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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视野A(002225)

长城新视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 城 新 视野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 管 理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 年 六 月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2015 年11 月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5]2671 号 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4 月29 日 生效 。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二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三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四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7 年4 月28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 止 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财 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内容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39 九、基金的业绩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2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 绪言 本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 长城 新视 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新视 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 率 等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新视 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新视 野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长城 新视 野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 城 新视 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新视 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 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 投 资 者 19、 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 26 、登 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 管理 、 基金 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 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 受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 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 金募 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 , 清算 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 三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6、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长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 额 兑换 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 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 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估 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 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6009 号 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41 层 3.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 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0-41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 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 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 人: 袁江 天 9. 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 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 费 增 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长城 品牌 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 积 极增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城久 兆 中 小 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增强 收益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医 疗保 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盈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城稳 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环 保主 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长城 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惠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祥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安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新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鼎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稳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中国 智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长 城转 型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等四 十一 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11. 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 单 位 占总 股 本比 例 长城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东方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 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 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管 人员 介绍 (1 ) 董事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 硕士 。现 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线 公司 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 职 于 北京 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深 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 司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 限 公司 等 公司 ,1993 年2 月 起历 任 君安 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 理 、 总裁 办主 任、 公 司总 裁 助理 兼 资产 管 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 业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华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 筹) 拟 任总 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 总裁 。 熊科 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 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 负 责人 , 中国 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 昌证 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公 司证 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 证券 有 限公 司 江西 管 理 总 部总 经理 ,中 国银 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筹备 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范小 新 先生 ,董 事, 博士 ,高 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 纪委 书记 。曾 任重 庆市 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 长 ,西 南技 术进 出口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重 庆对 外经 贸委 美国 公司 筹 备组 组长 ,中 国机 电产 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 任 ,华 能 资本 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 部 副经 理。 杨玉 成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 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东 方 金 融控 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上 海 财经 大 学财 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理 , 东方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 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姬宏 俊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 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曾 任河 南省 计划 委员 会 老 干部 处 副处 长、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财 政金 融 处副 处长 ,国 家开 发银 行 河南 省 分行 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 良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 任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 北 京 大学 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7 月 起 历任 海南 省证 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 世 纪投 资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昆 仑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北 方国 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 理部 总 经理 及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 管 理部 总经 理、 渤海 财产 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 经理 及 总经 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连 洲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已 退 休。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三部 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 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曾 在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印制 管 理局 工 作,1983 年 调 任全 国人 大 财经 委 员会 , 历任 办公 室 财金 组 组长 、 办公 室副 主 任 、 经济 法室 副主 任 、研 究室 负责 人、 巡视 员 。 万建 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上海 银行 独立 非执 行 董事 , 上 海市 互联 网金 融 行 业协 会 会长 , 珠 海华 润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 通 联支 付网 络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招 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 长兼 上 海分 行行 长( 期间 兼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国 通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 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 司 党委 书记 、 总 裁, 上 海国 际 集团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 长 、 总经 理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徐英 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 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 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 讲 师, 海 南 汇通 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 书 记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证 券 业协 会理 事, 新华 资产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 民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 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深 圳 上 市公 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 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 圳市 体 改委 宏 观调 控处 、企 业处 副处 长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 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 证 券公 司 副总 经 理。 (2 ) 监事 吴礼信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 (非 执业 ) 。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秘 书、 财务 总监 。 曾任 安徽 省地 矿局 三二 六 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 中 达信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一部 部长 ,大 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计财 综 合部 经理 ,大 鹏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司资 金 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第一 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进入 长 城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务 部 总经 理。 曾广 炜 先生 ,监 事, 高级 会计 师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风 险 控制 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 国燕 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 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 司 , 2003 年1 月 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 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 四 部副 总经 理 、 证 券 投资 部 副总 经 理、 财 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 制 部总 经理 。 杨斌 先 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 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曾 任 就 职于 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分 行非 银 行金 融机 构管 理处 ,自1998 年7 月至2015 年5 月 先后 于 上海 证 监局 稽查 处、 案件 审理 处 、案 件调 查一 处、 机构 监 管一 处、 期货 监管 处、 法 制工 作 处等 部 门任 职, 历任 科员 、副 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 长、 处长 。


黄魁 粉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 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固有 业 务部 总经 理。2002 年 7 月 进入 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曾在 信 托投 资部 、信 托综 合部 、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信 托 理财 服 务中 心 工作 。 袁江 天 先生 ,监 事, 博士 。 现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兼 董 事会 秘书 、 综 合管 理 部总 经理 。 曾 任职 于广 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 理部 、国 海( 广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营 业部 、 总裁 办 、 北方 国际 信 托投 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 站 。 王燕 女 士, 监事 , 硕士 。 现 任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 2007 年 5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障 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 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 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 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 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曾任 摩 根 士丹 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 熊科 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彭洪 波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运行 保 障部 总经 理、 信息 技术 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就职 于 长 城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 深圳 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 经理 , 公司 电子 商 务筹 备组 项目 经 理 , 公司 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 业务 主 管、 部门 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运行 保 障部 总 经理 。 桑煜 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 发 部总 经理 、广 州管 理部 总 经理 ,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 国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建设 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 务主 管 、运 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市 场 开发 部 总经 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 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委 员、 基金 经理 ,硕 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 油管 理局 、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深 圳 和君 创 业有 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 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 作, 历 任基 金 经理 助理 、 “ 长城 安 心回 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长 城中 小 盘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 经理 。 曾任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卢盛 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机构 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 省 分 行、 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 上海 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车君 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 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监管 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审 理执 行处 、稽 查 一处 、 机构 监 管二 处、 党 办等 部 门工 作, 历 任副 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正处 级 调 研员 等 职务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钟光 正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具 有 13 年 债券 投资 管理 经历 。 曾就 职于 安徽 安凯 汽车 股 份有 限 公司 、 广 发银 行总 行资 金 部、 招商 银行 总行 资金 交 易部 。2009 年11 月 进入 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债 券研 究 员 、 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长城 稳 健 增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委 员 。 自2011 年4 月12 日起 担 任 “ 长 城积 极增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自 2012 年8 月 至 今任 “长 城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自 2013 年9 月至 今 任 “长 城增 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 1 月 至 今任 “长 城 稳 固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11 月至 今任 “长 城久 祥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5 月20 日 起 任 “长 城久 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 6 月 21 日 起任 “长 城久 源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7 月14 日起 任“ 长城 新 视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11 月4 日起 担 任“ 长城 久盛 安稳 纯债 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30 日 起担 任“ 长城 久信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蔡旻 先 生 ,FRM , 厦 门大 学 金融 工 程学 士 、 硕 士 。 具 有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10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 任债 券研 究员 , “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助 理, “长 城淘 金 一年 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长 城岁 岁金 理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5 月11 日 至今 任 “长 城稳 健增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任 “长 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和“ 长城 久祥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3 月22 日至 今 任 “长 城新 优 选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4 月29 日至 今任 “ 长城 新视 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2016 年5 月20 日 至今 任 “长 城久 盈纯 债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长 城久 惠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6 月21 日至 今任 “长 城久 源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11 月11 日 至 今 任 “长 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基金 经 理。 3. 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 熊科 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杨建 华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公 司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兼 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研究 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钟光 正 先生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固定 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 金经 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 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日内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退还 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 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 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 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 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 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 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 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 运 行、 控 制严 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 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公司 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 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 定 、 健康 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 体 目标 是: (1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 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 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3 )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 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最大 化; (4 )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 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 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 施 , 维护 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 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 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 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 在 建立 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 循 以下 原则 :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 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 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 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 系 的构 成 、 内部 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 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 执 行 部门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 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 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 性和 权 威性 ,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 高 度 的权 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 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 外, 公 司任 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 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 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 善; (6 )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 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 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 上 和 制度 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 制定 严 格的 批 准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 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 的 目标 和原 则;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 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 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 和 措施 ; (6 ) 保 障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性 和 有 效 性 , 制 定 可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评 价 和 检 查 机 制 。 4.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 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 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 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 有 效 的多 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 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 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 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 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 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 合 法合 规 性进 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 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 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 的 风险 进 行研 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 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 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 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 查 、 评价 公司 基 金投 资管 理 制度 、 市场 营 销管 理制 度 、 风险 管理 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 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 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 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 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 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定 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 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 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 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 改 进意 见。 ⑥评 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 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 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 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 见 。 ⑦检 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 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 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 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 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 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 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 行 机构 , 对董 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 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 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 控 制。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 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 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性 的目 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 责为 : ①研 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 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 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 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 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 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 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 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 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 授 权; ⑤对 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 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 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 是 : ①根 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 范 和 事后 审 查方 案; ②就 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 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 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 宜 ; ④对 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 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 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 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 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 各部 门根 据 经营 计 划 、业 务规 则及 本 部门 具体 情况 制定 本部 门 的工 作流 程及 风 险控 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 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 业务 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行 双人 负 责; 属于 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 业务 , 强 化后 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 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 业务 凭据 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 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 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 最 小范 围内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 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 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 生 银行 ” )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2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 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 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 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注册 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 人 :罗 菲菲 中国 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 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 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同 时 又 是严 格 按照 《公 司法 》和 《商 业 银行 法》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 份制 金融 企业 。多 种经 济 成份 在 中国 金 融业 的涉 足和 实现 规范 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 中国 民 生银 行有 别于 国有 银行 和 其他 商 业银 行 , 而 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 融界 所关 注。 中 国民 生银 行 成立 二十 年来 , 业 务不 断 拓展 , 规模 不 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 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生 银 行 A 股股 票(600016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 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在 上交 所正 式挂 牌交 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通过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发行 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 债券 , 成为 中国 第 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成 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 的商 业银 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 银 行成 功完 成股 权分 置改 革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 成股 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 行, 为 中国 资 本市 场 股权 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 范例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 香港 交 易所 挂牌 上 市。 中国 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按 照 “团 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 培育 人才 ;严 格管 理, 规 范 行为 , 敬业 守法 ;讲 究质 量, 提 高效 益, 健康 发展 ”的 经 营发 展方 针, 在改 革 发展 与管 理 等方 面 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 出了 “大 集中 ”科 技平 台 、 “ 两率 ”考 核机 制 、 “三 卡” 工 程、 独 立评 审制 度、 八大 基础 管 理系 统、 集中 处理 商业 模 式及 事业 部改 革等 制度 创 新, 实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现了 低 风险 、 快 增长 、 高 效 益的 战 略目 标, 树立 了充 满 生机 与 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 象 。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度 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评 选活 动中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一流 的 电子 银行 产品 和服 务获 得 了专 业评 测公 司、 网友 和 专家 的一 致好 评, 荣获 卓 越2009 年度 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十 佳电 子 银行 ”奖 。 2010 年10 月 , 在经 济 观 察报 主 办的 “2009 年 度中 国最 佳 银行 评选 ”中 ,民 生银 行 获 得评 委 会奖 —— “ 中国 银 行业 十 年改 革创 新奖 ” 。 这 一奖 项 是评 委会 为表 彰在 公司 治 理 、 激 励机 制 、风 险管 理、 产品 创新 、 管理 架构 、商 业模 式六 个 方面 创新 表现 卓著 的银 行 而特 别 设立 的 。 2011 年 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 认 证中 心(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国 电 子银 行年 会上 , 民 生 银行 荣 获 “2011 年 中国 网 上银 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 这是 继2009 年、2010 年 荣 获 “中 国网 上银 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 后, 民生 银行 第三 次获 此 殊荣 , 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 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 肯 定。 2012 年6 月20 日 , 在 国际 经济 高 峰论 坛上, 民 生银 行 贸易 金 融业 务以 其2011-2012 年 度的 出 色业 绩和 产品 创新 最终 荣 获 “2012 年 中国 卓 越贸 易 金融 银行 ” 奖项 。 这也 是 民生 银 行继2010 年 荣获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 奖 —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之 后 第三 次获 此 殊荣 。 2012 年11 月29 日 ,民 生 银行 在 《The Asset 》 杂志 举办 的2012 年度AAA 国 家 奖项 评 选中 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 奖 ” 。 2013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 投 资协 会股 权和 创业 投资 专 业委 员会 年度 中国 优秀 股 权 和创 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 金 托管 银行 ”及 由21 世纪 传 媒颁 发 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 融服 务 托管 银行 奖。 2013 年 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 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 业 。 在第 八 届“21 世 纪 亚洲 金 融年 会 ”上 ,民 生银 行荣 获“2013 ?亚 洲 最佳 投资 金 融服 务 银行 ” 大奖 。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 融 机构 评选 ” 中 , 民 生银 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 品 牌 建设 银 行” 奖。 在中 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 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民 生银 行荣 获 “中 国 企 业上 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 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 银 行业 社 会责 任 指数 第一 名”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 公 民评 选中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 业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公民 大 奖” 。


2013 年 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 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 公 益慈 善优 秀项 目奖 ” 。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 系公 司 ”大 奖和 “2014 亚 洲企 业 管治 典 范奖 ” 。 2014 年 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 合授 予“ 亚 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称 号。 2014 年 还 荣获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 融 银行 奖” , 获 得 《21 世纪经 济报 道 》 颁发 的 “最 佳资 产管 理 私人 银行 ” 奖 , 获 评 《 经济 观察 》 报 “年 度卓 越私 人 银行 ” 等。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金融 理 财》 举办 的 2015 年 度金 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 获 “金 牌 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 “中 国 最佳 实物 黄金 投资 银行 ” 称 号。 2015 年 度 , 民 生银 行连 续 第四 次 获评 《 企业 社会 责 任蓝 皮 书 (2015 ) 》 “ 中国 银行 业 社 会责 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 年 度 ,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 观 察报 》 主办 的2014-2015 年 度 中国 卓越 金融 奖 评选 中 荣获 “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 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 银 行” 两项 大奖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 萍 :女 ,北 京大 学本 科、 硕 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 行 总 行, 意 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 表处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 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 任中 国 投资 银 行总 行业 务经 理, 意大 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 处 代表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 市场 部 处长 、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 具有 近 三十 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富 的 外资 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 广阔 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 略眼 光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4 年7 月9 日 获 得 基金 托 管资 格, 成为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颁 布后 首 家获 批从 事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银 行。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 后发 优 势, 大 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 着 充分 保 护基 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 为 客 户提 供 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善 制 度、 组织 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 前共 有 员工68 人 ,平 均年 龄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 以 上 学历,80% 以 上 员工 具有 硕 士以 上 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 格。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中国 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 为 导向 , 秉承 “ 诚信 、 严谨 、 高 效、 务 实” 的 经营 理念 , 依托 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专 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 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为 境内 外 客户 提 供安 全 、准 确、 及时 、高 效的 专 业托 管服 务。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中 国 民生 银 行已 托 管16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 值达 到5007.92 亿 元 。中 国民 生 银行 于 2007 年 推 出 “ 托付 民生 ?安 享财 富 ” 托管 业 务品 牌 , 塑造 产 品创 新、 服务 专业 、 效 益优 异、 流程 先 进、 践行 社会 责任 的托 管 行形 象, 赢得 了业 界的 高 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 泛好 评 ,深 化 了与 客 户的 战略 合作 。 自2010 年 至今 , 中国 民生 银行 荣获 《 金融 理财 》 杂志 颁 发的 “ 最具 潜力 托 管银 行” 、 “最 佳创 新托 管 银行 ” 和 “ 金牌 创 新力 托 管银 行” 奖, 荣 获 《21 世 纪经 济 报道 》 颁发 的“ 最佳 金融 服务 托 管银 行” 奖。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强化 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 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贯彻 执行 ,保 证自 觉合 规 依 法经 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 常 运行 ,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审 计部 、资 产托 管部 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 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 成 。总 行 审计 部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资 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 风险 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 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 调、 监 督各 业 务中 心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实 施。 各 业务 中心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 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风险 控制 必须 覆 盖资 产托 管部 的所 有中 心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 程 和业 务 环节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 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 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 立性 原则 : 资产 托管 部设 立 独立 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该 中心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 权 威性 ,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 中心 在内 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 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同 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 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观 性 和 操作 性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5) 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自 身财 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 操作 部门 与行 政 、 研发 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 (1)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 位 职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 人 员行 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 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 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 监督 中 心指 导业 务中 心进 行风 险 识别 、 评估 , 制定 并 实施 风 险控 制 措施 。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 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 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 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 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 签订 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 预案 》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 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 保证 业 务不 中断 。 5.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监控 等 五 个方 面 构建 了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 体系 。 (1) 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 展同 等 重要 的理 念。 托管 业务 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 建立 一 个系 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 务的 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 险管 理 放在 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 线。 (2)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 全面 、有 效。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 部实 施 全员 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中 心和 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分 工明 确 、 相 互牵 制的 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 托管 部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中 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 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 管 理的 核 心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已 经建 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 包括 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部 控 制制 度 、员 工行 为规 范、 岗位 职 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 运作 环 节的 操作 手册 。以 上制 度 随着 外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部环 境 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 加和 完善 。 (5) 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 风 险控 制 的关 键。 制度 执行 比编 写 制度 更重 要, 制度 落实 检 查 是风 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 风险 监 督中 心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稽 核 检查 。总 行审 计部 也不 定 期对 资 产托 管 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 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 用 于风 险 控制 中。 在风 险管 理中 , 技术 控制 风险 比制 度控 制 风 险更 加 可靠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 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 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 而 且从 风 险控 制 方面 都要 经过 多方 论证 ,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 较 强的 自动 风险 控制 功能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金 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申 购资 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 金 收益 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0-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成立 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 人 : 黄 念英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1 )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 人 :穆婷 联系 电 话:010-57092619 客服 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 招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 人 : 邓 炯鹏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 蚂蚁 (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3 行, 段 后: 0.25 行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 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 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 电 话:4000-766-123 公司 网 址:www.fund123.cn 公司 网址 :www.fund123.cn (4 ) 珠海 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 法定 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 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 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 网 站:www.yingmi.cn (5 ) 上海 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 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 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 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 网 站:www.lufunds.com (6 ) 深圳 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 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 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 二 期418 室 法定 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 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 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 ) 北京 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 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17 层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 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 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 网 站:kenterui.jd.com (8 ) 北京 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 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 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 电 话:400-619-9059 公司 网 站:www.fundzone.cn (9 ) 南京 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 道1-5 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 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 电 话:95177 公司 网 站:www.snjijin.com (10 ) 上海 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 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 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 ) 深圳 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 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 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 电 话:400-166-1188 公司 网 站:8.jrj.com.cn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成立 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 人 : 张 真珍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市 中伦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 外大 街 甲6 号SK 大厦36-37 层 负责 人 :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 人 : 李 雅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会计 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 伙) 住所 (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 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 人 :李 妍明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2015 年11 月19 日证 监 许可[2015]2671 号 文核 准 , 由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16 年 4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 , 共 募 集 413,891,112.77 份 基金 份 额, 募 集户 数 为2,366 户。 (二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4 月29 日 正式 生效 。 (三 ) 基金 的 类 型和 运作 方式 基金 的 类型 :混合 型 基金 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 期 。 (五 ) 发售 对象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3 行, 段 后: 0.25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3 行, 段 后: 0.25 行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 申购 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 说 明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 理 时间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 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申购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 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在 赎回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 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 始时 间。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 进行 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 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 成 立和 生 效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 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成 立。 投资 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即成 立。 基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申请 即 生效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 赎回 时, 赎回 申请 即生 效 。T 日 提交 的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赎回 款 项的 支付 投资 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 数据 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所能 控 制的 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上述 情形 消 除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银 行账 户。 若申 购不 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 限制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 通 过销 售机 构申 购 本基 金 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 最 低 申购 金 额高 于 该 申购 金 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 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 还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 定 ; 2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 制; 3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100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 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 4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进 行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 金, 认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 计算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本基 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 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 申购 费率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 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 特定 申 购 费率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 包 括基 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 等, 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 产 品 。 如未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提 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 围。 本基金 申 购 费由 申 购 者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 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持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 -184 0.5%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85 -365 0.1% 366 及以上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 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2 天的 基金 份 额所 收取 的 赎回 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92 天( 含) 但少 于185 天的基金 份 额所 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50%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对持 续 持有 期长 于 185 天( 含) 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29 0.5% 30 及以上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C 类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对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介 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非 养老 金客 户 ) 10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5% , 若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 购 金额 =100,000/ (1 +1.5%)=98,522.17 元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申购 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 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 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手续 费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份额 计算 公 式为 :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本 基 金50,0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为85 天 , 对应 的 赎回 费 率 为0.5% , 若 赎回A 类基 金份 额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50 元 , 则其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计 算 如下 : 赎回 总 金额 =50, 000 × 1.150 =57,500 元 赎回 手 续费 =57,50 0× 0.5% =287.50 元 净赎 回 金额 =57,500 -287.50 =57,212.5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5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为85 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50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 为57,212.5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份额 计算 公 式为 : 例如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5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 为20 天 ,对 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0.5% , 假设 赎回 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 金 额=50, 00 0× 1.150 =57,500 元 赎回 费 用=57,50 0× 0.5% =287.50 元 净赎 回 金额=57,500 -287.50 =57,212.5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5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为20 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 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50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 为57,212.50 元。 3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 4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 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八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5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 程序 执 行。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 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 日 ,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连续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二 )基 金 的 转换 基金 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 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 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 费用 详 情请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3 行, 段 后: 0.25 行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消 费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 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利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城 医疗 保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新兴 产业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环 保主 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城改 革红 利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 久惠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策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 久源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久 稳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长城 中国 智造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间的 基 金转 换 业务 。 (十 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他 非交 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 费。 (十 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 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 托管 费。 ( 十 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 期 定额 投资 ” 是指 投资 者可 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 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 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3 行, 段 后: 0.25 行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基 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民生 银行 、 招商 银行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蚂蚁 ( 杭州 )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 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圳 富 济财 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汇 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深圳 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等 机构 为投 资者 提供 本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 ,详 情 请查 阅 相关 公 告。 ( 十 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八 、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一 )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通过 综合 运用 多种 投资 策 略,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 投资 回 报,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含 国家 债券 、 金 融债 券、 次级 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 业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纯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 金资 产 的 0%-30% ;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 投资 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为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将依 据市 场情 况灵 活进 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在 资 本市 场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本 基 金将 参考 基金 流动 性要 求 ,以 使基 金资 产的 风险 和 收益 在 股票 、 债券 及短 期金 融工 具中 实 现最 佳匹 配。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大 类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 本基 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形 势、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 、 债券 市 场券 种供 求关 系及 资金 供 求关 系, 主动 判断 市场 利 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和动 态 调整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的 平均 久期 及债 券 资产 配置 。本 基金 具体 债 券投 资策 略包 括久 期管 理 策略 、 收益 率 曲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策 略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 、债 券 回购 杠 杆策 略等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选股 策略 , 从宏 观 经济 转型 、 政策 制度 导向 、 产业 的 升级 与变 革等 多个 角度 , 前瞻 性地 判断 下一 阶段 可 能涌 现出 的领 域和 板块 , 同时 从 定性 和 定量 的角 度, 自下 而上 地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情 况和 估值 水平 ,精 选具 有 投资 价 值的 个 股。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3 行, 段 后: 0.25 行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3 行, 段 后: 0.25 行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1 ) 定性 分析 本基 金 通过 传统 的定 性分 析手 段 ,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主营 业 务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竞 争 优 势、 管 理能 力三 个方 面: 主营 业 务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主 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在细 分行 业 中所 处的 竞争 地位 、产 品 定 价能 力 ,是 否具 有相 对成 本优 势 、从 事主 营业 务的 历史 , 以及 主营 业务 在市 场不 同 经济 周 期中 的 发展 状况 。 竞争 优 势: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在 商业 模式 、科 技创 新能 力 、品 牌、 经营 效率 等方 面 是 否具 有 竞争 对手 在中 长期 时间 内 难以 模仿 的相 对优 势。 管理 能 力: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经 营独 立性 、管 理层 对股 东 的责 任感 、管 理层 长效 约 束 与激 励 机制 的建 立、 管 理层 长远 眼 光和 战略 能力 , 以及 能够 对 外部 环境 变化 迅速 作出 反 应 。 通过 对 上市 公司 及其 业务 的分 析 ,判 断其 受益 于我 国经 济 结构 转型 的程 度、 成长 潜 力 和成 长 的可 持续 性, 从中 挑选 出 具有 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上 市 公司 。 (2 ) 定量 分析 通过 对 估值 方法 的选 择和 估值 倍 数的 比较 ,选 择股 价相 对 低估 的股 票。 就估 值方 法 而 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 、PEG 、PB 、PS 、 EV/EBITDA 等 ) ,通 过与 国内 同 行业 其它 公司 估值 水平 以 及国 外同 行业 公司 相对 估 值水 平 等进 行 估值 比较 ,找 出价 值被 相 对低 估的 公司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 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未来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在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选 择时 ,本 基 金将 采用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 用评 级系 统对 信用 评级 进 行 持续 跟 踪, 防范 信用 风险 。在 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发行 要 素、 担 保机 构 等发 行信 息对 债项 进行 增 信。


本基 金 将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 资情 况。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 投 资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组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 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 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 投 资。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对于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 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 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 质 量 及提 前 偿还 率等 因素 ,研 究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收 益和 风险 匹 配情 况,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基 础 上选 择 投资 对象 ,追 求稳 定收 益 。 (四 )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投 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3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5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活 动。 运用 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15% × 中证800 指 数 收益 率+85% ×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收益 率 。


中证800 指 数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 市场 内大 中小 市值 公司 的 整体 状况 ,适 合作 为本 基 金 股票 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 制和 维 护, 综 合反 映了 债券 市场 整体 价 格和 回报 情况 ,是 目前 市 场上 较为 权威 的反 映债 券 市场 整 体走 势 的基 准指 数之 一。 本基 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 0-30% 。 本基 金对 中证 800 指 数收 益 率和 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分 别赋 予15% 和85% 的 权重 符 合本 基 金的 投资 特性 。


如果 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本 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 公告 。本 基金 由于 上 述原 因 变更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 召开 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 的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属 于中 等风 险、 中等 收益 的 基金 产品 。 ( 七 )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 、 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 (3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 定 ; (4 )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 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5 )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 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 长 能力 的预 测。 2 、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部 定 期对 宏 观 经济 、 市 场、 行 业、 投 资 品种 和 投 资策 略 等提 出 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对于 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 重大 影 响的 突 发事 件 ,及 时提 出评 估意 见及 决 策建 议; (2 ) 研 究部 负责 建立 和维 护公 司 各级 股票 库, 并 提 供重 点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分 析报 告 ; 在公 司 各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基 金经 理负 责建 立符 合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和 投资 需求 的 股票 投 资备 选 库; (3 ) 固 定收 益 部负 责 建 立和 维 护 公司 固 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 库 ,提 供 各券 种 的 基本 面情 况及 投 资要 点分 析; (4 ) 在 对经 济 形势 和 市 场运 作 态 势进 行 讨论 分 析 后, 基 金 经理 拟 定下 一 阶 段股 票、 债券 及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做 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 点 证券 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讨 论; (5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在 基金 经 理 上报 的 资产 配 置 提案 的 基 础上 , 讨论 并 确 定下 一阶 段的 资 产配 置和 重点 证券 投资 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 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6 ) 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 资产 配 置决 议 和 重点 证券 投资 决 定, 基 金 经理 负责 在股 票 投资 备选 库 和 固定 收益 投 资对 象库 中选 择拟 投资 的 个 券 制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 (7 ) 在 基金 经 理权 限 内 的投 资 , 由基 金 经理 自 主 实施 ; 超 过基 金 经理 权 限 的, 须经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或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 方可 实 施; (8 )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开 发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分 析评 价体 系 及 其他 辅 助分 析统 计工 具 , 对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 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 持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 八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 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 (九 )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 托管 人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 于2017 年5 月16 日 复核 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本投 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止, 本报 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 投 资 29,339,912.67 9.30 其中 : 股票


29,339,912.67 9.30 2 基金 投 资 - - 3 固定 收 益投 资


250,094,672.20 79.24 其中 : 债券


250,094,672.20 79.24 资产 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 属 投资 - - 5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 3.17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9,460,774.09 6.17 8 其他 资 产


6,725,279.77 2.13 9 合计





315,620,638.73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689,212.67 5.94 D 电力 、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 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 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884,700.00 0.30 J 金融业 - - K 房地 产 业 10,766,000.00 3.62 L 租赁 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 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 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 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339,912.67 9.86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601155 新城 控 股 700,000 10,766,000.00 3.62 2 600888 新疆 众 和 899,917 8,558,210.67 2.88 3 600522 中天 科 技 600,000 7,074,000.00 2.38 4 300068 南都 电 源 60,000 1,208,400.00 0.41 5 002624 完美 世 界 30,000 884,700.00 0.30 6 300014 亿纬 锂 能 10,000 357,300.00 0.12 7 002455 百川 股 份 20,000 283,400.00 0.10 8 000636 风华 高 科 20,000 204,600.00 0.07 9 002074 国轩 高 科 100 3,302.00 0.00 10 - - - - -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 债 券 33,059,800.00 11.11 2 央行 票 据 - - 3 金融 债 券 -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其中 :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 债 券 216,986,872.20 72.91 5 企业 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 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8,000.00 0.02 8 同业 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0,094,672.20 84.04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2151 12 国电01 290,000 29,017,400.00 9.75 2 124449 PR 常 滨湖 300,000 25,617,000.00 8.61 3 122149 12 石化01 250,510 25,051,000.00 8.42 4 019539 16 国债11 210,000 20,987,400.00 7.05 5 122311 13 海通04 200,000 20,054,000.00 6.74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 金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 证。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 指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股 指期 货。 9.2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 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 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 暂不 参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与股 指 期货 交易 。 10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 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 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 暂 不参 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国 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 期 货。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报 告 期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除 证券 公司 债13 海通04 发 行主 体 外, 其他 证券 的 发行 主 体未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 情 形。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海通 证券 或 公司 ) 于2016 年11 月28 日 发布 “ 关 于收 到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行 政 处罚 决定 书》 的公 告 ”, 公告 称:2015 年8 月24 日, 公司 收 到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 监 会 ” ) 《调 查通 知书 》 。 因 公司 涉 嫌未 按 规定 审 查 、 了 解客 户身 份 等违 法 违规 行为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的有 关 规定 , 中 国证 监 会决 定对 公司 立案 调查 。2015 年9 月10 日 , 公 司收 到 中国 证监 会《 行政 处罚 事 先告 知 书》 。 根 据当 事人 违法 行 为的 事 实 、 性 质、 情节 和 社会 危 害程 度 , 依 据 《 证 券公 司 监督 管理 条例 》 第八 十四 条的 规定 ,证 监 会决 定: 对海 通证 券责 令 改正 ,给 予警 告, 没收 违 法所 得 28,653,000 元 , 并处 以85,959,000 元 罚款 。 本基 金 管理 小组 分析 认为 ,相 关 违规 事项 已经 调查 完毕 , 公司 已按 照监 管要 求完 成 了 整改 ; 同 时 , 公 司对 涉及 此 案所 得 和处 罚金 额已 于2015 年 度全 额计 入损 益, 对 未来 财 务无 重大 影 响。 该行 政处 罚措 施不 影 响公 司的 长期 信用 基本 面 ,13 海通04 主体 信用 和 债项 信 用资 质 均良 好。 本基 金经 理依 据 基金 合同 和本 公司 投资 管 理制 度, 在投 资授 权范 围 内, 经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正常 投 资决 策程 序 对13 海通04 公司 债进 行了 投资 。 11.2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未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票 。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220,742.20 2 应收 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6,504,143.48 5 应收 申 购款 394.09 6 其他 应 收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25,279.77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通 受 限部 分 的公 允 价值 ( 元)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 流通 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68 南都 电 源 1,208,400.00 0.41 重大 事 项停 牌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 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 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 差。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九 、基 金的业 绩 过往一定阶段 本 基 金 净 值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截至2017 年3 月31 日) : 长城 新 视野A :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9 日)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50% 0.16% 1.97% 0.17% -4.47%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0.92% 0.20% 0.28% 0.11% 0.64% 0.09%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9 日) 至 2017 年3 月31 日 -1.60% 0.17% 2.25% 0.16% -3.85% 0.01% 长城 新 视野C :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9 日)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80% 0.16% 1.97% 0.17% -4.77%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3 月31 日 0.72% 0.21% 0.28% 0.11% 0.44% 0.10%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9 日) 至 2017 年3 月31 日 -2.10% 0.17% 2.25% 0.16% -4.35% 0.01%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十 、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 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 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 及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 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十 一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 )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品种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 益类 品种 ,可 以采 用由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 数据 进 行 估值 ,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根 据以 下 原则 确定 公允 价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 跃 市场 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 活跃 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 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交 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 如有 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未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 估值 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 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 其它 情形 。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二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额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 低 数。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 次 , 每次 收 益 分配 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 收益 分 配; 2 、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 分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 配的 现 金 收益 ,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 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 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事 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 金 ; 3 、 基金 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 份 额之 间由 于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销售 服 务费 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 润上 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 日。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 行。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三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0.6%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0.6%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0.15% 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 托 管人。 3 、C 类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费 等。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5% 。 销售 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 H=E ×0.5% ÷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4 -8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二 、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 计算 。 本基 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的 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1 、申 购费 率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 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 定 申 购费 率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注: 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 包 括基 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 等, 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 金 产 品 。 如未 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 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 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本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 对 于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 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 投资100,000 元 申 购 本基 金A 类 份额 , 对 应的 申 购费 率 为 1.5% , 若申 购当 日 本 基金A 类份额 份额 净值 为1.050元 ,则 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 下: 净申 购 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 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 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如 下表 所示 :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 -184 0.5% 185 -365 0.1% 366 及以上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2 天 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 赎回 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92 天( 含) 但少 于185 天的 基 金份 额所 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50% 计入 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对持 续 持有 期长 于 185 天( 含) 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如下 表所 示: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29 0.5% 30 及以上 0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C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C 类 基金份 额时 收 取。 对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 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手续 费 例 : 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本 基 金A 类份额50,000 份, 持 有期 为85 天, 对 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0.5% , 若赎 回当 日 本基金A 类 份额 净值 为1.150 元 , 则 其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计 算 如下 : 赎回 总 金额 =50, 000 × 1.150 =57,500 元 赎回 手 续费 =57,50 0× 0.5% =287.50 元 净赎 回 金额 =57,500 -287.50 =57,212.50 元 (三) 转换 费用 1 、 基金 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 赎回 费和 转出 与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二部 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 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 费 用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 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 财 产 所有。 (1 ) 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 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 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 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 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 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 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 有的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10 万 份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 基 金A 类份 额 ,假 设 转换 当日 转入 基金 (本 基金A 类份 额 )份 额净 值是1.050 元 ,转 出基 金(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对 应赎 回费 率为0 ,申 购 费补 差费 率为1.5% ,则 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及 基 金转 换费 为: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5 行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转出 金 额=100,000 ×1 =100,000 元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 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 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 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3 份 基金 转 换费 =0+1,477.83 =1,477.83 元 即: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完 成本 次 转换 后 , 可得 到本 基金A 类份 额93,830.63份。 (2 ) 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 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A类份额10 万 份 , 持 有期 为100 天 , 决 定转 换为 长城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假设 转换 当 日转 出 基金 ( 本基 金A 类份额 ) 份额 净值 是1.250元 , 转出 基 金对 应 赎回 费 率为0.5% , 申 购补 差费 率 为0 ,则 可得 到的 转 换份 额 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 金 额=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 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 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 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 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 、 对于 实 行级 差 申购 费率( 不 同申 购 金额 对 应不 同申 购费 率的 基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 对 应的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 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 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 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 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 视 为0 。 3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 计 入转 出 基金 资产 (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 、 计算 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均按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 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 本 公司 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 基 金转 换费 用。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 范围 、 特定 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 及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 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税 收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金 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 按 照国 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 扣 代缴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 四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下 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 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 保留 完整 的 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 )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五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 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 三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 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 监 督 等 活动 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 上 。 2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4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 者复 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 计。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 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或者 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 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 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 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 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投 资情 况。 9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 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 证 券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所 持有 的资 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 告期 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 大小 排序 前10 名 资 产支 持 证券 明细 。 10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1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六 )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 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 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 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查 阅、 复 制。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六 、 风险揭 示 本基 金 为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面 临的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以 下几 个: (一 ) 市场 风险 广义 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股 票 价格 、商 品价 格等 相关 的 风险 ,主 要与 不同 市场 的 供 需情 况 紧密 联系 。狭 义的 市场 风 险主 要指 股票 价格 波动 风 险。 (二 ) 信用 风险 信用 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 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 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 险 , 主要 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 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 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1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 2 、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 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 )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 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 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 寸 需 要, 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 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 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 的 流动 性 风险 来 自两 个方 面: 1 、 大 额赎 回: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 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 的 可能 性 。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 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 至可 能 由于 大 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 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在 特 殊市 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 资 金紧 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降 低 , 将可 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 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四 ) 操作 风险 操作 风 险指 由于 我司 信息 系统 、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外 部 事件 导致 的操 作失 灵或 失 误 带来 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这一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计 算机 系 统失 灵 ( 如病 毒、 软件 错 误) 、 人 为失 误 和公 司以 外的 不可 控因 素 。 (五 ) 模型 风险 模型 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 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 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 在 利 用定 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 尤其 是 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定价 的 过程 中, 容易 出现 模型 风 险。 (六 ) 法律/ 合 同风 险 法律/ 合同 风险 指合 同签 约 的一 方 无法 履 行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 造成 另外 一方 损失 时可 能 发生 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七 )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 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 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 后 降 低的 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 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 短 期固 定 收益 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 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 的 情况 。 (八 )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 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 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 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七 、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 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 行公 告。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 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和 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利 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8 )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10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2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13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 露 , 不得 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4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7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8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印 件;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21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 (24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5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 费 用; (3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4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产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或者 利 用 职务 之 便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不得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9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13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21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 (22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5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 不 限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8 )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 讼 或仲 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6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 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 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 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内 容 或者 提前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 但 《基 金合 同 》 另有 约 定 的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提高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 服务 费 ,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要 求 提 高该 等 标准 或费 率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 变更 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 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12 )对 基 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2 )以 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 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 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3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0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5 )代 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会议 的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1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 于 会议 召 开前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 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 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 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 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会议 召开 前30 日发 布提示性 通知 , 除 载明 前述 内容 外 , 还 应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 说 明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影响 以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的选 择权 ,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做 出 选择 。 (2 )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 取方 式。 (3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 方 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 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 现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1/2)。 参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 的 , 召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含1/3 )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通 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3 ) 本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1/2); 参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含1/3 )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代理 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3 )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 他人 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 决。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7 条规 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 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 证明 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 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 期 后5 个工 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议 。 6 、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 项所 规 定的 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2/3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票 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应 当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6 个 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 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 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其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 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和 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1 层 邮政 编 码:518026 法定 代 表人 :何伟 成立 日 期: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伍 仟万 元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 其他 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邮政 编 码:100031 法定 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 日 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 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结汇 、 售汇 业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 收付 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 务 ( 有效 期 至2017 年02 月18 日) ;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 他业 务。 (二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 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含国 家债 券 、金 融 债券 、 次级 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 业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纯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 、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 具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 中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0%-30% , 本 基金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5%。 若法 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 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 本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对上 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融券 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投 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3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5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 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 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因证券 市场 或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 监督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选择 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及 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 决 因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 合同 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 何法 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 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 任及 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 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 进 行监 督。 (1 )本 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 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 券。 本基 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 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本基 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 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 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 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 响 本基 金 安全 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 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 采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发 生剧 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 基金 的 支付 结 算 。 对 本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 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 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 基 金有 关投 资受 限 证券 比例 如违 反有 关限 制 规定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 进行 及 时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4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 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 下 事项 监督 : 1) 本基 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的 法律 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 工作 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 比 例限 制 的 执行 情况 。 4) 信息 披 露情 况。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 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6.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 中期 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 务的 风险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本着 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 规定 ,制 定 了经 公 司 董事 会批 准的 基 金投 资 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以下 简 称 “ 《制 度》 ”) , 以规 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 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 协 议不 一致 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 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期 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 中关 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 制 ;


2)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不 超 过 该 期证 券 的10%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 责 限于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 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 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 例要 求。 7.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 《 关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经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 预 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 金 管理 人应 防范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确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取 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 巨额 赎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 结算 。


(3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的 风险 控 制制 度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相 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的 , 应及 时 修订 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 督, 如 发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现异 常 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 决 措施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基 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责 ( 因 基金 管 理人 未就 相应 风险 控制 制 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的除 外) , 导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 基金 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 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 导 致基 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8.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投 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范 围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在 签 署银 行 存款 协 议前 , 应 将草 拟的 银行 存 款协 议 送基 金托 管人 审核 。 首 次投 资银 行存 款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就 银行 存款 的投 资 签署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9.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 10.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的上 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 违反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 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11.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 料和 制 度等 。 12.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13.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方根 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 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 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固有 财产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 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固 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基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3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 合法 合 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 行运 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 的任 何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 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4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如有 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 决。 (7 )对 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应开 立 “基 金 募集 专户 ” , 用于 存 放募 集 的资 金。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 开 立。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 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并 加盖 会计 师事 务所 公 章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 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 理 退款 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 充分 协助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5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 基 金资 产 的支 付。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为本 基 金 开立 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 证券 账户 。 (2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 (3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 理 和 运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 作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 付金 、 证券 结算 保 证金 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 在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 管 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 管保 管凭 证。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 、 基金 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 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 复核 程序 基金 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以 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提 交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 资产 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 值 A.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品 种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可 以采 用由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 行 估 值,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根据 以下 原 则确 定公 允价 值: 对于 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 以活 跃 市场 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活 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 日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 调整 以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 动或 市 场活 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C.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 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基金 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 3 、 估 值差 错处 理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 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 当事 人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追偿。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 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 进行 赔 偿: A.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付。 B. 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 C. 如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D.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赔付。 (3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可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影 响。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另有 通 行做 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 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若 基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账 册为 准。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 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 时 ,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 间 安排 1) 报表 的 编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 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的 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程 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 调整 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 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分 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 法规 承 担责 任 。 在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 制 半年 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 不得 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为北 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本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 理期 间 , 本 托管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 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 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本托 管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托 管协 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要 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 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3) 对基 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 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带 格式 的: 段 落间 距段 前: 0.3 行, 段 后: 0.25 行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5) 制作 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对基 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3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 :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下 : (一 ) 账单 服务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 统 查阅 对账 单。 2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网站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 理人 定制 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 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 发生 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本 公 司旗 下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 未 及时 更 新相 关 信息 ( 包括 姓名 、 手机 号 码 、 电 子邮 箱、 邮 寄地 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送 出 的除 外。 (二 )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 、24 小时 自动 语音 应答 服 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 询、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 信 息 查询 等 服务 。 2 、 工作 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 员为 投资 者提 供 全 面业 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 息 、 基金 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 等 服务 。 公司 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 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 电 话:400-8868-666 二 十一 、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序号 公告 事 项 法定 披 露方 式 法定 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和讯科技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1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2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13 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万得投顾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04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14 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新兰德投资咨询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24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微众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31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华星创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15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海达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5 10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 说 明书 条款 及内 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 投资 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 书 。 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城新 视 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 文件 (二 ) 《 长 城新 视野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 长 城新 视野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6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