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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配置(360011)

光大配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6月)查看PDF公告

 
光 大保 德信 动态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 核准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53 号) 
核准日期:2009 年8 月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
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 更新内容。 



1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 募集 ................................................ 53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4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5 九、 基 金的 投资 ................................................ 70 十、 基 金的 业绩 ................................................ 85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87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88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94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96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和 审计 ......................................... 100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101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106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清算 ..................................... 110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12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27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9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42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4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45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 行) 》等 法律 法规及 相 关规定以 及《 光大保 德 信动态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光大 保德信 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 《光大保 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光大保德信 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销 售代 理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 《光大 保德信 动态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对该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合同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运作 办法》 : 指《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治理 准则》 :指《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 法 律法 规及相 关规 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 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 章 、 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 3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公司 : 指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销 售机 构: 指负责 基金 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 销机 构: 指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 注 册登 记 机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 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个 人投 资者 : 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 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4 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T +n 日: 指T 日起(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元: 指人民币元;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基金 转 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5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指 定报 刊: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 包 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网 站: 指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 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 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 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 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 殷瑞皞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 美国西 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7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包爱丽 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美国哥 伦比亚 大 学硕士,中国 国籍。 历 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经理、 业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 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 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佚 先生, 监事 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8 品策划经理 ,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 处长 。现任 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 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首席 市场总监 兼市场部总监 、渠道销售部总监 。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 常 青 先 生 , 中欧 国 际工 商 学 院 EMBA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化 学系教 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总监 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9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历 任深圳蛇口安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4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 ,担 任本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 王健女士 ,担任本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0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5 年 5 月 30 日。 于华先生 ,担任本基金经理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 现任基金经理: 戴奇雷先生 , 华中理工大学理学硕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1995 年毕业 于华中 理工大 学 生物医 学工程 专业,1998 年获 得华中 理工大 学生物 技术 专业硕士学位,2002 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2002 年 11 月至 2004 年4 月在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 研究总 监助理;2004 年5 月至2006 年5 月在广州金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 副总监、 研究总监;2006 年6 月至2010 年4 月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经理、基金经理;2010 年 5 月加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副总监、 研究总监。 现 任权益投资 部总监 兼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盛松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 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 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权益投资部总监 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10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林晓凤女士,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及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11 (2 )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其 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2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13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 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 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 。其 次,基 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 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 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14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 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15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直接 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 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和风险控制 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6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 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客户存 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 合性网 点数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 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 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 易量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 18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 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 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 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 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2015年 “世 界银行品牌1000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外 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 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 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 19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 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20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 开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基金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电话: (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 (021)80262482 客服 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孙荣伟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2 3.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23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7.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9.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24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25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 海、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5. 上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26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7.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广 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9. 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27 网址: www.srcb.com 20.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浙 江稠 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 、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22. 洛 阳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28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4.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5.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29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7. 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8.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30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9.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30.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31.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31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2.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33.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34.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话: (021 )95503


32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35.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6. 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7.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3 38.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 -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 -800 -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全国 ) 41.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34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42.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3.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4.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 )83073087 传真: (0755 )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35 网址: www.cs.ecitic.com 45.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6.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47.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36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 、12 、13、15 、16、18、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9.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7 51.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3.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 54.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5.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6.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9 57.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8.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址:


www.myfund.com 59.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内 蒙、北京) ,967210 ( 深圳、宁波) ,65558555 (成 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40 网址:www.bsb.com.cn 60.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61.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 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2. 万 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41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63.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4. 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65.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42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6. 一 路财 富(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7.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8.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43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 69.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021-51507071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70.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 010-85894285 公司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1.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4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72. 上 海汇 付数据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 :021-33323830 73. 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拱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 10 单元 10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拱墅区 登云路 55 号 ( 锦昌大厦 )1 号楼 1 楼 金 观诚 财富 大厅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74. 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45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75. 大泰金 石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76. 北京乐 融多 源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7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4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6 传真: 0755-83999926 网址: www.jinqianwo.cn 78. 上 海凯 石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9. 中 经北 证(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010-6829294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80. 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47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81.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网址: www.gzs.com.cn 82.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48 83. 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电话:13480169928 传真:0572-2119391 公司网址:http://www.lxsec.com 84. 海 银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传真:021-80133413 电话: 021-801335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85. 和 耕传 承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6 楼 办公地址:郑 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北街 6 号楼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客服电话:4000-555-671 联系人:胡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49 86.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7. 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 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传真:021-5071 0161 电话:021-5132 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88. 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传真:89188000 电话:13141319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list.jr.jd.com/fundlist/1-11-112.htm


50 89.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90.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91.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5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82 联系人: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 :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 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翀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 52 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53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募 集期为 2009 年 9 月 2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3 日, 本次募集的 最终有 效确认净认购金额 为 733,044,850.20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48,646.59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6,998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 成基金份额共计 733,193,496.79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有。


54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正式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5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申 购、赎 回开 始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56 1 、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2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 元; 3 、 本基金对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 或数量 不设限 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 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5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回遵循“先 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4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 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57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3 、 申 购和赎 回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 份额 余额 及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 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资产所有。 2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 58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9%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申购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4,105.0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105.09 份基金份额。 3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 由赎回人承担。具 体费率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1 年)至 2 年 0.2% 2 年(含2 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 5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 年以内,在对应费率 为0.5%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00=6,000 元 赎回费用=5,000 ×1.200×0.5% =30 元 赎回 金额=6,000 -30=5,970 元


59 即投资人赎回 5,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 5,970 元。 4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公式 申请日 (T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证券 交 易所收 市后计 算 ,本 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2 、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 包括 该日) 后有权 60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 (3) 、 (5) 、 (7)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61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赎回 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62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 换 业务 适用 投资者 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3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 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和耕传 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 64 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 3. 基 金转 换 办理 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 同。


4. 基 金转 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


各股票型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 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 的 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 金转 换规则


65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 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基金转换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0 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 4)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转换费用实行 外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 册登记手续。 3)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按规定 予以公告。 7. 暂 停基 金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 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66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适用投 资者 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 理时 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 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 67 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 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 技信息有限 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 京) 有限公司、 上海汇 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 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 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4. 办 理方 式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售 机构网点申请办理 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请 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规定。 5. 扣 款金 额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 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含100 元), 不设金 额级差。 光大保德信 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 可与本公司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 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 含 1 元) ,不设金额级差。 6. 扣 款日 期


68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 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 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自 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 请投资者于每月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 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 购费 率


目前 光 大保德 信 动态 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申 购业务 采 取"前 端收费" 模式, 故定 期 定额申购 也只 采取" 前 端收费" 模式, 如无 另 行公告, 定 期 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 交 易确 认


每月实 际扣款 日与基 金 申购申 请日为 同一日 , 以该日( T 日)的基 金 单位资 产净值为 基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申 购份 额将在 T+1 工作 日确认 成功后 直接计入 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 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 更与 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 可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可提出解除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1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69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 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 费用。 2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 、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70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大类资产预期收益率变化及证券估值三个层 面的系统、 深入地研究分析, 制定科学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股票、 债券分 类投资策略,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研究创造价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15%-70%,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范围为 0 -3%,本 基金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此外,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 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大类资产收益率变化及证券估值三个层面的 系统、 深入地研究分析, 制定科学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股票、 债券分类策 略,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本基金强调充分发挥研究团队研究能力, 深入挖掘集体智慧。 基金经理在充 分考虑资产配置小组、 分管行业研究员及 固定收益小组的投资建议后构建最终投 71 资组合,以求获取超额回报。 1 、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 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首先,建立宏观指标监测体系。 本基金将通过资产配置小组, 严密跟踪分析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各项指标及 证券市场层面的指标, 以求把握整个宏观经济形势的未来走向和节奏, 进而为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运行指标主要包括: ①宏观经济先行指标, 如狭义货币供应量 (M1) 、 广义货币供应量(M2)、财 政预算、 制造 业采购 经 理指数(PMI) 、大宗 商品库存 及价 格变化 等 ,这类指 标 的 变化往往先于经济形势的变动,研究这类指标 有助于准确预测未来经济 形势; ②宏观经济状态指标, 如 GDP、CPI、PPI、 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及利润 和失业率等 , 这类指标衡量经济以及企业运行的当前形势, 这类指标结合先行指 标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预测的准确度。 证券市场指标主要包括: ①股票市场: 估值水平及历史估值波动区间、 资金供求状况 、 成交量及换手 率等、投资者结构数据及其变化等; ②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历史变动、 流动性和资金供求状 况等。 其次, 本基金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资产配置模型将上述宏观经济指标的 研究转化成对上市公司盈利的预测, 并将盈利预测数据导入大类资产收益率 定量 分析模 型——FED 模型。FED 模 型考 察未来 一 年股票 市场 预测收 益率 (Earning Yield ,即 Earning /Price )与债券市场收益率(Bond Yield,本基金采用银行 间债券市场7 年期国债收益率数据) 之间的相对吸引力, 本基金将 FED 模型的分 析结果作为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 并结合对证券市场指标与大类资产收益率关系 的研究,形成大类资产配置的最优区间。 再次,通过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形成最终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在确立 大类资产配置最优区间后 , 运用金融工程工具对 约束区间内的 资产配置决策进行 风险和预期收益的测算 及优化, 最终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 72 例。 2 、股 票类品 种 投 资策略 (1 )行业配置 策略 行业研究员使用定量及定性的分析, 对分管行业做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超配 /低配或标配)。 定量指标主要包括: 行业投资回报 率 、 行业集中度、 行业盈利 动量 ( 如最近 两个季度复 合盈利增长率) 、行业估值水平等; 定性分析主要考察行业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 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行业竞争 状况、行业进入/退出壁垒、上下游议价能力等因素。 资产配置小组结合 上述行业研究员对行业基本面的 判断评级, 通过基金管理 人内部的资产配置模型量化宏观经济对各行业的影响方向及程度, 从而提供 各行 业配置的建议,基金经理在参考上述建议后作出行业配置决策。 (2 )个股选择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行业研究团队研究能力, 行业研究员将从 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个股的挖掘: 1)定性分析 企业 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和成长潜力 取决于企业战略、 经营管理水平 及技术 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研究员重点分析的企业应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A) 具有与行业竞争 状况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


B) 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 渠道优势、 品牌优势或其他特定优势; C) 在相关领域具有 原材料、专有技术 或者其他专有资源; D) 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E) 具 有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较 强 的 管 理 团 队 , 已建立规 范 的 经 营 机 制 、 决 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F) 财务稳健,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较强 ,并注重股东回报。 对具有上述 一项或多项 特点的企业, 且估值水 平相对较低的上市公司将成为 行业研究员优选 的对象。 2) 定量分析 行业研究员基于上市公司历史经营数据纵向比较及行业数据横向比较两方 面进行定量分析,择优汰劣。 首先, 进行历史数据纵向比较分析, 即从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 (包括资本结 73 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等方面)、历史估值波动区间、 盈利预测和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进而得出上市公司合理价值的判断。 其次, 行业数据横向比较, 即比较同行业内业务模式或者收入结构相似的上 市公司财务数据、竞争策略及估值情况,选出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 通过以上定性 与定量的分析, 行业研究员发掘各个行业中真正具有核心竞争 优势及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形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 根据 中国证监会发 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标准,各行业研究员至少推选出五只个股进入核心股票池。 基金经理对核心股票池中的股票及虽未在核心股票池但也具备较大投资潜 力的股票 通过数量模型的支持和公司基本面 的进一步分析研究, 运用金融工程工 具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和组合优化后, 构建 最终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应保证至少有80% 来自于核心股票池。 此外, 本基金 将在审慎分析新 发行股 票内在 价 值的基 础上、 在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范围内积极参与新股申购,为投资者获取 稳健的回报。 3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 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 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 整体利率趋势, 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 流动性、 信用状况 和利率敏感 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取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 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 成交情况, 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 包括信用利差, 流动 性利差, 期 权调整利差 (OAS) , 并 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 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 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1 )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对类属资产配置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对不同债券资产类收益与风险的估 计和判断。 我们基于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 根据国债、 金 74 融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 以 及 各 品 种 的 市 场 容 量 和 流 动 性 情 况, 通 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 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 行配置。 具体考量指标包括收益率分析、 利差分析、 信用等级分析和流动性分析, 以此确定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并以此进行投资判断依据。 (2 )组合久期调整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本基金 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 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 获得较好收益。 (3 ) 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企业债和公司债将快速发展, 我们预计大批优质企业 将在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在这种情况下,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 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加强对企业债、 资产抵押债 券等新品种的投资,并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 ) 跨市场套利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分成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 其参与主体、 资金 量、 交易模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基金将关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以博取跨市场的套利机 会。 4 .权 证及其 他品 种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量 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 价值挖掘策略、 杠杆 策略、 双向 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 如股指期货、期 权等衍生品等, 本基金若认为有助于基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 可依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 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 实质性的调整, 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75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 份股指数 ,指 数样本 覆 盖了沪深 市场 六成左 右 的市值, 具有 良好的 A 股市场代 表性。 中证全债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 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 券 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 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 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 场推 出更具 权 威、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指 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 况经与 本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后,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风险中高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投资决 策 1 、投 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76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 、投 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 管理机制, 这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 经验的集中体现。 在强调深入挖掘投研团队集体智慧的同时, 各层次的投资决策 主体各司其职,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是基金 管理人 负责宏 观 投资决 策和投 资监督 的 机构, 确定投资原则、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 决定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 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 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 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总经 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一般每月召开例会, 如发生重大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 ) 首席投 资总监 负 责资产 配置小 组及投 资 组合委 员会的 日常管 理 。资产 配置小组由首席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研究总 监、 首席策略分析师以及宏观研究 员等人组成, 一般每月召开例会, 并提出下个月的资产配置建议, 资产配置所需 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由金融工程小组负责; 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总监、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一般每周召开例会, 决定投资 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 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查; 评估投资流程中的 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3 ) 基金经 理充分 考 虑 资产 配置 小 组及行 业 研究员 、债券 研究员 的 投资建 议, 其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经理着重关注宏观经济及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 与资产配置小组探 讨行业的投资评级, 关注上市公司盈利变化。 此外, 基金经理对于需要重点投资 的个股进行估值定价,并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 ) 高级宏 观研究 员 侧重于 宏观经 济研究 及 债券研 究,负 责投 资 组 合中债 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 ) 金融工 程师着 重 关注量 化研究 ,关注 证 券估值 及预期 收益率 预 测,每 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 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 作为 77 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 ) 行业研 究员着 重 评估数 据质量 及可靠 度 ,通过 走访公 司,对 上 市公司 商业运营模式、 公司治理情况、 盈利状况及成长性、 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 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 为投资 组合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债券研究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央行货币政策, 监测并分析影响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因素, 为 各类债券定价并提出投资债券投资建 议; (7 ) 投资组 合委员 会 在内部 和外部 研究报 告 的基础 上,经 过集体 讨 论决定 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 ) 目标投 资组合 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批准 后 ,由基 金经理 负责实 施 ,下达 交易指令到交易部; (9 ) 交易部 依据投 资 指令制 定交易 策略, 统 一执行 投资交 易计划 , 进行具 体交易,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下单 权严格分离;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 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 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 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 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 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 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 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 八) 投资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78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范 围为 15% -70% ,权证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为0-3%; 7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5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5%;


79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 九)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 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80 2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03,047,253.11 58.04 其中: 股票 403,047,253.11 58.0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6,855,976.00 19.71 其中: 债券 136,855,976.00 19.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20,000,000.00 17.28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187,071.34 4.2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376,607.05 0.77 8 合计 694,466,907.5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81 A 农、林 、牧 、渔 业 27,403,060.00 4.11 B 采矿业 96,834,523.76 14.51 C 制造业 250,076,665.92 37.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12,432.50 0.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0,984.00 0.0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814,789.89 0.5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7,335,260.08 1.1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7,239,536.96 2.58 S 综合 - - 合计 403,047,253.11 60.3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89 中金黄 金 3,953,258 46,332,183.76 6.94 2 600547 山东黄 金 1,153,000 41,254,340.00 6.18


82 3 600873 梅花生 物 3,533,100 25,862,292.00 3.88 4 002262 恩华药 业 978,287 21,581,011.22 3.23 5 000998 隆平高 科 953,000 19,774,750.00 2.96 6 600062 华润双 鹤 800,300 18,927,095.00 2.84 7 600887 伊利股 份 953,000 18,021,230.00 2.70 8 600566 济川药 业 513,936 17,314,503.84 2.59 9 600557 康缘药 业 995,040 17,283,844.80 2.59 10 300144 宋城演 艺 883,173 17,239,536.96 2.5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6,971,976.00 14.5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884,000.00 5.9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884,000.00 5.9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6,855,976.00 20.5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03 17国开03 400,000 39,884,000.00 5.98 2 010303 03国债 ⑶ 395,300 39,498,376.00 5.92


83 3 019539 16国债11 315,000 31,481,100.00 4.72 4 010107 21国债 ⑺ 250,000 25,992,500.00 3.8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84 (2) 本基金未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的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0,786.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21,183.8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93,498.19 5 应收申 购款 1,331,138.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76,607.0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85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3 月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10-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2009-12-31 4.10% 0.90% 4.49% 0.93% -0.39% -0.03% 2010-01-01 至 2010-12-31 12.63% 1.12% -5.21% 0.87% 17.84% 0.25% 2011-01-01 至 2011-12-31 -19.72% 0.99% -12.52% 0.72% -7.20% 0.27% 2012-01-01 至 2012-12-31 11.75% 1.01% 6.12% 0.70% 5.63% 0.31% 2013-01-01 至 2013-12-31 21.52% 1.13% -3.30% 0.77% 24.82% 0.36% 2014-01-01 至 2014-12-31 29.28% 0.96% 32.28% 0.67% -3.00% 0.29% 2015-01-01 至 2015-12-31 42.82% 2.19% 9.04% 1.36% 33.78% 0.83% 2016-01-01 至 2016-12-31 -1.96% 1.33% -4.97% 0.77% 3.01% 0.56% 2017-01-01 至 2017-3-31 0.59% 0.54% 2.27% 0.29% -1.68% 0.25%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起至今 132.73% 1.28% 24.64% 0.86% 108.09% 0.43% 注: 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 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55%×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45%×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变更为“5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 ×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 。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86 注: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基 金建 仓期为 2009 年10 月 28 日至 2010 年4 月27 日。 建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及投 资组 合的比 例 范 围 。


87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8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 于未上 市期 间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89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90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基金管 理人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差 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 代 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 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 差 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91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 差 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92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 基 金份额 净值 差错处 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或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93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4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收益每 半年至 少分配1 次, 每年 最多分配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95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程 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 五 )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96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 在中国 证监会 规 定允许 的前提 下,本 基 金可以 从基金 财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届时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9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式、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97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除管理 费和托 管 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其他 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4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当调高任何一项上述费率时,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调低任何 一项上述费率时,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的程序。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9%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 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98 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本基金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表所示: 持 有期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 2 年(含 2 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3 、 转 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 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 的 申购费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99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三) 其他费 用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四)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00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 一) 基金 的 会计 政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 2 、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计制度; 5 、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1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 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102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103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 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 按有关规 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6 、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比 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八)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104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机构; 20 、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5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十 一)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 二)信息 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06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 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 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107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 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 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 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 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108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 资产配置风险及 股票、 债券投资风险 。 (1 )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 根据对 宏观经济形势及股票和债券 市场的方向性判断, 来确定当前是 侧重投资权益类资产或是固定收益类资产。 在资产配置方面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三 个方面: 一是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 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 二是由于经济周期、 市场 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 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 为 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三是基金管理人可能发生判断偏差。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 基金 资产 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 息来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 以及分析模 型内在的风险等都 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 大类资产市场收益率的判断发生偏差, 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 导致投资者 蒙受一定的损失,或使得投资业绩落后于业绩比较基准。 (2 ) 股票和 债券投 资 风险。 股票 的 投资收 益 会受宏 观经济 、 市场 偏 好、 行 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 债券投资主要受宏观经济 和国家货币 政策等因素影响 。 因此,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 及债券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 他未 投资的 股票及债券 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 5、 其他 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 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109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 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等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0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 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111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 金财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2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及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 、 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 更换 注 册登记 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 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3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14 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及 义务 (1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115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16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及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117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 本基金合同当 事各 方的权利 义务以 基金合 同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财 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 、召 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调 高赎回 费 率 ,但 法律法 118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3 、召 集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管 理 119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召集人不是基金管 理人的, 在一 家指定 媒 体公布即 可)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 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120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 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121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22 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 证机关 及 监督人的 监督 下由召 集 人统计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 决 议形成 的条 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23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124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议 和 特别决 议,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节第 1 条所规定的第 (1)-(8) 项召 开 事由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生 效后方 可执 行,关于本 节第 1 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1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 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因 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 管人因 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125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26 6、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7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 3 号楼) 6 层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 构: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光大 证券” )持 55% 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 殷瑞皞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128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15%-70%,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 -3%,本 基金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此外,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 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2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29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30%-80% ,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15%-70%,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范围为0 -3%;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130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131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 投资的 受 限证券 须为经 中国证 监 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 理人投 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应 制 订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132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 投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 人应至 少于投 资前三 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 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后 两个交 易日内 ,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方 面有关 制 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133 和核查。 7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 况进行 核 查, 核查事 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 财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134 反《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 金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35 (1 ) 基金募 集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的 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 额、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立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资 金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 金证券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 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136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 证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许 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 券托管 专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 他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 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 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 证由基金托 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8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137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 关法律 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138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 金托管 协议 终止出 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9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 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 公司 移动端平台 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80262468 2、 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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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 投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公 司 网 140 站 的公告。 (四)、 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 的公告。 (五)、资料 发送服务 1、 投资人电子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 电子 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 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电子对账 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 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 达的除外。 电子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 的投资者发送月度 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 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 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 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单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 订阅电子 、短信对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141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六)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 官网 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公 司网站 账户 及 移动端 平 台 查询 系统, 查询基 金 账户情 况、 交易明细 情况 、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 服务。 2、 投资者可通过 “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及移动端平台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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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本公司官网 及移 动端平台的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 换、 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八) 、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客服电话 人工服务、客服电话 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 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142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的诉讼。 ( 二)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 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 三)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 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6 年11 月25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名 称 变 更 的 公 告 2016 年11 月29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11 月30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基 金 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11 月30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新 增 东 兴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12 月10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动 态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6 年12 月10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动 态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摘要 2016 年12 月22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12 月29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邮 储 银 行 网 上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 年12 月30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农 业 银 行 基 金 申购、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143 2016 年12 月30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1 月3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 净值公告 2017 年1 月17 日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 年1 月23 日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7 年2 月23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3 月1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 年3 月16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与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及申购起点调整的公告 2017 年3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2017 年3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7 年4 月21 日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144 二 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epf.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145 二 十四 、 备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光大保 德信动 态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 请募集 光 大保德 信动态 优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之法 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