由:MSCI 有完善的, 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体系, 以及行业指数体系;MSCI 已经形成 系列 的中国 指 数;MSCI China A 指 数具有国 际性 ,更方 便 海外投资者 理解基金的业绩;MSCI China A 指数,从方法论上,具有更好的行业代表性。 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 该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 因此,本基金选择 MSCI China A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 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 型 基 金 ,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 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八)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9 (1)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13)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0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臵 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 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 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但必须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 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1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5 月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7 年3 月31 日(“报告期末”)。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2,028,144.62 66.42 其中:股票 92,028,144.62 66.42 2 固定收益投资 469,000.00 0.34 其中:债券 469,000.00 0.3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783,819.23 30.16 7 其他资产 4,272,912.38 3.08 8 合计 138,553,876.23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263,572.00 3.2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7,374,907.66 44.2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2,089,014.52 9.32 F 批发和零售业 2,128,281.68 1.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05,416.76 1.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275,060.00 0.98 J 金融业 9,764,343.00 7.52 K 房地产业 1,965,832.00 1.5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61,717.00 1.4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2,028,144.62 70.92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928 中钢国际 160,400 3,689,200.00 2.84 2 300116 坚瑞沃能 139,800 3,042,048.00 2.34 3 600703 三安光电 183,541 2,934,820.59 2.26 4 002185 华天科技 211,000 2,799,970.00 2.1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3 5 000651 格力电器 85,366 2,706,102.20 2.09 6 300450 先导智能 62,400 2,667,600.00 2.06 7 600518 康美药业 140,500 2,649,830.00 2.04 8 000063 中兴通讯 153,600 2,605,056.00 2.01 9 600196 复星医药 91,700 2,587,774.00 1.99 10 000418 小天鹅A 61,600 2,582,888.00 1.99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69,000.00 0.3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9,000.00 0.36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4,690 469,000.00 0.36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4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中钢国际 (000928)于2017年3月8日公告称, 公司下 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况, 违 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被吉林证监局予以责令改正。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是冶金工程领域最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 已在国际冶金工程领域形成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 在全球 16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 分支机构, 其中俄罗斯 、 哈萨克斯坦、 伊朗、 马来西亚、 印尼、 巴基 斯坦等均为 “一带一路” 重点市场。 我们看好公司凭借强大的海外营销网络及项目承揽实施 能力, 受益于 “一带一路” 战略下国际产能合作大格局。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中兴通讯 (000063)于2017年3月8日公告称, 公司违反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5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 并在调查过程中因提供信息及其他行为违反了相关美国法律 法规, 公司已同意认罪并支付合计892,360,064 美元罚款。 此外,BIS还对公司处 以暂缓执行的3亿美元罚款, 在公司于七年暂缓期内履行与BIS达成的协议要求的 事项后将被豁免支付。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公司是世界最顶尖的通信设备制造商之一, 是 我国民族品牌的佼佼者;2008年金融危机后, 中国电信产业链崛起, 在 “一带一 路” 背景下, 国内通信设备商再度出海; 国内IT 与CT 融合趋势明显, “云、 大、 物、 移” 大势所趋。 美 国罚款利空出尽, 现金流足以承担罚款。 经过本基金管理 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复星医药 (600196)于2017年3月2日公告称, 控股子公司 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 2016 年5 月16日至19日对重庆医工院南岸区涂山路工厂QC实验室原料药检查中所 发现的实验室数据规范性不足出具的警告信。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型医药集团,医药工业、 医学诊断与器械、 医疗服务均保持快速增长。 公司单抗药物研发历经 9 年时间, 已处于国内第一梯队, 重磅产品即将进入收获期。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七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761.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165,485.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276.79 5 应收申购款 2,388.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2,912.3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1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标准 差 (4) (1)-(3) (2)-(4) 2009 年 4 月30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25.40% 1.79% 30.16% 1.53% -4.76% 0.26% 2010 年 1 月1 日-2010 年12 月31 日 12.28% 1.53% -5.88% 1.25% 18.16% 0.28% 2011 年 1 月1 日-2011 年12 月31 日 -27.22% 1.15% -21.52% 1.05% -5.70% 0.10% 2012 年 1 月1 日-2012 年12 月31 日 -3.22% 1.25% 6.42% 1.04% -9.64% 0.21% 2013 年 1 月1 日-2013 年12 月31 日 9.06% 1.26% -2.33% 1.08% 11.39% 0.18% 2014 年 1 月1 日-2014 年12 月31 日 33.96% 1.05% 37.76% 0.93% -3.80% 0.12% 2015 年 1 月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5.73% 2.93% 10.82% 1.98% -5.09% 0.95%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12 月31 日 -12.55 % 1.58% -10.66% 1.21% -1.89% 0.37% 2009 年4 月 3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7 年3 月 31 日 39.78% 1.64% 40.05% 1.27% -0.27% 0.3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2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4 月30 日至 2017 年3 月31 日 注: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即 2009 年4 月 30 日至2009 年10 月29 日。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 合同第十二条(二) 、 (七)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1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 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 理、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1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2)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2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6)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3 (1) 基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4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5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6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臵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按股 票估 值方法 的 第(3)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1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收 益分 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 日经除息后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3.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 收益可进 行分配 ;本基 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配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 金账户 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 对本基金设臵的分红方式 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2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1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 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 管理 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 五)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1 第十七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2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3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4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 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八) 其 他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1 第二十节


基 金 的 终 止 和 清算 (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0-2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并依 据销 售代理 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2.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2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以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3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4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以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 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5 1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向 基 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6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7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8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9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决定 转 换基金运 作方 式、基 金 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0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 集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1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2)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2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监督人 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表决的 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8)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 本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 第(9)、(10) 项召开事 由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3 议的生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4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1-15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1 第二十二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2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2.1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限 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B)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5%~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3% ,现 金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35%,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3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 月,但必须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C)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4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臵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F)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G)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5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J)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A)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6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C)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3.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基 金财产。 3.2 基金 募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人开立并管理, 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7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3.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8 3.5 债券 托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3.6 其他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3.7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定期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3.8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9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2-10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1 第二十三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 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 经除息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2 ( 三)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四)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七)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3-3 (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或 海 富通 官方 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实现 网上 开 户和 交 易(包 括认购 、申 购、 定期定 额计划 、转 换、 赎回等 ) ,并 获得 申购 费率和 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 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4-1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核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核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 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业 务。 3.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4-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5-1 第二十五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6-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 领先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 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 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注册登记协议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募集 设立 海富 通 领先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