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江信增利货币A(004185)

江信增利货币: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江 信 增 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江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〇 一 七年 六 月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 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 年1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220583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 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资金账 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 序,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3)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 方可召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 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 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 额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 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稳健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2 )期 限在1 年 以内(含1 年) 的银行 存款、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 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 其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在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金融监管政策、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 断。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 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 进行分析, 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 交量、 交易方 式、市场 流量 ) 和风险 特征(信 用等级 、波动 性) ,决定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 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 政策、 信用等级、 收益率水平、 资金供求、 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采用相对 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 合理配置并灵 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 益。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 为优先考虑因素, 选择央行票据、 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 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并将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对价值分析, 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 信用风险、 隐含期权、 债券条款、 税赋水 平、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取风险收 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以谋求控制风险, 增 加或 锁定收益。 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 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 场收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5、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 若资产配置中有逆 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 根据资金面的 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 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 的期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 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本 基金与 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 基金投 资 于有固定 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20% ,投资 于不 具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40 %;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5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机 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其 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本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 基金投 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质 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 或 相 当 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 )本 基金投 资 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3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4 )本 基金投 资 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定。除上 述第(1)、( 10)、( 12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 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 存 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 )本 基金通 过 每日计算 基金收 益并分 配的方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收 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算 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 下:





某类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 收益率 以 最近七个 自然日 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按每 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化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 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当 日,披 露截止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现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2 )在 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 金管理 人 将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违 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 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 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 金管理 人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 《基金 合同》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续 履行。 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九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江信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 日