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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盈纯债(000768)

长城久盈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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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 久 盈纯债 分 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七 年六 月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久盈纯 债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经2014 年7 月23日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长城 久盈 纯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4]738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 合同 于2014年10 月28 日 生 效。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本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7 年4 月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情况说 明中 涉及 的与 托管 相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 金托管 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复核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40 第七 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44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过渡期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 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2 第 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 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2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 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第 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第 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10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 长城久 盈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盈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城 久盈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长 城久 盈纯 债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 城久 盈纯 债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 城 久盈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久 盈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 , 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 机构 : 指长 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 作日 ,在 本基金 分 级运作 期内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包 括赎 回开 放日 和申 购开放 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巨 额赎 回: 指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期内 ,在 久盈 A 的 单个 开放期 , 久盈A 份额 的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久盈A 的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44、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5、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7、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期 内,如 果估 值日 (T 日) 为非久 盈A 的开 放日 且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的 基础 上, 采用 “ 虚 拟清算 ” 原 则, 即 假定 该 日为本 基金 在久 盈 B 封闭 期内 的 提前 终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止日,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份额 收益 分配 和资 产分配 规则 进行 资产 分配 从而计 算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 金份 额的估 算价 值。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基金 份额分 级: 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每 个分 级运 作期内,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为 久 盈A、 久盈B 两 级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两者 的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7:3 51、基金 分级运 作期 :指 基金采取 分级运 作的 期间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分 级运 作期为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2 年后对 应日 止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 分级 运 作期到 期日 为 该日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第一 个分 级运 作期 后的各 分级 运作 期自 本基 金公告 的分 级运作 期起 始日 起 至 2 年 后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分 级运 作 期到期 日为 该 日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结 束后转 入下 一分 级运 作期 , 下 一分 级运 作期的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52、久 盈 A :长 城久 盈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久 盈 A 份 额。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 久 盈 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得预 期收 益 , 并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每 个分级 运作 期内 每 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 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但 第4 个 开放 期开 放一天 , 只 接 受赎回 ,不 接受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为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前 一个 工作 日 53、久 盈 B: 长城 久盈 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久 盈 B 份 额。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久 盈 B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封 闭运作 ,封 闭期 为 2 年, 不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在扣 除久 盈A 的本 金与应 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归久 盈B 享有 ,亏 损以久 盈 B 的 资产净 值为 限由 久 盈 B 承担 54、久 盈 A 的 开放 期: 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每满 6 个 月的 对应 日( 如 该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为该 日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及 其前一 个工 作日 , 其 中第 一个工 作日 为 赎回开 放日 , 第 二个 工作 日为申 购开 放日 , 但 第 4 个开放 期开 放一 天, 只接 受赎回 , 不 接 受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为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日 前一 个工 作日 55、久 盈 B 的封 闭期 :指 自每个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起至 2 年后 的对 应日 止( 如 2013 年6 月24 日的 2 年后 的对 应日应 为 2015 年的6 月 24 日)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 作日, 则封 闭期届 满日 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56、分级 运作期 起始 日: 第一个分 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其后 任一分 级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运作期 起始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为准 57、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日: 指自每 个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起 2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2013 年 6 月 24 日的 2 年后 的对 应日应 为 2015 年的6 月 24 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该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日为 该日 之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日 与久 盈B 的 封闭 期届 满日 相同 58、久 盈 A 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指 自每 个分 级运 作期 起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 将 久盈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 其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增 加或减 少的行 为 。 久 盈A 的前3 个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与 申购 开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 日 , 久盈 A 的第 4 个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日 59、久 盈 B 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指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将久 盈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调 整为1.000 元, 其基 金份 额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加 或减少 的行 为 60、指定 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 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0-41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 人: 袁江 天 9. 管理 基金 情况 : 目 前管 理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消费 增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长城 品牌 优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稳 健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双 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 中小盘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城 积极 增 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城久 兆 中 小 板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优 化升 级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利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增 强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医 疗保 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工资 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久盈 纯债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新 兴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环 保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改 革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安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新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久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鼎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 久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中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转型 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等四 十一 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人民 币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管 人员介 绍 (1 ) 董事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职 于 北京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司 、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裁 助 理 兼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 业部 总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党 委 委员 、 纪 委书 记。 曾任 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长 , 西南 技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 华 能 资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工作部 副经 理。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董 事会 秘书、副 总经 理,上 海申 能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现已退休 。中 国《证 券法》 、 《信托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 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银行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 上 海市 互联 网金融 行 业协会 会长 , 珠 海华 润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事 , 通 联支 付网 络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银 行资 金管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常务 副行 长兼上 海分 行行长( 期间 兼任长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国 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现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 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 总 裁, 上 海国际 集团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事 长 、 总经理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徐英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 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理 事, 新华 资产管 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 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 公 司 副总经 理。 (2 ) 监事 吴礼信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会计师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非执 业) 。 现任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任 安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 圳中 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 结算 部副总 经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计划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进 入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会计师 。 现任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津 开发 区总公 司 、 天 津滨 海新 兴产 业公司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杨斌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任 就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分 行非银 行金 融机 构管 理处 ,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海证 监局 稽查 处、 案件 审理处 、 案 件调 查一 处、 机构监 管一 处、 期货 监管 处、 法 制工 作 处等部 门任 职, 历任 科员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


黄魁粉 女士 , 监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固 有业务 部总 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 事, 博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 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曾 任职 于广西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 国 海 ( 广西)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营 业部 、 总 裁办 、 北 方国 际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 站 。 王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工 作,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兼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 硕士 。 曾 就职于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任 深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 经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筹 备组 项目经 理 ,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2002 年 3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业 务主 管、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理 、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 广 州管 理部总 经理 , 学 士。 曾任 职于中 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 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市 场开 发部 业务主 管、 运行 保障 部副 总经理 、 运 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市 场开 发 部总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杨建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 油管 理局、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 深圳 和君 创 业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2001 年10 月 进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 历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长 城中 小 盘成长 混合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长 城久 富核 心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基金经 理 。 曾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卢盛春 先生 , 副总经 理兼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 国人民 银行 江西 省 分 行、 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筹 备组 ) 。2003 年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1993 年起先 后在中 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 市场 处、机构 监管 处、审 理执 行处、稽 查 一处、 机构监 管二 处、 党 办等部 门工 作, 历 任副 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 调 研员等 职务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蔡旻先 生 ,FRM , 厦 门大 学 金融工 程学 士 、 硕 士 。 具 有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10 年进 入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债 券研 究员, “ 长城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助 理, “长 城淘金 一年期 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长城岁 岁金 理财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5 月 11 日 至今 任 “长 城稳 健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任 “长 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 长城 久祥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3 月 22 日至今 任 “长 城新优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4 月29 日至 今任 “ 长城 新视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2016 年5 月 20 日 至今任 “长 城久 盈纯 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长 城久 惠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6 月21 日至 今任 “长 城久 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11 日至 今 任 “长 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经 理。 长城久 盈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如下 : 史 彦刚 先生 自 2014 年 10 月28 日至2016 年 6 月 29 日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先 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总 监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研究部 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钟光正 先生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 金经 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险 控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 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 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 处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增长 10.67%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元, 增长 5.96%。 净利 润 2,289 亿 元, 增 长0.28% ;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长6.09%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4.65% ,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增长 4.62%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1.30%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7.27% ,成 本收入 比26.98% , 资本 充 足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 标领先 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 1.45 万个 , 综合 营销 团队2.15 万个 ,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8% 。 启 动深 圳等8 家 分行物 理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智 慧网点 、旗 舰型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电子 银行 主 渠道作 用进 一步 凸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 上年提 升 7.55 个百分 点; 同时 推广 账号 支付、 手机 支付 、跨 行付 、龙卡 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在 线支 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 多数 主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 信 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 费交 易 额2.22 万 亿元 , 多 项核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 金融 资产1,000 万 以上 的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23.08% , 客 户 金融资 产总 量增 长32.94%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计 承 销5,316 亿 元, 承销额 市场 领 先。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市场 第一 。人 民币 国际 清算网 络建 设再 获突 破, 继伦敦 之后 ,再 获任 瑞士 、智利 人民 币 清算行 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 港 《财 资》 杂志 “ 中国 最 佳银行 ” 及 香港 《企 业财 资》 杂 志 “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大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 球企 业 2000 强 中位 列 第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跨境托 管运 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 能处室 ,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 托管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自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 年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 资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 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5)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孔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9) 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636713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冯 博 电话:021-50979511 传真:021-5097937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1) 武汉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 徐小 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1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15)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16)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17) 申万宏源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18)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 京 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2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22)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广州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网址:www.cjsc.com (2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9) 西部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17129 客服热 线:029-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 周 欣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 沈 笑天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3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3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3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6) 方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40-43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其 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8) 蚂蚁( 杭州 )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95188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4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林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41)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4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44)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45)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46)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48)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jinqianwo.cn (4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50)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1)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 010 8918 9285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5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马 怡 电话: 010-56282140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3)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峰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4) 上海 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8.jrj.com.cn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张 真珍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李 雅婷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本基金 的每 个分 级运 作期 为 2 年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根 据运作 方 式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不同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为 久盈 A、 久盈 B 两 级份 额 ,久盈 A 和久 盈 B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久盈 A 、久 盈 B 的份 额 配比原 则上 不 超过7:3 。 在久盈 A 的单 个开 放期 , 如果久 盈 A 没 有赎 回或 者 净赎回 份额 极小 ,久 盈 A 、久盈 B 在该次 开放 期后 的份 额配 比可能 会出 现大 于7:3 的 情形; 如果 久盈A 的 净赎 回份额 较多 , 久盈A 、久 盈B 在该 次开 放期后 的份 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小 于 7:3 的 情形 。 二、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1、久 盈A 、久 盈 B 运作 方 式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久 盈 A 在每 个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起每 满 6 个月 开放一 次,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与 赎回 。 开 放期 为每 个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起 2 年内每 满 6 个 月的对 应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为该 日之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及 其前一 个工 作 日,其 中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赎回开 放日 ,第 二个 工作 日为申 购开 放日 ,但 第 4 个开放 期开 放 一天, 只接 受赎 回, 不接 受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为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日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久 盈 A 的折算 基准 日, 基金 管 理人将 对久 盈 A 份 额进 行 基金份 额折 算, 久盈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久 盈 A 份 额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 久盈B 封闭 运作, 不上 市交 易。 久盈B 的封 闭期 为每 个分 级运 作期起 始日 起至2 年 后对 应日止 ,若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封 闭期届 满日 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结 束后转 入下 一分 级运 作期 ,下一 分级 运作 期的 起讫 日期以 本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2、基 金份 额配 比与 规模 控 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个 分级 运作期 ,久 盈 A、 久盈 B 的份额 分开 募集 、资 产合 并运作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久 盈 A、久 盈 B 的份 额配 比 原则上 不超 过 7:3 。具 体 规模控 制及 其 控制措 施见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在指 定媒 体 上 发布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 三、久 盈A 、久 盈 B 基金 份额收 益划 分规 则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 久 盈 A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其 收益率 将在 每个 申购 开放 日设定 一次 并公 告。 计算 公式为 : 久盈A 的年 收益 率 (单 利 )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利率 (税 后 )+利 差 。 久 盈A 的年 收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益率采 用四 舍五 入法 保留 到以百 分比 表示 的小 数点 后第 2 位。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是 指在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当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 执行的 、该 日适 用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在 久盈A 的每 个申 购 开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中国 人民 银 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该日 适用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 1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重新设 定下6 个 月内 适用 的久盈A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并 于次 日 执行新 的约 定收 益率 。视 国内利 率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或久 盈 A 的 申购开 放日 前公 告下 6 个 月久盈 A 适用 的约 定收 益 的利差 值。 利差 的取 值范 围从 0% (含) 到3% (含)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本 基金 的净 资产将 优先 支付 久盈A 的 本金及 应 计收益 ,在 扣除 久盈A 的 本金和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归 久盈B 享 有; 如果本 基金 的 净资产 等于 或低 于久 盈 A 的本金 及其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总额 , 本基 金净 资产 全部 分配予 久盈 A 后, 仍存 在额 外未 弥补 的久 盈 A 本 金及 约定 收益 总和的 差额 ,则 不再 进行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久盈B 的 封闭 期满 时久 盈 A 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 即如果 在久 盈B 的封 闭期 末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的情 况下 ,久 盈 A 仍可 能面临 无法 取 得约定 应得 收益 乃至 投资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四、基 金份 额发 售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久盈 A 、久盈 B 将分 别通 过各 自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独立 进行公 开 发售。


五、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T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为 久盈 A 和 久盈 B 的 份额总 额。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六、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久 盈 A 和久盈 B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按照前 述本 基金 资产 及收 益划分 规则 ,在 久盈A 的 申购开 放日 计算 久盈A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在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日,对 久 盈A 与久盈 B 单 独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假设NV 为申购 开放 日或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日 ( 即 T 日, 以下简 称该 日)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 a E 为该日 久 盈 A 的份 额 余额, a NAV 为该 日折 算前 久 盈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b E 为该 日久盈 B 的 份额 余额 , b NAV 为该日折 算前 久盈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a NAV 设 定 为该日 久 盈A 的 基金 份额 在上 一个 申购开 放日 份额 净值 ( 折算 为 1.000 元 ) 的基 础上 按照 年化单 利 i r 增长计 算而 得的 设定 净值 , i T 为自 第i 个申 购开 放日 以来的 天数 (不 包括 第 i 个申购 开 放 日) , i r 为第 i 个申 购开 放 日设定 并于 次日 执行 的、 下一个 半年 内适 用的 、久 盈 A 的年 化 约定收 益率 ,则 :


1.000 + i i a T NAV r ? ? ? 设 定 (1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申购开 放日 或分 级运 作期 届满日 ,折 算前 久盈A 和 久盈B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如 下:


1、若 a a NV NAV E ?? 设 定 ,则 该日 折算 前久 盈 A 和久盈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


= aa NAV NV E ;


0 b NAV ? ;


2、若 a a NV NAV E ?? 设 定 ,则 该日 折算 前久 盈 A 和久盈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


a a NAV NAV ? 设 定 ; ( ) / b a a b NAV NV NAV E E ? ? ? ;


久盈A 、久 盈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七、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久 盈 A 和 久盈 B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 如 果估值 日 (T 日) 为非 久 盈 A 的申 购开 放日 且非 分 级运作 期 届满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 ,即假 定该 日 为本基 金在 久盈 B 封闭 期 内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份 额收 益分配 和资 产分配 规则 进行 资产 分配 从而计 算得 到T 日本 基金 两级基 金份 额的 估算 价值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的 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 值 。 久盈 A 和 久盈 B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与本 基金基 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份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当估值 日( 即 T 日 ,以 下 简称该 日) 为非 久盈 A 申 购开放 日, 也非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日, t NV 为该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 at NAV 为该日 久盈 A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a E 为该 日久 盈A 的 份额 余额 , , bt NAV 为该 日 久盈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b E 为该 日久 盈 B 的份 额 余 额, a NAV 设 定 为该 日久 盈 A 的基 金 份额在 上一 个申 购开 放日 份额净 值 ( 折算 为 1.000 元) 的基础 上按 照设 定的 年化 单利 i r 增长 计算 而得 的设 定 净值; i T 为自第 i 个 申购 开 放日以 来的天 数 (不 包括 第 i 个 申购开 放日 ) , 运作 当年 实 际天数 是指 久盈A 上 一次 申购开 放日 (如 T 日 之前 久盈A 尚 未 进行开 放,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所 在年 度的 实际 天数 , i r 为 第i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设 定 并 于 次 日 执 行 的 、 下 一 个 半 年 内 适 用 的 、 久 盈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 ai NAV 为第i 个申 购开 放日 久盈 A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则: 1.000 + i i a T NAV r ? ? ? 设 定 (1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日 (即T 日) , 久 盈 A 和久 盈 B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1、若 ta a NV NAV E ?? 设 定 ,则T 日 折算 前久 盈 A 和久盈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为 :


, = a t t a NAV NV E ;


, 0 bt NAV ? ;


2、若 ta a NV NAV E ?? 设 定 ,则T 日 久盈A 和久盈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 at a NAV NAV ? 设 定 ; , ( ) / b t t a a b NAV NV NAV E E ? ? ? ;


久盈A 、 久 盈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七 部分 基 金份额 折算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久 盈 A、久盈 B 将按 以下 规则 进行 基 金份额 折 算。 一、久 盈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1、折 算日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久 盈 A 的折 算基准 日为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起 每 满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久 盈 A 的前3 个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与申 购开 放日 为同一 个工 作 日,久 盈A 的第 4 个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分 级运 作期 届满日 。 2、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久 盈 A 所 有份 额。 3、折 算频 率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满6 个月 折算 一次 。 4、折 算方 式 折算日 日终 ,久 盈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久 盈A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 久盈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久盈A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日折算 前久 盈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1.000


久盈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久 盈 A 的份 额数 ×久 盈 A 的 折算 比例 久盈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第 3 位及 第3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久 盈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久 盈 A 的折 算比例 的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二、久 盈B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1、折 算日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 久盈B 的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分 级运 作 期 届满 日 。 2、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久 盈 B 所 有份 额。 3、折 算频 率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久 盈 B 在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折算一 次。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4、折 算方 式 折算日 日终 ,久 盈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久 盈B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


久盈B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久盈B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日折算 前久 盈 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1.000


久盈B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久 盈 B 的份 额数 ×久 盈 B 的 折算 比例 久盈B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第 3 位及 第3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久 盈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久 盈 B 的折 算比例 的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金 管理 人须 最迟 于基 金份额 折算 方案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折算 结束 后 2 日内 ,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 年 7 月 23 日证监 许可[2014]738 号文 注册 ,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3 日 ,共募集 1,011,508,774.14 份基 金 份额, 募集 户数 为 3,179 户。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 10 月28 日 正 式生 效 。 (三) 基金 类 型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本基金 的分 级运 作期 为 2 年。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级 运作 期内 ,久 盈 A 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 接 受申 购与 赎 回 (第4 个 开放 期只 接受 赎 回, 不 接受 申购) , 久 盈 B 封闭运 作, 不上市 交易 ,久 盈A 和久 盈B 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 每个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后, 本基金 将安 排不 超 过 10 个 工作日 的过 渡期 , 基 金管 理人在 过 渡期内 办理 份额 折算 确认 、 久 盈 B 的 申购 、 赎回 以 及久 盈A 的 申购 等事 宜 。 在每个 分级 运 作期届 满 10 个 工作 日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本 基金 当前运 作期 结束 后的 过渡 期安排 及相 关 事宜。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九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分 级运 作期 内久 盈 A 的申购 和赎 回 1、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久盈A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管 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期 及时间 久盈A 的开 放期 为自 每个 分级运 作期 起始 日起 每满 6 个月 的对 应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则 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及 其前 一个工 作日 ,其 中第 一个 工作日 为赎 回 开放日 ,第 二个 工作 日为 申购开 放日 ,但 第4 个开 放期开 放一 天, 只接 受赎 回,不 接受 申 购,赎 回开 放日 为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日 前一 个工 作日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久盈A 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其开放 期 时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计 算该 开 放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久盈A 的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安排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为准 。 投资人 在久 盈A 的开 放期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期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赎回 按照 “ 未知 价” 原则, 即久 盈 A 份额 的赎 回价格 以久 盈 A 的赎 回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申购 按照 “ 确认 价 ” 原则 , 即 久盈A 份 额的 申 购价格 以申 购 开放日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0 元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期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 人在 提交 久盈 A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久 盈A 赎回 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成立 和 生效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成 立。 投资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即成 立。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 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申请即 生效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申请 即生效 。T 日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3)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上述 情形消 除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划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4)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对于久 盈A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如 果对 久盈A 份 额的 全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久 盈A 的份 额余 额小 于或 等 于7/3 倍久盈B 的份 额余 额, 则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 久 盈A 份额 的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如 果对 久盈A 份 额的 全 部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久 盈A 的 份额余 额大 于7/3 倍 久盈B 的份 额余 额, 则在 经确 认后的 久 盈A 份 额余 额不 超过 7/3 倍久 盈B 的 份额 余额 范围 内, 对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按比 例进行 成交 确认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久盈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久 盈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久 盈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5、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 久盈 A 份额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由 1000 元调整 为 10 元 。 久盈A 份额 单笔 赎回 不得低于 100 份, 全额 赎回 时不 受该 限 制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2 )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 中久 盈 A 份额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 制 。 (3)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的久盈 A 份额 上限进 行限 制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久盈A 不 收取 申购 、 赎回费 用。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久 盈A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久 盈 A 的 份额 净值


久盈A 的前3 个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与申 购开 放日 为同 一个工 作日 ,久 盈 A 的第4 个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分 级运 作期 届满日 ,当 日久 盈A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例:在 久盈 A 的申购 开放 日,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久 盈A ,当 日久 盈 A 进行 份额折 算, 则其 可得 到的 久盈 A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 =100,000 份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久 盈 A 的 份额 净值


例:在 久盈 A 的 赎回 开放 日,某 投资 者赎 回持 有的 100,000 份 久盈 A ,当 日久 盈 A 的 份额净 值 为1.009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09 =100,900 元 (3) 久盈A 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久盈 A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 (6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9、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久 盈 A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久盈A 在 开放 期发 生 巨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期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10、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久盈 A 单个 开放 期内 , 久盈 A 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久盈 A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缓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久 盈 A 的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延 缓支付 的赎 回申 请以 赎回 申请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11、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天但 少于2 周 (含2 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4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1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二、过 渡期 内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每个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后, 本基金 将安 排不 超 过 10 个 工作日 的过 渡期 , 基 金管 理人在 过 渡期内 办理 份额 折算 确认 、 久 盈 B 的申 购、 赎回 以 及久 盈 A 的 申购 等事 宜 。 在每个 分级 运 作期届 满 10 个 工作 日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本 基金 当前运 作期 结束 后的 过渡 期安排 及相 关 事宜。 过渡期 内的 申购 与赎 回的 具体规 则及 相关 事宜 参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过 渡期”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三、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四、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可补 充其 他 情况)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五、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六、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过 渡期 一、基 金的 过渡 期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后转 入下 一分 级运 作期 ,本基 金的 过渡 期为 每个 分级运 作 期届满 日次 日起 ( 含 该日 )至下 一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过 渡期最 长不 超 过10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 人在过 渡期 内办 理本 基金 的赎回 以及 申购 等事 宜。 二、过 渡期 的时 间安 排 每个分 级运 作期 结束 后, 本基金 将安 排不 超 过 10 个 工作日 的过 渡期 , 过 渡期 包括份 额 折算确 认日 、久 盈B 的开 放期和 久盈A 的 申购 期三 个阶段 。其 中第 一个 工作 日为份 额折 算 确认日 ,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折 算后 的久 盈 A 和久盈 B 份额的 登记 确认 ,份 额折 算确认 日当 日不 接受 申购 与赎回 。自 过渡 期的 第二 个工作 日起 本 基金将 进入 久盈 B 的开 放 期,开 放期 的具 体时 间详 见基 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久盈 B 的开放 期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久 盈B 的开 放期 结束后 的久 盈 B 份额 余额 为基准 ,决 定 是否开 放久 盈A 的申 购。 过渡期 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含 该日 )起 ,本 基金 进入下 一分 级运 作期 。本 基金过 渡 期内不 开放 久 盈A 的 赎回 。 三、过 渡期 内久 盈 A 、久 盈B 的 份额 配比 在过渡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金 份额 上限 和两 类份额 配比 进行 规模 控制; 其中 , 过渡期 内久 盈A 、 久盈B 的 份额配 比配 比不 超 过 7:3 , 两级基 金份 额上 限详 见相 关公告 , 规 模控制 的具 体方 式包 括但 不限于 比例 确认 、不 进行 或提前 终止 某一 类份 额的 过渡期 申购 、 减少某 一类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份额 等。 四、过 渡期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原 则 及 数量 限制 1、基 金份 额赎 回、 申购 均 采用 “未 知价 ”原 则, 即 赎回、 申购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对 应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份 额根 据 “金 额申 购、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基金 份额 的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在当 日 的开放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4、 自2015 年10 月 12 日 起, 久盈 A 份额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由1000 元调 整为 10 元 。 久 盈 B 首次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5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 各销 售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 准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久盈 A 份 额或 久盈 B 份额 赎回 , 每 笔赎 回申请 不 得低 于100 份, 全 额赎 回时 不受该 限制 。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户 不设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 制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过 渡期 申购 的销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六、过 渡期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用 1、 在过 渡期 久盈B 的 开放 期内进 行久 盈B 的申 购, 申 购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投资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基金自2015 年3 月13日 起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 客 户 与 除此 之 外 的其他 投 资 者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具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申购 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 含)-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额( 含申购 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 含)-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久盈B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在 过渡 期久 盈 B 的开 放 期内进 行久 盈B 的赎 回, 不收取 赎回 费用 。 3、在 过渡 期久 盈 A 的申 购 期内进 行久 盈A 的申 购,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七、过 渡期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在过渡 期内 ,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在久 盈 B 的开 放期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必须在 久 盈A 的 申购 期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时 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成 交 确认原 则 过渡期 的久 盈B 的开 放期 内,在 每一 个开 放日 ,对 于久盈B 赎 回申 请, 上一 工作日 所 有经确 认有 效的 赎回 申请 全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过渡期 的久 盈 B 的 开放 期 内,在 每一 个开 放日 ,对 于久盈 B 申购 申请 ,如 果 对久盈 B 的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后 ,久 盈B 的份 额余 额大于 久盈B 的 份额 上限 ,则在 经确 认 后的久 盈B 份额 余额 不超 过其份 额上 限的 范围 内, 对上一 工作 日全 部有 效申 购申请 按比 例 进行成 交确 认; 如果 对久 盈 B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确 认后 ,久 盈B 的份 额余额 小于 或 等于其 份额 上限 ,则 对全 部有效 申购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确 认。 过渡期 久 盈A 申 购期 内, 对于久 盈 A 申购 申请 ,本 基金以 久 盈 B 的 份额 余额 为基准 , 以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久 盈A、 久 盈B 的份 额配 比为准 对久 盈A 的申 购进 行份额 限 制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 八、过 渡期 内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久 盈A 和久 盈 B 的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久盈A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久 盈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久盈A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采取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2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 差计 入 基金 财产 。 久盈B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对 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久盈B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采取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2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投 资者 申购 100,000 元 久盈 B, 申购 费率 为 0.6% , T 日久盈 B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元,其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250 =79,522.86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79,522.86 份久盈 B 份 额。 2、久 盈B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久盈B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久 盈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采 取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例: 某 投资 人在 基金 过渡 期内赎 回久 盈 B 份额 10,000 份,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的久 盈 B 份额净 值 为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久盈B 份额 ,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12,500 元。 3、过 渡期 内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过渡期 内久 盈 A 、 久盈 B 按照各 自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式如下 : T 日久盈 A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T 日 长城 久盈 纯债 分 级债券 型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长城 久 盈纯债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份 额数 T 日久盈 B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T 日 长城 久盈 纯债 分 级债券 型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长城 久 盈纯债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份 额数 其中, T 日 长城久 盈纯 债分 级债券 型基 金份 额数 为 T 日久 盈A 份 额数 、T 日久盈 B 份额 数之和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结 果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第3 位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九、过 渡期 的基 金运 作安 排 1、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不 能变现 的资 产除 外) ; 2、 过 渡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停收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 停收托 管费 , 销 售机 构停 收销售 服 务费; 3、 过渡 期结 束后 的下 一工 作日为 久 盈 A 约 定年 化收 益率起 算日 , 即 下一 个分 级运作 期 起始日 ;


4、 下一 个分 级运 作期 在第 一个半 年内 久 盈 A 的 份额 净值、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在 该分级 运 作期起 始日 前一 日久 盈 A 份额净 值的 基础 上按 照年 化单利 增长 计算 而得 的份 额净值 、份 额 参考净 值。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金 融债券 、次 级债 券、 可转 换债券(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业 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质押及 买断 式回 购、 协议 存款、 通知 存 款、定 期存 款、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参与 股 票、 权证 投 资,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 票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非债 券类 品种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将 在其可 交易 之 日起 9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策略 进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主 要通 过对 宏观 经济运 行 周期、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利 率走 势、 证券 市场 估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资本 市场的 重要 因 素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 债券市 场、 债券 品种 、现 金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和收益 ,动 态 调整基 金大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控 制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将 择机 利用 债券 回购交 易放 大 组合债 券资 产杠 杆, 在严 格控制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的 基础 上增 强基 金整 体收益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形 势、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债 券市 场券 种供 求关系 及 资金供 求关 系, 主动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和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平 均久 期 及债券 资产 配置 。本 基金 具体投 资策 略包 括久 期管 理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 略、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债 券回 购杠 杆策 略等 。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 和量 化模 型, 预测 利率 变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目标 平 均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的分 析框 架包 括宏 观经济 指标 和货 币金 融指 标,分 析金 融 市场中 各种 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 债券 市场 趋 势。 宏观 经济 指标 包括GDP 、CPI 、PPI 、 固定资 产投 资、 进出 口贸 易;货 币金 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应 量、 新增 贷款 、新 增存款 、超 额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准备金 率。 宏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于 估计 央行货 币政 策, 以 考察 央行 调整利 率 、 存款准 备金 率, 进行 公开 市场操 作和 窗口 指导 等操 作对市 场利 率的 影响 程度 。本基 金将 在 对市场 利率 变动 进行 充分 分析的 基础 上, 选择 建立 和调整 最优 久期 固 定 收益 类资产 组 合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根据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特点 ,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斜率 和曲 度的预 期变 化, 遵循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率最 大化 配比 原则, 建立 最 优化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例 如子弹 组合 、哑 铃组 合或 阶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对利 率产 品和 信用 产品 的资产 配置 上, 本基 金将 综合对 宏观 周期 、利 率市 场、行 业 基本面 和企 业基 本面 等方 面的分 析结 果, 考察 信用 产品相 对利 率产 品的 信用 溢酬, 结合 市 场情绪 ,动 态调 整利 率产 品和信 用产 品的 配置 比例 ,获取 超越 业绩 基准 的超 额收益 。本 基 金将主 要依 托公 司内 部的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对 持有 债券的 信用 评级 进行 持续 跟踪, 防范 信 用风险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债性 或者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未来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在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选 择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公司 内部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对 信用 评级进 行 持续跟 踪, 防范 信用 风险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重 点关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发行要 素、 担 保机构 等发 行信 息对 债项 进行增 信。 本基金 将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情 况。 (6)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易, 放大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追 求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超 额收益 。 四、投 资限 制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不 直接 参与 股 票、权 证 投 资;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样本 债券 涵盖的 范 围更加 全面 , 具有 广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要 交 易市场 (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 、 不同发 行主 体 (政 府 、 企 业等 ) 和 期限 ( 长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 能 够很 好 地反映 中国 债 券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势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 项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 完整, 有利 于 更加深 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在 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性 和代 表性 、指 数的 编制方 法和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 念,本 基金 选择 市场 认 同 度较高 的中 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数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个分 级运 作期 内, 由于基 金 收益分 配的 安排 ,久 盈 A 份额将 表现 出低 风险 、低 收益的 明显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 险要低 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 金份额 ;久 盈B 份额 则表 现出高 风险 、高 收益 的显 著特征 ,其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要 高于 普通的 债券 型基 金份 额。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员 定 期对 宏 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投 资 品 种等 提 出 分析 报 告, 为 投 资决 策委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突 发事件 ,及 时 提出评 估意 见及 决策 建议 。 (2 ) 固 定收 益 部负 责 建 立和 维 护 公司 固 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 库 ,提 供 各券 种 的 基本 面情 况及投 资要 点分 析。 (3 ) 基 金经 理 在对 经 济 形势 和 市 场运 作 态势 进 行 分析 后 , 在 固 定 收益 投 资 对象 库 的 基础上 拟定 资产 配置 策略 、个券 持仓 比例 ,对 个券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最 终确 定重点 持券 券 种,做 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券 种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讨 论。


(4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在 基金 经 理 上报 的 资产 配 置 提案 的 基 础上 , 讨论 并 确 定下 一阶 段的资 产配 置和 重点 券种 投资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5 ) 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 资产 配 置决 议 和 重点 券 种 投资 决 定, 基 金 经理 负责 在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 库 中 选择拟 投资 的券 种, 并制 定投资 组合 方案 。 (6 ) 基 金经 理 在信 用 类 固定 收 益 资产 投 资前 , 固 定收 益 研 究员 需 按照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债券 信用 评级 管理办 法 》 的规 定对 债券 进行信 用风 险评 价, 符合 信用标 准的 债 券方可 进行 投资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7 年5 月15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530,965,572.90 84.10 其中: 债券


2,530,965,572.90 84.1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4,000,000.00 1.1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01,935,861.23 13.36 8 其他资 产


42,631,734.41 1.42 9 合计





3,009,533,168.54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9,105,000.00 1.6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14,634,000.00 10.4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5,172,000.00 3.83 4 企业债 券 635,062,572.90 21.1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62,457,000.00 41.99 6 中期票 据 170,767,000.00 5.6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98,940,000.00 3.29 9 其他 - - 10 合计 2,530,965,572.90 84.18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623005 16 联 合财 险 2,000,000 189,420,000.00 6.30 2 011698269 16 南 航股SCP005 1,500,000 150,165,000.00 4.99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3 011698263 16 中 铝业SCP008 1,000,000 100,370,000.00 3.34 4 011698208 16 紫 金矿 业 SCP004 1,000,000 100,210,000.00 3.33 5 011764005 17 苏 国信SCP002 1,000,000 100,150,000.00 3.3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不得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不得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注:本 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明 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式 等,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未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463.39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25,297.3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592,973.6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631,734.41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过往一 定阶 段 本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截至2017 年3月31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4 年10 月28 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0.80% 0.28% 0.45% 0.18% 0.35% 0.10% 2015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日 26.19% 0.57% 4.19% 0.08% 22.00% 0.49% 2016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日 7.65% 0.21% -1.63% 0.09% 9.28% 0.12%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3月31 日 0.40% 0.06% -1.24% 0.07% 1.64% -0.01%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4 年10 月28 日) 至2017 年3 月31 日 37.49% 0.40% 1.67% 0.10% 35.82% 0.30%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的 债务 由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其 出资 为限 对基 金财 产的债 务 承担责 任。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 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债 券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 按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 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 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 等 。 久盈A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久盈B 自2014年10 月28 日至2015 年1月4日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4% 年 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自2015 年1月5日起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不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4%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资金 划 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4-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 本基 金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公告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久 盈 A 的 首次 开放 期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久 盈 A 和久 盈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2、 在 久盈A 的 首次 开放 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以 及久 盈 A 和久盈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以 及久 盈 A 和久盈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及 久盈 A 和久 盈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4、在 基金 的过 渡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久 盈 A 和久 盈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久 盈A 办理 申购 、赎 回;


27、久 盈A 、久 盈 B 进行 基金份 额折 算; 28、久 盈A 的收 益率 设定 及其调 整;


29、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转入 下一分 级运 作期 后开 始办 理申购 、 赎回;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 情况紧 密 联系。 其中 ,利 率风 险是 本基金 面临 的最 大的 市场 风险。 利率 风险 主要 是指 由宏观 经济 形 势、货 币财 政政 策以 及债 券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的变 化所带 来的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波动 ,并 因 此产生 的投 资风 险。 二、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 的 损失 。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极 端情 形下市 场上 可 能缺少 交易 对手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风 险来 自两 个方面 : 1、 变现 风险 : 本基 金以 封 闭期为 基础 进行 投资 运作 , 在 封闭 期结 束后 进入 为 期不超 过 10 个 工作 日的 开放 期。 在 开放期 间为 应对 日常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需要 一定 的 流动性 。 如果 封闭期 末个 别债 券出 现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形 ,则 可能 对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产 生影响 。 2、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在 特 殊市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降低 , 将可能 影响 债券 回购 杠杆 的使用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特殊 的个 券特 征, 例如信 用评 级 的下降 等因 素, 也会 导致 个券变 现能 力的 减弱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四、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我司 信息 系统、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外部 事件 导致 的操 作失 灵或失 误 带来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这一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计 算机系 统失 灵( 如病 毒、 软件错 误) 、 人为失 误和 公司 以外 的不 可控因 素。 五、模 型风 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在 利 用定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进 行定价 的过 程中 ,容 易出 现模型 风险 。 六、法 律/ 合同 风险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法律/ 合同 风险 指合 同签 约 的一方 无法 履行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造成 另外 一方 损失 时可能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七、通 货膨 胀风 险 通货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短 期固 定 收益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的 情况 。 八、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违 约等 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损 。 九、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结合 定量 分析 与定 性研判 以辅 助投 资决 策, 若策略 效果 不佳 或存 在基 金管理 人 事先未 能识 别的 错误 ,则 可能会 导致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失当 ,进 而影 响投 资业 绩。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实际 投资 过程 中, 不断地 改进 与优 化策 略方 法,以 期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更为有 效的 支 持。此 外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受其 低流动 性和 较高 信用 风险 的影响 ,相 对 于普通 的债 券型 基金 ,本 基金面 临相 对 较 高的 流动 性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如私 募债券 违约 将 对组合 的到 期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2、久 盈A 的特 有风 险 (1) 流动 性风 险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两个 工作 日为久 盈A 的开 放期 , 久 盈 A 的开 放期分 为赎 回开 放日 和申 购开放 日, 每个 久 盈 A 的 开放期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赎回开 放日 , 投资者 可以 在赎 回开 放日 进行久 盈 A 的 赎回 操作。 而在非 赎回 开放 日, 因不 能赎回 而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另 外, 因不 可抗力 等原 因, 久盈A 的 赎回开 放日 可能 延后 ,导 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 能按 期赎 回而 出现 风险。 (2) 约定 收益 率变 动的 风 险 在久 盈A 的 约定 收益 率每 半年调整 1 次, 如果 金融 机构人 民 币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 准利率 下调 ,则 久盈A 的 约定收 益率 将相 应下 调; 另外, 如果 在久 盈A 的非 开放日 ,金 融 机构人 民币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上调 ,而 久盈 A 的约 定收 益率 不能 立即进 行相 应 调整, 从而 出现 利率 风险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 极端 情形 下约 定收 益 不能实 现以 及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一般而 言, 久盈A 的 预期 风险较 低、 预期 收益 较为 稳定; 但是 ,久 盈 A 的约 定收益 并 非保证 收益 ,在 极端 情况 下,如 果本 基金 在短 期内 发生大 幅度 的投 资亏 损, 则久盈A 的约 定收益 可能 无法 实现 ,甚 至其本 金亦 有可 能受 损。


3、久 盈B 的特 有风 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久 盈B 存 在杠 杆倍 数,因 此, 久 盈B 在 可能 获取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同时 ,也 将承 担基金 投资 的全 部亏 损, 极端情 况下 ,久 盈B 的持 有人可 能会 面 临损失 全部 本金 的风 险。


(2) 收益 分配 格局 调整 的 风险


在久 盈A 的 每一 个申 购开 放日, 久 盈 A 的 约定 收益 将重新 确定 ,故 而, 久盈A 与久 盈 B 之间 的收 益分 配格 局将 发生调 整。


4、杠 杆倍 数变 动的 风险


(1) 份额 配比 变化 导致 杠 杆倍数 变动 的风 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久 盈 A 、 久 盈B 的份 额配 比不 超 过 7:3 , 由于 久盈A、 久 盈B 独立 发售, 该日 两级 份额 的实 际配比 可能 会低 于 7:3 , 存在不 确定 性; 另外 ,在 久盈 A 的 开放 日,久 盈A 的持 有人 可申 购或赎 回久 盈 A 的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历史 累计 申购份 额数 不 超过历 史累 计赎 回份 额数 的原则 对申 购进 行成 交确 认,该 日久 盈A 的净 申赎 情况, 将导 致 此后两 级份 额的 实际 配比 发生变 动; 而两 级份 额配 比的不 确定 性将 导致 久盈B 的杠 杆倍 数 发生变 化: 当开 放日 久盈A 为净 申购 时, 久盈B 的 杠杆倍 数将 增大 ;当 开放 日久 盈 A 为净 赎回时 ,久 盈B 的杠 杆倍 数将缩 小。


(2) 久盈B 的 份额 净值 变 化导致 杠杆 倍数 变动 的风 险


在两级 份额 配比 保持 不变 的情况 下, 久盈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越 高, 久盈B 的杠 杆 倍数越 低, 收益 放大 效应 减弱。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 如果 本基 金 发生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将优先 满足久盈A的本金 及应计收 益分配, 如有剩 余部分, 则 由 久盈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4)进行 证券投资 时,应 当遵守审 慎经营规 则,制 定科 学合 理的投资 策略和 风险管 理 制度, 有效 防范 和控 制风 险; (5)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者利用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10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露 , 不得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15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6)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按规定保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9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0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2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4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5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6)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不得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 (1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6.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久盈A、 久盈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独 立进行表 决。久 盈A、久 盈B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每一份基 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份额在 各自 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2 ) 决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但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标 准 或费率 的除 外;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单 独或合计 持有久 盈A 或久盈B 基金份 额达到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单独或 合计持有 久盈A 或久盈B 基 金份额 达到各 自的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久 盈A 或久 盈B基 金份 额达到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5、单独或 合计持有 久盈A 或久盈B基 金份额达 到各自 的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久盈A 或久 盈B基 金份 额达 到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 含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30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久盈A和 久盈B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各自 的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款 规定 比例 , 召 集人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久 盈A 和久盈B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三分之 一。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在 2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 久盈A和 久盈B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 各自 基金总份 额的50% (含50% ) ;参加基 金份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 于前 款规 定比 例, 召 集人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久盈A 和久盈B 基 金份 额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 自 的总 基金 份 额 的 三 分 之一以 上;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久盈A 、 久 盈B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各自 所持 分别 代表 久盈A 、 久盈B 的50%以上 (含50% )选 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 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久 盈A 、 久 盈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各 自所持 分别 代表 久盈A、 久 盈B 的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久盈A、 久 盈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各自所持 分别代表 久盈A 、 久盈B 的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 过方可做 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备案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3、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如 果本 基金 发生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则依 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将优 先满足 久盈 A 的本金 及应 计收 益分 配, 如 有剩余 部分 , 则由久盈 B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0-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日 期: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可 转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 业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协 议存款 、通 知 存款、 定期 存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参与 股 票、 权证投资 ,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 票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非债 券类 品种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证 等资 产, 本基 金将 在其可 交易 之 日起 9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本基 金不 直接 参与 股票 、权证 投资 ; 4.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 实和协 调, 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批准 文件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 流 通受 限证 券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以防 范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乙方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导致 的信 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金 托 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易 日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公 告。在每 个分级 运作期内 : 在久盈A 的 申 购开 放 日 计 算久 盈A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在久 盈B 的 封 闭 期届 满 日 分 别计 算 久 盈A 和久盈B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非久 盈A 的开 放日 且非 每 个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采用 “ 虚拟 清算 ” 原则 计算并 公告 久 盈 A和久 盈B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交易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定制 情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 生交 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未及 时更 新 相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 务。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 及投 诉受 理等服 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关于增加民生银行为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 2 关于长城久盈分级债券基金份额折算和久盈 A 赎回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 3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为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4 4 关于长城久盈分级债券基金之久盈 B 申购与赎 回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8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和讯科技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1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2 7 关于长城久盈分级债券基金过渡期申购与赎回 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5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13 9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农业银 行开展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26 10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万得投顾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04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14 12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新兰德投资咨询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24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微众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31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华星创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15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海达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5 16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本招 募 说明书 。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第 二十 六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城久盈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 城久 盈纯 债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长 城久 盈纯 债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