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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增利货币A(004185)

江信增利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合同编码:光银托管 2016J046


江 信 增 利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江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七 年六 月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 鉴于江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资 格和 能力,拟 募集发行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系 一家依 照中 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江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江信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江信 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 的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协 议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邮政编码:100086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资 产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人民银 行和 国家 外汇管理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 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060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投 资运作 、净 值计 算、收 益分配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本着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托管协 议的 所有术 语与 基金合 同的 相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其 他货币 市场 工具的 ,在 不改 变基金 投资目 标、 不改 变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下 ,在基 金管 理人 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 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6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 投资 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 的情形 外,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须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 评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 本 基金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 金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 款等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期 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第(1)、( 10)、(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 律法规对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8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则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按照规 定的 数据格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 事后监督 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 投资品种、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9 投资 比 例、存 款期 限等 方面的 限制。 在投 资过 程中, 基金托 管人 将严 格按照补 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票 据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本 协议的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签订 投资 中期 票据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过程中 ,必须 严格 按照 补充协 议中的 限制 性约 定进行投 资。在 投资过 程中 ,基 金托管 人将严 格按 照补 充协议 中的约 定对 相关 业务进行 监督和审核。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0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1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2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3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 金融街丰盛支行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本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交收 价差 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本 基金 进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4 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订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委托保 管的 机构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5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资金 划拨 及其他 款项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 理基金 名下的 资金 往来 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 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 相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泄 漏。 但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指 令应 采用深 证通 或托管 网银 电子指 令或 传真的 方式 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其 合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发送 指令 ;被 授权人 应严格 按照 其授 权权限 发送指 令。 对 于 被授权人 依约定 程序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已经 撤销或 更改对 交易 指令 发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后, 则对于 此后该 交易 指令 发送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 令,或 超权限 发送 的指 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6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债券交 易成 交单加 盖预 留印 鉴后及 时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电话 确认 。如 果银行 间簿记 系统 已经 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于划 款前 一日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投资划 款指 令并确 认, 如需 在划款 当日下 达投 资划 款指令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留出 执行指令 所必需 的时间 (该 必需 的时间 不长于 正常 情况 下基金 托管人 日常 处理 该指令所 用的平均时间) 。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 (包括原指令被撤销、 变更后再次发 送的新 指令 )的截 止时 间为当 天的 15:00 。如 基金管 理人 要求当 天某 一时点到 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传输不 及时、 未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时 间,致 使资 金未 能及时 到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接收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其名 单,并 与基金 管理 人商 定指令 发送和 接收 方式 。指令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后,基金 托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关 内容 及印 鉴和签 名,如 有疑 问必 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令 验证 后,应 及时 办理。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达 指令 时,应 确保 基金资 金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 对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投 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 金等 的划 拨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执 行,但 应 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审 核、查 明原因 ,出 具书 面文件 确认此 交易 指令 无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履行 监督 职能时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有权 拒绝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7 执行, 并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如需 撤销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应出 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指令 执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被 授权 人、更 改或 终止对 被授 权人的 授权 ,应当 至少 提前 一个工 作日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同时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新的 被授权人 的姓名 、权限 、预 留印 鉴和签 字样本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授 权文 件原 件并经电 话与基 金管理 人确 认后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被 授权人 变更通 知生 效前 ,基金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收 指令 时,应 对指 令的要 素是 否齐全 、印 鉴与被 授权 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 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 任;基 金托管 人未 执行 或未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指令 ,导 致基 金财产遭 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8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计 选择 代理证 券买 卖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标 准和程 序。 基金 管理人 负责选 择证 券经 营机构 ,租用 其交 易单 元作为 基金的 交易 单元 。基金管 理人和 被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签订委 托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 将被选 中证 券经 营机构 提供的 《基 金用 户交易 单位变 更申 请书 》及时送 达基金 托管人 ,确 保基 金托管 人申请 接收 结算 数据。 交易单 元保 证金 由被选中 的证券 经营机 构交 付。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基金 的半 年度 报告和年 度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构 的有关 情况 、基 金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证券 的成交 量、回 购成 交量 和支付 的佣金 等予 以披 露,并 将该等 情况 及基 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结算 参与人 的最 低结 算备付金 限额进 行重新 核算 、调 整。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调整最低 结算备 付金当 日, 在资 金流量 表中反 映最 低备 付金调 整的情 况。 管理 人应预留 最低备 付金, 并根 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确定的 实际 下月 最低备付 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 进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 在调整 当日, 在资 金流 量表中 反映结 算保 证金 的调整情 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买 卖证券 的清 算交收 。场 内资金 结算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结 算数 据办 理;场 外资金 汇划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管 人自 身原因 在清 算上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偿 ;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未事 先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增加 交易 单元等事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19 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 人未 事先通 知需要 单独 结算 的交易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市 场操作 规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超 卖等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困 难和风 险的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T+1 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 时间 11:00 之前将透支 款及时划入该 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在完成 交割清 算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在 不损 害本 基金财产 利益的 前提下 将基 金管 理人垫 支的透 支款 或欠 库券取 回并退 回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 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 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 金头寸,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 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 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 致预交 收失败 ,由 此引 起的后 果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 人 应采 取合理措 施, 确保在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 深圳 分公司 的资金 结算 。若 由于管 理人的 原因 导致 托管人交 收失败 ,由此 引起 的后 果由管 理人承 担。 若结 算机构 的交收 规则 发生 变化,托 管人和 管理人 应根 据新 的交收 规则作 出相 应变 动,管 理人应 配合 托管 人为完成 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由于通 过深 圳综合 协议 平台的 公司 债,结 算方 式为逐 笔全 额非担 保交 收, 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 ,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 托管人发送 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 在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令 时, 基金 托管专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除 登记公 司收 保或 冻结资 金外)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头 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基 金管理 人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应 充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该必需的 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 。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0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日 进行 交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外 披露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之前,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 金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全 一致 。如 果实际 交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每交 易日 结束后 核对 基金证 券账 目,确 保双 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负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的 到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 送, 双方可 协商解 决处 理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 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 申购 、赎回 及分 红资金 汇划 的需要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资 金清 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1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款,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应收 款没有 到达基 金资 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行 基金 分红时 ,如 基金资 金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时拨付 ;因 基金 资金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 金,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 能按时拨 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基 金资 金账户 需双 方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回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关的 付款 、赎 回和分 红资金 划拨 时, 基金管 理人需 向基 金托 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清算 账户” 间的 资金结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净 额交 收” 的原则 ,每日 按照 托管 账户应 收资金 与应 付资 金的差 额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应收 额或净 应付额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额 。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T+2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到账 后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将有 关书 面凭证 传真给 基金 管理 人进行账 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T +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在 T +2 日 12: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时, 如基 金托管 专户 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托 管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 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 造成 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2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 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 资金清 算和数 据传 递的 时间、 程序及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承担的 权责 按基 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 并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现 金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将 资金 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3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 算、 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类 证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利 率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从 而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生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4 稀释和 不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采 用估值 技术 ,对 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 估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如有 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 存款银 行发 送的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5 数据错 误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基金资产净值 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 误 ;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的 建议执 行,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 和核对 或对 基金 管理人 采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6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应 本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 符时,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8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 投资人 每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 并 于下 一工 作日进行 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 红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 赎 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金 收 益 ;若投 资人在 当日收 益支 付时 ,其当 日净收 益为 正值 ,则为 投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金份 额,其 当日净 收益 为零 ,则保 持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若当 日收 益为 负值,则 缩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若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其 对应收 益将 立即 结清;若 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本 基金的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进行调 整,并 及时 公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将对 上述 基金收益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29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日 进行 收益分 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的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例 行对 实现 的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 如遇节 假日顺 延) ,每 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0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应按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进 行信 息披 露,拟 公开披 露的信 息 在公开 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除 按《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及 从对方 获得 的业 务信息 应予保 密。 但是 ,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内 容主 要包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 收 益率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投 资于资 产支持 证券 、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的 信息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 息。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信 息披 露过程 中应 以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为宗旨 ,诚实 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办理 与基金 有关 的信 息披露事 宜,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 本章 第(二) 条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事项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复核 的信息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互 相监 督,保 证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1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时间 内, 将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媒 介或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信息披 露文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起草 、并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 同中规 定需 要披 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 获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2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名: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5030188000405926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5%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





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 303100000006)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 份额的 费率 。两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算 公式 相同 , 计算方 法如下: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3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 到由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 管理人根据 与销售 机构签 订的 代销 协议中 约定的 付款 周期 分别划 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证券 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无 误后, 自本 基金 成立一 个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产 余额 不足 支付该开 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 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 律师 费、会 计师 费、信 息披 露费用 以及 其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 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可对 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进行 调整, 但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等,根 据本 托管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4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费用时 ,基 金托 管人可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予以说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5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托管 人 得到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持 有人 名册 后 与基金 管理 人 分 别进行 保管。 保管 方式 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制 基金 定期报 告等 合理原 因要 求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相关 资料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并 保证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6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 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各自 职责 完整保 存原 始凭证 、记 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7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8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 续,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产总 值 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3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 金管理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业务或 新基 金托管 人接 收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前 ,原 基金 管理人 或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40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将 其固有 财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 管理人 不公 平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同 基金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利 用基金 财产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五)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他人泄 漏基 金运作 和管 理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足 资金 的情况 下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投 资指 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 产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4)向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6 )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十)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 照法 律、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 事的其他行为。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41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4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43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 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 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应就 损失进 行赔 偿, 另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代表 基金向 违约方 追偿 。 对 损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 但是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 (四) 一方 当事人 违约 ,另一 方当 事人在 职责 范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尽力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没有 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失 扩大 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 行为虽 已发 生,但 本托 管协议 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因 履行 本协 议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可 控制 的因素 导致 业务出 现差 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44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的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45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向 中国证 监会 申请发 售基 金份额 时提 交的托 管协 议草 案,应 经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协议 当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 协议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生 效。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 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 议一式 六份 ,协议 双方 各持二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46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机 关依 法冻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定 义外 ,本协 议的 用语定 义适 用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托管协议 47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 协议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 可后 ,由该 双方 当事人 在基 金托 管协议 上盖章 ,并 由各 自的法 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 署,并 注明 基金 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 无正文, 为《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北京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日 签订地: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