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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增利货币A(004185)

江信增利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江信增利货 币 市场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代码 :004185





基金简称 :江信 增利 货币A 基金 代码 :004186





基金 简称 :江信 增利 货币B 江 信 增 利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江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七 年 六月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6]309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并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 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存款银行信用状况恶化引 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以及本基 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货币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 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94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江信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 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江信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江 信增 利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销售机构: 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江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 江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 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 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 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 基 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景丽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总


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7 年5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 旗下共管理8 只基金 产 品 , 分别 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江信祺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江信添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江信洪福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 (一)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历任江南证券 宜春营业部、 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副总经理,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 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总部部长、 副总监,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学士,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历 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 财务总监。 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 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历任江西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 办公室主任、 董秘、 战略管理部部长, 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李静女士, 董事, 硕士, 毕业于新疆大学。 历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务经理、 新疆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 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马亮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学士, 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曾在武 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 役, 曾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金 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 董事, 硕士,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 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中心 系统管理员、 数动信息技术 (中国) 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副总经理、 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克诚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利亚 大学。 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 现任北京大学中 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博士、 教授,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究所。 历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 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 国家物价局副处 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 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 一 级高级法官, 毕业于北京大学。 曾服兵役,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监事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 丁星元女士, 职工监事, 学士, 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 曾先后在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 现任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 监事, 学士, 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 曾先 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工 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 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 同上。 严命有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 历任中江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财务总管,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助理, 天安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督察长 严命有先生, 督察长。简历同上。 (五)拟任基金经理 杨淳先生, 金融学硕士, 先后就 职于北京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 员, 中金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证券分析师,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任 证券分析师,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助理, 并 担任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 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静鹏先生, 毕业于清华大学。 先后 就职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任债券 交易员 , 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 ,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 券交易员 , 现任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江信洪福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初英先生, 权益投资总监王安良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 生,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 杨淳先生 ,固定收益部静鹏先生 。 列席人员: 督察长严命有先生。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七)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二)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 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 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明示 、暗 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为 自己、 代理 人、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 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反 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 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 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 理兼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 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截至2017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 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 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 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金通用国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鼎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红塔 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 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安 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景添利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怡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祺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睿益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恒瑞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南方中证500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景 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84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 规模1,892.86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 基金、QDII 、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 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 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必 须渗 透到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各 个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 防性 原则 。 树立 “预防 为主 ”的管 理理 念,从 风险 发生的 源头 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 时性 原则 。 建立 健全各 项规 章制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加强内 部控 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4、 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 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 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 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 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电话:4006220583 传真:010-57380988 联系人:唐景丽 网址:www.jxfund.cn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二)非直销 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具体 信息请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增 加 非 直 销 销 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电话: 4006220583 传真:010-573809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贞路新华金融大厦五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贞路新华金融大厦五层


负责人:陈会欣 电话:010-64988589 传真:010-64988589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经办律师:陈会欣 李立柱 联系人:陈会欣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 7 号楼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 7 号楼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智 电话:1391088793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静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309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认购 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期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 认购 期利息为 2.00 元,则该笔认购中投资人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2.00)/1.00=10,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则 可得到 10,002.00 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人 欲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 ,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 基金投资人 应按照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 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金额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 可 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 还投资人。 (四)认购的限制 1、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可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对单 一投 资 人在 认购 期间累 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2、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交易 平台 或非直 销柜台 的其 他 销 售机构 首次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 ;追加认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通过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 金额不得低于1 万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首次认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 万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4、本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业 务发 展需要 及有 关规定 ,调 整直销 机构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十二)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或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 对投资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按各自的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符合本基金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 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份) 1 份 1,000 份 基金账 户 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份 ) 1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的登 记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有 的 A 类基金 份 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若 B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 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第 七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4、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 )内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1、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交易 平台 或非直 销柜 台 的其他 销 售机构 首次 申购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 ;追加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首次申 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 追加 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通过直销 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1 万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500 万元 ; 通过直销机构购买过本基金且 保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低 于 1000 份或 B 类基金 份额不低于 500 万份的 投资人,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二)赎回份额 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每次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B 类基金 份额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三)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份额 减少 类业务 (如 赎回、 转换 出等) 被确 认, 且 其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 全部赎回;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万份或 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万份时, 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 离 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前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 以上 的 赎回申 请征 收 1%的 强制 赎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 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三) 本基金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为: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若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则此投资人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 持有本基金100,000 份基金份额, 该投资者 申请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即基金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 基金 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二)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0%以内, 基金管理人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 续接 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 基金 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二)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 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参照上述第九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三)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 在1 年 以内( 含1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金融监管政策、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 断。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 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 进行分析, 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 成交量 、交 易方 式、市 场流量 )和 风险 特征( 信用等 级、 波动 性) , 决定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 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 政策、 信用等级、 收益率水平、 资金供求、 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采用相 对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 合理配置并灵 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 益。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为优先考虑因素, 选择央行票据、 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 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并将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 对价值分析, 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 信用风险、 隐含期权、 债券条款、 税赋水 平、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取风险收 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 个券间利差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以谋求控制风险, 增加或 锁定收益。 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 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 场收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5、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 若资产配置中有逆 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 回购操作。 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 根据资金面的 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 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 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本基 金与 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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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投 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20% , 投资于 不 具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40 %; 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10%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的 情 形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均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3)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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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 上述第 (1)、( 10 ) 、 (12)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 制。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中国人 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或者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期限 ×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期限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 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存续期限 ×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存续期限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 金、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 款、清 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0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购 (包 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 定期 存 款、同 业存 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 银行 票 据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票 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组合 中债 券 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日 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 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交易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公 司、存 款银 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日 支 付” 。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于下一工作日进行支 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 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 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行。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方 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化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 2、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 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 基金 投资 于货币 市场工 具, 基金收 益受 货币市 场流 动性及 货币 市场利 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 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 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 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2、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当 货币 市场利 率波 动出现 极端 情况,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会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3、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风险 。资 产支持 证券 具有一 定的 价格波 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 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 人出现违约,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二、主要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 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 基金 业 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 管理和 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严 重影 响证券 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 15 年以上。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资 金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受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 序,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3)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8)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 况下 ,本 基金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提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 》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第 十九 部分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邮政编码:100086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06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 支持证券;


(4)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 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 限银 行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 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 上述第 (1)、( 10 ) 、 (12)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 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 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 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 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及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 算 、 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人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向特 定销 售渠道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人 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 可利 用公司 网 站(www.jxfund.cn ) 或其 他电 子交易 平台 为投 资者 提 供基金 网上 交易服务。投 资人 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 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6220583 )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江信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 文件 2、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 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