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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量化成长混合A(003559)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五 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量化 成 长多 策 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年5 月27 日证 监许 可[2016]1151 号文注册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于2016 年11 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 期、 市场 环境 或管 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 周期 和产 业周 期的 判断 不足 等因 素的 影 响, 导致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偏 离最 优化 水平 , 给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绩效 带来 风险。 本基金采用量化投资方法, 存在 数据 风险 、 模型 风 险, 以及 投资 于特 定 投 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 风 险揭示 ” 部分。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和中 高预 期收 益 产品。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 降低 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 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2017 年 5 月 1 日, 其 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7 年 3 月3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1 第九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0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98 第二十一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8 第二十二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122 第二十四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123 第二十五 部分 备 查文 件................................................................................................12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量化成长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 (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平安 大华 量化成长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平 安大 华 量化 成长 多策 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华量化 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 大华 量化 成 长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负责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 、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认购 、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1438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 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 任中 华全 国总 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 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 行政部/ 培训 部总 经 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1971 年生 , 中国 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 金咨 询分 析员 、 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 助理 精算 师、 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 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DBS 唯高 达香 港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 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 执行 委员 会执 行顾 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 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 入 大华 银行 集团 ,任 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同时 于香 港上 市公 司 “数 码通 电讯 集团 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 资公 司 “特 别投 资部 门” 首席 投资 员,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经理 ,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 年生,新加坡。曾 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 任; 南洋 理工 大学 , 南洋 商学 院, 管理 经济 学硕 士项 目副 主任 ; 南洋 理工 大 学, 亚洲 商业 与经 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南洋 理工 大学 , 南洋 商学 院副 院长 ; 南洋 理 工大 学, 南洋 商学 院副 教授 。 现任 南京 大学 特聘 教授 ; 瑞 丰生 物科 技 (新 加坡 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 年生 。曾 任中 央 人民 政府 林业 部干 部 学校 干部 ; 中央 林业 部人 事司 干部 ; 南开 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 大学 金融 学系 副主 任、 主任 ; 南开 大学 风险 管理 与保 险学 系系 主任 ;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 定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士 , 1963 年生 。 曾任 江西 财经 大学 会计 系教 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 年生 。现 任广 东 圣天 平律 师事 务所 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 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云 平先 生, 监事 长, 学士 。 曾任 河北 财经 学院 财政 系教 师、 河北 省税 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副总 经理 、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 中 国平 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 理 赔部 室 主任/ 部门 负责 人 、中 国平 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现任 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反洗钱监控中心高 级稽核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 冯方女士, 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 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 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 年生。曾任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 现任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 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 任中 华全 国总 工会 国际 部 干部 , 平安 保险 集团 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平安 人寿 广州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 部 总经 理、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平 安人 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深圳 平安 大华 汇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系统、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曾任中 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 科长 、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任 高级 研究 员、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公司 高级 研究 经理 、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 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 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 硕士研究生。曾任上 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 汇丰银行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3 (4 )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 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 助理 , 龙华 支行 副行 长、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吉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信贷 风控 部 总经 理、 平安 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 批师 、 平安 银行 沈阳 分行 行长 助理 兼风 控总 监。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施旭 先生 ,哥 伦比 亚大 学金 融数 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西 部证 券、Mockingbird Capital Management 、 EquaMetrics Inc 、 国信 证券 , 于 2015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 任衍生品投资中心量化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鑫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 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 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 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组合 投资 经理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 公司 , 任投 资研 究部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现担 任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平 安 大华 日 增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平 安大 华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智 能生 活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4 神爱 前先 生, 厦门 大学 财政 学硕 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5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6 四 、 基 金管 理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7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8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 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 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9 基金 投资 研究 、 决策 、 执行 、 清算 、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 第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 个层 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第四 个层 面是 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 务和 管理 工作 的运 行办 法, 是对 业务 各个 细节 、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要求 ,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 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 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0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 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1 性。 公司 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 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000001 ) 。 其前 身是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于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其 子公 司合 计持 有平 安银 行58%的股 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6 年 6 月, 平安 银行 在职 员工 38,600 人, 通过 全 国58 家分行、103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








截至2016 年 6 月30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28,009.83 亿元,较年初增长 11.72% ; 各项 存款 余额 18,983.48 亿元 , 较年 初增 长9.48% , 增速 居同 业领 先地 位, 市场 份额 稳步 提升 ; 各项 贷款 (含 贴现 ) 13,580.21 亿元 , 较年 初增 长 11.67% ; 营业收入547.69 亿元,同比增长17.59% ;准备前营业利润361.56 亿元,同比 增长28.26% ; 净利润122.92 亿元 , 同比 增长 6.10% ; 资本 充足 率11.82% , 满足 监管标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 清算 处、 规划 发展 处、IT 系统 支持 处、 督察 合规 处 、 外包 业务 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 中共 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 级理 财规 划师 、 国际 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 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 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 及交 易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一直 负责 公司 银行 产品 开发 与管 理, 全面 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6 年11月底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34 万亿 ,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74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 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4 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 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 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 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嘉 合磐 石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浙商 汇金 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丰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先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富平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合嘉 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 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 深新起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 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英大 睿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 利得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5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隆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要求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理 念和 经营 风格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 子系 统” ,严 格按 照现 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6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 监控 ,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 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38809485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8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 、 律 师事 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 会 计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电话 :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1151 号 注册 日期:2016 年 5 月 27 日 自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面 向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00,034,865.02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20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 年11 月2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1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2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原则上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申购 ,单 个基 金帐 户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起 点为10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 (含 申购费) 。 基金 管 理人直销网点接受 首次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50,000 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含申 购费 )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或 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 的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人民币10 元( 含申 购费 ) 。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足5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 不得低于5份。留存 份额不足5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投资者投资 平安大华 基金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 ,每 期扣 款金 额最 低 不少于人民币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3 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4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申购 、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 申购 和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0%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3%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 率,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部分 代销 机构 如实 行优 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代销 机 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见下 表,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5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 率 N <7 天 1.50% 7 天 ≤N <30 天 0.75% 30 天 ≤N <365 天 0.50% 365 天 ≤N <730 天 0.25% N ≥7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 率 1 天 ≤N <30 天 0.50% 30 天 ≤N <365 天 0.10% 365 天 ≤N <730 天 0.05% N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 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30 天 (含 30 天) 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最新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在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 。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6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 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 261.08/1.016 =48,48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应 费率 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 得 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份 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7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份 额持 有期 限 10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份额 持有 期限 10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109,45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 数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8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39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0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或者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2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投资模型构建股票组合, 在 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 、 债券 资产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 政府 支 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量化成长多策略进行投资。 一方面通过量化成长多因子选股等策 略, 可以 获取 超越 指数 的额 外收 益, 另一 方面 多策 略轮 动在 一定 程度 上也 可以 分 散风险,从而保证整体投资业绩的长期持续性和增强。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定量、 定性 相结合 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 、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资金 供需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以及对资本 市场发展趋势 的判断 ,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3 各类的预期风险收益率、 相关性的基础上, 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 类资产的比例。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 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 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在平安大华基金量化研究平台,以开发的“企业成长因 子库”为研究重点, 选取反映超额收益的成长因子, 应用于 基金管理人开发的 “ 量化成长多因子选股 ” 策略 、 “ 优势增长 成长选股 ” 策略 、 “事 件驱 动 ”等 策略 进行 股票 选 择并 据此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在实 际运 行过 程中 ,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进行 修正 , 优化 股票 投资 组合。 “企业成长因子库”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因子、行业 发展前景和外延增长因 子等维度建立因子模 型, 一方面通过分析企业的商业模式、 竞争优势、 行业前景 等方面来选择业绩增速最快、 持续性更强的公司, 另一方面分析即通过整体上市、 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经营规模扩张的公司, 以及被并购价值、 资产或品牌价值明 显、被并购后能够出现经营改善、利润水平大幅提高的公司。 (1 )量化成长多因子选股策略 量化 成长多因子 策略重点考察公司 的以下因子, 采用多因子模型优选技术排 名居前的股票进行配置 : 1)成长因子 :重点考察市盈增长比率 、营 业收 入增 长 率、 过去 三年 的每 年 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等; 2)估值因子 :重点考察 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 3)分析师因子 :重点 考察 分析师对股票评级、 盈利预测的变化等; 4)流动性因子 :重点 考察成交量、换手率、流通市值等。 量化成长 多因子 策略 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学地考虑了大量 的各 类信 息。 基金 经理 根 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 瞻性的判断,适时 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量化成长 多因子 策略模型按上述指标, 对市场所有股票进行综合打分, 并根 据基金规模、个股交易量、风险控制指标等条件分配股票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 (2 )优势增长选股策略 优势增长选股 策略重点选取兼具成长和价值的行业和个股, 该策略不仅考虑 公司历史的成长及其稳定性, 也考虑所在行业的成长前景。 本基金 根据各行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行业 竞争 结构 、 行业 景气 度等 因素 , 对各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进 行 综合分析。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4 同时, 优势增长选股策略 对处于成长阶段的上市公司收入增长、 利润增长的 稳定持续性等 指标 进行 评估 , 这些 指标 是 公司 利润 增长 、 价值 最大 化扩 张速 度 的 先导指标 ; 同时也对毛利率, 净利润率等盈利质量指标进行跟踪, 不仅仅考察个 股的 单期 增长 , 而侧 重于 股票 内在 的长 期稳 定增 长。 重点 考察 上市 公司 过去 三年 的收 入、 净利 润、 毛利 率、 净利 润 率平 稳增 长指 标 , 并且 考察 分析 师对 该股 的盈 利预 测, 并对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价 值进 行综 合评 价, 筛选出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 市公司组合。 优势增长选股策略 模型根据上述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 选取满足所有筛选条 件的股票并按等权重分配。 (3 )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 驱动 策略作为因子策略的补充, 是广泛存在于市场中的一类规律性事件, 该类策略的特点是或在特定的时间发生, 或在特定的对象上发生, 或在特定的行 业发 生, 如并 购重 组、 指数 样本 股调 整、 股权 激励 、 定向 增发 、 高管 增持 、 高送 转、业绩预告、大宗交易、区域政策等 。 (4 )投资策略组合的优化和调整 在形成股票投资组合的具体结构时, 本基金将评估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 市 场状态以及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层面因素, 检验各类策略的有效性及策略之间的关 联度,通过动态调整策略权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额收益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 析方 面,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 货币 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 投资 策略 有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差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构 建 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5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 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 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 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 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投 资时 机 和数 量的 决策 建 立在 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 行情 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 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组 合 的久 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具体 而言 , 本基 金的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 超额收 益, 通过 国债 期货 对债 券的 多头 替代 和稳 健资 产仓 位的 增加 , 以及 国债 期货 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6 保研 究分 析、 投资 决策 、 交易 执行 及风 险控 制各 环节 的独 立运 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此外 ,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国 债期 货交 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并授 权特 定的 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今后 ,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金 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防范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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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7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8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8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49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500 指数是 从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5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 具有 良好 的投 资价 值。 该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公司 在引 进国 际指 数编 制和 管理 经验 的基 础上 编制 和 维护 , 编制 方法 的透 明度 高, 具有 独立 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 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 因此,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及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市 场中 出现 更适 用 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和中 高预 期收 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0 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8,657,986.87 45.83 其中:股票 118,657,986.87 45.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9,331,000.00 42.23 其中:债券 109,331,000.00 42.2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064,288.68 11.23 8 其他资产 1,854,817.38 0.72 9 合计 258,908,092.9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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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1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15,748.00 1.07 C 制造业 76,312,887.41 38.57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1,950,648.00 0.99 E 建筑业 110,561.58 0.06 F 批发和零售业 6,548,710.00 3.3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31,151.15 1.99 H 住宿和餐饮业 1,943,624.00 0.98 I 信息 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6,317,456.02 3.19 J 金融业 4,567,600.00 2.31 K 房地产业 1,951,781.80 0.9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82,439.00 2.1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0,800.00 0.0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724.92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517,854.99 4.30 S 综合 - - 合计 118,657,986.87 59.97


1.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1 601009 南京银行 380,000 4,567,600.00 2.31 2 600677 航天通信 136,100 2,414,414.00 1.22 3 000665 湖北广电 164,600 2,378,470.00 1.20 4 300195 长荣股份 152,124 2,374,655.64 1.20 5 600380 健康元 248,300 2,366,299.00 1.2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2 6 002152 广电运通 183,900 2,364,954.00 1.20 7 002328 新朋股份 234,200 2,360,736.00 1.19 8 600100 同方股份 169,800 2,317,770.00 1.17 9 600966 博汇纸业 387,700 1,988,901.00 1.01 10 300269 联建光电 87,800 1,984,280.00 1.00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9,929,000.00 25.23 6 中期票据 49,548,000.00 25.0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854,000.00 4.98 9 其他 - - 10 合计 109,331,000.00 55.25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454029 14 淄博城运 MTN002 100,000 10,453,000.00 5.28 2 011698972 16 华鲁 SCP002 100,000 10,011,000.00 5.06 3 011698984 16 宏泰国资 SCP002 100,000 9,994,000.00 5.05 4 011698973 16 新华医疗 SCP002 100,000 9,987,000.00 5.05 5 041659053 16 桑德 CP003 100,000 9,977,000.00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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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3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贵金属投资情况。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权证投资情况。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1.9.2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1.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1.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4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1,719.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11,498.39 5 应收申购款 11,599.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54,817.38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2016 年 11 月 2 日 )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量化成长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2016.12.31 0.00% 0.32% -3.35% 0.67% 3.35% -0.35% 2017.1.1-2017.3.31 2.49% 0.47% 1.76% 0.60% 0.73% -0.13% 量化成长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2016.12.31 0.00% 0.32% -3.35% 0.67% 3.35% -0.35% 2017.1.1-2017.3.31 2.28% 0.47% 1.76% 0.60% 0.52% -0.13%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6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7 注: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正 式生 效 , 截至 报告 期末 未满 一年 ; 2、按 照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 建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 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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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59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 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0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5、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1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 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 日 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2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3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4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1、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 分配 , 收益 的计 算以 权益 登记 日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 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 分配 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5 ( 六 ) 基金 收益 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6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 金税 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69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0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1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3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4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 二)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5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6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 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 金所投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 购等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回 购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7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 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 抛售 持有 投资 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 延赎 回或 暂 停赎回等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 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 当的 估值 有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是因 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指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8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 量风 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等风 险。 价格 波动 风险 指的 是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 流动 性风 险指 的是 受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 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 置风险,有可能受到 经济 周期 、 市场 环境 或管 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 周期 和产 业周 期的 判断 不足 等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偏 离最 优化 水平 , 给 基金投资组合的绩 效带来风险。 (2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其主要工作 流程包括采集数据、 调用模型分析数据、计算目标持仓等几个部分,蕴含了数据风险和模型风险。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数据来源包括宏观数据、 行业信息、 上市公司基本财 务数 据、 证券 及期 货市 场交 易行 情数 据、 卖方 分析 师预 期及 评级 数据 等多 种数 据, 广泛涵盖各类信息源, 相关数据来源于不同数据提供商, 且按不同的需求和规范 进行进行预处理。 在数据采集、 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发生数据错误风险, 从而对 量化模型输出结果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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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79 本基金基于量化模型进行投资决策, 量化 投资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 响本基金的表现。 一方面, 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 量化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 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量 化模型的实际运用中, 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 最后, 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 数据 的依 赖。 因此 , 在实 际运 用过 程中 ,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可 能导 致遵 循量 化模 型 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8、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 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因素 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 市场 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 直接 办理 本 基金 的销 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代销 机 构销 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0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1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 殊情 况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2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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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3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4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5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6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7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8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 , 根据 本基 金的 运作 需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增 设日 常机 构, 日常 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出 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89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销售服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或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调整 收费 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0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6、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1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2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有 效基 金 份额 低 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 ) 款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3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5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6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 殊情 况下 ,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届 满日 , 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7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8 第 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 信托 业务 ; 经监 管机 构批 准发 行或 买卖 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 债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99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外汇 存款 、 汇款 ; 境内 境 外借 款; 从事 同业 拆借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在境 内境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 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贷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收付 款项 ; 黄金 进口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外币 兑换 ; 结汇 、 售汇 ;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 、 债券 资产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 政府 支 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 具,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其中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0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1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 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2 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9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3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产的责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4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 准。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金 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5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6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8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具备 基金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立 本基 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 财产 承担 。 此项 开户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垫 付 ,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以 及 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4.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09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0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1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 募证 券,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 易日结算价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2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3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各 自技 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 算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 价 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4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5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 金 资 产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6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6 个 月。 在特 殊 情况 下, 若截 至清 算期 限 届满 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7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8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 明确表示下,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 信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 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间 的 转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19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 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 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 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 上交 易 。适 用 业务 范 围包 括: 基金 账 户开 户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十、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0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半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 罚。 (三)2016 年11 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发布的公告: 1、2016 年11 月3日, 关于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6 年11 月8日, 关于开展通联支付费率优惠基金理财平台交易公告 3、2016 年12 月14日,关于召开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 4、2016 年12 月15日,关于召开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5、2016 年12 月16日,关于召开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6、2017 年1 月19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表 决结 果暨 决议 生 效的 公 告 ; 7、2017 年1 月19 日,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持有人大 会公证书 ; 8、2017 年1 月19 日,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开放申赎 公告及限制大额申购的公告 ; 9、2017 年4 月24 日,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季度报告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 有不 一致 之处 ,以 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2016 年 10 月21 日公 布的 《 平 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进 行了 更新 ,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 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服务机构 ” 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六、基金的募集”部分。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部分。 7、 “九 、 基金 的投 资 ” 中, 根据 最新 资料 , 更新 了 “ (八) 投资组合报告 ” 的内容。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 、基金的业绩”的内容。 9、在 “ 二十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部分 , 更新 了 2016 年 11 月2 日至2017 年5 月 1 日 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10、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 二十 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3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1 期) 124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 平安 大华 量化 成长 多策 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件。 ( 二) 《平安大华 量化成长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 量化成长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